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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星级服务综合评定管理方法(试行)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升物业服务品质,加强物业服务行 业自律,提升业主生活幸福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 例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 法。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或其他管理人委托,按照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非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星级服务综合评定可参照本方法执行。第三条本方法所称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星级服务综合评定是指物业行政主管 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具备物业监督管 理职能的单位或组织,通过综合工程在基础
2、管理、企业经营、红色物业开展、 社会效益等方面到达的水平,对物业服务企业及住宅小区开展的全面监督、检 查、评定活动。第四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星级服务综合评定工作(以下简称物业服务综合 评定)遵循全面覆盖、属地管理、分级核准、动态管理、公正透明的原那么。第五条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星级服务标准和评 定标准,负责四星级、五星级小区物业服务综合评定工作。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一星级至五星级小区物业服务综合评定中的主管 部门评价工作;负责确定一星级至三星级小区物业服务星级;负责四星级、五 星级小区物业服务综合评定的初评与铭牌挂牌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小区物业服务
3、综合评定中的现场 评定与配合完成主管部门评价工作;负责一星级至三星级小区物业服务星级铭 牌挂牌工作。珠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参评工作,配合物业 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对五星级住宅小区进行行业观摩、交流和学习活动。第二章评定规那么第六条 星级是划分物业综合服务情况等级的标志,设立为五个等级,即五 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最高等级为五星级,最低等级为一 星级。第七条评定内容包括现场评定和主管部门评价两局部,分别占80%和 20%。评定实行百分制,采取量化打分的方式,根据得分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住宅小区星级评定总得分:现场评定得分+主管部门评价得分。第八条 全市住宅
4、小区物业服务综合评定工作于每年十一月底前完成,其中 评选四星级、五星级工程的可延长至每年十二月底前完成。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负责小区物业服务综合评定工 作的部门机构和专职人员,并提供经费支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成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星级服务综合 评定小组(以下简称评定小组),并决定评定小组成员组成。评定小组由5-11人 组成,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工作分管负责人任组长,其中评定 小组成员中的物业行业专家不低于3人。行业专家应从珠海市物业管理行业专 家库中抽取,参与星级综合评定的专家假设与受评对象存有利害关系,应主动申 请回避。各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辖
5、区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科学安排星 级评定计划,协助抽调物业行业专家。第三章评定程序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评定小组,听取物业服务企业参照 珠海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星级服务标准和现场评分标准(详见附件)自评星级 情况汇报、审阅住宅小区相关年度物业管理档案、查阅工程管理制度和标准执 行记录等资料,根据现场评分标准并结合查勘结果进行评定,评分值实行百分 制。评定小组中专家评定得分占现场评定得分权重的70% ,其他成员评定得分 占现场评定得分权重的30% ,二者得分相加为最终现场评定得分。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有条件的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组织协 调,但不参与具体评定工作。第十一条
6、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将辖区住宅小区现场评定情况汇总后 报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于15日内,经征询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意见,完成主管部门评价工作,确定小区物业服务综合评定具 体等级。第十二条经初评到达四星级或五星级物业管理星级服务综合评定标准的住 宅小区,由工程所在地的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初评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 日内,报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评定。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于30日内,组 织相关单位进行现场复评,确定最终星级评定结果。第十三条 星级评定结果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 分别负责将获得四星级至五星级、一星级至三星级物业管理星级服务的住宅小 区评定
7、结果,通过珠海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官网、微信公众号等方式, 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日。第十四条在公示期内,物业服务企业或持有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对 其所在住宅小区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工程所在地的区物业行 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公示期届满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本方法 第三章评定程序组织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对未到达一星级至三星级标准 的住宅小区,由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既评星级;对未到达四星级、五星级 标准的住宅小区,经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复查意见,报市物业行政主管部 门进行定级。根据复查评定分数应
8、予评定的星级高于所公示星级的住宅小区,市、区物 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分别根据本方法规定的职责和程 序,最终确定评定结果。第十五条公示期届满后一个月内,对到达一星级至三星级评定标准的住宅 小区,由工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颁发星级铭牌;对到达四星 级、五星级评定标准的住宅小区,由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星级铭牌。星级铭牌应当置于住宅小区显著处,便于识别,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 变动悬挂张贴位置。第四章星级复核第十六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住宅小区不得参与小区物业服务综合评 定,直接被评定为物业服务不达标工程:(-)未在珠海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上进行物业服务企业备案、工程
9、负责人登记的;(二)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发生重大平安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的;(三)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或越级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和正常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四)虚报维修工程或维修工程工程量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侵害业主 利益的;(五)因物业服务企业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在管理服务方面存在问题被 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六)其他经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情形的。第十七条工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掌握物业工程星 级评定情况,并在物业工程星级评定时效届满前组织进行再次评定。(-)一星级至三星级经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10、报工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复核,复核到达原星级评定标准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 府)予以定级;四星级、五星级工程复核按照初次评定程序予以逐级审核,复 核结果通过珠海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市物业主管部门微信公众号等方式 将复评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日。工程所在地的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公 示期届满后一个月内,根据物业工程再次评定结果颁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 星级综合评定铭牌。(二)经工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再次评定,星级评定结果 发生变动的,根据本方法第三章评定程序进行定级、公示和授牌。第十八条 星级铭牌授予期间因物业合同到期等原因,物业服
11、务企业从服务 的住宅小区撤出的,原星级评定结果作废,星级铭牌收回。新聘物业服务企业 按照本方法规定重新进行星级评定。第十九条 星级铭牌被取消或发生变动时,原授予的铭牌由工程所在地街道 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铭牌被取消或发生变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收回。第五章动态管理第二十条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星级评定年度检查和抽查、巡 查机制,对发现已挂牌的住宅小区达不到所授服务星级标准的,应催促其限期 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原评定部门降低或取消其所授星级铭牌,并在珠海市智 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上公布。第二十一条 在星级综合评定有效期内,因工程发生重大平安责任事故、重 大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群体上访或者越级
12、上访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经查 明物业服务企业应承当主要责任的,或者经查实物业服务企业在材料中弄虚作 假的,由原评定部门注销其星级并收回铭牌。上述物业服务工程需整改完成满 一年后,才可重新受评。重大平安责任事故、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认定为依 据。第二十二条 本方法规定的星级综合评定或复评、检查过程中受评工程的设 施、设备假设存有重大瑕疵或平安隐患,物业服务企业出具充分证据证实已履约 履责的,不影响该物业服务企业所属工程的星级服务综合评定结果。第六章结果运用第二十三条 小区物业服务综合评定星级结果,将作为该小区提供服务的物 业服务企业信用评定的重要指标。对星级为三星级(含三星级
13、)以上的住宅小 区,按照珠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工程负责人信用管理方法规定,给予 所属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加分;对星级评定为一星级与物业服务不达标工程的住 宅小区,给予所属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减分。第二十四条 对评定等级为四星级(含四星级)以上的住宅小区,由街道办 事处(镇人民政府尤先推荐参与各类评优评先活动;对评定等级为二星级(含二星级)以下的住宅小区,增加日常监督频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 府)应当责令物业服务企业限期改正;对连续两次年度星级评定为一星级的住 宅小区,区物业主管部门可向物业服务委托方,包括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发提醒函,建议委托方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第二十五条各区可对为物业管理星级
14、服务被评定为四星级至五星级的住宅 小区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工程负责人,以及形成值得借鉴推广经验模式 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与方法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 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第二十六条鼓励建设单位、业主大会参考星级服务标准及星级综合评定结 果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第七章附那么第二十七条本方法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方法于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Bo附件:1 .珠海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星级服务(一星级至三级)标准和现场评分标 准2 .珠海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星级服务(四星级至五星级)标准和现场评分 标准3 .珠海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星级服务综合评定主管部门评价标准4 .珠海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星级服务综合评定情况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