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正: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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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 9 号名义层 19 层 A#)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摘要摘要 (封卷封卷稿)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8层) 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1 声明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 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 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

2、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

3、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2 第一节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公司及本次发行的以下事项及风险: 一、一、 发行方案发行方案 本次发行方案经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1,791.0667 万股。本次发行优先进行新股发行(“新股发行”

4、指公司向投资者公开发行新股,下同) ,新股发行数量不超过 1,791.0667 万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要用于筹集公司发展需要的资金; 新股发行数量根据公司实际的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具体数量由公司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定价情况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在上述发行数量上限内协商确定。 二、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承诺事项二、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承诺事项 (一)主要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一)主要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王宣、实际控制人王宣、

5、李茂顺、陈建华、廖才勇承诺: (1)除非公司撤回上市申请,否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在上述期限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4)在离职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5)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

6、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3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则本人的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不因其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 而放弃履行承诺; (6)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7)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

7、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8)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 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2、公司股东大正咨询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

8、动延长六个月; (3)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4)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3、公司股东深创投承诺: (1) 自承诺人成为公司股东并完成相应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重庆新大正物

9、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4 份。 4、公司副总经理王萍,总经理助理柯贤阳、何小梅、况川,财务负责人熊淑英,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翁家林,总经理助理何小梅的配偶陆荣强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在上述期限满后,本人(或配偶)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3)在离职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4)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

10、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六个月的锁定期;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 (5)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5、公司监事彭波、胡伶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在上述期限满后,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

11、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3)在离职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4)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6、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5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二)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

12、行前,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王宣、大正咨询、李茂顺、罗渝陵,分别直接持有公司 38.57%、23.26%、9.31%、5.58%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其在锁定期满后根据需要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其所持公司股票。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1、实际控制人王宣、李茂顺、陈建华、廖才勇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对发行人的发展前景充满信心,拟长期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2)若本人减持持有发行人的股份,需满足以下前提条件:本人承诺的持有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均届满;本人如发生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均已经全额

13、承担赔偿责任。 (3)若在锁定期届满后第一年内减持的,减持比例将不超过本次发行时本人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数额的 25%; 若在锁定期届满后第二年内减持的, 减持比例不超过本次发行时本人所持有发行人全部股份数额的 25%。 上述减持数量均以不影响本人对公司实际控制权且不影响法律法规对董监高减持要求为限。 上述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4)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转让发行人股票。实施减持行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予以公告。 2、公司股东大正咨询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对发行人的发展前景充满信心,拟长期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2

14、)若本企业减持持有发行人的股份,需满足以下前提条件:本企业承诺的持有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均届满;本人如发生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均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3)若在锁定期届满后第一年内减持的,减持比例将不超过本次发行时本企业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数额的 25%; 若在锁定期届满后第二年内减持的, 减持比例不超过本次发行时本企业所持有发行人全部股份数额的 25%。 上述减持数量均以不影响本企业对公司实际控制权且不影响法律法规对董监高减持要求为限。上述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6 (4)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深

15、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转让发行人股票。实施减持行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予以公告。 3、公司股东罗渝陵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对发行人的发展前景充满信心,拟长期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2)若本人减持持有发行人的股份,需满足以下前提条件:本人承诺的持有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均届满;本人如发生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均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3)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逐步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4)将通过深圳

16、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转让发行人股票。实施减持行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予以公告。 4、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上述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由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承诺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的事实及原因;承诺人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由发行人董事会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承诺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承诺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的损失。 三、 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

17、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三、 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股价的预案 (一)公司股价稳定预案(一)公司股价稳定预案 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主要内容如下: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7 公司制定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低于最近一年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触发条件 公司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

18、,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 本公司及本预案中提及的其他主体将依照本预案的约定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的复权调整。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发行人回购公司股份、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以及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在上市后三年内每次触发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时, 公司将及时依次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1)发行人回购股份 自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之日起 10 个交易

19、日内,若公司控股股东、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公司董事会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将在上述送达通知事项期满后 10 个交易日内制定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的预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预案包括回购股份数量、回购价格或价格区间、回购实施期限、回购股份的处理、回购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回购所需资金的来源、回购对公司股价的影响等内容。在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1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可终止实施回购计划。 公司在公告回购公司股票预案后 3 个月内实施回购公司股份。 公司单次用于回购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

20、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连续十二个月内回购比例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股份总额的 2%。 (2)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自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控股股东向公司董事会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通知至少包括控股股东拟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8 或价格区间、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在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1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控股股东可终止实施增持计划。 公司控股股东在增持计划按期实施后或增持计划终止后 2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书面送达增持计划实施情况或

21、增持计划终止情况通告, 通告至少包括控股股东已增持股份数量、增持股价价格区间或增持计划终止情况等。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自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通知至少包括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或价格区间、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在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1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终止实施增持计划。公司非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计划按期实施后或增持计划终止后 2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书面送达增持计

22、划实施情况或增持计划终止情况通告, 通告至少包括已增持股份数量、增持股价价格区间或增持计划终止情况等。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自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之日起 3 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份。连续十二个月内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累计增持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及公司对其现金股利分配总额(税后)之和的 20%。 若上述期间内存在 N 个交易日限制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应期限顺延 N 个交易日。 (4)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5)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

23、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二)与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相关的承诺(二)与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相关的承诺 1、公司的承诺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 如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 ,即触及启动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9 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公司应在发生上述情形的最后一个交易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严格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票。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具

24、体实施方案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2、控股股东的承诺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 如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 ,即触及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本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严格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增持公司股份,并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

25、如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 ,即触及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严格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增持公司股份。 上述承诺对公司未来新任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同样的约束力。 四、 相关各方关于信息披露文件四、 相关各方关于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公司关于信息(一)公司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披露

26、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 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证券监管部门对本公司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10 前述事实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本公司将启动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回购价格按照回购时本公司的股票市场价格,以及本次发行价格加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如公司股票有分红、 派息、 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

27、权、除息事项,回购股权及回购价格将相应调整)价格孰高原则确定。 如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被依法认定之日起 30 日内,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方式和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和金额确定。 (二)控股股东王宣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二)控股股东王宣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 本人承诺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8、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被依法认定之日起 30 日内,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方式和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和金额确定。 如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而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自赔偿责任被依法认定之日起 30 日内未启动履行上述承诺,则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及获取红利(如有) ,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承诺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三)实际控制人王宣、李茂顺、陈建华、廖才勇关于信息披露(三)实际控制人王宣、李茂顺、陈

29、建华、廖才勇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的承诺 本人承诺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被依法认定之日起 30 日内,本人将依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11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方式和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和金额确定。 如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而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自赔偿责任被依法认

30、定之日起 30 日内未启动履行上述承诺,则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及获取红利(如有) ,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承诺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信息披露的承(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诺 本人承诺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

31、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证券监管部门对新大正前述事实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 5 日内,本人将依法及时提议召集召开新大正董事会、股东大会,并在相关会议中就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如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被依法认定之日起 30 日内,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赔偿方式和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 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和金额确定。 如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而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自赔偿责任被依法认定之日起 30 日内未启动履行上述承诺,则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

32、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停止在新大正领取薪酬,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承诺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五五)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保荐机构承诺:长江保荐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的、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长江保荐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12 的、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长江保荐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

33、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审计机构承诺: 本所为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因本所为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律师承诺: 本所为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本所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

34、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 本所将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本评估机构为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 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公司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

35、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五、关于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相关承诺五、关于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相关承诺 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13 公司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将大幅增加。尽管募集资金投资

36、项目是建立在充分的市场调研、慎重的可行性分析研究基础上,并结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状况而确定,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及实施需要一定周期,在此期间内,公司每股收益指标将可能出现一定幅度下降的风险,投资者即期回报可能被摊薄。本次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及承诺,已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一)公司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方面的承诺公司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方面的承诺 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1、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2、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37、 3、保证稳健经营的前提下,充分发挥竞争优势,开展相关多元化,进一步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二)(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方面的承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方面的承诺 为保障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公司目前无股权激励计划。若未来进行股权

38、激励,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三) 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方面(三) 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方面的承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14 六、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六、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责任主体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的承诺(一)发行人的承诺 如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并

39、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控股股东王宣,实际控制人王宣、李茂顺、陈建华、廖才勇,特此承诺,如违反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则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2、给投

40、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4、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 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违反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则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4、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 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

41、人员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15 (四)公司股东的承诺(四)公司股东的承诺 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承诺, 如违反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则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2、因依赖股东所作承诺给发行人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发行人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 3、因违反承诺而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4、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 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七、公司上市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七、公司上市前

42、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经 2019 年 2 月 20 日召开的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股票发行当年所实现的净利润和发行前一年末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八、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八、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 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方式(二)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采取现金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 其中优先以

43、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分红的条件及比例(三)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16 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进行分红: 1、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的10%, 且最近三年以

44、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2、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45、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上述重大资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任一情形: (1)

46、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或购买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 30%或资产总额的 20%; (2)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3)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17 (四)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四)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 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

47、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六)决策程序和机制(六)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经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8、。 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 但董事会未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大会提交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七)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七)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 、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或调整分红回报规划及计划。 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监事

49、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18 事应当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采用网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提供参会表决条件。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因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而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2、因出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而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营

50、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之比均低于 20%; 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八)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九)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和调整机制(九)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和调整机制 1、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应当在总结之前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 充分考虑公司所面临各项因素, 以及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 、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确定是否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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