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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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永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号)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由永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2年6月23日通过,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7月28日批准,现予 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8月26日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2年6月23日永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通过2022年7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 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鼓励和倡导的文明行为第三章治理的不文明行为第四章促进与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那么第一

2、章总那么(四)擅自接拉电线为电动车辆充电,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平安出口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 车充电;(五)进行室内装修活动,违反规定作业时间装修或者未采取有 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第二十六条 在乡风文明方面,重点治理以下不文明行为:(一)向路边、沟渠、河塘、荒坡等公共场所或者区域随意丢弃 病死畜禽尸体;(二)在承包耕地、场院、田间灌渠、溪流等地倾倒建筑垃圾或 者弃置塑料泡沫、塑料袋、农药瓶、地膜等农业生产废弃物;(三)在禁止区域露天燃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四)参与色情、涉毒活动或者具有赌博性质的棋牌麻将娱乐活 动。第二十七条 对突出的不文明行为实

3、行治理清单制度。清单的制 定应当由市人民政府经过征求公众意见等程序,并向社会公布。第四章促进与保障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工 作机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文明行为 促进的相关工作制度和机制,组织开展文明实践活动,提升全社会的 文明意识,促进全社会文明行为习惯的养成。鼓励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 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立活动,开展文明社区、文明窗口单位、文明集 市、文明旅游风景区、文明餐饮店等创立活动,引导公民提高文明素 养,对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

4、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 综合整治工作机制,落实普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文明 行为宣传教育,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进行重点监管、联合执法,在各 自职责范围内按照以下规定加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一)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公共文化活动,倡导文明行 为,指导各类文化单位和组织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文明行为普 及教育活动;(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文明行为教育纳入教学内容,防 治校园欺凌、暴力,培育优良校风、教风、学风;(三)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社会组织的管理,推进婚俗和 殡葬改革,倡导文明新风;(四)公安机关、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等应当加强交通管理和 文明出行宣传,及时制止、查处交通违法行

5、为;(五)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对损害市容环境、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生态环境、园 林绿化等不文明行为加强监管,及时劝阻、有效制止,依法查处违法 行为;(六)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 面源污染综合治理,加大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力度,实施村庄清洁行动和绿化美化行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七)网络平安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网络文明建设,完善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对网络不文明行为的监测,协 助公安机关查处网络信息传播违法行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具有群体特色的文 明行为促进活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

6、体应当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宣传文 明规范,报道文明行为先进模范,监督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鼓励 和促进文明行为的良好气氛。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 全道德模范、“永州好人”、优秀志愿者、见义勇为人员等先进人物 的举荐、评选、表彰奖励、帮扶礼遇制度,广泛宣传先进人物的先进 事迹和突出贡献,树立鲜明的时代价值取向。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评选、表彰、奖励其职 工、成员的文明行为。鼓励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或者聘用道德模范、身边 好人、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工 作机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

7、有关部门应当指导、支持基 层自治组织、行业协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等,依法制定自律章 程、服务规范、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业主公约等自律自治规范,推 动相关单位、行业和基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当结合自 身特点,制定单位内部文明行为促进措施,开展文明行为宣传、促进 工作。文化、旅游、银行、邮政、通信、医疗卫生、公共交通等窗口单 位和服务行业应当将职业道德规范和优质服务标准纳入本行业文明行 为规范,并进行公示。物流配送企业、互联网外卖企业、互联网共享交通工具运营企业 应当建立企业交通平安管理制度,落实道路交通平安防范责任制度, 制定本企业的文明交通行为守

8、那么,促进相关人员遵守交通秩序,文明 出行。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禁 止吸烟标识、标牌,并对不文明吸烟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 可以拒绝提供有关服务。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科学 规划、合理设计,逐步完善以下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一)公共交通场站、道路、桥梁、交通标志标线、电子监控等 交通设施;(二)非机动车道、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绿化照 明、停车泊位、互联网共享交通工具停放区域、充电桩等市政设施;(三)盲道、坡道、残疾人停车位、电梯等无障碍设施;(四)公共厕所、垃圾存放清运、污水收集处理等环卫设施及其 指示、标识牌;(

9、五)爱心座椅、轮椅、母婴室、自动体外除颤仪(AED)、爱心 服务点、志愿服务站等便民设施设备;(六)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国防教育基 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文化体育设施;(七)公园、广场、社区、居民区等场所的休闲健身娱乐设施;(八)商场、超市、农贸市场、智能快件箱等生活设施,合理规 划售货、摆摊设点的时间节点和场地;(九)殡仪馆、城市公益性公墓、乡镇公益性公墓、农村集中安 葬点、公益性骨灰安葬设施等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景观、文明行为引导标识、法治 宣传栏和公益广告宣传等广告宣传设施;(十一)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设施。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

10、个人都有权劝阻、投诉、举报不文明行 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受理投诉、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 方式、受理程序和办结时限等,并向举报人、投诉人反应处理结果, 对举报人、投诉人的身份信息保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不文明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 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九项的规定,在禁止吸烟 场所(区域)吸烟(含电子烟)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 定的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情节 严重的或者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

11、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 经营者、管理者未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标牌,未对吸烟者予以 劝阻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十项的规定,携带犬只出 户时.,未按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戴嘴套等平安措施的,由公 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十项的规定,不即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 域排泄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的

12、规定,互联网共享 交通工具运营企业向社会投放共享交通工具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影 响道路交通秩序和城市管理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城 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 对不文明行为的劝阻人、投诉人、举报人进行侮 辱、殴打,违反治安管理处分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 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 的,由相应主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第四十一条 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罚款处分的,违 法行为人可以

13、向行政主管部门自愿申请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 的社会服务,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和社会服务岗位设置的 实际情况,安排其参加相应的社会服务;违法行为人参加并完成相应 的社会服务,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 不予行政罚款处分。社会服务的具体实施方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六章附那么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文明行为, 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 条例。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

14、合、倡导与 治理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共治相结合、奖励 与惩戒相结合的原那么。第四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文 明行为促进工作。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文 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催促检查等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 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明确责任、积极配合,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落实各项文明行 为促进措施。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自治性

15、组织作用,依法协助 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六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 应当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二章 鼓励和倡导的文明行为第七条 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法律法规,恪 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不断提升个人文明素养,推动 新时代社会文明进步。第八条鼓励以下文明行为:(一)见义勇为;(二)现场救护;(三)志愿服务;(四)无偿献血,依法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 体;(五)为需要报警的人员拨打紧急求助 ,并提供必要帮助;(六)参与帮扶、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助学、优 抚、赈灾等慈善公益活动。第九条 倡导以下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16、行为:(一)保护公共卫生设施,保持个人卫生,在公共场所咳嗽、打 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二)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含电子烟)时合理避开 他人;(三)保持公共厕所卫生,文明如厕。第十条倡导以下文明出行行为:(一)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用语文明、服务规范,保持车船 干净整洁;(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主动为老弱病残孕等需要帮助的乘 客让座;(三)行人通过路口、横过道路时,不使用耳机听音乐、广播, 不浏览手机等电子设备;(四)规范使用互联网共享交通工具。第十一条 倡导以下公共秩序文明行为:(一)着装得体,举止文明,不大声喧哗,不说粗话脏话;(二)乘坐电梯

17、先出后进,上下楼梯靠右通行;(三)等候服务,依次排队;(四)在公共场所内控制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音量。第十二条倡导以下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一)优先选择步行、骑行非机动车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 行;(二)优先使用节能和可循环利用的产品,减少使用塑料制品和 一次性用品,节约使用水、电、汕、气、纸等资源;(三)自觉参与垃圾减量,减少垃圾生成,支持垃圾资源化利 用;(四)参加保护森林资源、植树造林、养绿护绿等活动;(五)参与全民阅读、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等活动。第十三条倡导以下文明旅游行为:(一)弘扬本土优秀历史文化,保护和传承盘王大歌、瑶族长鼓 舞、祁剧、祁阳小调、女书习俗、舜帝祭

18、典、端午节(道州龙船习 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二)传承红色基因,捍卫英雄烈士尊严,遵守英雄烈士纪念场 所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礼仪规范;(三)遵守文明旅游公约,保护市树市花、古树名木以及生态环 境;(四)遵守景区管理制度,保护景区设施,维护景区秩序。第十四条倡导以下文明餐饮行为:(一)节约粮食,适量点餐、取餐,践行“光盘行动”;(二)文明饮酒,不劝酒、拼酒、酗酒;(三)不在非用餐公共场所食用刺激性气味强、影响他人的食 物;(四)形成科学的饮食习惯和方式,聚餐时使用公勺、公筷。第十五条倡导以下网络文明行为:(一)维护网络平安,遵守网络秩序;(二)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尊重他人权利;(三)传播健康信

19、息,拒绝网络暴力。第十六条倡导以下家庭文明行为:(一)树立、传承优良家风家训,弘扬家庭美德;(二)孝亲敬老,关心照料老年人,给予老年人陪伴和精神慰 藉;(三)家庭成员互敬互爱、和睦相处、平等相待,支持彼此事 业,共同承当家务;(四)关爱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教育引导其养成良好的文明 行为习惯。第十七条倡导以下医疗文明行为:(一)遵守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弘扬救死扶伤的医德医 风,关心保护和平等对待患者;(二)遵守医疗机构诊疗服务制度,听从工作人员指引,配合开 展诊疗活动;(三)尊重医学规律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 疗纠纷。第十八条倡导以下校园文明行为:(一)立德树人,促进文明

20、行为习惯养成,培育健康向上的校园 文化;(二)为人师表,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职业行为准那么,规范 教育教学行为,树立良好师德师风;(三)尊师勤学,遵守学生守那么,保护校园环境和教学设施。第十九条倡导以下社区文明行为:(一)遵守居民公约、社区管理规约,配合社区、物业服务企业 依法依规开展服务和管理工作;(二)邻里之间和睦相处,依法、友善处理矛盾纠纷;(三)规范使用社区公共空间、设施、设备,文明晾晒;(四)文明饲养宠物,防止影响他人,不遗弃、虐待宠物。第二十条 倡导以下乡风文明行为:(一)遵守村规民约,维护乡村良俗,乡邻和谐互助,关爱留守 老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社会群体;(二)保护乡村风貌,

21、保护环境卫生,保持房前屋后干净、整洁,圈养家畜家禽,及时清理畜禽粪便,及时清理和妥善处理生活污 水、生活垃圾,使用卫生厕所;(三)开展村歌、“村晚”、广场舞、趣味运动会等健康有益的 文化体育活动。第二十一条倡导以下移风易俗行为:(一)婚(喜)事新办,丧事简办,文明、节俭,不攀比、不铺 张、不浪费;(二)厚养薄葬,实施绿色生态殡葬,文明、环保祭祀;(三)崇尚科学,远离邪教组织和封建迷信活动。第三章治理的不文明行为第二十二条在公共环境卫生方面,重点治理以下不文明行为:(一)乱丢烟头、果皮、纸屑、塑料袋、口罩等废弃物,乱吐口 香糖、槟榔渣、廿蔗渣等食物残渣,随地吐痰、便溺;(二)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

22、垃圾,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 垃圾或者建筑垃圾,随意燃烧生活垃圾;(三)违反规定在河道内洗涤、钓鱼、捕鱼、游泳;(四)在禁止区域露天烧烤食品、燃放烟花爆竹,违规排放餐饮 油烟、生活污水;(五)擅自在道路、电杆、路灯杆、电梯、楼道等公共设施、公 共场所涂写、刻画、挂置、张贴小广告或者传单等宣传品;(六)擅自摆摊设点、占道经营;(七)擅自占道搭建灵棚,或者沿街抛撒、燃烧冥纸等祭奠物(A)毁损公共场所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占用公共绿地种菜;(九)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含电子烟);(十)饲养犬只未按规定接种狂犬病疫苗,携带犬只出户时,未 按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戴嘴套等平安措施,不即时清理犬

23、只 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十一)非法买卖和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十二)不履行传染病防治相关义务,不主动配合执行预防、控 制以及应急措施,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二十三条 在交通出行方面,重点治理以下不文明行为:(一)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平安带,拨打接听手持 、观 看电视或者视频,行经斑马线不礼让行人,不规范使用灯光、喇叭, 不为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让 行,不按规定避让校车,随意变道、穿插和超车,违规载人、载物;(二)驾驶非机动车不按规定挂牌、佩戴头盔,不按照交通信号 通行,超速,逆行,乱穿马路,违规载人、载物,违规加装遮阳棚等 影响交通平安的设施;(三)行人

24、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乱穿马路,跨越、倚坐道路隔 离设施,在机动车道内从事兜售商品、散发广告等非交通活动;(四)从车辆中向外抛物;(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携带法律、法规禁止携带的物品和 动物,阻碍驾驶人平安驾驶;(六)擅自设置地锁、地桩等障碍物,阻碍他人在公共停车泊位 上停车;(七)不按规定停放车辆,占用或者堵塞无障碍通道、人行道、 公共汽车专用车道、消防通道、急救通道等;(A)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电动自行车,醉酒后驾驶自行车、三 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九)互联网共享交通工具运营企业向社会投放共享交通工具未 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影响道路交通秩序和城市管理秩序。第二十四条在公共秩序方面

25、,重点治理以下不文明行为:(一)从建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二)在公共场所开展商业促销、跳广场舞、打陀螺、唱歌、露 天演出等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干扰周围生活环境;(三)以谩骂、起哄、喝倒彩等不文明方式扰乱文化、体育等大 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四)酒后在公共场所大吵大闹、寻衅滋事;(五)亥ij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坏文物古迹、旅游设施及其 他公共设施。第二十五条在社区文明方面,重点治理以下不文明行为:(一)在居民小区公共区域乱搭乱建,在楼道、消防通道、平安 出口等区域乱堆乱放;(二)占用居民小区公共区域、公用设施,在建筑物的露台、阳 台、屋顶等公共空间种植;(三)在禁止区域饲养家禽家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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