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709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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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资商业业银行行行政许可可事项实实施办法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规范中国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管理委员员会(以以下简称称银监会会)及其其派出机机构实施施中资商商业银行行行政许许可行为为,明确确行政许许可事项项、条件件、适用用操作流流程和期期限,保保护申请请人合法法权益,根根据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管理法、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行行政许可可法和和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商商业银行行法等等法律、行政法法规及国国务院的的有关决决定,制制定本办办法。第二条 本办办法所称称中资商商业银行行包括:国有商商业银行行、股份份制商业业银行、城市商商业银行行和城市市信用社社股份有有限公司司等。第三条 银监监会及其

2、其派出机机构依照照本办法法和中中国银行行业监督督管理委委员会行行政许可可实施程程序规定定,对对中资商商业银行行实施行行政许可可。第四条 中资资商业银银行以下下事项须须经银监监会及其其派出机机构行政政许可:机构设设立,机机构变更更,机构构终止,调调整业务务范围和和增加业业务品种种,董事事和高级级管理人人员任职职资格等等。第五条 申请请人应按按照中中国银行行业监督督管理委委员会行行政许可可事项申申请材料料目录和和格式要要求提提交申请请材料。第二章 机构构设立第一节 股份份制商业业银行法法人机构构设立第六条 设立立股份制制商业银银行法人人机构应应当符合合以下条条件:(一)有有符合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

3、公司法法和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商业银银行法规规定的章章程;(二)注注册资本本为实缴缴资本,最最低限额额为100亿元人人民币或或等值可可兑换货货币;(三)有有符合任任职资格格条件的的董事、高级管管理人员员和熟悉悉银行业业务的合合格从业业人员;(四)有有健全的的组织机机构和管管理制度度;(五)有有与业务务经营相相适应的的营业场场所、安安全防范范措施和和其他设设施。第七条 设立立股份制制商业银银行法人人机构,还还应当符符合其他他审慎性性条件,至至少包括括:(一)具具有良好好的公司司治理结结构;(二)具具有健全全的风险险管理体体系,能能有效控控制关联联交易风风险;(三)地地方政府府不向银银行投资资入股

4、,不不干预银银行的日日常经营营;(四)发发起人股股东中应应当包括括合格的的战略投投资者;(五)具具有科学学有效的的人力资资源管理理制度,拥拥有高素素质的专专业人才才;(六)具具备有效效的资本本约束与与资本补补充机制制;(七)有有助于化化解现有有金融机机构风险险,促进进金融稳稳定。第八条 设立立股份制制商业银银行应当当有符合合条件的的发起人人,发起起人包括括:境内内金融机机构、境境外金融融机构、境内非非金融机机构和银银监会认认可的其其他发起起人。前款所称称境外金金融机构构包括香香港、澳澳门和台台湾地区区的金融融机构。第九条 境内内金融机机构作为为股份制制商业银银行法人人机构的的发起人人,应当当符

5、合以以下条件件:(一)商商业银行行资本充充足率不不低于88,非非银行金金融机构构资本总总额不低低于加权权风险资资产总额额的100;(二)权权益性投投资余额额原则上上不超过过其净资资产的550(合合并会计计报表口口径);(三)最最近3个个会计年年度连续续盈利;(四)公公司治理理良好,内内部控制制健全有有效;(五)主主要审慎慎监管指指标符合合监管要要求;(六)银银监会规规定的其其他审慎慎性条件件。第十条 境外外金融机机构作为为股份制制商业银银行法人人机构的的发起人人或战略略投资者者,应当当符合以以下条件件:(一)最最近1年年年末总总资产原原则上不不少于1100亿亿美元;(二)银银监会认认可的国国际

6、评级级机构最最近2年年对其长长期信用用评级为为良好;(三)最最近2个个会计年年度连续续盈利;(四)商商业银行行资本充充足率应应达到其其注册地地银行业业资本充充足率平平均水平平且不低低于8;非银银行金融融机构资资本总额额不低于于加权风风险资产产总额的的10;(五)内内部控制制健全有有效;(六)注注册地金金融机构构监督管管理制度度完善;(七)所所在国(地地区)经经济状况况良好;(八)银银监会规规定的其其他审慎慎性条件件。境外金融融机构作作为发起起人或战战略投资资者入股股股份制制商业银银行应当当遵循长长期持股股、优化化治理、业务合合作、竞竞争回避避的原则则。银监会根根据金融融业风险险状况和和监管需需

7、要,可可以调整整前款境境外金融融机构作作为发起起人的条条件。第十一条条 单单个境外外金融机机构作为为发起人人或战略略投资者者向单个个中资商商业银行行投资入入股比例例不得超超过200,多多个境外外金融机机构作为为发起人人或战略略投资者者投资入入股比例例合计不不得超过过25。前款所称称投资入入股比例例是指境境外金融融机构所所持股份份占中资资商业银银行股份份总额的的比例。境外金金融机构构关联方方的持股股比例应应当与境境外金融融机构合合并计算算。第十二条条 境境内非金金融机构构作为股股份制商商业银行行法人机机构发起起人,应应当符合合以下条条件:(一)在在工商行行政管理理部门登登记注册册,具有有法人资资

8、格;(二)具具有良好好的公司司治理结结构或有有效的组组织管理理方式;(三)具具有良好好的社会会声誉、诚信记记录和纳纳税记录录,能按按期足额额偿还金金融机构构的贷款款本金和和利息;(四)具具有较长长的发展展期和稳稳定的经经营状况况;(五)具具有较强强的经营营管理能能力和资资金实力力;(六)财财务状况况良好,最最近3个个会计年年度连续续盈利;(七)年年终分配配后,净净资产达达到全部部资产的的30(合并并会计报报表口径径);(八)除除国务院院规定的的投资公公司和控控股公司司外,权权益性投投资余额额原则上上不超过过本企业业净资产产的500(合合并会计计报表口口径);(九)入入股资金金来源真真实合法法;

9、(十)银银监会规规定的其其他审慎慎性条件件。第十三条条 有有以下情情形之一一的企业业不得作作为股份份制商业业银行法法人机构构的发起起人:(一)公公司治理理结构与与机制存存在明显显缺陷;(二)关关联企业业众多、股权关关系复杂杂且不透透明、关关联交易易频繁且且异常;(三)核核心主业业不突出出且其经经营范围围涉及行行业过多多;(四)现现金流量量波动受受经济景景气影响响较大;(五)资资产负债债率、财财务杠杆杆率高于于行业平平均水平平;(六)其其他对银银行产生生重大不不利影响响的情况况。第十四条条 股股份制商商业银行行法人机机构设立立须经筹筹建和开开业两个个阶段。第十五条条 股股份制商商业银行行法人机机

10、构的筹筹建,应应当由发发起人各各方共同同向银监监会提交交筹建申申请,由由银监会会受理、审查并并决定。银监会会自受理理之日起起4个月月内作出出批准或或不批准准的书面面决定。第十六条条 股股份制商商业银行行法人机机构的筹筹建期为为批准决决定之日日起6个个月。未未能按期期筹建的的,该机机构筹建建组应在在筹建期期限届满满前1个个月向银银监会提提交筹建建延期申申请。银银监会自自接到书书面申请请之日起起20日日内作出出是否批批准延期期的决定定。筹建建延期的的最长期期限为33个月。该机构筹筹建组应应在前款款规定的的期限届届满前提提交开业业申请,逾逾期未提提交的,筹筹建批准准文件失失效,由由决定机机关办理理筹

11、建许许可注销销手续。第十七条条 股股份制商商业银行行法人机机构的开开业申请请,应向向银监会会提交,由由银监会会受理、审查并并决定。银监会会自受理理之日起起2个月月内作出出核准或或不予核核准的书书面决定定。第十八条条 股股份制商商业银行行法人机机构应在在收到开开业核准准文件并并领取金金融许可可证后,到到工商行行政管理理部门办办理登记记,领取取营业执执照。股份制商商业银行行法人机机构应当当自领取取营业执执照之日日起6个个月内开开业。未未能按期期开业的的,该机机构应在在开业期期限届满满前1个个月向银银监会提提出开业业延期申申请。银银监会自自接到书书面申请请之日起起20日日内作出出是否批批准延期期的决

12、定定。开业业延期的的最长期期限为33个月。股份制商商业银行行法人机机构未在在前款规规定期限限内开业业的,开开业核准准文件失失效,由由决定机机关办理理开业许许可注销销手续,收收回其金金融许可可证,并并予以公公告。第二节 城市市商业银银行法人人机构设设立第十九条条 城城市商业业银行应应设立在在地级以以上城市市,并符符合以下下条件:(一)有有符合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公司法法和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商业银银行法规规定的章章程;(二)注注册资本本不低于于1亿元元人民币币,且为为实缴资资本;资资本充足足率不低低于8,核心心资本充充足率不不低于44;(三)不不良贷款款比例不不高于110;(四)有有符合任任职资

13、格格条件的的高级管管理人员员和熟悉悉银行业业务的的的从业人人员;(五)公公司治理理与内部部控制健健全有效效;(六)有有与业务务经营相相适应的的营业场场所、安安全防范范措施和和其他设设施。第二十条条 设设立城市市商业银银行法人人机构的的申请人人应当是是合并重重组后的的城市信信用社股股份有限限公司,并并符合以以下条件件:(一)资资本充足足率不低低于6,核心心资本充充足率不不低于33;(二)不不良贷款款比例不不高于115,资资产总额额不低于于15亿亿元人民民币;(三)具具有良好好的公司司治理结结构;(四)风风险管理理和内部部控制健健全有效效,最近近2年未未发生大大案要案案;(五)具具有良好好的财务务

14、状况和和较强的的盈利能能力,对对于历史史累积的的经营亏亏损,应应首先冲冲销原城城市信用用合作社社股东权权益,不不足部分分由原股股东或地地方政府府以现金金方式补补足,人人均资产产至少应应达到6600万万元人民民币(经经济欠发发达地区区至少应应达到5500万万元人民民币)以以上,提提出申请请前一年年末的资资产费用用率一般般应不高高于1.35,资产产利润率率一般应应不低于于0.22,资资本利润润率一般般应不低低于8(利润润的计算算以足额额提取当当年各类类贷款的的损失准准备为前前提),利利息回收收率至少少应达到到80以上;(六)流流动性比比例、存存贷款比比例以及及备付金金比例等等各项指指标均满满足有关

15、关监管要要求;(七)按按规定提提足损失失准备金金。第二十一一条 设立城城市商业业银行应应当有符符合条件件的发起起人,发发起人包包括:境境内金融融机构、境内非非金融机机构、境境外金融融机构和和银监会会认可的的其他发发起人。发起人人须符合合本办法法第九条条、第十十条、第第十一条条、第十十二条、第十三三条规定定的条件件。第二十二二条 城市商商业银行行法人机机构设立立须经筹筹建和开开业两个个阶段。第二十三三条 城市商商业银行行法人机机构的筹筹建申请请,由拟拟设城市市商业银银行所在在地银监监局受理理并初步步审查,银银监会审审查并决决定。银银监会自自收到完完整申请请材料之之日起44个月内内作出批批准或不不

16、批准的的书面决决定。第二十四四条 城市商商业银行行法人机机构的筹筹建期为为批准决决定之日日起6个个月。未未能按期期筹建的的,该机机构筹建建组应当当在筹建建期限届届满前11个月向向银监局局提交筹筹建延期期申请,银银监局自自接到书书面申请请之日起起20日日内作出出是否批批准延期期的决定定。筹建建延期的的最长期期限为33个月。该机构筹筹建组应应在前款款规定的的期限届届满前提提交开业业申请,逾逾期未提提交的,筹筹建批准准文件失失效,由由决定机机关办理理筹建许许可注销销手续。第二十五五条 城市商商业银行行法人机机构的开开业申请请应向所所在地银银监局提提交,由由所在地地银监局局受理并并决定。银监局局自受理

17、理之日起起2个月月内作出出核准或或不予核核准的书书面决定定,抄报报银监会会。第二十六六条 城市商商业银行行法人机机构应当当在收到到开业核核准文件件并领取取金融许许可证后后,到工工商行政政管理部部门办理理登记,领领取营业业执照。城市商业业银行法法人机构构应当自自领取营营业执照照之日起起6个月月内开业业。未能能按期开开业的,申申请人应应在开业业期限届届满前11个月向向银监局局提出开开业延期期申请。银监局局自接到到书面申申请之日日起200日内作作出是否否批准延延期的决决定。开开业延期期的最长长期限为为3个月月。城市商业业银行法法人机构构未在规规定期限限内开业业的,原原开业核核准文件件失效,由由决定机

18、机关办理理开业许许可注销销手续,收收回其金金融许可可证,并并予以公公告。第三节 城市市信用社社股份有有限公司司设立第二十七七条 城市信信用社股股份有限限公司设设立,指指经整顿顿后同一一城市内内多家或或一家城城市信用用合作社社在自愿愿基础上上,按照照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公公司法合合并设立立的吸收收公众存存款、发发放贷款款、办理理结算等等业务的的企业法法人。该该企业法法人是股股份有限限公司形形式的地地方性银银行业金金融机构构。第二十八八条 设立城城市信用用社股份份有限公公司应当当符合以以下条件件:(一)有有符合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公司法法和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商业银银行法规规定的章章程;(二)注注册

19、资本本不少于于50000万元元人民币币,且为为实缴资资本;资资本充足足率不低低于8,核心心资本充充足率不不低于44;(三)不不良贷款款比例不不高于115;(四)有有符合任任职资格格条件的的高级管管理人员员和熟悉悉银行业业务的合合格从业业人员;(五)有有健全的的组织机机构和管管理制度度;(六)有有与业务务经营相相适应的的营业场场所、安安全防范范措施和和其他设设施;(七)银银监会规规定的其其他审慎慎性条件件。第二十九九条 参与设设立城市市信用社社股份有有限公司司的全部部城市信信用合作作社按合合并财务务报表测测算,应应当符合合以下条条件:(一)资资本充足足率不低低于6,核心心资本充充足率不不低于33

20、;(二)资资产质量量状况较较好,不不良贷款款比例不不超过118;(三)盈盈利状况况良好,人人均资产产一般应应不低于于5000万元人人民币,申申请前一一年末的的资产利利润率一一般应不不低于00.2,资本本利润率率一般应应不低于于4,资资产费用用率一般般应不超超过1.4;(四)流流动性状状况良好好,流动动性比例例、存贷贷款比例例以及备备付金比比例等各各项指标标,均满满足有关关监管要要求。各城市信信用合作作社还应应当符合合银监会会规定的的其他审审慎性条条件。第三十条条 参参与设立立城市信信用社股股份有限限公司的的城市信信用合作作社股东东可以作作为城市市信用社社股份有有限公司司的发起起人。设立城市市信

21、用社社股份有有限公司司还可吸吸收境内内金融机机构、境境内非金金融机构构、境外外金融机机构和银银监会认认可的其其他发起起人作为为发起人人。以上上发起人人须符合合本办法法第九条条、第十十条、第第十一条条、第十十二条、第十三三条规定定的条件件,但境境外金融融机构最最近1年年年末总总资产原原则上不不少于110亿美美元。第三十一一条 城市信信用社股股份有限限公司设设立须经经筹建和和开业两两个阶段段。第三十二二条 城市信信用社股股份有限限公司的的筹建申申请,由由所在地地银监局局受理并并初步审审查,银银监会审审查并决决定。银银监局应应向拟设设城市信信用社股股份有限限公司所所在地的的银监分分局征求求监管意意见

22、。银银监会自自收到完完整申请请材料之之日起44个月内内作出批批准或不不批准的的书面决决定。第三十三三条 城市信信用社股股份有限限公司的的筹建期期为批准准决定之之日起66个月。未能按按期筹建建的,该该机构筹筹建组应应当在筹筹建期限限届满前前1个月月向银监监局提交交延期申申请,银银监局自自接到书书面申请请之日起起20日日内作出出是否批批准延期期的决定定。筹建建延期的的最长期期限为33个月。该机构筹筹建组应应在前款款规定的的期限届届满前提提交开业业申请,逾逾期未提提交的,筹筹建批准准文件失失效,由由决定机机关办理理筹建许许可注销销手续。第三十四四条 城市信信用社股股份有限限公司的的开业申申请应向向所

23、在地地银监局局提交,由由银监局局受理并并决定。银监局局自受理理之日起起2个月月内作出出核准或或不予核核准的书书面决定定,抄送送银监会会、当地地银监分分局。第三十五五条 城市信信用社股股份有限限公司应应在收到到开业核核准文件件并领取取金融许许可证后后,到工工商行政政管理部部门办理理登记,领领取营业业执照。城市信用用社股份份有限公公司应当当自领取取营业执执照之日日起6个个月内开开业。未未能按期期开业的的,申请请人应在在开业期期限届满满前1个个月向银银监局提提出开业业延期申申请。银银监局自自收到申申请资料料之日起起20日日内作出出是否批批准延期期的决定定。开业业延期的的最长期期限为33个月。城市信用

24、用社股份份有限公公司未在在规定期期限内开开业的,原原开业核核准文件件失效,由由决定机机关办理理开业许许可注销销手续,收收回其金金融许可可证,并并予以公公告。第四节 境内内分支机机构设立立第三十六六条 中资商商业银行行设立的的境内分分支机构构包括分分行、分分行级专专营机构构、支行行、自助助银行设设施等。第三十七七条 国有商商业银行行和股份份制商业业银行申申请设立立分行,申申请人应应当符合合以下条条件:(一)具具有良好好的公司司治理结结构;(二)风风险管理理和内部部控制健健全有效效;(三)具具有有效效的管理理信息系系统;(四)资资本充足足率、不不良资产产比例、盈利能能力等重重要监管管指标符符合监管

25、管要求;(五)具具有拨付付营运资资金的能能力:拨拨付营运运资金不不少于11亿元人人民币或或等值自自由兑换换货币,拨拨付各分分支机构构营运资资金总额额不超过过申请人人资本净净额的660;(六)最最近2年年内未发发生重大大案件和和重大违违法违规规行为;(七)风风险评级级结果较较好;(八)银银监会规规定的其其他审慎慎性条件件。第三十八八条 国有商商业银行行和股份份制商业业银行申申请设立立银行卡卡中心、票据中中心、资资金营运运中心等等分行级级专营机机构,申申请人应应当符合合以下条条件:(一)专专营业务务经营体体制改革革符合该该项业务务的发展展方向;(二)专专营业务务经营体体制改革革符合其其总行的的总体

26、战战略和发发展规划划,有利利于提高高整体竞竞争能力力;(三)公公司治理理良好,内内部控制制健全有有效,主主要审慎慎监管指指标符合合银监会会监管要要求;(四)开开办专营营业务22年以上上,专营营业务具具备一定定规模,积积累了一一定经验验;(五)专专营业务务资产质质量、盈盈利能力力等指标标达到良良好水平平;(六)具具有安全全、完善善的业务务处理系系统或技技术支持持系统;(七)具具有健全全有效的的内部控控制、风风险管理理和问责责制度;(八)具具有拨付付营运资资金的能能力;(九)银银监会规规定的其其他审慎慎性条件件。第三十九九条 设立境境内分支支机构须须经筹建建和开业业两个阶阶段。第四十条条 国国有商

27、业业银行和和股份制制商业银银行的分分行筹建建申请由由其总行行向拟设设地银监监局提交交,由银银监局受受理并初初步审查查,银监监会审查查并决定定。银监监会自收收到完整整申请材材料之日日起4个个月内作作出批准准或不批批准的书书面决定定。分行级专专营机构构的筹建建申请由由其总行行向银监监会提交交,由银银监会受受理、审审查并决决定。银银监会自自受理之之日起44个月内内作出批批准或不不批准的的书面决决定。第四十一一条 分行、分行级级专营机机构的筹筹建期为为批准决决定之日日起6个个月。未未能按期期筹建的的,其总总行应当当在筹建建期限届届满前11个月向向筹建申申请受理理机关提提交延期期申请,筹筹建申请请受理机

28、机关自收收到书面面申请之之日起220日内内作出是是否批准准延期的的决定。筹建延延期的最最长期限限为3个个月。申请人应应在前款款规定的的期限届届满前提提交开业业申请,逾逾期未提提交的,筹筹建批准准文件失失效,由由决定机机关办理理筹建许许可注销销手续。第四十二二条 分行的的开业申申请,应应向拟设设地银监监局提交交,由银银监局受受理、审审查并决决定。银银监局自自受理之之日起22个月内内作出核核准或不不予核准准的书面面决定。分行级专专营机构构的开业业申请,应应向银监监会提交交,由银银监会受受理、审审查并决决定。银银监会自自受理申申请材料料之日起起2个月月内作出出核准或或不予核核准的书书面决定定。分行及

29、分分行级专专营机构构开业应应当符合合以下条条件:(一)营营运资金金足额到到位;(二)有有符合任任职资格格条件的的高级管管理人员员和熟悉悉银行业业务的合合格从业业人员;(三)有有与业务务经营相相适应的的营业场场所、安安全防范范措施和和其他设设施;(四)有有与业务务发展相相适应的的组织机机构和规规章制度度。第四十三三条 分行和和分行级级专营机机构应在在收到开开业核准准文件并并领取金金融许可可证后,到到工商行行政管理理部门办办理登记记,领取取营业执执照。分行和分分行级专专营机构构应当自自领取营营业执照照之日起起6个月月内开业业,未能能按期开开业的,申申请人应应在开业业期限届届满前11个月内内向开业业

30、申请受受理机关关提出开开业延期期申请。开业申申请受理理机关自自收到申申请资料料之日起起20日日内作出出是否批批准延期期的决定定。开业业延期的的最长期期限为33个月。分行和分分行级专专营机构构未在前前款规定定期限内内开业的的,原开开业核准准文件失失效,由由决定机机关办理理开业许许可注销销手续,收收回其金金融许可可证,并并予以公公告。第四十四四条 中资商商业银行行设立支支行应当当符合以以下条件件:(一)在在拟设地地同一地地级或地地级以上上城市设设有分行行、视同同分行管管理的机机构或分分行以上上机构且且正式营营业1年年以上,资资产质量量良好;(二)拟拟设地已已设立机机构具有有较强的的内部控控制能力力

31、,最近近1年无无重大违违法违规规行为和和因内部部管理混混乱导致致的重大大案件;(三)具具有拨付付营运资资金的能能力:上上一级管管辖行拨拨付营运运资金不不得低于于人民币币10000万元元或等值值的自由由兑换货货币;拨拨付给支支行的营营运资金金累计不不得超过过拨付行行资本净净额或营营运资金金的600;(四)已已建立对对高级管管理人员员考核、监督、授权和和调整的的制度和和机制,并并有足够够的专业业经营管管理人才才;(五)银银监会规规定的其其他审慎慎性条件件。第四十五五条 设立支支行须经经筹建和和开业两两个阶段段。第四十六六条 中资商商业银行行在一个个城市一一次只能能申请设设立1个个支行。在该申申请获

32、得得不同意意筹建的的批复或或获得开开业批准准后,申申请人方方可再行行申请。第四十七七条 中资商商业银行行筹建支支行由分分行或视视同分行行管理的的机构提提交申请请,由所所在地银银监分局局或所在在城市银银监局受受理,银银监局审审查并决决定。银银监局自自收到完完整申请请材料或或直接受受理之日日起4个个月内作作出批准准或不批批准的书书面决定定。第四十八八条 支行的的筹建期期为批准准决定之之日起66个月。未能按按期筹建建的,申申请人应应当在筹筹建期限限届满前前1个月月向筹建建受理机机关提交交延期申申请,筹筹建受理理机关自自接到书书面申请请之日起起20日日内作出出是否批批准延期期的决定定。筹建建延期的的最

33、长期期限为33个月。中资商业业银行支支行应在在前款规规定的期期限届满满前提交交开业申申请,逾逾期未提提交的,筹筹建批准准文件失失效,由由决定机机关办理理筹建许许可注销销手续。第四十九九条 支行的的开业申申请,应应向筹建建受理机机关提交交,由筹筹建受理理机关受受理、审审查并决决定。筹筹建受理理机关自自受理之之日起22个月内内作出核核准或不不予核准准的书面面决定。支行机构构开业须须符合以以下条件件:(一)营营运资金金足额到到位;(二)有有符合任任职资格格条件的的高级管管理人员员和熟悉悉银行业业务的合合格从业业人员;(三)有有与业务务经营相相适应的的营业场场所、安安全防范范措施和和其他设设施。第五十

34、条条 支支行应在在收到开开业核准准文件并并领取金金融许可可证后,到到工商行行政管理理部门办办理登记记,领取取营业执执照。支行应当当自领取取营业执执照之日日起6个个月内开开业。未未能按期期开业的的,申请请人应在在开业期期限届满满前1个个月向开开业申请请受理机机关提出出开业延延期申请请。开业业申请受受理机关关自接到到书面申申请之日日起200日内作作出是否否批准延延期的决决定。开开业延期期的最长长期限为为3个月月。支行未在在规定期期限内开开业的,原原开业核核准文件件失效,由由决定机机关办理理开业许许可注销销手续,收收回其金金融许可可证,并并予以公公告。第五十一一条 自助银银行指商商业银行行在其营营业

35、场所所以外设设立,具具有独立立营业场场所,提提供存取取款、贷贷款、转转账、货货币兑换换和查询询等金融融服务功功能的无无人营业业网点,但但在商场场、酒店店、企事事业单位位等建筑筑物内放放置的仅仅提供取取款、转转账、查查询服务务的自动动取款机机除外。商业银行行设立自自助银行行,应当当符合以以下条件件:(一)在在拟设地地设有分分行、视视同分行行管理的的机构或或分行以以上机构构,资产产质量良良好;(二)在在拟设地地已设立立的机构构具有较较强的内内部控制制能力,最最近1年年无重大大违法违违规行为为和因内内部管理理混乱导导致的重重大案件件;(三)有有与业务务经营相相适应的的营业场场所、安安全防范范措施和和

36、其他设设施;(四)银银监会规规定的其其他审慎慎性条件件。第五十二二条 中资商商业银行行在一个个城市一一次最多多只能申申请设立立3个自自助银行行。在该该申请获获得不同同意设立立的批复复或获得得设立批批准后,申申请人方方可再行行申请。第五十三三条 中资商商业银行行设立自自助银行行的申请请,由所所在地银银监分局局或所在在城市银银监局受受理,银银监局审审查并决决定。银银监局自自收到完完整申请请材料或或直接受受理之日日起3个个月内作作出批准准或不批批准的书书面决定定。第五十四四条 自助银银行应当当自批准准之日起起3个月月内开业业。未能能按期开开业的,申申请人应应在期限限届满前前1个月月向原受受理机关关提

37、交延延期申请请,原受受理机关关自收到到申请资资料之日日起155日内作作出是否否批准延延期的决决定。延延期的最最长期限限为3个个月。自助银行行未在前前款规定定期限内内开业的的,原批批准设立立文件失失效,由由决定机机关办理理设立许许可注销销手续。自助银行行开业后后,商业业银行应应及时向向监管部部门报告告该自助助银行运运营、内内控管理理和设施施等情况况。第五十五五条 中资商商业银行行收购其其他银行行业金融融机构设设立分支支机构的的,应当当符合以以下条件件:(一)主主要监管管指标应应达到监监管要求求,提足足准备金金后具有有营运资资金拨付付能力;(二)收收购方授授权执行行收购任任务的分分行经营营状况良良

38、好,内内部控制制健全有有效,合合法合规规经营;(三)按按照市场场和自愿愿原则收收购;(四)股股份制商商业银行行原则上上只能在在被收购购中小金金融机构构所在的的地级市市范围内内设立分分支机构构;(五)收收购对象象为地方方性信托托投资公公司的,其其资产质质量应当当较好、规模较较小;(六)银银监会规规定的其其他审慎慎性条件件。第五十六六条 中资商商业银行行收购城城市信用用合作社社的,应应当在同同当地政政府签定定的协议议中明确确,收购购资金只只能用于于清偿被被收购城城市信用用社的债债务。同同时,政政府应出出具承诺诺函,承承诺全权权负责做做好该城城市信用用社所在在区域内内已经停停业整顿顿城市信信用社的的

39、市场退退出工作作,并确确保被收收购的城城市信用用社实现现完全市市场退出出,不遗遗留任何何问题。对已由地地方政府府向中央央财政借借款并已已进入停停业整顿顿阶段的的城市信信用合作作社,其其风险已已得到控控制,原原则上不不纳入收收购范围围。第五十七七条 中资商商业银行行收购其其他银行行业金融融机构设设立分支支机构的的,应当当经过收收购和开开业两个个阶段。收购审审批和开开业核准准的程序序同中资资商业银银行设立立分行或或支行的的筹建审审批和开开业核准准的程序序。收购中小小金融机机构并在在地级以以上城市市设立机机构的,应应设立分分行。第五十八八条 城市信信用社股股份有限限公司可可以根据据业务发发展需要要,

40、在所所在城市市范围内内设立分分社。设设立城市市信用社社分社须须经筹建建和开业业两个阶阶段。第五十九九条 城市信信用社股股份有限限公司分分社筹建建由所在在地银监监分局受受理并初初步审查查,报银银监局审审查并决决定。设设立城市市信用社社股份有有限公司司分社,应应当按照照规定拨拨付与其其经营规规模相适适应的营营运资金金。拨付付营运资资金额的的总和,不不得超过过其资本本净额的的60。其筹筹建、开开业的其其他条件件、程序序参照中中资商业业银行支支行筹建建和开业业的有关关规定执执行。第五节 境外外机构设设立第六十条条 中中资商业业银行申申请设立立、参股股、收购购境外机机构,申申请人应应当符合合以下条条件:

41、(一)资资本充足足率不低低于8;(二)权权益性投投资余额额原则上上不超过过其净资资产的550(合合并会计计报表口口径);(三)最最近3个个会计年年度连续续盈利;(四)申申请前11年末资资产余额额达到110000亿元人人民币以以上;(五)有有合法足足额的外外汇资金金来源;(六)公公司治理理良好,内内部控制制健全有有效;(七)主主要审慎慎监管指指标符合合监管要要求;(八)银银监会规规定的其其他审慎慎性条件件。本办法所所称中资资商业银银行境外外机构是是指中资资商业银银行境外外分行、全资附附属或控控股金融融机构、代表机机构。第六十一一条 国有商商业银行行和股份份制商业业银行申申请设立立境外机机构由银银

42、监会受受理、审审查并决决定。银银监会自自受理之之日起66个月内内作出批批准或不不批准的的书面决决定。城市商业业银行申申请设立立境外机机构由所所在地银银监局受受理并初初步审查查,银监监会审查查并决定定。银监监会自收收到完整整申请材材料之日日起6个个月内作作出批准准或不批批准的书书面决定定。第三章 机构构变更第一节 法人人机构变变更第六十二二条 法人机机构变更更包括:变更名名称,变变更股权权,变更更注册资资本,修修改章程程,变更更住所,变变更组织织形式,存存续分立立、新设设分立、吸收合合并、新新设合并并等。第六十三三条 国有商商业银行行、股份份制商业业银行法法人机构构变更名名称由银银监会受受理、审

43、审查并决决定;城城市商业业银行、城市信信用社股股份有限限公司、城市信信用合作作社法人人机构变变更名称称由所在在地银监监局受理理并初步步审查、银监会会审查并并决定。第六十四四条 中资商商业银行行股权变变更,其其股东资资格条件件同第九九条、第第十条、第十一一条、第第十二条条、第十十三条规规定的新新设股份份制商业业银行法法人机构构的发起起人入股股条件,但但境外金金融机构构投资入入股城市市信用社社股份有有限公司司,其最最近1年年年末总总资产原原则上不不少于110亿美美元。国有商业业银行、股份制制商业银银行变更更持有资资本总额额或股份份总额55以上上股东的的变更申申请、境境外金融融机构投投资入股股申请由

44、由银监会会受理、审查并并决定。城市商业业银行、城市信信用社股股份有限限公司变变更持有有资本总总额或股股份总额额5以以上、110以以下股东东的变更更申请,由由城市商商业银行行、城市市信用社社股份有有限公司司所在地地银监局局受理、审查并并决定。城市商商业银行行、城市市信用社社股份有有限公司司注册地地所在省省以外的的企业入入股城市市商业银银行、城城市信用用社股份份有限公公司的股股权变更更申请,以以及城市市商业银银行、城城市信用用社股份份有限公公司变更更持有资资本总额额或股份份总额110以以上股东东的变更更申请,由由城市商商业银行行、城市市信用社社股份有有限公司司所在地地银监局局受理,银银监会审审查并

45、决决定。境境外金融融机构投投资入股股城市商商业银行行、城市市信用社社股份有有限公司司申请,由由银监会会受理、审查并并决定。投资人入入股中资资商业银银行时,应应按照商商业银行行与内部部人和股股东关联联交易管管理办法法的有有关规定定,完整整、真实实地披露露其关联联关系。第六十五五条 中资商商业银行行变更注注册资本本,其股股东资格格应符合合本办法法第九条条、第十十条、第第十一条条、第十十二条、第十三三条规定定的条件件,但境境外金融融机构作作为城市市信用社社股份有有限公司司的股东东,其最最近1年年年末总总资产原原则上不不少于110亿美美元。国有商业业银行、股份制制商业银银行变更更注册资资本,由由银监会

46、会受理、审查并并决定;城市商商业银行行、城市市信用社社股份有有限公司司变更注注册资本本,由所所在地银银监局受受理、审审查并决决定,涉涉及境外外金融机机构投资资入股的的,由银银监局受受理并初初步审查查,银监监会审查查并决定定。中资商业业银行通通过配股股或募集集新股份份方式变变更注册册资本的的,在变变更注册册资本前前,还应应经过配配股或募募集新股股份方案案审批。方案审审批的受受理、审审查和决决定程序序同前款款规定。第六十六六条 中资商商业银行行在境外外公开募募集股份份和上市市交易股股份的,应应当符合合国务院院及中国国证监会会有关的的规定条条件。向向中国证证监会申申请之前前,应当当向银监监会申请请并

47、获得得批准。国有商业业银行、股份制制商业银银行境外外公开募募集股份份和上市市交易股股份的,由由银监会会受理、审查并并决定;城市商商业银行行境外发发行股份份和上市市,由银银监局受受理并初初步审查查,银监监会审查查并决定定。第六十七七条 国有商商业银行行、股份份制商业业银行修修改章程程,由银银监会受受理、审审查并决决定;城城市商业业银行、城市信信用社股股份有限限公司变变更公司司章程,由由银监局局受理、审查并并决定。第六十八八条 中资商商业银行行变更住住所,应应当有与与业务发发展相符符合的营营业场所所、安全全防范措措施和其其他设施施。国有商业业银行、股份制制商业银银行变更更住所,由由银监会会受理、审查并并决定;城市商商业银行行、城市市信用社社股份有有限公司司、城市市信用合合作社变变更住所所,由银银监局受受理、审审查并决决定。第六十九九条 中资商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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