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bijiirlr.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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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法制史第一讲 导论一、中国法制史概况(一)概念(二)发展历程(三)价值二、中华法系的特征(一)受儒家思想影响,礼法结合;(二)家国同构,家族本位;(三)崇尚仁恕,减轻讼累;(四)立法权与司法权高度集中,行政与司法不分;(五)法律形式灵活,制定法与判例相结合;(六)援法定罪与比附相互补;(七)法律文化多元。三、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线索(一)萌芽期(夏商与西周)(二)发展期(春秋汉)(三)定型期(三国唐)(四)演变期(宋鸦片战争)(五)变革期(鸦片战争以后)四、参考书(一)程树德:九朝律考(二)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三)蔡枢衡:中国刑法史(四)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2、研究(五)美布迪、莫里斯:中华帝国的法律(六)美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 民法的表达与实践第二讲 法制的萌芽期一、法律的起源及其渊源(一)关于我国法律起源的几种说法1、黄帝说(商君书)2、尧舜说(尚书吕刑)3、夏代说4、商代说(二)中国古代法制的生成环境1、疆域辽阔,封闭的内陆自然环境2、人力耕织,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3、以家庭为本位的宗法等级社会结构4、统一国家和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5、重伦理义务的文化传统(三)我国法律的起源1、礼的起源、内容和原则礼起源于祭祀礼的内容:吉、凶、军、宾、嘉根本原则:“亲亲”、“尊尊”2、刑的起源刑起源于战争3、“刑”、“礼”、“法”释义(四)礼刑关系礼刑

3、具有共性第一,礼是刑的基础。第二,刑是礼的保证。礼与刑相区别第一,作用不同 。第二,适用对象不同。(五)主要的法律形式1、礼2、王命3、誓、诰、训4、成文法(辟)二、立法(一)立法指导思想1、夏、商天命、天罚观2、西周敬天保民明德慎罚(二)重要的立法活动1、禹刑2、汤刑3、周公制礼4、编订刑书“九刑 ”墨、劓、刖、宫、辟、鞭、扑、流、赎。吕侯制刑三、法制的基本内容(一)民事法律制度1、土地所有权2、债权:傅别 质剂3、婚姻原则:一夫一妻、同姓不婚成立要件第一:“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第二:必须履行“六礼”程序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二)刑事法律制度1、刑罚原则 悼耄不刑:三赦之法区分故意与

4、过失,惯犯与偶犯眚、非眚;非终、终三宥之法同罪异罚罪疑惟轻从赦共同犯罪区分首从刑罚世轻世重(“三国三典”)“无简不听”原则2、主要刑罚种类五刑鞭、扑、流、赎族刑夏:孥戮商:孥戮、劓殄劳役刑、拘役刑炮烙、(菹)醢、剖心、脯3、主要刑名危害统治秩序的犯罪A违抗王命罪B不从誓命罪C犯上作乱罪D“变礼易乐”罪道德方面的犯罪A群饮罪B“三风十愆”罪(官刑)C弃灰于公道罪D不孝罪侵犯生命及财产的重罪A昏、墨、贼杀“己恶而掠美”、“贪以败官”、“杀人不忌”。B杀人越货罪C盗窃牛马罪与拐卖奴隶四、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1、夏中央:大理 地方:理、士2、商:中央:大司寇3、西周中央:大司寇乡遂司法机关诸侯国司法

5、机关(二)诉讼审判制度1、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2、诉讼分类及诉讼费狱(鈞金)、讼(束矢)3、审判制度五听 :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三刺乞鞫4 、狱政管理监狱夏台(钧台)、圜土、囹圄刑具梏、拲、桎。第三讲 中国法制的发展期第一节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一、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一)公布成文法的历史背景(二)各诸侯国公布的成文法1、 536BC 郑执政子产铸刑书2、 513BC 晋国铸刑鼎3、 501BC 郑邓析私造“竹刑”(三)围绕公布成文法的论争1、晋国贵族叔向 反对铸刑书2、孔子反对铸刑鼎(四)公布成文法的意义二、战国时期各国的法制变革(一)法经1、内容法经共六篇,

6、分为盗法、贼法、囚(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其内容大致可归纳为三部分:第一:正律,包括前四篇,主要是惩治盗贼方面的法律规范。第二,杂律部分即第五篇,主要惩治盗贼罪以外的犯罪。具体而言即淫、狡、城、嬉、徒、金、逾制七个方面 。第三,具律即第六篇,相当于后世律典的“名例律”,有现代刑法总则的意味。2、法经的地位和作用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它吸收了以前各个政权的立法经验,并为以后各个朝代的律典奠定了基础,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法经小知识一、性质1、成文法典说2、法学著作说二、真伪1、伪作:捷鲍格洛、日小川茂树、蒲坚2、真实:张警、何勤华(二)商鞅变法及其法制思

7、想1、变法的主要内容改法为律,制定秦律废除“世卿世禄”制,奖励耕战改革地方行政制度废井田,开阡陌,确认土地私有制按户口征收军赋2、商鞅的法律思想“垂法而治”“壹赏、壹刑、壹教”明法重刑A“明法”即法令必须明白易知B“重刑”:重刑轻罪,刑用于将过,多刑少赏,以刑去刑、厚刑薄赏、不赦不宥C增设酷刑(三)其他国家的立法1、魏国大府之宪2、楚国鸡次之典3、赵国国律4、齐国七法、守法守令十三篇5、韩国刑符第二节 秦朝的法律制度一、秦朝的立法概况(一)、指导思想1、“法令由一统”2、“以法为教,以吏为师”3、“事皆决于法”(二)、统一法制的活动1、整理和修改原有的法律,推行全国各地2、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三

8、)、云梦秦简(四)法律形式1、律2、令3、制/诏4、法律答问5、廷行事6、式7、课8、程封诊式二、秦朝的刑事法律制度(一)刑罚原则1、刑事责任年龄2、区分有无犯意3、区分故意与过失 (端/不端)4、处罚未遂行为及思想犯罪5、累犯、共犯、教唆未成年人加重6、自首减免(包括清除犯罪后果的行为)7、诬告反坐(二)罪名1、危害政权与皇权的犯罪谋反罪不道罪泄露皇帝行止罪不敬罪不忠罪2、思想言论方面的犯罪偶语诗书、以古非今罪妄言罪非所宜言罪诽谤妖言罪3、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贼杀人罪贼伤人罪见死不救罪4、违反经济管理的犯罪匿户、弗傅与匿田罪乏徭、逋事罪、不遗程败程租罪盗徙封罪5、官吏渎职犯罪任官的标准与限制保

9、任连坐制度上计制度不行君令、不胜任、不廉、弄虚作假罪不直、纵囚、失刑、见知不举罪6、婚姻家庭方面的犯罪重婚罪夫殴伤妻罪弃妻不书罪不孝罪父母虐杀子女罪(三)刑名1、耻辱刑: 髡、耐2、财产刑:赀、没、赎3、身份刑:废、夺爵4、徒刑:隶臣妾 、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候5、流刑和谪戍刑6、肉刑(黥/劓、膑/刖/斩趾、宫、笞/榜掠、 髡钳/ 矐)7、死刑(腰斩、枭首、磔、弃市、定杀、具五刑)8、连(缘)坐、族株9、收孥(收/籍家)三、民事法律制度1、民事权利主体2、所有权3、债权四、司法机关与诉讼制度(一)、司法机关1、中央皇帝、丞相、御史大夫、廷尉2、地方郡:决曹掾;县:狱掾;乡:啬夫、三老(二)

10、、诉讼审判制度1、起诉告诉方式起诉分为官吏纠举、自诉和捕告三类。“公室告”与“非公室告”。对诉权的限制严禁诬告2、审理问犯人,查清事实读鞫乞鞫(三)、监狱狱官:司空第三节 两汉的法律制度一、法制指导思想的转变及立法(一)法制指导思想的转变1、汉初黄老思想的流行2、文景刑制改革缇萦上书内容评价3、儒家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新儒学的法制主张4、儒家正统法律思想对汉朝法制的影响对刑法原则的影响A上请B矜恤C亲亲得相首匿对司法制度的影响A春秋决狱(“引经决狱”、“经义断狱” )B录囚C秋冬行刑D赦免5、诸儒章句与汉代律学儒学的重兴与律章句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汉代律学(二)两汉的主要立法1、高祖:约法

11、三条、九章律、傍章2、吕后:二年律令3、武帝: 越宫律、朝律见之故纵监临部主之法、沈命法、左官律知识拓展:“九章律”与秦汉法典体系1、问题之源:晋书刑法志2、正律旁章/法典单行律:程树德:九朝律考沈家本:历代刑法考陈梦家:汉简缀述张建国:帝制中国的法律杨振红:“从二年律令的性质看汉代法典的编纂修订与律令关系”3、二级分类说(“九”乃虚数):孟彦弘:“秦汉法典体系的演变”李振宏:“秦汉律篇存在二级分类说论二年律令二十七种律均属九章”4、超越前二者说:曹旅宁5、怀疑说:李振宏:“萧何作律九章说质疑”滋贺秀三:“关于曹魏新律十八篇篇目”(三)主要法律形式1、律2、令3、科4、品5、比(“决事比” )

12、二、汉朝法制的主要内容(一)汉朝的主要罪名1、危害皇权罪(谋)反、叛、降、大逆不道犯跸罪祝诅、巫蛊罪僭越、不敬、大不敬罪盗毁山陵及御物罪2、危害中央集权罪阿党、附益罪左官罪酎金不如法罪漏露省中语罪王侯私出国界罪3、危害政权罪违反禁界出入罪:阑入、阑越、阑渡(越、亡)塞等伪造、使用伪造的官文书等罪:为伪书首匿罪“通行饮食”罪4、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罪群盗、强盗、攻盗、寇盗略卖人、持质杀人罪A. 复仇杀人与轻侮法B分谋、贼、斗、戏、误等情况 保辜制度5、思想言论罪诽谤罪妖言罪非所宜言罪腹诽罪6、违反国家经济管理秩序罪违反户籍管理秩序的犯罪违反土地管理秩序的犯罪违反赋役管理秩序的犯罪违反金融管理秩序的

13、犯罪违反商业管理秩序的法律7、官吏职务犯罪选举不实罪监守自盗罪、贪污受贿罪不胜任、擅离职守罪司法官吏渎职犯罪知不举劾、擅移狱、不平端等8、妨害司法秩序罪诬告罪伪证罪与囚金刃自杀杀人罪劫狱罪9、违反伦常罪不孝罪禽兽行和奸(二)民事法律制度1、民事主体与民事行为能力2、所有权3、债权4、婚姻家庭继承七出三不去三、司法机关与诉讼制度(一)司法机关1、中央皇帝、丞相府、御史府、廷尉。廷尉是汉代最高司法机关,又是地方的上诉机关。主要职责:一是受理平决地方移送的重大疑难案件;二是审理皇帝直接交办的诏狱。2、地方(二)起诉1、告诉(告、劾、自告)汉代的起诉文书称“劾辞”或“劾状” 。汉律对诉权的限制:一是上

14、诉必须按司法审级逐级告诉二是严禁卑幼控告尊长三是严禁诬告、告不审四是未成年人及罪犯 的告发不受理张汤审鼠张汤者,杜人也。其父为长安丞,出,汤为儿守舍。还而鼠盗肉,其父怒,笞汤。汤掘窟得盗鼠及余肉,劾鼠掠治,传爰书,讯鞫论报,并取鼠与肉,具狱磔堂下。其父见之,视文辞如老狱吏,大惊,遂使书狱。史记酷吏列传(三)审判与执行2、讯鞫讯辩告鞫3、复审乞鞫奏谳4、执行输府四、汉朝法制的特点(一)开始了礼法结合的进程1、表现形式上2、内容上引礼入法维护君权、父权、夫权刑法原则儒家化司法上的儒家化(二)体系庞大驳杂第四讲 中国法制的定型期第一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一、主要立法活动与法律形式(一)立法成就

15、1、曹魏新律改具律第六为刑名第一,突出了其律典总则的性质在汉律的基础上删繁就简,使其篇目更为系统确当,推动了立法技术的进步。改革刑罚制度“八议”入律2、晋泰始律新增法例篇目,置于刑名后,扩大了律典总则的内容与范围删繁就简,晋律只有20篇620条进一步改革刑制进一步引礼入律增加律疏注释,明确概念名词“张杜律”3、北齐律首创十二篇的律典体例首创了“名例律”的律典篇目,突出了其律典总则的性质和地位具有“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特点创设重罪十条(二)主要法律形式1、律2、令曹魏有州郡令、尚书官令、军中令。晋确定了区分律与令的原则:“其余未宜除者,若军事、田农、酤酒,未得皆从人心,权设其法,太平当除,故不入

16、律,悉以为令。施行制度,以此设教,违令有罪则入于律”(晋书刑法志)3、故事4、科格东魏麟趾格5、式西魏大统式二、刑事法律的变化(一)刑制改革1、关于肉刑存废的讨论2、宫刑的废除3、缘坐范围的缩小4、流刑的制度化5、新五刑制度的确立死、流、徒、杖、笞(二)、引礼入律的新阶段1、“八议”入律亲、故、贤、功、能、贵、勤、宾2、准五服以治罪斩衰、齐衰、大功、小功、及缌麻3、清议禁锢之科4、“官当”制度陈律正式使用“官当”之名5、存留养亲6、“重罪十条”危害皇权及专制统治的行为:反逆、大逆、叛、降、不敬。破坏社会统治秩序:不道、不义。侵犯尊长、违背家庭伦常:恶逆、不孝、内乱。三、婚姻及土地立法(一)婚姻

17、家庭1、强制早婚2、禁士庶婚(二)土地曹魏:屯田制两晋:占田制北朝:均田制四、司法机关与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的演变曹魏增设律博士北齐改廷尉为大理寺南朝宋设都官尚书(二)直诉制度的改进(三)完善死刑复奏制(四)众官会审制度萌芽(五)刑讯制度:重枷、测罚、测立五、魏晋律学(一)主要立法成就法律形式日渐规范律典编纂体例趋于简化、定型儒家思想法典化(二)魏晋律学的繁荣1、表现儒家思想在律学研究中得到了进一步的贯彻,律学研究儒家化基本完成律博士的设置和独立法律教育机构的形成名家辈出与律学地位提高方法论的进步与律学研究的深入2、进律表的内容揭示律典刑名篇的性质、地位和作用解释和区分各个法律概念、术语提出

18、了刑、理、心、情、事的审判原则(三)律学对立法的影响六、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制的特点(一)法律形式日渐规范(二)法律制度进一步儒家化,官僚贵族特权法膨胀(三)律典编撰技术进步,律学获得巨大发展(四)南北对峙,法制不统一(五)民族融合,推动法制的改革与创新第二节 隋唐时期的法制一、立法指导思想与主要立法活动(一)承前启后的隋朝法制1、隋前期的立法指导思想德主刑辅,宽法省刑,但不轻视法律的作用严格执法,不循私情2、开皇律的立法成就调整法典篇目体例将“禁卫律”改为“卫禁律”,“婚户律”改为“户婚律”,“违制律”改为“职制律”,“厩牧律”改为“厩库律”。删除“毁损律”,把“捕断律”分为“捕亡律”和“断

19、狱律”二篇。确立了新的五刑制度改“重罪十条”为“十恶”列入名例律完善贵族官僚特权法规范刑具及刑讯方法3、隋朝的其它法律开皇令大业律与大业令格、式、制、诏4、隋中后期法制的破坏5、隋朝法制的历史地位(二)唐朝立法指导思想与主要律典1、唐朝法制的指导思想与原则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主张立法宽简划一强调“法令不可数变”2、主要律典的制定武德律“约法十二条”、“五十三条新格”贞观律贞观律的变化:A、废“兄弟分居,连坐俱死”之法;B、创加役流作为贷死之刑;C、规定比附类推原则D、严格法官责任永徽律与永徽律疏唐律疏议的内容结构第一篇名例律第二篇卫禁律第三篇职制律第四篇户婚律第五篇厩库律第六篇擅兴律

20、第七篇贼盗律第八篇斗讼篇第九篇诈伪律第十篇杂律第十一篇捕亡律第十二篇断狱律唐六典理典、教典、礼典、政典、刑典、事典大中刑律统类大中七年(853年),宣宗诏令刑部将唐律疏议的条文按性质拆分为121门,然后将“条件相类”的令格式及敕附于律文之后,将律、令、格、式、敕混为一体,分门编排,是为大中刑律统类。(三)唐朝的法律体系唐高宗曰:“律令格式,天下通规” 。1、律“以正刑定罪”,即刑法典。2、令“以设范立制”,是行政管理法规。3、格“以禁奸止邪”是本朝或前朝皇帝临时发布的针对具体违律、令行为进行刑事或行政处罚的制敕,经有关部门加工、修改、整理,按尚书省各部门分目分门别类汇编而成的单行法规。4、式“

21、以轨物程式”是中央机关具体活动及组织细则以及国家公文程式的规定。二、唐朝法制的主要内容(一)刑事法律制度1、主要刑法原则隋唐时的刑罚适用可分为三类:第一类为十恶重惩原则;第二类是皇亲、官僚、贵族减免原则,第三类为一般刑罚原则。十恶重罚原则重惩十恶表现在:一是量刑从重,二是常赦不原,三是决不待时,四是不得享受议、请、赎、减、当等特权,不得留养存亲。一曰谋反(“谋危社稷”);二曰谋大逆(“谋毁宗庙、山陵及宫殿”);三曰谋叛(“谋背国从伪”);四曰恶逆(“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及父母”);五曰不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造畜蛊毒、厌魅”);六曰大不敬

22、(侵犯皇帝尊严和人身安全的言行);七曰不孝(控告、咒骂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另立门户、分割财产、供养有缺,为父母丧期,谈婚论嫁、寻欢作乐、不穿孝服,祖父母、父母丧隐瞒不报或谎称);八曰不睦(谋杀缌麻以上亲,殴夫及夫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亲属);九曰不义(谋杀本属府主、剌史、县令、见受业师,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闻夫丧匿不举哀、作乐、释服从吉改嫁);十曰内乱(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十恶中三对易混概念比较A不孝与恶逆B不睦与恶逆C不孝与不义贵族官僚减免原则A八议;亲:皇帝袒免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皇太后缌麻以上亲(死流,八议之人犯流罪不必经过议的程序直接减一等)B上请(皇太子妃大

23、功以上亲、八议之人期以上亲、官爵五品以上者,若犯流罪以下自然减一等,但十恶、反逆缘坐、杀人、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不在此列)。C例减(七品以上官、应请者亲属、流罪以下可直接减一等)D收赎(九品以上官及应议、请、减者及近亲属)(以铜赎罪,但加役流、反逆缘坐流、子孙犯过失流、不孝流及会赦犹流五流不得减赎)E官当(以官品或爵位折抵徒、流刑,区分公私罪。犯私罪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若犯公罪则可多折抵一年,还可赎)一般刑罚原则A同罪异罚,贵良贱区别对待。贱民分官贱民和私贱民。前者包括太常音声人、杂户、工乐户、官奴婢;后者有部曲、随身、客女、私奴婢。B同居相隐不为罪“诸同居

24、,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勿论”。小功以下的亲属相隐,“减凡人三等”处刑。C矜恤原则残废人分为残疾、废疾及笃疾三等。户令曰:“诸一目盲、两耳聋、手无二指、足无大拇指、秃疮无发、久漏下重、大瘿瘰之类,皆为残废。痴痖、侏儒、腰折、一肢废,如此之类,皆为疾废。恶疾、癫狂、二肢废、两目盲,如此之类皆为笃疾。D官吏犯罪,“私罪”从重,“公罪”从轻。“公罪”又称“公坐”E共同犯罪区分首从的原则区分首从的标准有三:一是“以造意为首,余并为从”;二是家人共犯,以尊长为首,卑幼不坐;三是主管官员与部属共同犯罪,即使由部属造意,仍以主管官员为首,余皆

25、为从。F累犯加重原则G并合论罪及数罪并罚原则名例律:“诸二罪以上俱发,从重者论”。“以赃致罪,频犯者累科”。H自首减免刑罚原则犯“越度关”、奸、私习天文、伤害、损坏文书官印旌旗构成犯罪的,不成立自首。I比附及轻重相举原则名例律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J涉外案例的处理原则名例律“化外人相犯条”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律论”。K.准五服以制罪原则2、主要犯罪危害政权与皇权的犯罪严重违反家庭伦常的犯罪侵犯人身的犯罪不道、杀人、伤害、强奸等罪唐六杀谋杀、故杀、斗杀、戏杀、误杀、过失唐律中的伤害罪大多由斗殴所致,唐律疏

26、议谓曰“相争为斗,相击为殴”。唐律从主观上将斗殴分为故意斗殴、共谋斗殴、聚众斗殴、以威势使人斗殴;从身份上分为凡人殴、亲属间斗殴、良贱殴、官殴民或民殴官、学生殴受业师;从手段上分为徒手殴、他物殴、兵刃殴。唐律完善了“保辜”制度。唐律关于强奸罪的规定,特别注重加害人与被害人的身份。贪赃罪唐六赃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并坐赃官吏渎职犯罪诸不应得为罪(二)民事法律制度1、民事主体2、土地所有权:口分田、永业田3 、契约买卖契约借贷契约“出举”和“负债”担保方式为:A.“牵掣 B.“役身折酬” C.“收质”4、婚姻家庭继承婚姻制度A唐律确定一夫一妻多妾制度,严禁“以妾为妻”及“有妻更

27、娶”。B结婚:赋予尊长主婚权、婚书制度(由报婚书和答婚书组成)对结婚的限制(a)禁同姓为婚和亲属为婚;(b)禁良贱为婚;(c)禁娶有罪逃亡之女;(d)禁官员娶部属之女;(e)居父母丧不得嫁娶;(f)不得恐褐娶、强娶为婚;(g)禁妄冒为婚。离婚:和离、休妻/义绝家庭制度继承制度A.爵位继承B.食封继承C.一般财产继承D.户绝财产继承(三)经济法律制度1、均田法2、租庸调制3、两税法4、专卖法三、司法机关与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1、中央司法机关三司大理寺:为唐中央最高审判机关 。刑部:为最高司法行政机关。御史台;为中央监察机关 。2、地方司法机关“司法参军”/“司户参军”(二)诉讼制度1、起诉方式

28、唐代案件的起诉,主要有告诉、举劾和告发三种。2、诉权的限制限制卑幼告尊长和奴婢告主人。谋反、谋大逆、谋叛、强盗、杀人等严重犯罪,人人均有告发义务,不告有罪。特殊人群诉权的限制。、逐级告诉及特殊情况下允许直诉邀车驾挝登闻鼓“上表申诉”陈情3、诉讼责任不得诬告“三审”程序4、诉讼时效(三)审判制度1、三司推事、小三司2、回避制度3、讯囚与据众定罪4、服辩5、死刑复核、复奏制度6、虑囚制度7、审限8、禁刑日(四)法官责任制度1、违反案件管辖规定2、判决不具引法律正文3、违反奏报制度4、禁止被判徒以上罪犯及家属上诉5、违法刑讯6、故意或过失出入人罪四、唐朝法制的特点及其历史地位(一)唐朝法制的特点1、

29、礼法合一唐朝法律的制定、修撰和解释皆“一准乎礼”。唐朝法律的制定是在“德主刑辅”、“礼法并用”法制指导思想下形成的;其律疏也以“礼义以为纲纪”、“明刑以为助”为标准。将儒家礼制原则精神直接照搬或演绎为法律条文。惩罚违反儒家纲常伦理和道德规范的“非礼”行为。2、中典治国,用刑持平从重罪条款来看,唐律“比古死刑,殆除其半”。从刑罚体系上看,唐律采用笞、杖、徒、流、死五刑,死刑仅保留绞、斩,并将五刑改为由轻到重。从量刑幅度上看,唐律比秦汉明法律相对较轻。3、法制臻于完善(1)法律形式系统化:律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各有分工、互有联系,并行不悖,相得益彰。(2)规范详备:涉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外交、婚

30、姻、家庭等各个领域。(3)科条简约:仅十二篇五百条,与繁杂的秦汉律相比,立法技术高超。(4)注疏准确精当:分注、疏议和答问。(二)唐朝法制的历史地位1、唐朝法律是后世立法的楷模2、唐朝法律是中华法系的核心(1)对朝鲜法制的影响(2)对日本法制的影响(3)对越南法制的影响第五讲 中国法制的演变期第一节 两宋的法律制度一、立法概况(一)立法指导思想1、强化中央集权2、利义均重,利义相辅3、临下以简,哀矜折狱(二)立法及法律体系1、立法 宋建隆重详定刑统A于各篇之下设门,将性质相近或相同的律条归结为一门,共213门。B律文之后加以疏议,再附以有关敕、令、格、式174条。所有敕、令、格、式前皆有一“准

31、”字,以示经过皇帝批准。C在相关的令、敕之后,新增“起请条”32条,用“臣等参详”冠于文首。D刑罚制度有所变化,增折杖法。E增加新的条目,如“户绝资产”门、“死商钱物”门。F删去一些不必要的或过时的文字。如删去唐律疏议中每篇所列历史渊源;为避讳将“大不敬”改为“大不恭”。 编敕A编敕活动极其频繁,编敕数量繁多。B国家设有专门的编敕机构。C所编敕令不再局限于非刑事领域。D仁宗后,编敕的法律地位逐渐提高。E大量的民事、经济方面的立法是以编敕的形式颁布于天下的。条法事类庆元条法事类编例熙宁法寺断例、元丰断例、绍兴刑名疑难断例宋时的编例还包括指挥。 “申明”“申明”指朝廷对某项法令作出的专门解释。2、

32、法律体系法律形式:律、令、格、式、编敕、宣、敕、诏、御笔、德音、赦书、编例、指挥、申明、看祥等构成。关系(效力层次):A律、令、格、式B编敕C宣、敕、诏、御笔、德音、赦书二、宋朝法律内容的变化(一)、刑事法律的变化1、刑法原则的变化采用“从旧兼从轻的适用原则矜恤原则更宽大累犯加重原则2、重法惩治盗贼宋刑统中,运用附加敕、令、格、式加重对贼盗罪的惩处。运用特别法重惩贼盗罪。窝藏重法 /盗贼重法3、宽宥罪吏4、刑罚制度的变化 折杖法“流罪得免远徙,徒刑得免役年,笞杖得免决数”剌配“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身兼三刑”凌迟庆元条法事类将其与绞、斩并列,从而确立了其法律地位。(二)、重视经济立法1、专卖法

33、“官般法”、“折中法”、“盐钞法”、“引法”2、钱法、钞法交子/会子3、海外贸易法设立市舶司主要职责为:登记海船;发给凭据;购买商品(博买),征收商税(抽解)。制定“市舶条法”(三)、民事立法较发达1、佃客、仆役成为民事主体,法律地位提高2、法律确认、保护土地和房屋的私有权3、契约制度进一步成熟完善买卖契约“先问亲邻”、“输钱印契”、“过割赋役”及“原主离业”典当契约租佃契约4、婚姻、家庭与继承扩大义绝的范围立嗣检校制度户绝财产继承三、司法制度的变化(一)司法机关设置的变化1、中央司法机关三司:大理寺(左断刑/右治狱)、御史台、刑部审刑院直诉机关:登闻鼓院、登闻检院、理检院临时特别法庭:制勘院

34、、推勘院2、地方司法机关提点刑狱司司理参军/司法参军(二)诉讼审判制度的变化1、皇帝直接行使审判权2、严格限定审案时间务限法3、州县长官必须亲理狱讼4、鞫谳判分司5、翻异别勘制度(三)证据、检验及法医技术1、证据种类2、举证责任3、书铺(公证机构)4、检验制度“检验格目”/“正背人形图”5、法医技术第二节 蒙元的法律制度一、立法概况(一)立法指导思想1、建元前“尽收诸国,各依风俗”。2、建元后“讲前代之定制”“附会汉法”,参照唐宋之制(二)立法1、早期部落时的习惯法“约孙” 、“大扎撒”2、成文法典 条画五章、便宜一十八事 至元新格、风宪宏纲 大元通制 元典章至正条格(三)法律形式1、断例2、

35、条格3、诏制二、元朝法律的主要内容及特点(一)、民族分治及各民族法律地位不平等1、在政治上,实行严格的等级制2、经济上,按等级征收赋税徭役3、司法上,元朝法律公开规定同罪异罚,赋予蒙古人种种特权烧埋银(二)、优待僧道1、经济上,元律严格保护寺观地主的财产权,禁止任何侵犯寺庙财产的行为,同时赐予寺院大量地产。2、政治上,僧道上层人物备受统治集团的宠遇 。3、司法上,僧道人员享有特权 。(三)、深受蒙古旧俗影响1、家庭伦常观念淡薄收继婚2、皇位继承遵循蒙古惯例3、保留贵族对奴隶的占有制度驱口4、刑罚也受蒙古习俗影响三、司法制度的特色(一)司法机关设置混乱,职掌不清1、中央札鲁忽赤制度大宗正府、刑部

36、、宣政院、枢密院、御史台2、地方行省、路、府(州)、县。理问所达鲁花赤(二)诉讼审判制度1、约会制2、干名犯义3、死刑案件的审判程序第三节 明朝的法律制度一、明朝立法概况(一)明代法制的指导思想1、“刑乱国用重典”“重典治吏”A.大明律取消了唐宋法律中优待官吏的“官当”、“除免”等制度。B. 加强中央集权,设“奸党罪”。C. 设立惩罚大臣的“廷杖”制度。D. 对腐化官吏严惩不贷。重典惩治“奸顽”之民2、明刑弼教3、法贵简严(二)明朝的立法1、大明律首先在编排体例上首创按中央六部职掌分目。其次,门类划分较细,便于检索条文。再次,文字浅显简明并附图,通俗易懂 。2、大明令我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令为

37、名的法典唯一一部完整保存到今天的古代令典3、明大诰共有四篇即御制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4、“条例”问刑条例 、充军条例 、真犯、杂犯死罪条例5、大明会典6、“榜文”二、明代法制的主要变化(一)镇压危害统治秩序的犯罪,刑罚残酷1、刑法适用原则“重其重罪,轻其轻罪”贼盗及事关“帑项钱粮” 的犯罪严格的“属地法主义”管辖原则“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从重兼从新原则2、刑罚残酷(二)加强中央集权,严惩违法官吏1、改革中枢机构管理体制,加强监察职能2、创“奸党罪”,严惩侵犯皇权的行为3、严惩贪官污吏,整饬吏治明“六赃”4、廷杖大臣,树立君威。(三)以法律调整经济,严惩经济犯罪1、健全税制

38、,严格市场税收管理创“一条鞭法”加强税收征管2、实行禁榷制度,保障国家经济利益3、设“钱法”、“钞法”,加强金融管理4、厉行海禁,实行朝贡贸易(四)民事法律制度的变化1、所有权方面确立先占原则2、放松政府对契约的干预3、礼教纲常进一步贯彻于婚姻家庭规定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强化父权、夫权三、司法机关与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1、中央刑部(清吏司)大理寺都察院2、地方3、军队(二)诉讼制度1、严厉打击诬告行为诬告加等反坐2、严禁越诉3、推行半官方的调解制度申明亭乡约制度(三)审判制度1、会审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三司会审九卿圆审大审热审2、厂卫制度第四节 鸦战争前清朝的法制一、立法概况(一)立法指导思想

39、1、入关前“参汉酌金”2、入关后“详译明律,参以国制”贯彻“满汉畛域”原则(二)清代的立法1、制定大清律例2、编定大清会典“五朝会典”3、定例条例、则例、事例和省例4、颁布少数民族立法蒙古律例、回律、番律、西宁番子治罪条例、 西宁青海番夷成例 、苗犯处分例、钦定西藏章程、禁约十二事、理藩院则例等二、法律的主要内容与特点(一)刑罚制度的变化1、笞、杖刑的变化2、迁徙、充军、发遣成为法定刑3、死刑的变化4、刺字的广泛适用5、刑罚适用原则的发展(二)维护旗人的特权地位1、确保满州贵族政治上的特权2、确认满人在法律上享有特权满人犯法,普通司法机关无权擅断,要由特别机构审理满人犯罪,享有换刑、减等特权3

40、、保护旗地旗产(三)推行政治、思想高压政策,加强中央集权1、推行政治高压严禁宦官干政与大臣结党扩大三谋之罪的范围并加重惩罚2、大搞文化专制统治屡兴大案,着重打击思想最为活跃的江南士大夫集团。有计划地、有步骤地大搞文字狱,驱使读书人成为统治者的奴才。利用编四库全书采访民间遗书为名,清查各类宣扬反清或“异端悖道”思想的书籍。(四)明确典权制度,确立“兼祧”继承1、明确典卖契约的区别2、明确典当回赎的年限3、明确房屋出典后的风险责任加四取赎减四取赎4、兼祧立嗣(五)加强经济立法,扼制资本主义经济萌芽1、改革赋役制度废三饷,编制赋役全书“摊丁入亩”,征收地丁银2、运用行政手段,扼杀商品经济的发展厉行海禁,阻塞对外贸易的渠道;厉行禁榷制度,限制民间商业资本发展;推行官营手工业,压制民间手工业的发展;加强对矿治业的管制,限制民间自由开矿。三、司法机关与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1、中央司法机关2、地方司法机关分州县、府(直隶州)、省(按察使司)、院(督院、府院即总督巡抚)四级。3、幕宾与书吏(二)秋审与朝审秋审与朝审的区别联系如下:1、相同之处有三:一是参加人员相同;二是性质相同 ;三是结果相同 。2、不同之处也有三点:一是时间不同 ;二是对象不同 ;三是方式不同。第六讲 中国法制的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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