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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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2011届本科生毕业论文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学 院: 民商法律学院专 业:姓 名:指导老师:法 学陈骏凌学 号:职 称:160306102414陈晟讲师中国珠海二二 年 二 月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2020届本科生毕业论文诚信承诺书本人郑重承诺:我所呈交的毕业论文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是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开展研究取得的成果,文中引用他人的观点和材料,均在文后按顺序列出其参考文献,论文使用的数据真实可靠。承诺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摘 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未成年人犯罪的趋势也明显上升。在刑事领域中,前科制度是作

2、为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预防以及控制犯罪的主要手段之一。前科制度意味着只要犯罪人犯下了罪行,前科这个标签就会终身贴在犯罪人身上,从而导致其在重返社会的过程中受到层层困难,特别是在学习,工作,婚姻方面容易受人排斥甚至歧视。然而,未成年人犯罪时,心智还未成熟,未形成正确的三观,再加上许多其他因素,例如家庭教育缺失,社会保障机制不完善,导致未成年人踏上了犯罪的道路。接受了刑罚的制裁之后,还要带着前科这个负面标签伴随一生,这会使犯罪未成年难以重新回归社会,甚至会再次踏上犯罪的道路。前科制度毋庸置疑拥有它存在的重要价值,但与此同时也有其负面的效应,那么应当如何解决这对矛盾?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而未成年人犯

3、罪前科消灭制度便是解决这个难题的最优解。虽然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该制度的明确规定,但是从2012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当中对于免除未成年人前科报告义务的规定以及新刑事诉讼法当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来看,我国对该制度的建立已经提上日程,这些法律文件的出台为构建完善的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打下了基础。本文通过结合域外国家在前科消灭制度的立法考察以及理论探究,厘清未成年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概念,并结合我国在该制度上的立法探究以及实践经验,了解该制度在我国发展中所存在的问题,通过对比和研究,提出构建并且完善我国未成年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有效建议。关键词:未成年人保

4、护;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未成年人犯罪On the elimination system of juvenile criminal record in our countryAbstract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the society, the trend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has also increased significantly. In the criminal field, criminal record system is one of the main means of

5、crim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in most countries of the world. The criminal record system means that as long as the offender has committed a crime, the label of criminal record will be attached to the offender for life, which leads to difficulties in the process of social reintegration, especially in

6、the study, work, marriage is easy to be ostracized and even discrimination. However, when juveniles commit crimes, they are mentally immature and have not formed the correct three views. In addition, many other factors, such as the lack of family education and the imperfect social security mechanism

7、, lead them to commit crimes. There is no doubt that criminal record system has its important value, but at the same time, it also has its negative effect, so how to solve the contradiction? This is an urgent problem to be solved. The elimination of juvenile criminal record system is the best soluti

8、on to this problem. Although there is currently no rules regulating the system of our country, but in 2012 the fifth meeting of the 11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passed the criminal law amendment (eight) about exemption of minor criminal record reporting obligations and the new criminal procedural

9、law the provisions of the criminal record storage of minors, for the system of legislation in our country has already begun to start, the legislative measures to establish a perfect juvenile criminal record system laid a solid foundation. In this paper, by combining the state in criminal record syst

10、em outside of the legislative investigation and theory to explore, to clarify the concept of the minor criminal record elimination system, combined with the legislation in the system in our country to explore and practice experience, understand the system in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development

11、of our country, through the comparison and research, put forward to build and improve the system of our country juvenile criminal record to eliminate the effective Suggestions.Keywords:Protection of minors ; Criminal record elimination system ; Juvenile delinquency目录一、引言4(一)研究背景4(二)研究意义4(三)研究方法4二、基本

12、概念5(一)前科以及前科消灭制度51.前科52.前科消灭制度5(二) 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价值51.有利于消除“犯罪标签”,保护未成年人人权62.有利于未成年人回归社会63.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6三、我国未成年犯罪消灭制度的现状及其中存在的问题7(一)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不够大,未达到“消灭的程度”。7(二)不符合国内民众的传统思想7(三)各地域与部门的系统不同步7四、 域外未成年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考察8(一)大陆法系国家对于未成年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规定81.德国82.日本8(二)英美法系国家对于未成年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规定91.美国92.英国9(三)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域外经验启

13、示9五、完善我国未成年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建议10(一)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的条件101.适用对象条件102.适用时间条件11(二)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后的效果121.消灭犯罪记录122.不适用于累犯的规定123.恢复正常人的社会权利12(三)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配套体系121.提升全社会未成年人保护意识132.改革档案制度,建立犯罪记录信息系统133.充分利用好社区矫正制度13六、结 语14参考文献15致 谢16一、引言(一)研究背景当今世界大部分国家的法律当中,都有关于前科消灭制度的类似规定,代表着该制度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以及实用性。因为该制度不仅可以在立法与司法当中体现出法律的发展与健全,

14、在实践方面,对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也起着十分重要的保障作用。我国目前还未正式确立未成年犯罪前科消灭制度,但是如前文所述刑法修正案(八)的通过,以及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使我国的该制度朝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在社会的发展下,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越来越多,这种情况下需要一方面预防未成年犯罪,一方面更需要使未成年接受过刑罚的惩罚之后,能够很好的回归社会,洗心革面,重新做人,以此来体现出刑罚的教育目的。因此该制度的建立以及完善是十分紧迫且必要的,我国已经在实践上对该制度做出了许多尝试,但是我们无法否认的是我国在整个少年司法的领域相对于其他国家做的还不够到位。需要根据我国的少年司法的实际情况,结合域外国家关于该制

15、度的规定以及国际上最新的少年司法理念,尽快构建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未成年犯罪前科消灭制度。(二)研究意义我国近年来校园暴力的案件呈上升趋势,出现了许多骇人听闻的案件,未成年犯罪呈低龄化,暴力化的特点。对于这样实际的问题。国家不仅需要在预防未成年犯罪上作出努力,还需要对有着犯罪前科的未成年人进行有效引导,使其能够正常的回归社会。往日的犯罪人在接受了刑罚的制裁之后,因为犯罪前科给自己贴上了标签,导致在回归社会的过程中,会遭受到人们无视,漠视甚至是歧视的眼光,这不仅不利于犯罪未成年人重新拥抱社会,反而会导致他们心中埋下仇恨的果实,在各种刺激下,甚至会踏上重新犯罪的道路。未成年人在犯罪时往往未形成自己的人

16、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所以对那些因为年少无知,一时冲动引起的犯罪且如今已经洗心革面,下定决心要好好做人的未成年人,这样的标签会给他们带来更加不利的影响,使刑罚的惩戒目的大大地超过了教育目的,这对于未成年以后成长的道路而言是绝对不公平的。为了防止这种悲剧再次出现,我国需要建立未成年犯罪前科消灭制度,这不仅是保障未成年人权之举也是目前形势所要求的必然措施,这也正是本文的研究意义所在。(三)研究方法本文主要采用了文献研究的方法,通过收集少年司法领域的专家的文献,对于该制度最新的论成果进行学习,并在此基础上厘清前科制度与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概念,再了解前科消灭制度的价值与当今我国少年司法当中存在

17、的问题。同时运用了比较分析法,选取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几个代表性国家对于该制度的规定,力求完整的认识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最后采用了实证的分析方法,通过结合文献资料以及查询相应的法律法规,结合笔者的理论知识,提出构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观点和看法,为我国少年刑事司法的发展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二、基本概念(一)前科以及前科消灭制度1.前科科:判定、记录。前科:一般指不光彩的事情,指对之前的判定或以前的记录,一般指不光彩的事情。因此,前科也被称为刑事污点,对于前科的概念,理论界至今没有统一的定论。前科的载体是司法机关所存留档案材料,其记载的是一个人过去的刑事犯罪行为,这意味着司法机关对过

18、去的犯罪行为作出了否定性的评价。这种否定性评价的基础是行为人过去的罪行,但这种否定性的评价会影响人的一生。从这个角度上来说,凡是能对一个人今后的发展产生影响的犯罪事实档案都应属于前科的范畴。国家机器的运行、刑事司法制度贯彻特别是对于侦察破案、稳定社会秩序都非常依赖前科制度。但与此同时前科的保留以及前科报告也有相当大的负面影响,前科制度这种否定性评价会给犯罪人贴上标签,增加犯罪人的心理负担。在其重新回归社会时,人们也会带着有色眼镜来看待有前科的人,这不仅会使犯罪人心里蒙上一层阴影,也要可能会使他们重新坠入犯罪的深渊。2.前科消灭制度如前文所说,当今各国甚至我国国内都对于前科还未有一个统一的定义,

19、因此大家对于前科消灭制度的定义也不尽相同。但是其本质都是旨在消灭犯罪人的犯罪记录,消除前科制度带来的负面影响,使他们能够以正常人的身份顺利回归社会。 笔者认为前科消灭制度为:行为人被法院宣告为有罪或者被法院判处一定的刑事处罚后,在满足一定的条件同时,经过法定程序,将其犯罪记录予以消灭,使其恢复与正常人相同的权利以及社会地位。当今世界上大部分国家,不仅是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也多以法律的形式确立的该制度,这表明该制度在当今社会的必要性以及适用性。该制度主要分为两种形式;一种为对于被判处刑罚或认定有罪的未成年人依法视为无刑事前科,另一种则是法官根据一定的情况和特殊的程序宣布消除其刑事污点,视为

20、未受过刑事处分。该制度给了一不小心误入歧途且真心悔改一次回归社会的机会,为他们重新做人提供了有力保障,避免让他们因为遭受歧视而再次走上了弯路。由此可见,该制度不仅可以帮助未成年犯罪人走上正轨,也可以推动社会秩序的稳定。(二) 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价值1.有利于消除“犯罪标签”,保护未成年人人权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在消除“犯罪标签”,保护未成年人人权方面起这巨大的作用。未成年人犯罪时年龄较小,还未能完全辨别是非,控制力弱,且一般是偶犯,所以未成年人犯罪主观恶意性的标准并不能和成年人一概而论。前科制度的负面影响会导致未成年犯罪人在犯罪后往往会出现自卑、孤独的心理,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并受

21、到过惩罚之后,社会必须对未成年人加以引导与关心,因为在未成年犯罪之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会形成各种心理障碍,甚至心理疾病,此时倘若社会不加以引导,很可能会使他们心理走向极端。形成反社会人格,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人权当中包括三大类,第一种是生存权利,人身人格权;第二种是政治权利和自由;第三种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罪犯,我们应该用一种谅解的态度,用包容的社会环境接纳他们。撕下他们的标签,可以很好的保护“少年的你们”的人身人格权,使他们身心都可以早日摆脱犯罪标签的影响,可以早日融入到社会环境当中,重新成为阳光少年。2.有利于未成年人回归社会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当中规定了保护未成

22、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因此未成年人即使在一时冲动下犯下了罪,国家对于未成年人一般也是从宽处理。立法者的本意是希望未成年人相比成年人主观恶意性更低,可塑性更强,因此对于未成年犯罪人更加宽容。但是在前科制度下,社会还没有那么足够包容的情况下,会导致未成年人无法重新回到社会大家庭,甚至是会遭遇到许多歧视与障碍。在前科消灭制度之下,若他们决心洗心革面,重返社会,也不会遭到旁人的白眼,可以卸下心理的负担,减轻压力,以一种“清白人”的身份去面对充满希望的道路。可以在求学以及就业上,与正常人一样享受正

23、常的权利,不受他人排挤。而求学与就业刚好是融入社会的重要途径,因此消除未成年人的犯罪前科使其能够享受公平的教育资源以及在求职过程中的人事保障权利,可以使他们在求学与求职的路上更加平坦,更有利于未成年人回归社会。3.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预防其再次犯罪。如前文所说,未成年犯罪人在重返社会时,很容易遭到障碍,从而导致其破罐子破摔,重新踏上了犯罪的道路。未成年犯罪人一般正处于十四岁至十八岁这个阶段,这个阶段正是可塑性最强的时候,人的性格一般在这个时期定型。若在这个阶段能将未成年犯罪人的犯罪记录消灭,将十分有助于他们重新回到校园,接受教育,在学校与家庭

24、的监管下也可以重新将精力投入到学习生活当中,不再接触那些阴暗的事物。在接受了社会公正的待遇,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回归正常的生活之后,重新接受教育,成为一名懂法,守法的年轻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修复未成年犯罪人的家庭关系,也可以修复未成年犯罪人与社会脱节的社会关系。重新建立起未成年人与社会之间牢固的联系,防止未成年人再次与社会脱节,犯下错误。而若未成年犯罪人在已经接受过刑罚的处罚之后,还不能得到社会成员的谅解,容易使得他们的心理受到打击,形成“反社会人格”,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由此可见,前科消灭制度对于社会稳定有着很大的正面影响。三、我国未成年犯罪消灭制度的现状及其中存在的问题(一)对于未成年人

25、的保护力度不够大,未达到“消灭的程度”。我国在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上已经开始起步,各地区的司法实践也为建立该制度作出了巨大贡献。在实践过程之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我国现行立法当中,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前科的处理未到消灭的程度,还停留在封存的层面,而消灭与封存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的力度区别是相当大的,更何况前科封存制度只限于被判处五年以下的轻罪。前科在封存状态时也只是一种“静态”的封存,有关机关还是可以查询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倘若是“消灭”的状态的话,其法律效果则是无犯罪记录,也就是“清白人”。对于青少年来说,采取封存的方式来处理他们的犯罪记录的话,他们反而会总是担心其犯罪记录会不会泄露,而消灭可

26、以减少其对未成年人心理的影响。从字面上来说,“封存”和“消灭”就有着很大的不同,虽说两种制度都是为了保护未成年犯罪人。但是从保护未成年人的立法目的,能够使未成年人以平常人的身份出发来说,我国应当建立更为完善更为符合我国国情的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二)不符合国内民众的传统思想当前,我国的普通民众法制观念还比较薄弱,对于犯罪未成年人还不够谅解与包容。在网上甚至有各种言论如“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未成年人渣保护法,”“前科封存制度只保护了犯罪人的隐私却忽略了守法民众的法益。所以社会舆论对于该制度的评价通常是负面的。但是,任何制度刚开始推行时都会遭到一些阻碍。因我国传统观念的影响,对于犯罪人被人排挤,

27、歧视的现象采取一种罪有应得的心态,这种观念在普通民众的心中根深蒂固,想要改变并不是容易,因此也成为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很大的问题。(三)各地域与部门的系统不同步未成年犯罪前科消灭制度,仅从立法层面上的规定是无法很好的落实的。该制度的建立是一个庞大的工程,需要各方面的协调与配合,需要司法行政部门、学校、社区街道的合作。因为仅仅从法律层面上规定对于犯罪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显然是不足以保护未成年人的。还是需要在基层当中做好保密工作,否则对于该制度的规定也只是一纸空文,起不到保护未成年人的效果。另一方面,各个地域,各个部门之间的配合也应当作出相应的举措。地域的关系与户籍制度也是该制度

28、推行需要面对的一个困难。我国的户口本上也会记载犯罪记录的情况,如果我被法院宣告前科消灭,我的户口本是否应该取消掉上面有关于犯罪记录的记载呢?倘若我在广东的法院得到前科消灭的决定,但是我在全国其他地方是否还会记录我的犯罪前科呢?这些都是之前在各地实践当中出现的问题,因此要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不仅要解决立法层面的法律冲突,还须着力解决这两项制度中对前科的记载的这一功能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之间的冲突,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协调好三者之间的关系,这样才能推动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能够更好保护这些“失足少年”在回归社会的道路上不被绊倒。四、 域外未成年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考察(一)大陆法系国家对于未

29、成年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规定1.德国德国的严谨也体现在了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方面,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规定地非常的细致。德国对于前科消灭程序的启动分为法官主动启动和少年本人、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检察官或少年法院帮助机构也可以向法官提出申请。在少年法院法第 97 条规定了前科消灭的条件,首先是年龄条件为14至18岁的未成年人;刑罚条件则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未成年人被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在缓刑届满后消灭,另一种则不要求刑罚的轻重,仅仅要求刑罚执行已经满两年或刑罚被免除已过两年。除此之外,德国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对于少年的品行也有要求,对于品行的要求则是法官认为未成年犯罪人通过法律的指导成为了

30、一名“正直的人”。最后一个条件则是消极条件,就是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的罪名适用范围。德国法律对此的规定是除了刑法典第至 条或第条这项罪名,其他的罪名都可以将前科消灭。相对来说,德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罪名适用范围比较宽泛。2.日本日本对于未成年人的前科消灭采取的方法是自动消灭的形式。日本少年法规定:“无论少年犯被判处免予执行,还是刑期已经执行完毕的,均视为未受过刑罚处分 孙云晓、张美英:当代未成年人法律译丛(日本卷),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185 页。”在日本法律的规定当中,未成年人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其前科直接消灭,而不像德国要对未成年人的品行表现的好坏,刑罚的轻重以及适

31、用范围来进行条件的限制,因此日本国内对此也有相当多的争议。其实将日本这种制度叫做前科消灭制度是不太合理的,因为在这种法律规定下,未成年人在受到刑罚的处罚后,重新回归社会时,其已经是“清白之身”了,这种情况下从实质上否认了未成年人有犯罪记录的情况。这种制度对于大多数真心悔改的日本青少年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作用,也体现了日本的立法对于未成年人的宽容。(二)英美法系国家对于未成年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规定 1.美国 美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规定在其青少年犯教养法,青少年犯教养法规定了对于在处刑期满前释放的青少年犯罪人,由其教养单位发放“定罪取消证明书”,标志着原定罪刑的消灭;对于判处缓刑的青少年犯,

32、由法院自行酌定其原判刑罚的失效,并发放“有罪判决失效证明书”。美国各州对于该制度各有不同的规定,以加利福尼亚州的规定为代表,美国的前科消灭制度精确的表达应该是 “特别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加州福利制度规则第781条规定,青少年罪犯在法庭和其他机构持有的所有青少年犯罪记录都应予以封存。未成年犯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一般有权申请查封犯罪记录。然而,如果未成年人在14岁以后犯下谋杀、谋杀未遂、过失杀人、纵火、抢劫、某些性犯罪、绑架以及相关的暴力重罪,那么之前的犯罪记录就不能被封存。同时,未成年人在调查期间的表现也将是一个重要的参考。封存犯罪记录意味着未成年人将被视为没有前科。2.英国英国虽然是判例法国

33、家,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消灭制度在各个方面都比较完善。英国颁布了犯罪记录消除法,以法典的形式确立了犯罪记录消除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被销毁后,有关部门必须经过严格的条件才能为案件提供证据。结合西方国家的实践,法院对刑事登记事项的撤销不能简单地认为是对刑罚材料的破坏,也不能简单地认为是罪犯没有犯罪记录。取消犯罪记录的结果是依法限制犯罪记录。无关人员不得随意查阅犯罪案件资料,只能依法向主管部门提供。在司法实践中,犯罪记录不能被消灭,只有影响被消灭,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本质上是对犯罪记录的封存,在犯罪记录制度与犯罪记录消灭制度中找到平衡,最大限度地消除对社会的负面影响。(三)未成年人前科

34、消灭制度的域外经验启示从上述国家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做法当中,因每个国家的国情不同与实际情况不同,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侧重点不同,但是有许多共通的地方是值得我国在少年司法领域应当学习的,我国在建立该制度时,应该做好足够的调研,联系我国的实际现状结合国外的经验:从适用范围来看,各国对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适用都有着一定的范围,共通点在于该制度的适用范围较广,对大部分罪行适用前科消灭制度,对于一些比较恶劣的罪行则不适用该制度。比如,德国就将有关性方面的犯罪排除在外,美国将暴力性犯罪和性犯罪排除在外。我国目前的制度规定当中封存的范围仅仅停留在一小部分的犯罪,这远远是不够的,需要扩大制度

35、的覆盖范围,使更多洗心革面的迷路人可以不再受前科的影响,重返社会。因为只有因为该制度的的广泛适用才能体现价值所在与根本目的。 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实质条件及方式来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大部分国家主要采用的是两种形式,分别是申请消除,与自动消除。申请消除为由法官以自由心证考量,会参考未成年犯罪人的犯罪时的主观恶意性与客观危害性;未成年人的悔罪态度以及平时的品行以及他人的评价都会纳入参考因素。或者是未成年犯罪人本人及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在满足条件时,申请法院裁定消除。自动消除,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免于刑事处罚时,无需申请,前科即自动消除。世界上采用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国家,前科消灭后的后果为的法

36、律效果是在法律上视为没有犯罪记录。同时,任何人不得从任何途径得知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该未成年犯罪记录,犯罪人拥有完整的法律权利,不得被任何人限制权力,在法律层面其将是一个干干净净的人。这意味着未成年犯罪人在接受了刑罚的制裁后,不再需要再受到第二次惩罚。而我国目前还是前科封存制度,封存从字面上就与消灭有着很大的不同。封存意味着前科只是暂时的被隐藏起来,而不是完完全全的从实质上销毁。封存的犯罪记录并不必然的表示前科消灭,司法机关因办案需求,还是可以查询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且已封存的犯罪记录可以认定为犯罪前科,成为量刑的依据。因此要想从保护未成年人的根本目的上出发,必须从前科封存制度逐渐过渡到前科消灭

37、制度,才能是未成年犯罪人不会受到过往还未成熟时犯下的错的影响,重新开始。五、完善我国未成年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建议(一)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的条件对于该制度的构建问题,首先最应该考虑的是该制度的条件使用问题。倘若条件设置的太严苛,那该制度本身就背离了其立法目的,不能最大的程度发挥该制度的制度优势。如果条件设置的太宽泛,那又背离了刑罚的预防和保护的目的,会出现民众对于司法制度的怀疑。因此要平衡两者的关系,做到平衡犯罪未成年人的利益与社会公众的利益。笔者认为设置消灭未成年人前科的条件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1.适用对象条件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顾名思义当然是给未成年犯罪人消除前科的制度,但是争议

38、在于是否所有的犯罪未成年人都可以消灭自己的前科呢?世界上其他国家对于该争议点的处理也不同,俄罗斯的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则是任何罪名都可以消灭其前科,美国对该制度的规定则是犯下重罪的未成年人则不可以消灭其犯罪前科,我国有些学者认为“除了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罪、毒品犯罪这两种具有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其他的前科都可以予以消灭。” 于志刚:刑罚消灭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2 年 7 月第 1 版,第 703 页。作者不同意这种观点,因为在考虑条件设置时,应当符合我国国情,虽说目前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制度的适用范围还比较窄,在设置消灭条件时应当扩宽标准,才能符合立法价值观且能使

39、该制度获得更广泛的应用。但与此同时是又要考虑国情,考虑民众的朴素价值观,前科消灭制度不应当适用于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因为这样会破坏社会利益与犯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倘若直接将所有的犯罪都可以消灭前科必将引起极大的争议,因此在该制度构建之初,我认为可以参考刑法对于14-16岁的未成年人对以下六种犯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强奸、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负刑事责任。除了这六种犯罪,其他类型的犯罪均可消灭前科。刑法国情相适宜之后,可以将范围扩大到所有犯罪。2.适用时间条件在被宣告有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后需要经过多少时间才能适用前科消灭,这段期间成为考察期限。考察

40、期应当由几个因素决定,例如罪行的轻重,犯罪时的主观恶意性的强弱,刑罚的轻重以及刑期的长短。罪名越重,主观恶意性越强,刑罚越重的考察期限越长;反之,考察期限越短。如果在考察期限内未成年犯罪人再次出现犯罪犯罪,则说明其还未真心悔改,还未达到前科消灭的基本要求,因此不能将其前科消灭。如果在考察期间内,没有犯罪则可以判断其社会危害性减弱,有悔改表现,则可以经法定程序将其前科消灭,使其重新拥有正常的权利回归社会。笔者认为,考察期限主要可以分成以下几种情形:第一种类型是过失犯罪,其危害性相对来说最低,且无主观恶意性,因此可以设置一个相对来说较短的考察期限在3个月;第二种是经法院审判有罪但是免于处罚或者是被

41、单处附加刑的犯罪人,在这种情况下,一般犯罪情节轻微,否则也不会免于处罚而被单处附加刑的犯罪人同理,也是犯罪情节轻微,在这种情况下考察期间可以设置为6个月。第三种则是被判处缓刑以及管制、拘役的情况,因为缓刑本身就有缓刑考验期的规定,因此缓刑考验期即可相当于考察期限。而管制拘役相对于被判处有罪但是免除处罚的情况较重,因此将其考验期设置为1年比较合理;第四种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且无缓刑的未成年犯罪人,这种情况下应当分刑期来规定考验期标准,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其考验期标准为3-5年;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5年以下的未成年犯罪人,其考验期设置为5年以上比较合适。当然,考验期不能设置太长,因

42、为未成年人犯罪后,刑罚完成之后,还在一个很年轻的阶段,甚至还没有成年。倘若考察期设置的太长,则刑罚完成之后还需要很长一段考察期来消灭自己的犯罪记录,这时候很容易错失重返社会的时间窗口,无法达到立法目的,使未成年人更好的回归社会。(二)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后的效果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作为一项新司法制度,该制度的实施必然会带来许多法律后果。而根据立法的对于该制度的立法目的,其后果必须都是尽量减少犯罪记录对于未成年人的影响,使未成年人能够减轻心理负担,更好的回归社会。1.消灭犯罪记录犯罪记录是指对行为人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也就是对行为人犯罪以及相关情况的记载。前科消灭制度最直接的目的就是其字面

43、意思,将其犯罪记录消灭。总而言之,就是将犯罪人所携带的犯罪记录消灭,使其在以后的生活中能以“清白之身”来面对社会。法院一旦裁定前科消灭之后,就应当通知各个部门,在其系统上消灭关于犯罪人的犯罪记录,使其档案及其他可以记载个人信息的载体当中都不会出现犯罪记录。使其在法律层面成为一名没有犯罪过的普通人。其本人也可以免除前科报告义务,有权拒绝向任何个人以及单位报告自己的前科记录。2.不适用于累犯的规定累犯是指被判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前科一旦被消灭,在法律上则被认为是个清白之人,就算再犯新罪也不应该将已经消灭的犯罪记录认定为累犯的成立条件

44、。笔者认为,一旦犯罪前科消灭,则产生的法律后果其中之一是排除累犯的适用。因此,在未成年人以后的诉讼中,法院则不能引用前科。因为如果已经“消灭”了的前科,在审判中会被继续引用的话,这谈何叫做消灭呢?这明显是不公平的。在法律上,未成年人的前科已经被依法消灭,则应当恢复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所以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以及未成年人犯罪人的权益,其前科记录消灭之后不应该适用于累犯的规定。3.恢复正常人的社会权利我国的法律与社会实践中规定了许多一旦拥有前科,即其会在各种方面丧失权利。其求学与就业都会造成很大的影响,例如在某些区域无法参加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在职业方面受到的限制则更多,因为许多工作的从业资格都有

45、着无犯罪记录的规定,例如教师,律师,公务员。甚至对于自己的后代也有影响,犯罪记录会使子女也无法考公务员。笔者认为,一旦考察期间通过,犯罪记录消灭,就应当恢复正常人的权利,其不应再受到前科的影响。前科消灭的后果应当是全面的,彻底的。任何个人以及单位都不能限制已经被消除前科的犯罪人在民事上,行政上的权利。前科消灭以后,他们与正常人一样拥有平等的权利,在求学与就业上不受他人歧视的权利。(三)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配套体系1.提升全社会未成年人保护意识 未成年人犯罪在世界上各个国家都是一个巨大的社会问题,因此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需要各方各面的支持,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是为了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

46、度,同时推动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当前,我国社会民众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宽容度相对来说并不高。因此需要做好工作,使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意识增强。因为犯罪未成年人在接收处罚后,大多数人心理都会有一些敏感,社会需要去抚平他们,感化他们,才能使他们更好的融入社会。倘若大家都排斥,远离他们的话,受到刺激的他们,可能就会再次犯罪。因此司法机关需要在全社会展开保护未成年人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保护未成年人意识。同时,还需要加强舆论的引导,在互联网一出现关于未成年犯罪的案件时,群众总会批评我国关于未成年犯罪的制度,在听取建议的同时,需要耐心的与民众沟通交流,使社会群众了解到该制度的好处。使“失足少年”能够感

47、受的社会的温暖,这样可以配合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创造出我国更好的少年司法前景。2.改革档案制度,建立犯罪记录信息系统在我国,并没有建立犯罪记录登记管理制度,而是将犯罪记录登记在户口本上。但是户口本应当只是一种身份凭证以及户籍证明,将犯罪记录登记在户口本上使得户口本增加行政管理职能。户口本上记载犯罪记录以及服刑情况是不合适且不适应当今的实际情况。因为对于前科者而言,特别是对于未成年的前科者来说,这一记载无疑使得其前科信息外泄的几率大大增加,这会使得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功亏一篑,无法达到想要的效果。因此,为了配合前科消灭制度的实施,我国需要尽快建立犯罪记录登记管理制度,取消户口本记载犯罪记录以及服

48、刑情况的记录,使户口本不成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缺口才能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要想落实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改革当前我国的档案制度是其中的关键部分。我认为,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应当将未成年时的犯罪记录单独保存,并且建立档案保密机制。这对于公检法机关在办案整个流程的保密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对于未成年人,法院在开庭时应该不予公开,经过审判之后,将未成年人的犯罪信息上传到犯罪记录信息系统,对于该犯罪信息系统应该各个地域、各个部门合作建立,避免前科消灭的后果仅局限于未成年犯罪人所在地。但是在犯罪记录信息系统当中的信息必须严密保管。录入信息人员必须专人登录后才能进入系统,且进入信息系统之前需要上级部门的授权。除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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