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班讲义.doc

上传人:guan****nli 文档编号:64813336 上传时间:2022-12-01 格式:DOC 页数:417 大小:30.23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18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班讲义.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17页
2018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班讲义.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18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班讲义.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18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班讲义.doc(417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2018年CPA经济法第一章 法律基本原理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3分,2016年的分值为2.5分,题型全部为客观题。本章考点不多,复习难度不大。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题型2014年2015年2016年单选题1题1分2题2分1题1分多选题1题1.5分2题3分1题1.5分合计2.5分5分2.5分2017年教材的主要变化2017年教材重写了本章内容,基本框架与2016年教材相同,但对大多数内容进行了调整。本章主要考点【考点1】法律规范的种类(P6)(2015年单选题)【解释1】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由假定(条件)、模式(处理)和后果(制裁)三部分构成。 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

2、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解释2】公司法第51条:“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1.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这是根据法律规范为主体提供行为模式的不同方式进行的区分。其中,义务性规范可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1)授权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可以作出一定行为或者可以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授权性规范的立法语言表达式为“可以”、“有权”、“享有权利”等。【解释1】票据法第5条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

3、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解释2】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2)命令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规定主体应当或者必须作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范。命令性规范的立法语言表达式为“应当”、“必须”、“有义务”等。【解释1】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解释2】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3)禁止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

4、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范。禁止性规范的立法语言表达式为“不得”、“禁止”等。【解释】婚姻法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2.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这是根据法律规范是否允许当事人进行自主调整,及按照自己的意愿设定权利和义务的标准进行的区分。(1)强行性规范是指所规定的义务具有确定的性质,不允许任意变动和伸缩的法律规范。通常,禁止性规范和命令性规范都是强行性规范,违反强行性规范的协议可能被确认为无效,如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解释】票据法第8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

5、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2)任意性规范是指在法定范围内允许行为人自行确定其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的法律规范,它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者协商确定作为与不作为、作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解释】合同法第171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3.确定性规范和非确定性规范这是根据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进行的区分。(1)确定性规范是指内容已经完备明确,无须再援引或者找其他规范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范。【解释】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此规定属于确定性规范。(2)非确定性规范是指没有明确

6、具体的行为模式或者法律后果,需要引用其他法律规范来说明或者补充的规范,具体包括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委任性规范是指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具体内容由有关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者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范。【解释】反垄断法第9条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此规定属于委任性规范。准用性规范是指本身没有具体的规则内容,而是规定可以援引或者参照其他有关规定内容的法律规范。【解释】合同法第184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此规定属于准用性规范。【例题单选题】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根据这一分类标准,下列法律规范中,与“当事

7、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属于同一规范类型的是()。(2015年)A.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B.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C.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D.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答案】B【解析】“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属于授权性规范。在本题中:(1)选项A:属于确定性规范;(2)选项B:属于授权性规范;(3)选项C:属于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4)选项D:属于命令性规范(义务性规范)。【考点2】法律渊源(P7)(2004年单选

8、题、2012年单选题、2014年单选题、2015年多选题、2016年单选题)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2.法律(仅次于宪法)(1)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2)一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解释1】“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带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属于基本法律。如刑法、民法总则。【解释2】“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属于一般法律。如公司法、证券法。【解释3】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

9、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解释4】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作出的法律解释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1)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2)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案例】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4条进行了解释,明确了相关公职人员“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的具体含义。3.法规(1)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由“国务院”制定(2)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解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

10、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州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4.规章(1)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制定(2)地方政府规章: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解释1】自治州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有权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解释2】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解释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

11、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5.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1)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2)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3)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者决定。【解释】立法解释权归全国人大常委会,司法解释权归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6.国际条约和协定【解释1】我国的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制定法,不包括判例法。【解释2】考生应清楚不同的法律形式的制定机关及其效力等级

12、:(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解释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例题1单选题】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2004年)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C.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D.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答案】B【解析】(1)选项A:属于“法律”;(2)选项B:属于“行政法规”;

13、(3)选项C:属于“地方性法规”;(4)选项D:属于“部门规章”。【例题2单选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属于()。(2012年)A.法律B.行政法规C.部门规章D.司法解释【答案】C【例题3单选题】下列关于各种法律渊源效力层级由高到低的排序中,正确的是()。(2014年)A.宪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法律B.宪法、法律、部门规章、行政法规C.宪法、行政法规、法律、部门规章D.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答案】D【例题4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我国法律渊源的有()。(2015年)A.联合国宪章B.某公立大学的章程C.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案例D.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14、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答案】AD【解析】(1)选项A:属于“国际条约”的范畴;(2)选项C: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不属于我国的法律渊源;(3)选项D:属于“部门规章”的范畴。【例题5单选题】下列关于法律渊源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16年)A.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部分修改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B.部门规章可以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C.地方性法规是指地方人民政府对地方性事务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D.除最高人民法院外,其他国家机关无权解释法律【答案】A【解析】(1)选项A: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

15、则相抵触;(2)选项B: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3)选项C:地方性法规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而非地方人民政府)制定;(4)选项D: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法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只享有司法解释权。【考点3】法律关系(P10)(2015年多选题、2016年多选题)1.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如合同关系、夫妻关系)。法律关系包括三个要素:主体、内容和客体。【解释】并非所有的社会关系均属于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以相应法律规

16、范的存在为前提的,没有法律规范就不可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例如,同学关系、恋人关系,因不存在相应的法律规范,也就不存在相应的法律关系。【例题多选题】甲、乙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甲、乙之间的下列约定中,能够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有()。(2016年)A.甲将房屋出租给乙B.二人此生不离不弃C.二人共进晚餐D.甲送给乙一部手机【答案】AD【解析】选项BC:因不存在相应的法律规范,也就不存在相应的法律关系,无从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1)绝对法律关系中权利人是确定的、具体的,义务人则是除了权利人以外的所有人。绝对法律关系以“一个主体对其他一切主体”的形式表现出来,如物

17、权法律关系、人身权法律关系等。(2)相对法律关系的主体,无论是权利人还是义务人,都是确定的。它以“某个主体对某个主体”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债权法律关系。3.法律关系的主体【解释1】公民(自然人),既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居住在一国境内或者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解释2】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地位,但是可以以自己名义从事法律活动的主体(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解释3】国家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国内法律关系(如发行国债)。 4.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第一章 法律基本原理【考点3】法律关系(2015年多选题、2016年多选题

18、)5.法律关系的客体(1)物物(如土地、机器设备)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2)行为给付行为是债权法律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之债)的客体,如旅客运输合同的客体并非旅客,而是运送旅客的行为;保管合同的客体并非保管物,而是保管行为。(3)人格利益人格利益(如公民的肖像、名誉、人身)是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也是诸多行政、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4)智力成果智力成果(如文学艺术作品、科学著作、科学发明)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2015年)A.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B.国家C.无国籍人士D.公立医院【答案】ABCD【考点4】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00

19、9年单选题、2013年单选题、2015年单选题)【解释1】古时候的奴隶,属于生物意义上的人,而非法律意义上的人,不享有权利能力。虽然奴隶制度已经被消灭,但权利能力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仍然被保留了下来。权利能力通常与国籍相联系,一个国家的所有公民都应具有权利能力。民法通则第10条宣告:“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解释2】法律关系的主体要自己参与法律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1.法人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法人成立时同时产生,至法人终止时同时消灭。2.自然人(1)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从出生时起至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2)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10周岁)

20、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成年人【解释】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例题1单选题】小明今年3岁,智力正常,但先天腿部残疾。下列关于小明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13年)A.小明有权利能力,但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B.小明无权利能力,且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C.小明有权利能力,但无行为能力D.小明既无权利能力,也无行为能力【答案】C【解析】(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

21、出生、终于死亡,小明肯定享有民事权利能力,选项BD错误;(2)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肯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就算智力超常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选项A错误。【例题2单选题】下列关于法律关系主体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15年)A.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同时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B.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人不包括外国人C.分公司具有法人地位D.法律关系主体既包括权利人,也包括义务人【答案】D【解析】(1)选项A: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备权利能力;而法律关系主体要“自己参与”法律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但可以在法定代理人的帮助下完成法律行为,如在法定代理人

22、帮助下,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或者买受人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2)选项B: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人既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居住在一国境内或者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3)选项C:分公司不具有法人地位,但可以以自己名义从事法律活动;(4)选项D: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考点5】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2014年多选题)1.事件(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2.行为(1)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如订立合同)(2)事实行为(与意思表示无关的行为,如创作行为、侵权行为)【相关链接】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

23、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能导致一定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有()。(2014年)A.人的出生B.时间的经过C.侵权行为D.自然灾害【答案】ABCD【解析】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可以分为两类:事件(选项ABD)和行为(选项C)。本章小结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4分,2016年本章分值为1分,题型主要为客观题,2011年案例分析题有2分的考点涉及本章“诉讼时效的中断”,2015年案例分析题有3分的考点涉及本章的“表见代理”。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题型2014年2015年2016年单选题5题5分1题1分1题1分多选题

24、2题3分案例分析题3分合计5分7分1分本章教材主要变化2017年教材的主要变化是:(1)新增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内容;(2)对“诉讼时效制度”的内容进行了小幅调整。本章基本结构框架第一单元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考点1】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民事行为)【解释1】民事行为包括有效的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解释2】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1)单方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无需他方的同意)的法律行为。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

25、代理的追认、订立遗嘱等。(2)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解释】订立遗嘱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签订赠与合同属于多方法律行为。【例题单选题】下列法律行为中,须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是()。(2012年)A.甲免除乙对自己所负的债务B.甲将一枚钻石戒指赠与乙C.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购买一套住房D.甲立下遗嘱,将个人所有财产遗赠给乙【答案】B【解析】(1)选项ACD:属于单方法律行为;(2)选项B:赠与属于多方法律行为。2.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2017年新增)根据法律行为效果的不同,可以将法律行为分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1)负担行为是使一方相对于他方承担

26、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其中负有给付义务的主体是债务人。负担行为中的权利人享有要求履行的请求权,义务人的履行行为是请求权得以实现的重要前提。(2)处分行为是直接导致权利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并不需要义务人积极履行给付义务。【考点2】无效的民事行为(2013年单选题、2014年单选题)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7岁的男孩从小卖部购买了1元的雪糕),该行为有效。(3)除上述情形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解释】

27、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但可以在法定代理人的帮助下完成法律行为。如在法定代理人帮助下,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014年单选题)(1)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直接有效。除上述情形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解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第4章内容)(2)单方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合

28、同以外的行为(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3.欺诈(1)合同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2)单方民事行为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4.胁迫(2013年单选题、2014年单选题)(1)合同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2)单方民事行为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解释】受胁迫方可以是相对人,也可以是相对人的亲友。受胁迫的客体可

29、以是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5.乘人之危(1)合同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2)单方民事行为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解释】(1)考生应当区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主动提出”,还是“被动接受”: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当事人的危难境地迫使其作出于其不利的意思表示,而是由处于危难境地的当事人主动作出意思表示,则不构成乘人之危;(2)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必须严重损害了处于危难境地的当事人的利益。6.恶意串通恶意串通的合同,不论其损害国家、集体还是第三人的利益,均属于无效合同。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20

30、14年单选题)(1)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中的“法律”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但不包括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即民事行为不因违反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而无效。(2)此处的“法律”特指强制性规范中的“效力规范”,并非违反法律的行为一律无效。(3)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相关链接】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通过合法的买卖、捐赠形式来达到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属于无效行为。【相关链接】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例题1单选题】甲

31、欲低价购买乙收藏的一幅古画,乙不允。甲声称:若乙不售画,就公布其不雅视频,乙被迫与甲订立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合同的效力为()。(2013年)A.无效B.效力待定C.有效D.可变更、可撤销【答案】D【解析】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例题2单选题】甲欠乙10万元未还,乙索债时,甲对乙称:若不免除债务,必以硫酸毁乙容貌,乙恐惧,遂表示免除其债务。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债务免除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14年)A.有效B.可撤销C.效力待定D.无效【答案】D【解析】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

32、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例题3单选题】甲向乙兜售毒品时,虽然提供了真实的毒品作为样品,但实际交付的却是面粉。下列关于该民事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14年)A.无效B.可变更、可撤销C.有效D.效力待定【答案】A【解析】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在本题中,合同中约定的标的物属于违法标的物,故不论实际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是否一致,该买卖合同在订立时都是无效的。【例题4单选题】小凡年满10周岁,精神健康,智力正常。他在学校门口的文具店看中一块橡皮,定价2元,于是用自己的零用钱将其买下。下列关于小凡购买橡皮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14年)A.小凡是无民

33、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方有效B.小凡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有效C.小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无效D.小凡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方为有效【答案】B【解析】小凡年满10周岁,精神健康,智力正常,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2元橡皮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该行为有效。【例题5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合同的是()。A.因乘人之危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B.因乘人之危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C.因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D.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答案】D【解析】(

34、1)选项AB: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2)选项C: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3)选项D:恶意串通的合同,不论损害国家、集体还是第三人的利益,均属于无效合同。表21合同单方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纯获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直接有效(2)除上述情形外,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无效胁迫、欺诈(1)损害国家利益:无效(2)不损害国家利益:可撤销无效乘人之危可撤销无效恶意串通无效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重大误解可撤销显失公平可撤销【考点

35、3】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1.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1)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 【解释】判断合同是否显失公平的时点,应当是“订立合同之时”。合同订立之后发生的情势变化,导致显失公平的,不属于显失公平的合同。(3)乘人之危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4)欺诈、胁迫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才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2.无效民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2015年单选题、2015年多选题)(1)法律效力不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

36、经生效,在被撤销之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解释】(1)对于“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撤销权;(2)对于“胁迫、欺诈或者乘人之危”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撤销权。无效民事行为当然无效(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行为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绝对无效(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2)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申请,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对无效民事行为的确认,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在诉讼中主

37、动宣告其无效。(3)行为效果不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行使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意思表示使撤销权消灭。如果撤销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或者仅仅要求变更民事行为的部分内容,并不要求将该行为撤销,则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仍然有效。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则视同无效民事行为,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无效民事行为则自始无效、绝对无效。(4)行使时间不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无效民事行为则当然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不存在此种限制。【解

38、释】1年的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变期间),不得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例题1单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15年)A.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自始无效B.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亦称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C.自行为发生之日起1年内当事人未撤销的,撤销权消灭D.法官审理案件时发现民事行为具有可撤销事由的,可依职权撤销【答案】A【解析】(1)选项B: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亦称为“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2)选项C: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3)选项D: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

39、由撤销权人申请,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例题2多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特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2015年)A.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B.其无效需以当事人主张为前提C.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D.其无效须经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答案】AC【解析】无效民事行为当然无效(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行为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绝对无效(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例题3多选题】乙公司以国产牛肉为样品,伪称某国进口牛肉,与甲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后甲公司得

40、知这一事实。此时恰逢某国流行疯牛病,某国进口牛肉滞销,国产牛肉价格上涨。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甲公司有权自知道样品为国产牛肉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撤销该合同B.乙公司有权自合同订立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撤销该合同C.甲公司有权决定履行该合同,乙公司无权拒绝履行D.在甲公司决定撤销该合同前,乙公司有权按约定向甲公司要求支付货款【答案】ACD【解析】(1)选项AB:受欺诈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甲公司享有撤销权(乙公司没有撤销权),甲公司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2)选项C: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在撤销前已经生效,甲公司可以行使撤

41、销权,也可以不行使撤销权,而要求乙公司履行合同;(3)选项D: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在被撤销前,合同有效,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履行付款义务。第一单元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考点4】附条件和附期限法律行为(P27)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1)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在所附条件成就之前,法律行为已经“成立”;条件成就之后,法律行为开始“生效”。(2)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在所附条件成就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条件成就时,权利和义务则失去法律效力。【解释1】所附条件,可以是自然现象、事件,也可以是人的行为(必须合法),但必须是将来有可能发生、有可能不发生的事实。【解释2】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

42、时,视为条件已经成就;当事人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例题单选题】甲打算卖房,问乙是否愿买,乙一向迷信,就跟甲说:“如果明天早上7点你家屋顶上来了喜鹊,我就出10万块钱买你的房子。”甲同意。乙回家后非常后悔。第二天早上7点差几分时,恰有一群喜鹊停在甲家的屋顶上,乙正要将喜鹊赶走,甲不知情的儿子拿起弹弓把喜鹊打跑了,至7点再无喜鹊飞来。关于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A.合同尚未成立B.合同无效C.乙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D.乙应当履行该合同【答案】C【解析】(1)甲乙之间的合同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2)如果乙恶意阻止条件成立的(乙亲自动手把喜鹊打跑或者让自己

43、的儿子把喜鹊打跑),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立,合同生效,乙就应当履行该合同。在本题中,阻止条件成立的行为并非乙所为,所附条件的确没有成立,合同不生效,乙当然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1)附生效期限(延缓期限)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在所附期限到来之前不发生效力,待期限届至时,才发生法律效力。(2)附解除期限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在约定的期限到来时,该行为所确定的法律效力消灭。【解释】(1)所附的条件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如孙某结婚之日);(2)所附的期限可以是未来一个确定的日期(如2018年8月8日),也可以是一个不确定的日期(如孙某死亡之日),但无论是不是一个确定的期限,

44、必然会到来。【例题1多选题】甲、乙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如果甲父死亡,则甲将房屋出租给乙居住。下列对该民事法律行为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既未成立,也未生效B.已成立,但未生效C.是附条件的合同D.是附期限的合同【答案】BD【解析】该合同属于附生效期限(死亡之日迟早会到来)的合同,该合同已经成立,但在甲父死亡之前,尚未生效。【例题2单选题】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是()。(2006年)A.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B.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C.所附条件尚未成就的附生效条件的民事行为D.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答案】B【解析】(1)选项AD:属于可变更、可

45、撤销的民事行为;(2)选项C:所附条件尚未成就,民事行为尚未生效,但谈不上无效。第二单元 代理制度【考点1】代理的法律特征(P28)(2009年单选题)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4.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解释1】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也适用于法律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如申请行为、申报行为、诉讼行为。但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

46、可以代理,某些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立遗嘱、结婚)以及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解释2】(1)由于“代人保管物品”不涉及第三人,不属于代理;(2)由于“传递信息”不能独立进行意思表示,不属于代理。【例题单选题】下列行为中,不构成代理的是()。(2009年)A.甲受公司委托,代为处理公司的民事诉讼纠纷B.乙受公司委托,以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C.丙受公司委托,代为申请专利D.丁受公司委托,代表公司在宴会上致辞【答案】D【解析】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选项B),也适用于法律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如申请行为(选项C)、申报行为、诉讼行为(选项A)。【考点2】狭义的无权代理(P31)【解释】无权代理的情形:(1)没有代理权;(2)超越代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考试试题 > 会计资格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