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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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 版) 目 录第一章 总则.2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第三章 建筑间距.7第四章 建筑退让.10第五章 建筑高度与景观控制.17第六章 道路交通与停车设置.19第七章 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24第八章 市政工程.27第九章 乡村规划建设.36第十章 附则.39附录一 名词解释.40附录二 计算规则.43附录三 建设项目日照分析规则 .46附录四 道路红线切角示意.54附图 城市规划区各类范围线示意图 .55附表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56/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规划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

2、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 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其他各县(市、区)参照本规定执行。在城市功能和发展有特殊要求的地段或区域,应当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中作出特别说明,并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执行。第三条 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历史文化保护、各项建设和规划管理应当以批准的保护规划为依据。第四条 编制各项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采用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统一的

3、独立坐标系与高程体系。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五条 本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执行。/城市建设用地应当遵循“整体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集约利用,完善功能,改善环境”的原则合理布局。第六条 建设用地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使用性质,其适建范围应当符合附表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或调整中,可将使用性质互补、环境要求相容且相互间没有不利影响的用地混合设置。各种使用性质的地上建筑面积应当按用地的混合比例分别计算。具有多种用途的用地应当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建筑性质作为归类的依据。第七条 地块开发应

4、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按规划道路红线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规划建设,对不能成街坊整体开发的用地,原则上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统一开发建设。(二)不能成街坊整体开发的商品住宅项目建设地块面积不得小于 6700 平方米。非住宅项目建设地块面积不得小于2000 平方米,其中涉及高层建筑开发项目的建设地块面积不得小于 3000 平方米。(三)不能被整合,且地块面积小于 2000 平方米或地块宽度(进深)小于 30 米的畸零建设用地,不得进行单独开发,原则上用于公共绿地、城市道路、公益性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等的建设。/第八条 涉及分期实施、分期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当先行编制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总

5、体建设控制要求后方可分期实施。第九条 地块开发强度主要指标应当符合表 2-1 的规定。表表 2-1 地块开发强度主要指标表地块开发强度主要指标表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R)绿地率(%)低层(一至三层)351.0R1.1多层(四至六层)321.0R1.6中高层(七至九层)301.0R2.0居住高层(十层及十层以上) 251.0R3.2新建居住区40,老旧居住区改造25商业、娱乐603.025商务办公404.025注: 1物流仓储、工业等有工艺流程要求的建设项目,按国家标准、规范及相关规定执行。2文化、教育、体育、医疗、福利、交通、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用地的主要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

6、详细规划和有关行业规定、建筑设计规范等执行。3绿化面积可以折算为绿地面积,折算比例不得超过该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 10%。第十条 居住项目中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标准在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的同时,还应当满足表 2-2 规定的指标要求。表表 2-2 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表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表类别配建标准社区卫生服务每 1 万地上住宅建筑面积设置不小于 10,且应当设置于住宅小区临街一层或二层方便出入的方位,不得设在三层以上(含三层) 、地下室、夹层、走廊、出口偏僻方位。生鲜超市每 1 万地上住宅建筑面积设置不小于 50,且应当设置于地下一层或以上建筑中。社区用房每 1 万地上住宅建筑面积设

7、置不小于 20(不小于20/100 户,小区级不低于 400) ,且应当设置于住宅小区临街一层或二层方便出入的方位,不得设在三层以上(含三层) 、地下室、夹层、走廊、出口偏僻方位。物业管理不小于地上住宅建筑面积的 3,且一半以上建筑面积应当设置于地上建筑中。公共卫生间单独居住地块至少设置一处,超过六万每增加六万应当增加一处,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 40,且应当设置于地上建筑中。社区文化活动场所每 1 万地上住宅建筑面积设置用地面积不小于 50的室外活动场所或建筑面积不小于 15的室内活动场所。社区体育活动场所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小于 0.1或室外人均用地不小于0.3。老年服务站新建、改(扩)建建设项

8、目中(不包括政府统建的公租房、廉租房项目) ,住宅建筑面积 5 万平方米以上的,应按照不低于住宅建筑面积 3的比例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且每处建筑面积不低于 150,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须设置于地上建筑的一层或二层。/注:1地块内配建的地上商业配套、服务建筑面积,商品住房项目不得超过地上建筑面积的 10%,保障性住房项目不得超过地上建筑面积的 15%,且应相对集中布置。2在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下,相邻地块的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卫生间除外)宜合并设置。第十一条 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置在符合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建设保护条例规定的同时,还应当按下列规定执行:(一)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表 2-3 分级设置

9、;用地面积不得小于表 2-4 的规定,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国家规范及省相关规定执行。(二)每所中学的设置规模宜为 24-60 班,每所小学的设置规模宜为 24-48 班,每所幼儿园的设置规模宜为 9-12 班。表表 2-3 中小学、幼儿园设置表中小学、幼儿园设置表居住人口规模(万人)教育设施规模(班)4.0高级中学302.0初级中学181.0小学180.5幼儿园9表表 2-4 中小学、幼儿园设置标准表中小学、幼儿园设置标准表用地标准(/人)教育设施基本合格合格班级规模(人/班)九年一贯制学校15.123.1小学 45,初级中学 50完全中学16.525.250/初级中学小学12.720.245幼儿

10、园13-30注:1新建学校原则上应达到本表的合格标准,改建和扩建学校参照基本合格的标准执行。2学校办学条件受到制约的情况下,经教育部门同意用地标准可适当降低。3单个幼儿园规模一般不超过 360 人。第十二条 在商业和商务办公项目中,应当临城市道路设置对外开放的公共厕所。每座公共厕所建筑面积不小于 60 平方米。第三章 建筑间距第十三条 建筑间距在满足日照、消防、疏散、交通、抗震、环保、安全保密、视觉卫生、工程管线敷设、建筑保护及相关建筑设计规范等要求的前提下,还应当符合表 3-1、表 3-2的规定。医院、疗养院、中小学、幼儿园等有日照要求的非居住建筑,在间距控制中视为居住建筑。位于同一裙房之上

11、的建筑,在计算建筑间距时的建筑高度不扣除裙房的高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H 12m )10mL: H =1、 0. 8 8m L: H =1、 16m12m L: H =1、 1 9m L: H =1、 1. 5 6m20m16m13m、 、 (H 18m )12m L: H =1、 19m L: H =1、 1. 5 6m12m L: H =1、 1 10mL: H =1、 1. 5 6m20m16m13m、 、 、 、

12、、 (H 、 18m )20m16m13m20m16m13m20m L: H =1、 4 40m20m L: H =1、 4 35m16mL: H =1、 5 30m、 、 、 、 、 、 、 、 、 、 、 、 、 、 (H 、 18m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L、 、 、 、 、 、 H、 、 、 、 、 、 、 、2、 、 、 、 、 、 、 、 、 、 、 、

1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a、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b、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表表3 3- -1 1 居居住住建建筑筑与与居居住住建建筑筑间间距距控控制制表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H 18m )、 、 、 、 、 、 、 、 、 、 、 (H 12m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H 12m )10m6m10mL: H =1、 18mL: H =1、 1. 515m13m、 、 、 、 、 、 、 (H 24m )10mL: H =1、 19mL: H =1、 1. 512mL: H =1、 110mL: H =1、 1. 520m15m、 、 、 、 、 、 、 (H 、 24m )20m13m20m13m20mL: H =1、 440m20m L: H =1、 535m表表3 3- -2 2 居居住住建建筑筑与与非非居居住住建建筑筑间间距距控

16、控制制表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H 12m )、 、 、 、 、 、 (H 18m )、 、 、 、 、 、 、 、 、 (H 、 18m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L、 、 、 、 、 、 H、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

1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a、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b、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四条 拟建项目内部有日照影响或拟建项目对周边建筑有日照影响的应当进行日照分析,日照分析应当按附录三建设项目日照分析规则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宿舍、老年人居住建筑、残疾人居住建筑等) 、医院、疗养院、中小学、幼儿园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效日照时间应当满足以下规定:(一)住宅建筑中每套住宅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二)宿舍建筑半数以上的居住空间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

19、于连续一小时。(三)老年人居住建筑、残疾人居住建筑的居住空间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二小时。(四)医院、疗养院建筑 50%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二小时。(五)中小学普通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二小时。(六)幼儿园主要生活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三小时。第四章 建筑退让第十六条 沿建设地块边界和沿公路、铁路、河道、城市/道路、轨道交通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应当符合消防、交通、环保、防汛和安全保密等方面的要求,还应当符合本章规定。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地块边界外为建设开发用地,其地上建筑物的退让应当满足以下规定:(一)对周

20、边已有的合法永久性建筑物,优先保证合法永久性建筑物获得规定标准的日照,并根据消防、交通等要求确定其建筑退让地块边界的距离,拟建建筑除满足相关建筑间距的控制要求外,建筑退让用地界线还应当满足表 4-1 的规定。(二)地块边界另一侧为尚未进行合法建设或规划(即现状为空地)的可建设用地,建筑退让用地界线应当满足表 4-1的规定。表表 4-1 建筑退让用地界线距离控制表建筑退让用地界线距离控制表建筑高度(H)最小值(m)退让(m)最大值(m)H12m6-12mH24m9H/2-H24m12H/620(三)地块边界另一侧为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城市广场的,其退让地块边界的距离不小于 6 米,

21、并有不少于 1/3 面积的公共空间满足冬至日一小时日照时间。重要的城市广场或其他开放空间应依据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其周边建筑的退让距离。/第十八条 沿绕城高速外环范围内主要公路两侧的新建、改建建筑,按以下要求进行退让:(一)无高架桥或路堤的地面路段,建筑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不小于 50 米。(二)有高架桥或路堤的路段,建筑退让规划道路红线按不小于 50 米加建设项目地块对应的高架桥或路堤最高点的高度控制。(三)昆曲、昆嵩、昆石、昆玉、高海、昆楚、昆武、机场高速等高速公路建筑退让公路路面边线的距离在绕城高速内环以内的路段按上述要求控制;在绕城高速内环以外穿越城区段按不小于 50 米加建设项目地块

22、对应的高架桥或路堤最高点的高度控制,其他路段按不小于 100 米控制;绕城高速内环、外环建筑退让按不小于 100 米控制。(四)主要公路路段现状未达到双向六车道的,均按不小于 35 米进行公路路面宽度控制,其起讫点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五)在立交桥区域,建筑退让按立交红线执行,但是不得小于本条第二项的规定。第十九条 在绕城高速外环范围以外不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用地界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一)现状及规划确定为一级公路、高速公路的两侧各不/小于 50 米。(二)现状及规划确定为二级公路的两侧各不小于 30 米。(三)现状及规划确定为二级以下公路(不含

23、乡村道路)的两侧各不小于 10 米。第二十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在满足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要求下,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建筑退让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距离应当满足以下要求:高速铁路不小于 50 米;准轨干线不小于 40 米;准轨支线、专用线、米轨不小于 30 米。(二)高速铁路两侧围墙与铁路最近一侧边轨距离不小于20 米,其他铁路两侧围墙与铁路最近一侧边轨距离不小于 15米。(三)退让距离内以绿化为主,形成防护隔离带。(四)铁路两侧沿线 200 米范围内的危险品厂房及仓库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安监、消防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第二十一条 饮用水源水库和可提供休闲娱乐场所的非饮用水源水

24、库的沿岸建筑,沿地表向外退让其正常水位线水平距离不小于 200 米;其它水库的沿岸建筑沿地表向外退让其正常水位线水平距离不小于 150 米;特殊水库的退让距离按批准的规划执行。/第二十二条 建筑退让河道应当满足以下规定:(一)沿滇池主要出入湖河道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退让同侧蓝线的距离不小于 50 米。(二)一般河道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退让蓝线或同侧河堤外缘线的距离不小于 30 米。(三)其他河道及沟渠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退让蓝线或同侧河堤外缘线的距离不小于 15 米。(四)河道或沟渠退让控制线内包括现状道路或规划道路的,沿河道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应当同时满足城市道路的退让。第二十三

25、条 建筑退让规划道路红线应当满足以下规定: (一)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的地上部分和地下室及半地下室露出室外地坪部分,其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标准段的距离不小于表 4-2 的规定:表表 4-2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表建筑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表道路红线宽 D(m)建筑退让最小距离(m)快速路50D504035D503025D352015D2510D155/注:1二环路、三环路、环湖东路、环湖南路全线建筑退让按不小于50 米控制,有高架桥的路段,建筑退让按不小于 50 米加建设项目地块所对应的高架桥段最高点的高度控制。2在用地条件受到限制的情况时,在满足安全的前提下,新建加

26、油站、加气站的退距不小于表 4-2 规定距离的 0.5 倍,改建、扩建加油加气站退距应满足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50156)的相关要求,且不小于 5 米;临高速公路的加油站、加气站,罩棚边缘的退距应以高速公路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为准。(二)工业园区内的工业、物流仓储用地,建筑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标准段的距离不小于表 4-3 的规定:表表 4-3 工业、物流仓储用地建筑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表工业、物流仓储用地建筑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表道路红线宽 D(m)建筑退让最小距离(m)快速路30D502035D501525D351015D258D155(三)建设用地内配建的门房

27、、公厕、垃圾用房、配电室、中水等配套设施,在用地条件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可适当降低退距,但是不得小于表 4-2、表 4-3 规定距离的 0.5 倍且不小于 5米。(四)新建项目原则上不得修建围墙,宜以花台、绿地、/绿篱等作为用地边界的隔离带;因使用功能等特殊原因确需修建围墙的,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围墙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不得小于 1.5 米;围墙应设计为通透式,有特殊要求需建封闭式围墙的,应对其饰面和外观进行美化处理。建筑退让城市规划道路、河流、铁路、公路、架空电力线路等的用地除设置必要的通道和集散空间外,应当以绿化为主。第二十四条 中小学、幼儿园主要教学用房设置窗户的外墙与铁路路轨的距离不得小于 3

28、00 米,与高速路、地上轨道交通线或城市主干道的距离不得小于 80 米。当距离不足时,应当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中小学各类教室的外窗与相对的教学用房或室外运动场地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 25 米。第二十五条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交叉口红线距离,按两条相交道路中退让道路红线较宽的距离进行退让,且不小于 5 米。第二十六条 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表 4-4的规定:表表 4-4 建筑退让架空电力线路最小距离表建筑退让架空电力线路最小距离表线路电压等级(kv)最近架空电力边导线(m)规划高压线走廊中心线(m)102-/3531066、1104152

29、205203306225001037750、10001555直流5001035直流8001245第五章 建筑高度与景观控制第二十七条 建筑物的高度、面宽及建筑景观控制应当符合本章的规定。提倡提高路网密度与绿地率,增加公共开敞空间。新建和改造建筑应体现昆明优秀传统建筑风格内涵与地域文化特色,注重城市文脉的延续与城市风貌的整体协调;提倡采用新材料、新技术,表现新的建筑美学与时代特征。高层建筑应注重顶部设计,多层、低层住宅建筑提倡采用坡顶屋面。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主要山体、水体、公园等周边区域和城市重点片区,应当编制专项规划,采用城市设计方法,通过视线、天际线和景观分析合理确定建筑高度和空间组合形式。

30、第二十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和历史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第三十条 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城市主干道、主要景观路、河流两侧,以及广场和其它开敞空间周边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筑物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和广场的界面变化要求,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立面应当为主要立面,立面和屋顶造型应当丰富,与城市街道和广场景观相协调。(二)临湖、临河、临山体地区、临景观路、临公共绿地第一界面布置的主体建筑之间开敞面的宽度总和不宜小于其规划用地相应一侧宽度的 50;临宽度 3

31、0 米以上(含 30 米)道路第一界面布置的主体建筑之间开敞面的宽度总和不宜小于其规划用地临路一侧宽度的 40。(三)居住建筑布局应当高低错落,点板结合,使城市景观多样化,空间层次丰富,并满足以下规定:临规划宽度 30 米以上(含 30 米)道路、主要出入滇河道、公共广场和公共绿地的第一界面的高度 24 米以上的以居住为主的建筑,其主要朝向面宽不宜大于 45 米;高度 24 米以下居住建筑和配套临街商铺的面宽不宜大于 60 米。主体建筑 3 栋以上(含 3 栋)的地块,主体建筑应采用 2种高度变化;主体建筑 5 栋以上(含 5 栋)的地块,主体建筑应采用 3 种以上(含 3 种)高度变化。主体

32、建筑高度差应大于最高建筑高度的 10%。第三十一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的有关规定。需进行建筑附属广告设置的,应结合建筑设计整体考虑,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立面形式、主要特征,应当与建筑物的风格、形式、色彩等协调,不得影响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消防安全。(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需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预留广告位置。(三)户外广告牌的设置不得遮挡建筑的外窗。第三十二条 建筑物的太阳能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空调器室外机等,应当结合建筑造型,进行一体化设计。第三十三条 为保证房屋的安全使用和城市景观的优化、

33、美化而进行的危旧房屋维修,不得移动基础、不得增加建筑面积、层数、高度和体量等,其维修后的建筑风格应当与周边环境风貌和景观相协调。第三十四条 居住项目应当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设置中心绿地,并宜紧邻城市公共空间布局,布局的优先顺序宜为入滇河道、广场、主干道、文物保护单位、绿地、次支道路。第三十五条 绿化应当以乔木为主,适当配植灌木、地被、草地。鼓励垂直、屋顶、平台等绿化形式。规划设计中应当保护古树名木。/第三十六条 地面停车场地的铺装宜采用透水材料或植草砖,鼓励采用乔木进行绿化。第六章 道路交通与停车设置第三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进行建设

34、项目交通影响评价。(一)对外停车场(库)和各类市场、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物流中心、体育场馆、会展场馆等交通需求量较大的建设项目;对外交通枢纽、公共交通枢纽场站、大型停车场、大型加油站等交通设施项目;轨道交通站点周边 500 米范围内地区。(二)二环路内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0 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 50000 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二环路外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00 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 100000 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应当在其内部解决交通及消防通行需求,避免干扰外部交通。内部机动车道单向通行的宽度不得小于

35、 4 米,双向通行的宽度不得小于 6 米。/第三十九条 当地块主要出入口与规划道路直接连接时,应选择在道路级别低的、对城市交通影响小的道路上。特殊情况下向城市更高等级道路(次干道以上)的开口不宜超过 2 个,禁止向城市快速路主车道开口。开口位置在主干道上距道路交叉口切角红线不得小于 80 米或地块的最远端,次干路上距道路交叉口切角红线不得小于 50 米或地块的最远端,支路距道路交叉口切角红线不得小于 30 米或地块的最远端;距离桥、隧道、立体交叉口的起坡点不宜小于 80 米或地块的最远端;距离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的出入口不得小于 20 米;距离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

36、、地铁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得小于 10 米;距离公交站台边缘不得小于 10 米。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人行出入口间距不宜超过80 米,当建筑物长度超过 80 米时,应在建筑底层增设人行通道口。第四十条 各类建设项目停车泊位数最小值按照表 6-1 的规定配建,停车泊位面积最小值应当满足表 6-2 的规定。配建的停车设施应当设置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以内。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时,应当按本规定要求增配停车位。表表 6-1 停车泊位配建指标最小值停车泊位配建指标最小值建筑类型单位机动车(个)非机动车(个)/商品住宅车位/100地上建筑面积11廉

37、租房车位/100地上建筑面积0.44公租房、经济适用房车位/100地上建筑面积0.72行政办公及文化设施车位/100地上建筑面积1.01商务办公及商业设施(含宾馆酒店)车位/100地上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商业建筑面积)0.82医院车位/100地上建筑面积1.01.5展览馆车位/100地上建筑面积0.81.5注:1.住宅项目机动车停车位泊位应设置于地下空间或专业停车楼,其中 5%-10%的车位应设置为访客车位;商务办公和商业设施类地下车库设置达到两层且其可利用面积全部用于停车后仍不满足停车需求的,可以设置机械式停车,但层高不得小于 4.5 米,机械式停车的总数量不得超过配建车位的 30%。2.新建

38、住宅配建停车位应 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 10%。3.停车场停车泊位为 50300 个的,应设置不少于 2 个残疾人停车泊位;停车泊位为 300500 个的,应设置不少于 4 个残疾人停车泊位;停车泊位大于 500 个的,残疾人停车泊位不少于总数的 1%。4.主城二环路范围内、呈贡区核心区范围(具体范围见附图)内的行政办公、文化设施、商务办公及商业设施(含宾馆酒店)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泊位数量可按不少于表 6-1 的 0.75 倍设置。5.混合用地停车泊位按建筑类型分别计算。表表 6-2 停

39、车面积最小值停车面积最小值停车位类型面积(/车位)小型汽车室内停车库30自行车停车位1.8机械式停车位20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宜配建地面出租车位,装卸泊位不得直接临规划道路设置。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出入口及车道的设置,在满足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JGJ100)的要求下,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要求,并宜右进右出。(二)出入口应距离道路交叉口红线切角端点、桥隧道坡道起止线 80 米以上。建设项目沿规划道路最长边长度小于上述规定距离时,经规划和相关主管部门核准可在适当位置设置出入口。(三)每个街坊最大停车泊位设置不宜超过 1500 个,若超过 1500 个,则须要增

40、加不小于 12 米宽的车行通道与规划道路相连通。(四)机动车库出入口和车道数量应当符合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JGJ100)4.2.6 的规定。车辆出入口宽度应当符合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JGJ100)4.2.4 的规定。(五)停车场与规划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和规划道路,宜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其交角不宜小于 75 度。第四十三条 地下停车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设置:(一)地下公共停车库的建设应当考虑到城市动态交通、静态交通的衔接协调以及个体交通工具与公共交通工具的换乘与衔接。地下停车库宜与地下街及地铁车站等地下空间设施整合建设,并与相邻地下停车库相互连通。(二)地下停车库库址的车辆出入口,宜布置在次干

41、道或支路,距规划道路红线不小于 7.5 米,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 2米处作视点的 120 度范围内至边线外 7.5 米以上不得有遮挡视线的障碍物。第七章 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第四十四条 为提高土地开发效益,节约土地资源,应当按规划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第四十五条 地下空间开发应当结合主体项目配套功能需求、城市环境容量等因素,确定功能配置及规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考虑到地块地质条件、结构安全、施工难度等因素的限制,不得破坏周围建筑和市政设施。地下空间使用功能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进行明确,市政道路地下 10 米范围内应当优先保证市政工程通道。地下功能按照表 7-1 的引导控制进行设置。

42、/表表 7-1 地下功能与地上功能对应引导控制表地下功能与地上功能对应引导控制表地下功能地上功能 停车管线商业公共设施仓储通道地铁及地下道路市政设施居住用地 教育 科研 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其他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公园绿地 绿地与广场用地广场用地水域注:为允许建设;为规划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允许建设;为不允许建设。/第四十六条 地下室退让用地界线不小于 3 米,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 5 米,退让周边既有建筑不小于 10 米。第四十七条 人行地下通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设置:(一)人行地下通道宜连接附近主要交通站点,纳入整体交通系统。

43、人行地下通道宜采用简明便捷的形式,避免造成行人滞留。(二)人行地下通道的长度不宜超过 100 米;如有特别需要而超过 100 米时,宜设置自动人行道。(三)人行地下通道内每间隔 50 米应设置防灾疏散空间以及 2 个以上直通地面的出入口。第四十八条 地下街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设置:(一)地下街可结合地铁车站、铁路车站和公交枢纽等公共交通设施整合建设,符合城市商业功能布局的要求,并符合对大型商业设施的限制要求。(二)地下街内商业设施的布置不得妨碍人行交通和视线的通达性,公共人行通道宽度不小于 6 米。(三)与地下街相连接的建筑物地下室应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防火分区,并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出入口和排烟设施。

44、(四)地下街规模的确定应综合考虑该区域长远发展规划以及地下街通行能力等因素,地下街建筑总面积不宜小于 5000平方米,并设置必要的给排水、通风、电力电信、消防等设施。/(五)地下街的通行能力宜按该地下街 20 年内预测的高峰小时交通量确定。(六)高峰小时客流超过 18000 人次/小时的地铁车站附近宜结合地下人行通道建设地下街。第四十九条 当新建的大型综合性公共建筑附近有现状或规划的地铁车站、公交枢纽等公共交通设施时,宜将建筑物地下层与这些交通设施进行整合,相互连通。第五十条 地下设施出入口和通风井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设置:(一)非公共设施的建筑物地下室通风井等附属设施严禁设于道路红线内。(二)公

45、共设施的通风井宜在绿化带内设置;当必须设于人行道时,不得对人行道通行能力和行人安全造成不利影响。(三)地下设施通风井的进风口和排风口宜分开建设,其水平距离不小于 10 米,垂直距离不小于 6 米;如有特别需要而将进风口与排风口合建时,排风口应比进风口高出 6 米;临近建筑物设置的通风井,其口部距建筑物的水平直线距离不小于10 米。第八章 市政工程第五十一条 市政工程应根据城市、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和建设计划,编制相应的专项规划,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市政工程管道应当按远期规模规划设计,市政管线应当采用地下敷设,鼓励建设综合管沟集中敷设市政管线。建设项目的配套市政设施应当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审查和建设。第五十二条 城市道路和桥梁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在道路的平面交叉口,以两条相交道路中红线宽度较窄的道路的红线宽度值切角后形成切角红线(见附录四道路红线切角示意) 。(二)当道路机动车道数6 条或人行横道线大于 30 米时应设置人行过街安全岛,安全岛的最小净宽应1 米。(三)新建、改建道路应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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