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研究_尹维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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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201603( 上) 法制博览 LEGALITY VISION 热点笔谈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前 科消 灭 制 度 研 究 尹维达 宿迁学院法政学院,江苏 宿迁 223800 摘 要: 新刑诉法第 275 条确立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这条规定太过原则化,在司法实践中可操 作性不强 。 随着时代的发展, 我国要建立的应该是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帮助未成年人罪犯像普通公民一样享有平等的上学就业的权利,消除歧视,帮助未成年罪 犯顺利回归社会 。 关键词: 前科; 前科消灭制度; 未成年人; 司法实践 中图分类号: D924 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 437

2、9 ( 2016) 07 0028 04 作者简介: 尹维达( 1973 ) ,男,汉族,江苏泗阳人 ,法律硕士,宿迁学院法政学院副教授,从事刑法 、 刑诉法 、 法理学研究 。 未成年人 近年 来犯 罪率 呈现 逐年 上升 的趋势 ,并 且罪 犯的年龄也逐年缩小。未成 年人罪犯 已经构 成了我国 犯罪 群体的主体。 未成 年人是 祖国 的未 来和 希望,未成 年人 的 素质和品质牵 动着 民族 与国 家的 兴衰,预防 未成 年人 犯罪 是国家立法的最主要目的,刑罚对 于未成年 罪犯之作 用,在 于教育和预防而不是惩罚。 未成年人犯 罪前 科消 灭制 度,它 和前 科封 存制 度相 比 是有明

3、显不 同的。 所说的 消灭 制度 是指,被依 法宣 告有 罪 或被宣布判处 刑罚 的,已 满十 四周 岁但 不满 十八 周岁的 未 成年人在符合法定情形时由 相关部门 将其犯 罪的前科 记录 直接抹消掉。 在法 律意义 上,该 未成 年人 是被 视为 没有 犯 过罪的。在我国构建未成年 人犯罪前 科消灭 制度需要 扫除 很多障 碍。未 成年 人 犯罪 前 科消 灭 制 度和 我 国 的相 关 民 事、行政规定是相抵触的,比 如我国有 关民事 及行 政法 规就 规定了特定从业人员有关 资格。在中 国传统 大众思想 中未 成年人犯罪 前科 消灭 制度 也是 不为 接受 的。然而,在中 国 从立法上

4、建立 未成 年人 犯罪 前科 消灭 制度,将是 国家 法制 进程的必然结果。我国需要 加强探讨 国外是 如何订立 该消 灭制度,又是如何加以运 行的。要加 强相关 的立法,我 国一 些地方也有涉 及到 该制 度的 司法 实践,我们 要学 习国 内外 从而构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并在我国有效施行。 一 、 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概述 ( 一) 前科的概念及其不利后果 “前科 ” 在我 国并没 有正式 的法 律规定,也没 有明 确的 司法解释。我 国的 专 家 学 者 也 没有 统 一 的 观 点。我 国 的 刑法中第一百条规定, “ 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 人,在入伍、 就业的时候,应 当如 实向 有

5、关 单位 报告 自己 曾经受 过刑 事 处罚 不得隐瞒, 。 ” 这 也是 我国 法律 中唯 一一 条明 确规定 了 前科的法律制度。尽管对 “ 犯罪前科 ” 这一概念没有 统一的 定义和界定,但 “ 犯罪前 科 ” 一 词已 经被法 务工作 者广 泛地 用于当前的司法实践中。 在国外,有学 者认为,前 科成立必 备的前 提条件是 有罪 宣告和被判处相应刑罚; 还 有学者 认为,只要 被法院宣 告有 罪即被视为 有前 科。对于 “ 犯罪前 科 ” 一 词的概 念,目 前主 要有一下几 种观 点。第一种 观点认 为, “ 前 科 ” 是 指曾 经被 判处过刑罚的事实; 另一种观点认为, “ 前科

6、 ” 是指犯 罪行为 人服刑完毕了或 者被 宣布 赦免 后,行 为人 在一 段时 间内 的 法律地位; 第三种观点认为, “ 前科 ” 是指曾 受到刑事处罚 并 足以构成累犯的法律事实; 第四种观点认为, “ 前科 ” 是 指曾 因为违反了法律或者法规,因 而受到了 处分的法 律事实; 第 五种观点认为,只要曾经有过实 施过违 反法律、法规或者 实 施犯罪行为的 事实 即为 前科。因 此,笔 者更 倾向 于 第三 种 观点,它的主要意义在于对于有 前科的 行为人再 次犯罪,符 合条件构成累犯的,应当从重处罚。 前科制度之所 以存 在,是 因为 立法 者认 为实 施过 犯 罪 行为的行为人更 容

7、易 再次 实施 犯罪 行为,其人 身危 险性 更 为显著。因此,将行为人的前科 展示在 众人面前 ,以此提 醒 大众加以注意防范,同时也 鞭策 有前科 者改过自 新,不再 作 奸犯科。 然而,在现实社会中,前科 制度并没 有意料中 的诸多 好 处,反而给有前科者带来了巨大 困扰,前 科造成 的影响也 是 随处可见。其中,前科对于前科 者最直 观,影响 最大的就 是 就业的限制问 题。在 某一 些特殊 行业 里,要 根据 社 会大 众 的执业观念,即 使该行 为人 所犯 的罪 行和 该行 业没 有直 接 的联系,但是,对 有前 科的 就业 者,对他 的就 业禁 止应 该 也 是势在必行的。 特殊

8、 行业 比如说 公检 法工 作人 员、教师 等 职 业 。然而在普通行业里,也要 按照该行为人 所犯的罪 行 的性质以及其程度来作出限制。前面提到的刑法第 一百 条就规定了前科 报告 制度,它要 求有 前科 者主 动向 单位 报 告自己的前科。事实上,对于就 业并没 有禁止的 单位,有 前 科者如实报告了 自己 的前 科,单 位往 往借 此理 由拒 绝其 就 业申请。这对有前科者的权益造成了严重侵害。 立法者的立法目的在于预 防犯罪,维护社会 安定,对 于 有前科者,国家更应保护其权 益,使其 回归社 会,走上正 途。 而不是限制其 发展,造成 其困 扰,使 其再次 走上 犯 罪道 路, 这种

9、做法与立法的目的是不相符的。 ( 二) 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之概念 前科记录的留 存与 前科 记录 的消 灭,其 实就 是 同一 事 物在其内部相对立的矛盾方 面。所以,在特定的 时期,或 是 在满足特定的条 件的 情况 下,前 科记 录也 会随 着事 物发 展 的规律 归于消 灭。在 某种 意义 上,前科 消灭 是 构成 系 统的前科制度的 重要 内容 之一,犯罪 前科 记录 消灭 是前 科 热点笔谈 法制博览 LEGALITY VISION 2016 03( 上 ) 29 制度的内涵及外延。 本文所述的 未成 年人 犯罪 前科 消灭制 度 ,是那 些曾 经 的积极影响 。 “ 刑罚并

10、不是仅 仅要 实现刑 罚的目 的、更 重 要的,是体现人文关怀,使人文 关怀正真 成为判断 刑罚功 利 被法院宣告过 有罪,或被 宣告 判处 刑罚 的未 成年 犯罪行 为 人,如果他具备有关部门规 定的法定 条件,司 法机关就 会将 目的是否合理与正义 的尺度 , 。 ”“ 宽严相 济 ”是我 国的刑 事 。 , , 政策 是司 法机 关 经过 长 期的 司 法 实践 总 结 出来 的 经 验 其以前的犯罪纪录抹消 消 除其复 归社会的 不利状况 使其 相对于成年人,未成年孩子的人 格特点 还没有成 型,他们 的 正常法律地 位恢 复的 一种 刑事 制度。孩 子是 祖国 的花 朵, 未成年人是

11、国家的希望。国 家应该健 全有关 未成年人 的法 社会危害性也 不是 很大 , ,矫治 的成 功率 很高 , “ ” 。 社会 教育 惩 , 罚要以教育 循循 善诱 为主 创 造 宽 的法律 条件 为未 成 律制度 : “ 。刑法修正案( 八) 在刑法 第一百 条中增加 一款 年人提供更加宽松的,舒适的环境来通过实践改过自新。 规定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 被判处五年 有期徒刑 以下 , 。 ” 让未成年罪犯 行为 人对 重新 做人 感到 有希 望,让他 们 。 刑罚的人 免除 前款规 定的 报告 义务 未成 年人 犯罪 都具 的想法可以顺利的实现 这也 是贯彻了 我国对未 成年罪 犯 有一定

12、的特殊性,各个国家 对未成 年人犯罪 均采用从 轻、从 行为人 “ 教育为主 ,惩罚为辅 ”的方针理念 。 宽的原则。 ( 三) 与前科不报之区别 “ ”, ( 二) 构建之意义 “少年像是半成 品 ,不 应对 其触 法行 为过 于苛 责 ,旨 在 我国 的 刑 法 第 一 百条 被 称 为 前 科报 告 制 度 而 矫治 和使其重 新融入社 会的干 预措施对 少年更 有效。 ” 对 刑法修正案( 八) 在 前款条 文中新增 加了一 款,来作 为第 二款,该款条文又被法律界称为 “ 未成年人犯 罪前科不 报告 制 度 ” ,即题中 的前科 不报。 顾名 思义,前科 不报 就是 行为 人有前科,

13、但不要求上报的 规定,这与 刑法第 一百条的 前科 报告制度没 有本 质区 别。前科 档案 依然 存在,只是 有前 科 者报告与不 报告 的区 别。然而,犯罪 前科 消灭 制度 与前 科 不报制度却有本质区别。在 未成年人 犯罪前 科消灭制 度的 概念中提到,它是直接将犯 罪纪录即 犯罪前 科抹消,前 科档 案不复存在,恢复其正常 法律地 位。如此一 来,被进行 犯罪 前科消灭的未 成年 犯罪 行为 人,他 们将 会被 视为 从来 没有 违反法律规定、实施违法行 为,该犯罪 行为人 将会与正 常的 同龄人一样,有一样的法律 义务,享有 他们应 该享有的 权利 及法律地位。这种记录消除 后的结果

14、 与前科 不报制度 中犯 罪纪录仍然存 在,有 关单 位依 然可 以在 相关 部门 查得到 行 为人的有关犯罪纪录的情况,是有本质的区别的。 二 、 我国构建该制度之必要性及意义 ( 一) 构建之必要性 未成年人,通常 情况 下是 指不 满十 八周 岁 的公 民。未 成年犯罪行为人,是指实施 过犯罪 行为,年龄 已经年满 十四 周岁,但是不 满十 八 周 岁的 未成 年人。有 些未 成年 人实 施 违法行为是不 会被 法律 认为 犯罪 的,比 如年 满十 四周 岁的 未成年人,他们如果实施了 法律规定 的犯罪 行为,是不 需要 承担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 在十四至 十八周 岁的时候 是正 值青春

15、期,还 比较 懵懂,他们 的生理 和心 理都 还不 成熟 ,对 自己行为的认识也比较肤 浅,对合 法及违法,罪与非罪 的界 定认识都比较的模糊。他 们的人生 观、世界 观、价值观 还不 太稳定,在良好的教育下 有很强 的可塑性。 与此同时,未成 年人一般不会 判断 事物 的好 坏,他 们会 对突 发情 况以 及处 理复杂的事物感到一筹莫展 。所以在 刑事诉讼的过 程中, 有针对性 的 对未 成 年人 罪 犯进 行 法制 教 育是 非 常有 必 要 的。 “ 挽救、教育、感 化 ” 的 处理方 式,一 直都 是我 国司 法机 关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过 程中坚 持的一贯 方针理念 。对犯 罪的未成年

16、人 判处 刑罚 并非 真的 要惩 罚,而 是借 此使 其受 到教育和感化,使刑罚的 功能得 以实现。所 谓刑罚 的功能, 是指一个国家 正确 制定、裁定 和执 行刑 罚对 社会 将会产 生 于未成年罪犯 来说,更应 注意 的是 教育 而非 惩罚。 未成 年 人的人生道路很 长,不能因 为他 们在 心智 不全 的时 候犯 的 错留下的记录阻 碍他 们以 后的 发展,使他 们无 法立 足于 当 前严峻的社会 环境。 也许 青少年 犯罪 的有 很多 原因 ,但 是 最重要的是,这些未成年犯罪行 为人要 努力地改 造,从而 使 自己成为有用的人,无论是 对社会还 是对家 庭。但是,犯 罪 前科记录的依

17、然 保留,使这 些人 一直 都受 到公 开或 是背 地 的嘲笑和歧视,有些走投无路的 人甚至 会选择报 复,再次 走 上犯罪的道路。总而言之,一 定要构建 该制度,其结果必 然 是 利大于弊。构建该制度 将有利于 我国司法 探索和 完 善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体系。未 成年人的 犯罪前科 记录会 给 他们带来很大不 利影 响,并 且将 会导 致行 为人 在民 事或 者 行政等方面的资格和权利受到限制或者剥夺。 构建未成 年人 犯 罪 前科 消 灭 制度 有 利 于 维护 社 会 安 定,促进社会和谐。当前我国社 会正处 于社会转 型期,两 极 分化以及资源不平衡导致社 会矛盾激 化。当前 社会更是

18、竞 争激烈,就业困 难,对 于那 些有 犯罪前 科的 未成 年 人,等 他 们走上就业道路时,由于其前科 记录加 之自卑心 理,这些 年 轻人就业道路 上将 更加 艰难。万 一他 们无 奈走 上旧 途,也 只会越走越远,无法 回头。 然而 前科消 灭制 度将 会给 这 些 人公平、平等的 机会,他们 对工 作、生 活 也会 更有 信心。 这 无疑缓解了社会的一大隐患,成为社会和谐安定有利因素。 三 、 我国构建该制度之可行性分析 ( 一) 理论基础 “预防理论 ” 。该理论认为法律自身之立法目 的并不 在 于惩罚犯罪 ,而 是预 防犯 罪。可是,前 科制 度的 存在 ,往 往 没有达到法律的

19、预防 犯罪 目的,反而 会促 使行 为人 再次 走 上犯罪道路。 “ 标签理论 ”就反 映了这 一点。 “ 标 签理 论 ” , 就是当行为人因 为实 施了 犯罪 行为 而被 判处 刑罚 后,来 由 司法机关公开审判,行为人受 到刑罚被 公开在 大众的面 前, 于是在大众心里就被贴上了 “ 罪犯 ” 的这 一标签。即使刑 罚 被执行完,行为人接受了改造、教育,回 归社会,这一规定 依 然使 “ 罪犯 ” 的 耻辱标 签如影 随形。这 样,行为 人很 难被 社 会所接受,无 法 得到 认 可,他们 会 自 卑地 认 为 自己 就 是 罪 犯,不能成为正常人,他们会重返犯罪道路。 30 20160

20、3( 上) 法制博览 LEGALITY VISION 热点笔谈 ( 二) 法律基础 世界各国对 “ 前科 ”定义都还 没有达成完全 的统一 。 不 通过刑 罚执行以及教育,未成 年犯罪行 为人如 果感到内 疚, 并且已经真诚地悔过,那么,立 法对犯罪 行为人实 施刑罚 的 管是否对其有 明确 的法 律规 定,现 在只 有借 鉴国 内外 的研 究和实践,来确定我国对前 科的界定 ,因为我 国的立法 暂时 没有明确规 定。然 而,我 国已经 大致 形成 一套 基本 法律 体 系,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法第四 十 八条之 规定: “依法免予刑法处罚,判处 非监禁

21、刑罚、判处刑罚 宣告 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 毕的未 成年,在 复学、升学、就业 等方面与其他 未成 年人 享有 同等 权利,任何 单位 和个 人不 得歧视。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未 成年 人保 护 法第 五十 七 条之 规 : “解除羁押,服 刑期 满的 未成 年人 的复 学,升 学,就 业不 受歧视。 ” 国家没有一部明确规定 上述未成 年人犯 罪前科消 灭制 度的法律。刑法修正案( 八) 从立法上彻底消除了前科制 度对未成年罪 犯行 为人 在刑 事方 面的 影响的 是,犯罪 的时 候是未成年人 即不 满十 八周 岁的,法院 判处 的徒 刑在 五年 以下的,将免 除其 报告 义务。该

22、 修正 案规 定了 累犯 将不 适 用于未成年犯 罪行 为人,也就 是规 定了 未成 年犯 罪行为 人 的前罪,不会影响后罪的定罪量刑。 我国的法律虽然没有明 确规定未 成年犯 罪行为人 的前 科消灭,但 是,它规 定 了未 成 年罪 犯 的 档案 也 就 是前 科 记 录,不得在其 后的成 人诉 讼当中 引用。刑 法修正 案( 八 ) 也 取消了累犯制 度和 未成 年人 前科 报告 制度,清扫 了未 成年 人犯罪前科消 灭制 度的 构建 的障 碍,这 些都 奠定 了该 制度 建立的法律基础。 ( 三) 客观基础 导致未成年 人的 冲动 型犯 罪的 最主要 原 因之 一,就 是 监护缺失。有

23、很多 发展落 后地 区的 未成 年人,他们 很多 都 成为了留守儿童,父母亲为 了家庭 生计在外 奔波赚钱 ,基本 上很少有时间 能顾 及到 这些 孩子,以及 他们 在成 长的 过程 中所遇到的 诱惑 和伤 害。这些 未成 年人,他们 在遭 受侵 害 的时候 不懂 如 何保 护 也没 有 能力 保 护 自 己。过 去 的案 件 中,未成 年 被 告 基 本上 都 是 因 为 出 于 好奇 ,所 谓 的 “ 讲 义 气 ” 、盲从,而走上了一条犯 罪的道路。 国家、政府、和社会, 对未成年人的道德教育和 建设承担 着重大 责任,不 仅如此, 每一个成年 人,包 括成 年公 民、教 师、家长 等也

24、 都承 担着 对 未成年人的道德教育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 未成年 人犯罪法第四十九条 就规 定: “未 成年 人的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不履行 监护 职责,放任 未成 年人 有本 法规 定的不 良 行为或者严重 不良 行为 的,由 公安 机关 对未 成年 人的父 母 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 ” 未成年人比 成年 人更 加容 易接 受新的 思 想,有 很强 的 可塑性。如果 没有 良好的 环境,那么 未成 年人 误入 歧途 的 可能性会增大。然而,任何 事物都是 有两面 性的,这些 未成 年人虽然很容 易受 到不 良思 想的 影响,反过 来也 会很 容易 接受正确 的

25、 理念,只 要好 好 教育,他 们 会被 慢 慢 地改 变 过 来,走上正途,他们 改造 的效 果肯定 比成 年人 会更 好更 快。 想要达到的目的也就已经基 本上实现 了。只要 正确地教 育 加上合理地引导,未 成年罪 犯行 为人 是很 容易 被重 新塑 造 的。立法要加强 对未成 年人 的监 护问 题的 解决,只 有这 些 未成年人的监护问题被很好地 解决,接 受到正常 的教育,从 而树立正确的人 生观 和价 值观,这些 未成 年孩 子才 能拥 有 快乐健康的成 长过 程。预 防及减 少未 成年 人犯 罪,保护 他 们的合法权益,促进每一个未成 年人健 康快乐成 长,将一 直 都是社会的

26、工 作目 标。上 述的种 种特 征,都 为我 国 构建 该 前科消灭制度提供了可行性基础。 ( 四) 国外立法例之借鉴 日本少年法中 规定,未成年 犯罪人 其刑 期已 经执 行 完毕,或着被免 于执 行,符 合相 关法律 人格 之规 定 的,该 未 成年人在以后将被视为未受过刑事处分。 德国青少年刑 法对 上述制 度作出 明确 的规 定,未 成 年人的刑事审判中,法官很有理 由相信,被审判 的未成年 被 告的行为是没有 什么 挑剔 的,且 该未 成年 被告 被证 实具 备 良好品行时,审判该案的法官 可 以依职 权或者依 申请,宣 布 其前科记录消灭,如 果犯罪 前科 记录 的存 在严 重影

27、响到 该 未成年人今后 的发展,则没 有时间 的限制。 有关刑法典 第一百七十四条到一百八十条或 第一百 八十二条 做出的 判 决记录不得消除。 美国的美 国青 少 年犯 教养 法 也 对 该项 制 度加 以 规 定,未成年犯罪人的原定罪行可 以自动 地取消,但是在时 间 上有限制,要在 其实施 犯罪 行为 和在 刑期 届满 前而 被送 交 在教养处实行 无条 件释 放的 时候。在 美国,法院 以 裁定 的 形式消除前科记录。已经被法 院宣布实 行缓刑的 未成年 犯 罪行为人,法院 可以自 行决 定在 缓刑 期届 满之 前就 给予 无 条件释放,解除 该未 成年 罪犯 的缓 刑。该未 成年 人

28、 的有 罪 判决将会 自 动 失 效,有 罪 判 决 失 效 之 证 明 书 也 将 由 法 院 发给。 澳大利亚靑少 年犯罪 起诉 法规定,警察 不得 将未 成 年犯罪行为人的 前科 犯罪 记录 保存 到其 成年 以后,以确 保 未成年犯罪行为 人在 其成 年以 后,其 进入 社会 的是 无罪 的 状态。也就是说 ,未成年罪犯行 为人一 经成年,他的前科 犯 罪记录就会自 动消 灭。在 澳大利 亚,那 些犯 过罪 的 未成 年 人,他们 成 年 后 进 入 社 会 的 状 态 是 一 样 的,都 没 有 犯 罪 记录。 法国的法院在审判未满 18 周岁的 未成年人 的时候,做 出其 有罪判

29、决起 3 年后,如果过 该行为 人已 经得到 了再 次 教育,那么即使他已经成年,少 年法庭也 要依申请 或是依 职 权,做出撤销在 其犯罪 记录 中与 该判 决有 关的 登记 卡的 决 定; 那么有关原来有罪决定的记 录,将不 得存在 于未成年 人 的档案记录中。 俄罗斯在该前科消灭制度的 立法以 及执行方 面则走的 更远。该国法律 规定,未成 年犯 罪行为 人的 前科 记录 的 消 灭不用法院的专门判决文书,也不需要可以用来证明犯罪 ( 下转第 27 页) 热点笔谈 法制博览 LEGALITY VISION 2 2016 03( 上 ) M 27 : 在网络环境下的竞争也逐 渐升级,为了排

30、挤 竞争对手 ,强行 弹出网络广告或者无故屏蔽 他人广告 已成为 广告行业 在互 德 卡尔 馆, 2005 14 3 拉伦茨著 陈爱娥译 法学方法论 J 北京 商务印书 , 2011 联网模式下 的常 用不 正当 竞争 手段 。 前 文已 提到 ,因这 些 方晓霞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化分析 ( 8) : 56 知识产权 行为所利用的 互联 网技 术较 为复 杂,不 可以 利用 技术 的不 同作为分类依据,所以将之 具体到 广告行业,单独类型 化为 强制性网络广告行为。 网络广告的强行弹出行 为是指互 联网广 告商在投 放自 家广告时,未 采用 正常 的商 业手 段 ,未经 过用 户同 意

31、,利 用 相关技术或 网络 载体 强行 弹出 广告 的行 为。另外,通过 不 正当的技术手 段强 行在 他人 网站 上发 布广告 的行 为,还会 对合理投放广 告的 竞争 对手 造成 不可 避免的 损害 ,是 一种 不合理扩大客 户量 的竞 争行 为,同 时也 会对 其他 网络 广告 商的权益造成一定程度的损伤。 除了强行弹 出广 告行 为之 外,与 之相 对应 的无 故屏 蔽 广告行 为也 是 一种 不 正当 竞 争行 为。 从现 有 司 法判 例 来 看,法院对互联网企 业 “ 付费 + 无 广告、免 费 + 广告 ” 的经 营模式予以认 可,若 网络 经营 者将 他人 基于 正常 商业模

32、 式 投放的广告而 无故 屏蔽,则构 成争 夺客 户群 体和 交易机 会 而为的不正当竞争。 参 考 文 献 1李 昌麒 经 济法学( 第四版) M 北京: 中国政法大 学出版社, 2011: 255 4高乐鑫 法学类型化研究方法的基本问题研究 J 玉林师范学院 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 , 2013( 6) : 90 5刘满达 域名抢注 侵权的 认定及 争端 解 决 J 法商研 究, 2001 ( 1) : 73 6白正岩 安全软件插标和导航站劫持流量构成不正当竞争 N 人 民法院报, 2013 6 19( 7) 7汪勇 软 件不正当 竞争行 为及其 法律规 制 J 法律适 用, 2012 (

33、 4) : 103 8王先林 涉及专利的标准制定和实施中的反垄断问题 J 法学家, 2015( 4) : 69 9丁茂中 “ 360 与 QQ 事件 ” 凸显我国竞争文化的缺 失 J 法学, 2011( 1) : 10 10第 36 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全文) EB/OL http: / / www ce cn/xwzx /gnsz/gdxw/201507 /23 /t20150723_6022843 _3 shtml, 2015 07 23 /2015 11 20 11于馨 淼 搜索 引擎 与滥 用市 场支 配地 位 J 中国 法学, 2012 ( 3) : 127 12郭振兰

34、网络不正当竞争法律问题研究 D 中南大学, 2014 13张钦坤 中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发展实证分析 J 电子知识 产权, 2014( 10) : 28 ( 上接第 30 页) 行为人以前 被定 罪量 刑过 ,受过 刑罚 的有 关证 明文 件 , 。 犯 况。建立专门的 部门来 登记 前科 记录,未成 年人 平 时的 活 动就不会受其影响,消灭前科记录也更好操作。 ( 三) 加强社区服务教育 罪行为人在实 施犯 罪行 为时 还不 满十 八周岁 的 受到 因为 。 较轻的罪行或 是中 等程 度罪 行而 被剥 夺自由 的刑 罚,其犯 社区的力量对于未成年 罪犯 来说 是非常 大的 这是 他 罪记

35、录的消除 在其 服刑 期满 后经 过一 年; 由 于犯 了严 重罪 行或是特别严 重罪 行而 被剥 夺自 由的,其犯 罪记 录的 消除 在其服刑期满后三年。 四 、 构建我国该制度之设想 ( 一) 建立健全检察机关监督权 检察机关应 该加 强其 相关 职能 部门的 监 督权,加强 其 决定对未成年 犯罪 行为 人前 科记 录消 灭的一 系列 监督 ,因 为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就 是检查 监督。如果 法 院判决 未成 年犯罪行为人 的刑 罚,或 者决 定消 灭该 未成 年犯 罪行为 人 的犯罪前 科 记录,则 必须 要 受到 检 察 机关 的 监 督 和制 约。 如果检察机关 觉得 法院 做出 的

36、决 定不 符合法 律规 定,则有 权利提出异议并复核。 ( 二) 建立专门登记部门 在我国,每个 人的 从出 生到 上学 再到 就业 等都 会受 到 我国人事档案的制约以及 户籍制 度的限制。 档案记录 着每 一个人的详细 信息,每个 人都 拥有 属于 个人 的人 事档案 材 料,这份人事档 案详 细地 记载 着每 个人 从读 书到就 业的 全 部过程及奖惩情况,当然也 有违法 违纪记录,户籍上也 会对 是否受过刑事处罚进行记 载。户口本 和人事 档案要像 这样 记录一个公民 是否 受过 刑事 处罚,建立 未成 年人 前科 消灭 制度,势必会 冲击 我国 的这 两项 制度。这 两个 部门 应该

37、 相 互协调、相 互 配合,废 除户 籍 以及 档 案 中记 录 犯 罪前 科 情们成长生活的地 方,这些行 为人 的犯 罪前 科记 录如 果想 要 消灭,则离不开 社区 对他 们的 帮助。社 区服 务的 工 作者 对 于是否接 受这些 未成 年人 还是 有点 疑虑 的,但 是他 们当 中 绝大部分人还是 愿意 接受 这些 迷途 知返 的孩 子,希 望给 他 们机会帮助这些未成年犯罪 人走出犯 罪的阴影 。前科记 录 的消灭并不代表着未成年人就能 相安无 事地在熟 悉的环 境 中生活,他们要 真正 地被 所在 社区 接受,被 整个 社 会接 受, 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构建的真正目的才算达到

38、。 注 释 刘斯凡 论对 有前科者就 业的限制 J 河 南警察学院 学报, 2014 ( 1) 刘 武俊 让未成年人罪犯 “无痕迹 ” 地回归社会 J 学习时报, 2010 ( 4) 张久 祥 犯 罪 心 理 与 案 例 分 析 M 济 南: 山 东 人 民 出 版 社, 2000: 202 高铭暄、马克昌 刑法学 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0: 238 胡学相、郑天龙 人格刑法理论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借鉴与启示 J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 2009( 2) 张文娟 中美 少 年司 法制 度 比较 研究 M 北 京: 法律 出版 社, 2010 4 廖小 平 代际互动 未成年人道德建设的代际维度 M 北京 人民: 出版社, 2009: 355 张利兆 检察视野中的未成年人维权 M 北京: 中国检察出版社, 13 2004: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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