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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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安化县地方海事处2010年11月5. 12.值班制度为搞好节、假日和特殊期值班,及时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传和 处理紧急事务,特制定本制度:一、特殊期是指春运、军运、安全行动、防汛、发生重大突发事 件、稳定期等非常时期。在此期间,工作人员一般不准请假外出,如 确需外出一天及以上时间,需经单位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批准,并留下 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二、值班均按办公室排定的值班表轮流负责,值班员次日及 时进行换休。三、特殊期夜间值班从下午下班到第二天上午8: 00止;节、假 日值班从上午8: 00至下午下班。四、值班期间,办公室负责车辆与监督艇的调配,办公室各通迅 设备应保持良好的运行

2、状态。五、值班员职责:1、保卫办公楼安全;2、接收电话、传真和有 关信件等,并将电话和传真内容及时、准确地向行政领导汇报;3、 打扫值班卫生,做好防火防盗工作;4、交接班时交待清楚有关已处 理、待处理事项;5、下班时按时关好电闸、落锁。六、接班者无故迟到半小时,按旷工一天处罚。值班时严禁离岗 和从事其它与工作无关的活动,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或经济处 理。1. 2.水上水下活动安全管理制度一、责任单位安化县地方海事处安全监督股二、责任人安全监督股相关工作人员负责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受理;主任、 分管副主任负责项目的初审,然后上报上级主管机关批准;股长负责 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监督管理的全面工作;其他

3、人员负责监督管理相应 工作。三、权力行使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二 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四、受理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辖区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 全的水上水下活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海事部门提出申请,接受海事 部门的审核。1 .勘探、米掘、爆破;.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2 .架设桥梁、索道;.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3 .设置系船浮筒、浮建、缆桩等设施;.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4 .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打捞沉船、沉物;5

4、 .在国家管辖海域内进行调查、测量、过驳、大型设施和移动式 平台拖带、捕捞、养殖、科学试验等水上水下施工活动以及在港区、 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进行的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6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的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航道日 常养护、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和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 他行为。五、受理条件及所需材料从事受理范围第1至9项水上水下活动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 者对工程总负责的施工作业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 许可条件规定明确的相应条件向活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 提供以下有关资料:1 .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的文件;.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

5、;2 .安全及防污染措施计划书;.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3 .施工作业者的资质认证文书;.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4 .施工作业者是法人的,还应提供其法人资格证明文书或法人 委托文书;.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有关资料。六、办理程序及时限(一)申请从事水上水下活动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对工程总负责的施 工作业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明确 的相应条件向活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二)审验.审核相关资料及文书;1 .派专业人员实地审查工程情况。(三)核发证书1 .符合通航安全条件的,签订安全维护协议书(所需经费由建设、 施工单位

6、承担);2 .经审验,符合通航安全的,核发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 (以下简称许可证);不符合的,通知施工作业申请者做相应修改。(四)监督管理.海事部门按安全和防污染措施的要求,进行监督管理;1 .施工作业者在施工作业期间应按海事确定的安全要求,设置必 要的安全作业区或警戒区,设置有关标志或配备警戒船。在现场作业 船舶或警戒船上配备有效的通信设备,施工作业期间指派专人警戒, 并在指定的频道上守听。2 .施工验收合格后,建设施工单位及时提交涉及通航安全的竣工报告,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包括清除遗留碍航物体)。(五)归档整理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九、责任追究行政责任追究按照海法规20044

7、8号海事行政执法过错和错 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八条执行。十、工作流程图建设者或施工者提出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审验其是否符合通航安全要求不符合的,在规定的期限 内通知申请者作相应的修 改不符合的,在规定的期限 内通知申请者作相应的修 改符合的,在规定的期限内 核发许可证归档归档必要时,进行现 场监管、维护必要时,发布航行 警告、航行通告1. 3.水上拖带大型设备和移动式平台许可制度一、责任单位 安化县地方海事处安全监督股二、责任人受理员负责受理、送达等工作;审核员负责对拖带申请与法律、 法规所规定条件的符合性进行初审,制作许可文书,登记、归档和信 息

8、传递等工作;股长负责进行复审;分管副主任负责进行审批,作出 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三、权力行使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四、受理范E 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航行。五、行政许可的条件.确有拖带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1 .拖轮适航、适拖,船员适任;.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的,已通过相应的安 全技术评估;2 .已制订拖带计划和方案,有明确的拖带预计起止时间和地点及 航经的水域;3 .满足

9、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和 应急预案。六、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1 .载运或拖带超吃水、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申请书 (一式二份);.拖轮及超吃水、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的技术资料;2 .载运或拖带方案;已制定安全与防污染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证明材料;.船舶证书、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3 .已通过评审的拖带作业安全评估报告;.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4 .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必要时);.专项护航申请(必要时)。七、办理程序及时限(一)申请与受理申请人(拖带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应提交 所需资料。受理人应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属于本机构职权

10、范围 且提交的材料齐全、填写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要求 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制作海事行政许可受理 通知书并加盖受理专用章,送达申请人,并在海事行政许可类办 理登记簿中登记,制作海事业务审批单并相关材料转审核员。(二)审核与批准.审核员应对申请材料按下列要求进行审查:确有拖带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拖轮适航、适拖,船员适任;海上拖带已经拖航检验,在内河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 半潜物体的,已通过相应的安全技术评估;已制订拖带计划和方案,有明确的拖带预计起止时间和地点及 航经的水域;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和 应急预案。1 .审查后,审核员

11、在海事业务审批单上签署初审意见,并相 关申请材料提交安全监督股股长复审。2 .股长收到相关材料后进行复审,在海事业务审批单上签署 复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交分管副主任审批。3 .分管副主任收到相关材料后进行审批,在海事业务审批单 上签署审批意见,连同申请材料退回审核员。(三)办理与告知1 .审核员根据分管副主任的审批意见,制作许可文书。批准同意 的,审核员在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申请书或载运或 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申请书上签注核准的意见, 加盖海事管理机构公章后转受理员送达,同时填写海事行政执法信 息联系单送动态监管部门或海事处,并将审批情况在通航许可(审 批)登记台帐中登

12、记;2 .受理员送达批准文书后,在海事行政许可类办理登记簿中 登记,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四)归档审核员应将拖带作业申请的全部文件资料、审核、审批过程中产 生的相关材料按规定建档。八、责任追究行政责任追究按照海法规200448号海事行政执法过错和错 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八条执行。九、工作流程图L 4,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制度一、责任单位安化县地方海事处安全监督股二、责任人受理人负责船舶进/出港签证受理、审核,负责有关材料的归档、 台帐登记等工作。三、权力行使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

13、定第十六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一部分规范权力运行及相关制度1 .安全监督股规范权力运行制度1. 1.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1)水上水下活动安全管理制度.1.2. 水上拖带大型设备和移动式平台许可制度 (9)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制度 (13)1. 5.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制度(22)海事行政执法管理制度(28)相关制度船员考试、培训、发证工作制度(36)1.6.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工作制度(39)1. 9.水上应急救援管理制度(40)1. 10.现场安全检查工作制度(42)1. 11.海巡艇管理制度(44)1.12, 湖南省柘溪水电站

14、大坝水域安全通航暂行规定.(45)东坪水电厂船闸通航管理规定 (47)2.航道管理股(五)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六)关于发布船舶IC卡管理规定和船舶IC卡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海船舶2004 562号)I、办理程序及时限(一)申请船长、船舶经营人或代理人向海事机构申请船舶进/出港签证, 并提交以下材料:(1)船舶签证簿及船舶签证簿内的航次船舶签证申请 单;(2)船舶电子信息卡(适用的船舶);(3)船舶国籍证书;(4)船舶检验证书;(5)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6)船员适任证书;(7)防止油污证书(适用的船舶);(8)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适 用的船舶);(9)

15、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10)船舶港务费缴纳或者免于缴纳证明;(11)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的船舶);(12)船长开航前声明和车辆安全装载记录(适用的船舶);(13)护航申请书(适用的船舶);(14)船舶营运证(适用的船舶);(1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 时)。材料第(3)项至第(8)项所列证书信息已经由海事管理机构在 船舶签证簿内记载或者存储在船舶电子信息卡的,可以免于提交。(二)受理1 .受理人收到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申请后,应对申请是否属本 机构管辖范围、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 审查。2 .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

16、人予以受理并审核。3 .对依法不需要申请或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应当及时作出不 予受理的决定,在签证簿签证栏内签注意见,受理人实名签字后加盖 海事行政执法证编号章、填写批准日期、加盖船舶签证专用章,交申 请人,并告知不需要申请或向有关部门申请。4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 当场更正。5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 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海事行政许可补正通知 书。(三)审核.受理人审核同意后,在船舶签证簿签证栏内签注准予签证的意 见,受理人实名签字后加盖海事行政执法证编号章、填写批准日期、 加盖船舶签证专用章。1 .受

17、理人审核不同意,在船舶签证簿签证栏内签注不准予签证的 意见和理由,受理人实名签字后加盖海事行政执法证编号章、填写批 准日期、加盖船舶签证专用章。对不服本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 复议或行政诉讼。(四)办理与告知1 .办理完毕后,受理人应将船舶签证簿及相关证书、文书及 资料当场交申请人。2 .受理人应及时做好登记。(五)归档受理人应及时将船舶签证簿内的航次船舶签证申请单、 申请材料、审批材料进行归档。五、执法主要标准(一)相关申请材料内容填写完整、规范。(二)审查要点:1 .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及资料;.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2 .船舶状况符合出港航行、停泊

18、、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必要 时已按要求制定各项安全和防污染措施或应急预案;.载客、载货符合乘客和装载技术要求;3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装载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规定;4 .船舶、船队的尺度和拖带量符合拟通过的船闸、桥梁、架空设 施、浅窄航道的通航规定和要求。需要护航的,应向海事管理机构申 请护航;5 .已按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的要求纠正所存在的缺陷,并已复查 合格;.已按规定缴纳船舶港务费;6 .在本港有违法行为的,已经处理完毕;.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三)证书、文书及资料审核要点:1 .船舶国籍证书是否合法有效,证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 临时国籍证书

19、有效期不超过一年;检查国籍证书中的船舶概况与船舶 检验证书中是否相符。2 .船舶适航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适航证书有效期不超过1 年,检查适航证书中的船舶航区与船舶实际航区是否相符。3 .查验文书及资料是否齐全有效(适用的船舶)。150总吨及以 上的油轮和400总吨及以上非油轮应持有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油 类记录簿;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经核定可载客15人及以上且单 次航程超过2公里或者航行时间超过15分钟的船舶,须备有符合编 制要求的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船舶垃圾记 录簿。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轮、油驳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轮、 非油驳的拖驳船队应持有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船上油污应

20、急计划。4 .船舶吨位证书长期有效;注意检查船舶签证簿中所填 写的总吨、净吨与证书所载是否相符。5 .船舶载重线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法定年度检验应在证 书到期日每周年前后一个月内进行。6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有效期与国籍证书相同,有效期不 超过5年;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不超过3年。应按照船舶最低安 全配员证书,审查船员适任证书在船舶签证簿内“船员证书”记 载栏,与申请人所填写的船舶签证申请单内“船舶实际配员情况”是 否与实船相符及是否满足配员证书中的要求。7 .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查验船舶上次安全检查日期距今是否 已超六个月、是否符合97安检规则规定不受6个月限制条件、 是否连续两次及以上由同

21、一海事管理机构执行的船舶安检,以确定是 否需要检查;查验上次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中是否有缺陷需在本 港纠正或已纠正尚未复查的,以确定是否需在本港复查。8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的检查,应包括:(1)内河船舶散装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2)内河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适装证书等;(3)应注意查验船舶实际所载货物品名在证书附件内是否载明;(4)其他相关文书的检查:如经审核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 物申报单、有效的保险文书和证明文件。(四)对已经办理出港签证的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出港签证:1 .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发生变动;.船舶结构、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发生重大变化;2

22、 .改变船舶航行区域、航线;.出港签证办妥后48小时内未能出港。(五)船舶由于抢险、救生等紧急事由,不能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船舶签证的,应当在开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任务完成后 24小时内补办船舶签证。(六)船舶因避风、候潮、补给等原因临时进港或者航经港区水 域的,免于办理船舶签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 .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发生变动;.上下旅客;2 .装卸货物。(七)拖驳船队在中途要加解驳船时,力口、解的船舶应当申请船 舶签证,拖驳船队其他船舶不再办理船舶签证。(八)对船舶签证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有怀疑或者接到相关举 报的,由受理人进行核查,并按规定程序调查处理。(九)持IC

23、卡船舶办理进/出港签证1 .首次持卡办理进/出港签证时,船舶应携带IC卡及中华人民 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规定的资料申请办理签证。受理人需校核 IC卡内船舶基本信息,并将船舶证书、船舶配员、船舶安全检查、 进出港等信息录入IC卡。以后办理船舶签证时,船舶需提供船舶IC 卡、船舶签证簿、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办理船舶签证。2 .注意事项:(1)如相关船舶信息发生变化时,还应同时提供相关证书或证 明文件;(2) 一艘船舶只能持有一张IC卡,如发现船舶同时持有两张及 以上IC卡的,应立即暂扣IC卡,并立即向上级汇报;(3)船舶IC卡内信息与签证簿或相关证书信息不一致时,应查 明原因,原则上以签证簿和证书

24、信息为准;(4)船舶IC卡遗失在补卡期间,可按船舶签证管理规则规定要 求,办理船舶签证。(十)出港签证,申请人应当在船舶开航前24小时内办理。船 舶抵港前24小时内已经向拟抵达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情况的, 出港签证可以与进港签证合并办理。(十一)船舶签证应当由船舶或者其经营人申请办理。被拖船可 由被拖船或者其经营人申请,也可由拖船或者其经营人代为申请。申 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船舶签证。(十二)对船舶签证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有怀疑或者接到相关 举报的,发现船舶存在违法行为的,由受理人进行核查,并按规定程 序调查处理。(十三)船舶签证数据应按规定录入相关海事业务管理系统。(十四)出港签证时,对

25、出港船舶进行必要的气象情况安全提醒。(十五)受理的材料齐全合格,许可的程序符合规范,受理情况登记清楚。(十六)印章使用正确、规范,台帐记录、档案收集完整。(十七)船舶进/出港签证当场办结。六、执法文书和台帐(一)船舶签证簿(略)(二)船舶签证簿内的航次船舶签证申请单(略)(三)海事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略)(四)船舶签证簿内的海事管理机构签证栏(略)(五)船舶签证登记簿(略)七、责任追究行政责任追究按照海法规200448号海事行政执法过错和错 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八条执行。八、进/出港签证流程图船长、船舶经营人或代理人提交材料: (1)船舶签证簿及船舶签

26、证簿 内的航次船舶签证申请单;(2)船舶电子信息卡(适用的船舶);(3)船舶国籍证书;(4)船舶检验证书;(5)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6)船员适任证书;(7)防止油污证书(适用的船舶);(8)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 体系符合证明副本(适用的船舶);(9)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10)船舶港务费缴纳或者免于缴纳证 明;(11)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 单(适用的船舶);(12)船长开航前声明和车辆安全装载 记录(适用的船舶);(13)护航申请书(适用的船舶);(14)船舶营运证(适用的船舶);(1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 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前款第(3)项至第(8)项

27、所列证 书信息已经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 簿内记载或者存储在船舶电子信息卡 的,可以免于提交。1. 5.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制度一、责任单位安化县地方海事处安全监督股二、责任人受理人负责接受船舶装卸危险货物的申请;审查员负责对船舶装 卸危险货物等情况的审查;装卸监督人员负责对危险货物装卸情况的 监督;分管副主任、主任负责对船舶装卸危险货物的批准。三、权力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1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第五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一)申报2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或者在港口过境停留,承运人、 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应在进、出港或其作业三天前向海

28、事管理机构办理 申报手续,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或过境停留。3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或过境停留,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 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1)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2)船舶适装证书;(3)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应当 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备注栏内扼要注明所发生的意外情况 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实际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 详细报告;(4)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或舱单或积载图;规范权力运行制度1.航政审批行政许可工作制度(54)相关制度2.航道的维护制度(57)2. 3.航标配布管理制度(59)3.船舶检验股规范权力运行制度1.

29、船舶营运检验管理制度(61)相关制度2.船舶检验人员岗位职责(67)3. 3.船舶检验业务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69)4.船检设施设备及工具管理制度 (72)3. 5.船检工作公开制度(74)6.船检人员工作廉政制度(75)3. 规费征稽股规费征稽管理制度(76)第二部分规范权力运行配套保障监督制度4. 办公室1.保密制度(79)1 .2.财产管理制度(80)(5)拟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相应资质,并且符合安全、防污染及保安要求的证明材料。3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出港,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或通过承运 人及其代理人应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并提交 下列材料:(

30、1)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2)对于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感染性、污染危害性等 危险品,附具相应的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作业注意事项、 人员防护、应急急救和泄漏处置措施等资料。(3)装运下列危险货物出港的还应提供下列材料:a,装载包装危险货物的,需提供包装或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合格证 明书或压力容器检验合格证明书;b.使用可移动罐柜装运危险货物的,应提交罐柜检验合格证明 书;c.装载放射性物品的,应提交放射性剂量证明;d.货物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提交添加的抑制剂或稳 定剂的名称、数量、温度要求、有效期及超过有效期时应采取的措施;e.装运限量危险货物的,应提交限量危险货物证明;

31、f.托运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中未列明的危险货物,应提交交通部认可的机构出具的“危险货物鉴 定表”。4 .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办理定期申报手续,办理定期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1)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定期申报申请;(2)证明在固定航线上运输固定危险货物的有关资料;(3)船舶适航证书、适装证书、防污染证书复印件;(4)近三个月内无安全事故的声明。船舶超过定期申报的有效期限或船舶安全技术状况、航线、货种 发生变化,应当重新办理申报手续。5 .载运危险货物车辆的渡船可以向海事管理机构定期申报,提交 上一申报期内载运危险货物的时间、正确名称、类别、危规

32、编号、包 装、数量和运输车辆等情况的材料。(二)审查海事管理机构应依法对船舶、危险货物、货物配载、装卸码头、安全措施、 人员及设备进行审查:1 .货物审查:根据船舶申请,要求提供危险货物“清单”和各项 证件,由海事专业人员对危险货物的品名、危规编号、重量、件数、 包装等级、物理性质进行审查;2 .船舶审查:对装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审查其适装状况,船舶 与危险货物运输所要求的条件必须相符,稳性良好,并应适当减载;3 .配载舱图审查:船舶申请载运危险货物或申请监装、监卸,必 须报送配载舱图;4 .装卸地点和泊位审查:港口设有专用危险货物装卸码头或泊位 的,装卸应在专用码头或泊位进行,没有专用码头或

33、泊位的,应由海 事部门指定装卸作业地点;5 .装卸安全措施的审查:作业前,应督促港、船双方根据危险货 物的性能和要求,认真做好准备工作,制订安全措施。安全措施经审 查合格,应印发港口调度、装卸、机械、库场、理货等部门执行;6 .人员和设备的审查:凡装卸危险货物,港口须派固定工作组承 担;应配备合格的装卸机具、照明灯具和必要的消防、防护设备。(三)现场装卸监督1 .装卸作业现场布置有安全保卫人员,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装卸 现场周围无火源、热源及其他船舶;2 .装卸船舶舷边设有防止危险货物撒落的防护设备;船舶、港口 消防设备等待应用;船舱通风良好,舱内不留有任何物质残渣;3 .船舶必须安排足够的船员

34、值班,由船舶主要负责人亲自指挥, 系留设备要求稳妥可靠,并正确显示装卸危险货物信号;4 .码头安全防护设施和装卸机具符合安全要求,装卸作业人员穿 着安全防护服装,持有专业培训证书的负责人员指挥装卸;.召开船、港装卸开工前的安全会议,布置交待各项安全措施;5 .装载危险货物时应认真检查货物包装、标志。凡包装破损、标 志不明显、不正确,应拒绝装船;6 .监督装卸作业的人员应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装卸。装卸爆炸 品、一级易燃液体、毒害品和放射性物品,机具按额定负荷降低25 %使用。监督按配载舱图堆码、积载、隔离。作业现场严禁烟火和明 火,因故停工要及时关仓。(四)装卸中的处置措施.在装卸危险货物过程中,

35、遇到气象变化,下雨、下雪、雷击、闪电,应立即下令停止作业、关仓;1 .在其后炎热季节装卸危险货物,要随时注意货仓气温变化,仓 内气温过高,应及时督促船员和作业人员采取降温措施。受阳光照射 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应采取防止阳光照射的隔热措施。遇水 燃烧的物品,应采取防水措施;2 .在装卸时,发现危险货物包装或容器不牢固、破损、渗漏,应 立即移至安全地点,通知物资方立即进行安全处理,在彻底消除危害 之后,方可装船货或启运;3 .在装卸过程中发生危险货物撒漏、落水货其他事故,应督促港 方立即采取打捞、清除措施,并迅速报告有关部门;4 .在装卸过程中发生作业人员中毒,应立即进行医疗、抢救。发 生火

36、警应立即进行消防,并迅速报告消防部门;5 .监督船、港人员和各有关部门是否各负其责、坚守岗位,对违 章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五)后期工作处理.船舶装卸载危险货物后,船、港双方应清理现场;1 .船舶装卸、清理现场完毕,应立即封仓,驶离码头或泊位,停 泊指定地点;2 .督促船方召开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航前会议,布置检查船舶 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有关航行、停泊及应遵守事项的执行;.装卸符合安全要求,签发危险品检视证明。五、责任追究行政责任追究按照海法规200448号海事行政执法过错和错 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八条执行。六、工作流程图承运人 HtoH 货物所

37、有人现场装卸监督装卸中的处置措施后期工作处理1. 6.海事行政执法管理制度一、责任单位安化县地方海事处安全监督股二、责任人安全监督股股长负责本辖区海事行政执法的全面工作;其他执法人员负责内河海事行政执法具体工作。三、权力行使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章(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3)益阳市地方海事局港口、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4)海事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四、受理范在本辖区内的船舶、浮动设施经营人或管理人、船员违反内河海事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五、工作程序及时限(一)海事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查明违法事实;违法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

38、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二)海事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将认定的违法事实 和处罚依据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三)海事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对当事人 提出的要求、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四)海事机构的执法人员在调查、检查和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向当事人和案件其他有关人员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简易程序(五)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对个人给予警告或处以 50元以下罚款,对船舶、设施或单位处以警告或1000元以下罚款的 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六)执法

39、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填写统一编号的 海事(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七)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将海 事(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交所属海事机构备案。一般程序(A)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以外,适用一般程序。(九)海事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前,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客观、 公正的调查;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在调查和检查时,执法人员 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与案件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十)在调查过程中,海事机构可以:1 .询问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作询问笔录,并由被询问人签名或盖 章,或者由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写出书面报告并签名或盖章;被询问人 拒绝签

40、名或盖章的,询问人应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2 .查阅、调取船舶证书、文书及其它有关资料,对有关内容进行 摘录、复印并责成船长签名或盖章;3 .对船舶、设施等案发场所进行勘验检查,制作勘验检查记录并 责成船长或设施上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对需要抽样取证的,应当由执法人员和船长或设施上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对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请有关技术鉴定部门和人员进行鉴定并制作鉴定报告;4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海事机构负责 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制作证 据登记保存清单;5 .因案情复杂,在规定期限内难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接受当 事人或代理人提供可靠担保后

41、,应当及时放行当事船舶。海事机构可以使用照相、录音、录像以及法律允许的其它调查手段。(十一)调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海事违法行为调查报 告,提出处理意见,并经有关部门负责人审核会签后报海事机构负 责人审查决定。(十二)海事机构负责人对海事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查后, 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海事机构应当制作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 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及事实、理由和证据,并告知当 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当事人并可在通知书上面表达当事人意见。 当事人若认可违法事实并考虑到船期和交通不便等因素,可以申请 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海事

42、违法行为通知书同时送达。当事 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十三)海事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审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上述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海事机 构应当采纳。(十四)海事机构负责人应当及时审查有关案件的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报告书,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 作出以下决定:1 .违法事实确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2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十五)对给予30000元及以

43、上罚款、吊销证书的行政处罚,海 事机构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十六)海事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海事行政处罚 决定书。(十七)海事机构应将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处罚送 达回证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未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听证程序(十八)在作出10000元以上罚款、吊销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之 前,海事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举 行听证的,海事机构应当组织听证。(十九)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海事机构告知后3日内 以书面形式提出。海事机构应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向当事人送达 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组织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44、听证会主 持人名单以及是否申请其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的权利。(二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会公 开举行。(二十一)听证会由主持人、书记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证人参加。听证会主持人由海事机构负责人指定的非 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委托代理人单独参加听证会的,应当提交当事人 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二十二)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听证会 或者中途擅自退出听证会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二十三)听证会按以下程序进行:1 .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案由和听证会纪律,宣布并核对 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2 .案件调查人员介绍案件的违法事实和调查过程

45、,宣读或出示案 件的证据,说明拟给予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3 .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依据 及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进行质证和申辩;4 .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案件调查 人员、证人询问;.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做最后陈述;5 .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核对听证会记录,并签字或盖章。(二十四)听证会结束后,主持人应当将听证会情况和处理意见 制作听证会报告书,交海事机构负责人审查。海事机构负责人审查后,5.3.查借阅档案制度 (82)5. 4.处务会议制度(83)5.5.档案室管理办法 (84)5. 6.发文处理制度(85)公务车辆管理办法(86)5.

46、7. 公章管理办法(89)接待管理制度(90)5. 10.收文处理制度(91)5. 11.文印管理办法(92)5. 12.值班制度 (93)依照本程序第(十四)项规定做出决定。六、海事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一)权利1、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 予许可的权利;2、当事人在接受海事管理机构调查或者检查时,或者实施其它具 体行政行为时,有要求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权利;3、当事人对海事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或其认定的违法事实 及拟给予的行政处罚,或者不同意当事人的申请的事实与理由,有陈 述与申辩的权利;4、当事人对海事管理机构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

47、 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当事人有权查阅行政机关作出的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有权查阅海事管理机构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 事项的活动的监督检查记录;5、当事人对海事管理机构拟作出给予自然人一万元以上、法人 或其他组织十万元以上罚款及吊销船舶、船员证书或者执照的行政处 罚,以及对海事管理机构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有要求举行听证 的权利;6、当事人认为海事管理机构案件调查人员、检查人员,或者听证 主持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7、当事人对海事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或认为其 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认为海事管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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