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校园公共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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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校园公共安全管理规定为了加强校园公共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 研、办公和生活秩序,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学校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保护师生 员工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 办公、科研和生活秩序。第二条学校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日 常工作由保卫处负责。贯彻预防为主、突出重点、保障安全 的方针。第三条 保卫处配备专职保卫人员,建立保卫制度,加 强安全设备建设,依法履行职责。第二章校园治安管理第四条 师生员工进入校园均应自觉出示学生证、工作 证,番禺校区需刷卡进出。外来人员进入校园需凭有效证件 登记后方可进入。第五

2、条凡携带大件物品(非个人物品需有相关责任人 签名的放行条)出校园的人员应主动配合门卫值勤人员的检 查。第六条校卫队执勤人员有责任对校园内可疑人员进行询问和检查有效证件。第七条 学生宿舍、办公室、实验室应人离关门,注意防盗。第八条 设备维修人员进入办公室、课室、实验室、宿 舍等须配戴胸卡工作,以防外人借机行窃。第九条 校园内学生宿舍、办公室、实验室如发生门窗 被撬、破锁等失窃迹象,应保护好现场,以便配合公安机关 破案。第十条 在校园内临时施工人员,应到保卫处免费办理 相关证件(或收取工本费),凭证施工。第十一条师生员工在公共场所活动时应保管好个人 物品,不得随意乱放,以防被盗。第十二条严禁冲击校

3、园、袭击门卫,严禁在校内打架、 斗殴、滋事、开展非法活动。第三章校园公共活动安全管理第十三条校园是师生的活动场所。未经保卫处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经商、设摊摆卖、宣传、招聘、 张贴广告、发放传单、咨询以及借其它名义举办各种活动。第十四条 严禁在校园内开展传销、赌博、制毒、贩毒、 吸毒、嫖娼等非法活动。第十五条 严禁在校园内组织、参与社会帮派组织及活 动;严禁邪教组织、组织在校园开展任何形式的活动。第十六条各单位在校内举办大型活动前,应事先书面 报告保卫处。第十七条 教职工的家属、子女在校园活动时自行负责 自身安全,约束好自身行为,以防与学生发生冲突。第四章校园消防安全管理第十八条

4、师生员工应学会正确使用消防灭火器材。消 防灭火器材是灭火专用器材,任何人不得人为破坏或挪作他 用。第十九条严禁在宿舍内使用大功率电器,室内严禁明 火。一旦发生火警,需保持冷静,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拨打 119火警 。第二十条 走火通道需保持通畅,不得堆放物品,消防 门严禁上锁。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校园内玩火,燃放烟花、爆竹。第五章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条所有在校园内行驶的车辆及行人均应遵 守本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全体师生员工都应树立交通安全观念,增 强交通安全意识,服从校园交通管理。第二十四条门卫是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 执行部门,负责对校园内车辆及其驾驶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 检查、监督,并

5、负责协助公安机关进行校内交通事故处理。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车辆需凭校园卡(XX校区)或通行 证(XX校区)进入校园,所有来访车辆(特种车辆如消防车、 救护车、抢险车等除外)一律凭有效证件在门岗处登记后, 方可进入。第二十六条 校园内严禁“五类车”通行。严禁超载、 超限(宽、高)、超速及噪音、废气超标车辆在校园内行驶。第二十七条为保障校园道路畅通,凡在校园内行驶的 机动车辆,必须做到文明驾驶、礼让行人。校园内严禁鸣喇 叭行车。第二十八条 所有车辆严禁乱停、乱放,应当有序地停 放在停车位或指定地点。第二十九条对于不服从校园交通管理的行为,视情节 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公安机关

6、处理。第六章校园其它方面安全管理第三十条各实验室要严格执行对易燃、易爆、有毒、 腐蚀性物品及放射性物品的管理规定,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第三十一条 校园内不得出售无证、无牌、过期和变质 食品;有关部门应做好食品安全卫生检查工作,严防食物中 毒事件的发生。第三十二条师生员工如发现校园有安全隐患,可随时 报告保卫处;学生在宿舍、课室、礼堂等人员密集的通道需 按秩序通行,防止发生踩踏事件。第三十三条师生员工严禁向窗外、阳台抛物,以防落 物伤人。严禁在深夜喧哗(如播放音响),以免影响他人休 息。第三十四条严禁长时间停留于校园建筑天台,以防发 生意外事故。第三十五条严禁在校园放养宠物。第七章建立安全报告制度和安全责任制第三十六条学校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为校园安全第 一责任人,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管理 制度。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学院)应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一周 向学校保卫处书面报告上一个学期(包含假期期间)的安全 管理工作情况。第三十八条 如发生各类突发事件,应第一时间报告学 校保卫处。学校应及时组织上报。第三十九条 学校领导每年度向学校各部门负责人通 报当年学校综治情况。第八章附那么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管理规定者应按其性质追究责任; 违规者造成的损失由其本人承当;对违法者由执法机关按法 律程序追究其责任。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保卫处 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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