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真题解析汇编.doc

上传人:可****阿 文档编号:58251191 上传时间:2022-11-07 格式:DOC 页数:139 大小:180.0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23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真题解析汇编.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39页
2023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真题解析汇编.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3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23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真题解析汇编.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3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真题解析汇编.doc(139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2023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二解析1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的?A“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合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B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也许性C不真正不作为犯属于行为犯,危害结果并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D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解析D项:丢失枪支不报罪、遗弃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属于不作为犯。所以,D项对的。A项:根据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所谓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行

2、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可以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其义务来源涉及以下:(1)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者业务规定的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刑法将不作为犯罪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纯正不作为犯或真正不作为犯,即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二是不纯正不作为犯或不真正不作为犯,即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行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所以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须由法律明文规定,不真正不作为犯可以有其他义务来源。所以,A项错误。BC项:对于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要件,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应具有以下三项内容:(1)行为人具有作为的义务;(2)行为人有作为的也许;(3

3、)行为人违反了作为义务,导致了构成要件结果的发生。所以,BC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对的答案为D。2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的?A甲重伤王某致其昏迷。乞丐目睹一切,在甲离开后取走王某财物。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B乙纠集别人持凶器砍杀李某,将李某逼至江边,李某无奈跳江被淹死。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C丙酒后开车被查。交警指挥丙停车不妥,致石某的车撞上丙车,石某身亡。丙的行为与石某死亡无因果关系D丁敲诈勒索陈某。陈某给丁汇款时,误将3万元汇到另一诈骗犯账户中。丁的行为与陈某的财产损失无因果关系解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C项

4、:丙酒后开车,与石某撞车身亡之间,介入了交警指挥不妥的因素,而此因素的介入具有异常性,足以中断丙酒后开车的行为与石某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以,C项对的。A项:甲重伤王某,甲的行为与王某的昏迷存在因果关系,乞丐的介入属于较为异常的介入因素,中断了甲的行为与王某财产损失之间的关系,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A项错误。B项:乙纠集别人持凶器将李某逼至江边,在此种情况下,李某跳入江中的也许性较大,所以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所以,B项错误。D项:丁敲诈勒索陈某,陈某在汇款过程中的失误,并不妨碍丁敲诈勒索的行为导致陈某的财产损失,所以并不中断两者间的因果关系。所以,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对的答案

5、为C。3关于刑事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的?A甲第一次吸毒产生幻觉,误认为伍某在追杀自己,用木棒将伍某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B乙以杀人故意刀砍陆某时突发精神病,继续猛砍致陆某死亡。不管采用何种学说,乙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C丙因实行爆炸被抓,相关证据足以证明丙已满15周岁,但无法查明具体出生日期。不能追究丙的刑事责任D丁在14周岁生日当晚故意砍杀张某,后心生悔意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张某仍于次日死亡。应追究丁的刑事责任解析A项:因素自由行为,是指具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一时陷入丧失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责任能力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行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甲作为具有正

6、常行为能力的人,明知自己第一次吸食毒品会产生幻觉或短暂神志异常而仍自愿吸食,并因此伤害了伍某。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吸毒后产生幻觉伤人不属于法定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甲对伍某的伤害并非主观故意和积极的追求,因此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所以,A项对的。B项:乙以杀人故意刀砍陆某,已经实行了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主观状态为故意,根据具体符合说,乙是在精神病状态下杀害的陆某,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和意外事件;根据法定符合说,乙有杀人的故意,且发生了其希望发生的死亡结果,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所以,B项错误。C项: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

7、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项中丙触犯爆炸罪,且有证据证明丙已满15周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款规定:“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行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成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应当认定其达成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所以应当追究丙的刑事责任,C项错误。D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丁实行砍杀行为是在14周岁生日当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

8、“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丁某并未达成14周岁的刑事责任年龄,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所以,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对的答案为A。4农民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拖拉机,其认为拖拉机不属于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机动车。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的?A甲未能对的评价自身的行为,存在事实结识错误B甲欠缺违法性结识的也许性,其行为不构成犯罪C甲对危险驾驶事实有结识,具有危险驾驶的故意D甲受结识水平所限,不能规定其对自身行为负责解析刑法学上的结识错误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行为人在法律上结识的错误;二是行为人在事实上结识的错误。法律结识错误,即行为人在

9、法律上结识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的不对的的理解,涉及假想的犯罪;假想的不犯罪;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罪名和罪刑轻重的误解。假想的不犯罪,即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却误认为不构成犯罪。C项:甲对危险驾驶事实有结识,由于甲结识错误而误认为不构成犯罪,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拖拉机的行为具有主观故意。所以,C项正A项:农民甲醉酒后,认为拖拉机不属于机动车,而误认为不构成犯罪,属于法律结识错误。所以,A项错误。BD项:解决“假想的不犯罪”的情况,原则上不能由于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的误解而不追究其应负的刑事责任,以防止犯罪分子借口不知

10、法律而实行犯罪并逃避罪责。甲只是主观上认为,不存在的确不能知晓的其他情形,其行为构成犯罪,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所以,B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对的答案为C。5吴某被甲、乙合法追捕。吴某的枪中只有一发子弹,结识到开枪既也许打死甲也也许打死乙。设定吴某对甲、乙均有杀人故意,下列哪一分析是对的的?A如吴某一枪没有打中甲和乙,子弹从甲与乙的中间穿过,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B如吴某一枪打中了甲,致甲死亡,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实行数罪并罚C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死亡、乙重伤,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仅成立故意伤害罪D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乙死

11、亡,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实行数罪并罚解析A项:吴某结识到开枪既也许打死甲也也许打死乙,且吴某对甲、乙均有杀人故意,所以不存在事实结识错误。吴某开枪,子弹从甲与乙的中间穿过,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所以,A项对的。B项:吴某一枪打中了甲,致甲死亡,吴某对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一行为犯数罪,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应定故意杀人罪既遂。所以,B项错误。C项: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死亡、乙重伤,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是杀人的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所以,C项错误。D项: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乙死亡,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一行为犯数罪,

12、不应数罪并罚,定故意杀人罪既遂。所以,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对的答案为A。6关于合法防卫与紧急避险,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的?A为保护国家利益实行的防卫行为,只有当防卫人是国家工作人员时,才成立合法防卫B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使用第三者的财物反击不法侵害人,导致该财物被毁坏的,对不法侵害人不也许成立合法防卫C为摆脱合法追捕而侵入别人住宅的,考虑到人性弱点,可认定为紧急避险D为保护个人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也可通过损害公共利益的方法进行紧急避险解析D项:根据刑法第21条前两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别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用的紧急避险行为,导

13、致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导致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去处罚。”若保护的个人利益大于损害的公共利益,可以进行紧急避险。所以,D项对的。A项:根据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别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用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导致损害的,属于合法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为保护国家利益的防卫行为,并未规定防卫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所以,A项错误。B项: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使用第三者的财物反击不法侵害人,防卫人对不法侵害人仍然成立合法防卫。所以,B项错误。C项:一方面摆脱的是合法追捕,且

14、侵入别人住宅,不成立紧急避险。所以,C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对的答案为D。7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丁死亡。经查明,甲、乙都使用铁棒,丙未使用任何凶器;尸体上除一处致命伤外,再无其他伤害;可以肯定致命伤不是丙导致的,但不能拟定是甲导致还是乙导致的。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的?A因致命伤不是丙导致的,尸体上也没有其他伤害,故丙不成立故意伤害罪B对甲与乙虽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C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丙成立故意伤害罪但不属于伤害致死D认定甲、乙、丙均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与存疑时有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解析ABC项: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

15、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题中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成立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人应当对共同的犯罪结果负责,所以甲、乙、丙都应当对丁的死亡承担责任,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所以,ABC项错误。存疑有助于被告原则,是指在认定事实存在模糊之处难以对的合用法律时,应作出有助于被告人的结论,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当案件事实在证明过程中出现不拟定的因素时,应作出有助于被告人的解释或认定。本案中的致命伤不能拟定是甲导致还是乙导致的,合用存疑有助于被告原则,但由于是共同犯罪,应当共同对犯罪结果负责,所以两者之间并不矛盾。所以,D项对的。综上所述,本题对的答案为D。8刑法第64条前段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

16、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关于该规定的合用,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的?A甲以赌博为业,但手气欠佳输掉200万元。输掉的200万元属于赌资,应责令甲全额退赔B乙挪用公款炒股获利500万元用于购买房产(案发时贬值为300万元),应责令乙退赔500万元C丙向国家工作人员李某行贿100万元。除向李某追缴100万元外,还应责令丙退赔100万元D丁与王某共同窃取别人财物30万元。因二人均应对30万元负责,故应向二人各追缴30万元解析根据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

17、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解决。”B项:根据刑法第384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乙挪用公款炒股获利,挪用的公款应当予以追缴,运用其挪用公款所获利益属于违法所得,应责令退赔。本案中,乙挪用公款炒股的获利是500万,应责令乙退赔500万。所以,B项对的。A项:甲实行赌博输掉的200万元,不属于违法所得,不应责令退赔。所以,

18、A项错误。C项:丙向国家工作人员李某的行贿,该笔款物既是行贿罪的犯罪金额,也是受贿罪的犯罪金额,由于行贿与受贿属于对象犯,行贿人用于犯罪的款物就是受贿人违法所得的款物,两者是重合的,不应反复追缴,只需要向一方追缴行贿款100万元。所以,C项错误。D项:丁与王某共同盗窃的行为,成立盗窃罪的共同犯罪,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及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来准确量刑,共同犯罪的违法所得退赔也应当根据其犯罪行为拟定,丁和王某均应对30万元负责,但是向两者追缴的份额,目前我国法律无明确规定。所以,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对的答案为B。9关于职业严禁,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的?A运用职务上的便利实行犯罪的,

19、不一定都属于“运用职业便利”实行犯罪B行为人违反职业严禁的决定,情节严重的,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C判处有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同时决定职业严禁的,在有期徒刑与剥夺政治权利均执行完毕后,才干执行职业严禁D职业严禁的期限均为3年至5年解析根据刑法第37条之一规定:“因运用职业便利实行犯罪,或者实行违反职业规定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防止再犯罪的需要,严禁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被严禁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严禁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B项:根据上述法条,行为人违反职业严禁的决定,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其中情节严重的,应以刑法第313条规定,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所以,B项对的。A项:职业严禁的合用对象仅限于运用职业便利实行犯罪或者实行违反职业规定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而被判处刑罚的人。运用职业便利,是指运用自己从事该职业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营、经手的权力、权利或方便条件,如证券业从业人员运用职业便利实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等。运用职务上的便利实行犯罪的,均属于“运用职业便利”实行犯罪。所以A项错误。C项:此处的“刑罚”,应当指主刑,不涉及

21、附加刑,也就是说刑罚执行完毕不涉及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的执行。所以,C项错误。D项:根据上述法条,当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职业严禁另有规定期,从其规定,所以并非职业严禁的期限都为3年至5年。所以,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对的答案为B。10关于追诉时效,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的?A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通过5年不再追诉。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不能合用该规定计算危险驾驶罪的追诉时效B在共同犯罪中,对主犯与从犯合用不同的法定刑时,应分别计算各自的追诉时效,不得按照主犯合用的法定刑计算从犯的追诉期限C追诉时效事实上属于刑事诉讼的内容,刑事诉讼采用从新原则,故对刑法所规

22、定的追诉时效,不合用从旧兼从轻原则D刘某故意杀人后逃往国外2023,在国外因伪造私人印章(在我国不构成犯罪)被通缉时潜回国内。4年后,其杀人案件被公安机关发现。因追诉时效中断,应追诉刘某故意杀人的罪行解析B项:共同犯罪中,由于共同犯罪人的独立性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根据主犯和从犯的法定刑,拟定追诉时效。所以,B项对的。A项:根据刑法第88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备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备案而不予备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只限于上述规定中的

23、情形,危险驾驶罪仍应合用追诉时效。所以,A项错误。C项:追诉时效,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消案件,或者不予起诉,或者宣告无罪。其涉及的是犯罪人的实体权利,并非属于刑事诉讼的内容,应合用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所以,C项错误。D项:故意杀人罪的最高法定刑是死刑,根据刑法第87条第4项规定:“(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通过二十年。假如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刘某故意杀人的追诉时效为2023,在国外伪造私人印章的行为,由于在我国不构成犯罪,所以并不导致追诉时效

24、的中断,4年后,其杀人案件虽然被公安机关发现,但因已过2023追诉时效,不予追诉。所以,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对的答案为B。11关于法条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的(不考虑数额)?A即使认为盗窃与诈骗是对立关系,一行为针对同一具体对象(同一具体结果)也完全也许同时触犯盗窃罪与诈骗罪B即使认为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是对立关系,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也存在法条竞合关系C如认为法条竞合仅限于侵害一犯罪客体的情形,冒充警察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时,就会形成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法条竞合D即便认为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是对立关系,若行为人使用公款赌博,在不能查明其是否具有归还公款的意思时,也能认定构成挪用公款罪解析法

25、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刑法分则条文之间的关系,其中对立关系(异质关系、排他关系),表现为属于A概念的事项不也许也属于B概念;反之亦然。因此,一个行为只能触犯其中一个法条,而不也许同时触犯两个法条。D项:根据刑法条文规定,贪污罪规定行为人运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选项中行为人使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当认为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是对立关系时,即可在未查明是否具有归还公款意思时,认定构成挪用公款罪。所以,D项对的。A项:针对一个法益侵害结果而言,一行为针对同一具体对象(同一具体结果)同时触犯盗窃罪与诈骗罪的

26、,一行为犯数罪,属于想象竞合。所以,A项错误。B项: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之间是一种特殊关系,即包容关系(包摄关系),表现为属于A概念的所有事项都属于B概念。对两者构成要件的解释使得两个法条规定的行为之间存在包容或交叉关系,符合法条竞合的形式标准。所以,B项错误。C项:招摇撞骗罪侵害的犯罪客体是公共管理秩序,而诈骗罪侵害的犯罪客体是公民的财产权,属于不同类别的犯罪客体,两者之间不能形成法条竞合。所以,C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对的答案为D。12甲对拆迁不满,在高速公路中间车道用树枝点燃一个焰高约20厘米的火堆,将其提成两堆后离开。火堆不久就被通行车辆轧灭。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的?A甲的行为成

27、立放火罪B甲的行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C如认为甲的行为不成立放火罪,那么其行为也不也许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D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放火、决水、爆炸等犯罪的,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解析C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称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由于甲的行为不符合放火罪的客观要件,而不成立放火罪,甲的行为没有达成放火的危险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称的其他危险方法,当甲的行为没有达成放火的危险性时,必然不也许成立与之相称危险性的其他方法。所以,C项对的。A

28、项:甲对拆迁不满,在高速公路车道上用树枝点燃火堆的行为,危害了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但其使用的是树枝点燃,不也许在时间及空间上形成失去控制的燃烧,不符合放火罪的客观方面,不成立放火罪。所以,A项错误。B项:甲在高速路上燃烧树枝,但火堆不久就被通行车辆轧灭,并没有危害公共安全,所以,并不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B项说法错误。D项:当甲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且其行为不构成防火、决水、爆炸等犯罪时,其必须实行了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称的其他危险方法,才也许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题中,甲虽然实行了危害行为,但不与放火行为具有危险相称性,且火堆不久就被通行车

29、辆轧灭,所以不拟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对的答案为C。13陈某欲制造火车出轨事故,破坏轨道时将螺栓砸飞,击中在附近玩耍的幼童,致其死亡。陈某的行为被及时发现,未导致火车倾覆、毁坏事故。关于陈某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的?A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果加重犯B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基本犯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C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基本犯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D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果加重犯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解析根据刑法第117条规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

30、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导致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BC项:陈某只是欲制造火车出轨事故,故意范围中并不涉及杀害附近玩耍的幼童,不成立故意杀人罪。其因破坏轨道时将螺栓砸飞,致幼童死亡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一行为犯数罪,属于想象竞合犯。所以,B项错误,C项对的。AD项:本罪是危险犯,客体是交通运送安全,陈某破坏轨道的行为足以导致火车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所以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因及时发现,未导致火车倾覆、毁坏的事故,不构成本罪的结果加重犯。所以,A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对的答案为C。14甲急需20万元从事养殖,向农村信用社贷款时被信用社主任乙告知,一个身份证只能贷款5万元,再

31、借几个身份证可多贷。甲用自己的名义贷款5万元,另借用4个身份证贷款20万元,但由于经营不善,不能归还本息。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的?A甲构成贷款诈骗罪,乙不构成犯罪B甲构成骗取贷款罪,乙不构成犯罪C甲构成骗取贷款罪,乙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D甲不构成骗取贷款罪,乙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解析根据刑法第175条之一第1款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导致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导致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A项

32、:贷款诈骗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甲向信用社贷款时,只是用钱从事养殖,并非非法占有的目的,甲的行为不成立贷款诈骗罪。所以,A项错误。BCD项:甲以借用别人身份证获取信用社贷款,后不能归还本息,给信用社导致重大损失,但甲是听取了信用社主任乙的建议,不存在欺骗手段。不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导致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导致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乙作为信用社主任,违反规定告知甲借身份证贷款,给信

33、用社导致重大损失,依法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所以,BC项错误,D项对的。综上所述,本题对的答案为D。15甲为勒索财物,打算绑架富商之子吴某(5岁)。甲欺骗乙、丙说:“富商欠我100万元不还,你们帮我扣押其子,成功后给你们每人10万元。”乙、丙将吴某扣押,但甲无法联系上富商,未能进行勒索。三天后,甲让乙、丙将吴某释放。吴某一人在回家路上溺水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的?A甲、乙、丙构成绑架罪的共同犯罪,但对乙、丙只能合用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刑B甲未能实行勒索行为,属绑架未遂;甲积极让乙、丙放人,属绑架中止C吴某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甲的行为,甲成立绑架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D不管甲是绑架未遂、绑架中

34、止还是绑架既遂,乙、丙均成立犯罪既遂解析D项:根据刑法第238条第3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别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本题中,乙、丙二人以索取债务的主观意图扣押吴某三天,成立非法拘禁罪既遂犯。所以,D项对的。A项:共同犯罪需要共同犯罪的合意,本题中,乙、丙是受到甲的欺骗,并无实行绑架的故意,不成立绑架罪的共同犯罪。所以,A项错误。B项:根据刑法第239条第1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别人的,或者绑架别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绑架行为一旦结束,本罪即既遂,不存在未遂和中止等未完毕形

35、态。所以,B项错误。C项:根据刑法第239条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本题中,甲并无伤害及杀害吴某的故意,吴某系自己溺水身亡,不成立本罪的结果加重犯。所以,C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对的答案为D。16贾某在路边将马某打倒在地,劫取其财物。离开时贾某为报复马某之前的反抗,往其胸口轻踢了一脚,不料导致马某心脏骤停死亡。设定贾某对马某的死亡具有过失,下列哪一分析是对的的?A贾某踢马某一脚,是抢劫行为的延续,构成抢劫致人死亡B贾某踢马某一脚,成立事后抢劫,构成抢劫致人死亡C贾某构成抢劫罪的基本犯,应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36、数罪并罚D贾某构成抢劫罪的基本犯与故意伤害(致死)罪的想象竞合犯解析CD项:贾某轻踢马某一脚,却不料导致马某心脏骤停死亡,此时贾某对马某的死亡具有过失,主观无伤害或杀害的故意,依法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由于是不同行为导致的罪行,应当数罪并罚。所以,C项对的,D项错误。AB项:贾某在将马某打倒在地时,劫取其财物的行为成立抢劫罪。离开时其抢劫行为已经完毕,轻踢一脚行为的心理状态只是为了报复马某的反抗,并非为了劫取财物而使用暴力,贾某踢马某一脚不属于抢劫行为,只成立抢劫罪的基本犯。所以,AB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对的答案为C。17关于诈骗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的(不考虑数额)?A甲运用信息网络,

37、诱骗别人点击虚假链接,通过预先植入的木马程序取得别人财物。即使别人不知点击链接会转移财产,甲也成立诈骗罪B乙虚构可供交易的商品,欺骗别人点击付款链接,取得别人财物的,由于别人知道自己付款,故乙触犯诈骗罪C丙将钱某门前停放的摩托车谎称是自己的,卖给孙某,让其骑走。丙就钱某的摩托车成立诈骗罪D丁侵入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将刘某存折中的5万元存款转入自己的账户。对丁应以诈骗罪论处解析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

38、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诈骗罪的行为过程: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行欺诈行为,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错误结识,对方基于错误结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B项:乙虚构可供交易的商品,欺骗别人点击付款链接,由于别人是基于对付款网站的错误结识而处分了财产,乙成立诈骗罪。所以,B项对的。A项:甲运用信息网络,诱骗别人点击虚假链接,其运用预先植入的木马程序获取财物,并非使对方产生错误结识而处分财产,甲成立盗窃罪。所以,A项错误。C项:丙谎称摩托车是自己的,卖给孙某,让其骑走,被骗人是孙某,被害人是钱某,不符合三角诈骗的构成要件,且孙某支付对

39、价获得摩托车,并无财产的损失,所以丙就钱某的摩托车不成立诈骗罪。所以,C项错误。D项:丁侵入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将刘某存折中的5万元存款转入自己的账户,丁实行的是秘密窃取的行为,并非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所以,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对的答案为B。18乙女在路上被铁丝绊倒,受伤不能动,手中钱包(内有钞票5000元)摔出七八米外。路过的甲捡起钱包时,乙大喊“我的钱包不要拿”,甲说“你不要喊,我拿给你”,乙信认为真没有再喊。甲捡起钱包后立即逃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的?A甲以其他方法抢劫别人财物,成立抢劫罪B甲以欺骗方法使乙信认为真,成立诈骗罪C甲将乙的遗忘物据为己有,成立侵占罪D只能在盗窃罪

40、或者抢夺罪中,择一定性甲的行为解析D项: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通常为为被别人的意志,不限于秘密盗取;抢夺罪是对物暴力,两者均针对别人占有的物,均未不法取得。根据对物的暴力限度,在两者中择一定性甲的行为。所以,D项对的。A项:抢劫罪中的“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导致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强制方式。本题中甲并未对乙女采用任何的强制行为,不属于其他方法的抢劫罪。所以,A项错误。B项:乙女的钱包摔出七八米外,甲虽然欺骗了乙,但是甲获取钱包并非基于乙女的错误结识,依法不成立诈骗罪。所以,B项错误。C项:根据刑法第270条前两款规定:“将代为保管的别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

41、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别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题中钱包并非乙女的遗忘物,钱包也并未脱离乙女的占有,不成立侵占罪。所以,C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对的答案为D。19下列哪一行为应以妨害公务罪论处?A甲与傅某互相斗殴,警察解决完毕后让各自回家。傅某当即离开,甲认为警察的解决不公平,朝警察小腿踢一脚后逃走B乙夜间入户盗窃时,发现户主戴某是警察,窃得财物后正要离开时被戴某发现。为摆脱抓捕,乙对戴某使用暴力致其轻微伤C丙为使其弟逃跑,将前来实行行政

42、拘留的警察打倒在地,其弟顺利逃走D丁在组织别人偷越国(边)境的过程中,以暴力方法抗拒警察检查解析C项:根据刑法第277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丙实行暴力将警察打倒在地,阻碍警察对其弟实行行政拘留的行为,成立妨害公务罪。所以,C项对的。A项:警察已经解决完毕甲与傅某的斗殴事件,甲此时认为警察不公平解决而踢警察的行为,并未阻碍警察执行职务,根据其受伤限度,可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所以,A项错误。B项:乙夜间入户盗窃,此时戴某的身份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也并非执行职务,而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合法防卫,此时的乙为抗

43、拒抓捕而使用暴力,是转化的抢劫罪。所以,B项错误。D项:根据刑法第318条第5项规定:“组织别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丁在组织别人偷越国(边)境的过程中,以暴力方法抗拒警察检查的行为,不再单独定罪,仍然成立组织别人偷越国边境罪。所以,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对的答案为C。20甲杀丙后潜逃。为干扰侦查,甲打电话让乙将一把未留有指纹的斧头粘上丙的鲜血放到现场。乙照办后报案称,自己看到“凶手”杀害了丙,并描述了与甲相貌特性完全不同的“凶手”情况,导致公安机关长

44、期未将甲列为嫌疑人。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乙将未留有指纹的斧头放到现场,成立帮助伪造证据罪B对乙伪造证据的行为,甲不负刑事责任C乙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别人,成立诬告陷害罪D乙向公安机关虚假描述“凶手”的相貌特性,成立包庇罪解析C项:诬告陷害罪是指故意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别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诬告陷害的必须是特定的“别人”,本案中乙描述与甲相貌特性完全不同的“凶手”情况,但却没有特定对象,依法不成立诬告陷害罪。所以,C项说法错误。A项:根据刑法第307条第2款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乙为帮甲将未留有

45、指纹的斧头放到现场的行为触犯帮助伪造证据罪。所以,A项说法对的。B项:本案中,甲只是打电话给乙,并未唆使,也未为乙的行为提供任何便利和帮助,属于乙单独为甲伪造证据,甲对此不负刑事责任。所以B项说法对的。D项:根据刑法第310条第1款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乙作甲证明向公安机关虚假描述“凶手”的相貌特性,帮助其套你的行为,成立包庇罪。所以,D项说法对的。综上所述,本题为选非题,对的答案为C。21国家工作人员甲听到有人敲门,开门后有人扔进一个包就跑。甲发现包内有20万元

46、钞票,推测是有求于自己职务行为的乙送的。甲打电话问乙时被告知“不要问是谁送的,收下就是了”(事实上是乙安排丙送的),并反复了前几天的请托事项。甲虽不能拟定是乙送的,但还是允诺为乙谋取利益。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的?A甲没有积极索取、收受财物,不构成受贿罪B甲没有受贿的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不也许构成受贿罪,故甲不构成受贿罪C甲允诺为乙谋取利益与收受20万元钞票之间无因果关系,故不构成受贿罪D即使认为甲不构成受贿罪,乙与丙也构成行贿罪解析根据刑法第38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别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别人财物,为别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D项: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合法

47、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乙安排丙为了谋取不合法的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甲钱财,成立行贿罪。所以,D项对的。A项:甲在行贿人积极行贿时,本应拒绝的,却予以接受,应视为收受别人财物,且甲允诺为乙谋取利益,依法成立受贿罪。所以,A项错误。B项:受贿罪的主观状态是故意,涉及间接故意,同样构成受贿罪。所以,B项错误。C项:客观上甲收取了乙的钱财,并允诺为乙谋取利益,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侵犯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不可收买性,构成受贿罪。所以,C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对的答案为D。2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结合刑事诉讼基本原理,关于这一

48、表述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的?A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职能的进一步细化与完善B体现了刑事诉讼直接原则的规定C体现了刑事审判的程序性特性D体现了刑事审判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的方向解析B项:刑事诉讼的直接原则,涉及直接审理原则和直接采证原则。直接审理原则是指法官必须与诉讼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直接接触,直接采证原则是指法官直接审查案件事实材料和证据。“让审理者裁判” 的目的是克服传统审判过程中“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弊端,进一步提高法官审判的独立性,实现“审与判相统一、相一致”,规定裁判者必须是审理者,必须要有“亲历性”。“让裁判者负责” 则明确规定权、责要相统一、相一致,谁裁判的谁负责,这是对权力的监督,也是“让审理者裁判”的自然延伸和逻辑发展。因此,“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强调了裁判者的“亲历性”,规定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初中资料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