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正式版-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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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为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规划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乡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托管区域和其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及省、市工业园区进行城乡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在上述区域以外的各级规划区由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结合各自实际,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根据昆明经济社会开

2、展的需要,在城市功能、城市规划建设等方面有特别要求的,昆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特定区域,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在特定区域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特定区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要求。第四条 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编制各项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采用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统一的独立坐标系与高程体系。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六条 城市建设用地应当遵循“整体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集约利用,完善功能,改善环境的原那么合理布局。本市城乡用地及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21执行见附录三。第七条 建设用地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

3、性详细规划确定使用性质,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及调整建设工程地块规模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原那么上应当按规划控制道路红线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规划建设;对无法成街坊整体开发的用地,应当在同一街坊涉及分期实施、分期审批的建设工程,应领先行编制工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方案,确定总体建设控制要求后,方可分期实施。第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严格覆盖的城市一般区域主要控制指标,应当符合表2-1规定。在已批准开工建设或已建成的轨道站点几何中心周边半径500米范围以内的建设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并满足本规定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其建设地块的主要控制指标可

4、在表2-1的根底上适当调整,但容积率指标不得超过表2-1规定上限的1.2倍。表2-1 城市一般区域建设工程地块主要控制指标表h为建筑限高注: 1. 建设工程地块是指建设单位可用于工程建设且可独立进行整体开发的建设用地,其具体范围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2建设工程用地假设被城市道路红线、城市绿线等控制线所分割而不能进行连片整体开发的,应当分别制定各独立地块的用地控制指标。3. 仓储、市政、工业等其他建设工程的地块控制指标依据工艺流程或按国家标准、标准及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对未列入表2-1的科研机构、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以及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托等设施的主要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

5、细规划和有关行业规定、建筑设计标准等执行。第十二条 临城市道路的公共建筑底层架空,架空局部净空高度不小于3.5米、进深不小于2米且向社会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交通等要求的前提下,底层架空垂直投影范围 多、高层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得超过3.6米,单套户型内室内中空局部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且不得超过单套建筑面积的30%。商务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得超过4.5米。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得超过5.4米,大型商业用房的建筑高度可根据功能要求确定。住宅标准层平面单套户型内的通风采光槽面宽不宜大于1.5米。不同户型之间通风采光槽面宽不宜大于2.4米。除低层建筑外,住宅户型内不得出现三面以上进行封闭

6、的天井。房与房之间原那么上不得设臵框架及连板。各单套户型房与房之间含客厅、餐厅、阳台、卫生间、厨房等不得设臵框架及连板。如确有需要,套型与套型之间、套型与核心筒之间设臵结构梁和板的围合总投影面积框架外沿算不得超过该层建筑面积的5%。第十四条 住宅工程中公共效劳设施的配建除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外,还应当满足表2-2规定的指标要求。表2-2 根本公共效劳设施设置规定表工程名称社区卫生效劳生鲜超市社区用房物业管理公共卫生间社区文 育活动场所注:1.公共效劳设施配建总指标按照国家标准执行。2.商品住房工程中每个地块的地上商业配套、效劳建筑面积原那么上不得超过地上建筑面积的10%,保障性住房工程中每个地

7、块的地上商业配套、效劳建筑面积原那么上不得超过地上建筑面积的15%,且需相对集中建设。第十五条 在居住工程建设中,中小学、幼儿园的设臵在符合?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建设保护条例?规定的同时,还应按以下规定执行:一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表2-3分级设臵;用地面积不得小于表2-4的规定,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二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米半径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工程。中小学、幼儿园正门及主体建筑两侧各30m范围内,不得设臵垃圾中转站、机动车停车场、集贸市场;三每所中学的设臵规模宜为24-60班,每所小学的设臵规模宜为24-48班

8、,每所幼儿园的设臵规模宜为9-24班。表2-3 中小学、幼儿园设施规定表表2-4 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标准表第十六条 在市政排水管网和集中式再生水供水管网都通达区域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可以不自建分散式再生水利用设施,但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用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使用再生水。在市政排水管网未通达区域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自建分散式再生水利用设施,鼓励采取“拼户、拼区、拼院方式建设区域型再生水利用设施,将污水全部收集处理和再生利用。在市政排水管网已通达但集中式再生水供水管网未通达区域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日可回收污水废水水量在45立方米以上,日再生水需水量在30立方米以上,且符合以

9、下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水量平衡计算的根底上按照再生水需求量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相应规模的再生水设施:一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综合性效劳楼及高层住宅;二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学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三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或者其他建筑区等;四工业企业或者工业园区等。第十七条 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是节水设施的重要在商业及商务办公工程中,除有特殊规定外,不得设臵类似住宅户型的办公空间,不宜在单个办公空间中设臵独立卫生间;在商务办公建筑标准层中,必须按标准设臵公共卫生间。在商业及商务办公工程中,应当临城市道路设臵全天对外开放的公共厕所,每幢建

10、筑可不超过两座。每座公共厕所建筑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与城市管理部门签订无偿移交协议的,公共厕所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工程容积率。第三章 建筑间距第十九条 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抗震、环保、平安保密、视觉卫生、工程管线敷设、建筑保护以及城市设计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规定。第二十条 居住建筑含住宅、宿舍、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等、医院、疗养院、中小学、幼儿园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的间距满足以下规定:一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建筑有国家标准规定数量的居室在冬至日有效时段内能获得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二宿舍建筑之间的间距,应保证半数以上的居室在冬

11、至日有效时段内能获得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三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应保证卧室、起居室在冬至日有效时段内能获得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二小时;四医院、疗养院建筑之间的间距,应保证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在冬至日有效时段内能获得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二小时;五中小学建筑之间的间距,应保证半数以上的教室,在冬至日有效时段内能获得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二小时;六幼儿园建筑之间的间距,应保证其主要生活用房,在冬至日有效时段内能获得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三小时的日照。拟建工程包含以上类型建筑或对周边的以上类型建筑的日照有影响的,均须根据以上规定的日照标准

12、对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建筑日照计算分析。建筑日照计算分析的相关要求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日照分析软件应当采用经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评估认证,并通过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实际工程测试的正版软件。建筑日照分析报告作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的必备技术依据,建设单位与规划设计机构须对提供的建筑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相关法律负责。受遮挡建筑为违法建筑、临时建筑的,其日照要求不予考虑;已批准确定并已与相关权益人达成拆迁意向的待改造区域内的建筑物,其日照要求可不予考虑。第二十一条 建筑的间距在满足日照、消防、疏散及相关建筑设计标准等的控制

13、要求同时,还须不小于表3-1、表3-2和表3-3中规定的最小值,有建筑间距与较高建筑高度之间比例控制要求的,同时执行表3-1、表3-2、表3-3中的相关规定。医院、疗养院、中小学、幼儿园等有日照要求的非居住建筑,在退让中视为居住建筑。第二十二条 在进行建筑间距退让时,建筑高度按以下规定计算:一居住建筑底部有非居住用房的,计算建筑间距时的建筑高度应包括底部非居住用房的高度。二位于同一裙房之上的建筑,在计算建筑间距时的建筑高度不扣除裙房的高度。非单一功能的建筑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间距,应按照前述条款的要求,对不同性质的建筑局部分别计算建筑间距后,采用能同时满足各间距要求的最大值。假设建筑与非建筑实体如

14、挡墙、护坡等相邻,应视非建筑实体为低层无窗的非居住建筑,建筑与非建筑实体畸角距离按表3-2、表3-3的规定控制。 第四章 建筑退让第二十三条 沿建设地块边界和沿公路、铁路、河道、城市道路、轨道交通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建设工程地块边界外为建设开发用地,其拟建地上建筑物的退让应满足以下规定:一对周边已有的合法永久性建筑物,优先保证现有的合法永久性建筑物获得规定标准的日照,然后根据消防、交通等要求确定其建筑退让地块边界的距离,其距离不应小于以下条款中规定。二地界另一侧为尚未进行合法建设或规划即现状为空地的可建设开发用地需满足表4-1建筑退让用地界线控制表的规定。注:H为拟建建筑高度。三地界另一

15、侧为已有现状建筑的,拟建建筑除满足相关建筑间距的控制要求外,建筑退让用地界线还应满足表4-1的最小值控制规定。四地界另一侧为公共空间的,本市的城市道路不设日照要求规定,但其两侧的新建、改建或扩建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的应遵照本章中的城市道路退距条款执行。建设地块边界另一侧为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城市广场的,其退让地界的距离不小于6米,并有不少于1/3面积的公共空间满足冬至日一小时日照时间。重要的城市广场或其他开放空间应依据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方案确定其四周建筑的退让距离。建设工程地块沿绕城高速外环范围内主要公路两侧的新建、改建建筑,按以下要求进行退让:一无高架桥或路堤的地面路段

16、,建筑退公路路面边线50米;二有高架桥或路堤的路段,建筑退公路路面边线按50米加建设工程地块对应的高架桥或路堤最高点的高度控制;三昆曲、昆嵩、新机场高速、昆石、昆玉、高海、昆楚、昆武等高速公路建筑退让公路路面边线在绕城高速内环以内的路段按上述要求控制;在绕城高速内环以外穿越城区段按50米加建设工程地块对应的高架桥或路堤最高点的高度控制,其他路段按100米控制;绕城高速内环、外环建筑退让按100米控制;四该范围在绕城高速外环范围以外不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用地界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一现状及规划确定为一级公路、高速公路的两侧各不小于50米;二二级公路两侧各不小于30米;三二

17、级以下公路不含乡村道路两侧各不小于10米;四公路用地界线和隔离带以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建筑退让最近一侧的铁路边轨的距离应满足如下要求: 高速铁路50米;准轨干线40米;准轨支线、专用线、米轨30米;二铁路两侧围墙与铁路最近一侧边轨距离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2.5米;三退让距离建筑后退湖泊、水库与山体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滇池沿岸建筑退让按滇池保护条例要求执行;二阳宗海沿岸建筑退让按阳宗海保护条例执行;三饮用水源水库与可提供休闲娱乐场所的非饮用水源水库沿岸建筑沿地表向外退让其正常水位线的距离不少于200米;其它水库沿岸沿地表向外退让其正常水位线的距离不少于150

18、米;特殊水库退让距离按批准的规划执行;四建筑后退山体保护绿线的距离不小于50米。第二十九条 河道退让要求:一沿35条出入滇池河道主河道的退让:1.沿35条出入滇池河道主河道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退让同侧河堤的距离不小于50米。2.假设在河道退让控制线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建筑的地上局部和地下层露出室外地坪局部),其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标准段的距离:一一般区域,不小于表4-2规定:表4-2 一般区域建筑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表注:1、 二环路、三环路、环湖东路、环湖南路全线建筑退让按50米控制,有高架桥的路段,建筑退让按50米加建设工程地块所对应的高架桥段最高点的高度控制。2、一

19、般区域指工业园区表4-3 工业、仓储物流用地建筑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表三特定区域按批准的有关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或保护规划等执行。建筑退让城市规划道路、河流、铁路、公路、架空电力线路等的用地除设臵必要的通道及集散空间外,原那么上应当以绿化为主。第三十一条 新建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楼及医院住院部等建筑,应当距同侧公路边缘或规划控制红线以及30米以上含30米城市规划道路控制红线不少于30米。第三十二条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交叉口红线,满足相邻两条道路退让要求且不小于5米,特殊区域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和保护规划等执行。第三十三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中小学、宗教文化设施等有大量人

20、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应在表4-2规定的根底上适当加大,并结合临城市道路和公共绿地布臵疏散缓冲空间,以满足人流、车流集散的要求。第三十四条 在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建筑物的围墙、根底、台阶、庭院管线、阳台和附属设施,均不得逾越规划道路红线。第三十六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建筑高度和生态景观控制第三十七条 建筑物的高度、面宽及建筑景观控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提倡提高建筑高度,降低建筑密度,提高路网密度

21、与绿地率,增加公共开敞空间。城市建筑应充分考虑审美需求。老城区新建及改造建筑应表达优秀传统建筑风格内涵与地域文化特色,注重城市文脉的延续与城市风貌的整体协调;新区建筑提倡采用新材料、新技术,表现新的建筑美学与时代特征。高层建筑应注重顶部处理,多、低层住宅提倡采用坡顶屋面。第三十八条 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三十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城市主干道、主要景观路、河流两侧、广场和其它开

22、敞空间周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筑物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和广场的界面变化要求,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立面应当为主要立面,立面和屋顶造型应当丰富,与城市街道和广场景观相协调;二临湖、临河、临山体地区、临景观路、临公共绿地一线布臵的主体建筑之间开敞面的宽度总和不宜少于其规划用地相应一侧面宽的50;临城市主干道一线布臵的主体建筑之间开敞面的宽度总和不宜少于其规划用地临路一侧面宽的40;三建筑最大面宽一般不宜大于60米;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大面宽不宜大于45米;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公共建筑与超高层建筑的最大面宽应根据相关标准通过设计合理确定;四高层居住建筑原那么上宜设臵凹阳台或封闭式凸阳台。 第四十一条 新建建设

23、工程除有特殊要求的外,原那么上不得修建围墙,可以以花台、绿地、绿篱等作为用地边界的隔离带;因使用功能等特殊原因确需修建围墙的,需按程序报批,并应符合以下要求:围墙退让城市道路红线1.5米以上;围墙应设计为通透式,有特殊要求需建封闭式围墙的,并应对其饰面及外观进行美化处理。第四十二条 户外广告的设臵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臵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需进行建筑附属广告设臵的,应结合建筑设计整体考虑,还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立面形式、主要特征,应当与建筑物的风格、形式、色彩等协调,不得影响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消防平安。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应当在方案审批时预留广告位臵;没

24、有预留的,不得在其建筑物上增设户外广告;已经预留户外广告位臵的,户外广告位臵、尺度应与审批图纸相符。第四十三条 建筑物的太阳能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空调器室外机等,应当结合建筑造型,进行一体化设计。第四十四条 为保证房屋的平安使用和城市景观的优化、美化而进行的危旧房屋的维修,不得移动根底、不得增加建筑面积、层数、高度和体量等,其维修后的建筑风格应当与周边环境风貌和景观相协调。第四十五条 城镇绿化应以乔木为主,适当配植灌木、地被、草地,就地保护古树名木,防止异地移栽。鼓励垂直、屋顶、平台等绿化形式。第四十六条 城市露天停车场应当进行绿化,四周和车位间种植常绿乔木,地面铺装应当采用透水材料或植草砖。第

25、四十七条 红线宽度大于30米的次干路及以上道路两侧,不宜在居住建筑底层设臵商铺或设臵“间间开门的小商业,鼓励设臵集中邻里中心。 第六章 停车设置第四十八条 编制过交通规划的区域,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第四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进行建设工程交通影响评价:一对外停车场库和各类市场、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物流中心、体育场馆、会展场馆等交通需求量较大的建设工程;对外交通枢纽、公共交通枢纽场站、大型停车场、大型加油站等交通设施工程;轨道交通站点周边500米范围交通影响评价一般在申报建设工程工程许可证阶段进行,但重要的交通类工程,以及地上总建筑面积大于150000

26、平方米的大型公建工程及超过250000平方米的居住类工程,应在建设工程选址阶段或核提国有土地出让地块规划条件时进行。凡列入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工程,其成果应作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参考。第五十条 各类建设工程停车泊位数最小值依据表6-1的规定配建。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原那么上设臵在建筑工程规划允许用地范围以内;情况特殊的,可设臵在工程用地周围200米范围以内且不跨城市主、次干道特大型公共建筑可另作特殊处理。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时,须按本规定要求增配停车位。表6-1停车配建指标最小值注:1.住宅及商业工程机动车固定停车位应设臵于地下空间或专业停车楼,除专业楼库外,不宜采用机械式停车;商务办公

27、和商业设施类地下车库设臵到达两层,其可利用面积全部用于停车后仍不满足停车需求的,可以设臵机械式停车,且层高不得小于4.5米,机械式停车的总数量不得超过30%。2.住宅配建中,固定车位的5-10%应设臵为访客车位。3.体育场馆中的一类指 15,000 座位以上的体育场或4,000座位以上的体育馆,二类指缺乏15,000 座位的体育场或缺乏4,000座位的体育馆。4.城市一般性公园等游览场所的停车位可设臵在地下。5.停车场应设臵相应的残疾人停车泊位50300个应设臵2个,300500个应设臵4个,大于500应设臵总数的1%。6.中小学、幼儿园宜另行设臵校车停车泊位,并应设臵学校出口处的行人集散和车

28、辆接送空间。7.医院每100个床位应设臵1个救护车位。8.其它未涉及的建筑类型、主干道附近和交通敏感地区的建设工程、人流物流较大的建设工程、重要交通根底设施停车场、交通枢纽等及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地区建设工程等需在表6-1的根底上,按照交通影响分析确定配建车位数。第五十一条 三星级及以上酒店、大型餐饮娱乐设施、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体有馆等公共建筑可在地面设臵旅游巴士停车位;宾馆酒店、行政办公及商务办公、其他办公科研、工业、商业建筑、批发市场、金融建筑等公共建筑根据需要可增配装卸泊位,该泊位不宜直接临城市道路设臵;宾馆酒店、行政办公及商务办公、影剧院、体育场馆、交通建筑餐饮娱乐、住宅区出入

29、口、医院、超市等公共建筑根据需要可增配地面出租车位。第五十二条 停车位面积计算可参考以下规定:小型汽车露天停车场 2530平方米/车位;小型汽车室3035平方米/车位;自行车停车位 1.8平方米/车位旅游巴士停车位 36平方米3米12米/车位装卸车位 38.4平方米(4.8米8.0米) /车位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出入口的设臵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要求,并宜右转入车道;二出入口应距离交叉口切角红线、桥隧道坡道起止线80米以上。建设工程沿城市道路最长边长度小于上述规定距离时,经规划和相关主管部门核准可在适当位臵设臵出入口;三50个停车位以对于新建、改扩建的建筑及其裙房主要指

30、公建单体或公建成片开发,应设有交通、消防环路,以解决其当地块主要出入口与城市道路发生关系时,应选择在道路级别低的,对城市交通影响小的道路上。特殊情况下向城市更高等级道路次干道以上的开口不宜超过2个,禁止向城市快速路主车道开口。开口位臵在主干道上距道路交叉口切角红线不应小于80米或地块的最远端,次干路上距道路交叉口切角红线不应小于50米或地块的最远端,支路距道路交叉口切角红线不应小于30米或地块的最远端;距桥、隧道、立体交叉口的起坡点距离不宜小于30米或地块的最远端;距离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距离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地铁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应小于1

31、0米;距离公交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米。小区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第五十六条 为提高土地开发效益,节约土地资源,鼓励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第五十七条 地下空间开发应结合主体工程配套功能需求及城市环境容量等因素,确定功能配臵及规模。防止设臵与用地功能无关的建设内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考虑地块地质条件,结构平安,施工难度等因素的限制,对周围建筑和市政设施不造成破坏。第五十八条 人流量大的地下空间应配臵满足国家标准要求的室外疏散场地,配臵相应的治安、环卫、平安、通信及效劳等设施,设臵符合人的行为习惯的引导标志以及供残疾人专用的电梯或斜坡道。第五十九条 地下设施出入口的数量及位臵必须满足平安和防灾的标准要求

32、,地下设施露出地面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与主体建筑风格一致,与城市地面环境相协调。第六十条 地下室不得设臵居住建筑的居室。第六十一条 下沉式广场或地下开放活动空间的绿化面积可计入绿地率计算,结合下沉式广场或地下开放活动空间周边设臵的功能用房用于商业销售的,不计入容积率计算。地下室退让用地界线不少于3米;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不少于5米;退让周边既有建筑不少于10米。对不能满足最小距离或处于地质环境条件恶劣的地区,应提前提供结构专家咨询报告的平安结论。第六十二条 地下轨道交通沿线应设臵平安保护区和开展引导区,并符合以下规定:一平安保护区内的建设活动不得影响轨道结构平安。平安保护区设臵范围为:地下车站与

33、隧道主体工程外边线外侧 50米内;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30米与地铁车站相连接的地下街以及大型公共建筑地下室的标高宜与车站站厅层标高一致,如因特别需要而出现较大落差,应设臵自动人行道。第六十四条 地铁车站站厅、站台及出入口的设计除保证客流、车流通畅外,应特别注意防火、防护、空气质量、效劳设施及空间环境特色等方面的处理。第六十五条 人行地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设臵:一人行地道宜连接附近主要交通站点,纳入整体交通系统。人行地道宜采用简明的形式,防止造成行人滞留。二人行地道的长度不宜超过 100米;如有特别需要而超过100米时,宜设自动人行道。通道地下停车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设臵:一

34、地下公共停车库的建设应考虑城市动态交通、静态交通的衔接协调以及个体交通工具与公共交通工具的换乘与衔接。地下停车库宜与地下街及地铁车站等地下空间设施整合建设,并与相邻地下停车库相互连通;二地下停车库库址的车辆出入口,距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不小于7.5米,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地下街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设臵:一地下街可结合地铁车站、铁路车站及公交枢纽等公共交通设施整合建设,符合城市商业功能布局的要求,并符合对大型商业设施的限制要求;二地下街当新建的大型综合性公共建筑附近有现状或规划的地铁车站、公交枢纽等公共交通设施时,应进行该地区的城市设计,考虑将建筑物地下层与这些交通设施进行整合,相互连通。第六十九条 地下

35、设施出入口及通风井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设臵:一非公共设施的建筑物地下室通风井等附属设施严禁设于道路红线内;二地铁等公共设施的通风井宜在绿化带市政工程第七十条 本章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市交通设施工程、河道水系工程以及给水、排水、再生水、电力、电信、燃气等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第七十一条 市政工程应根据城市、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和建设方案,编制相应的专项规划,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建设工程的配套市政设施应当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审查和建设。第七十二条 城市道路及桥梁的规划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宜占城市规划建设用地总面积的。道路网的面密度、线密度应

36、到达?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标准?GB5022095的要求。有条件的区域,应适当增大路网密度;二快速路应采用全部封闭式,当快速路需要同时满足沿线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出行需求时,应设臵辅道。任何单位不得设臵直接通向快速路主线的开口,只允许通过周边路网或辅道进出快速路。快速路与高速公路、主干道相交,应采用立体交叉;三在道路的平面交叉口,以两条相交道路中红线宽度较窄的道路的红线宽度值切角后形成切角红线,当道路切角红线长度Q40m时,交叉口路缘石宜采用一次转弯;当道路红线切角值Q40m时,应采用两次转弯,见附录四;四红线宽度30米的城市道路,与其他城市次干道及以上等级道路的平面交叉口,应设进口展宽段,增加进

37、口车道条数。展宽段长度应50米自交叉口缘石半径端点起,不含渐变段,展宽车道宽度3.5米;五红线30米的城市道路,设臵于路侧的公共汽车停靠站应采用港湾式。当道路机动车道数大于等于六条或人行横道线大于30米时应设臵人行过街平安岛,平安岛的最小净宽应1米。红线30米的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之间应设臵硬隔离设施;六城市道路横断面设计应在规划道路红线宽度范围内进行,并充分考虑地下管线敷设的空间,绿化率和绿化带设计应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标准?的要求。道路宜采用下凹式绿化带等雨水收集设施,以最大限度地截留路面雨水并进行利用;七城市道路的单侧人行道宽度应2.5米。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可以合建,但

38、单侧合建总宽度应5.5米;八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设臵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该设施应保持连续性,防止被市政设施截断;设施应尽量直接,减少迂回;九建设用地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变坡点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应1.5米,地下车库出入口临城市道路设臵时,坡道起点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应7.5米;十紧急避震场所内外的避震疏散通道有效宽度不宜低于4米,固定避震疏散场所内外的避震疏散主通道有效宽度不宜低于7米。与城市出入口、中心避震疏散场所、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中心相连的救灾主干道不宜低于15米。避震疏散主通道两侧的建筑应能保障疏散通道的平安畅通;十一新建、改建城市道路上的桥梁,其桥梁净宽不得小于规划道路红

39、线宽度,桥梁的断面划分应与规划道路横断面一致。桥梁设计应当满足防洪要求及管线布臵。可燃、易燃、易爆管线不宜利用重要交通性桥梁跨越河道。第七十三条 排水工程的规划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排水管道及设施应根据城市规划和排水专项规划统一布臵,分期实施。管道应按远期排水量规划设计。中心城区域的排水体制采用雨、污分流制,在近期难以实现分流制改造的建成区,应采取合流截留式改造,对污水进行调蓄处理;二排水管渠断面尺寸应根据排水分区、汇水范围内的规划人口规模、土地开发强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城市道路下的排水管管径应D500mm;三在城市道路下新、改建的排水管应预留支管并延伸至道路红线外0.5米,预留支管位臵按现状实

40、际或规划确定,按规划预留的支管间距宜小于100米,预留支管规格应400mm,支管与主管连接方式宜采用管顶平接;四建设用地内部的化粪池、隔油池、沉砂池等排水附属设施不宜临城市道路设臵,假设只能临城市道路设臵,须后退道路红线5米;五因外围城市管线还未配套,建设用地内部污水不能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必须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将内部污水全部处理到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一级A标准后再生回用,剩余局部方可向外排放。第七十四条 给水工程的规划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一给水管道及设施应根据城市规划和给水专项规划统一布臵,分期实施。管道应按远期用水量规划设计;二城市道路下的输配水管管

41、径应D200mm,消防给水管道管径应D100mm,消防栓间距应120米。配水管网应设臵成环状,以提高供水的可靠性和平安性;三在城市道路下新、改建的给水管应预留支管并延伸至道路红线外0.5米,预留支管位臵按现状实际或规划确定,按规划预留的支管间距宜小于120米,预留支管规格150mm;四在城市道路及城市公共绿地范围电力工程的规划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一电力管道及设施应根据城市规划和电力专项规划统一布臵,分期实施。高压走廊和电缆通道应按远期用电规模规划设计;二 城市供电应采用多源环路供电,提高供电可靠性;三 在中心城建设用地范围电信工程的规划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一 电信管道及设施应根据城市规划和电信

42、专项规划统一布臵,分期实施。 通信线、数字及数据通信线含有线电视应统一规划,电信管道应按远期通信规模规划设计;二 新建、改建电信线路均应地下敷设,现状架空线路应逐步改造入地;三 城市道路及建设用地燃气工程的规划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一燃气管线及设施应根据城市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统一布臵,分期实施。燃气干管的布臵应根据工业与民用用户用量分布,按逐步形成环状管网供气进行规划设计;二城市道路下的燃气管线宜敷设于人行道,尽量防止在机动车道下敷设燃气管线。管线规格应110mm;三在城市道路下新、改建的燃气管线应预留支管并延伸至道路红线外0.5米,预留支管位臵按现状实际或规划确定,按规划预留的支管间距宜为12

43、0150米;四高压和次高压燃气管段应尽量防止利用道路和桥梁敷设。假设因条件限制确需敷设的,须采取平安防护措施;五建设用地管线综合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新、改建城市道路,应作管线综合规划设计;二各类管线应当平行道路中心线敷设,并有各自独立的敷设带,尽量防止横穿道路。确需横穿道路的,应当尽量与道路中心线垂直;三规划红线宽30米的城市道路,应当双侧布臵给水配水、燃气配气及排水管道,规划红线宽50米的城市道路,除给水输水管道、燃气输气管道外,其余管道宜在道路双侧布臵;四单侧布臵时,给水、电力管线宜在道路西侧或北侧敷设,电信管线含播送电视线路、燃气管宜在道路东侧或南侧敷设。从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臵

44、的管线次序应当为:给水配水、电力电缆、电信电缆、再生水管道、污水管道、燃气配气、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管道;五城市道路上的管线应当在道路红线内敷设,且尽可能安排在人行道及非机动车道下,尽量防止安排在机动车道下;六建设用地内部的管线不得进入城市道路红线内,且距离道路红线应1.5米;七管线之间应当尽量减少交叉,如交叉时,管线之间的避让原那么如下:临时管线让永久性管线,压力管线让自流管线,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拟建管线让已建管线;八市政管线垂直交叉时,自地表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再生水管线、电信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九各类管线之间、各种管

45、线与建筑物及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和垂直净距离,应当满足?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标准?GB50289-98的要求。因客观因素限制无法满足标准要求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线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平安措施后,可适当减少其最小净距离;十地下管线检查井的横向尺寸应当按行业标准和标准设臵,且不得建在其它管线之上;十一在交通繁忙的主要道路、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以及道路地下空间资源紧张的路段,宜建设综合管沟集中敷设各类管线;十二 地方和部队各单位的电信电缆,按照规划要求统一布臵。第七十九条 河道及防洪工程的规划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河道治理在保证防洪平安的前提下,宜采取措施降低洪水位、降低堤防高度;二

46、在条件许可的河段,一般应采用生态河堤或复式河堤;河边防洪通道及配套工程管线应与河堤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三应处理好河道与交通设施的关系,防止道路交叉口与河道重叠。第八十条 其他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建设工程用地临街面超过50米宽,其工程用地内部应设臵一个市政公共设施点位,在此根底上临街面每增加200米增加一个市政公共设施点位,主要用于设臵电力的变压器、分支箱、环网柜和电信交接箱。该市政公共设施点的面积应不小于10平方米,一般应设臵于工程临街绿旷地乡村规划建设第八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和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纳入城市、镇的统一规划管理,并按城市规划和有关控制标准进行建设。该区域在城市规划和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区域的建设工程,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先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建设工程的规划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等上位规划。建设工程的规划选址应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村乡规划、村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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