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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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 战的决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扎实推进我区扶贫开发 工作,补齐低收入农户增收致富短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预算法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和关于印发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精神,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各级财政 预算安排的,以改善农村低收入农户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发 展生产,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提高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共 享高水平全面小康为目的,用于支持我区进行扶贫开发的各 项扶持资金。包括

2、上级补助我区的财政扶贫资金和区财政安 排的、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扶贫一21305”支出功能科目 的专项资金。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应围绕我区扶贫开 发目标任务,统筹安排,重点支持深入实施低收入农户高水 平进入全面小康计划,确保低收入农户收入稳定增长,“两 不愁三保障”水平明显提高。第四条坚持精准透明,注重绩效,确保资金使用精准第二十一条 项目公示。各镇街人民政府、区农业农村 局(扶贫力、)要建立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在项 目所在地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做好公告公示相关资料 存档。公告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地点、建设内容、补助 对象、补助标准、补助额度、绩效目标等,公示期不少

3、于10 天。第二十二条 检查验收。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实行项目检 查验收管理制度。(一)区农业农村局(扶贫办)不定期对扶贫开发项目 进行检查,督促镇街加快项目建设。(二)财政扶贫资金扶持项目验收,由项目实施单位的 上级镇街负责组织验收,主要对项目建设任务是否完成及完 成质量资金筹措及财务制度执行是否规范,项目管理程序是 否符合要求的验收意见,作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拨付重 要依据。各镇街要严格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健全项目建设相 关手续资料,项目验收后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实行档案化 管理,同时上报区农业农村局(扶贫办)存档。(三)镇街应严格对照项目实施计划完成情况进行验收, 对项目计划没有完成到位的,

4、要求限期整改。第二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下达后,各镇 街应对项目建设进度进行全程的跟踪与督促,并在每季度未, 向区农业农村局(扶贫办)报送上季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 目建设进度。第六章 财政专项扶贫项目实施与监管第二十四条 村级工程项目要严格按关于印发区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关 于加强区小额工程发包规范性管理的通知文件有关规定进 行。各项目村(业主单位)要注意项目实施前后的影像图片、 实施程序等资料收集和整理,便于开展项目实施后的验收工 作。第二十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立项批准后,应当严格 按立项计划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各村(业主单位)要按预 定建设期限

5、及时完成,如超过预定建设期半年未能完成,须 书面报告当地镇街,经批准后继续实施,否则将按项目终止 处理。项目内容变更,由项目村(业主单位)书面报告当地 镇街,批准后继续实施并报区扶贫办备案;项目实施终止, 对于已拨付的财政扶贫资金应予以收回,确实不能收回的项 目由镇街做阶段性总结验收,提出处理意见;项目终止由当 地镇街审批,报区农业农村局(扶贫办)备案;资金也由镇 街统筹安排用于扶贫项目,并按规定程序报区农业农村局 (扶贫办)立项。如果建设项目没有达到申请核定总投资金 额,按比例扣回,由相关镇街统筹用于扶贫项目,并报区农 业农村局(扶贫办)备案;对于部分已完工或在建项目由各 镇街责成项目建设单

6、位完善相关建设手续,若手续不规范, 由相关镇街收回扶贫专项资金,并统筹安排用于其他扶贫项 目,并按规定程序报区农业农村局(扶贫办)立项。省、市 扶贫项目调整,须按上级规定的程序报批。第七章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六条财政扶贫开发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项 目管理和报账制管理。各镇街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专款专用, 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各项目村要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 算,按规定及时做好支出凭证的报账工作。村账镇街代理中 心应认真做好项目支出的核算和监督工作,特别是应按照现 金管理条例要求,严格控制现金支出。镇街财政应按照财政 报账制的要求,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及时进行审核、拨付资 金。第二十

7、七条根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的需要和职 责分工,区财政局主要负责扶贫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 配、监督预算执行、参与扶贫政策制定。区农业农村局(扶 贫办)主要负责研究制定扶贫政策、扶贫项目管理、监督和 技术指导。各镇街要根据相关扶贫政策要求,对扶贫项目的 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第二十八条 区财政局和区农业农村局(扶贫办)要做 好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配合审计、 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第二十九条镇街要充分发挥就地就近资金监管职能 作用,加强对扶贫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 止并报送有关部门。并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 作用和放大

8、效应,建立完善扶贫开发多元化投入机制,统筹 和整合各类支持资金,优化扶贫项目设计,提高扶贫精准性 和资金使用绩效。第三十条 建立项目主体黑名单制度,对各类专项检查 和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主体列入黑名单,予 以通报,并视情节轻重,在1-3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 金。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擅自 改变资金用途,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凡其他涉及财政扶 贫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上 级财政补助我区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如

9、另有规定的,按上级 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扶贫 办)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和公正公开,在精确识别低收入农户基础上,将资金使用与 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切实使资金惠及低收入人口,提高扶 贫实效。第五条 区农业农村局(扶贫办)建立区级扶贫项目库, 制订项目计划,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业务指导和 组织具体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提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 建议,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监督和检查。各镇街负责本 辖区内项目筛选、初审、申报,严格按照建设计划组织项目 实施、检查验收、档案管理及具体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监管, 要落实扶贫资金

10、项目公告公示责任,监督镇街、村两级的公 告公示工作。各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方案的编制、申报, 按照项目实施计划和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 理等工作,并对提交的申报、验收等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和合规性负责。第二章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第六条 财政部门依据扶贫开发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 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区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安排周期、规模和投向根据区 扶贫开发政策和规划、区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要求等确定。区财政根据本地扶贫开发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 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统筹中央、省、市和区 级资金进一步加大财政扶贫投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 作用和放大效应

11、,建立健全扶贫开发多元化投入机制,统筹 整合资金,提高帮扶精准性和资金使用绩效。第七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强化导向。划清边界、厘清事权,集中财力办大 事。按照财政预算管理体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用于对 全区扶贫开发基础性、引领性和战略性的领域,重点保障区 委、区政府确定的扶贫开发重点工作。(二)精准透明。以提高低收入农户发展能力和收入水 平为核心,以提高发展技能、改善发展条件、优化发展服务 为手段,瞄准关键环节,突出扶贫重点,提高扶贫开发的精 准性、有效性和持续性。按照透明预算要求,财政专项扶贫 资金管理全过程公开,确保精准扶贫公正公开。(三)注重绩效。强化财政专项资

12、金绩效导向,科学设 置绩效目标,合理设置绩效因素在资金分配中的权重,注重 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第八条有特定用途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文件要 求,在区级限定的对象和范围内自主立项和使用;上级财政 因素法分配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优先投入上级下达的 年度工作任务,可在完成上级任务且不改变资金用途的基础 上,结合我区实际,按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方向统筹使用,中 央、省、市、区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章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对象和范围第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持对象为区泽雅镇所有 行政村、区革命老区根据地村、重点帮扶村(原经济薄弱村)、 低收入农户(低保户、特困户、低保边缘户、残保户)、特 殊困难群体及

13、其他对象。第十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扶持方向包括:(一)围绕促进扶贫对象发展一二三产业,增加收入, 支持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来料加工业、 农家乐民宿休闲旅游业及电子商务平台、市场营销服务平台、 农产品展销中心明确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的村集体经济项 目和折股量化项目;支持致富带头人通过产业帮扶、提供生 产、管理、营销服务等途径,带动低收入农户就业或合作经 营,促进低收入农户增收。(二)围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自我 发展能力。开展“安居圆梦”工程,支持农户异地搬迁、无 房治理和危房改造及兜底性住房保障补助;支持纳入专项的 低收入农户和特殊困难群体的医疗补充保险、家庭医

14、生签约 服务;支持低收入农户义务教育阶段的补助;支持低收入农 户学历教育,参加行业培训、技能培训等;支持村集体、低 收入农户财政资金折股量化、股本置换、贴息,支持修建小 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小型 水利设施、村组道路及其他小型公益设施等。(三)围绕帮助扶贫对象就业补助扶持缓解生产性资金 短缺困难,支持建立临时性兜底专项扶贫基金会,对扶贫小 额贷款(丰收爱心卡)实行贴息和低收入农户的占用费进行 补助,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四)对低收入农户、重点帮扶村(原经济薄弱村)的 困难补助及区委、区政府和区农业农村局(扶贫办)开展的 慰问活动支出。(五)对低收入农户(特困户、低保户

15、、低保边缘户、 残保户)和特殊困难群体等因意外伤害、大病的补助支出。(六)其他扶贫支出,包括中央、省、市批准的扶贫支 出及扶贫日活动、扶贫政策宣传、帮扶干部培训等。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各种奖金、津补贴和福利补助;(三)弥补企业亏损、企业担保金;(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购置交通工具 及通讯设备;(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六)其他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相符的支出。第四章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补助标准与使用第十二条 依据政府与市场关系和支出责任,财政专项 扶贫政策分为公益类、准公益类和竞争类三类。根据三类政 策类型分别采取直接补助、

16、补贴、以奖代补、先建后补、风 险补偿、担保补助、贴息、折股量化等方式。(一)对公益类政策,各镇街应围绕市、区定的扶持范 围、政策目标,结合当地农业农村发展规划和扶贫开发计划, 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结合财政安排的相关资金,统 筹安排使用按年度所下达的财政资金。(二)对准公益类政策,各镇街应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 度,凡条件成熟的,要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暂不具备条件的, 应列出清单和时间表,争取早日到位。(三)对竞争类政策,财政资金逐步改变行政性分配方 式,采取基金等市场化运作模式;各镇街应在建立健全机制 的前提下,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风险补偿、担保补助 等补助方式。第十三条 引进中介核价机制

17、,对扶贫项目总投资额进 行核价。村集体建设的项目补助资金比例按中介核价后及实 际项目总额结算的90%予以补助。第十四条对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及家庭农场,带动 或吸纳低收入农户劳动力且带动农户年工资性收入达到 6000元以上的,可以项目补助的方式予以适当补助。对低收 入农户自主创业的,对自主创业的项目可给予适当补助,原 则上不超过7万元,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60虬对部 分低收入农户增收可以采取财政资金折股量化或困难补助 等方式予以支持。第十五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建 设招投标和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招投 标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补助标准和项目

18、扶持环节:财政专项扶贫资 金使用计划需明确资金具体用途、项目建设内容、补助标准、 补助额度、绩效目标等内容,并作为评价资金使用绩效的参 考依据。(一)扶贫信贷条件及贴息补助标准。“扶贫小额信贷” 是以全区低收入农户为对象,以各级财政扶贫资金为支持, 以帮助低收入农户发展生产、自主创业、增加收入为目的, 主要用于贷款对象开展特色农业(含农产品加工流通业), 来料加工业、家庭工业、休闲旅游业、电子商务业等生产经 营项目。“扶贫小额信贷”根据扶持对象的信用状况、贷款 用途、还款能力等综合因素,确定每户最高5万元信贷贴息 贷款。贷款利率严格执行基准利率政策,对贷款期限和授信 额度内的扶贫小额贷款按百分

19、百贴息补助。对重点帮扶村集 体实施产业发展项目的融资贷款按照3%年率给予贴息,计算 公式为:贷款本金X3%;360X实际天数。(二)低收入农户产业增收扶持项目补助标准。鼓励来 料加工经纪人、村级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 农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吸收低收入农户就业,按低收入农户 从业实际收入的一定比例分别对经营主体和低收入农户给 予适当的奖补。第五章 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管理和资金拨付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各镇街人民政府在每年9月份前 申报次年项目,主要为改善村级发展条件项目、村级集体经 济组织(经营主体)带动低收入农户发展项目、低收入农户 产业发展项目等方面内容。实施主体申报项目经镇街人民政

20、府审核后,要在项目所在村、辖区镇街自媒体平台和区政府 政务信息公开网公示10天。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区农业农 村局(扶贫办)审核后纳入项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未列 明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列入年度计划的扶贫开 发项目原则上都从项目库中选择(特殊情况和另有规定的除 外)。区农业农村局(扶贫办)要及时牵头组织对项目初审 和实地核查,在申报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核,按规定公示审核 结果,并将拟立项项目纳入扶贫项目库。第十八条 项目立项。根据扶贫资金预算额度及精准扶 贫需求,结合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有关要求,从 项目库中择优提取一定数量的项目,经实地考察、评估后, 区农业农村局(扶贫办)会同财

21、政部门予以立项(其中补助 对象为个人的,可以村或镇街为单位捆绑成一个项目),下 达扶贫项目资金计划文件。(一)对列入项目库中的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下达 项目资金计划文件;(二)对列入项目库中实行竞争性分配的项目,由区农 业农村局(扶贫办)牵头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后,择 优确定准予立项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文件;(三)扶贫信贷贴息项目,可采用相关金融机构或委托 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确定年度贴息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 下达年度贴息资金文件。第十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经主管部门立项后,应严 格按立项计划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因不可抗力等因素,确 需调整的,须按规定程序办理。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各镇街人民政府、有关项目建设 单位要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建设内容、进度、质量等要求, 及时组织实施。(一)财政专项扶贫项目属于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 标和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参照政府采购、招投标和政府购 买服务等有关规定执行;(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属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 设程序及相关规定执行;(三)经批准列入计划的项目,实施时间原则上为1个 年度(基本建设项目为2个年度),但上级有关部门规定 须提前完成的,要严格按照上级规定的期限完成项目建设任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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