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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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惠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惠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己经惠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次会议于2022年7月22日通过,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四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9月29日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2年10月20日 起施行。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0月12日惠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2年7月22日惠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批准2022年10月12日公布自2022年10月20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传承和弘扬中华传统美德, 提高公民思想觉悟、道德水准和文明素养,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推动社会文明 进步,提升惠州文明建设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 在培养良好家风方面,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一)珍爱家庭、重视家教、培养家风;(二)夫妻互相忠实,互敬互爱;关心亲友,勤俭持家;(三)尊敬长辈,履行赡养义务,对老人多理解、多关爱、多探望、多陪 伴;(四)关心关爱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多陪伴、多沟通、多鼓励;(五)家庭成员平等相待,相互尊重,彼此关心;(六)其他家庭文明行为规范。第十六条在行政执法和公共服务

3、方面,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一)行政执法部门制定文明执法规范,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和管理,提升执 法人员文明执法能力和水平;行政执法人员工作时间着装规范、仪容整洁、言行 文明,执法时主动出示证件,杜绝暴力执法;(二)政务服务单位制定文明服务规范,公开服务承诺,公示办事流程和指 南,推广网上预约、网上办理等信息化、大数据技术应用,为老年人、残障人士 等特殊群体提供便利服务,建立高效的政务服务和投诉处理机制;(三)供水、供电、供气、金融、通信、交通、旅游、物业、网络电商交易 平台等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遵守行业规范,文明服务,诚信履约,保障消费者合法 权益;(四)其他行政执法和公共服务文明行为规范。第

4、十七条 在弘扬社会正气方面,倡导下列文明行为:(一)助人为乐,为空巢老人、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和行动不便或者有其他 特殊困难的人员,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二)见义勇为,采取安全、适当方式依法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有序参加抢 险救灾救人等活动;(三)热心公益,积极参加无偿献血、扶老、助残、济困、助学、捐献、医 疗救助、环境保护等活动;(四)匡扶正气,抵制、举报封建迷信、非法宗教、邪教、传销和色情、赌 博、涉毒、暴力等违法、低俗活动;(五)移风易俗,破除大操大办、铺张浪费、薄养厚葬、人情攀比等陈规陋 习;(六)其他弘扬社会正气的文明行为。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志愿服务保障和激励机

5、 制,为志愿服务提供指导和帮助,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 “志愿之城”建设。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加强统筹协调,民政部门负责志 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并会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 妇联、红十字会、残联、工商联、科协,、文联等群团组织,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组 织和志愿者的登记注册、服务记录、关系转接、褒奖激励等制度,推进志愿服务 制度化、常态化、专业化。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 员、公众人物等带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 织和个人为志愿服务工作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鼓励志愿服务

6、组织、志愿者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健康、体育、交通、 旅游、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保护、治安防范、普法宣传、法律服务等领域,以及 在应急救援、举办大型活动中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第十九条 城市人行道、盲道、绿道、碧道、护栏、井盖、公共厕所、公交 站台、充电桩、文体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应当加强规划设置和日常维护管理,保 证设施完好、使用安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地铁站、客运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政务大厅、 医疗机构、大型商场、景区、公园等公共场所,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无障碍通道及 引导标识,配备母婴室等便利设施,合理规划男女厕位比例,鼓励设置第三卫生 间。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设立惠民驿站、图书馆(室)等

7、便民场所,提供饮 用水、餐食加热、遮风避雨以及看书读报等便利服务。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等向公众开放内设运动 场、停车场、厕所等服务设施。第二十条 县(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按照有关规定建设新 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保障正常运行。建立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体系,组织开展具有惠州特色的文明实践活动,鼓 励设立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性“新时代文明实践基金”。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 其办事机构建立健全文明创建评选制度,组织开展文明创建评选等实践活动,引 导和促进文明行为。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开

8、展文明村镇、文 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以及道德模范、身边好人等评选活动。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典型表彰奖励和礼遇帮扶制度,推 动“好人之城”建设。对在文明建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和奖励。对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见义勇为人员等在学习、工作、生活方面提 供礼遇帮扶。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对本单位在促进文明 行为方面作出突出贡献或者示范表率的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三条 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依据本条例组织制定不文明行为重点治 理清单,根据本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现状和目标动态调整重点治理清单内容。 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的制定和调整应当经

9、过征求公众意见等程序,向社会公 布。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 制定治理工作方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治理工作方案要 求,建立健全治理协作和联动机制,开展不文明行为治理监管、联合检查、联合 执法等工作,并向社会公开检查和治理情况。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查处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网络平台、政务服务热线结寸O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履行文明行为促 进工作职责的情况予以反映、投诉,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市、 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10、及时受理并依法查处不文明行为。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 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在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创建工作 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二)未依法及时受理投诉或者未按时对投诉事项进行处理的;(三)未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或者严格执法的;(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

11、行为,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不文明行为危害 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不文明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 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 予行政处罚;拒不改正或者多次违反的,依法从重处罚。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2年10月20日起施行。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遵守宪法和法律 法规,彰显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维护公序良俗,体现社 会文明进步的行为。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与惠州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惠民之 州”城市形象相契合,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治理和倡导相结合、自律和他律 相结合,构建党委

12、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工 作机制,推动城市文明共建、共治、共享。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指导、推动、督促本地各部门落实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市、县(区)精神文 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 查等工作。网信、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 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应急管理、

1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管、 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推动将文明行为基本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社科联、文联、侨联、残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组织开展具有群团 特色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企业事业组织、新闻媒体、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助、支持和参 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教育工作者、社会公 众人物等应当

14、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第五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手机客户端、户外广告等大众传播媒介 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刊播文明行为促进公益广告,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 例,监督不文明行为。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及其他文化体育场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红色教 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和研学实践教育基地等,结合各自特点开展文明行为宣传 教育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创作、传播有益于文明行为促进的作品,参与文明行为公益 宣传。第六条 在维护公共秩序方面,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二)等候服务、办理事务时,遵守公共场所设置的“一米线”等文明引导 标识,依次排队,有序礼让;

15、(三)不在公共座椅上随意躺卧,在公共场所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时不影响他人;(四)在公共场所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防止出现噪声扰民、影响通行等妨碍他人的行为;(五)观看电影、演出、展览、比赛等,遵守秩序和礼仪,不影响其他观 众,不向场内抛掷物品,不损坏现场设施,退场时自觉带走垃圾;(六)携带宠物外出,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避免宠物伤害、惊扰他人,及 时清理宠物粪便;(七)操控无人机等智能设备遵守相关规定,不危害公共安全和侵害他人合 法权益;(八)不在公园景区以及江河湖海禁止钓鱼、游泳的区域垂钓、游泳,不在 公共场所裸晒、裸泳;(九)不攀爬、跨越和破坏围墙、栅栏、绿篱,不攀折树枝;

16、(十)不在室外悬挂、摆放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防止建筑物的附属物、悬 挂物或者搁置物掉落造成损害;(十一)遇到突发事件时,服从指挥,配合应急处置,有序疏散;(十二)其他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第七条 在维护交通安全秩序和文明出行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行人在人行道内行走,不闯红灯,不乱穿马路,不跨越、倚坐道路隔 离设施;(二)不在车行道上停留、拦车或者散发广告、兜售物品等;(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遵守乘坐规则,主动为行动不便的乘客让座,主动往空位移动避免拥挤;(四)驾驶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时,按照规定悬挂号牌,佩戴头盔;在非 机动车道行驶,未设置非机动车道的靠右行驶;不闯红灯、不逆行、

17、不超员,礼 让行人,超越行人时提前减速示意;(五)驾驶车辆时,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不观看视频;不随意变道、穿 插、加塞、占用应急和公交专用车道;不向窗外抛物、吐痰,不违规使用灯光和 喇叭;(六)驾驶车辆时,至人行横道、学校附近或者积水路段减速行驶;遇行人 通过人行横道时停车让行,遇到正在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 险车等特殊车辆主动让行;遇到无红绿灯或者多道并入主车道会车行驶且道路狭 窄时,保持依次交替通行;(七)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和规定的停车泊位内,规范停车,不占用行车道、 人行道、盲道、无障碍通道、消防通道、城市绿地、绿道、碧道等,不占用公共 空间私设停车位;(A)公共汽车、巡

18、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人文明待客、规范 服务,保持车辆干净整洁,不违规停靠,不抢客、不欺客、不甩客和无故拒载;(九)接送学生的车辆有序停放通行,不长时间停车等待,避免造成学校路 段拥堵;(十)其他公共交通文明行为规范。第八条在维护公共卫生方面,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一)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爱护公共设施,不乱张贴、乱涂写、乱刻 画;(二)讲究卫生,不随地吐痰、便溺,文明如厕;(三)文明祭祀,不随意焚烧、抛撒、放置丧葬祭奠物品;(四)控制吸烟行为,不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和区域内吸烟,在非禁止吸 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不乱扔烟头;(五)从事加工制作、传菜、配送、外卖等直接接触入

19、口食品工作的餐饮服 务业人员,在工作时规范佩戴清洁的口罩;(六)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呼吸道传染 性疾病时佩戴口罩;(七)疫情期间主动配合做好防控工作,遵守相关规范和要求;患有传染病 时,及时主动治疗,配合检验检疫,按规定如实报告情况;(八)遵守医疗秩序,尊重、理解医护人员,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患纠纷, 不在医疗卫生场所聚众闹事;(九)其他公共卫生文明行为规范。第九条在践行绿色环保生活方式、维护生态文明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行为 规范:(一)分类投放垃圾,不随地乱扔、乱放垃圾;不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 器内焚烧垃圾;无害化处理宠物尸体,不随意抛弃和掩埋;(二)不在禁止时段

20、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三)节约水、电力、燃油、天然气等资源,优先使用清洁能源;(四)文明用餐,按需点餐、不浪费,不酗酒、不劝酒,倡导使用公筷公勺;(五)低碳出行,优先选择步行、骑自行车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六)使用环保产品,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优先使用可循环利用的产品, 拒绝过度包装;(七)爱护野生动物,不得非法猎捕、交易、运输和食用野生动物;(A)保护古树名木,爱护公共花草树木,不损坏公共绿地;(九)野外露营、野炊安全用火,不乱扔垃圾;(十)其他生态文明行为规范。第十条 在维护网络文明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不攻击、侮辱、诽谤他人;不信谣,不传谣, 不造

21、谣,不编造、散布未经证实的信息;不故意编造话题“蹭热度” “博眼 球”;拒绝“网暴”“人肉搜索”;(二)尊重个人隐私,未经授权不得公开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理他人肖 像、身份、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三)不观看、传播低俗或者具有迷信、淫秽、暴力等内容的视听资料和其 他信息;(四)网络运营者营造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不投放含暴力、色情、赌博等 内容的信息,以及不健康游戏的广告,不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不误导、 欺诈消费者;(五)其他网络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一条在维护经营文明方面,自觉遵守卜列行为规范:(一)公平竞争,合理定价,明码标价,不强买强卖、缺斤短两;(二)礼貌待客、诚信经营,不作虚假或者引人

22、误解的宣传、推销;(三)未经消费者同意,不收集、使用或者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四)不占道经营,不乱摆乱卖,不恶意竞争,不随意张贴悬挂宣传品,不使用高音喇叭或者以其他发出高噪音的方式招揽顾客和推广宣传;履行市容和环 境卫生管理责任,保持生产经营场所内外整洁;(五)不生产、销售不利于身心健康的产品,不向老年人虚假宣传、恶意兜 售保健产品、养老服务;(六)其他经营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二条在维护旅游文明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文明出行、文明观景,做文明旅游的实践者、传播者、引导者;(二)尊重地方历史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礼仪禁忌;(三)服从旅游景区工作人员的引导和管理,爱护景区的公共设

23、施,不乱扔 垃圾,保护生态环境;(四)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不刻划、涂画、张贴、攀爬;(五)瞻仰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和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场所时,保持庄严肃穆;(六)出境旅游自觉维护国家荣誉,不从事有损国格、人格的行为;(七)其他旅游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三条在维护校园文明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维护文明和谐校园环境,爱护教育教学设施,树立尊师重教的良好社 会风尚;(二)学校应当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深化文明校园创建,培育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三)教育工作者应当践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尊重学 生人格尊严,关注学生身心健康,培养学生文明行为习惯;(四)学生应当遵守学生守则,

24、学习践行文明礼仪礼节,尊重教师,友爱同 学,抵制校园欺凌;勤俭节约,不互相攀比;不沉迷手机及网络游戏;(五)家庭和社会应当关爱学生成长,关心支持教育,不实施扰乱教育教学 秩序和危害师生人身安全的行为;(六)其他校园文明行为规范。第十四条在维护城乡社区公共文明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遵守居民公约、村规民约,配合社区工作者、物业服务人依法依规开展管理和服务工作,积极参与乡村振兴促进活动,共建文明社区、文明乡村;(二)不损坏公用设施,不占用公共区域,不私接管线,不乱搭乱建;(三)保持村居房前屋后整洁卫生,不随意堆放垃圾、土石、柴草等杂物,不在道路上打场晒粮;(四)不从高空抛洒物品,从事房屋装修、开展家庭活动不影响他人;(五)规范有序停放车辆,保持消防通道和其他公共通道畅通,不擅自设置 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六)规范停放电动自行车,遵守用电安全规定,不私自拉设电线、插座给 车辆充电,不在集中充电场所存放可燃、易燃、易爆物品;(七)不在公共楼梯通道堆放杂物;不在居民小区饲养家禽、家畜;不在公 共空地饲养、种植;房屋内饲养宠物、种植花草,不影响他人;(八)邻里之间和睦相处,相互尊重,相互帮助;(九)其他城乡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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