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民法总论知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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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基础知识民法总论知识 民法总论是民法的入门课,是民法后续相关课程的基础课,也是法律硕士生和民商法探讨生的专业基础课。下面是学习啦我为大家整理的公共基础学问民法总论学问,供大家共享。 公共基础学问民法总论学问:民法的调整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其次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同等主 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即民法调整的对象就是同等主体之 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公共基础学问民法总论学问: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 准则。 1.民事主体地位同等原则 当事人

2、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同等。即使国家参加某一民事关系,其与对方当事人在民法上的地位 也是同等的。 2.自愿和公允原则 (1)自愿原则,也就是传统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可以基于自己 的自由意志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但是,民事主体的意志自由不是肯定的,其不得违反法律 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公允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允观念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等价有偿原则 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移转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根据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利益。要留意的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的状况下,财产移转也可以是 不等价的或无偿的。 4、诚恳信用原则 诚恳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恳信用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实 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双方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 5、民事权利受法律爱护原则 民法是以权利为核心的法,当然要以爱护民事权利为基本原则。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需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假如行使权利损害同 样受到爱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民事活动首先必需遵遵守法律律,法律没有规 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及习惯,行政权力应当敬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

4、 秩序。 公共基础学问民法总论学问:民事主体 (一)自然人 凡具有我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民法上,公民与自然人是通用的。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实力 民事权利实力是指享受民事权利、担当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实力是法律所给予的。公民民 事权利实力的特征有:公民的民事权利一律同等;内容广泛。 公民从诞生时起到死亡时止,都具有民事权利实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担当民事义务。诞生的时 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诞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 认定。公民的民事权利实力最终死亡。民法上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公民一旦死亡,则丧 失民事权利实力,不再

5、是民事主体,其生前的婚姻关系歼灭,其财产权和财产义务依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人身权歼灭。但作者死亡后,其生前享有的著作权、人身权仍旧受爱护,并且我国的人身权制度还爱护 死者的名誉。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实力 民事行为实力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担当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既包括进行合 法行为从而取得民事权利义务的资格,而且包括进行违法行为而担当相应的民事责任的资格。民事行 为实力的享有,以享有的民事权利实力为前提。但并非全部民事主体都有民事行为实力。 3、自然人民事行为实力的分类 (1)完全民事行为实力。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实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 活动,是完全民事行

6、为实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 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实力人。当然,这里还要求当事人精神健康、智力健全。 (2)限制民事行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 适应的民事活动。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 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 方面认定。不能完全分辨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 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限制民事行为

7、 实力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 度、本人的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由监护人担当。 (3)无民事行为实力。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实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 动。不能分辨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实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无民事行为实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由其监护人担当。 4、自然人的居处 (1)居处。公民的居处指公民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场所。公民的居处是确定诉讼上地域管 辖的一个重要依据,也是国际私法上确定准据法的一个重要

8、依据。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居处,常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居处地之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 地方,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2)居处的变更。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人另一地之前,无常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 地为居处。 (3)户籍与身份证。户籍是对自然人按户进行登记并予以出证的法定文件。户籍记载的自然人的 姓名、诞生日期、婚姻状况、亲属关系等,皆有法律上的证明效力。居民身份证是证明16周岁以上的自 然人的姓名、性别、民族、诞生、住址等居民身份资格的法定文件。身份证是为了便利自然人的活动,从 原来的户口登记簿中分化出来的,它以个人为登记单位,以便利自然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对自己身份 的证明。

9、(二)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与个人合伙 1.个体工商户 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 字号,并因而享有对字号的名称权。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以业主为诉讼当事人。起字号的个体工 商户,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 2.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3、个人合伙 个人合伙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根据协议,各自供应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1)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包括资金、实物以及技术等,法律未明确

10、规定合伙人投人的财产(即其出 资)的归属,但规定合伙人投人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运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 有,根据共有规则处理。 (2)个人合伙的债务担当。每个合伙人仅以自己的个人财产对合伙债务担当清偿责任;每个合伙人 都有义务清偿全部合伙债务,不管合伙人内部是如何约定债务担当的;合伙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部分或 者全部合伙人主见其债权;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担当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三)法人 1.法人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实力和民事行为实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担当民事义务的组织。其特 征有: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法人享有民事权利实力;法人有独立

11、的民事权利、义务、责任。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包括: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 立担当民事责任。 2.法人的民事权利实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实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须要有关机关登记的法人,经核准登记之日为法人的成 立之日。法人的民事权利实力到法人终止时歼灭。须要有关机关登记的法人的终止,是指注销登记。 3、法人的民事行为实力 法人民事行为实力起先和歼灭的时间,与民事权利实力相同,即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 歼灭。法人民事行为实力的范围各不相同,其大小确定于民事权利实力。 4、法人的责任实力 法人的责任实力指法人在其权利实力范围内对自己所为违法行为担当民事责任的实力或资格。 猜你喜爱: 1.公共基础学问民法篇 2.公共基础学问民法考点 3.公共基础学问民法练习题及解析 4.事业单位考试民法常识练习题选择题与答案 5.公共基础学问法律常识题库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9页 共9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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