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44108058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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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2000年3月24日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1号 根根据中华华人民共和和国中国人人民银行法法、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商业业银行法等等有关金融融法律、法规规,中国人人民银行制制定了金金融机构高高级管理人人员任职资资格管理办办法,现现予发布施行。 第第一章 总 则 第第一条 为加强对对金融机构构高级管理理人员的管管理,保证证金融业的的稳健运行行,根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中国人民民银行法、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商业业银行法和和其他有关关法律、法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第二条 本办法所所称金融机机构是指经经中国人民民银行批准准,在中华华人民共和和国境内依依法设立的银行、金

2、金融资产管管理公司、信信托投资公公司、企业业集团财务务公司、金金融租赁公公司、城市市信用合作社及及其联合社社、农村信信用合作社社及其联合合社、其他他金融机构构。上述金融机机构经中国国人民银行行批准在境境外设立的的分支机构构、子公司司和控股机机构,境内内其他中资机构经中中国人民银银行批准在在境外设立立的银行类类机构,适适用本办法法。上述金融机机构不包括括在华设立立的外资金金融机构。 第第三条 本办法所所称金融机机构高级管管理人员,是是指金融机机构法定代代表人和对对经营管理理具有决策权或或对风险控控制起重要要作用的人人员。 第第四条 担任金融融机构高级级管理职务务的人员,应应接受和通通过中国人人民

3、银行任任职资格审审核。 中中国人民银银行对金融融机构高级级管理人员员任职资格格的审核,分分核准制和和备案制两两种。适用用核准制的高高级管理人人员任职,在在任命前应应获得中国国人民银行行任职资格格核准文件件;适用备备案制的高级管理理人员任职职,在任命命前应报中中国人民银银行备案。 第第五条 中国人民民银行对金金融机构高高级管理人人员的任职职资格管理理,包括任任职资格审审核、任职期间考考核、任职职资格取消消及任职资资格档案管管理。 第第二章 任职资格格 第第六条 担任金融融机构法定定代表人,应应是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国公民。 第第七条 金融机构构高级管理理人员应满满足以下条条件: (一)能正确贯贯彻执

4、行国国家的经济济、金融方方针政策; (二)熟悉并遵遵守有关经经济、金融融法律法规规; (三)具有与担担任职务相相适应的专专业知识和和工作经验验; (四)具备与担担任职务相相称的组织织管理能力力和业务能能力; (五)具有公正正、诚实、廉廉洁的品质质,工作作作风正派。 第第八条 担任以下下职务的金金融机构高高级管理人人员适用核核准制,除除应满足第第六条、第第七条规定的条件件外,还应应具备以下下条件: (一)担任政策策性银行董董事长、副副董事长、行行长、副行行长,应具具备本科以以上(包括本科科)学历,金融从从业8年以上,或或从事经济济工作155年以上(其中金融融从业3年以上); 担担任总行营营业部总

5、经经理(主任),一级分分行行长、副副行长,境境内代表机机构、办事事处主任、副主任、首首席代表,应应具备本科科以上(包括本科科)学历,金金融从业66年以上,或或从事经济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融从业3年以上); 担担任一级分分行营业部部总经理(主任),二级分分行行长、副副行长,应应具备大专专以上(包括大专)学历,金金融从业66年以上,或或从事经济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融从业3年以上)。 担担任支行行行长,应具具备高中、中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中、中专)学历,金金融从业66年以上,或或从事经济工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融从业3年以上)。 (二)担任国有有独资商业业银行董事事长、副董董事长、行行长、副

6、行行长,应具具备本科以以上(包括本科)学历历,金融从从业10年以上上,或从事事经济工作作15年以上上(其中金融融从业5年以上); 担担任总行营营业部总经经理、副总总经理(主任、副副主任),一级分分行(包括直属属分行,下下同)行长、副行长长,应具备备本科以上上(包括本科科)学历,金金融从业88年以上,或或从事经济济工作122年以上(其中金金融从业55年以上); 担担任一级分分行营业部部总经理、副副总经理(主任、副副主任),二级分分行行长、副副行长,应应具备大专以上上(包括大专专)学历,金金融从业66年以上,或或从事经济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融从业4年以上); 担担任支行行行长,应具具备高中、中

7、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中、中专)学历,金金融从业66年以上,或或从事经济工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融从业3年以上)。 对对金融资产产管理公司司高级管理理人员任职职资格的核核准范围和和条件,比比照国有独独资商业银银行办理。 (三)担任股份份制商业银银行和城市市商业银行行董事长、副副董事长、监监事长、行行长、副行行长,应具备本科科以上(包括本科科)学历,金金融从业88年以上,或或从事经济济工作122年以上(其中金融融从业5年以上上); 担担任股份制制商业银行行总行营业业部总经理理(主任),分行行行长、副行行长,异地地直属支行行行长,应具备大大专以上(包括大专专)学历,金金融从业66年以上,或或从事经济济

8、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融从业4年以以上)。 担担任股份制制商业银行行其他支行行行长、城城市商业银银行营业部部总经理(主任)、支行行行长,应具备高中、中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中、中专)学历,金金融从业66年以上,或或从事经济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从业3年以上)。 对对住房储蓄蓄银行高级级管理人员员任职资格格的核准范范围和条件件,比照股股份制商业业银行办理理。 (四)担任信托托投资公司司、企业集集团财务公公司、金融融租赁公司司董事长、副副董事长,监监事长,总经理、副副总经理,应应具备本科科以上(包括本科科)学历,金金融从业66年以上,或或从事经济济工作9年以上上(其中金融融从业3年以上)。 (五)

9、担任城乡乡信用社市市(地)联社理事事长、副理理事长、监监事长、主主任、副主主任,应具具备大专以上(包包括大专)学历,金金融从业66年以上,或或从事经济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融从业3年以上); 担担任县(市)联社理事事长、副理理事长、主主任、副主主任,应具具备中专以以上(包括中专专)学历,金融从业66年以上,或或从事经济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融从业3年以上); 担担任城乡信信用社理事事长、主任任,应具备备高中、中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中、中专)学历,金金融从业6年以上上,或从事事经济工作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融从业3年以上)。 (六)担任境外外中资银行行类机构中中方派出的的董事长、副副董事长、监监

10、事长、行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副总经理),应具备备本科以上上(包括本科科)学历,金金融从业88年以上,或或从事经济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融从业5年以上),能较熟熟练地运用用一门与所所任职务相相适应的外外语。 担担任境外中中资银行类类机构总代代表、首席席代表,应应具备本科科以上(包括本科科)学历,金金融从业6年以上上或从事经经济工作99年以上,能能较熟练地地运用一门门与所任职职务相适应应的外语。 (七)对其他金金融机构高高级管理人人员任职资资格的核准准范围和条条件,比照照同类金融融机构办理理。 第第九条 对确属工工作需要,但但不完全符符合第八条条要求的金金融机构高高级管理职职务的拟任任人

11、,如具备拟拟任职务所所需的专业业技能,中中国人民银银行可根据据具体情况况个案审核核。 第第十条 对金融机机构高级管管理人员中中属于中共共中央、国国务院管理理的干部的的任职资格格审核,由中国人人民银行会会同中央有有关部门另另行规定。 对对担任国家家派驻金融融机构监事事会的监事事长、副监监事长,其其任职资格格依据国国有重点金金融机构监事会会暂行条例例确定。 第第十一条 担任以以下职位的的金融机构构高级管理理人员,适适用备案制制: (一)政策性银银行、国有有独资商业业银行董事事、行长助助理、总稽稽核、总会会计师,信信贷、会计计、内部审计计部门总经经理,一级级分行行长长助理、总总稽核、总总会计师,支支

12、行副行长长,国有商商业银行支行以下下(不包括支支行)机构第一一负责人。 对对金融资产产管理公司司高级管理理人员的备备案范围,比比照国有独独资商业银银行办理。 (二)股份制商商业银行副副监事长、董董事、行长长助理、总总稽核、总总会计师,信信贷、会计计、内部审计部门门总经理,支支行(包括异地地直属支行行)副行长;城市商业业银行副监监事长、董董事,信贷贷、财务会计计、内部审审计部门总总经理,支支行副行长长。 对对住房储蓄蓄银行高级级管理人员员的备案范范围,比照照股份制商商业银行办办理。 (三)信托投资资公司、企企业集团财财务公司、金金融租赁公公司副监事事长、分支支机构(包括代表表机构)总经经理(主任

13、、首首席代表)。 (四)城乡信用用社县(市)联社监事事长,城乡乡信用社副副理事长和和副主任。 (五)境外中资资银行类机机构中方派派出的副监监事长、董董事。 (六)中国人民民银行认为为需要备案案的其他高高级管理人人员。 对对以上高级级管理人员员的任职资资格要求,除除符合本办办法第七条条外,还应应参照本办办法第八条条规定的条件件执行。 第第十二条 金融机机构及其分分支机构临临时主持工工作超过三三个月的副副职,应按按正职任职职资格审核程序和和条件报中中国人民银银行备案。 第第十三条 有下列列情形之一一的,不得得担任金融融机构高级级管理人员员: (一)因犯有贪贪污、贿赂赂、侵占财财产、挪用用财产罪或或

14、者破坏社社会经济秩秩序罪,被被判处刑罚罚,或者因犯犯罪被剥夺夺政治权利利的; (二)曾经担任任因违法经经营被吊销销营业执照照或因经营营不善破产产清算的企企业法定代代表人,并并对此负有个个人责任或或直接领导导责任的; (三)对因工作作失误或经经济案件给给所任职金金融机构或或其他企业业造成重大大损失负有有个人责任任或直接领导导责任的; (四)个人负有有数额较大大的债务且且到期未清清偿的; (五)提供虚假假材料等弄弄虚作假行行为的; (六)有赌博、吸吸毒、嫖娼娼等违反社社会公德不不良行为,造造成不良影影响的; (七)已累计两两次被中国国人民银行行或其他监监管当局取取消金融机机构高级管管理人员任任职资

15、格的的; (八)其他法律律、法规规规定不能担担任金融机机构高级管管理人员的的。 第第十四条 金融机机构高级管管理人员未未经国家有有权部门批批准,不得得在党政机机关任职,不不得兼任其他企企事业单位位的高级管管理人员,不不得从事除除本职工作作以外的任任何以营利利为目的的的经营活动。 第第三章 任职资格格审核与管管理 第第十五条 中国人人民银行及及其分支行行根据金融融监管责任任制对金融融机构高级级管理人员员任职资格实行分分级审核、分分级管理,并并及时报上上级行备案案。 (一)中国人民民银行总行行负责审核核或取消以以下金融机机构高级管管理人员任任职资格: 11政策性银银行法人机机构; 22国有独资资商

16、业银行行法人机构构; 33金融资产产管理公司司法人机构构; 44股份制商商业银行法法人机构; 55住房储蓄蓄银行; 66属中国人人民银行总总行监管的的信托投资资公司、企企业集团财财务公司和和金融租赁赁公司等非非银行金融机机构; 77境外中资资银行类金金融机构。 (二)中国人民民银行分行行、营业管管理部负责责审核或取取消以下金金融机构高高级管理人人员任职资资格: 11政策性银银行一级、二二级分支机机构; 22国有独资资商业银行行一级、二二级分支机机构; 33金融资产产管理公司司分支机构构; 44股份制商商业银行分分行、总行行营业部、直直属支行; 55城市商业业银行法人人机构; 66城乡信用用社市

17、(地)联社; 77属中国人人民银行分分行、营业业管理部监监管的信托托投资公司司、企业集集团财务公公司和金融融租赁公司等等非银行金金融机构。 (三)中国人民民银行中心心支行负责责审核或取取消以下金金融机构高高级管理人人员任职资资格: 11政策性银银行二级以以下分支机机构(不包括二二级分行); 22国有独资资商业银行行二级以下下分支机构构(不包括二二级分行); 33股份制商商业银行分分行以下(不包括分分行、直属属支行)分支机构构; 44城市商业业银行分支支机构; 55城市信用用社及其县县(市)联社、农农村信用社社县(市)联社; 66由其监管管的非银行行金融机构构。 中中国人民银银行中心支支行初审城

18、城市商业银银行法人机机构高级管管理人员任任职资格,报报分行审核核;初审城乡乡信用社市市(地)联社高级级管理人员员任职资格格,报分行行审核。 (四)中国人民民银行支行行负责审核核或取消农农村信用社社高级管理理人员任职职资格;初初审城市信信用社及其县县(市)联社、农农村信用社社县(市)联社的高高级管理人人员任职资资格,报中中心支行审审核。 金金融机构(包括分支支机构)新设立时时,高级管管理人员任任职资格的的审核,由由中国人民民银行机构审批行负负责。 对对本办法第第九条规定定需要进行行个案审核核的高级管管理人员任任职资格,经经中国人民民银行监管管行初审后,报报上一级行行审核。 第第十六条 金融机机构

19、向中国国人民银行行申请审核核适用核准准制的高级级管理人员员任职资格格,应由任免机构构直接向承承担任职资资格审核责责任的中国国人民银行行或其分支支行(以下简称称审核行)提交书面申报材材料。申报报材料应一一式三份,包包括: (一)对拟任人人进行任职职资格审核核的请示; (二)任职资格格申请表(由中国人人民银行统统一印制); (三)对拟任人人品行、业业务能力、管管理能力、工工作业绩等等方面的综综合鉴定; (四)拟任人身身份证件复复印件; (五)拟任人国国家认可学学历证明复复印件、专专业技术证证明复印件件; (六)中国人民民银行要求求的其他资资料。 上上述所有书书面材料必必须真实、可可靠。 对对需要初

20、审审的,任免免机构应先先向承担任任职资格初初审责任的的中国人民民银行分支支机构提交交以上书面材料料(一式三份份)。中国人人民银行初初审行应尽尽快完成初初审,转报报中国人民民银行审核核行。 第第十七条 对适用用核准制的的拟任人,中中国人民银银行审核行行在接到任任职资格申申请表等书书面材料后,应应在5个工作日日内完成资资料完整性性审查,55个工作日日内无异议议,视为申申报资料完完整。 在在确认申报报资料完整整、并根据据本办法第第二十五条条获得有关关监管部门门的反馈意意见后,中中国人民银行审审核行应在在15个工作作日内完成成任职资格格审核。对对未通过任任职资格审审核的拟任任人,中国人民银行行应及时向

21、向申报机构构发出任任职资格否否决通知书书。 第第十八条 中国人人民银行可可根据需要要对适用于于核准制的的拟任人进进行考试、考考察或谈话话。 中中国人民银银行对适用用于核准制制的拟任人人进行谈话话,应安排排相应的人人员。 第第十九条 金融机机构报送适适用备案制制的高级管管理人员任任职资格,应应由任免机机构直接向向中国人民银行行审核行提提交书面报报备材料。报报备材料应应一式三份份,包括: (一)任职资格格备案表(由中国人人民银行统统一印制); (二)拟任人身身份证件复复印件; (三)拟任人国国家认可学学历证明复复印件、专专业技术证证明复印件件; (四)中国人民民银行要求求的其他资资料。 第第二十条

22、 对适用用备案制的的拟任人,中中国人民银银行在接到到完整的报报备材料后后,对需否否决拟任人任职职资格的,应应在10个工作作日内向申申报机构发发出任职职资格否决决通知书。 拟拟任人若具具有以下情情形之一的的,中国人人民银行审审核行应否否决其任职职资格: (一)不符合本本办法第七七条的规定定; (二)有本办法法第十三条条所列情形形。 第第二十一条条 金融机机构对高级级管理人员员的任免决决定,应同同时抄报中中国人民银银行审核行行和监管行。 第第二十二条条 金融机机构高级管管理人员离离任,其任任职机构的的上级机构构或干部管管理机构应应对该高级管理理人员进行行离任审计计,并对其其工作业绩绩作出综合合评价

23、。金金融机构上上级机构或或干部管理机构不能能进行离任任审计的,金金融机构应应聘请中国国人民银行行认可的外外部审计师师进行。 离离任审计应应全面、客客观、真实实地评价离离任高级管管理人员。对对离任后拟拟任职的高高级管理人人员,申报机机构在提交交申报材料料的同时,应应提交离任任审计报告告;对因工工作原因不不能同时提提交离任审计报告告的,需经经中国人民民银行批准准。 第第二十三条条 离任审审计报告至至少包括以以下内容: (一)分管业务务经营状况况,包括资资产质量、赢赢利水平等等; (二)分管业务务合规合法法情况; (三)分管业务务内控建设设和风险管管理情况; (四)职责范围围内发生的的重大经济济或刑

24、事案案件以及本本人所应承承担的责任任; (五)审计结论论。 第第二十四条条 对金融融机构系统统内同级机机构、同类类性质岗位位之间作平平行调动的的,需要核核准的金融机构构高级管理理人员,若若已经经过过任职资格格审核,原原有任职资资格仍然有有效,不需需重新进行核准,可可在任职后后提交离任任审计报告告,但仍需需报中国人人民银行备备案。 对对存在以下下三种情形形之一的,原原有任职资资格失效,中中国人民银银行将重新新审核其任任职资格: (一)金融机构构不能在拟拟任人任职职后40天内提提交离任审审计报告、也也未提前向向中国人民民银行做出说明; (二)离任审计计报告结论论不实; (三)经离任审审计,离任任审

25、计对象象存在本办办法所规定定不宜担任任金融机构构高级管理理人员的。 第第二十五条条 对跨系系统任职、跨跨地区任职职或本系统统内升职、需需要核准的的拟任人,如如果原任职机构的的监管部门门不是中国国人民银行行审核行,中中国人民银银行审核行行在审核其其任职资格格时,可就拟任人人的品行征征求拟任人人原任职机机构的监管管部门的意意见,该意意见和金融融机构的申申报材料一并作为任任职资格的的审核依据据。 第第二十六条条 中国人人民银行应应建立金融融机构高级级管理人员员任职资格格档案。任任职资格档档案应包括如下下内容: (一)任职资格格申请材料料; (二)中国人民民银行凭以以审核的有有关文件、资资料; (三)

26、中国人民民银行核准准或取消任任职资格的的文件; (四)金融机构构对高级管管理人员作作出的处分分决定; (五)其他重要要资料。 第第二十七条条 中国人人民银行应应对具有不不良记录的的金融机构构高级管理理人员建立立专档,这这些人员包括: (一)被中国人人民银行取取消任职资资格的; (二)被中国证证券业监管管部门或中中国保险业业监管部门门取消任职职资格的; (三)境外监管管当局认为为不适合担担任高级管管理职务的的; (四)有重大违违规、违纪纪行为的; (五)中国人民民银行认为为需要建立立专档管理理的具有其其他不良记记录的金融融从业人员员。 档档案内容应应包括个人人履历、身身份证件复复印件、相相关文件

27、资资料、不良良记录书面面材料等信信息。 第第四章 任职资格格取消 第第二十八条条 金融机机构高级管管理人员违违反金融融违法行为为处罚办法法及其他他有关法规规、规定,中国国人民银行行有权依法法取消其一一定时期直直至终身的的金融机构构高级管理理人员任职职资格。 对对违反金金融违法行行为处罚办办法及其其他有关法法规、规定定受到撤职职处分的金金融机构高高级管理人员,中中国人民银银行将取消消其5至10年(包括10年)直至终身身高级管理理人员任职职资格;对对违反金融融违法行为为处罚办法法及其他他有关法规规、规定受受到开除处处分的金融融机构高级级管理人员,中国人人民银行将将取消其终终身高级管管理人员任任职资

28、格。 金金融机构高高级管理人人员受到本本机构董事事会(理事会)或上级主主管部门根根据本机构构内部规章章给予记大过过、降级、撤撤职、留用用察看和开开除处分的的同时,必必须报中国国人民银行行审核行和和监管行备案。中中国人民银银行可视情情节轻重,取取消其1至10年直至至终身高级级管理人员员任职资格格。 第第二十九条条 对出现现下列情形形之一负有有个人责任任或直接领领导责任的的金融机构构高级管理理人员,中国人人民银行可可根据情节节轻重及后后果,取消消1至10年(包括1年)直至终身身的任职资资格: (一)因长期经经营管理不不善,造成成连续性的的严重亏损损; (二)发生重大大金融犯罪罪案件后,不不及时报案

29、案并采取相相应措施,不不积极配合合有关部门门查案、办案,干干扰或妨碍碍案件查处处; (三)金融机构构内部管理理与控制制制度长期不不健全或执执行监督不不力,造成成重大资产产损失,或或导致发生重重大金融犯犯罪案件; (四)拒绝、干干扰、阻挠挠或严重影影响中国人人民银行依依法监管; (五)因严重违违规违章经经营、内部部制度不健健全或长期期经营管理理不善,造造成金融机机构被接管管、被迫合并并或宣告破破产,或者者引发区域域性或系统统性金融危危机; (六)被依法追追究刑事责责任; (七)其他中国国人民银行行认定应取取消任职资资格的情形形。 第第三十条 对已任任职的高级级管理人员员,如发现现在前任机机构任职

30、期期间存在违违法违规违违纪行为及其他不不宜担任金金融机构高高级管理人人员的情形形,中国人人民银行可可取消其一一定期限直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格。 第第三十一条条 中国人人民银行对对取消任职职资格的金金融机构高高级管理人人员,应采采用适当形形式,进行公开开或内部通通报。 第第三十二条条 中国人人民银行做做出取消金金融机构高高级管理人人员任职资资格决定后后,如果被被处理者或其所所在金融机机构不服,可可向中国人人民银行申申请行政复复议。 第第五章 附 则 第第三十三条条 对违反反本办法有有关规定,存存在以下情情形之一的的金融机构构,中国人人民银行可可视情节轻重重,予以通通报,并依依据中华华人民共和和国商

31、业银银行法、金金融违法行行为处罚办办法和其他有有关法规、规规定给予处处罚: (一)未按规定定程序向中中国人民银银行申报任任职资格审审核; (二)向中国人人民银行提提交虚假申申报材料; (三)未及时向向中国人民民银行抄报报高级管理理人员任免免决定; (四)未及时向向中国人民民银行抄报报对高级管管理人员纪纪律处分决决定;(五)其他他违反本办办法的情形形。 第第三十四条条 中国人人民银行在在本办法实实施前颁布布的有关文文件、规定定如与本办办法不一致致,按本办法执执行。中国国人民银行行19966年颁布的的金融机机构高级管管理人员任任职资格管管理暂行规规定自本办法法发布之日日起废止。 第第三十五条条 中国人人民银行分分行、营业业管理部可可依据本办办法制定实实施细则。 第第三十六条条 本办法法由中国人人民银行解解释。 第第三十七条条 本办法法自公布之之日起施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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