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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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二1、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的?( )A.“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合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B.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也许性C.不真正不作为犯属于行为犯,危害结果并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D.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对的答案】 D【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作为义务在来源上可以分为:(1)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者业务规定的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4)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因此,“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

2、的说法错误。选项B.C错误。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行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可以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即(1)行为人负有实行特定积极行为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义务;(2)负有作为义务的人有能力履行该特定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导致或者也许导致危害后果(即有因果关系)不作为之所以可以成为与作为相并列的行为,在于它与作为同样,导致或者也许导致危害结果,或者说它与作为同样,侵害或者威胁了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也就是说,只有当行为人履行作为义务可以避免结果发生时,其不作为才也许成立犯罪。选项D对的。从犯罪构成看,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罪

3、,如以不作为的方式实行的放火罪、故意杀人罪、盗窃罪等。2、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的?( ) A、甲重伤王某致其昏迷。乞丐目睹一切,在甲离开后取走王某财物。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 B、乙纠集别人持凶器砍杀李某,将李某逼至江边,李某无奈跳江被淹死。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 C、丙酒后开车被查。交警指挥丙停车不妥,致石某的车撞上丙车,石某身亡。丙的行为与石某死亡无因果关系 D、丁敲诈勒索陈某。陈某给丁汇款时,误将3万元汇到另一诈骗犯账户中。丁的行为与陈某的财产损失无因果关系 【对的答案】 C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选项C对的。对于因果关系的中断,要注意介入因素的

4、作用,假如介入因素是异常的,独立、直接地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那么当然发生因果关系的中断。假如介入因素虽然没有独立导致危害结果发生,但它是危害结果发生的重要因素,此时因果关系仍然中断。同理,假如介入因素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也起了一定作用,但作用较小,前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就不中断。选项A中,甲的伤害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之间介入了第三人乞丐的独立行为,这一介入行为并不是故意伤害行为通常会导致的行为,即介入因素很异常。因此,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选项C中,丙停车这一介入因素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也起了一定作用,但是作用较小,不阻断因果关系。由于丙停车重要是由于交警指挥不妥,所以丙的行

5、为与石某死亡无因果关系。 选项B错误。在被害人行为作为介入因素的情况下,假如犯罪人实行的行为导致被害人不得不或者几乎必然实行介入行为的,或者被害人实行的介入因素具有通常性的,即使该介入行为具有高度危险,也不隔断犯罪人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选项B中,若李某不跳江,结果是遭受砍杀,而跳江是避免遭受砍杀。也就是说该行为是受害人在紧迫情形下不得不采用的行为,可以说是别无选择的。因此,乙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选项D错误。陈某给丁汇款是由于丁的敲诈勒索,“误将3万元汇到另一诈骗犯账户”是存在事实结识错误,而因果关系是客观上的联系,不影响因果关系的认定。3、关于刑事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

6、项是对的的?( )A.甲第一次吸毒产生幻觉,误认为伍某在追杀自己,用木棒将伍某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B.乙以杀人故意刀砍陆某时突发精神病,继续猛砍致陆某死亡。不管采用何种学说,乙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C.丙因实行爆炸被抓,相关证据足以证明丙已满15周岁,但无法查明具体出生日期。不能追究丙的刑事责任D.丁在14周岁生日当晚故意砍杀张某,后心生悔意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张某仍于次日死亡。应追究丁的刑事责任【对的答案】 A【答案解析】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结识自己特定行为的性质、结果与意义的能力,而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支配自己实行或者不实行特定行

7、为的能力。选项A对的。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按照对事实结识错误的一般原则解决其刑事责任问题,即:假想防卫不也许构成故意犯罪。在假想防卫的情况下,假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失,应以过失犯罪论处。在假想防卫的情况下,假如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罪过,其危害结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因素引起的,则是意外事件,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本题中,“甲误认为伍某在追杀自己”属于假想防卫,是“吸毒产生的幻觉”,主观上存在过失,因此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选项B错误。对于间歇性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理论上有不同学说。(1)将具有责任能力时的实行行为与陷入无责任能力后的实行行为作为“一体”化,“一个”行为来考虑,从而肯定行为人对陷入无责任能

8、力时的引起结果发生的行为也具有责任能力。按照这个观点,乙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2)作为因果关系的错误问题来解决。即在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前就已经存在犯罪的未遂。对行为人是否合用既遂的刑罚就取决于无责任能力状态的出现是否表现为因果关系的非重大偏离。假如因果关系的偏离重大,行为人便不承担既遂责任。在本案中,因果关系的偏离并不重大,因此行为人应负既遂的责任。因此,按照两种不同理论得出的结论都是乙的行为构成犯罪既遂。选项C错误。对于没有充足证据证明被告人实行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成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的确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成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行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

9、成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应当认定其达成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选项D错误。刑法所规定的年龄是指实足年龄,而不是虚岁。实足年龄以日计算,并且按公历的年、月、日计算。生日当天不涉及在内。因此,“在14周岁生日当晚故意砍杀张某”,此时未满14周岁,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时,这里积极采用救助措施,也不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4、农民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拖拉机,其认为拖拉机不属于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机动车。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的?( )A.甲未能对的评价自身的行为,存在事实结识错误B.甲欠缺违法性结识的也许性,其行为不构成犯罪C.甲对危险驾驶事实有结识,具有

10、危险驾驶的故意D.甲受结识水平所限,不能规定其对自身行为负责【对的答案】 C【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选项C对的。甲明知自己“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拖拉机”,可知对案件事实不存在结识错误。因其对相关事实是明知的,因此具有危险驾驶的故意。选项B.D错误。法律结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有错误的结识。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法律。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却误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此时按照有罪解决。不知法律或法律结识错误也不能免责的原则,是维护公共政策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必要。因此,不允许以不知法律为理由逃避法律责任,也是刑法得以有效实行的保证。据此可知,农民甲可构成危险驾驶罪。5、

11、吴某被甲、乙合法追捕。吴某的枪中只有一发子弹,结识到开枪既也许打死甲也也许打死乙。设定吴某对甲、乙均有杀人故意,下列哪一分析是对的的?( )A.如吴某一枪没有打中甲和乙,子弹从甲与乙的中间穿过,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B.如吴某一枪打中了甲,致甲死亡,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实行数罪并罚C.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死亡、乙重伤,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仅成立故意伤害罪D.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乙死亡,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实行数罪并罚【对的答案】 A【答案解析】 择一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对侵害的具体

12、对象尚不明确的心理态度。择一故意的本质在于行为人的自觉选择性,在于几种危害结果都在行为人的追求范围之内,实际结果则两者必居其一,因此,择一故意是有限制的不拟定,与概括故意相比,具有非此即彼、必居其一的特定范围和条件。选项A对的。在本案中,甲希望打死甲或者乙,并且实行了枪击行为,但因意志以外的因素未导致死亡结果,此时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选项B.D错误。此处一行为导致数结果,应按照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断,而非数罪并罚。选项C错误。“吴某对甲、乙均有杀人故意”,可知对乙不构成故意伤害罪。6、关于合法防卫与紧急避险,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的?( )A.为保护国家利益实行的防卫行为,只有当防卫人是国家工作

13、人员时,才成立合法防卫B.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使用第三者的财物反击不法侵害人,导致该财物被毁坏的,对不法侵害人不也许成立合法防卫C.为摆脱合法追捕而侵入别人住宅的,考虑到人性弱点,可认定为紧急避险D.为保护个人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也可通过损害公共利益的方法进行紧急避险【对的答案】 D【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别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用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导致损害的,属于合法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可知,合法防卫并没有“防卫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选项B错误。合法防卫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

14、人,紧急避险是针对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此处若使用第三者的财物反击不法侵害者本人,可构成合法防卫。选项C错误。实行紧急避险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为摆脱合法追捕而侵入别人住宅的,构成非法侵入住宅,不成立紧急避险。选项D对的。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别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用的紧急避险行为,导致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可知,紧急避险必须是损害小利益,保护大利益。对于“被损害的利益”可以是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也可以是公共利益。7、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丁死亡。经查明,甲、乙都使用铁棒,丙未使用任何凶器;尸体上除一处致命伤外,再无其他伤害;可以肯

15、定致命伤不是丙导致的,但不能拟定是甲导致还是乙导致的。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的?( )A.因致命伤不是丙导致的,尸体上也没有其他伤害,故丙不成立故意伤害罪B.对甲与乙虽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C.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丙成立故意伤害罪但不属于伤害致死D.认定甲、乙、丙均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与存疑时有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对的答案】 D【答案解析】 选项A.B.C错误。在共同犯罪中,各个共犯人通过意思联络,互相协作,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共同指向犯罪结果,这意味着各个共犯人的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这一整体的组成部分。据此,各参与人均须对共同犯罪导致的后果承

16、担刑事责任,因此,“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丁死亡”,三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选项D对的。“存疑时有助于被告”的含义是:在对事实存在合理疑问时,应当作出有助于被告人的判决、裁定。该原则在合用中也许表现为许多情形:当事实在有罪与无罪之间存在疑问时,应当按照无罪来解决;当事实在重罪与轻罪之间存在疑问时,应当认定为轻罪;就从重处罚情节存在疑问时,应当否认从重处罚情节;当无法确信某一犯罪行为是否超过追诉时效时,应当不再追诉。按照共同犯罪的处断原则,此处三人均须对共同犯罪导致的结果承担责任,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是适当的。8、刑法第64条前段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

17、缴或者责令退赔”。关于该规定的合用,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的?( )A.甲以赌博为业,但手气欠佳输掉200万元。输掉的200万元属于赌资,应责令甲全额退赔B.乙挪用公款炒股获利500万元用于购买房产(案发时贬值为300万元),应责令乙退赔500万元C.丙向国家工作人员李某行贿100万元。除向李某追缴100万元外,还应责令丙退赔100万元D.丁与王某共同窃取别人财物30万元。因二人均应对30万元负责,故应向二人各追缴30万元【对的答案】 B【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一般认为,赌资就是参与赌博者用于赌博的财物。按照司法解释规定,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品、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

18、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因此,“责令甲全额退赔”的做法错误。选项B对的。“挪用公款炒股获利500万元”,构成不妥得利,应责令退赔。选项C错误。贿款“100万元”应当追缴,这里丙并未不存在违法所得,因此无需退赔。选项D错误。丁与王某构成共同犯罪,对退赔3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但这里是总计退赔30万元,不是分别退还30万元。9、关于职业严禁,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的?( )A.运用职务上的便利实行犯罪的,不一定都属于“运用职业便利”实行犯罪B.行为人违反职业严禁的决定,情节严重的,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C.判处有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同时决定职业严禁的,在有期徒

19、刑与剥夺政治权利均执行完毕后,才干执行职业严禁D.职业严禁的期限均为3年至5年【对的答案】 B【答案解析】 从立法目的来看,旨在将运用职业便利或违反职业规定的特定义务而实行犯罪的人员,从特定的职业领域或行业中清除出去,避免其运用特定职业再犯罪。从规定合用的基础看,职业严禁重要合用于刑罚执行完毕后,这完全是基于对行为人自身危险性的考虑。从处罚措施来看,职业严禁强制行为人在3年到5年内不能继续从事相关职业,且该种强制得到刑事法律强有力的保障。可以说,职业严禁本质上是一种强制性的隔离措施,以消除或减少也许再次引发的危险状态。选项A错误。运用职务上的便利实行犯罪的,即为“运用职业便利”实行犯罪。选项B

20、对的。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二款规定,被严禁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选项C错误。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因运用职业便利实行犯罪,或者实行违反职业规定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防止再犯罪的需要,严禁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选项D错误。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三款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严禁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可见,刑法中的职业期限为3年至5年,但是并非任何职业严禁的期限均

21、为3年至5年。10、关于追诉时效,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的?( )A.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通过5年不再追诉。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不能合用该规定计算危险驾驶罪的追诉时效B.在共同犯罪中,对主犯与从犯合用不同的法定刑时,应分别计算各自的追诉时效,不得按照主犯合用的法定刑计算从犯的追诉期限C.追诉时效事实上属于刑事诉讼的内容,刑事诉讼采用从新原则,故对刑法所规定的追诉时效,不合用从旧兼从轻原则D.刘某故意杀人后逃往国外2023,在国外因伪造私人印章(在我国不构成犯罪)被通缉时潜回国内。4年后,其杀人案件被公安机关发现。因追诉时效中断,应追诉刘某故意杀人的罪行【对的答案】 B【

22、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按照当然解释,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情形是涉及拘役和管制的。选项B对的。追诉时效是讨论是否追究特定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因此是按照该罪犯本人可判最高刑来判断的。因此,对主犯与从犯合用不同的法定刑时,应分别计算各自的追诉时效。选项C错误。追诉时效制度是刑法的内容,合用从旧兼从轻原则。选项D错误。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此处“伪造私人印章”未直接违反刑法,因此不能引起追诉时效的中断。11、关于法条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的(不考虑数额)

23、?( )A.即使认为盗窃与诈骗是对立关系,一行为针对同一具体对象(同一具体结果)也完全也许同时触犯盗窃罪与诈骗罪B.即使认为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是对立关系,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也存在法条竞合关系C.如认为法条竞合仅限于侵害一犯罪客体的情形,冒充警察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时,就会形成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法条竞合D.即便认为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是对立关系,若行为人使用公款赌博,在不能查明其是否具有归还公款的意思时,也能认定构成挪用公款罪【对的答案】 D【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盗窃罪是采用和平、缓和的手段窃取别人占有的财物,构成对占有的非法侵犯。而成立诈骗罪规定被害人基于错误结识处分财产,欺骗行为使被害

24、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据此,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关键在于被害方是否基于结识错误而处分财产。假如不存在被害方处分财产的事实,则不也许成立诈骗罪。因此,一行为针对同一具体对象(同一具体结果),不会同时触犯盗窃罪与诈骗罪。选项B错误。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不同点在于故意的内容不同,故意伤害罪是基于伤害的故意,故意杀人是基于杀人的故意。因此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选项C错误。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

25、财物所有权。因此,如认为法条竞合仅限于侵害一犯罪客体的情形,则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不构成法条竞合。选项D对的。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最大的区别是犯罪故意内容不同:挪用公款罪一般以暂时使用公款为目的,具有归还的意图;后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具有归还的意图。因此,“在不能查明其是否具有归还公款的意思时”,按照疑罪从轻原则,认定为挪用公款罪。12、甲对拆迁不满,在高速公路中间车道用树枝点燃一个焰高约20厘米的火堆,将其提成两堆后离开。火堆不久就

26、被通行车辆轧灭。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的?( )A.甲的行为成立放火罪B.甲的行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C.如认为甲的行为不成立放火罪,那么其行为也不也许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D.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放火、决水、爆炸等犯罪的,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对的答案】 C【答案解析】 危害公共安全,是指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为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财产安全,其特性在于“不特定”和“多数人”。前者是指侵害的后果与规模较大,无法预料且无法控制,后者是说犯罪行为会威胁到较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本题中

27、,“用树枝点燃一个焰高约20厘米的火堆”,“火堆不久就被通行车辆轧灭”,可知客观上既没有导致损害,也没有达成危害公共安全的限度,因此,不构成放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犯罪。13、陈某欲制造火车出轨事故,破坏轨道时将螺栓砸飞,击中在附近玩耍的幼童,致其死亡。陈某的行为被及时发现,未导致火车倾覆、毁坏事故。关于陈某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的?( )A.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果加重犯B.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基本犯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C.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基本犯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D.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果加重犯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对的答案】 C

28、【答案解析】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选项A.D错误。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导致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中“未导致火车倾覆、毁坏事故”,因此不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果加重犯。选项B错误,选项C对的。“破坏轨道时将螺栓砸飞,击中在附近玩耍的幼童,致其死亡”可知对死亡结果的主观上应为过失或者意外事件,对被害人不存在杀人故意,因此不构成故意杀人罪。14、甲

29、急需20万元从事养殖,向农村信用社贷款时被信用社主任乙告知,一个身份证只能贷款5万元,再借几个身份证可多贷。甲用自己的名义贷款5万元,另借用4个身份证贷款20万元,但由于经营不善,不能归还本息。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的?( )A.甲构成贷款诈骗罪,乙不构成犯罪B.甲构成骗取贷款罪,乙不构成犯罪C.甲构成骗取贷款罪,乙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D.甲不构成骗取贷款罪,乙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对的答案】 D【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协议、使用虚假的证明文献、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过抵押物价值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

30、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在本案中,虽然贷款人“由于经营不善,不能归还本息”,但在贷款时甲并无非法占有贷款的意图,因此不构成贷款诈骗罪。选项B.C错误。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导致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在本案中,“甲用自己的名义贷款5万元,另借用4个身份证贷款20万元”,对于这一事实工作人员是明知的,所以不能认定行为人实行了欺骗手段,不构成本罪。选项D对的。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导致重大损失的行为。在本案中,信用社主任乙明知甲借用别人身份证申请贷款,

31、仍违法发放贷款,导致重大损失,可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15、甲为勒索财物,打算绑架富商之子吴某(5岁)甲欺骗乙、丙说:“富商欠我100万元不还,你们帮我扣押其子,成功后给你们每人10万元。”乙、丙将吴某扣押,但甲无法联系上富商,未能进行勒索。三天后,甲让乙、丙将吴某释放。吴某一人在回家路上溺水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的?( )A.甲、乙、丙构成绑架罪的共同犯罪,但对乙、丙只能合用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刑B.甲未能实行勒索行为,属绑架未遂;甲积极让乙、丙放人,属绑架中止C.吴某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甲的行为,甲成立绑架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D.不管甲是绑架未遂、绑架中止还是绑架既遂,乙、丙均成立犯罪

32、既遂【对的答案】 D【答案解析】 绑架罪,是指运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别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规定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别人的行为。选项A错误。为索债而绑架别人的,以非法拘禁论。本题中,乙、丙是为了索债,主观上没有绑架的犯罪故意。因此,甲、乙、丙在非法拘禁的范围内成立共犯,而不是成立绑架罪的共犯。选项B错误。绑架罪是多环节犯罪,“通过绑架行为已实际控制了被害人质,并将其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之下”即构成既遂,不规定勒索财物或实际得到财物。绑架行为完毕后自动放人的,也不构成犯罪中止。据此可知,甲构成绑架罪的既遂。选项C错误。绑架致人重伤、死亡的,是指行为人在

33、主观上没有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的意图,但因捆绑过紧、照顾不周、天太冷、食物不够等因素过失导致被害人的重伤、死亡。 而这里是“在回家路上溺水身亡”不能归因于绑架行为,不构成结果加重犯。选项D对的。非法拘禁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别人身体自由的行为,这里乙、丙非法拘禁吴某三天,构成该罪的既遂。16、贾某在路边将马某打倒在地,劫取其财物。离开时贾某为报复马某之前的反抗,往其胸口轻踢了一脚,不料导致马某心脏骤停死亡。设定贾某对马某的死亡具有过失,下列哪一分析是对的的?( )A.贾某踢马某一脚,是抢劫行为的延续,构成抢劫致人死亡B.贾某踢马某一脚,成立事后抢劫,构成抢劫致人死亡C.贾某构成抢劫罪的基本犯,应

34、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D.贾某构成抢劫罪的基本犯与故意伤害(致死)罪的想象竞合犯【对的答案】 C【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从“贾某为报复马某之前的反抗”判断,“轻踢了一脚”的行为是另起犯意,并非抢劫行为的延续,因此不再按照抢劫罪解决。选项B错误。刑法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本题中,行为人是“离开时贾某为报复马某之前的反抗”,不构成转化型抢劫。选项C对的。“在路边将马某打倒在地,劫取其财物”,可构成抢劫罪。犯罪完毕后,“往其胸口轻踢了一脚,不料导致马某心脏骤停死亡”,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选项D

35、错误。“轻踢了一脚”,可知主观上并无端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的故意,“不料”表白没有预见到死亡结果,因此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17、关于诈骗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的(不考虑数额)?( )A.甲运用信息网络,诱骗别人点击虚假链接,通过预先植入的木马程序取得别人财物。即使别人不知点击链接会转移财产,甲也成立诈骗罪B.乙虚构可供交易的商品,欺骗别人点击付款链接,取得别人财物的,由于别人知道自己付款,故乙触犯诈骗罪C.丙将钱某门前停放的摩托车谎称是自己的,卖给孙某,让其骑走。丙就钱某的摩托车成立诈骗罪D.丁侵入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将刘某存折中的5万元存款转入自己的账户。对丁应以诈骗罪论处【对的答案】

36、B【答案解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既遂涉及五大环节:(1)实行了欺诈的行为;(2)被害人陷入了错误的结识;(3)被害人基于错误的结识对财产作出了处分;(4)犯罪人财产增长;(5)被害人财产减少。其中第二个环节是被害人陷入了错误的结识。选项A错误。“通过预先植入的木马程序取得别人财物。即使别人不知点击链接会转移财产”,可知被害人并无处分财物的意思,因此构成盗窃罪。选项B对的。“虚构可供交易的商品,欺骗别人点击付款链接”,此时使被害人陷入错误结识,进而处分财物,构成诈骗罪。选项C错误。“丙将钱某门前停放的摩托车谎称是自己的,卖给孙某”,

37、这里对所有权人构成盗窃罪,其出售摩托车给孙某,属于处分盗赃物的行为,不单独构成犯罪。选项D错误。“丁侵入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将刘某存折中的5万元存款转入自己的账户”是运用计算机系统窃取别人财物,构成盗窃罪。18、乙女在路上被铁丝绊倒,受伤不能动,手中钱包(内有钞票5000元)摔出七八米外。路过的甲捡起钱包时,乙大喊“我的钱包不要拿”,甲说“你不要喊,我拿给你”,乙信认为真没有再喊。甲捡起钱包后立即逃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的?( )A.甲以其他方法抢劫别人财物,成立抢劫罪B.甲以欺骗方法使乙信认为真,成立诈骗罪C.甲将乙的遗忘物据为己有,成立侵占罪D.只能在盗窃罪或者抢夺罪中,择一定性

38、甲的行为【对的答案】 D【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他方法,是指与暴力、胁迫相类似的,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行为。最典型的是采用药物、酒精等使被害人暂时丧失自由意志,然后劫走财物。本题中,甲没有对乙实行“与暴力、胁迫相类似的,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选项B错误。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规定被害人基于错误的结识对财产作出了处分。假如被害人虽然产生了错误的结识,但并未对财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进行处分,而只是批准将财物给被害人挑选一下、试穿一下等,犯罪

39、人趁被害人没注意取得财物的,认定为盗窃罪。选项C错误。遗忘物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故意识地将所持财物放在某处,因一时疏忽忘掉拿走,而暂时失去控制的财物。本案中,甲当面拿走乙的财物,不构成侵占罪。选项D对的。该选项事实上是一个折中的答案。本案中,甲没有制造乙的不能反抗的状态,他只是运用了乙不能反抗的状态。甲的这种行为应当被认定为盗窃罪。但是我国刑法通说认为盗窃罪只能采用秘密方式,不认可公开盗窃。假如不认可公开盗窃,那么甲的这种行为只能被认定为抢夺罪。19、下列哪一行为应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A.甲与傅某互相斗殴,警察解决完毕后让各自回家。傅某当即离开,甲认为警察的解决不公平,朝警察小腿踢一脚

40、后逃走B.乙夜间入户盗窃时,发现户主戴某是警察,窃得财物后正要离开时被戴某发现。为摆脱抓捕,乙对戴某使用暴力致其轻微伤C.丙为使其弟逃跑,将前来实行行政拘留的警察打倒在地,其弟顺利逃走D.丁在组织别人偷越国(边)境的过程中,以暴力方法抗拒警察检查【对的答案】 C【答案解析】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选项A错误。甲踢警察时,警察对其和傅某斗殴的事情已经解决完毕。因此不属于

41、使用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务。选项B错误。乙是由于进入戴某家盗窃,被戴某发现而对戴某使用暴力的。此时,戴某并不是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所以,乙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对于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暴力强度较小,未导致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不认定为“使用暴力”,不以抢劫罪论处。“乙对戴某使用暴力致其轻微伤”,不能转化为抢劫罪。选项C对的。按照刑法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从重处罚。选项D错误。一般情况下,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拘留、逮捕的,通常都应当以所实行之罪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但在组织

42、、运送别人偷越国(边)境的过程中,采用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法定刑升格。21、国家工作人员甲听到有人敲门,开门后有人扔进一个包就跑。甲发现包内有20万元钞票,推测是有求于自己职务行为的乙送的。甲打电话问乙时被告知“不要问是谁送的,收下就是了”(事实上是乙安排丙送的),并反复了前几天的请托事项。甲虽不能拟定是乙送的,但还是允诺为乙谋取利益。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的?( )A.甲没有积极索取、收受财物,不构成受贿罪B.甲没有受贿的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不也许构成受贿罪,故甲不构成受贿罪C.甲允诺为乙谋取利益与收受20万元钞票之间无因果关系,故不构成受贿罪D.即使认为甲不构成受贿罪,乙与丙也构

43、成行贿罪【对的答案】 D【答案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别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一)实际或者承诺为别人谋取利益的;(二)明知别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别人财物的。据此可知,这里甲“明知别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仍收取其财物,构成受贿罪。本案中,甲已经推测到20万元也许是有求于自己职务行为的乙送的,仍然予以接受,因此,甲对自己的受贿行为持放任的态度。假如这笔钱的确是乙送的,甲又承诺为乙谋取利益,那么甲构成

44、受贿罪。本案中,这笔钱的确是乙送的,所以甲构成受贿罪,乙构成行贿罪,丙构成行贿罪的共犯。2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结合刑事诉讼基本原理,关于这一表述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的?( )A.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职能的进一步细化与完善B.体现了刑事诉讼直接原则的规定C.体现了刑事审判的程序性特性D.体现了刑事审判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的方向【对的答案】 B【答案解析】 “让审理者裁判”,其重大意义就在于打破过去司法权力运营的“行政化”、“层级化”状况,改变“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与判分离”问题,实现“审与判相统一、相一致”,裁判者必须是审理者

45、,必须要有“亲历性”。同时“让审理者裁判”,也明确无误规定还权给“审理者”,要让“审理者”而非任何其别人作出裁判,也就是规定审理者必须有权进行裁判,审理者必须要有独立地位、独立人格和充足的裁判权。23、关于监狱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的?( )A.监狱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犯罪,由监狱进行侦查B.罪犯在监狱内犯罪并被发现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罪行,应由监狱一并侦查C.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均应当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部门批准D.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应当由监狱提出建议书,并报法院审核裁定【对的答案】 D【答案解析】 选项A.B错误。按照

46、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运用职权实行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备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运用职权实行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备案侦查。同时,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该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解决。据此可知,选项AB的情形均不属于监狱侦查。选项C错误。刑

47、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据此,“暂予监外执行均应当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的说法错误。选项D对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24、甲省A市副市长涉嫌受贿2023万元,为保证诉讼顺利进行,拟指定甲省B市管辖。关于本案指定管辖,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的?( )A.如指定B市中级法院审理,应由B市检察院侦查并提起公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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