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监护管理精选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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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职业健康监护管理第一页,本课件共有46页主要内容主要内容1、煤矿接尘工人的健康监护。2、职业病诊断与鉴定。3、用人单位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页,本课件共有46页煤矿接尘工人的健康监护煤矿接尘工人的健康监护(一)健康监护的概念定义: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性的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态,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将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以便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特点:不是一般查体,而是观察、早期发现劳动者的变化与职业(确切地说是职业病有害因素)的关系,以便早期采取干预措施。第三页,本

2、课件共有46页职业健康监护是职业性预防医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着重于早期检测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群的健康状态。通过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群进行各种调查、观察和检查,从症状、体征、生化、生理等方面的改变,分析、了解和掌握职工身体状况,及早发现职业危害因素对健康损害和可疑征象,及时发现职业禁忌症和职业病,以便做到早期处理,及时采取各种措施,避免或减少职业病的发生。从而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第四页,本课件共有46页(二)健康监护的目的:1.早期发现尘肺及粉尘对健康的损害和职业禁忌症患者;2.跟踪观察尘肺病及健康损害的发生、发展规律及分布情况;3.评价尘肺发病与接触粉尘危害的关系及危害程度;4.目标干预

3、(包括改善作业条件、对疑似尘肺病人的处置);5.评价预防和干预措施的效果;6.为制定或修订卫生政策和尘肺病防治对策服务。第五页,本课件共有46页(三)健康检查的法规依据:1.职业病防治法;2.尘肺病防治条例3.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4.职业病危害目录5.职业病目录6.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8.尘肺病诊断标准9.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GB5817-1986)等第六页,本课件共有46页(四)健康监护内容1.职业健康检查健康检查一般分为上岗前健康检查、定期健康检查和离岗时健康检查及医学跟踪检查。健康检查目的是为了及时发现职业禁忌证和职业病

4、人。检查项目应符合国家职业健康规范要求。如接尘工人的健康检查就包括以呼吸系统为主的内科检查和拍摄高千伏后前位X线胸片,必要时进行其他检查。第七页,本课件共有46页(1)上岗前健康检查上岗前健康检查的目的是发现职业禁忌症,并通过胸部X线检查,为今后动态观察提供必不可少的对比资料。检查项目必须结合职业禁忌症的有关规定,还必须拍摄一张技术质量合格的高千伏后前位X线胸片。第八页,本课件共有46页接尘工人的职业禁忌症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活动性肺结核;2、慢性肺疾病、严重的慢性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如明显肺气肿、肺化脓症、肺寄生虫及原虫病等,以及萎缩性鼻炎、鼻腔肿瘤、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和严重的慢性支

5、气管炎等;3、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胸膜、胸廓疾病:如广泛严重的胸膜肥厚、粘连、胸膜炎、包裹性胸腔积液,严重先天性或后天性胸廓畸形;4、严重的心血管疾病:如高血压(伴器质性病变)、动脉硬化、器质性心脏病等。第九页,本课件共有46页(2)定期健康检查定期健康检查的目的是及时发现尘肺患者并观察其病情变化,同时根据尘肺发病情况对粉尘危害情况做出卫生学评价。在定期健康检查中发现有禁忌症者,亦应调离粉尘作业。第十页,本课件共有46页定期健康检查的周期:接触煤尘和以煤尘为主的在岗者每2年查体1次;接触岩尘和以岩尘为主的在岗者、尘肺观察对象、尘肺病人每年查体1次;第十一页,本课件共有46页(3)离岗时健康检查对离

6、岗接尘作业工人必须进行离岗时拍片检查。对检查出的尘肺病患者,用人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及时给予治疗、疗养和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并做好定期复查和职业病报告工作。第十二页,本课件共有46页(4)离岗后的随访医学检查因尘肺发病潜伏期长,需进行随访检查。第十三页,本课件共有46页2.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健康档案的目的是:是反映接尘工人健康信息的客观记录资料;是通过个体或群体中的“个人信息”评价粉尘危害的重要依据;可用以评价防尘措施的防护和控制效果;重要特征是资料的完整性、连续性。第十四页,本课件共有46页(1)职业健康档案的内容:单位概况、采煤及掘进方式;接尘工人各工种人数分布;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文件

7、材料;作业场所粉尘监测资料;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职业健康检查个人档案;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总结评价报告;尘肺病人及接尘工人管理卡;用人单位根据评价报告书相关建议的整改措施和对尘肺病人和职业禁忌证的处理和安置记录;其他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材料。第十五页,本课件共有46页(2)职业健康档案的管理:用人单位管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接尘工人的健康档案需长期保存;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的档案(但不能拿走),复印件必须由复印者签字盖章,加侧页章;要求档案专人管理。动态连续管理。一人一表。第十六页,本课件共有46页在健康监护的实践活动中,不断获得大量信息。有的是原始数据性信息,

8、如粉尘浓度、粉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体检资料等;有的是加工综合性信息,如诊断名称、防治建议等。这些信息大多是通过本企业有关部门(如劳动工资、生产技术、通防、卫生、工会等)传递来的。为此,做好各种信息的收集、传递、反馈、贮存、处理和输出,对提高健康监护工作的质量和加强管理都极为重要。第十七页,本课件共有46页职业病病诊断与断与鉴定定一、职业病诊断(谁能诊断?何地诊断?)职业病诊断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劳动者可以在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劳动者有选择诊断地的权利第十八页,本课件共有46页职业病病诊断与断与鉴定定职业病诊断(诊断标准?)职业

9、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十九页,本课件共有46页职业病病诊断与断与鉴定定诊断人断人员执业医医师依法取得依法取得职业病病诊断断资格格三人以上集体三人以上集体诊断断职业病病诊断断证明明书诊断医断医师共同共同签署署诊断机构断机构审核盖章核盖章第二十页,本课件共有46页职业病病诊断与断与鉴定定诊断原断原则o职业史史o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病危害因素情况情况o临床表床表现及及辅助助检查结果等果等o没有没有证据否定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

10、床表床表现之之间的必然的必然联系的,系的,应当当诊断断为职业病。病。第二十一页,本课件共有46页职业病病诊断与断与鉴定定诊断需要哪些资料?诊断需要哪些资料?身份证明:身份证,单位工作证明;身份证明:身份证,单位工作证明;职职业业史史:在在什什么么单单位位、什什么么工工种种,干干了了多多长长时时间间,接接触触哪哪些些有有毒毒害害因因素素,这这些些有有毒毒害害因因素素的的检检测测评评价价报报告,以及工作过程中的防护情况等;告,以及工作过程中的防护情况等;健健康康监监护护档档案案:进进矿矿时时的的上上岗岗体体检检、工工作作后后的的定定期期体体检检(如如果果离离岗岗或或退退休休,要要提提供供离离岗岗体

11、体检检资资料);料);健康损害资料,即看病就医的病历记录等。健康损害资料,即看病就医的病历记录等。第二十二页,本课件共有46页职业病病诊断与断与鉴定定 诊断争断争议鉴定定对诊断有异议时,申请职业病鉴定鉴定的地域管辖:诊断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地市级、省级设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市级鉴定不服,可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专家库,随机抽取鉴定专家(回避原则)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二十三页,本课件共有46页职业病病诊断与断与鉴定定二、用人二、用人单位位举证责任任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提供现场危害监测资料提供劳动者健康监护资料第二十四页,本课件共有46页职

12、业病病诊断与断与鉴定定 职业病病诊断、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可以对工作工作场所所进行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安全生,也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督管理部门提出,提出,安全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日内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用人单位不得拒位不得拒绝、阻、阻挠。第二十五页,本课件共有46页职业病病诊断与断与鉴定定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

13、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第二十六页,本课件共有46页职业病病诊断与断与鉴定定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第二十七页,本课件共有46页职业病病诊断与断与鉴定定 三三、疑似职业病人保障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

14、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二十八页,本课件共有46页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为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4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办法分总则、用人单位的职责、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5章32条,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页,本课件共有46页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15、为了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第三十页,本课件共有46页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四条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第五条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

16、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第六条第六条 对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者报告。第三十一页,本课件共有46页第二章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职责用人单位的职责 第七条第七条 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负责。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制定、落实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保证所需要的专项经费。第八条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

17、应当视同正常出勤。第九条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选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确保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身份的真实性。第三十二页,本课件共有46页第二章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职责用人单位的职责 第十条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下列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一)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该

18、作业岗位的劳动者;(二)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第三十三页,本课件共有46页第二章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职责用人单位的职责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安排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对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确定

19、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要复查的,应当根据复查要求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第三十四页,本课件共有46页第二章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职责用人单位的职责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有关劳动者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症状的;(二)劳动者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出现职业中毒症状的。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

20、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第三十五页,本课件共有46页第二章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职责用人单位的职责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二)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四)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

21、病诊断;(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职业健康监护中出现新发生职业病(职业中毒)或者两例以上疑似职业病(职业中毒)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三十六页,本课件共有46页第二章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职责用人单位的职责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

22、处理情况;(四)职业病诊疗资料;(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第三十七页,本课件共有46页第二章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职责用人单位的职责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的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其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移交保管。第三十八页,本课件共有46页第三章

23、第三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落实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一)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建立情况;(二)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制定和专项经费落实情况;(三)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资料情况;(四)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职业健康检查情况;(五)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建议,向劳动者履行告知义务情况;(六)针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措施情况;(七)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情况;(八)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及管理情况;(九)为离开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如实、无偿提供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情况;

24、(十)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第三十九页,本课件共有46页第三章第三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职业健康知识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涉及被检查单位技术秘密、业务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应当为其保密。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文件、资料。第四十页,本课件共有46页第四章第四章 法律责任法律

25、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二)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三)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四)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五)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六)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第四十一页,本课件共有46页第四章第四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

26、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二)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二)隐瞒、伪造、篡改、损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第四十二页,本课件共有46页第四章第四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27、:(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二)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三)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的;(四)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页,本课件共有46页第五章第五章 附附 则则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煤矿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的监察工作。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页,本课件共有46页小结第四十五页,本课件共有46页2022/12/92022/12/9感感谢谢大大家家观观看看第四十六页,本课件共有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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