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乡规划处理技术规定(2016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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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 版) 目 录第一章 总则 .2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第三章 建筑间距 .7第四章 建筑退让 .10第五章 建筑高度与景观控制 .17第六章 道路交通与停车设置 .19第七章 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 .24第八章 市政工程 .27第九章 乡村规划建设 .36第十章 附则 .39附录一 名词解释 .40附录二 计算规则 .43附录三 建设项目日照分析规则 .46附录四 道路红线切角示意 .54附图 城市规划区各类范围线示意图 .55附表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56|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 了 科 学 编 制 城 乡 规 划 , 加 强 规 划 管

2、理 , 改 善 城乡 人 居 环 境 , 实 现 城 乡 规 划 设 计 和 规 划 管 理 的 规 范 化 和 法 制 化 ,保 障 依 法 实 施 城 乡 规 划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乡 规 划 法 、 云 南 省 城 乡 规 划 条 例 、 昆 明 市 城 乡 规 划 条 例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与 技 术 规 范 等 ,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 制 定 本 规 定 。第二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昆 明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确 定 的 城市 规 划 区 范 围 内 的 城 乡 规 划 、 设 计 与 建 设 、 管 理 等 相 关 活 动 ,

3、其 他 各 县 ( 市 、 区 ) 参 照 本 规 定 执 行 。在 城 市 功 能 和 发 展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地 段 或 区 域 , 应 当 在 编 制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或 专 项 规 划 中 作 出 特 别 说 明 , 并 按 经 批 准 的 控制 性 详 细 规 划 或 专 项 规 划 执 行 。第三条 昆 明 市 历 史 文 化 名 城 保 护 范 围 内 的 历 史 文 化 保 护 、各 项 建 设 和 规 划 管 理 应 当 以 批 准 的 保 护 规 划 为 依 据 。第四条 编 制 各 项 城 乡 规 划 和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方 案 应 当 采 用经

4、 昆 明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的 统 一 的 独 立 坐 标 系 与 高 程 体 系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五条 本 市 建 设 用 地 分 类 与 规 划 建 设 用 地 标 准 , 按 照 城 市 用 地 分 类 与 规 划 建 设 用 地 标 准 ( GB50137) 执 行 。|城 市 建 设 用 地 应 当 遵 循 “整 体 规 划 , 综 合 开 发 , 配 套 建 设 ,集 约 利 用 , 完 善 功 能 , 改 善 环 境 ”的 原 则 合 理 布 局 。第六条 建 设 用 地 应 当 依 据 已 批 准 的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确 定使 用 性 质 ,

5、其 适 建 范 围 应 当 符 合 附 表 各 类 建 设 用 地 适 建 范 围表 的 规 定 。在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的 编 制 或 调 整 中 , 可 将 使 用 性 质 互 补 、环 境 要 求 相 容 且 相 互 间 没 有 不 利 影 响 的 用 地 混 合 设 置 。 各 种 使用 性 质 的 地 上 建 筑 面 积 应 当 按 用 地 的 混 合 比 例 分 别 计 算 。具 有 多 种 用 途 的 用 地 应 当 以 其 地 面 使 用 的 主 导 建 筑 性 质 作为 归 类 的 依 据 。第七条 地 块 开 发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一 ) 按

6、规 划 道 路 红 线 围 合 的 街 坊 进 行 整 体 规 划 建 设 , 对不 能 成 街 坊 整 体 开 发 的 用 地 , 原 则 上 在 同 一 街 坊 内 整 合 周 边 可开 发 用 地 , 统 一 开 发 建 设 。( 二 ) 不 能 成 街 坊 整 体 开 发 的 商 品 住 宅 项 目 建 设 地 块 面 积不 得 小 于 6700 平 方 米 。 非 住 宅 项 目 建 设 地 块 面 积 不 得 小 于2000 平 方 米 , 其 中 涉 及 高 层 建 筑 开 发 项 目 的 建 设 地 块 面 积 不得 小 于 3000 平 方 米 。( 三 ) 不 能 被 整

7、合 , 且 地 块 面 积 小 于 2000 平 方 米 或 地 块宽 度 ( 进 深 ) 小 于 30 米 的 畸 零 建 设 用 地 , 不 得 进 行 单 独 开 发 ,原 则 上 用 于 公 共 绿 地 、 城 市 道 路 、 公 益 性 公 共 设 施 和 市 政 设 施等 的 建 设 。|第八条 涉 及 分 期 实 施 、 分 期 审 批 的 建 设 项 目 , 应 当 先 行编 制 项 目 的 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 , 确 定 总 体 建 设 控 制 要 求 后 方 可 分期 实 施 。第九条 地 块 开 发 强 度 主 要 指 标 应 当 符 合 表 2-1 的 规 定

8、。表 2-1 地块开发强度主要指标表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R)绿地率(%)低层(一至三层) 35 1.0R1.1多层(四至六层) 32 1.0R1.6中高层(七至九层) 30 1.0R2.0居住高层(十层及十层以上)25 1.0R3.2新建居住区40 ,老旧居住区改造25商业、娱乐 60 3.0 25商务办公 40 4.0 25注: 1物流仓储、工业等有工艺流程要求的建设项目,按国家标准、规范及相关规定执行。2文化、教育、体育、医疗、福利、交通、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用地的主要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行业规定、建筑设计规范等执行。3绿化面积可以折算为绿地面积,折算比例

9、不得超过该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 10%。第十条 居 住 项 目 中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的 配 建 标 准 在 符 合 国 家|和 省 相 关 规 定 的 同 时 , 还 应 当 满 足 表 2-2 规 定 的 指 标 要 求 。表 2-2 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表类别 配建标准社区卫生服务每 1 万地上住宅建筑面积设置不小于 10,且应当设置于住宅小区临街一层或二层方便出入的方位,不得设在三层以上(含三层) 、地下室、夹层、走廊、出口偏僻方位。生鲜超市 每 1 万地上住宅建筑面积设置不小于 50,且应当设置于地下一层或以上建筑中。社区用房每 1 万地上住宅建筑面积设置不小于 20(不小于

10、20/100 户,小区级不低于 400) ,且应当设置于住宅小区临街一层或二层方便出入的方位,不得设在三层以上(含三层) 、地下室、夹层、走廊、出口偏僻方位。物业管理 不小于地上住宅建筑面积的 3,且一半以上建筑面积应当设置于地上建筑中。公共卫生间单独居住地块至少设置一处,超过六万每增加六万应当增加一处,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 40,且应当设置于地上建筑中。社区文化活动场所每 1 万地上住宅建筑面积设置用地面积不小于 50的室外活动场所或建筑面积不小于 15的室内活动场所。社区体育活动场所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小于 0.1或室外人均用地不小于0.3。老年服务站新建、改(扩)建建设项目中(不包括政府统建

11、的公租房、廉租房项目) ,住宅建筑面积 5 万平方米以上的,应按照不低于住宅建筑面积 3的比例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且每处建筑面积不低于 150,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须设置于地上建筑的一层或二层。|注:1地块内配建的地上商业配套、服务建筑面积,商品住房项目不得超过地上建筑面积的 10%,保障性住房项目不得超过地上建筑面积的 15%,且应相对集中布置。2在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下,相邻地块的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卫生间除外)宜合并设置。第十一条 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置在符合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建设保护条例规定的同时,还应当按下列规定执行:(一)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表 2-3 分级设置;用地面积不得小于表

12、 2-4 的规定,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国家规范及省相关规定执行。(二)每所中学的设置规模宜为 24-60 班,每所小学的设置规模宜为 24-48 班,每所幼儿园的设置规模宜为 9-12 班。表 2-3 中小学、幼儿园设置表居住人口规模(万人) 教育设施 规模(班)4.0 高级中学 302.0 初级中学 181.0 小学 180.5 幼儿园 9表 2-4 中小学、幼儿园设置标准表用地标准(/人)教育设施基本合格 合格 班级规模(人/ 班)九年一贯制学校 15.1 23.1 小学 45,初级中学 50完全中学 16.5 25.2 50|初级中学小学 12.7 20.2 45幼儿园 13 - 30注:1

13、新建学校原则上应达到本表的合格标准,改建和扩建学校参照基本合格的标准执行。2学校办学条件受到制约的情况下,经教育部门同意用地标准可适当降低。3单个幼儿园规模一般不超过 360 人。第十二条 在商业和商务办公项目中,应当临城市道路设置对外开放的公共厕所。每座公共厕所建筑面积不小于 60 平方米。第三章 建筑间距第十三条 建筑间距在满足日照、消防、疏散、交通、抗震、环保、安全保密、视觉卫生、工程管线敷设、建筑保护及相关建筑设计规范等要求的前提下,还应当符合表 3-1、表 3-2的规定。医院、疗养院、中小学、幼儿园等有日照要求的非居住建筑,在间距控制中视为居住建筑。位于同一裙房之上的建筑,在计算建筑

14、间距时的建筑高度不扣除裙房的高度。|、 、 、 、 、 、 、 、 、 、 、 、 、 、 、 、 、 、 、 、 (H12m) 10mL:H=1、 0.8 8mL:H=1、 1 6m 12mL:H=1、 1 9mL:H=1、 1.5 6m 20m 16m 13m 、 、 (H18m) 12mL:H=1、 1 9mL:H=1、 1.5 6m 12mL:H=1、 1 10mL:H=1、 1.5 6m 20m 16m 13m 、 、 、 、 (H、 18m) 20m 16m 13m 20m 16m 13m 20mL:H=1、 4 40m20mL:H=1、 435m16mL:H=1、 530m、 、

15、 、 、 、 、 、 、 、 、 、 、 、 (H、 18m)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L、 、 、 、 、 、 H、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 、 、 、 、 、 、 、 、 、 、 、 、 、 、 、 、 、 、 、 a、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b、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表 3-1 居 住 建 筑

17、与 居 住 建 筑 间 距 控 制 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H18m)、 、 、 、 、 、 、 、 、 、 (H12m)、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H12m) 10m 6m 10m L:H=1

18、、 1 8m L:H=1、 1.5 15m 13m 、 、 、 、 、 、 (H24m) 10m L:H=1、 1 9m L:H=1、 1.5 12m L:H=1、 1 10m L:H=1、 1.5 20m 15m 、 、 、 、 、 、 (H、 24m) 20m 13m 20m 13m 20m L:H=1、 4 40m 20mL:H=1、 5 35m表 3-2 居 住 建 筑 与 非 居 住 建 筑 间 距 控 制 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H12m) 、 、 、 、 、 、 (H18m) 、 、 、 、 、 、 、

19、、 、 (H、 18m)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L、 、 、 、 、 、 H、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a、 、 、 、 、 、 、 、 、 、 、 、

2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b、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四条 拟建项

21、目内部有日照影响或拟建项目对周边建筑有日照影响的应当进行日照分析,日照分析应当按附录三建设项目日照分析规则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宿舍、老年人居住建筑、残疾人居住建筑等) 、医院、疗养院、中小学、幼儿园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效日照时间应当满足以下规定:(一)住宅建筑中每套住宅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二)宿舍建筑半数以上的居住空间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三)老年人居住建筑、残疾人居住建筑的居住空间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二小时。(四)医院、疗养院建筑 50%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二小时。(五)中小学普通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二小时。(六)幼儿园主要生活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三小时。第四章 建筑退让第十六条 沿建设地块边界和沿公路、铁路、河道、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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