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真题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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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真题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对的答案。本部分130题,每题1分,共30分。1刑法分则某条文规定:犯A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犯A罪,但情节较轻,且其身无分文。对此,下列哪一判决符合该条规定?A甲法官以被告人身无分文为由,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B乙法官以被告人身无分文且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执行C丙法官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拘役3个月D丁法官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罚金1000元【解析】:本题考察刑法分则条文合用的知识。根据题意,对犯A罪的判决:一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并处或者

2、单处罚金。同时对被告人判处刑罚时还需要考虑其具有的法定情节或酌定情节。选项A、B的错误在于“身无分文”不属于酌定从轻判处刑罚的情节。选项C合用刑罚错误,应判处有期徒刑而不是拘役。解答本题一方面需要看清题干,在对的理解题意之后方能准确作答。应注意题干中的“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等关键词。刑法总则部分的试题所考察的内容多具细节性,每个条文的有关数字如期间等规定更是考试热点,应予以准确记忆。刑法总则部分的每一个条文都非常重要,而分则的条文数量虽然庞大,内容较多,但重点法条比较突出,都应准确、完整地掌握。刑法试题的选择题所涉及的知识点规定的精确度较高,相应用相关法条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规定也较高

3、。考生在复习时切不可粗枝大叶,对于重点法条务必精益求精地掌握。【答案】:D2孙某制作、复制大量的淫秽光盘,除出卖外,还多次将淫秽光盘借给许多人观看。对其行为应如何解决?A以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处罚B以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从重处罚C以制作、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数罪并罚D以传播淫秽物品罪从重处罚【解析】:本题考察关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规定的几个罪名区分的知识。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二款)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组织播放淫秽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行为,这里的“组织”是指为播放淫秽音

4、像制品而进行策划、指挥以及召集观众、提供淫秽音像制品、播放设备或者播放场合的行为;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淫秽音像制品而组织播放,但必须没有牟利目的。本题中孙某只是将淫秽光盘借给多人观看,不是组织播放淫秽光盘,也不是出于牟利目的,因此不构成本罪,可以排除选项B。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构成本罪在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牟利目的,这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客观方面表现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犯罪主体必须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

5、自然人或法人。本题中孙某出卖制作复制的淫秽光盘是出于牟利目的,因此构成本罪。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淫秽物品而故意传播,但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没有牟利目的,否则构成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本题中孙某只是将淫秽光盘借给多人观看,属于本罪规定的“传播”,故构成本罪。本题中孙某的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应当数罪并罚,即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数罪并罚。由本题可

6、以总结出此后的出题趋向之一是考察相类似之间罪名区分的试题逐渐增多,这就提醒考生在复习时牢牢掌握相似罪名之间的关键区别。【答案】:C3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规定乙偿还借款12万元,并向法院提供了盖有乙的印章、指纹的借据及附件,后法院判决乙向甲偿还“借款”12万元。经乙申诉后查明,上述借据及附件均系甲伪造,乙主线没有向甲借款。甲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A民事欺诈,不成立犯罪B诈骗罪C协议诈骗罪D票据诈骗罪【解析】:本题考察关于诈骗罪与一些特殊诈骗犯罪区别的知识。票据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运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必须是运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

7、,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这里的“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金融票据;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观上只能是故意,由于本罪是特殊的诈骗罪,故规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题中甲伪造的是借据不属于金融票据,故不构成本罪。协议诈骗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协议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市场秩序与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协议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并

8、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题中甲在客观上并没有采用签订协议的方式骗取财物,故不构成本罪。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行为人故意识地采用欺骗的手段,将公私财物非法占为己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别于一般经济协议纠纷、债务纠纷的重要标志。本题中甲出于非法占有乙财产的目的,伪造借据及附件,其行为性质已构成诈骗犯罪,不属于民事欺诈范畴,故应排除选项A。【答案】:B4甲

9、男明知乙女只有13周岁,误认为法律并不严禁征得幼女批准后的性交行为。于是在征得乙女的批准后与乙女发生了性交。甲的行为属于下列何种情形?A幻觉犯,不构成奸淫幼女罪B法律结识错误,构成奸淫幼女罪C对象结识错误,构成奸淫幼女罪D客体结识错误,不构成奸淫幼女罪【解析】:本题考察刑法总则关于结识错误的知识。刑法上的结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有不对的理解或者对有关客观事实存在不符合真相的结识,涉及法律结识错误与事实结识错误。法律结识错误涉及三种情况:行为人误认为自己实行的是刑法所严禁的犯罪行为,其实该行为并非刑法严禁的犯罪行为;行为人误认为自己实行的行为不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其实该行为是

10、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本题中甲的行为即属于这一情形;行为人对自己实行的犯罪行为在罪名、罪数、量刑等方面有不对的的理解。事实结识错误涉及四种情况:对行为性质的结识错误;对行为手段的结识错误;对行为对象的结识错误;对因果关系的结识错误。解答本题时只要认清题干中所述“误认为法律并不严禁征得幼女批准后的性交行为”,就可直接判断出选项B为对的答案。【答案】:B5某外贸公司在缴纳了100万元的税款后,采用虚报出口的手段,骗得税务机关退税180万元,后被查获。对该公司应如何解决?A以偷税罪解决B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解决C其中的100万元按偷税罪解决,余下的80万元按骗取出口退税罪解决D其中的100万元按骗取出口退

11、税罪解决,余下的80万元按偷税罪解决【解析】:本题考察刑法分则规定的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构成要件的知识。偷税罪(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告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申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者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行为。本题中外贸公司采用虚假的申报手段,目的是为了不缴应缴纳的100万元税款,因此外贸公司对该100万元构成偷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刑法第二百零四条)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

12、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对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数额较大的出口退税款;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而故意实行该行为,其目的在于不法占有国家出口退税款。本题中外贸公司采用了虚报出口的手段,在客观方面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按骗取出口退税罪解决的退税款额应是180万元减去偷税款100万元,即80万元。本题中外贸公司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两个罪名,应实行数罪并罚。【答案】:C6甲外出时在自己的住宅内安放了防卫装置。某日晚,乙撬门侵入甲的住宅后,被防卫装置击为轻伤。甲的行为是什么性质?A故

13、意伤害罪B合法防卫C防卫不适时D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解析】:本题考察合法防卫与故意伤害罪界线的知识。分析本题要从是否符合构成要件着手。合法防卫(刑法第二十条)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别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行的必要的防卫行为。合法防卫必须具有五个条件: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才干实行防卫;必须是对实际存在而又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干实行防卫;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才干实行防卫;必须是对不法侵害人本人,才干实行防卫,不允许对未参与侵害的其别人实行防卫;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导致重大损害,否则,就是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

14、任。本题中甲为了保护自己合法的财产,在自己的住宅内安放了防卫装置,但只有安装防卫装置的行为不危害公共安全,自身并不违法。虽然安装时并不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该装置发挥作用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因此,在其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人乙实行的不法侵害发生作用时,给乙导致的轻伤并未超过必要限度,未导致重大损害,不构成防卫过当。甲的行为符合合法防卫的构成要件。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是指非法损害别人健康的行为。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别人的健康;客观方面必须有非法损害别人健康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本题中甲安放防卫装置的目的是保护

15、自己的合法财产,而不是出于伤害别人的故意,因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通过解答本题,还需考生注意与此相关的紧急避险、意外事件等概念,此后考察的机率较大。【答案】:B7王某运用计算机知识获取某公司上网账号和密码后,以每3个月100元的价格出售上网账号和密码,从中获利5000元,给该公司导致4万元的损失。对此,下列哪个说法是对的的?A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为5000元B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为5000元C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为4万元D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为4万元【解析】:本题考察关于运用计算机实行犯罪如何处罚的知识。盗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

16、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同时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运用计算机实行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即对运用电脑进行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活动的,分别按照金融诈骗罪、盗窃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本题中王某秘密窃取了某公司的上网账号和密码后予以出售,给该公司导致了经济损失,其行为符合该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故可排除选项B、D。本题还考察了被盗财物数额的计算标准的知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对被盗财物只计算直接

17、损失,不涉及间接损失;计算被盗财物的实际价格,不是指盗窃犯低价销赃的价格。因此对于王某的盗窃数额,应按照给公司导致的4万元损失计算。故可排除选项A。【答案】:C8甲于某日晨在路边捡回一名弃婴,抚养了3个月后,声称是自己的亲生儿子,以3000元卖给乙。如何认定甲的行为?A甲的行为构成遗弃罪B甲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C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D甲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解析】:本题考察遗弃罪、拐骗儿童罪、拐卖儿童罪区别的知识。遗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家庭成员间的平等权利以及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客观

18、方面表现为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本题中甲与弃婴之间没有扶养义务而将其出卖,不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拐骗儿童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是指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是别人的家庭关系与儿童的合法权益;犯罪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客观上表现为拐骗不满14周岁的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故意拐骗使之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犯罪目的是为了收养或者供其使唤或奴役。拐卖儿童罪(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是指以出卖为目的,实行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

19、行为之一的。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及其别人身权利;客观方面实行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且以出卖为目的。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有相似之处:对象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都重要使用蒙骗、利诱手段,但两者又有严格的区别:拐骗儿童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收养或使唤、奴役,而拐卖儿童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出卖牟利;拐骗儿童罪侵犯的是别人的家庭关系与儿童的合法权益,拐卖儿童罪侵犯的是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本题中甲所卖的弃婴没有家庭或者监护人,其扶养弃婴的行为不是为了收养或使唤、奴役,而是出卖牟利,故甲的行为构成的只能是拐卖儿童罪而不是

20、拐骗儿童罪。本题难点是拐骗儿童罪和拐卖儿童罪的区别。【答案】:D9李某系A市建设银行某储蓄所记账员。2023年3月20日下午下班时,李某发现本所出纳员陈某将2万元营业款遗忘在办公桌抽屉内未锁。当天下班后,李某趁所内无人之机,返回所内将该2万元取出,用报纸包好后藏到自己办公桌下面的垃圾袋中,并用纸箱遮住垃圾袋。次日上午案发,赃款被别人找出。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对的的?A李某的行为属于贪污既遂B李某的行为属于贪污未遂C李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既遂D李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解析】:本题考察贪污罪与盗窃罪构成要件及互相区别的知识。贪污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公司、事业单

21、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运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还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盗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贪污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是:前者除侵犯财产外还侵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后者只侵犯了财产;前者的对象仅限于公共财物,后者的对象既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以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物;前者的行为涉及运用职务之便的侵吞、窃取、骗取及其他手段,后者的行为分别是特定

22、的窃取、骗取与侵占行为,不存在运用职务之便的问题;前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题中李某虽然在行为方式上是窃取,似乎符合贪污罪客观方面的特性,但李某所窃取的2万元营业款并没有运用其记账员的职务便利,由于营业款是出纳员保管,所以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区别是: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就是既遂。至于行为人是否最终达成了非法占有并任意处置该财物的目的,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本题中李某已经将营业款藏到垃圾袋中,在事实上已经脱离了银行的控制,因此,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既遂。【答案】:C10税务稽查员甲发现A公司欠税80万元,便私下与A公司有关人员联系,规定对方汇

23、10万元到自己存折上以了结此事。A公司将10万元汇到甲的存折上后,甲运用职务上的便利为A公司免交80万元税款办理了手续。对甲的行为应如何解决?A认定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从重处罚B认定为受贿罪,从重处罚C认定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受贿罪的竞合,从一重罪处罚D认定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受贿罪,实行并罚【解析】:本题考察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受贿罪互相区别的知识。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刑法第四百零四条)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犯罪主体

24、是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应征税款,但故意不征或少征。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别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别人财物,为别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客观上必须是运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别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别人财物,为别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本题还考察了刑法理论罪数中的想象竞合犯及其处罚。想象竞合犯是指一个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其基本特性一是行为人只实行了一个行为,二是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即在构成要件的评价上,该行为符合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本题中甲向A

25、公司索要10万元后运用职务上的便利为A公司免交80万元税款办理了手续,索要10万元这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受贿罪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两个罪名,应按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的一个重罪论处,而不以数罪论处。【答案】:C11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借到国探亲的机会滞留不归。一年后甲受雇于国的一个专门收集有关中国军事情报的间谍组织,随后受该组织的指派潜回中国,找到其在某军区参谋部工作的战友乙,以1万美元的价格从乙手中购买了3份军事机密材料。对甲的行为应如何解决?A以叛逃罪论处B以叛逃罪和间谍罪论处C以间谍罪论处D以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论处【解析】:本题考察叛逃罪、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和间谍罪互相区别的知识。叛逃罪

26、(刑法第一百零九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掌握了国家秘密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的行为。本题中甲是借到国探亲的机会滞留不归,而不是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因此不构成本罪。由此可排除选项A、B。间谍罪(刑法第一百一十条)是指参与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三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一是参与间谍组织充当间谍;二是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在我国进行间谍活动;三是为敌人指示轰击目的。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本题中甲参与了国的间谍组织,并接受组织任务到我国境内进

27、行间谍活动,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条)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军人,这是与间谍罪的重要区别。本题中甲的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故在犯罪主体要件上即不构成本罪。由此可排除选项D。【答案】:C12张某乘坐出租车到达目的地后,故意拿出面值100元的假币给司机钱某,钱某发现是假币,便让张某给10元零钱,张某声称没有零钱,并执意让钱某找零钱。钱某便将假币退还张某,并说:“算了,我也不要出租车钱了”。于是,张某对钱某的头部猛击几拳,还吼道:“你不找钱我就让你死在车里。”钱某只好收下100元假币,找给张某90元人民币。张某的行为构

28、成何罪?A使用假币罪B敲诈勒索罪C抢劫罪D逼迫交易罪【解析】:本题考察使用假币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逼迫交易罪等互相区别的知识。使用假币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使用,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大以总面额4000元为起点,本题中张某使用了100元假币,尚未达成数额的规定,因此不构成本罪。逼迫交易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是指自然人或单位,以暴力、胁迫手段逼迫别人购买商品、逼迫别人出卖商品、逼迫别人提供服务或者逼迫别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逼迫交易重要涉及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在别人不乐意买卖商品、不乐意提供或接受服务的情况下,逼迫别人买卖、提供或者接受;二是逼迫别人以非通常方

29、式买卖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三是逼迫别人以不公平价格买卖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本题中张某只是逼迫司机接受假币,而不是逼迫司机提供服务,因此不构成本罪。敲诈勒索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对财产所有者或保管者实行强索公私财产的行为;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公私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还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抢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

30、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别人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犯罪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除具有抢劫的故意外,还规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题难点是要区分清楚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界线。两者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都可以使用威胁方法,其区别表现在:抢劫罪只能是以暴力侵害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基本上没有限制;抢劫罪只能是当场进行威胁,不也许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而敲诈勒索罪既可以当场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抢劫罪的威胁限度是,假如不满足行为人的规定,威胁内容(暴力)就当场实现,而敲诈勒索罪表

31、现为假如不满足行为人的规定,威胁内容在将来的某个时间事项或者当场实现非暴力的伤害;抢劫罪是当场取得财物,不是事后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罪既可以是当场也可以是事后取得财物。本题中张某以暴力威胁手段当场用假币从司机手中得到真币,从其实行暴力的限度、当场取得财物等情形都可以得出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的结论。【答案】:C13王华,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公安机关备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王华没有犯罪行为,经检察委员会讨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下列哪一种表述是对的的?A本案应由人民检察院备案侦查B人民检察院应作出撤消案件的决定C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是对的的,但

32、不应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D人民检察院应当写出书面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解决【解析】:本题考察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如何解决的规定的知识。解答本题的具体法律依据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二条,该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解决。故可排除选项A、B、C。初看起来,本题似乎有些难度,重要是由于一时不知道题干中所叙述的规定在何处。本题是以简朴案例形式考察了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院刑诉解释”)中没有规定的内容,可以看出此后司法

33、考试的出题趋势已经逐渐扩大到以往被忽视不被视为重点的部门规定。从刑事诉讼法部分的试题难度上看,题目所考察的知识点几乎所有是对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内容的直接考察,较深的理论问题较少,这也是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部分命题的特点和规律。刑事诉讼法的选择题近年来逐渐多以小案例的形式出现,干扰项的迷惑性加大,涉及的知识点多为司法解释的细节性规定,故对考生准确掌握法条和理解、应用法条的能力提出了较高规定。因此,除了复习刑事诉讼法典自身以外,还应留意几个司法解释的内容。司法解释对某一内容规定得通常比法典具体,更易成为出题者考察的重点。在分析本套试题过程中,笔者尽量糅合了刑事诉讼法典与几个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关系,考

34、生在复习时可留意。本题同时需要注意该条的其他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诸如此类的规定需要考生在复习时整理总结。【答案】:D14被告人郑某因贪污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后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抗诉,该中级人民法院遂在抗诉、上诉期满后第二天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此时,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得作出哪种解决? A批准判处死缓、作出予以核准的裁定B认为原判合用法律错误,处刑太轻,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直接改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C认为原判刑罚太重,不批准判处死缓,直接

35、改判有期徒刑2023D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局限性,发回重审【解析】:本题考察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复核程序的知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所有、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行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机关规定”)第四十六条和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二百七十八条,高级人民法院接到死刑缓期2年执行案件复核申请后,按照下列情形解决:批准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局限性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根据六机关规定第四十七条,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2年

36、执行的案件,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二百七十八条亦规定,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故选项B为错误解决方式。【答案】:B15某市政府机关职工张某,因涉嫌犯间谍罪被有关部门备案侦查,后被依法采用强制措施。下列哪一说法是对的的?A本案应由公安机关备案侦查B本案应由人民检察院备案侦查C对王某的取保候审应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D对王某的取保候审应由公安机关执行【解析】:本题考察刑事诉讼备案管辖的知识。备案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它解决的是刑事案件应当由谁来备案、开始诉讼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十

37、八条第一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刑事案件应当一律由公安机关备案侦查。法律另有规定的涉及: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备案侦查的案件;由军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备案侦查的间谍案件;由监狱备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本题中王某涉嫌间谍罪被备案侦查,属于国家安所有门备案管辖范围,故可排除选项A、B、D。【答案】:C16乙市区人民法院对孙某盗窃罪和抢劫罪作出判决后,人民检察院不抗诉,但孙某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的确、充足,但量刑不妥。一审对孙某盗窃罪和抢劫罪分别判处2

38、年和9年有期徒刑,决定执行的刑期为2023,而两罪准确量刑应分别为5年和7年。二审法院应如何解决?A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别为5年和7年有期徒刑,并在7年以上2023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B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别为5年和7年有期徒刑,并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为2023C维持一审判决D维持一审判处的2年有期徒刑,将一审判处的9年有期徒刑改为7年,并在7年以上9年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解析】:本题考察的知识点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不加刑原则。上诉不加刑的核心是不得加重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应遵守下列具体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

39、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只是认定罪名不妥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消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对事实清楚、证据充足,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合用附加刑而没有合用的案件,不得撤消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合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局限性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

40、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本题中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的确、充足,但对孙某所犯盗窃罪判处刑罚过轻,对抢劫罪判处的9年有期徒刑过重。但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只能对抢劫罪所判处的刑罚予以改判,同时根据数罪并罚制度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故应排除选项A、B、C。【答案】:D17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有关的司法解释,下列哪个说法是对的的?A上级人民法院不能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B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C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D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明确的案件【解析】:本题考察刑事诉讼中关于审判管辖的

41、知识。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故选项A说法错误。第二十六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别人民法院审判。故选项C说法错误。实践中有时会出现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的情况,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的案件,因案件在该法院审判受到严重干扰而不能很好的行使审判权等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具体法律依据是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由此选项D说法错误。根据选项B所述,假如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则违反

42、了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答案】:B18王某是某公安机关的法医,在一起刑事案件的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聘请王某担任该案鉴定人。本案的被告人提出王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申请回避。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谁有权对王某是否回避作出决定?A王某所在公安机关的负责人B该人民法院院长C本案的合议庭D本案合议庭的审判长【解析】:本题考察刑事诉讼中有关回避规定的知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事宜,从提出申请或者请求到决定程序,均合用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分别由他们各自履行职责或者聘请、指派他们的机关负责人即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院长决

43、定是否回避。本题中王某虽然是某公安机关的法医,但却是由人民法院聘请担任该案鉴定人,因此应由聘请他的机关负责人即法院院长作出回避决定。故应排除选项A、C、D。对于此类题目,通过多做习题的方式可以帮助考生提高鉴别力和注意力。【答案】:B19侦查人员在杀人案件现场收集到一封信和一张字条,信的内容与案件无关,但根据通信对方的姓名和地址查出了犯罪分子。字条的内容也与案件无关,但根据笔迹鉴定找到了字条的书写人,从而发现了犯罪分子。对于本案中的信件和字条属于何种证据种类,下列表述中哪一项是对的的?A信件是物证,字条是物证B信件是物证,字条是书证C信件是书证,字条是物证D信件是书证,字条是书证【解析】:本题考

44、察刑事证据种类中关于物证和书证的知识。解答本类题目一方面要弄清各种证据的含义。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性、存在场合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脚印、指纹、实行犯罪的工具、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犯罪行为产生的物品,以及其他也许揭露犯罪和查获犯罪嫌疑人的实物和痕迹。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献和其他物品。书证与物证不同,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起证明作用的,而物证则是以其外部特性、存在场合和物质属性起证明作用的。一个记载着文字、符号、图画的物品,假如不是以其记载的内容,而是以其外部形态来证明案件事实,该物品则不是书证而是物

45、证。一个物品不仅能以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也能以外部形态证明案件事实时,该物品既可以作为书证使用,又可以作为物证使用。本题中虽然信的内容与案件无关,但根据通信对方的姓名和地址及其内容查出了犯罪分子,因此属于书证。字条的内容也与案件无关,但根据笔迹鉴定找到了字条的书写人,从而发现了犯罪分子,这是根据其外部形态证明了案件事实,因此属于物证。在复习刑事证据种类的内容时还需要考生注意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等其他刑事证据种类之间的区别。【答案】:C20张某被判处无期徒刑,王某被判处拘役,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023,赵某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

46、条件下,对谁可以依法暂予监外执行?A张某和王某B王某和李某C李某和赵某D张某和李某【解析】:本题考察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知识。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者其他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时,暂时采用的一种变通执行的方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涉及: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合用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本题考察的是合用暂予监外执行的主体条件,即一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二是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才可以依法暂予监外执行。题干中符合条件的只有王某和李某。【答案】:B21被告

47、人郑某在法庭审判期间死亡,同时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已可以确认郑某无罪。对此案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何种解决决定?A以判决宣告无罪B以裁定终止审理C以决定终止审理D撤消案件【解析】:本题考察关于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一审程序规定的知识。具体法律依据是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该条第(九)项规定: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可以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对于涉及在第一审审理过程中出现的审判障碍,涉及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终止审理的情形以及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的有关规定,容易在记忆上产生混淆,需要考生仔细区分。【答案】:A22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应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下列哪一法院审判?A犯罪地人民法院B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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