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渝扶贫协作山东省财政援助资金及援建项目管理办法(2020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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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鲁渝扶贫协作山东省财政援助资金及援建项目管理办法(2020修订)鲁渝扶贫协作山东省财政救济资金及援建项目管理方法(修订) 总则 第一章第一条为加强鲁渝扶贫协作山东省财政救济资金及援建项目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依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共中心、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看法(中发201816 号),中共中心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的指导看法的通知(中办发201669 号)以及山东省和重庆市关于东西部扶贫协作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指的鲁渝扶贫协作山东省财政救济资金(以下简称山东省财政救济资金),是指山东省各级

2、财政核定用于扶贫协作重庆市的救济性资金。山东省财政救济资金依据国家规定和扶贫协作协议,由山东省各级财政部门于每年 3 月底前或按国家要求时间,干脆拨付协作地财政部门,由协作地实行干脆投资、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投入。其中,省级救济资金由山东省财政厅干脆拨付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财政局收到资金和投资安排后,在 10 个工作日内拨付至项目主体所在的区县财政局或市级部门;各市县救济资金由山东市县财政部门干脆拨付重庆市协议区县财政局。鲁渝扶贫协作援建项目(以下简称山东省援建项目)是指运用山东省财政救济资金支配的项目,分为固定资产投资类和非固定资产投资类。 第三条山东省财政救济资金和山东省援建项目管理,

3、应遵照财政资金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围绕援建工作任务目标,坚持依法合规、程序规范、权责明晰、注意实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制度,实施分类管理,强化监督检查。 第四条山东省财政救济资金主要支配用于山东省结对帮扶的重庆市 14 个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重庆市 14 区县)的援建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类援建项目重点支配用于改善建档立卡贫困群众基本生活条件、提高贫困地区公共服务实力和水平、支持贫困地区产业发展等。主要包括:(一)贫困乡镇及贫困村安居工程、农村饮水工程、配套设施及人居环境项目; (二)教化、科技、文化、卫生及劳动就业和培训、养老设施、村级便民服务社会事业项目; (三)农田水利、

4、乡村道路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重庆市委、市政府调整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实施方案,具备较大带动脱贫效益的特色种植、养殖农林产业项目、农副产品深加工、乡村旅游等特色优势产业和农村融合发展及产业园区项目; (五)符合援建要求的其他项目。非固定资产投资类援建项目重点支配用于劳动力就业和培训、人才沟通、科技服务、经贸合作、文化沟通、旅游合作、消费扶贫等。第五条山东省财政救济资金严格禁止支配以下项目: (一)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办公用车等办公条件改善支出; (二)城市广场和公园、除乡村旅游项目之外的各类消遣设施; (三)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不合格的项目; (四)不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技

5、术、质量、规模标准的产业项目; (五)产能过剩、重复建设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六)单独用于就餐、消遣、旅游等各类接待支出类项目; (七)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的其他项目。第六条山东省发展改革委作为山东省扶贫协作牵头部门,负责对年度山东省援建项目投资安排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山东省扶贫协作重庆干部管理组(以下简称干部管理组)作为山东省扶贫协作重庆前线工作机构,负责会同重庆市有关部门探讨提出山东省援建项目年度投资安排建议,参加山东省援建项目的年度投资安排转下达、实施调度、监督检查和总体评价等工作。山东省财政厅负责根据山东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筹资方案,筹集和拨付省级救济资金,并督促市、县级财

6、政部门刚好足额拨付救济资金。重庆市发展改革委作为重庆市扶贫协作牵头部门,负责会同市扶贫办等市级有关部门建立山东省援建项目库,会同干部管理组编制下达山东省财政救济资金和援建项目年度投资安排,对项目实施状况进行跟踪调度、监督检查和总体评价等。重庆市财政局负责山东省级财政救济资金的拨付、参加资金管理和监督。重庆市扶贫办就援建项目是否符合党中心国务院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有关政策,是否聚焦深度贫困、产业发展,到村到户比例是否符合要求等进行审查。重庆市审计局负责协作山东省审计厅对山东省财政救济资金运用状况和援建项目开展状况进行审计监督。重庆市教委、市农业农村委、市科技局、市文化旅游委、市商务委、市人力社保局

7、、市卫生健康委等市级相关部门,负责按职责分工探讨提出本行业领域的山东省财政救济资金市级项目需求,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山东省援建市级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相关救济资金的运用管理。重庆市 14 区县政府作为山东省财政救济资金运用管理和山东省援建项目实施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本区县山东援建项目备选项目库,探讨提出年度援建项目需求,依据下达的年度投资安排组织实施援建项目,加强救济资金拨付运用和监督管理。项目规划和年度安排 其次章第七条重庆市 14 区县发展改革委和市级相关部门,会同山东省扶贫协作挂职干部,根据鲁渝扶贫协作三年行动安排确定的重点任务,结合重庆市脱贫攻坚三年行动安排实施方案,根据聚焦重点、补足短板

8、的原则,编制本区县和本部门鲁渝扶贫协作三年援建项目规划和项目库,按程序审定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干部管理组对区县和部门申报项目库进行综合评估,编制全市鲁渝扶贫协作三年援建项目规划和项目库。激励重庆市 14 区县整合山东省、市、县三级的财政救济资金打捆支配援建项目。 区县和市级相关部门于每年 10 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库动态调整方案,市发展改革委商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和干部管理组探讨评估后,调整全市项目库。鲁渝扶贫协作项目纳入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项目库和脱贫攻坚项目库,实行滚动实施、动态管理。第八条固定资产投资类援建项目应当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投资管理有关规

9、定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其中,政府投资项目应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完成可行性探讨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审批;对部分改扩建项目和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洁、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不再审批投资概算。 非固定资产投资类援建项目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明确项目救济事项、职责分工、工作程序和经费预算等,报同级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类援建项目,要按规定做好询问机构评估、专家评议、风险评估、公众听证等论证工作,规范项目决策行为,科学合理地确定造价和工期,切实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第九条重庆市14区县发展改革委和市级相关部门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委和

10、干部管理组提出下一年度山东省级财政救济资金和援建项目投资安排申请。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干部管理组依据两省市高层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重点,根据聚焦精准、集中运用、突出重点、向深度贫困地区倾斜、组团式帮扶等原则,探讨确定下一年度山东省级救济资金项目投资安排,于下一年度 3 月底前告知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山东省级救济资金年度投资安排申报项目应从全市鲁渝扶贫协作三年项目规划和项目库中选择,并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非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应完成实施方案审核)。未按规定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不得纳入年度安排支配。年度项目投资安排申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年度投资总额; (二)项目名称、项目性质、建

11、设地址、起止期限、建设内容和规模、援建方式,总投资、救济资金、配套资金;以及年度投资及其来源渠道、年度建设内容等; (三)其他应当说明的状况(项目干脆责任人、日常监管部门责任人等)。第十条重庆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干部管理组在向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告知性备案后,于 10 个工作日内将投资安排下达重庆市 14 区县发展改革委和市级相关部门。重庆市 14 区县发展改革委和市级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市发展改革委投资安排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安排分解下达到项目单位,并抄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一条山东省级援建项目应严格根据年度安排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在年度安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项目单位应报请相关区县发展改革

12、委和相关市级部门提出安排调整看法,报市发展改革委、干部管理组审核同意,并告知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备案。未列入年度安排的项目不得支配山东省救济资金。 山东省的市县救济资金和援建项目年度投资安排的申报、下达和执行,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参照上述山东省级财政救济资金和援建项目的管理方法执行。建设及竣工管理 第三章第十二条山东省援建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 第十三条山东省援建项目达到依法必需进行招标标准的,必需严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招标投标。严格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原则上应在山东省援建项目年度投资安排下

13、达后 30 日内开工实施项目。除有农作物季节要求或者自然灾难等特别缘由外,凡 60 日内未组织实施的项目,区县财政部门应收回资金,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干部管理组重新支配项目,下达调整投资安排,并报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确需接着支配的,应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要严格根据项目审批方案和合同约定组织实施,不得无故拖延项目启动和开工建设,不得擅自调整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规模。因特别缘由确需调整的,应按管理权限报市发展改革委、干部管理组或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后进行调整。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还应根据基本建设程序有关规定履行调整报批手续。第十六条山东省救济资金支付根据财政国库有关规

14、定执行,非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在项目启动后一次性拨付到位。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资金应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原则上按项目启动、项目过半、竣工验收三个阶段进行,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不得超进度拨付资金。区县财政部门在收到山东各级财政救济资金、援建项目投资安排和相关部门的拨款申请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根据规定比例将首批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区县财政部门可留存项目资金的 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项目交付运用 1 年并经区县相关行业部门复查无质量问题后再行拨付。第十七条重庆市 14 区县发展改革委和市级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履约监管机制,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运用效益。落实参建各方责任,动

15、态驾驭履约状况,加强项目进度监督和投资限制,调整概算应严格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山东省援建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竣工自查验收。重庆市 14区县行业主管部门和市级相关部门各自负责对其组织实施的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竣工验收状况应刚好报告市发展改革委。未阅历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和运用,不得转为固定资产,有关方面不得办理移交手续。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应当责令限期整改。第十九条援建项目完工验收后,要刚好进行竣工财务决算。资金结算后,区县发展改革委要依据项目结余资金规模,刚好组织编制援建项目结余资金运用方案,明确结余资金主要投向、支配原则、安排方案和详细项目清单。详细项目应

16、明确项目名称、项目业主、建设规模及内容、效益分析、结余资金运用额度、贫困群众受益状况等内容。结余资金运用方案经区县扶贫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结余资金规模较小的(结余资金占年度山东省市县救济资金比例 5%以下的),可由区县发展改革委根据相关规定投向详细项目,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其次十条项目实施单位、重庆市 14 区县发展改革委和市级相关部门应根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监督管理 第四章其次十一条建立山东省援建项目状况实时调度和定期通报制度,实行月调度、季通报。重庆市 14 区县发展改革委和市级相关部门应加强项目实施状况跟踪,每月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

17、一次项目进展和资金拨付状况。市发展改革委应定期调度通报项目进展。重庆市 14 区县发展改革委参照建立山东市县援建项目信息通报制度。 其次十二条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及 14 市发展改革委(经合局),每年至少 2次赴重点项目实施地进行现场督导性调研,对发觉的问题,刚好提出建议,督促整改,推动项目顺当实施。 其次十三条山东省援建项目财务和资金管理根据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救济资金应专款专用并进行专项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借、挤占、截留和挪作它用。各级资金管理部门或单位不得无故延期拨付和滞留救济资金。 其次十四条山东省援建项目建设信息以适当形式刚好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其次十五条建立山东省援建项目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工程询问、项目决策、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等环节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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