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系留气球升放安全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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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X 1 1X 11 IX 1X 1 11 IX IX 1X 11 IX 11 1X 11 IX IX 11 IX IX 1x 11 章 3 3 章 3 3 3 3 3 3 章 3 3 3 3 3 章 33333333333333333333 堂 3 父与g4后1 g g左后升后壮弓“弓父与g育人弓“打g 1育人弓“弓g g g4弓g,育天后左弓g g g天弓弓g g天弓1 Ann A 4身A-身B劣劣4分A-身4身与CA-身A-身4分与劣D 身牙劣好小身身4身好劣.身4分身劣劣.身4身A-身第3身4身E 4身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目 录总那么1条适用范围3条定义飞行12条符合性验证14条重量限

2、制16条空重17条性能:爬升19条性能:失控下降20条操纵性结构21条载荷23条载荷系数25条安全系数27条强度30条约束索带设计构造31条一般规定33条材料35条制造方法37条紧固件39条零部件保护41条检查措施43条接头系数44条 球囊的防撕裂保护45条燃料罐46条增压燃料系统47条加热器系统49条操纵系统51条可抛放压舱物53条锚绳55条放气装置57条操纵拉索59条 吊篮、吊架或者其他载人器具61条静电放电63条乘员约束装置65条航行灯设备71条功能与安装(a)如果安装航行灯,应当有一个稳定的航空白色航行灯和一个闪光的航 空红色(或者闪光的航空白色)航行灯,有效闪光频率至少为40次/分,

3、但不超 过100次/分。(b)每个航行灯应当按本条规定的光强提供360。的水平覆盖。以下光强应 当在光源处于稳定工作状态、所有灯罩和滤色镜都已安装并且在制造人的额定最 小电压下确定。对于闪光的航空红色灯,应当将测量值调整到对应至少130 F 的红色滤光镜温度:(1)通过光源的水平面上的光强应当等于或者超过以下值:航行灯最小光强(坎德拉)稳定白色20闪光红色或者白色40(2)在垂直平面上的光强应当等于或者超过以下值。一个单位的光强对应 于本条(b)款(1)项所规定的相关水平面的光强:在垂直平面内与水平面的夹角(度)最小光强(单位)01.00050. 905 100. 8010150.701520

4、0. 502030n0. 3030100. 1040600. 05(c)稳定的白色灯应当安装在吊篮、吊架或者其他载人器具以下不超过6.1 米(20英尺)处。闪光的红色或者白色灯应当安装在稳定白色灯以下不小于2.1 米(7英尺),且不大于3.0米(10英尺)处。(d)应当有收上和存放灯具的装置。(e)每个航行灯的颜色应当具有适用的国际照明委员会色度坐标,如下:(1)航空红色“y”不大于0.不5;并且“z”不大于0. 002o(2)航空白色“x”不小于0. 300且不大于0. 540;“y”不小于“x 0.040”或者“y。一0.010”,取小者;“y” 不大于 “x+0.020”,也不大于 “0

5、.6360.400x”。其中,“y。”为普朗克辐射器相对于“x”值的“y”坐标值。E章设 备第31.71条 功能与安装(a)安装的每项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种类和设计与预定功能相适应;(2)作永久和明显的标记,标明其名称、功能、使用限制或者这些要素的 任何组合,如果零件太小而难以作标记,那么用标签标明;(3)按对该设备规定的限制进行安装;(4)安装后功能正常。(b)所安装的每项设备,不得影响任何其他设备的功能而导致产生不安全 状况。(c)设备、系统和安装应当设计成在发生可能的故障或者失效情况时防止 对气球的危害。F章使用限制与资料第31. 81条一般规定(a)应当以飞行手册的形式为每一气

6、球提供使用说明。(b)飞行手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气球及其技术设备的说明和示意图;(2)使用限制、正常程序(包括索具安装,充气和放气)、应急程序和针 对该气球操作特性并且安全运行必需的其他相关信息、,手册的这局部需要得到批 准;(3)允许使用的升力气体的规范(仅限于轻气球和混合气球);(4)有关地面操作、运输、储存的信息。(c)应当向驾驶员提供使用限制、正常和应急程序、以及针对该气球操作 特性的、并且安全运行必需的其他相关信息。第3L82条 持续适航文件申请人应当根据本规定附录A编制局方可接受的持续适航文件。如果有计划 保证在交付第一个气球之前或者在颁发标准适航证之前完成这些文件,那么这些

7、文 件在型号合格审定时可以是不完备的。第31.83条醒目性球囊的外外表应当有一种或者多种颜色的比照色,使其在运行期间明显可见。 也可以用多色的彩旗或者飘带,只要能说明其足够大且有足够的色彩反差使得气 球在飞行中明显可见。第31.85条 要求的基本设备除适航规章对特定运行类型要求的设备外,还要求如下设备:(a)对所有气球:(1)一个高度表;一个升降速度表。(b)对热气球和混合气球:(1) 一个燃料量表,如果使用燃料罐那么应当具有在飞行中向机组指示每个 燃料罐中燃料量的装置,该装置应当以适当单位的刻度指示或者以燃料罐容积的 百分比指示;一个球囊温度指示器,可以为连续读数型或者发出警告信号型;(2)

8、 一个备用点火源;一个灭火器。(c)对于轻气球和混合气球配置最小可抛放压舱物(如适用)。(d)对轻气球:一个罗盘。G章附 那么第31. 91条施行本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于2007年3月15 日公布的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81号)同时废止。附录A持续适航文件第A3L1条一般规定(a)本附录规定了本规定第31. 82条所要求的持续适航文件的编制要求。(b)气球的持续适航文件应当包括: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所要求的气球及 其零部件的持续适航文件,以及所需的用来说明这些零部件与气球相互连接关系 的资料。如果零部件制造人未提供相关零部件的持续适航文件,那么气球的持

9、续适 航文件应当包含这局部对气球的持续适航性所必需的信息。(c)申请人应当向局方提交一份文件,对如何分发申请人或者零部件制造 人制定的持续适航文件更改资料,进行说明。第A3L2条格式(a)申请应当根据所提供资料的数量,将持续适航文件编成一本或者多 本手册。(b)手册的编排格式应当实用。第A3L3条 内容持续适航文件的内容应当用中文编写,并含有以下信息:(a)说明性资料,包括对气球特性和数据的说明,到达能够满足维修或者 预防性维修所需的程度。(b)气球及其系统和安装的说明。(c)气球及其部件和系统的基本操作和使用资料。(d)勤务资料,包括有关在运行期间气球各部件(包括:燃烧器喷口、燃 料罐及阀门

10、)勤务工作的详细资料。(e)包括气球每一局部及其球囊、操纵装置、索具、吊篮结构、燃料系统、 仪表和加热器系统的维修资料,提供建议的清洁、调整、测试和润滑的周期、适 用的磨损容差以及在这些周期内建议的工作程度。但是,如果申请人说明某项附 件、仪表或者设备非常复杂,需要专业化的维修技术、测试设备或者专业技术来 处理,那么申请人可以注明向该件的制造人索取上述资料。还应当包含建议的翻修 周期和与手册适航限制章节之间必要的交叉索引。此外,申请人应当提交一份包 含气球持续适航所需的检查频度和程度的检查大纲。(f)说明可能发生的故障,如何判别这些故障以及对这些故障采取补救措 施的排故资料。(g)关于重着陆后

11、检查工程和如何检查的详细资料。(h)包括储存限制在内的储存准备资料。(i)球囊及吊篮或者吊架的修理资料。第A3L4条适航限制章节持续适航文件应当包含标题为“适航限制”的章节,该章节应当单独编排并 与文件的其他局部明显地区分开来。该章节应当规定型号合格审定所要求的强制 性更换时间、结构检查时间间隔和包括球囊结构完整性在内的相关结构检查程序。如果持续适航文件由多本文件组成,那么本条要求的适航限制章节内容应当列 入主要手册中。申请人应当在该章节显著位置清晰声明:“本适航限制章节已经 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规定了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有关维修和运行的条款所要求 的维修内容。”升放气球管理方法第一章总 那么第

12、一条为加强对升放气球活动的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升放气球管理工作的实际,制 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 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L 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 2 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前述气球不包括热气球、系留式观光气球等载人气球。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升放气球活动,应当遵守本方法及国家 其他有关规定。因气象业务从事升放气球活动,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国务

13、院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和 指导全国的升放气球活动。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 指导和协调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升放气球活动。第五条 从事升放气球活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那么,严格执行国家制定 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第二章升放气球单位的管理第六条对升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按规定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升放气球活动。第七条申请升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三)有四名以上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

14、业中级以上技术职 称的人员;(四)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第八条 申请从事升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或者省、 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申请 材料:(一)升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二)作业人员登记表;(三)升放气球的器材和设备清单;(四)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认定机构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 理申请,并出具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九条 认定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现场核查。第十条 申请单位的申请符

15、合法定条件的,认定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加盖认定机构 印章的升放气球资质证。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气象主管机构负 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认定机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 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一条 升放气球资质证有效期为五年,并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取得 资质的单位,应当在每年的六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升放气球年度报告报认定机构O年度报告应当包括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遵守技术标准和规范、作 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升放气球活动等情况。认定

16、机构应当对年度报告内容进行抽查,并公开抽查结果。取得升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认定机构申 请延续。认定机构应当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年度报告及信用管理等有关情况,在 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第十二条 取得升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注 销其资质证:(一)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法人依法终止的;(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第三章升放气球作业的条件与申请第十三条升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升放气球单位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五日、升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 两日向升放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

17、机构(以下简赞许可机构)提出申请, 并按要求如实填写升放气球作业申报表。第十四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许可机构应当当场告知 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出具书面凭证。 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受理申请的许可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对申请单位的资质、升放环 境、升放期间的气象条件等条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许可机构应当自受 理申请之日起两日内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许可机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 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18、权利。取消升放活动的,升放气球单位应当及时向许可机构报告;更改升放时间、 地点或者数量的,升放气球单位应当按照本方法规定重新提出申请。第十六条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当在拟升放两日前持本方法第十五条 规定的批准文件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升放申请。第十七条 升放气球活动必须在许可机构批准的范围内进行。禁止在依法划设的机场范围内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 球或者系留气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 升放气球必须符合以下安全要求:(一)储运气体及充灌、回收气球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 管理等有关规定;(二)升放%球的地点应当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通信线和其他

19、障碍物保持安全的距离,防止碰撞、摩擦和缠绕等;(三)在升放气球的球体及其附属物上必须设置识别标志;(四)升放气球必须符合适宜的气象条件;(五)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 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六)升放系留气球必须确保系留牢固;(七)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超过地面50米的,必须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第十九条 升放气球必须由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操 作,现场应当有专人值守,以预防和处理意外情况。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应当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升放气球活动的监 督管理。升放气球单

20、位应当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与安全检查,并按照要 求做好有关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系留气球或者无 人驾驶自由气球。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升 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将升放气球活 动和监督管理等信息纳入信用档案。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可以对升放气球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检 查时,检查人员可以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单位报送有关材料;被检查单位应当如 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一)升放气球单位是否具有资质证;(二)升放气球单位

21、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并获得批准;(三)升放气球的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等是否与所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四)升放气球单位和作业人员、技术人员是否遵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 规程;(五)升放现场是否有专人值守;(六)气球的升放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第二十四条 在升放气球过程中,如发生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系 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或者其他安全事故,升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升放活动,及时 向飞行管制部门、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做好有关事故的处理工作。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时,升放系留气球的单位应当在 保证地面人员、财产安全的条件下,快速启动放气装置。第五章罚 那么第二十五条 申请单

22、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或者升放 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 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或者升放活动许可。第二十六条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者升放活动 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撤 销其升放气球资质证或者升放活动许可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 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当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

23、出借、挂靠、转让升放气球资质证或 者许可文件的;(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 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未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从事升放气球活 动,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 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 制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分:(一)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四)未及时报告异常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

24、报 告的;(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的。第三十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 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 规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期提交年度报告或者提交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内容的;(二)违反升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三)未指定专人值守的;(四)升放高度超过地面50米的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五)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 单位升放气球的;(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

25、故意破坏现场, 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七)违反升放气球安全要求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 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 那么第三十二条 本方法规定的时间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第三十三条 升放气球资质证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监制。第三十四条 本方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16日发布的 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施放气球管理方法同时废止。系留气球升放安全规范等9项气象行业标准目录序号标准绳号标准名称代替 标准号1QVT 4252018系留气球升放安全规

26、范2QVT 4262018气候可行性论证规范资料收条3QX/T 4272018地面气象现测数据格式BUFR编码4QX/T 4282018暴丙两发灾害风险普查现范 上小河流洪水5QX/T 4292018温空气体 二氧化碳切甲烷理测规范 曳油积 分腔输出光谱a6QVT 4302018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防盲技术规范7QVT 4312018雷电防护技术文档分类与缰吗8QX/T 4322018气象科技成果认定规范9QX T 892018太汨能资源评估方法QX/T 892008施放气球管理方法第一章总 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及其他有关

27、规定和施放气球管理工作的实际,制 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 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L 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 2 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应当遵守本方法及国家 其他有关规定。因气象业务从事施放气球活动,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和 指导全国的施放气球活动。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

28、指导和协调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放气球活动。第五条 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那么,严格执行国家制定 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第二章施放气球单位的管理第六条对施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按规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第七条 申请施放气球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 定;(三)有4名以上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气象学会考试合格并取得施放气球 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四)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29、。第八条 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或者省、自 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申 请材料:(一)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二)法人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人员登记表、有关人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四)施放气球的器材和设备清单;(五)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F章使用限制与资料第31.81条一般规定第31.82条 持续适航文件第31.83条醒目性第31.85条要求的基本设备G章附那么第31.91条施行附录A一般规定 格式 内容适航限制章节持续适航文件 第A31. 1条 第A3L2条 第A31.3条 第A31

30、.4条第3L1条适用范本规定规定了颁发和更改载人自由气球型号合格证的适航要求,适用于以下 升力来源类型的有人驾驶的自由气球:(a)加热空气(热气球);(b)比空气轻的气体(轻气球);(c)加热空气和比空气轻的不可燃气体的组合(混合气球)。第31.3条定义本规定中以下用语的定义如下:(a)轻气球,是指靠轻于空气的气体产生升力的气球。(b)热气球,是指靠热空气产生升力的气球。(c)混合气球,是指靠热空气和轻于空气的不可燃气体的组合产生升力的 气球。(d)球囊,是指用于包容升力介质的包壳。(e)吊篮,是指悬挂在球囊下面用于载人的容器。(f)吊架,是指悬挂在球囊下面用于载人的索带,或者带有横梁或平板的

31、 座椅。(g)悬挂系统,是指将吊篮、吊架或者其他载人器具悬挂在球囊下面的连 接件。(h)加热器系统,是指用来加热空气为气球提供升力的系统,包括热源(如 燃烧器)、控制装置、燃料管路、燃料罐、调节器、控制阀和其他相关元件。(i)可抛放压舱物,是指航径管理所需的、可在飞行中抛放的配重。(j)局方,是指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 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第31.12条 符合性验证认定机构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 理申请,并出具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九条 认定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需要,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现场

32、核查。第十条 申请单位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认定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加盖认定机构 印章的施放气球资质证。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气象主管机构负 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认定机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 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一条 施放气球资质证有效期为3年,并实行年检制度。取得资质 的单位,应当在每年的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施放气球的情况及施放气球资质证 等材料报认定机构审验。对年检不合格的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从 事施放

33、气球活动。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认定机构申请延 续。认定机构应当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第十二条 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注 销其资质证:(一)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法人依法终止的;(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的;(四)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五)年检不合格的;(六)违反本方法规定达3次以上的。第三章施放气球作业的条件与申请第十三条施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 3天向施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 (以下简

34、赞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 提供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第十四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许可机构应当当场告知 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 (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出具书面凭 证。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受理申请的许可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对申请单位的资质、施放环 境、施放期间的气象条件等条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许可机构应当自受 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许可机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 位依

35、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取消施放活动的,施放气球单位应当及时向许可机构报告;更改施放时间、 地点或者数量的,施放气球单位应当按照本方法规定重新提出申请。第十六条 施放气球活动必须在许可机构批准的范围内进行,可能危及飞行 安全的施放气球活动由许可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批准施放范围。第十七条 施放气球必须符合以下安全要求:(一)储运气体及充灌、回收气球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 理等有关规定;(二)施放之球的地点应当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通信线和其他障 碍物保持安全的距离,防止碰撞、摩擦和缠绕等;(三)在施放气球的球体或者附属物上必须设置识别标志;(四)施放气球

36、必须符合适宜的气象条件;(五)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 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六)施放系留气球必须确保系留牢固;(七)施放系留气球必须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第十八条 施放气球必须由经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进行操作。施放现场应当有专人值守,以预防和处理意外情况。执法人员发现现场无人 值守的,可以采取相应措施。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施放气球活动的监 督管理。施放气球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与安全检查,并按照要 求做好有关工作。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 位施放气球

37、。第二十条 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气象学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放气球作业 人员的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本级气象学会开展施放气球作业 人员的从业资格认定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可以对施放气球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检 查时,检查人员可以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单位报送有关材料;被检查单位应当如 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一)施放气球单位是否具有资质证,作业人员是否取得资格证;(二)施放气球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并获得批准;(三)施放气球的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等是否与所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四

38、)施放气球单位和作业人员、技术人员是否遵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 程;(五)气球的施放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和条件。第二十三条 在施放气球过程中,如发生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系 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或者其他安全事故,施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放活动,及时 向飞行管制部门、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做好有关事故的处理工作。第五章罚 那么第二十四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 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 单位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第二十五条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 许可的,

39、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已 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撤销其施放气球资质证或者施放活动许可决 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 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当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 证或者许可文件的;(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 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由

40、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 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 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 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施放的;(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施放的;(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四)未及时报告异常施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 告的;(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施放的。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

41、,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 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 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年检不合格的施放气球单位在整改期间施放气球的;(二)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三)未指定专人值守的;(四)施放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五)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 位施放气球的;(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 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七)违反施放气球安全要求

42、的其他行为。第三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第六章附 那么第三十一条 本方法所称的“大于”,包括本数;“小于”,不包括本数。第三十二条 本方法规定的时间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第三十三条 施放气球资质证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监制。第三十四条 对于群放单个总质量小于4千克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施放直 径小于1. 8米或者体积容量小于3. 2立方米的系留气球的管理,参照本方法执行。第三十五条 本方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2003年6月6日中国气象 局发布的施放气球管理方法同

43、时废止。附行政许可法有关条文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 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 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1次告 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 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

44、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 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 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a)申请人对于申请合格审定的气球的配载状态范围内的每一重量,应当 通过如下方法说明其满足本章的要求:(1)在申请合格审定的该型气球上进行试验,或者根据试验结果进行与试 验同等准确的计算;(2)如果不能从所检查的重量合理地推断出符合性,那么应当对每个重量进 行系统的检查。(b)除本规定第31.17条(b)款规定外,飞行试验中所允许的重量允差为 +5%和-10%。第31.14条重量限制申请人应当制定气球可以安全运行的重量范围,包括:(a)最大重量。最大重量是用来说明符合本

45、规定每项适用要求的最重的重 量。最大重量应当被确定并且不超过下述任一重量:(1)申请人选择的最重的重量;(2)设计最大重量,即用来说明符合本规定每项适用结构载荷条件的最重 的重量;(3)用来说明符合本规定每项适用飞行要求的最重的重量。(b)最小重量。最小重量是用来说明符合本规定每项适用飞行要求的最轻 的重量。第31.16条空重气球空重应当通过称重来确定。称重时,气球应当带有安装的设备,但无升 力气体和加热器燃料。第3L17条性能:爬升(a)每个气球应当能在起飞(离地)后的第一分钟内以稳定爬升率爬升到 至少91.4米(300英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批准的每一高度和环境温度下表 明对本条要求的符合

46、性。(b)申请人应当在最大重量条件下说明对本条(a)款要求的符合性,所允 许的重量允差为+5虬第31.19条性能:失控下降(a)申请人应当为最不利的失控下降确定以下数据,该失控下降起因可能 是加热器系统、轻气体阀门系统或者机动放气系统中的任何单个失效或者止裂带 之间球囊的任何单个撕裂:(1)所到达的最大垂直速度;(2)从失效发生点至到达最大垂直速度的点之间的高度损失;(3)在气球以本条(a)款(1)项所确定的最大垂直速度下降的情况下, 从启动纠正措施到实现水平飞行所需的高度。(b)申请人应当制定以本条(a)款(1)项所确定的最大垂直速度着陆的 程序及按本条(a)款(3)项停止下降的程序。第31.20条操纵性申请人应当说明气球在起飞、爬升、下降及着陆期间,可以安全地操纵和机 动而无需特殊的驾驶技巧。申请人应当制定相关的使用限制并包含在飞行手册中。C章结 构第31.21条载荷强度要求用限制载荷和极限载荷来规定。限制载荷为服役中预期的最大载荷。 极限载荷为限制载荷乘以规定的安全系数。除非另有规定,所规定的载荷均为限 制载荷。第31.23条载荷系数(a)飞行载荷系数。除本条(b)款规定外,确定限制载荷时,限制飞行载 荷系数应当至少为1. 4o(b)着陆载荷系数。对于属于气球悬挂系统的所有零部件,包括球囊与悬 挂系统的连接点,确定限制载荷时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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