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内河骨干航道例行养护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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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内河骨干航道例行养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内河骨干航道例行养护管理,巩固骨干 航道建设成果,提高骨干航道例行养护标准和要求,确保航道畅 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浙江省航道管理条 例、交通运输部航道养护管理规定、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 等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京杭运河、长湖申线、杭 申线、湖嘉申线湖州段、杭湖锡线、东宗线、乍嘉苏线、嘉于线 等内河骨干航道的例行养护管理。其他内河骨干航道参照本规定执行。今后通过改造建设达到 四级及以上标准的内河限制性骨干航道,竣工验收接养后按本规 定执行。第三条 内河骨干航道例行

2、养护工程是指以维持现有航道 技术状态、保障航道基础设施正常运行为目的的养护工程,包括 航道疏浚(含公用锚地)、护岸等整治建筑物维修(不含防洪堤及 水利护岸)、应急系缆桩维修、无主碍航物清除、航标及标志标牌 维护(不含专设航标)、航道用地范围内的树木和花草等绿化(以第二十八条 损坏航道设施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航道设施的 建设技术规范和港航管理机构明确的时限等要求自行或者自行委 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予以修复、更换或者重置,及时恢复原状、 消除影响,并承担相应费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应当依法组 织代履行,代履行的具体费用可按照浙江省航道设施重置价格 参考标准支付。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13年7

3、月1日起施行。原内河 骨干航道经常性养护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下简称“航道绿化)养护、港航管理公务码头和锚泊服务区等管 理服务设施维护等例行养护工程和航道巡查、水下断面监测、水 位测报、船舶流量观测等工作。第四条内河骨干航道例行养护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 级管理。省港航管理局负责制定相关管理要求和经费定额,审核安排 年度养护预算,对内河骨干航道例行养护情况进行监督抽查,组 织年度技术考核等工作。设区的市港航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级港航管理机构”) 负责本辖区内的内河骨干航道例行养护工程管理,并可根据实际 情况制订具体的巡查制度和骨干航道例行养护管理细则。县级港航管理机构和市级港航管理机构

4、所属的专门的航道 养护管理单位可根据各市管理细则具体负责日常巡查和有关养护 内容的实施管理。第五条 内河骨干航道例行养护遵循“高标准养护,严要求 管理”的原则,坚持周期性养护与预防性养护相结合方针,按照 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一类维护有关标准执行,确保航道畅 通和航道设施、管理服务设施完好。内河骨干航道维护标准应当按交通运输部航道养护管理规 定的要求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第二章例行养护管理第六条 内河骨干航道例行养护作业可以委托市级港航管 理机构所属的专门的航道养护管理单位实施,但主要养护内容航 道疏浚和护岸整体修复工程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养护作业 单位,合同段可按航道或者航区捆绑方式划分,合

5、同期可为1至3 年。具体按省交通运输厅有关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办法执行。第七条 各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内河骨干航道综合巡 查,建立内河骨干航道综合巡查制度。内河骨干航道全线养护巡 查每月不少于2次,并按航次填写航道巡查现场记录表,如发 现缺陷,应当在次日填写航道养护联系单并附相关图片,按 规定程序上报上级业务部门。上级业务部门应当及时审核确认并 通知养护作业单位按规定时限进行修复、养护。沿线各县级港航管理机构可以对绿化等部分航道养护内容 落实专人看护和奖惩制度。第八条 各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内河骨干航道水下断 面监测,建立内河骨干航道水下断面监测制度。杭嘉湖等地区的 内河骨干航道每2年进行一次

6、水下全断面扫测。其他内河骨干航 道一般每2公里设立一个固定测量断面,每年进行一次断面测量, 在粉沙底质和较易淤积等条件复杂航段以及水灾、干旱等特殊时 期,应当加密测量断面和测量频率。测量外业完成后,应对数据 及时整理、审核、与上次成果进行对比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归 档。第九条 内河骨干航道竣工断面底宽范围内平均淤高10厘 米以上、航道两侧坡脚前5米范围内平均淤高30厘米以上,且淤 积连续长度达到1公里以上时应当安排养护疏浚作业。市级港航 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确认并通知养护作业单位在1个月内完成疏浚 作业。因自然灾害造成骨干航道淤积影响航道正常通航的,应当 安排应急疏浚并在48小时内进场施工。对粉沙

7、土等特殊地质条件的航道,坡脚疏浚应当进行技术论 证。可以根据航道船舶流量和面宽情况安排拓宽疏竣,拓宽疏浚 列入专项养护工程。第十条 内河骨干航道沿线护岸等整治建筑物破损、应急系 缆桩损毁、港航管理公务码头和锚泊服务区等设施破损应当及时 安排修复;也可以根据需修复的工程量和分布情况,集中安排养 护,但至少6个月安排一次集中修复。发现护岸等整治建筑物、港航管理公务码头因前沿掏空等原 因而大量坍塌或者有大量坍塌趋势时,市级港航管理机构在接到 养护联系单后应当立即通知养护作业单位在7天内进场施工,采 取应急养护措施。第十一条 内河骨干航道沿线航标等助航设施应当及时养 护与完善。发光航标不能正常发光、浮

8、标灭失或者移位的,应当 立即组织更换修复。其他航标及标志、标牌被盗、损毁、倾斜等, 应当在1个月内组织整改完成。宣传标牌应当保持版面完整清晰 并适时更换内容。第十二条 地方海事辖区的内河骨干航道内发现无主碍航 物时应当当场设立标志,所在地港航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清除,影 响通航条件的在48小时内完成清除,其他的在7天内完成清除。第十三条内河骨干航道沿线绿化应当保证存活率,按要求 做好补植、修剪、除草、病虫害防治、冬季养护、灌溉施肥及其 他日常养护工作。遮挡标志标牌视线的应当及时修剪或移植,倾 倒的应当及时扶正。第十四条 市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内河骨干航道例行 养护工程质量管理和养护作业安全管理,

9、按照内河航道维护技 术规范和相关技术规范组织实施例行养护工程。骨干航道例行 养护主要工程可推行社会监理制度。例行养护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设计或者 原有设计要求。护岸和港航管理公务码头等结构物修复应当做到 基础和砌体牢固、勾缝密实、压顶平顺。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技 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施工,强化质量自检,做好质量检查记录。例 行养护工程分项或者分阶段完成后,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及时申请 交接验收,有关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对完成的工程数量和质量进行 核实并签署有关验收单。第十五条 内河骨干航道上的船闸及其引航道由船闸管理 单位按照船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标准规定负责

10、养护管理, 做到科学管理、合理使用、计划修理,保持设备正常运转,充分 发挥船闸的通过能力,为过往船舶提供安全、及时、方便的通行 条件。第十六条 经批准允许顺岸停靠船舶的码头业主应当负责 停靠界限内及船舶进出影响范围内的护岸修复、港池疏浚、绿化 养护和专设航标养护。各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当与码头业主签订养 护责任书,将养护责任落到实处。第十七条 各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水位测报公告制度。 内河骨干航道沿线管理站点等位置应当设置水位尺,并在管理站 点或者通过电子信息公告水位。第十八条 各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船舶流量观测制度。 根据航道布局和船舶流量情况,在内河骨干航道的适当位置设立 船舶流量观测点,

11、按照船舶流量观测的有关要求,健全制度、完 善记录、按时上报。第十九条 内河骨干航道通航状况改变或者航道实际尺度 临时不能达到维护尺度时,市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发布航道 通告,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相应发布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各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尽快恢复航道的通航维护 尺度。第三章技术考核第二十条 各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河骨干航道 例行养护管理台帐。台帐应当包括巡查现场记录表、养护联系单, 养护作业招标投标情况,分类别养护工程量概况及其养护前后图 片资料、养护作业实施时间、费用结算、验收情况,养护现场检 查抽查和年度技术考核情况等内容。各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例行养护工程统计,及时

12、填报 骨干航道例行养护工作统计表。市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在每季 度末将本季度或者本年度(统计数据截止到25日)的骨干航道例 行养护工作情况报省港航管理局。第二十一条 内河骨干航道例行养护实行现场检查和年度技 术考核制度。市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对骨干航道例行养护进行定 期现场检查,省港航管理局每年对骨干航道例行养护组织现场抽 查。各级港航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航道养护管理规定 要求开展年度技术考核时,应当将内河骨干航道例行养护工作作 为辖区航道养护年度技术考核的主要内容。内河骨干航道例行养 护技术考核工作按照市级港航管理机构自查自评、省港航管理局 抽查方式进行。抽查时应当听取自查情况汇报及相关用户的

13、意见, 查看现场,查阅有关档案、文件资料,综合考评打分,并提出整 改意见。例行养护历次现场检查结果、养护作业的各项记录、养护管 理各类台帐和统计资料等是年度技术考核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二条 技术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圆 满完成养护年度预算且工作质量良好的,考核为优良;完成养护 年度预算80%以上且工作质量符合要求的,考核为合格;完成养 护年度预算60%以上且工作质量符合要求的,暂定为合格;未完 成养护年度预算的60%或者工作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考核不合格。对内河骨干航道例行养护技术考核不合格的单位,由省港航 管理局责令限期整改,并扣减次年骨干航道例行养护预算额度。第二十三条 现场自查抽查

14、和年度技术考核内容、年度技术 考核报告内容以及技术考核表按照交通运输部航道养护管理规 定和浙江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执行。第四章 资金管理第二十四条 为提高内河骨干航道例行养护工作的规范化 管理水平,逐步满足航道例行养护资金的需求,并加强例行养护 资金使用管理,实行航道例行养护预算资金与航道里程、性质、 现状等级等要素相结合的例行养护预算定额化管理制度。具体按 照我省有关内河航道例行养护预算定额化管理规定执行。各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航道例行养护资金使用情况统 计,为研究相关费率标准的调整积累基础资料。第二十五条各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上述费率标准和 辖区航道维护范围,编制内河航道例行养护年度预算

15、并逐级上报, 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市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内河航道例行养 护省级预算细化分项用途并报省港航管理局备案。第二十六条 各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当地财政主管 部门的衔接,确保内河航道例行养护资金财政转移支付及时到位。航道养护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实行专款专用, 严禁挤占或者挪用。养护工程完成后应当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及时做好审计 和绩效评价工作。第二十七条 因台风、暴雨、洪水、干旱等自然灾害或者突 发事件造成内河骨干航道及相关设施损坏和发生碍航、断航事件, 各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管理职责和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抢 修保通工程。各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当保留内河骨干航道应急抢通工程的 相关影像、文字、图纸等资料,并按照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内 河航道应急抢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和格式要求,于 每年8月15日前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联合向省交通运输、财政 主管部门报送资金补助申请材料,同时向省港航管理局报送申请 材料电子版。经省港航管理局初步审查、整理汇总,报交通运输、 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于每年8月31日前上报交通运输部和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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