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与南北双赢_寇宗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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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与南北双赢*寇宗来李三希邵昱琛内容提要: 传统观点认为, 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北方国家而有损于南方国家。本文构建一个两期技术转移模型, 说明在一定条件下, 南方国家会自愿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并实现南北双赢。假设北方企业拥有两种技术, 即传统技术和先进技术。若南方的知识产权保护太弱, 北方企业可能会因为害怕被模仿而策略性延迟引入先进技术, 导致南方国家受损。此时, 南方政府将有积极性自愿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以防止北方企业采用延迟策略,而模型分析表明, 最优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是南方企业模仿能力的倒 U 型函数。进一步, 如果是否拥有先进技术是北方企业的私人信息, 南方政府将更不愿意采用

2、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因而消除信息不对称有利于南方国家自愿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关键词: 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引进倒 U 型信息不对称*寇宗来, 复旦大学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心, 邮政编码: 200433, 电子信箱: zlkou fudan edu cn; 李三希,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数字经济研究中心, 邮政编码: 100872, 电子信箱: sanxi ruc edu cn; 邵昱琛, 南京大学长江三角洲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 南京大学经济学院, 邮政编码: 210093, 电子信箱: shaoyc nju edu cn。本研究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71973032,

3、 71922021, 71903087)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项目( 72121002) 和 2017 中国信息经济学乌家培资助计划( 乌家培奖) 项目( E17100283) 的资金支持。作者感谢匿名审稿专家的宝贵建议, 当然文责自负。一、引言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是中美贸易摩擦的核心争论点之一。美国启动的 301 调查报告指出, 由于中国长期存在以及新出现的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 损害了美国知识产权持有人的利益, 因此美国将中国置于优先观察名单, 对中国进口商品大规模提高关税并限制中国企业在美国的投资和并购。中国方面的回应则截然相反。中国商务部认为美方对中方的指责严重歪曲历史事实

4、, 强调中国一直在完善和建设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近年来已经取得了一系列实质性的进步, 给国外权利人贡献了巨大利益。尽管中美双方在具体事实方面争议很大, 但似乎都持有一个观点, 即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零和博弈, 在保护美国权利人的同时一定会有损于中国。这种“赢 输” 的思维方式呼应了许多知名学者的观点( Helpman, 1993; Grossman Lai, 2004) , 认为在跨国技术转移过程中,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会提高北方企业( 作为创新者) 的市场势力, 由此南方企业( 作为追随者) 必须承担高昂的专利授权费或者技术模仿成本, 最终产生一方赢则另一方必输的局面。与简单化的输赢思维相比

5、, 现实世界更加复杂和有趣。本文将构建一个两期跨国技术转移模型, 说明在一定条件下南方国家会自愿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并导致南北“双赢” 的均衡结果。更进一步, 在跨国技术转移的过程中, 北方企业在技术储备上的私有信息是导致南方政府不愿意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原因。这意味着, 如果北方国家或者企业通过信息披露而主动消除这种信息不对称, 南方政府也将更有积极性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最终实现南北双赢的结果。为阐述本文观点, 假设南方国家和北方国家之间进行两期的跨国技术转移博弈。博弈参与者有三方: 南方企业、 南方政府与北方企业。南北方企业都只关心它们自己的利润, 而南方政府则关心南方国家的社会总福利。

6、北方企业有两种可能的类型, F1和 F2, 其中类型 F1只拥有传统技术,65寇宗来等: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与南北双赢而 F2则同时拥有传统技术和先进技术。假设南方政府在做决策时总是不确知北方企业的类型。以此为基础, 本文仅关注企业之间可能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对称信息意味着南方企业和北方企业都确知北方企业的类型, 而在非对称信息情形下, 北方企业确知自己的类型, 南方企业则只知道北方企业的类型分布。博弈时序是这样的: 第一期, 南方政府首先选择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然后北方企业决定在第一期将哪一类技术引入南方市场。若北方企业是 F1, 则只能引入传统技术; 若是 F2, 则可以选择立即引入先进技术

7、, 也可以选择策略性延迟引入先进技术而只引入传统技术。南方企业看到北方企业引入的技术后决定是否进行模仿。第二期, 如果 F2在第一期引入的是传统技术, 则需要决定是否将其更新到先进技术, 而引入先进技术将完全取代传统技术。若有技术更新, 南方企业也需决定是否模仿。首先考虑信息对称的基准情形。很显然, 对应于 F1, 弱知识产权保护对南方来说是最优的。但对应于 F2, 情况就会比较复杂。微妙之处在于, 如果南方采取弱知识产权保护, 则在一定的参数范围内, 北方企业 F2将会策略性地延迟先进技术的引入。直观上, 如果 F2在第一期就引入先进技术, 则南方企业将有很强的激励进行模仿, 因为它可以在两

8、期都得到模仿先进技术的寡头利润。但如果 F2在第一期只引入传统技术, 则南方企业在第一期进行模仿的动机就会减弱, 因为一旦它模仿了传统技术, F2在第二期必然会更新技术并完全替代传统技术。正是因为这种替代威胁, 延迟引入先进技术就可能成为 F2在第一期阻挠模仿并维护垄断地位的一种策略。很显然, 如果 F2采取延迟策略, 则在第一期南方市场就只有传统技术, 导致消费者剩余很低, 故对南方政府而言, 一个更好的选择将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让南方企业在第一期模仿先进技术无利可图, 使得 F2在第一期立即引入先进技术, 进而南方国家获得更高的消费者剩余和社会总福利。不妨假设南方起初采取的是弱专利保护,

9、 则南方政府是否应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取决于南方企业的模仿能力。首先, 如果南方企业的模仿能力非常强, 则 F2的最优策略是立即引入先进技术。基本逻辑是, 即使 F2在第一期引入传统技术, 南方企业也会模仿, 因为它预期到, F2在第二期必然会引入先进技术, 而它在第二期技术模仿先进技术的利润所得足以补偿其在第一期模仿传统技术却被替代的利润损失。其次, 如果南方企业的模仿能力非常弱, 则 F2的最优策略也是立即引入先进技术。因为即使如此, 南方企业也不会进行模仿。在这两种情况下, 既然弱专利保护已经可以让F2立即引入先进技术, 南方政府也就没有必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但如果南方企业的模仿能力既不是

10、很高也不是很低, 则面对弱专利保护, F2就有积极性采取延迟策略, 即在第一期只是引入传统技术。如前所述, 此时南方国家应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提高南方企业的模仿成本, 进而诱使 F2在第一期立即引入先进技术, 这将提高南方国家的社会总福利。综合以上几点可知, 南方政府的最优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是南方企业模仿能力的倒 U 型函数。下面考察引入信息不对称的情形。此时, 南方企业并不知道北方企业的确切类型, 因而只能通过第一期北方企业引入南方市场的技术来推断其类型。分析表明, 给定南方企业的模仿能力既不是很高也不是很低, 如果南方政府采取弱知识产权保护政策, 则南方企业模仿先进技术的成本也将不是太高也

11、不是太低, 最终结果将是不存在分离均衡, 只存在混同均衡, 即 F2在第一期会采取延迟策略, 只引入传统技术。此时, 如果南方政府采取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提高南方企业模仿先进技术的成本, 则均衡会从混同均衡转向分离均衡, 即 F2在第一期就会引入先进技术。南方政府这样做有两层好处。首先,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先进技术在第一期被引入南方市场, 增加消费者剩余从而增加社会总福利。其次, 这样可以避免混同均衡下南方企业模仿行为的两类错误。第一类错误是模仿了不该模仿的, 即模仿了 F2。如果混同均衡的结果是南方企业在第一期模仿传统技术, 则在北方企业是 F2类型时, 这种模仿是得不偿失的。具体而言

12、, 一旦传统技术被模仿, F2在第二期一定会引入先进技术, 并将传统技术完全替代掉, 而根据假设此时南方企业的模仿成本不是很752021 年第 9 期低, 这意味着要么它在第二期不模仿先进技术, 要么第二期模仿先进技术所得利润不足以弥补第一期的损失。第二类错误是没有模仿应该模仿的, 即没有模仿 F1。如果混同均衡的结果是南方企业因为害怕来自 F2的替代威胁而在第一期不敢模仿传统技术, 则它就丧失了北方企业是 F1时的潜在收益。很显然, 如果南方政府通过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而提高南方企业模仿先进技术的成本, 并让市场结果从混同均衡转化为分离均衡, 就可以避免上述两种可能的模仿错误。正是因为上述原因,

13、当南方企业的模仿能力既不高也不低时, 强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会成为南方政府的最优选择。和信息对称情况的逻辑一样, 在一定参数范围内, 若南方企业的模仿能力特别高或者特别低, 北方企业不会有策略性延迟技术的行为, 因此南方政府只需要选择弱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最终, 南方政府的最优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与南方企业的模仿能力依然存在倒 U 型关系。与信息对称的情形相比, 引入信息不对称会使南方政府更不愿意选择强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具体而言, 在对称信息情况下, F2策略性地延迟引入先进技术的威胁是可信的, 因为南方企业确切知道 F2有能力在第二期更新技术。而一旦引入信息不对称, 延迟策略的威胁力就会变弱, 因为此

14、时南方企业即便看到北方企业在第一期引入的是传统技术, 它也并不确定北方企业一定是 F2, 即有能力在第二期更新技术。既然信息不对称削弱了延迟策略对南方企业模仿行为的威胁效力, 即便北方企业是 F2, 其采用延迟策略的积极性也会下降, 而南方政府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积极性也会随之降低。模型分析还表明, 在某些参数范围内, 信息不对称甚至会让南方政府总是偏好弱知识产权保护。在此意义上, 如果北方企业能够主动披露信息, 降低或消除南北双方信息不对称, 则南方政府将更有积极性采取双赢的强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本文提到的信息不对称是跨国技术转移时的常见现象。北方企业关于是否拥有“先进技术”的信息优势可以有如下

15、两种分类和解释: 第一类是技术性因素。虽然南方企业知道北方企业确定性拥有 “传统技术” , 甚至也知道北方企业在开发“先进技术” , 但“先进技术” 开发是否成功, 却是北方企业的商业秘密。在现实中, 绝大多数产品都是所谓的系统产品, 所以, 即便北方企业已经申请和公布了关于 “先进技术” 的一些专利, 南方企业依然难以判断北方企业是否真的取得实质性的技术突破。另一种可能的情况是北方企业的先进技术还没有开始成功商业化, 因此拥有技术的北方企业更清楚先进技术成功商业化的潜力。虽然本文在正文行文中假设北方企业已经拥有了先进技术, 但是本文模型也适用于先进技术开发是否能成功以及商业化是否能成功的情形

16、, 只需要对参数赋予重新解释即可。第二类是经济性或者制度性因素。即便假设北方企业的“先进技术” 在纯技术层面已经没有障碍, 但这种先进技术能否成功地引入南方市场, 还会受到来自北方国家的政策性约束和以及先进技术是否会在南方国家有 “水土不服” 的情况。不管是哪种情形, 北方企业相对于南方企业都会拥有更多的私人信息。一方面, 北方国家对技术的转移施加了诸多限制, 从而有许多新的先进技术在制度层面被禁止引入南方国家。一个典型的案例就是瓦森纳协定 , 该协定详细列举了一系列的技术清单, 限制先进国家向发展中国家出口先进技术。然而协定通常不是水晶般透明, 存在合约不完全性, 而北方企业对由本国制定政策

17、的理解具备天然优势。另一方面, 在判断先进技术能否适用于南方市场时, 北方企业有可能存在信息优势。要判断先进技术能否成功引入南方市场, 依赖于两方面的信息, 一是对技术原理的充分理解, 二是对南方市场条件的充分理解。北方企业在前者具有信息优势, 而南方企业在后者具有信息优势; 综合而言哪一方更有优势取决于哪种信息更重要, 以及收集两种信息的难易程度。在不少情形下, 南方企业获得技术原理信息的难度要远远大于北方企业获取南方市场条件信息的难度, 此时北方企业就更具备信息优势。在85寇宗来等: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与南北双赢当然, 北方企业在理解这些限制条款时, 也存在不确定性, 但是这里我们并不需要完

18、全消除不确定性, 只需要北方企业对这些政策的理解相对南方而言更精确即可。此方面, Deng Gu ( 2018) 的研究发现, 中国企业缺乏识别先进国家技术是否能够在中国被模仿和吸收的能力。鉴于上述原因, 我们有理由相信南北企业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本文得到的弱知识产权保护会导致北方企业策略性延迟引入最新技术的理论命题, 已经有不少的经验证据( Mansfield,1994; Javorcik,2004; Lu,2007; Du et al,2008; Bilir,2014; Chen Shao,2020) 。比如, Javorcik( 2004) 利用企业层面数据研究发现, 南方国家的弱知识产

19、权保护阻止了北方国家在四个技术密集型行业的对外投资, 即药品、 化妆品和保健品、 化学药品、 机械和工具, 以及电气设备。Lu( 2007) 在传统的质量阶梯内生增长模型中引入行业异质性, 发现北方国家仅把中低技术行业的生产线引入到了南方国家, 而高技术行业的创新与生产, 出于利润和知识产权保护的考虑, 仍然保留在北方国家。Bilir( 2014) 进一步考虑了各行业创新的产品周期长短对于北方国家对外投资和技术转移的异质性影响, 及在此过程中南方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联合作用, 从理论和经验两个方面证实了,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南方国家更容易吸引对外投资, 但是仅仅局限于产品周期比较长、 较易模仿

20、的行业。长期以来, 经济学家一直在争论提高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是否能够促进跨国技术转移, 改善发展中国家的社会福利。传统观点认为,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损害发展中国家, 因为它降低了竞争, 增强了发达国家企业的市场势力, 提高了发展中国家企业获得技术需要付出的专利授权费或者模仿成本( Helpman, 1993; Lai Qiu, 2003; 韩玉雄和李怀祖,2003; Grossman Lai,2004; 庄子银和丁文君, 2013) , 因此知识产权保护似乎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零和博弈。但也有一些研究者认为,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益于发展中国家, 主要机制有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

21、, 发展中国家需要高质量的符合其国家特征的地方化产品, 但是发展中国家企业本身缺乏相应的创新能力, 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发达国家企业研发这些产品。其次, 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提高发展中国家企业的创新能力。就现阶段而言, 中国政府强调了通过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性( Huet al, 2017; 寇宗来和刘学悦, 2020) 。不少研究也发现, 在一定情况下,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确能够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国内创新( Chen Puttitanun,2005; 庄子银, 2009; 郭春野和庄子银, 2012; 史宇鹏和顾全林, 2013; Chung Lu, 2014; Chu e

22、t al, 2014; 魏浩和巫俊, 2018; 毛其淋, 2019) 。与上述既有文献相比, 本文对跨国技术转移和最优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相关问题提供了新的洞见。分析表明, 即便不考虑自主创新, 即假设南方企业只能进行模仿,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也有可能通过消除北方企业在技术转移上的策略性延迟而实现南北双赢的均衡结果。此外, 尽管已有一些文献考察了知识产权保护对跨国技术转移策略的影响, 表明在跨国技术过程中, 发达国家企业会策略性地只转移其最低端的技术, 以阻止潜在的模仿和逆向工程, 但这些文章通常都只是将知识产权保护政策视为外生变量( Ethier, 1986; Wright, 1993; Ho

23、rstmann Markusen, 1996; Lai, 1998; Fosfuri, 2000;Glass Saggi, 2002; Ivus et al, 2019) 。本文对这支文献的边际贡献是通过一个动态博弈框架内生化了南方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最优选择, 并强调了信息不对称在其中起到的重要作用。二、模型设定本文旨在刻画和分析这样一个核心机制: 在南北技术转移过程中, 北方企业可以策略性地延迟引入先进技术以防止南方企业的模仿行为, 而在一定条件下, 南方政府可以通过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激励北方企业立即引入先进技术, 从而实现南北共赢。为此, 本文考虑一个两期的动态博弈, 其中有三个博弈参

24、与者: 南方政府( G) , 南方企业( L) 以及北方企业( F) 。北方企业有两种可能的类型, 要么只拥有传统技术 v1( 类型 F1) , 要么同时拥有传统技术 v1和先进技术 v2( 类型 F2) 。信息不952021 年第 9 期由于本文并未考虑北方市场, 故北方政府和北方企业目标完全一致, 均只关心北方企业利润, 因此没必要再在模型中引入北方政府。对称意味着, 北方企业知道自己的真实类型, 但南方企业和南方政府只知道北方企业是类型 F1的概率为 , 是类型 F2的概率为 1 。博弈有两期, 分别是 t =1 和 t =2, 所有参与者具有相同的折现因子 ( 0, 1) 。折现因子越

25、小, 则第二期利润相对于第一期利润越不重要, 这可以理解为利率越高, 或者未来的不确定性越大。此外, 本文所述的 “时期” 是决策时序意义上的, 故“一期” 所对应的日历时间越长, 折现因子越低。博弈时序如下。第一期: ( 1) 南方政府选择最优产权保护强度 ( 的具体作用在后面会刻画) 。( 2) 北方企业的类型得以实现, 它观测到自己的技术类型, 然后选择将哪种技术引入南方市场。请注意, F1类型的企业只能引入 v1, 而 F2类型的企业可选择引入 v1或 v2。( 3) 南方企业观测到北方企业引入的技术, 决定是否模仿。( 4) 若南方企业模仿, 则北方企业和南方企业在南方市场进行双寡头

26、竞争; 若南方企业不模仿, 则北方企业在南方市场进行垄断定价。第二期: ( 1) 若北方企业是类型 F2, 且在第一期引入的是传统技术 v1, 则决定是否将技术升级为 v2。( 2) 若北方企业将技术升级为 v2, 则南方企业决定是否模仿先进技术 v2。( 3) 若北方企业和南方企业具有相同的技术, 则进行双寡头竞争, 否则北方企业进行垄断定价。假设技术引入对北方企业 F 虽然是无成本的, 但却是不可逆的, 即北方企业若在第一期引入了先进技术 v2, 在第二期不可撤回该技术。假设随着先进技术的引入, 传统技术不再拥有任何市场需求。在此假设下, 若北方企业拥有技术 v2而南方企业只有技术 v1,

27、 则北方企业为垄断者而南方企业拥有零需求。假设南方企业只要支付一次性的模仿成本, 就可以确定性地成功模仿掌握北方企业的技术。传统技术的模仿成本记为 C1, 是个常数, 而先进技术的模仿成本则由函数 C2= C( , ) 所决定, 其中 是南方企业的模仿能力, 在区间 , 取值, 且是博弈各方的共同知识。假设 C2是 的增函数, 是 的减函数。现在讨论不同市场结构和技术下的厂商利润和消费者剩余。对于技术 vi( i =1, 2) , 记 Mi和 Di分别为垄断和双寡头下单个企业的利润, Smi和 Sdi分别为垄断和双寡头下消费者剩余。下面分不同情形解释其具体含义: 假设北方企业在第一期引入 v1

28、, 若南方企业不模仿, 则北方企业获得垄断利润 M1, 南方企业获得零利润, 消费者获得剩余 Sm1; 若南方企业模仿, 则北方企业和南方企业各获得双寡头利润 D1, 消费者剩余为 Sd1。在第二期, 若北方企业为类型 F1, 则技术仍然为 v1, 相应的厂商利润和消费者剩余取决于市场是垄断还是双寡头。若北方企业为类型 F2, 则在第二期, 可以选择将技术更新到 v2。此时, 若南方企业不模仿, 则北方企业获得垄断利润 M2, 南方企业获得零利润, 消费者剩余为 Sm2; 若南方企业模仿, 则双方均获得双寡头利润 D2, 消费者剩余为 Sd2。这里特别需要注意的是, 若南方企业在第一期模仿了北

29、方企业的传统技术 v1, 则北方企业在第二期必然将技术更新为 v2; 此时, 如果南方企业在第二期不继续模仿, 其技术 v1将完全过时, 由此将只能得到零利润。这种技术替代效应将极大影响南方企业第一期模仿 v1的动机。记南方企业在第 t 期从产品市场上获得利润 tL, 在第 t 期支付模仿成本 Ct, 北方企业在第 t 期的利润为 tF, 消费者剩余在第 t 期为 St。北方企业的收益等于两期利润的折现和 F= 2t =1t =106寇宗来等: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与南北双赢北方企业进入南方市场可以有很多方式, 比如出口、 技术许可和外商直接投资等, 而本文模型更适合于刻画外商直接投资的情况。假设

30、 C1为常数只是一个简化分析的技术性假设。更加一般性地, 可以假设 C1也是模仿能力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函数, 但与 C2相比, C1对模仿能力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敏感程度相对更小。直观上, 采用这个更一般的假设会让推导会变得更加复杂, 但本文模型的基本逻辑和结论却保持不变。本文不具体刻画厂商的竞争模式, 即不具体假设到底是价格竞争、 产量竞争还是其他的竞争模型, 而是使用简化型。这样做的好处使得本文分析更简单, 同时也更一般, 适用于各种竞争模型。tF, 南方企业的收益等于两期利润的折现和减去模仿成本 L= 2t =1t 1( tL Ct) , 而南方政府关心社会总剩余 W = 2t =1t 1(

31、tL Ct+ St) 。请注意, 这里假设南方政府并不关心北方企业的利润。为简化分析, 对模型参数做以下假设:A1: Mi2Di, i =1, 2。此假设的含义是, 垄断下的行业利润高于双寡头下的行业利润, 刻画了竞争降低行业利润这一基本特征。A2: M2 M1, D2 D1。此假设的含义是, 在相同的市场结构下( 不管是垄断还是双寡头) , 先进技术给每个企业带来的利润总是高于传统技术。A3: M1 D2。此假设意味着, 传统技术下的垄断利润高于先进技术下的双寡头利润。A4: D1 C1 ( 1 + ) D1。注意到, 如果 C1 D1, 则不管北方企业何时引入 v1, 南方企业都会模仿;

32、反过来, 如果 C1 ( 1 + ) D1, 则即便 v1在第一期引入且在第二期不会被替代, 南方企业也不会模仿。故假设 A4 意味着, 在完全信息下, 针对传统技术, 单期寡头利润不足以覆盖模仿成本, 但两期寡头利润折现值则可以, 即只有当南方企业预期到第二期不存在技术替代时才会在第一期模仿 v1。A5: M1 ( 1 + ) D1。由假设 A4, 在完全信息下, 如果 F1在第一期引入 v1, 则南方企业一定会模仿, 因而 F1获得两期折现利润为( 1 + ) D1; 如果 F1等到第二期才引入 v1, 则南方企业肯定不模仿, 由此 F1所获折现利润为 M1。故假设 A5 的经济含义是,

33、在完全信息下, F1不会策略性延迟引入传统技术。A6: ( 1 + ) D2 D1+ M2。此假设意味着, 策略性地延迟引入先进技术对北方企业可能是有利可图的。直观上, 如果北方企业 F2在第一期引入先进技术会被模仿而在第二期引入先进技术却不会被模仿, 则延迟引入先进技术会让北方企业在第一期损失 D2 D1的利润, 但这样会让其第二期折现利润增加 ( M2 D2) 。A7: Smi Sdi, Sj1 Sji, i =1, 2, j = m, d。此假设有两层含义。首先, 给定某种特定的生产技术, 竞争能够增加消费者剩余。其次, 在相同的市场结构下, 技术更新能够增加消费者剩余。三、对称信息下的

34、均衡首先刻画对称信息下的均衡。给定 , 南北双方企业之间的博弈是一个完全信息动态博弈, 用逆向归纳法求解其子博弈完美纳什均衡。若北方企业是类型 F1, 则在第一期只能引入 v1。南方企业有三种策略: 在第一期就模仿, 获得净收益 L= ( 1 + ) D1 C1; 在第一期不模仿而在第二期模仿, 获得净收益 L= D1 C1; 在两期都不模仿, 获得净收益 0。很显然, 在第二期模仿被在第一期模仿严格占优。此外, 由假设 A4 可知, 均衡时南方企业会在第一期进行模仿。假设北方企业是类型 F2。若北方企业在第一期引入 v2, 则南方企业有三种策略: 在第一期模仿, 获得净收益 L= ( 1 +

35、 ) D2 C2; 在第二期模仿, 获得净收益 L= D2 C2; 在两期都不模仿, 获得净收益 0。显然, 若 C2( 1 + ) D2,则均衡时南方企业在两期都不模仿; 若 C2 ( 1 + ) D2, 则162021 年第 9 期在这些假设中, A1、 A2、 A7 是很自然的假设, 对于产业组织理论中通常的竞争模型都成立。A3 需要对技术创新幅度加一定假设限制。A4、 A5 和 A6 可以重新改写为 maxD2 D1M2 D2,C1 D1D()1 D1M1 D1, 需要参数 既不是很大, 也不是很小。能够让A4 至 A6 同时成立的一个必要条件是 maxD2 D1M2 D2,C1 D1

36、D()1D1M1 D1。若假设 Mi= kDi, k2, i = 1, 2, 则容易验证D1M1 D1D2 D1M2 D2恒成立, 故只需D1M1 D1C1 D1D1成立。很容易验证存在一个相当宽泛的参数范围使得该不等式成立。在本文中, 假设当南方企业在模仿与不模仿之间无差异时, 选择不模仿。均衡时南方企业在第一期就模仿。若北方企业 F2在第一期引入 v1, 则对应的子博弈由下图的博弈树刻画:图 1F2第一期引入 v1后的博弈树定义 C2= D2C1 D1。根据该博弈树, 则该子博弈的均衡结果如下: ( 1) 若 C2 C2, 则南方企业会选择在第一期模仿 v1, 北方企业 F2会选择在第二期

37、将技术更新到 v2, 而南方企业在第二期会继续模仿 v2。此时, F= D1+ D2, 而 L= D1 C1+ ( D2 C2) 。( 2) 若 C2C2 D2, 则南方企业在第一期会选择不模仿 v1, F2在第二期会选择不更新技术, 南方企业在第二期仍然不模仿 v1。此时, F= ( 1 + ) M1, 而 L=0。( 3) 若 C2D2, 则南方企业会选择在第一期不模仿 v1, F2会选择在第二期将技术更新到 v2, 而南方企业在第二期不会模仿 v2。均衡时, F= M1+ M2, 而 L=0。比较北方企业 F2在选择 v2和 v1之后在子博弈中的均衡收益, 本文得到以下引理:引理 1:

38、给定知识产权保护强度 , 且北方企业的类型是 F2, 博弈的均衡结果如下: ( 1) 若 C2( 1 + ) D2, 则北方企业在第一期引入 v2, 南方企业在两期都不模仿, 双方收益分别为 F= ( 1 + )M2, L=0。( 2) 若 D2C2 ( 1 + ) D2, 则北方企业在第一期引入 v1, 并且在第二期引入 v2, 南方企业在两期都不模仿, 双方的收益分别为 F= M1+ M2, L=0。( 3) 若 C2C2 D2, 则北方企业在第一期引入 v1, 在第二期仍然不引入 v2, 南方企业在两期都不模仿, 双方的收益分别为 F= ( 1 + )M1, L=0。( 4) 若 C2

39、C2, 则北方企业在第一期引入 v2, 南方企业在第一期进行模仿, 双方的收益分别为 F= ( 1 + ) D2, L= ( 1 + ) D2 C2。引理1 的( 2) 和( 3) 刻画了北方企业 F2策略性延迟引入先进技术 v2的情形。通过延迟引入先进技术, 北方企业可以成功阻止南方企业的模仿行为。事实上, 若北方企业 F2第一期就引入先进技术 v2, 则南方企业有很强的动机进行模仿, 因为通过模仿可以连续两期获得先进技术市场上的双寡头利润。而如果北方企业 F2第一期只引入传统技术 v1, 则南方企业在模仿时就会有所顾忌。具体地, 给定南方企业模仿了 v1, 则北方企业如果在第二期维持传统技

40、术, 它就只能继续获得 D1, 但如果在第二期引入先进技术, 它就至少可以获得双寡头利润 D2。这意味着, 如果 F2第一期引入传统技术 v1且被南方企业模仿, 则它在第二期一定会引入先进技术 v2并将 v1完全替代, 进而由假设A4, 南方企业从模仿 v1本身所获净利润为负。因此, 策略性延迟引入先进技术有可能成功威胁南方企业的模仿行为, 从而使得北方企业获得高额的垄断利润。引理 1 的条件说明, 策略性延迟行为只发生在模仿先进技术的成本既不是太高又不是太低的情形。若模仿先进技术的成本非常高, 则即使北方企业在第一期引入先进技术, 南方企业也不会进行模仿; 若模仿先进技术的成本非常低,则不管

41、有没有策略性延迟, 南方企业都会模仿。在这两种情况下, 策略性延迟都没有意义, 因此北26寇宗来等: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与南北双赢方企业会在第一期就引入先进技术。现在考虑南方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最优选择。根据博弈时序的假设, 南方政府在选择 时并不确知北方企业的类型。由此, 记 Wh为北方企业为类型 F2时南方政府的收益, 而 Wl为北方企业为类型 F1时南方政府的收益。南方政府的期望收益函数为 W = Wl+ ( 1 ) Wh。由前面求解的均衡, Wl和 Wh分别如下所示:Wl= ( 1 + ) ( Sd1+ D1) C1, Wh=( 1 + ) Sm2, 如果 C2 ( 1 + ) D2

42、Sm1+ Sm2, 如果 D2 C2 ( 1 + ) D2( 1 + ) Sm1, 如果 C2 C2 D2( 1 + ) ( D2+ Sd2) C2, 如果 C2 C2由 W 的表达式可知, 并不直接进入 W 的表达式, 而是通过影响 C2间接影响 W。图 2 刻画了W 作为 C2的函数图像:图 2W 作为 C2的函数南方政府选择 最大化 W。由图 2 可知, 最优的 可能并不唯一。为了保证该问题有唯一解,做如下假设:A8: 对任意 1 2, 若 W| = 1= W| = 2, 则南方政府更偏好于 1而非 2。在假设 A8 下, 南方政府首先会选择 最大化社会总福利。但是, 如果两种知识产权保

43、护强度都使得社会总福利达到最大, 则南方政府更偏好选择小的保护强度。这是因为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执行总是需要成本, 强度越大, 则成本越大。当然, 我们这里假设南方政府的偏好是字典排序的,它首先考虑的是社会总福利, 只有在社会总福利相同的情况下, 才选择最小化政策执行力度。为简单清晰地刻画南方政府选择的最优知识产权保护强度, 做进一步假设:A9: C( =0, ) C2, C( =0, ) ( 1 + ) D2; C( = , ) = , 。任意给定 , 由于假设 C( = , ) = , 因此 C2 C( =0, ) , + ) 。根据图2, 南方政府选择的最优知识产权保护强度 *取决于 C(

44、 =0, ) 落在哪个区间。若 C( =0, ) ( 1 + ) D2, 则*=0; 若 C( =0, ) C2, 也有 *=0; 若 C2 C( =0, ) ( 1 + ) D2, 则南方政府选择 *满足 C( *, ) = ( 1 + ) D2。定义 1为方程 C( =0, 1) = ( 1 + ) D2的解, 而 2为方程 C( =0, 2) = C2的解, 则有:命题 1: 若假设 A1 A9 成立, 则: 1) 若 2或 1, 则 *=0。2) 若 1 2, 则 *严格为正, 并且由方程 C( *, ) = ( 1 + ) D2给出。若南方企业的模仿能力非常低, 则不论南方政府是否加

45、强知识产权保护, 南方企业都不会在任362021 年第 9 期何时候模仿北方企业的先进技术, 因此北方企业可以放心引入先进技术。此时 的改变不会改变均衡结果, 因此南方政府会选择 *=0。若南方企业的模仿能力足够强, 假设南方政府选择不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则南方企业模仿先进技术的成本足够低, 不论北方企业是否策略性延迟引入先进技术, 南方企业均会在两期都有模仿行为。因此, 均衡时北方企业不会策略性延迟引入先进技术, 故南方政府会最优地选择 *=0。请注意, 本文模型中的保护程度为零不能机械地理解为完全没有知识产权保护, 而应理解为最低知识产权保护。在现实生活中, 即便南方国家知识产权力度弱,

46、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 TIPS 协定) 明确规定, 任何 WTO 成员国都必须提供一个不低于最低保护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更有意思的是, 南方企业的模仿能力既不是特别高也不是特别低的情形。此时, 若南方政府不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则北方企业会策略性地延迟引入先进技术, 以阻止南方企业的模仿行为而获得更高的垄断利润。北方企业的这种策略性延迟的行为会降低南方国家的消费者剩余, 从而降低南方政府的收益。但是, 若南方政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则南方企业模仿先进技术的成本会相应地增加, 当模仿成本增加到阈值( 1 + ) D2时, 北方企业不再担心会被南方企业模仿, 从而可以放心地在第一期就引入先

47、进技术, 而这会增加南方国家的消费者剩余从而使南方政府变得更好。在该情况下, 严格正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对南方国家和北方国家是一个双赢的选择。一方面, 北方企业可以放心引入先进技术从而获得更高的市场利润, 另一方面, 南方政府也不用担心北方企业会策略性延迟引入先进技术从而获得更高的消费者剩余。命题 1 刻画了南方政府的最优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并不是南方企业模仿能力的单调函数。如果模仿能力特别强或者特别弱, 南方政府都不需要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而只有在模仿能力位于中间区间时, 南方政府才需要进行严格正的知识产权保护。此时, 最优保护强度 *是其模仿能力的增函数, 即模仿能力越强, 最优保护强度越大。*

48、与 的关系可由图 3 刻画。图 3南方政府的最优知识产权保护强度 *四、不对称信息下的均衡本节假设北方企业的类型是其私人信息, 南方企业和南方政府均不知道其类型, 而只知道类型的分布。当南方政府选择了 以后, 北方企业和南方企业之间进行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 因此我们先求解给定 以后的完美贝叶斯均衡, 然后求南方政府选择的最优 *。分离均衡。在此类均衡中, 不同类型的北方企业在第一期将会采取完全不同的策略, 而南方企业能根据企业采取的策略完全推断北方企业的类型。类型 Fi的北方企业将在第一期引入技术 vi,南方企业看到技术 vi后, 对北方企业类型的信念将会更新为 Pr( F = Fi|vi)

49、=1。在第一期, 看到 v1后, 南方企业会认为北方企业为类型 F1。根据假设 A4, 南方企业一定会在46寇宗来等: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与南北双赢第一期就模仿北方企业的技术。看到 v2后, 南方企业确切知道北方企业类型为 F2。因此, 当且仅当 C2 ( 1 + ) D2时, 南方企业会在第一期模仿北方企业的技术。均衡时, 类型 F2必须没有激励模仿类型 F1, 即 F2在第一期引入 v2必须要获得比引入 v1更高的收益。若 F2遵循均衡策略在第一期引入 v2, 则根据前面分析的南方企业的反应, 可知北方企业在 C2 ( 1 + ) D2时将会在两期都获得双寡头利润, 而在 C2( 1 + )

50、 D2时将会在两期都获得垄断利润, 即:F2( v2)=( 1 + ) D2, 如果 C2 ( 1 + ) D2( 1 + ) M2, 如果 C2 ( 1 + ) D2( 1)若 F2偏离均衡策略, 在第一期引入 v1。则此时, 南方企业会认为北方企业为类型 F1, 因此在第一期将会模仿北方企业。在第二期, F2一定会引入 v2。这是因为, 即使南方企业在第二期模仿v2, 北方企业在第二期也获得 D2, 高于不进行技术更新的利润 D1。之后, 当且仅当 C2 D2时, 南方企业会模仿 v2。因此, F2在第一期引入 v1的收益为:F2( v1)=D1+ D2, 如果 C2 D2D1+ 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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