第三章 劳动就业和职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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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v第三章劳动就业和职业培训第三章劳动就业和职业培训v思考题思考题v1、如何理解劳动者的就业权、如何理解劳动者的就业权v2、政府保障就业的义务是什么、政府保障就业的义务是什么v3、如何解决就业歧视问题、如何解决就业歧视问题v第三章劳动就业和职业培训第三章劳动就业和职业培训第一节劳动就业概述第一节劳动就业概述v一、劳动就业的概念v劳动就业是指处于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公民,参加国民经济中某个部门的社会劳动,从而获得劳动报酬或劳动收入作为其生活主要来源的状况。v 二、失业的概念v 失业,是一个与就业对称的概念。它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公民未能实现就业的

2、状态。我国由于一直存在着城乡二元就业机制,政策法规中的失业(待业)概念仅指城镇失业,而将乡村中的未就业者称为农村剩余劳动力。失业的特征v(1)失业者仅限于依据有关法规和政策应当保障其就业的公民。v(2)失业必须是处于未获得就业岗位的状态。既包括从未获得就业岗位,也包括失去原有就业岗位后未获得新就业岗位。v(3)失业不以未能获得就业岗位的原因为限。即法律意义上的失业,既包括自愿失业,也包括非自愿失业。v(4)失业的表现形式仅以显性(或称外在性)失业为限。v三、我国劳动就业的基本原则v(一)国家促进就业v(二)平等就业和双向选择的原则 v(三)照顾特殊群体就业的原则 v四、劳动就业途径v1、发展生

3、产节制生育v2、广开就业门路,拓宽就业渠道v3、办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扩大就业安置v4、发展职业培训事业,提高后备劳动力素质v5、采取多种办法,分流企业富余人员v6、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吸纳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v 第二节 劳动者的就业权v 一、劳动就业权的含义一、劳动就业权的含义v 劳动就业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由选择职业劳动就业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国家应保障公民劳动权的实现。的权利,国家应保障公民劳动权的实现。v 1、平等就业权平等就业权 即平等地获得就业机会(和就业待遇的即平等地获得就业机会(和就业待遇的权利)权利),这是劳动权的实质内容,它要求:劳动

4、者除了基于职业、工种或岗位本身特殊的内在需要和国家安全需要的因素外,不因民族、种族、肤色、性别、财产、政治见解、社会出身等原因的不同,而在就业机会或就业待遇受到不同对待。其具体要求主要体现在反就业歧视和特殊就业保护两个方面。v2自由择业权自由择业权 自由择业权即劳动者享有根自由择业权即劳动者享有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据自己的意愿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包括对是否从事职业劳动、从事何种职业劳动、在何时何地从事职业劳动,以及进入哪个用人单位从事职业劳动等方面的选择权。v3、就业保障权 即公民有享有获得就业机会所必要的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和失业保险等公共保障的权利。v 由于就业竞争的激烈,劳动者

5、的就业和再就业在信息、择业、技能、签约、生活等方面会遇到许多困难。就业机会的获得,依赖于国家和社会的帮助,由政府和社会力量设立公共机构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和失业保险,是保障劳动者获得就业机会的必要条件 v二、就业平等权对应的国家义务v 政府应创造更加公平的就业环境,促进劳动政府应创造更加公平的就业环境,促进劳动者平等就业者平等就业 v 1、政府具有提供公平就业环境的义务v 首先必须做到在行政立法中不得违反公平就业的原则,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都不能违反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公平就业的原则 v 其二政府要作公平就业的表率。政府自身要严格遵守法律,在公务员和

6、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的录用方面做到公平和平等,为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守法树立榜样。v 其三政府还有义务进行广泛深入的法制宣传,促使公平就业的观念深入人心。进行反就业歧视的宣传和培训。v2、国家应承担禁止就业歧视的积极义务。这一积极的义务就是促进、保证和实现的义务v 首先国家应当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首先国家应当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 v 其次国家应当建立专门的反就业歧视监督其次国家应当建立专门的反就业歧视监督管理机构管理机构 v3、政府有扶助和援助就业困难人员的义务、政府有扶助和援助就业困难人员的义务v 为了实现实质平等,大多数国家都规定政为了实现实质平等,大多数国家都规定政府对于

7、就业困难的群体和人员进行扶助,国府对于就业困难的群体和人员进行扶助,国际公约也确认了这一原则。际公约也确认了这一原则。v 就业促进法第六章 就业援助 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v三、就业歧视v1、就业歧视的概念v 就业歧视(包括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是指无是指无正当理由和合法目的,正当理由和合法目的,基于基于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政治见解、社会出身、户籍性质(或区域)、健康状况(残障)年龄等法律禁止的因素,所做法律禁止的因素,所做出的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者优惠,其目的或者出的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者优惠,其目的或者效果在于取消或损害劳动者在就业方面的机会均等效果在于取消

8、或损害劳动者在就业方面的机会均等或者待遇平等,但为实现实质上的就业平等目标而或者待遇平等,但为实现实质上的就业平等目标而采取的特殊保护措施和特别援助政策不构成歧视。采取的特殊保护措施和特别援助政策不构成歧视。v2、就业歧视的类型v 1)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v直接歧视,简言之,相同情况不同对待,也就是说某个人的待遇所以低(差或者优)于另一个人,是由于他的民族、种族、性别、宗教等因素导致的。v 间接就业歧视定义为:用人单位(行为人)所采取的一项表面上看似中性的规定、标准或者措施,将导致具有某一特定特征(属于特定性别、种族或信仰等)的个人或群体处于与他人相比特别不利的地位。v 而这种

9、规定、标准或措施并非是基于合法的目的,并有客观的法律理由。v 2)就业前歧视与就业后歧视就业前歧视与就业后歧视v就业前的歧视,是指用人单位在招收录用招收录用员工时,不是以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岗位性质(特征)为标准,而是以与岗位职责无关的条件为标准,对求职者进行区别、限制和排斥。v 就业后的歧视,也即劳动过程中的歧视或称劳动待遇(条件)歧视,是指在确定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晋级增薪等劳动待遇(条件)时,无正当理由与合法目的,对劳动者实行差别待遇。v 3、就业歧视的构成要件v 1)具有区别对待的客观事实表现为:v 一相同情况下本人受到比其他人不利的待遇;v 二相同情况下因他人享受优待使本人遭

10、受损害 v 2)区别对待的理由是法律所禁止的 v 我国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就业促进法 也专门规定。v 3)区别对待损害了平等就业权v由于实施了“区别待遇”,从而产生了取消或者损害了他人平等就业权的后果,这是构成就业歧视的必备条件。v 4)区别对待没有合理理由:v 虽然区别待遇是构成歧视的前提条件,但并非所有的区别待遇都构成法律上的歧视。一般认为下列区别待遇属于“合理理由”,涉嫌歧视的一方可据以进行抗辩。:v v 一法律对任职资格的明确限制;v 二特殊保护措施;v 三特别援助措施;v 四特定职业(岗位)的内在需要v 五正当职业资格”要求

11、。即用人单位对自己所采取的有争议的就业条件有争议的就业条件与其行业(岗位)的正常经营活动具有合理的必要性,应负证明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其对求职者所采取的“资格限制”是与工作岗位有必然联系的,则可能构成歧视。v4、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定v 1)禁止性别歧视v 就业促进法第27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v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v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v 2)禁止民族歧视和对少数民族人员的就业照顾v 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八条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

12、利。v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v3)禁止残疾歧视和对残疾人就业的特殊保障v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九条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v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v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v07年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工总数的1、5%v4)禁止健康歧视v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v 目前主要是乙肝歧视 v5)禁

13、止户歧视籍v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就业促进法的主要内容v一、确立就业工作的方针一、确立就业工作的方针v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实现社会就业比较充分的目标,必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业”的就业方针。的就业方针。v就业促进法在法律中进一步确立了这一就业方针,v 一是明确一是明确“劳动者自主择业劳动者自主择业”,充分调动劳动者就业的主动性和能动性,促进他们发挥就业潜能和提高

14、职业技能,依靠自身努力,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尽快实现就业。v 二是明确二是明确“市场调节就业市场调节就业”,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在促进就业中的基础性作用。通过市场职业供求信息,引导劳动者合理流动和就业;通过用人单位自主用人和劳动者自主择业,实现供求双方相互选择;通过市场工资价位信息,调节劳动力的供求。v 三是明确三是明确“政府促进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充分发挥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重要职责,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实施积极就业政策,扩大就业机会;通过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维护公平就业;通过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和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创造就业条件;通过提供就业援助,帮助困难群体就业,等等。v二、政府在劳动就

15、业中的责任二、政府在劳动就业中的责任v 劳动就业方面的国家义务主要体现为三类即尊重劳动就业方面的国家义务主要体现为三类即尊重义务、保护义务和实现义务。义务、保护义务和实现义务。我国就业促进法对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八个方面:一是建立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一是建立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v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就业的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标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一

16、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v 二是制定实施有利于就业的经济和社会政策二是制定实施有利于就业的经济和社会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财政政策、税收政策等各项经济和社会政策,多渠道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v 三是推进公平就业三是推进公平就业。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证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消除就业歧视。v 四是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四是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劳动力供给与需求的有效匹配;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建立健

17、全就业援助制度,对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帮助。v 五是大力开展职业培训五是大力开展职业培训。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开展职业培训,并通过制定实施职业能力开发计划,鼓励和支持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以及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和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等措施,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v 六是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六是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国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v 七是开展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工作。七

18、是开展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工作。v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并公布调查统计结果,以加强就业的基础管理工作。v 八是发挥社会各方面促进就业的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用人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作用。v三、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三、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v我国的就业任务十分繁重,就业群体多种多样,促进就业工作涉及社会方方面面,需要多个部门齐抓共管。为了加强对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国务院建立了由十几个成员单位组成的国务

19、院建立了由十几个成员单位组成的 就业工作就业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各地也建立了相应的协调机制,对合力推进就业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就业促进法在总结实践的基础上,通过法律形式进一步明确了这一协调机制的工作任务和作用。v 一是国务院建立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并明确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v 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v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v四、促进就业的政策支持

20、体系四、促进就业的政策支持体系v为了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就业促进法将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积极的就业政策上升为法律规范,并按照促进就业的工作要求,规定了政策支持的法律内容。包括十个方面:v一是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一是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国家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机会,增加就业岗位。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增加就业岗位。国家发展国

21、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拓宽就业渠道。v 二是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二是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明确规定国家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v三是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明确规定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

22、业和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具体包括: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同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v四是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明确规定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v 五是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

23、v 六是实行区域统筹的就业政策。国家支持区域经济发展,鼓励区域协作,统筹协调不同地区就业的均衡增长;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扩大就业。v 七是实行群体统筹的就业政策。七是实行群体统筹的就业政策。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当前,要统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大学生、复转军人、残疾人、农民工等群体的就业工作。v八是实行有利于灵活就业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八是实行有利于灵活就业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完善和实施与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v九是实行就业援助制度九是实行就业援

24、助制度。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帮助。v十是实行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政策十是实行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政策。明确规定失业保险制度保障基本生活和促进就业的功能,并要求加强对大规模失业的预防、调节和控制。v五、维护公平就业五、维护公平就业v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反对就业歧视,就业促进法对公平就业作出了规定,包括八个方面:v一是明确政府维护公平就业的责任。一是明确政府维护公平就业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并制定政策和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v 二是规范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的行为。二是规范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的行为。在人力

25、资源市场中,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的行为,往往影响和决定着劳动者的就业机会和就业权利的实现。依法规范他们的行为,对维护劳动者平等就业权至关重要。因此,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v 三是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三是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同时,对用人单位录用的劳动合同内容作了法律规定。v四是保障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四是保障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

26、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v五是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五是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v 六是保障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六是保障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同时对其不能从事的工作作了法律限制。v 七是保障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七是保障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v 八是规定了劳动者受到就业歧视时的法律救济途八是规定了劳动者受到

27、就业歧视时的法律救济途径。径。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v六、实施就业援助六、实施就业援助v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的就业援助,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工作之一,充分体现国家政府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关怀。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包括四个方面:v 一是明确了就业援助的对象,是指因身体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v 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v二是明确

28、了就业援助的措施。二是明确了就业援助的措施。v 其一,其一,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v 其二,其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岗位信息等服务。v 其三,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人员。被安排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按照国

29、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v 其四,各级人民政府采取特别扶助措其四,各级人民政府采取特别扶助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施,促进残疾人就业,并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v 三是特别规定了对城市零就业家庭的三是特别规定了对城市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就业援助。v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有一人实现就业。同时规定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就业援助中的具体职责。v 四是规定了对就业压力大的特定地区的扶四是规定了对就业压力大的特定地区的扶持。持。国家鼓励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发展

30、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产业,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v 对因资源枯竭或者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第三节劳动就业服务与职业介绍第三节劳动就业服务与职业介绍v一、劳动就业服务一、劳动就业服务v(一)劳动就业服务的概念劳动就业服务,是就业服务主(一)劳动就业服务的概念劳动就业服务,是就业服务主体为劳动者实现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提供的社会服务。体为劳动者实现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提供的社会服务。其服务的对象是劳动力供求双方。(二)劳动就业服务的内其服务的对象是劳动力供求双方。(二)劳动就业服务的内容包括:就业登记(包括失业、求职和用人单位需求登

31、记)、容包括:就业登记(包括失业、求职和用人单位需求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训练、失业保险、再就业服务、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训练、失业保险、再就业服务、组织生产自救和以工代赈等多个方面。(三)劳动就业服务组织生产自救和以工代赈等多个方面。(三)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体制我国的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体制实行国家统一领导管理体制我国的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体制实行国家统一领导和分级、分行业管理的体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是全国劳动和分级、分行业管理的体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是全国劳动就业服务主管部门,地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是地方就业的管就业服务主管部门,地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是地方就业的管理机构。理机构。v二、职

32、业介绍机构二、职业介绍机构v(一)职业介绍机构的概念(一)职业介绍机构的概念v职业介绍是指国家指定的有关部门和机构依法为劳职业介绍是指国家指定的有关部门和机构依法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沟通和咨询,从而促成劳动者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沟通和咨询,从而促成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工的一种就业中介服务。就业和用人单位招工的一种就业中介服务。v(二)职业介绍机构的种类(二)职业介绍机构的种类v职业介绍机构分为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和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分为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和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包括公共职职业介绍机构。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包括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业介

33、绍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v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是指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是指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的,承担公共就业服务职能的公益性服务机构。所称公共就业服承担公共就业服务职能的公益性服务机构。所称公共就业服务,是指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的公益性就业服务,务,是指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的公益性就业服务,包括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训练、社区就业岗位开发服包括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训练、社区就业岗位开发服务和其他服务内容。务和其他服务内容。v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是指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是指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

34、、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活动的服务机构。力量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活动的服务机构。v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是指由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是指由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从事营利性职业介绍活动的服务机构。人举办的,从事营利性职业介绍活动的服务机构。v(三)职业介绍机构的业务范围(三)职业介绍机构的业务范围v职业介绍实行行政许可制度,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职业介绍实行行政许可制度,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职业介绍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门批准。职业介绍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1)为

35、求为求职者介绍用人单位;职者介绍用人单位;(2)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求职者;求职者;(3)开展职业指导、咨询服务;开展职业指导、咨询服务;(4)收集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6)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7)具备相应资格的,从事劳具备相应资格的,从事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中介服务;动力跨省流动就业中介服务;(8)经劳动保障行政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服务项目。门核准的其他服务项目。v禁止职业介

36、绍机构有下列行为:禁止职业介绍机构有下列行为:(1)超出核准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业务范围经营;(2)提供虚假信息;提供虚假信息;(3)超超标准收费;标准收费;(4)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止从事的职业;(5)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服务活动;(6)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行职业介绍活动;(7)伪造、涂改、转让批准伪造、涂改、转让批准文件;文件;(8)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

37、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进行其他违法活动。v三、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v就业促进法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政府应当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工作,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一是发展人力资源市场。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发展人力资源市场方面的职责。其一,要求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其二,要求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其三,要求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按照规定给予补贴。其四,要求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鼓励其按照诚实信用、公平、公开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发挥其

38、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v二是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公共就业服务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发展公共就业服务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对促进劳动力供求均衡、建立灵活有效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求职人员,特别是帮助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具有重要作用。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并按照公共就业服务发展方向,就业促进法明确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性质和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包括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以及其他公共就业服务。v就业促进法在明

39、确公共就业服务职责的同时,还规定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从而明确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保障。为了区别经营性服务,还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v三是规范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三是规范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同时,就业促进法还明确了设立职业中介机构的条件,规定了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原则、职业中介机构的禁止性行为。法律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

40、有关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法相关规定,非法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三节职业培训v一、职业培训的概念v职业培训,又称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术培训,是指根据社会职业的需求和劳动者从业的意愿及条件,按照一定标准,对劳动者进行的旨在培养和提高其职业技能的教育训练活动。v职业培训的特点:v (1)职业培训服从于社会职业的需求。即劳动力市场上需要什么职业,就进行什么职业培训。v (2)职业培训满足于劳动者的从业意愿。即职业培训是在尊重劳动者择业自由的基础上进行的。劳动者愿意选择什么职业,就进行什么职业培训。v (3)职业培训适应劳动者的从业条件。即职业培

41、训是以劳动者现有的身体、知识、技术为基础所进行的。劳动者依其自身条件可能从事什么职业,就进行什么职业的培训。v (4)职业培训符合职业标准化的要求。即国家依据职业标准所规定的各种职业类别(工种)和等级对职业技能的要求,编制教学大纲和考核标准。职业培训则是严格遵循教学大纲和考核标准所进行的。v二、职业培训的原则v (一)先培后用原则,即先培训后就业或先培训后上岗,强调劳动力投入使用前必须先经过开发(培训)。v 这是由社会经济进步和市场竞争的本质所决定的。现代化生产以高新技术为基础,对劳动者的素质和技能都有很高的要求。因此,必须对劳动力先行开发,进行职业培训,提高其质量,然后投入使用。这一原则要求

42、,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必须先经过职业培训,掌握某项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考核鉴定后,发给职业培训和就业资格证书方可就业或上岗。v(二)按需培训原则v 按需培训,是指职业培训活动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相一致。v 即职业培训的方向、内容和规模的确定,甚至职业培训的形式和方法的选择,都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为根本依据。其基本要求是,劳动力扩大再生产必须与物质扩大再生产同步进行,使培训劳动力的技术结构大致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近期、中期和远期要求,避免技术人才的结构性短缺和过剩。v为实现此要求,应当强调以下几点:v (1)职业培训应当以“短、平、快”的形式,急社会需要之所急,在较短的时

43、间里,为社会某个生产、服务领域培训技术要求不高的急需人才,以满足社会特定领域对劳动力的大面积需求:v (2)做好人才预测和培训规划工作,以保障劳动力近期培训与新科技发展趋势相衔接;v (3)按照市场需求进行职业培训,及时修订职业培训计划,调整职业培训目标、等级和规模。v(三三)培训费用合理分担原则培训费用合理分担原则 v 培训费用合理分担,即职业培训应当有偿进行,培训费用合理分担,即职业培训应当有偿进行,培训费由国家依其职责和各方培训受益主体依其受培训费由国家依其职责和各方培训受益主体依其受益程度进行分担。益程度进行分担。这是由职业培训的公益性、市场性和权利义务一致性所决定的。v 在现代市场经

44、济条件下,职业培训成为公民义务教育之外的教育活动,培训的各方受益主体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承担与各自受益相适应的培训费用;同时,职业培训是惠及全社会的公益事业,国家作为全社会的代表,理应对职业培训承担扶持责任。v v 应当合理界定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职业培应当合理界定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职业培训的投资责任。训的投资责任。国家对劳动力资源的开发负有宏观上的责任,它应当对各类培训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持,对经济和社会特需的人才实行公费培训:企业等用人单位应当有偿吸收、使用培训人员并对其在用人员的培训承担投资责任;就业前的培训应当由国家承担基本投资,劳动者则应自费就培。v 与此相适应,投资者对

45、培训人员在一定期限内应当享有支配和使用的权利。为此,国家应当建立培训合同制度,有关各方以合同形式明确和固定此种劳动力资源开发投资与受益的关系,以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的实现。v(四)培训效益责任原则v 这是对公立培训实体及其主管人员行为责任的界这是对公立培训实体及其主管人员行为责任的界定和要求。定和要求。即公立培训实体及其主管人员应对培训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承担责任。培训的社会效益,以其满足社会需求的程度为标准;培训的经济效益,包括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前者是指办学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投入办学的人力、财力、物力与办学成效的比较,后者是指培训人员投入使用后所获得的经济效益的提高部分。v(五)学用一致原则v

46、学用一致,即劳动力的开发与利用应当紧密衔接,开发是手段,利用是目的,重在人才的充分利用。根据这一原则,国家有责任制定有效的宏观政策,调控劳动力的流向,调剂人才余缺,最大限度的满足培成人员用其所学的愿望,做到扬长避短,人尽其才,实现理论和实际的有机结合。用人单位应当自觉的用人所长;培训实体应当按照实际生产、操作需要施教;劳动者则应当依本身从事专业或愿意从事的专业参加培训,力争对口就业。v三、职业培训的主要形式三、职业培训的主要形式v(一)学徒培训(一)学徒培训v学徒培训,是指由用人单位招收学徒工,在师傅的直接指导下,通过实际生产劳动,使其掌握一定生产技能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形式。v(二)就业训练中心

47、培训(二)就业训练中心培训v 就业训练培训,是指就业训练中心和其他就业训练实体,对求职人员再就业和上岗前所进行的、以培训具有初级职业技能水平的劳动者为主的培训形式。它包括就业前训练和转业训练。v (三)学校正规培训(三)学校正规培训v 学校的正规培训是指由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等教学机构承担的职业培训。v四、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开展职业培训四、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开展职业培训v就业促进法明确了国家、企业、劳动者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教育和培训中的职责及作用,通过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以适应人力资源市场的需求,从而促进其实现就业和稳定就业。包括五个方面:v一是一是明确了国

48、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的总方针。v 二是二是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在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方面的职责。包括六个方面:v 其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并实施职业能力开发计划;v 其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筹协调,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v 其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鼓励、指导企业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v 其四,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49、府应当对有就业要求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v 其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展就业培训,帮助失业人员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v 其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和引导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提供技能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v三是三是规定了企业在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方面的职责。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未提取或未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v 四是四是规定了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在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方面的职责。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与企业密切联系,实行产教结合,为经济建设服务,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v 五是五是按照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中对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并针对目前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规定了国家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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