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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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全文)山东省安排生育条例(全文)为了限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养,制定了山东省安排生育条例,下面是条例的具体内容。山东省安排生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实行安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限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养,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安排生育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状况,制定本条例。其次条 实行按安排生育人口,严禁安排外生育。夫妻双方均有实行安排生育的义务。第三条 安排生育工作要坚持思想教化为主,同时实行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安排生育工作的领导,把生育人口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安排,坚持安排生育工作同经

2、济建设一起抓,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各种形式的责任制,把安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依据。其次章 晚婚、晚育和节制生育第五条 提倡晚婚、晚育。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晚婚并按安排生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第六条 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对确有实际困难和特别状况的夫妻可以允许有间隔的再生一个孩子,但无论什么状况都不准生第三胎。第七条 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其次个孩子的,可按安排予以支配:(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二)经县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三)曾患

3、不育症,经主管部门批准收养了一个孩子后又怀孕要求生育的;(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六)夫妻一方是烈士的独生子女或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的;(七)夫妻一方系非遗传性残废或因公致残失去劳动实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八)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系未生育的。第八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的,除执行第七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其次个孩子的,也可按安排予以支配;(一)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如女家姊妹数人,只照看一人);(

4、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又只生一个孩子,其他兄弟均已丢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孩子的;(三)定居在与内陆不连结的海岛渔民、农夫。第九条 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业户口、要求再生育的, 可按安排生其次个孩子。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要求再生育的,可按安排再生育一个孩子:(一)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孩子,均依法判随前婚配偶, 新组合的家庭无子女的;(二)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在我省定居的中国台湾、港澳同胞,其子女在国外或中国台湾、港澳定居,身边无子女的。第十一条 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要求生育的,女方须年满三十周岁以上,经县级安排生育部门批准,在生育安排指标

5、内支配生育。对虽符合生育二胎规定的,仍激励提倡自愿只生一个孩子。第三章 生育安排管理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据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人口发展安排,科学制定本辖区生育安排,并逐级落实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通过民主探讨,将生育指标落实到人。落实生育指标时,符合晚婚晚育年龄的,应优先支配。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超安排支配生育。第十四条 实行生育证制度,持有生育证的夫妻方可生育。依法结婚后要求生育第一个孩子的,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生育证。符合其次章规定要求再生育孩子的,由

6、夫妻双方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安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发给生育证。第十五条 流淌人口的安排生育管理,由省安排生育委员会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详细方法。第四章 优生和节育措施第十六条 提倡优生优育。结婚和生育应接受优生指导,逐步推行婚前健康检查。第十七条 经县以上医院检查确诊患有可能造成下一代出现严峻缺陷或严峻遗传性疾病的,禁止生育,已怀孕的,应终止妊娠。第十八条 凡有生育实力而无生育指标的育龄夫妻,都应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提倡已生育一个孩子的妇女放置宫内节育器,已有两个以上孩子的夫妻一方落实绝育措施。安排外怀孕的应实行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第十九条 节育手术须由

7、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技术人员,在具备手术条件的地方,严格按操作规程实施,确保受术者的平安与健康。其次十条 施行绝育手术后,因状况改变允许再生育的,经本人申请,县级安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可在指定的医疗单位施行吻合手术。其次十一条 经县以上安排生育技术指导组鉴定,确因节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后遗症,予以免费治疗。治疗期间,是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照发;病休超过一年的参照劳保规定处理;是农夫和城镇居民生活困难的由所在基层组织和单位赐予照看,或由当地人民政府酌情赐予临时救济。第五章 安排生育管理机构其次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生育委员会是安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次十三条 乡(镇

8、)人民政府和城镇街道办事处设安排生育办公室,配备安排生育专职干部,负责安排生育日常工作。其次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城镇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做好安排生育工作。其次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依据须要设立安排生育机构或配备安排生育专职或兼职干部。其次十六条 县级以上安排生育技术指导组,负责处理节育技术工作中发生的纠纷。县、乡安排生育服务站,负责安排生育的宣扬教化、节育技术和药具服务工作。其次十七条 安排生育、民政、公安、司法、安排、财政、教化、科技、卫生、医药、工商、文化、新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应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安排生育工作。第六章

9、 嘉奖其次十八条 男女双方按晚婚要求结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两周;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两个月。以上增加的假期,视为出勤。对实行晚婚、晚育的农业人员,可免去一年的集体义务劳动工。其次十九条 生育一个孩子后实行节育措施不再生育的,经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核实,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独生子女证,凭证享受以下待遇:(一)夫妻均为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不少于五元,由双方所在单位分担;夫妻均为农业人口的,从集体提留或乡(镇)、村企业留利中每年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不少于六十元,或实行其他嘉奖形式;夫妻一方为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另

10、一方为农夫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独生子女保健费从领取独生子女证之月起,到独生子女满十四周岁止。独生子女保健费的来源,行政事业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开支,企业单位从企业基金中开支,城镇无业居民从安排生育费中开支。城镇非农业户口的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独生子女保健费的来源,按有关规定执行。(二)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三)独生子女优先入托、入学、就医、招工,从小学到中学免缴学费。城镇安排住房、农村划分宅基地应优先照看独生子女户。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又生二胎的,收回其独生子女证,停止享受以上待遇,并追回已发的全部嘉奖。第三

11、十条 对符合条件允许生其次个孩子,而自愿只要一个孩子的夫妻,由所在单位赐予表彰,并赐予物质嘉奖。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各有关部门对从事安排生育工作的人员应予关切、支持和爱护。在安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果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予以表彰和嘉奖。第七章 惩罚第三十二条 对不按安排生育规定而怀孕的,应劝服教化其实行措施中止妊娠。经教化无效仍生育者,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凡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不按安排生育第一胎的,从夫妻双方月工资收入中各征收百分之十的超安排生育子女费(以下简称超生费)。征收期限,从怀孕之月起至支配生育指标之月止,最长不超过二年。符合二胎生育规定但无生育证而生育

12、其次胎的,从夫妻双方月工资收入中各征收百分之二十的超生费。征收期限,从怀孕之月起至支配生育指标之月止,最长不超过三年。(二)凡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不符合二胎生育规定,生育其次胎以上的,夫妻双方各降低工资二至三级,三年内不予提职、晋级,不得评为先进生产者(工作者),并赐予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三)凡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不按安排生育的,其孕期检查费、接生费和住院费自理,产假期间不发工资,不享受孩子入托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四)对不按安排生育的农业人口和城镇居民征收超生费标准和惩罚措施,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超生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征收,安排生育部门负责管理,用于安

13、排生育事业。详细管理、运用方法由省安排生育委员会和省财政厅制定。第三十三条 对非婚生育的从重惩罚。严禁私自收养孩子,违者视同安排外生育,并按子女总数计胎次赐予惩罚。第三十四条 严禁溺婴、弃婴、虐待女婴或女婴的生母,违者视情节赐予行政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阻碍和破坏安排生育行为之一者,可依据情节轻重,赐予行政处分或行政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采纳窝藏、躲生、弄虚作假等手段对抗安排生育的;(二)破坏节育措施,伪造安排生育证明的;(三)阻碍安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羞辱、损害安排生育工作人员的;(四)玩忽职守造成手术事故的;(五)从事安排生育的工作人

14、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徇私舞弊的。第三十六条 对按本条例规定作出的惩罚确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惩罚确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惩罚确定单位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确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确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的,惩罚确定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惩罚确定不执行的,作出惩罚确定的单位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七条 对突破人口生育安排或出现安排外生育的单位,由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赐予指责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详细应用中的问题由山东省安排生育委员会说明。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施行。一九八0年三月三十一日山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关于安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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