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1278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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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2000年3月24日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规,中国国人民银银行制定定了金金融机构构高级管管理人员员任职资资格管理理办法,现现予发布布施行。 第一章章 总 则 第第一条 为加加强对金金融机构构高级管管理人员员的管理理,保证证金融业业的稳健健运行,根根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中国人人民银行行法、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商业银银行法和和其他有有关法律律、法规规,制定本办法。 第第二条 本办办法所称称金融机机构是指指经中国国人民银银行批准准,在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境内依依法设立的银行

2、、金金融资产产管理公公司、信信托投资资公司、企企业集团团财务公公司、金金融租赁赁公司、城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及其联合合社、农农村信用用合作社社及其联联合社、其其他金融融机构。上述金融机机构经中中国人民民银行批批准在境境外设立立的分支支机构、子子公司和和控股机机构,境境内其他他中资机构经中中国人民民银行批批准在境境外设立立的银行行类机构构,适用用本办法法。上述金融机机构不包包括在华华设立的的外资金金融机构构。 第第三条 本办办法所称称金融机机构高级级管理人人员,是是指金融融机构法法定代表表人和对对经营管管理具有决策权或或对风险险控制起起重要作作用的人人员。 第第四条 担任任金融机机构高级级管理职职务

3、的人人员,应应接受和和通过中中国人民民银行任任职资格格审核。 中中国人民民银行对对金融机机构高级级管理人人员任职职资格的的审核,分分核准制制和备案案制两种种。适用用核准制的高高级管理理人员任任职,在在任命前前应获得得中国人人民银行行任职资资格核准准文件;适用备备案制的高级管理理人员任任职,在在任命前前应报中中国人民民银行备备案。 第第五条 中国国人民银银行对金金融机构构高级管管理人员员的任职职资格管管理,包包括任职职资格审审核、任职期间考考核、任任职资格格取消及及任职资资格档案案管理。 第二章章 任职职资格 第第六条 担任任金融机机构法定定代表人人,应是是中华人人民共和和国公民民。 第第七条

4、金融融机构高高级管理理人员应应满足以以下条件件: (一)能正确确贯彻执执行国家家的经济济、金融融方针政政策; (二)熟悉并并遵守有有关经济济、金融融法律法法规; (三)具有与与担任职职务相适适应的专专业知识识和工作作经验; (四)具备与与担任职职务相称称的组织织管理能能力和业业务能力力; (五)具有公公正、诚诚实、廉廉洁的品品质,工工作作风风正派。 第第八条 担任任以下职职务的金金融机构构高级管管理人员员适用核核准制,除除应满足足第六条条、第七七条规定的条件件外,还还应具备备以下条条件: (一)担任政政策性银银行董事事长、副副董事长长、行长长、副行行长,应应具备本本科以上上(包括本本科)学历,

5、金融从从业8年以上上,或从从事经济济工作115年以以上(其中金金融从业业3年以上上); 担担任总行行营业部部总经理理(主任),一级级分行行行长、副副行长,境境内代表表机构、办办事处主主任、副主任、首首席代表表,应具具备本科科以上(包括本本科)学历,金金融从业业6年以上上,或从从事经济济工作112年以上(其中金金融从业业3年以上上); 担担任一级级分行营营业部总总经理(主任),二级级分行行行长、副副行长,应应具备大大专以上上(包括大大专)学历,金金融从业业6年以上上,或从从事经济济工作99年以上上(其中金金融从业业3年以上上)。 担担任支行行行长,应应具备高高中、中中专以上上(包括高高中、中中专

6、)学历,金金融从业业6年以上上,或从事经济工工作9年以上上(其中金金融从业业3年以上上)。 (二)担任国国有独资资商业银银行董事事长、副副董事长长、行长长、副行行长,应应具备本本科以上上(包括本科)学历历,金融融从业110年以以上,或或从事经经济工作作15年以以上(其中金金融从业业5年以上上); 担担任总行行营业部部总经理理、副总总经理(主任、副副主任),一级级分行(包括直直属分行行,下同同)行长、副行长长,应具具备本科科以上(包括本本科)学历,金金融从业业8年以上上,或从从事经济济工作112年以以上(其中金金融从业业5年以上上); 担担任一级级分行营营业部总总经理、副副总经理理(主任、副副主

7、任),二级级分行行行长、副副行长,应应具备大专以上上(包括大大专)学历,金金融从业业6年以上上,或从从事经济济工作99年以上上(其中金金融从业业4年以上); 担担任支行行行长,应应具备高高中、中中专以上上(包括高高中、中中专)学历,金金融从业业6年以上上,或从事经济工工作9年以上上(其中金金融从业业3年以上上)。 对对金融资资产管理理公司高高级管理理人员任任职资格格的核准准范围和和条件,比比照国有有独资商商业银行行办理。 (三)担任股股份制商商业银行行和城市市商业银银行董事事长、副副董事长长、监事事长、行行长、副副行长,应具备本科科以上(包括本本科)学历,金金融从业业8年以上上,或从从事经济济

8、工作112年以以上(其中金金融从业5年以上上); 担担任股份份制商业业银行总总行营业业部总经经理(主任),分行行行长、副副行长,异异地直属属支行行行长,应具备大大专以上上(包括大大专)学历,金金融从业业6年以上上,或从从事经济济工作99年以上上(其中金金融从业4年以以上)。 担担任股份份制商业业银行其其他支行行行长、城城市商业业银行营营业部总总经理(主任)、支行行行长,应应具备高中、中中专以上上(包括高高中、中中专)学历,金金融从业业6年以上上,或从从事经济济工作99年以上上(其中金融从从业3年以上上)。 对对住房储储蓄银行行高级管管理人员员任职资资格的核核准范围围和条件件,比照照股份制制商业

9、银银行办理理。 (四)担任信信托投资资公司、企企业集团团财务公公司、金金融租赁赁公司董董事长、副副董事长长,监事事长,总经理、副副总经理理,应具具备本科科以上(包括本本科)学历,金金融从业业6年以上上,或从从事经济济工作9年以上上(其中金金融从业业3年以上上)。 (五)担任城城乡信用用社市(地)联社理理事长、副副理事长长、监事事长、主主任、副副主任,应应具备大大专以上(包包括大专专)学历,金金融从业业6年以上上,或从从事经济济工作99年以上上(其中金金融从业业3年以上上); 担担任县(市)联社理理事长、副副理事长长、主任任、副主主任,应应具备中中专以上上(包括中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6年以上上

10、,或从从事经济济工作99年以上上(其中金金融从业业3年以上上); 担担任城乡乡信用社社理事长长、主任任,应具具备高中中、中专专以上(包括高高中、中中专)学历,金金融从业6年以上上,或从从事经济济工作99年以上上(其中金金融从业业3年以上上)。 (六)担任境境外中资资银行类类机构中中方派出出的董事事长、副副董事长长、监事事长、行行长(总经理理)、副行长(副副总经理理),应具具备本科科以上(包括本本科)学历,金金融从业业8年以上上,或从从事经济济工作112年以上(其中金金融从业业5年以上上),能较较熟练地地运用一一门与所所任职务务相适应应的外语语。 担担任境外外中资银银行类机机构总代代表、首首席代

11、表表,应具具备本科科以上(包括本本科)学历,金金融从业6年以上上或从事事经济工工作9年以上上,能较较熟练地地运用一一门与所所任职务务相适应应的外语语。 (七)对其他他金融机机构高级级管理人人员任职职资格的的核准范范围和条条件,比比照同类类金融机机构办理理。 第第九条 对确确属工作作需要,但但不完全全符合第第八条要要求的金金融机构构高级管管理职务务的拟任任人,如具备拟拟任职务务所需的的专业技技能,中中国人民民银行可可根据具具体情况况个案审审核。 第第十条 对金金融机构构高级管管理人员员中属于于中共中中央、国国务院管管理的干干部的任任职资格格审核,由中国人人民银行行会同中中央有关关部门另另行规定定

12、。 对对担任国国家派驻驻金融机机构监事事会的监监事长、副副监事长长,其任任职资格格依据国国有重点点金融机构监事会会暂行条条例确确定。 第第十一条条 担任任以下职职位的金金融机构构高级管管理人员员,适用用备案制制: (一)政策性性银行、国国有独资资商业银银行董事事、行长长助理、总总稽核、总总会计师师,信贷贷、会计计、内部审计计部门总总经理,一一级分行行行长助助理、总总稽核、总总会计师师,支行行副行长长,国有有商业银银行支行以下下(不包括括支行)机构第第一负责责人。 对对金融资资产管理理公司高高级管理理人员的的备案范范围,比比照国有有独资商商业银行行办理。 (二)股份制制商业银银行副监监事长、董董

13、事、行行长助理理、总稽稽核、总总会计师师,信贷贷、会计计、内部审计部门门总经理理,支行行(包括异异地直属属支行)副行长长;城市市商业银银行副监监事长、董董事,信信贷、财务会计计、内部部审计部部门总经经理,支支行副行行长。 对对住房储储蓄银行行高级管管理人员员的备案案范围,比比照股份份制商业业银行办办理。 (三)信托投投资公司司、企业业集团财财务公司司、金融融租赁公公司副监监事长、分分支机构构(包括代代表机构)总经经理(主任、首首席代表表)。 (四)城乡信信用社县县(市)联社监监事长,城城乡信用用社副理理事长和和副主任任。 (五)境外中中资银行行类机构构中方派派出的副副监事长长、董事事。 (六)

14、中国人人民银行行认为需需要备案案的其他他高级管管理人员员。 对对以上高高级管理理人员的的任职资资格要求求,除符符合本办办法第七七条外,还还应参照照本办法法第八条条规定的条件件执行。 第第十二条条 金融融机构及及其分支支机构临临时主持持工作超超过三个个月的副副职,应应按正职职任职资资格审核程序和和条件报报中国人人民银行行备案。 第第十三条条 有下下列情形形之一的的,不得得担任金金融机构构高级管管理人员员: (一)因犯有有贪污、贿贿赂、侵侵占财产产、挪用用财产罪罪或者破破坏社会会经济秩秩序罪,被被判处刑刑罚,或者因犯犯罪被剥剥夺政治治权利的的; (二)曾经担担任因违违法经营营被吊销销营业执执照或因

15、因经营不不善破产产清算的的企业法法定代表表人,并并对此负有个个人责任任或直接接领导责责任的; (三)对因工工作失误误或经济济案件给给所任职职金融机机构或其其他企业业造成重重大损失失负有个个人责任任或直接领导导责任的的; (四)个人负负有数额额较大的的债务且且到期未未清偿的的; (五)提供虚虚假材料料等弄虚虚作假行行为的; (六)有赌博博、吸毒毒、嫖娼娼等违反反社会公公德不良良行为,造造成不良良影响的的; (七)已累计计两次被被中国人人民银行行或其他他监管当当局取消消金融机机构高级级管理人人员任职职资格的的; (八)其他法法律、法法规规定定不能担担任金融融机构高高级管理理人员的的。 第第十四条条

16、 金融融机构高高级管理理人员未未经国家家有权部部门批准准,不得得在党政政机关任任职,不不得兼任其他企企事业单单位的高高级管理理人员,不不得从事事除本职职工作以以外的任任何以营营利为目目的的经经营活动。 第三章章 任职资资格审核核与管理理 第第十五条条 中国国人民银银行及其其分支行行根据金金融监管管责任制制对金融融机构高高级管理理人员任任职资格实行分分级审核核、分级级管理,并并及时报报上级行行备案。 (一)中国人人民银行行总行负负责审核核或取消消以下金金融机构构高级管管理人员员任职资资格: 11政策性性银行法法人机构构; 22国有独独资商业业银行法法人机构构; 33金融资资产管理理公司法法人机构

17、构; 44股份制制商业银银行法人人机构; 55住房储储蓄银行行; 66属中国国人民银银行总行行监管的的信托投投资公司司、企业业集团财财务公司司和金融融租赁公公司等非非银行金融机机构; 77境外中中资银行行类金融融机构。 (二)中国人人民银行行分行、营营业管理理部负责责审核或或取消以以下金融融机构高高级管理理人员任任职资格: 11政策性性银行一一级、二二级分支支机构; 22国有独独资商业业银行一一级、二二级分支支机构; 33金融资资产管理理公司分分支机构构; 44股份制制商业银银行分行行、总行行营业部部、直属属支行; 55城市商商业银行行法人机机构; 66城乡信信用社市市(地)联社; 77属中国

18、国人民银银行分行行、营业业管理部部监管的的信托投投资公司司、企业业集团财财务公司司和金融融租赁公司等等非银行行金融机机构。 (三)中国人人民银行行中心支支行负责责审核或或取消以以下金融融机构高高级管理理人员任任职资格格: 11政策性性银行二二级以下下分支机机构(不包括括二级分分行); 22国有独独资商业业银行二二级以下下分支机机构(不包括括二级分分行); 33股份制制商业银银行分行行以下(不包括括分行、直直属支行行)分支机机构; 44城市商商业银行行分支机机构; 55城市信信用社及及其县(市)联社、农农村信用用社县(市)联社; 66由其监监管的非非银行金金融机构构。 中中国人民民银行中中心支行

19、行初审城城市商业业银行法法人机构构高级管管理人员员任职资资格,报报分行审审核;初审城乡乡信用社社市(地)联社高高级管理理人员任任职资格格,报分分行审核核。 (四)中国人人民银行行支行负负责审核核或取消消农村信信用社高高级管理理人员任任职资格格;初审审城市信信用社及其县县(市)联社、农农村信用用社县(市)联社的的高级管管理人员员任职资资格,报报中心支支行审核核。 金金融机构构(包括分分支机构构)新设立立时,高高级管理理人员任任职资格格的审核核,由中中国人民民银行机机构审批行负负责。 对对本办法法第九条条规定需需要进行行个案审审核的高高级管理理人员任任职资格格,经中中国人民民银行监监管行初审后,报

20、报上一级级行审核核。 第第十六条条 金融融机构向向中国人人民银行行申请审审核适用用核准制制的高级级管理人人员任职职资格,应应由任免机构构直接向向承担任任职资格格审核责责任的中中国人民民银行或或其分支支行(以下简简称审核核行)提交书面申报材材料。申申报材料料应一式式三份,包包括: (一)对拟任任人进行行任职资资格审核核的请示示; (二)任职资资格申请请表(由中国国人民银银行统一一印制); (三)对拟任任人品行行、业务务能力、管管理能力力、工作作业绩等等方面的的综合鉴鉴定; (四)拟任人人身份证证件复印印件; (五)拟任人人国家认认可学历历证明复复印件、专专业技术术证明复复印件; (六)中国人人民

21、银行行要求的的其他资资料。 上上述所有有书面材材料必须须真实、可可靠。 对对需要初初审的,任任免机构构应先向向承担任任职资格格初审责责任的中中国人民民银行分分支机构构提交以以上书面材料料(一式三三份)。中国国人民银银行初审审行应尽尽快完成成初审,转转报中国国人民银银行审核核行。 第第十七条条 对适适用核准准制的拟拟任人,中中国人民民银行审审核行在在接到任任职资格格申请表表等书面面材料后,应应在5个工作作日内完完成资料料完整性性审查,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视为申报资料完整。 在在确认申申报资料料完整、并并根据本本办法第第二十五五条获得得有关监监管部门门的反馈馈意见后后,中国国人民银行审审核行应应在

22、155个工作作日内完完成任职职资格审审核。对对未通过过任职资资格审核核的拟任任人,中中国人民银行行应及时时向申报报机构发发出任任职资格格否决通通知书。 第第十八条条 中国国人民银银行可根根据需要要对适用用于核准准制的拟拟任人进进行考试试、考察察或谈话话。 中中国人民民银行对对适用于于核准制制的拟任任人进行行谈话,应应安排相相应的人人员。 第第十九条条 金融融机构报报送适用用备案制制的高级级管理人人员任职职资格,应应由任免免机构直直接向中中国人民银行行审核行行提交书书面报备备材料。报报备材料料应一式式三份,包包括: (一)任职资资格备案案表(由中国国人民银银行统一一印制); (二)拟任人人身份证

23、证件复印印件; (三)拟任人人国家认认可学历历证明复复印件、专专业技术术证明复复印件; (四)中国人人民银行行要求的的其他资资料。 第第二十条条 对适适用备案案制的拟拟任人,中中国人民民银行在在接到完完整的报报备材料料后,对对需否决决拟任人任职职资格的的,应在在10个工工作日内内向申报报机构发发出任任职资格格否决通通知书。 拟拟任人若若具有以以下情形形之一的的,中国国人民银银行审核核行应否否决其任任职资格格: (一)不符合合本办法法第七条条的规定定; (二)有本办办法第十十三条所所列情形形。 第第二十一一条 金融机机构对高高级管理理人员的的任免决决定,应应同时抄抄报中国国人民银银行审核核行和监

24、管行。 第第二十二二条 金融机机构高级级管理人人员离任任,其任任职机构构的上级级机构或或干部管管理机构构应对该高级管理理人员进进行离任任审计,并并对其工工作业绩绩作出综综合评价价。金融融机构上上级机构构或干部部管理机构不能能进行离离任审计计的,金金融机构构应聘请请中国人人民银行行认可的的外部审审计师进进行。 离离任审计计应全面面、客观观、真实实地评价价离任高高级管理理人员。对对离任后后拟任职职的高级级管理人人员,申报机机构在提提交申报报材料的的同时,应应提交离离任审计计报告;对因工工作原因因不能同同时提交交离任审计报告告的,需需经中国国人民银银行批准准。 第第二十三三条 离任审审计报告告至少包

25、包括以下下内容: (一)分管业业务经营营状况,包包括资产产质量、赢赢利水平平等; (二)分管业业务合规规合法情情况; (三)分管业业务内控控建设和和风险管管理情况况; (四)职责范范围内发发生的重重大经济济或刑事事案件以以及本人人所应承承担的责责任; (五)审计结结论。 第第二十四四条 对金融融机构系系统内同同级机构构、同类类性质岗岗位之间间作平行行调动的的,需要要核准的金融机构构高级管管理人员员,若已已经经过过任职资资格审核核,原有有任职资资格仍然然有效,不不需重新新进行核准,可可在任职职后提交交离任审审计报告告,但仍仍需报中中国人民民银行备备案。 对对存在以以下三种种情形之之一的,原原有任

26、职职资格失失效,中中国人民民银行将将重新审审核其任任职资格格: (一)金融机机构不能能在拟任任人任职职后400天内提提交离任任审计报报告、也也未提前前向中国国人民银银行做出说明; (二)离任审审计报告告结论不不实; (三)经离任任审计,离离任审计计对象存存在本办办法所规规定不宜宜担任金金融机构构高级管管理人员员的。 第第二十五五条 对跨系系统任职职、跨地地区任职职或本系系统内升升职、需需要核准准的拟任任人,如如果原任职机构的的监管部部门不是是中国人人民银行行审核行行,中国国人民银银行审核核行在审审核其任任职资格格时,可就拟任人人的品行行征求拟拟任人原原任职机机构的监监管部门门的意见见,该意意见

27、和金金融机构构的申报报材料一并作为任任职资格格的审核核依据。 第第二十六六条 中国人人民银行行应建立立金融机机构高级级管理人人员任职职资格档档案。任任职资格格档案应包括如下下内容: (一)任职资资格申请请材料; (二)中国人人民银行行凭以审审核的有有关文件件、资料料; (三)中国人人民银行行核准或或取消任任职资格格的文件件; (四)金融机机构对高高级管理理人员作作出的处处分决定定; (五)其他重重要资料料。 第第二十七七条 中国人人民银行行应对具具有不良良记录的的金融机机构高级级管理人人员建立立专档,这这些人员包括: (一)被中国国人民银银行取消消任职资资格的; (二)被中国国证券业业监管部部

28、门或中中国保险险业监管管部门取取消任职职资格的的; (三)境外监监管当局局认为不不适合担担任高级级管理职职务的; (四)有重大大违规、违违纪行为为的; (五)中国人人民银行行认为需需要建立立专档管管理的具具有其他他不良记记录的金金融从业业人员。 档档案内容容应包括括个人履履历、身身份证件件复印件件、相关关文件资资料、不不良记录录书面材材料等信信息。 第四章章 任职职资格取取消 第第二十八八条 金融机机构高级级管理人人员违反反金融融违法行行为处罚罚办法及及其他有有关法规规、规定,中国国人民银银行有权权依法取取消其一一定时期期直至终终身的金金融机构构高级管管理人员员任职资资格。 对对违反金金融违法

29、法行为处处罚办法法及其其他有关关法规、规规定受到到撤职处处分的金金融机构构高级管理人员,中中国人民民银行将将取消其其5至10年(包括100年)直至终终身高级级管理人人员任职职资格;对违反金融融违法行行为处罚罚办法及及其他有有关法规规、规定定受到开开除处分分的金融融机构高高级管理理人员,中国人人民银行行将取消消其终身身高级管管理人员员任职资资格。 金金融机构构高级管管理人员员受到本本机构董董事会(理事会会)或上级级主管部部门根据据本机构构内部规规章给予记大过过、降级级、撤职职、留用用察看和和开除处处分的同同时,必必须报中中国人民民银行审审核行和和监管行备案。中中国人民民银行可可视情节节轻重,取取

30、消其11至10年直直至终身身高级管管理人员员任职资资格。 第第二十九九条 对出现现下列情情形之一一负有个个人责任任或直接接领导责责任的金金融机构构高级管管理人员,中国人人民银行行可根据据情节轻轻重及后后果,取取消1至10年(包括1年)直至终终身的任任职资格格: (一)因长期期经营管管理不善善,造成成连续性性的严重重亏损; (二)发生重重大金融融犯罪案案件后,不不及时报报案并采采取相应应措施,不不积极配配合有关关部门查查案、办案,干干扰或妨妨碍案件件查处; (三)金融机机构内部部管理与与控制制制度长期期不健全全或执行行监督不不力,造造成重大大资产损损失,或或导致发生重重大金融融犯罪案案件; (四

31、)拒绝、干干扰、阻阻挠或严严重影响响中国人人民银行行依法监监管; (五)因严重重违规违违章经营营、内部部制度不不健全或或长期经经营管理理不善,造造成金融融机构被被接管、被迫合并并或宣告告破产,或或者引发发区域性性或系统统性金融融危机; (六)被依法法追究刑刑事责任任; (七)其他中中国人民民银行认认定应取取消任职职资格的的情形。 第第三十条条 对已已任职的的高级管管理人员员,如发发现在前前任机构构任职期期间存在在违法违违规违纪纪行为及其他不不宜担任任金融机机构高级级管理人人员的情情形,中中国人民民银行可可取消其其一定期期限直至至终身的任职资格格。 第第三十一一条 中国人人民银行行对取消消任职资

32、资格的金金融机构构高级管管理人员员,应采采用适当当形式,进行公开开或内部部通报。 第第三十二二条 中国人人民银行行做出取取消金融融机构高高级管理理人员任任职资格格决定后后,如果果被处理者或其所所在金融融机构不不服,可可向中国国人民银银行申请请行政复复议。 第五章章 附 则 第第三十三三条 对违反反本办法法有关规规定,存存在以下下情形之之一的金金融机构构,中国国人民银银行可视情节轻重重,予以以通报,并并依据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商业银银行法、金金融违法法行为处处罚办法法和其他有有关法规规、规定定给予处处罚: (一)未按规规定程序序向中国国人民银银行申报报任职资资格审核核; (二)向中国国人民银银行

33、提交交虚假申申报材料料; (三)未及时时向中国国人民银银行抄报报高级管管理人员员任免决决定; (四)未及时时向中国国人民银银行抄报报对高级级管理人人员纪律律处分决决定;(五)其他他违反本本办法的的情形。 第第三十四四条 中国人人民银行行在本办办法实施施前颁布布的有关关文件、规规定如与与本办法法不一致致,按本办法执执行。中中国人民民银行119966年颁布布的金金融机构构高级管管理人员员任职资资格管理理暂行规规定自本办法法发布之之日起废废止。 第第三十五五条 中国人人民银行行分行、营营业管理理部可依依据本办办法制定定实施细细则。 第第三十六六条 本办法法由中国国人民银银行解释释。 第第三十七七条 本办法法自公布布之日起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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