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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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4 11 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 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改革完善中央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的通知(财教 2015 467 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对中央高校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的稳定支持,提升中央高校服务国家发展战略能力、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预算管

2、理改革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用于支持中央高校开展自主选题研究工作,使用方向包括:重点支持40 周岁以下青年教师提升基本科研能力;支持在校优秀学生提升科研创新能力;支持优秀创新团队建设;开展多学科交叉的基础性、支撑性和战略性研究;加强科技基础性工作。第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稳定支持。对中央高校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和团队、开展前瞻性自主科研、提升创新能力给予稳定支持,根据使用绩效和中央财力状况适时加大支持力度。(二)自主安排.中央高校根据自身基本科研需求统筹规划,自主选题、自主立项,按规定编制预算和使用资金.(三)公

3、开公正。中央高校按照科学民主的原则,通过公开评议、公示等方式遴选项目,确保各环节公正、透明。(四)严格管理。基本科研业务费纳入中央高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全过程管理制度,注重绩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二章第二章 管理权限与职责管理权限与职责第四条 财政部负责会同教育部核定基本科研业务费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第五条 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将基本科研业务费预算下达到所属高校,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基本科研业务费中期绩效评价,一般每三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价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开展,并加强结果应

4、用.第六条 中央高校是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项目库的建设和管理,对立项项目进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具体组织预算执行。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是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规范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第三章第三章 预算管理预算管理第八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采用因素法分配,主要考虑中央高校青年教师和在校学生科研需求及能力、科研活动开展情况、预算执行和财务管理情况、中期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第九条 中央高校应当结合中期财政规划,自行组织项目的遴选和立项,建立校内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库,并实行动态调整。第十条 每年 11 月底前,

5、中央高校结合下一年度“一下”预算控制数、当年预算执行情况等,根据基本科研业务费校内管理机制,完成下一年度的项目申报、评审、遴选排序等工作,落实年度预算安排。第十一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的项目,原则上同一负责人同一时期只能牵头负责一个项目,作为团队成员参加者合计不得超过三个项目。第十二条 中央高校根据项目立项情况,科学合理安排年度预算,对实施期限为一年以上的研究项目,应当根据研究进展分年度安排预算。第四章第四章 支出和决算管理支出和决算管理第十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由中央高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第十四条基本科研业务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

6、福利支出;不得购置 40 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支出;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第十五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应当按照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5245 号)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付。第十六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

7、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中央高校应当按照国家科研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建立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科研信用制度,并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纳入国家科研信用体系。第十八条 中央高校应将基本科研业务费的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决算,统一编报.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第十九条 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形成的科技成果和科学数据等由学校按规定统筹管理.第五章第五章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中央高校应当对科研进展、科研产出、人才团队建设、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测,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自评,及时报送科研业务费使用及绩效管理年度报告。

8、每年4 月 1 日前,中央高校登陆“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平台”,填报本校项目数据并上传上一年度实施情况总结和绩效自评报告,并及时报送主管部门。第二十一条主管部门、财政部对基本科研业务费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将暂停或核减其以后年度预算.第二十二条 中央高校要切实加强基本科研业务费的预算执行管理,建立预算安排与预算执行、实施绩效挂钩的奖惩机制.对未按照校内管理要求自行调整经费用途、预算执行进度缓慢或实施效果差的项目,应当采取调整和扣减当年预算、暂停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等措施,强化激励约束

9、。第二十三条中央高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规范和加强内部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六章第六章 附附 则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各中央高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校特点的实施细则,报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教育部。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财教2008233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73 号)以及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1117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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