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杭州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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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杭州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936 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有效开展疾病应急救助工作,进一步完善我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4146 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为目标,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明确基金管理机构,规范筹资机制和疾病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对需

2、要紧急救助但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患者快速、高效、有序地实施应急医疗救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设立与筹资(一)基金设立。杭州市本级设立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以及接收中央、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向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以下简称市区)范围内所有医疗机构拨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职能。各县(市)设立县(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和接受中央、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以及向辖区内医疗机构拨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职能。(二)基金筹资。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

3、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区常住人口规模、上一年度疾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和应急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确定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筹资规模,市、区两级应将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所需的补助资金纳入当年年度同级预算,并按要求拨入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户,市、区实行统一记账、单独核算。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当年有结余的,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县(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筹资由县(市)政府确定。鼓励社会各界向各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可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三、疾病应急救助对象和基金支付范围(一)救助对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

4、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医疗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各级原流浪乞讨无主病人的救治办法及救助资金拨付途径不变。(二)基金支付范围。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市区医疗机构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包括:1.无法查明身份且无能力缴费的患者所发生的急救医疗救治费用。2.身份明确但无能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医疗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以及医疗救助资金、公共卫生经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的,由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支付或补助。县(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辖区医疗机构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疾病应急救助

5、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市级及县(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细化、明确疾病救助对象身份确认办法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具体支付范围等。四、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与监督(一)基金管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市、县(市)财政部门在专户中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基金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实行分级管理,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级基金经办机构)为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制定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

6、则。县(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由各县(市)政府确定。市级和县(市)基金经办机构具体承担基金日常管理工作,遵循公开、透明、专业、规范的原则,据实办理医疗机构提出的支付申请,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加强疾病应急救助与现行医疗保障、工伤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的衔接,切实履行职责,杜绝应救不救以及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行为。建立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组成的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联席会议制度,主要承担经市级基金经办机构初审后上报的救助情况、费用审核及相关政策制定、重大事项研究等。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 1 次。各区、县(市)可结合实际建立疾病应急救助

7、基金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本地基金使用审核工作。(二)基金监管。市本级成立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财政局等部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组成的基金监管委员会,负责审议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监督基金运行等。各县(市)成立相应基金监管委员会,负责审议县(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制度及财务预算等重大事项,监督基金运行等。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独立核算,并依法接受外部审计。基金使用、救助的具体事例、费用以及审计报告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筹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五、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流程(一)救助申报。

8、按属地管理原则,市区范围内医疗机构向市级基金经办机构申请支付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各县(市)范围内医疗机构向所在县(市)基金经办机构申请支付县(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二)身份认定。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会同公安、医保、民政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进行审核,确认应急救助患者身份。救助对象身份确认具体办法另行规定。(三)基金核报。各区级医疗机构发生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应在区卫生健康、财政、公安、医保、民政等部门初核的基础上提交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核。在杭的省级医疗机构,市属、市管医疗机构,直接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申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市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申报的疾病应急救助案例进行初审,审核后报市联席会议

9、审核确认。县(市)医疗机构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报由县(市)卫生健康部门初审并报当地联席会议审核确认。(四)基金拨付。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将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的基金核报材料和审核意见及联席会议意见,于 5 个工作日内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于 10 个工作日内将核准的医疗费用直接拨付至相关医疗机构。县(市)可参照执行。(五)基金追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向医疗机构支付欠费后,经查明患者身份或查实患者有负担能力、有其他支付渠道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患者追偿欠费。医疗机构应当将追回资金退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六、明确工作职责(一)相关部门职责。卫生健康部门要督促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进行急救

10、,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坚决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行为;组织人员对各医疗机构申报的救助基金情况进行审核;督促医疗机构欠费追偿。财政部门要落实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合理安排机构的管理费用,加强基金财务管理。医疗保障部门要做好参保患者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保障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对应急救助基金是否符合医保支付范围进行审核;加强与医疗机构的衔接,按规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给予医疗救助。民政部门要协助基金经办机构做好对疾病应急救助对象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公安部门要支持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核查疾病应急救助对象的身

11、份。审计部门要做好基金经办及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二)医疗机构职责。1.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及时、有效地施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诊治。2对疾病应急救助对象急救后发生的欠费,应尽快设法查明欠费患者身份,对有负担能力的患者要及时追偿治疗费用。3协助符合条件的患者按程序向有关救助机构提出申请。4建立疾病应急救助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收治的应急救助对象情况向相关部门通报并进行公示。5严格控制医疗费用,鼓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主动减免无负担能力患者的救治费用,核销救助对象救治费用。七、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

12、项工作落到实处。(二)健全机制,强化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有机衔接;及时总结实践经验,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逐步完善相关政策,进一步健全医疗保障体系,提升服务水平。(三)创新探索,确保长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不断强化责任共担与多方联动机制,密切配合、相互协作,积极探索、创新机制,建立健全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让有需要的疾病应急救助对象及时得到救治。本意见自 2019 年 5 月 17 日起施行,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63 号)同时废止。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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