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派驻地方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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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北京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第一条 根据自然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北京局是经中央授权由自然资源部向地方派驻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机构规格为正司局级。第三条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北京局代表国家自然资源总督察履行自然资源督察职责,负责对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所辖地方政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督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一)督察地方政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

2、源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等情况;(二)督察地方政府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等土地开发利用与管理情况;(三)督察地方政府落实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生态保护修复、矿产资源保护及开发利用监管等职责情况;(四)督察地方政府实施国土空间规划情况,重点是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2控制线情况;(五)对涉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态保护重大问题开展督察;(六)按照有关规定对地方政府负责人开展约谈,移交移送问题线索;(七)督察地方政府组织实施整改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责令限期整改建议;(八)承办国家自然资源总督察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四条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北京

3、局人员编制 48 名。其中:局长 1 名,副局长 2 名,纪检组长 1 名,督察专员 4名,主任 8 名,副主任 9 名,其他工作人员 23 名。第五条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北京局设下列 8 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局内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有关会议安排、机要文电、信息公开、政务督查、宣传、档案、保密、安全、人事、财务、资产、后勤等工作。负责党建、纪检、群团工作。负责有关综合文稿起草。负责有关事务的协调联络。人员编制:8 名。其中,主任 1 名,副主任 2 名,专职党务纪检工作人员 1 名,其他工作人员 4 名。(二)督察统筹室。负责统筹管理督察业务。负责拟订督察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等,提出组织实

4、施建议。负责3督察业务制度建设。负责督察成果的汇总、分析、上报、利用等工作。负责统一实施自然资源督察有关工作的衔接。承担督察调研、信息化工作。人员编制:5 名。其中,主任 1 名,副主任 1 名,其他工作人员 3 名。(三)督察监督室。负责监督检查督察业务。负责督察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执行过程和质量的监督。拟订督察业务质量管控规范和标准。负责督察文书及约谈、移交移送、限期整改等建议的审核和实施情况的监督。负责对重大问题组织开展督察,组织办理领导批办、突发应急等业务相关事项。牵头组织办理行政复议、诉讼、举报线索处理等工作。人员编制:4 名。其中,主任 1 名,副主任 1 名,其他工作人员 2 名。

5、(四)督察一室。负责对北京市的自然资源督察工作。负责具体执行督察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督察地方政府履行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职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及落实重要控制线情况等。负责督察发现的问题整改核查,提出约谈、移交移送、限期整改等建议。承办有关交办事项。人员编制:4 名。其中,主任 1 名,副主任 1 名。其他4工作人员 2 名。(五)督察二室。负责对天津市的自然资源督察工作。负责具体执行督察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督察地方政府履行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职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及落实重要控制线情况

6、等。负责督察发现的问题整改核查,提出约谈、移交移送、限期整改等建议。承办有关交办事项。人员编制:4 名。其中,主任 1 名,副主任 1 名。其他工作人员 2 名。(六)督察三室。负责对河北省的自然资源督察工作。负责具体执行督察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督察地方政府履行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职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及落实重要控制线情况等。负责督察发现的问题整改核查,提出约谈、移交移送、限期整改等建议。承办有关交办事项。人员编制:5 名。其中,主任 1 名,副主任 1 名。其他工作人员 3 名。(七)督察四室。负责对山西省的自然资源督察工作。负责具体执

7、行督察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督察地方政府履行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职责,自然5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及落实重要控制线情况等。负责督察发现的问题整改核查,提出约谈、移交移送、限期整改等建议。承办有关交办事项。人员编制:5 名。其中,主任 1 名,副主任 1 名。其他工作人员 3 名。(八)督察五室。负责对内蒙古自治区的自然资源督察工作。负责具体执行督察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督察地方政府履行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职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及落实重要控制线情况等。负责督察发现的问题整改核查,提出约谈、移交移送、

8、限期整改等建议。承办有关交办事项。人员编制:5 名。其中,主任 1 名,副主任 1 名。其他工作人员 3 名。第六条 完善督察工作设计、控制、制衡机制,健全督察管理、督察实施、督察监督既相互衔接又相互制约的工作制度。第七条 督察工作不改变、不取代地方政府及其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管理职权,不直接查处案件。第八条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北京局的督察业务支撑由部6属事业单位按其职责予以保障,督察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可由督察区域内的部属事业单位承担,后勤服务工作可实行社会化管理。第九条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北京局分党组的设置和工作规则,以及机关党群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本规定由部人事司

9、负责解释,其调整由部人事司按规定程序办理。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7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沈阳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第一条 根据自然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沈阳局是经中央授权由自然资源部向地方派驻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机构规格为正司局级。第三条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沈阳局代表国家自然资源总督察履行自然资源督察职责,负责对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及所辖地方政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督察工作的集中统一

10、领导。主要职责是:(一)督察地方政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8源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等情况;(二)督察地方政府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等土地开发利用与管理情况;(三)督察地方政府落实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生态保护修复、矿产资源保护及开发利用监管等职责情况;(四)督察地方政府实施国土空间规划情况,重点是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情况;(五)对涉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态保护重大问题开展督察;(六)按照有关规定对地方政府负责人开展约谈,移交移送问题线索;(七)督察地方政府组织实施整改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责令限期整改建议;(八)承

11、办国家自然资源总督察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四条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沈阳局人员编制:38 名。其中,局长 1 名,副局长 2 名,纪检组长 1 名,督察专员 3名,主任 7 名,副主任 7 名,其他工作人员 17 名。第五条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沈阳局设下列 7 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局内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有关会议安排、机要文电、信息公开、政务督查、宣传、档案、9保密、安全、人事、财务、资产、后勤等工作。负责党建、纪检、群团工作。负责有关综合文稿起草。负责有关事务的协调联络。人员编制:6 名。其中,主任 1 名,副主任 1 名,专职党务纪检工作人员 1 名,其他工作人员 3 名。(二)督察统筹室。

12、负责统筹管理督察业务。负责拟订督察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等,提出组织实施建议。负责督察业务制度建设。负责督察成果的汇总、分析、上报、利用等工作。负责统一实施自然资源督察有关工作的衔接。承担督察调研、信息化工作。人员编制:5 名。其中,主任 1 名,副主任 1 名,其他工作人员 3 名。(三)督察监督室。负责监督检查督察业务。负责督察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执行过程和质量的监督。拟订督察业务质量管控规范和标准。负责督察文书及约谈、移交移送、限期整改等建议的审核和实施情况的监督。负责对重大问题组织开展督察,组织办理领导批办、突发应急等业务相关事项。牵头组织办理行政复议、诉讼、举报线索处理等工作。人员编制:4

13、 名。其中,主任 1 名,副主任 1 名,其他工作人员 2 名。(四)督察一室。负责对辽宁省的自然资源督察工作。10负责具体执行督察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督察地方政府履行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职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及落实重要控制线情况等。负责督察发现的问题整改核查,提出约谈、移交移送、限期整改等建议。承办有关交办事项。人员编制:4 名。其中,主任 1 名,副主任 1 名,其他工作人员 2 名。(五)督察二室。负责对吉林省的自然资源督察工作。负责具体执行督察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督察地方政府履行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职责,自然资源

14、开发利用中的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及落实重要控制线情况等。负责督察发现的问题整改核查,提出约谈、移交移送、限期整改等建议。承办有关交办事项。人员编制:4 名。其中,主任 1 名,副主任 1 名。其他工作人员 2 名。 (六)督察三室。负责对黑龙江省的自然资源督察工作。负责具体执行督察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督察地方政府履行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职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及落实重要控制线情况等。负责督察发现的问题整改11核查,提出约谈、移交移送、限期整改等建议。承办有关交办事项。人员编制:4 名。其中,主任 1 名,副主任 1 名。其他工

15、作人员 2 名。(七)督察四室。负责对大连市的自然资源督察工作。负责具体执行督察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督察地方政府履行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职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及落实重要控制线情况等。负责督察发现的问题整改核查,提出约谈、移交移送、限期整改等建议。承办有关交办事项。人员编制:4 名。其中,主任 1 名,副主任 1 名。其他工作人员 2 名。第六条 完善督察工作设计、控制、制衡机制,健全督察管理、督察实施、督察监督既相互衔接又相互制约的工作制度。第七条 督察工作不改变、不取代地方政府及其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管理职权,不直接

16、查处案件。第八条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沈阳局的督察业务支撑由部属事业单位按其职责予以保障,督察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可由督察区域内的部属事业单位承担,后勤服务工作可实12行社会化管理。第九条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沈阳局分党组的设置和工作规则,以及机关党群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本规定由部人事司负责解释,其调整由部人事司按规定程序办理。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自然资源督察上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第一条 根据自然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上海局是经中央授权由自然资源部向地方派驻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机构规格为正司局级。

17、13第三条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上海局代表国家自然资源总督察履行自然资源督察职责,负责对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宁波市、厦门市人民政府及所辖地方政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督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一)督察地方政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等情况;(二)督察地方政府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等土地开发利用与管理情况;(三)督察地方政府落实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生态保护修复、矿产资源保护及开发利用监管等职责情况;(四)督察

18、地方政府实施国土空间规划情况,重点是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情况;(五)对涉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态保护重大问题开展督察;(六)按照有关规定对地方政府负责人开展约谈,移交移送问题线索;(七)督察地方政府组织实施整改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责令限期整改建议;(八)承办国家自然资源总督察交办的其他任务。14第四条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上海局人员编制:42 名。其中,局长 1 名,副局长 2 名,纪检组长 1 名,督察专员 4名,主任 8 名,副主任 8 名,其他工作人员 18 名。第五条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上海局设下列 8 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局内日常运转工作。负

19、责有关会议安排、机要文电、信息公开、政务督查、宣传、档案、保密、安全、人事、财务、资产、后勤等工作。负责党建、纪检、群团工作。负责有关综合文稿起草。负责有关事务的协调联络。人员编制:6 名。其中,主任 1 名,副主任 1 名,专职党务纪检工作人员 1 名,其他工作人员 3 名。(二)督察统筹室。负责统筹管理督察业务。负责拟订督察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等,提出组织实施建议。负责督察业务制度建设。负责督察成果的汇总、分析、上报、利用等工作。负责统一实施自然资源督察有关工作的衔接。承担督察调研、信息化工作。人员编制:4 名。其中,主任 1 名,副主任 1 名,其他工作人员 2 名。(三)督察监督室。负责

20、监督检查督察业务。负责督察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执行过程和质量的监督。拟订督察业务质量管控规范和标准。负责督察文书及约谈、移交移15送、限期整改等建议的审核和实施情况的监督。负责对重大问题组织开展督察,组织办理领导批办、突发应急等业务相关事项。牵头组织办理行政复议、诉讼、举报线索处理等工作。人员编制:4 名。其中,主任 1 名,副主任 1 名,其他工作人员 2 名。(四)督察一室。负责对上海市的自然资源督察工作。负责具体执行督察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督察地方政府履行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职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及落实重要控制线情况等。负责督察发现的

21、问题整改核查,提出约谈、移交移送、限期整改等建议。承办有关交办事项。人员编制:4 名。其中,主任 1 名,副主任 1 名。其他工作人员 2 名。(五)督察二室。负责对浙江省的自然资源督察工作。负责具体执行督察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督察地方政府履行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职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及落实重要控制线情况等。负责督察发现的问题整改核查,提出约谈、移交移送、限期整改等建议。承办有关交办事项。16人员编制:4 名。其中,主任 1 名,副主任 1 名。其他工作人员 2 名。(六)督察三室。负责对福建省的自然资源督察工作。负责具体执行督察工作计划

22、和实施方案。负责督察地方政府履行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职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及落实重要控制线情况等。负责督察发现的问题整改核查,提出约谈、移交移送、限期整改等建议。承办有关交办事项。人员编制:4 名。其中,主任 1 名,副主任 1 名。其他工作人员 2 名。(七)督察四室。负责对宁波市的自然资源督察工作。负责具体执行督察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督察地方政府履行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职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及落实重要控制线情况等。负责督察发现的问题整改核查,提出约谈、移交移送、限期整改等建议。承办有

23、关交办事项。人员编制:4 名。其中,主任 1 名,副主任 1 名。其他工作人员 2 名。(八)督察五室。负责对厦门市的自然资源督察工作。负责具体执行督察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督察地方政17府履行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职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及落实重要控制线情况等。负责督察发现的问题整改核查,提出约谈、移交移送、限期整改等建议。承办有关交办事项。人员编制:4 名。其中,主任 1 名,副主任 1 名。其他工作人员 2 名。第六条 完善督察工作设计、控制、制衡机制,健全督察管理、督察实施、督察监督既相互衔接又相互制约的工作制度。第七条 督察工作不改变

24、、不取代地方政府及其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管理职权,不直接查处案件。第八条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上海局的督察业务支撑由部属事业单位按其职责予以保障,督察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可由督察区域内的部属事业单位承担,后勤服务工作可实行社会化管理。第九条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上海局分党组的设置和工作规则,以及机关党群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本规定由部人事司负责解释,其调整由部人事司按规定程序办理。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8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南京局19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第一条 根据自然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南京

25、局是经中央授权由自然资源部向地方派驻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机构规格为正司局级。第三条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南京局代表国家自然资源总督察履行自然资源督察职责,负责对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人民政府及所辖地方政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督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一)督察地方政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等情况;(二)督察地方政府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等土地开发利用与管理情况;(三)督察地方政府落实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生

26、态保护修复、矿产资源保护及开发利用监管等职责情况;(四)督察地方政府实施国土空间规划情况,重点是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情况;(五)对涉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态保护重大问题20开展督察;(六)按照有关规定对地方政府负责人开展约谈,移交移送问题线索;(七)督察地方政府组织实施整改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责令限期整改建议;(八)承办国家自然资源总督察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四条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南京局人员编制:34 名。其中,局长 1 名,副局长 2 名,纪检组长 1 名,督察专员 2名,主任 6 名,副主任 7 名,其他工作人员 15 名。第五条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南京局设

27、下列 6 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局内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有关会议安排、机要文电、信息公开、政务督查、宣传、档案、保密、安全、人事、财务、资产、后勤等工作。负责党建、纪检、群团工作。负责有关综合文稿起草。负责有关事务的协调联络。人员编制:8 名。其中,主任 1 名,副主任 2 名,专职党务纪检工作人员 1 名,其他工作人员 4 名。(二)督察统筹室。负责统筹管理督察业务。负责拟订督察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等,提出组织实施建议。负责督察业务制度建设。负责督察成果的汇总、分析、上报、利用等工作。负责统一实施自然资源督察有关工作的衔接。21承担督察调研、信息化工作。人员编制:4 名。其中,主任 1

28、名,副主任 1 名,其他工作人员 2 名。(三)督察监督室。负责监督检查督察业务。负责督察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执行过程和质量的监督。拟订督察业务质量管控规范和标准。负责督察文书及约谈、移交移送、限期整改等建议的审核和实施情况的监督。负责对重大问题组织开展督察,组织办理领导批办、突发应急等业务相关事项。牵头组织办理行政复议、诉讼、举报线索处理等工作。人员编制:4 名。其中,主任 1 名,副主任 1 名,其他工作人员 2 名。(四)督察一室。负责对江苏省的自然资源督察工作。负责具体执行督察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督察地方政府履行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职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生态保护修复

29、职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及落实重要控制线情况等。负责督察发现的问题整改核查,提出约谈、移交移送、限期整改等建议。承办有关交办事项。人员编制:4 名。其中,主任 1 名,副主任 1 名。其他工作人员 2 名。(五)督察二室。负责对安徽省的自然资源督察工作。22负责具体执行督察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督察地方政府履行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职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及落实重要控制线情况等。负责督察发现的问题整改核查,提出约谈、移交移送、限期整改等建议。承办有关交办事项。人员编制:4 名。其中,主任 1 名,副主任 1 名。其他工作人员 2 名。(六)督察三

30、室。负责对江西省的自然资源督察工作。负责具体执行督察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督察地方政府履行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职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及落实重要控制线情况等。负责督察发现的问题整改核查,提出约谈、移交移送、限期整改等建议。承办有关交办事项。人员编制:4 名。其中,主任 1 名,副主任 1 名。其他工作人员 2 名。第六条 完善督察工作设计、控制、制衡机制,健全督察管理、督察实施、督察监督既相互衔接又相互制约的工作制度。第七条 督察工作不改变、不取代地方政府及其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管理职权,不直接23查处案件。第八条 国家自

31、然资源督察南京局的督察业务支撑由部属事业单位按其职责予以保障,督察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可由督察区域内的部属事业单位承担,后勤服务工作可实行社会化管理。第九条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南京局分党组的设置和工作规则,以及机关党群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本规定由部人事司负责解释,其调整由部人事司按规定程序办理。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4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济南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第一条 根据自然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济南局是经中央授权由自然资源部向地方派驻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机构规格为正司局级。第三条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

32、济南局代表国家自然资源总督察履行自然资源督察职责,负责对山东省、河南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及所辖地方政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督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一)督察地方政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等情况;(二)督察地方政府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等土地开发利用与管理情况;(三)督察地方政府落实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生态25保护修复、矿产资源保护及开发利用监管等职责情况;(四)督察地方政府实施国土空间规划情况,重点是落实

33、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情况;(五)对涉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态保护重大问题开展督察;(六)按照有关规定对地方政府负责人开展约谈,移交移送问题线索;(七)督察地方政府组织实施整改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责令限期整改建议;(八)承办国家自然资源总督察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四条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济南局人员编制:30 名。其中,局长 1 名,副局长 2 名,纪检组长 1 名,督察专员 2名,主任 6 名,副主任 6 名,其他工作人员 12 名。第五条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济南局设下列 6 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局内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有关会议安排、机要文电、信息公开、政务督查

34、、宣传、档案、保密、安全、人事、财务、资产、后勤等工作。负责党建、纪检、群团工作。负责有关综合文稿起草。负责有关事务的协调联络。人员编制:4 名。其中,主任 1 名,副主任 1 名,专职26党务纪检工作人员 1 名,其他工作人员 1 名。(二)督察统筹室。负责统筹管理督察业务。负责拟订督察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等,提出组织实施建议。负责督察业务制度建设。负责督察成果的汇总、分析、上报、利用等工作。负责统一实施自然资源督察有关工作的衔接。承担督察调研、信息化工作。人员编制:4 名。其中,主任 1 名,副主任 1 名,其他工作人员 2 名。(三)督察监督室。负责监督检查督察业务。负责督察工作计划和实施

35、方案执行过程和质量的监督。拟订督察业务质量管控规范和标准。负责督察文书及约谈、移交移送、限期整改等建议的审核和实施情况的监督。负责对重大问题组织开展督察,组织办理领导批办、突发应急等业务相关事项。牵头组织办理行政复议、诉讼、举报线索处理等工作。人员编制:4 名。其中,主任 1 名,副主任 1 名,其他工作人员 2 名。(四)督察一室。负责对山东省的自然资源督察工作。负责具体执行督察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督察地方政府履行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职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及落实重要控制线情况等。负责督察发现的问题整改核查,27提出约谈、移交移送、限期整

36、改等建议。承办有关交办事项。人员编制:4 名。其中,主任 1 名,副主任 1 名,其他工作人员 2 名。(五)督察二室。负责对河南省的自然资源督察工作。负责具体执行督察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督察地方政府履行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职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及落实重要控制线情况等。负责督察发现的问题整改核查,提出约谈、移交移送、限期整改等建议。承办有关交办事项。人员编制:4 名。其中,主任 1 名,副主任 1 名,其他工作人员 2 名。(六)督察三室。负责对青岛市的自然资源督察工作。负责具体执行督察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督察地方政府履行土地、矿产等

37、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职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及落实重要控制线情况等。负责督察发现的问题整改核查,提出约谈、移交移送、限期整改等建议。承办有关交办事项。人员编制:4 名。其中,主任 1 名,副主任 1 名,其他工作人员 2 名。28第六条 完善督察工作设计、控制、制衡机制,健全督察管理、督察实施、督察监督既相互衔接又相互制约的工作制度。第七条 督察工作不改变、不取代地方政府及其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管理职权,不直接查处案件。第八条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济南局的督察业务支撑由部属事业单位按其职责予以保障,督察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可由督察区域内的部属

38、事业单位承担,后勤服务工作可实行社会化管理。第九条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济南局分党组的设置和工作规则,以及机关党群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本规定由部人事司负责解释,其调整由部人事司按规定程序办理。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9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广州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第一条 根据自然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广州局是经中央授权由自然资源部向地方派驻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机构规格为正司局级。第三条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广州局代表国家自然资源总督察履行自然资源督察职责,负责对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及

39、所辖地方政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督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30主要职责是:(一)督察地方政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等情况;(二)督察地方政府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等土地开发利用与管理情况;(三)督察地方政府落实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生态保护修复、矿产资源保护及开发利用监管等职责情况;(四)督察地方政府实施国土空间规划情况,重点是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情况;(五)对涉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

40、生态保护重大问题开展督察;(六)按照有关规定对地方政府负责人开展约谈,移交移送问题线索;(七)督察地方政府组织实施整改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责令限期整改建议;(八)承办国家自然资源总督察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四条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广州局人员编制:35 名。其中,局长 1 名,副局长 2 名,纪检组长 1 名,督察专员 3名,主任 7 名,副主任 7 名,其他工作人员 14 名。第五条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广州局设下列 7 个内设机构:31(一)办公室。负责局内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有关会议安排、机要文电、信息公开、政务督查、宣传、档案、保密、安全、人事、财务、资产、后勤等工作。负责党建、纪检、群团工作。负

41、责有关综合文稿起草。负责有关事务的协调联络。人员编制:4 名。其中,主任 1 名,副主任 1 名,专职党务纪检工作人员 1 名,其他工作人员 1 名。(二)督察统筹室。负责统筹管理督察业务。负责拟订督察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等,提出组织实施建议。负责督察业务制度建设。负责督察成果的汇总、分析、上报、利用等工作。负责统一实施自然资源督察有关工作的衔接。承担督察调研、信息化工作。人员编制:4 名。其中,主任 1 名,副主任 1 名,其他工作人员 2 名。(三)督察监督室。负责监督检查督察业务。负责督察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执行过程和质量的监督。拟订督察业务质量管控规范和标准。负责督察文书及约谈、移交移送、

42、限期整改等建议的审核和实施情况的监督。负责对重大问题组织开展督察,组织办理领导批办、突发应急等业务相关事项。牵头组织办理行政复议、诉讼、举报线索处理等工作。人员编制:4 名。其中,主任 1 名,副主任 1 名,其他32工作人员 2 名。(四)督察一室。负责对广东省的自然资源督察工作。负责具体执行督察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督察地方政府履行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职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及落实重要控制线情况等。负责督察发现的问题整改核查,提出约谈、移交移送、限期整改等建议。承办有关交办事项。人员编制:4 名。其中,主任 1 名,副主任 1 名,其他工

43、作人员 2 名。(五)督察二室。负责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自然资源督察工作。负责具体执行督察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督察地方政府履行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职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及落实重要控制线情况等。负责督察发现的问题整改核查,提出约谈、移交移送、限期整改等建议。承办有关交办事项。人员编制:4 名。其中,主任 1 名,副主任 1 名,其他工作人员 2 名。(六)督察三室。负责对海南省的自然资源督察工作。负责具体执行督察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督察地方政府履行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职责,自然33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实施国土空

44、间规划及落实重要控制线情况等。负责督察发现的问题整改核查,提出约谈、移交移送、限期整改等建议。承办有关交办事项。人员编制:4 名。其中,主任 1 名,副主任 1 名,其他工作人员 2 名。(七)督察四室。负责对深圳市的自然资源督察工作。负责具体执行督察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督察地方政府履行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职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及落实重要控制线情况等。负责督察发现的问题整改核查,提出约谈、移交移送、限期整改等建议。承办有关交办事项。人员编制:4 名。其中,主任 1 名,副主任 1 名,其他工作人员 2 名。第六条 完善督察工作设计、控制、

45、制衡机制,健全督察管理、督察实施、督察监督既相互衔接又相互制约的工作制度。第七条 督察工作不改变、不取代地方政府及其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管理职权,不直接查处案件。第八条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广州局的督察业务支撑由部34属事业单位按其职责予以保障,督察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可由督察区域内的部属事业单位承担,后勤服务工作可实行社会化管理。第九条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广州局分党组的设置和工作规则,以及机关党群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本规定由部人事司负责解释,其调整由部人事司按规定程序办理。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武汉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第一条

46、 根据自然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武汉局是经中央授权由自然资源部向地方派驻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机构规格为正司局级。35第三条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武汉局代表国家自然资源总督察履行自然资源督察职责,负责对湖北省、湖南省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及所辖地方政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督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一)督察地方政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等情况;(二)督察地方政府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

47、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等土地开发利用与管理情况;(三)督察地方政府落实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生态保护修复、矿产资源保护及开发利用监管等职责情况;(四)督察地方政府实施国土空间规划情况,重点是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情况;(五)对涉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态保护重大问题开展督察;(六)按照有关规定对地方政府负责人开展约谈,移交移送问题线索;(七)督察地方政府组织实施整改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责令限期整改建议;(八)承办国家自然资源总督察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四条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武汉局人员编制:33 名。其36中,局长 1 名,副局长 2 名,纪检组长 1 名,督察专

48、员 2名,主任 6 名,副主任 6 名,其他工作人员 15 名。第五条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武汉局设下列 6 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局内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有关会议安排、机要文电、信息公开、政务督查、宣传、档案、保密、安全、人事、财务、资产、后勤等工作。负责党建、纪检、群团工作。负责有关综合文稿起草。负责有关事务的协调联络。人员编制:6 名。其中,主任 1 名,副主任 1 名,专职党务纪检工作人员 1 名,其他工作人员 3 名。(二)督察统筹室。负责统筹管理督察业务。负责拟订督察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等,提出组织实施建议。负责督察业务制度建设。负责督察成果的汇总、分析、上报、利用等工作。负责统一

49、实施自然资源督察有关工作的衔接。承担督察调研、信息化工作。人员编制:4 名。其中,主任 1 名,副主任 1 名,其他工作人员 2 名。(三)督察监督室。负责监督检查督察业务。负责督察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执行过程和质量的监督。拟订督察业务质量管控规范和标准。负责督察文书及约谈、移交移送、限期整改等建议的审核和实施情况的监督。负责对重37大问题组织开展督察,组织办理领导批办、突发应急等业务相关事项。牵头组织办理行政复议、诉讼、举报线索处理等工作。人员编制:4 名。其中,主任 1 名,副主任 1 名,其他工作人员 2 名。(四)督察一室。负责对湖北省自然资源督察工作。负责具体执行督察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督察地方政府履行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职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及落实重要控制线情况等。负责督察发现的问题整改核查,提出约谈、移交移送、限期整改等建议。承办有关交办事项。人员编制:5 名。其中,主任 1 名,副主任 1 名,其他工作人员 3 名。(五)督察二室。负责对湖南省自然资源督察工作。负责具体执行督察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督察地方政府履行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职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及落实重要控制线情况等。负责督察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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