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中国法制史学习笔记_中国法制史复习笔记.docx

上传人:l*** 文档编号:7179829 上传时间:2022-02-20 格式:DOCX 页数:32 大小:49.7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22中国法制史学习笔记_中国法制史复习笔记.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2页
2022中国法制史学习笔记_中国法制史复习笔记.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22中国法制史学习笔记_中国法制史复习笔记.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2中国法制史学习笔记_中国法制史复习笔记.docx(32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2022中国法制史学习笔记_中国法制史复习笔记 中国法制史学习笔记由我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便利,猜你可能喜爱“中国法制史复习笔记”。 中国法制史学习笔记 一、说明名词 1铸刑书。 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刑书是国家权力的象征,同时,也有利于法律在全社会范围内得到贯彻执.2。恤刑。 统治者以“为政以仁”相标榜,强调贯彻儒家矜老恤幼的恤刑思想。年80岁以上的老人,8岁以下的幼童,以及怀孕未产的妇女、老师、侏儒等,在有罪监禁期间,赐予不戴刑具的优待。老人、幼童及连坐妇女,

2、除犯大逆不道诏书指明追捕的犯罪外,一律不再拘捕监禁。当然,给老幼以优待,也以不危害统治阶级的利益为限。 3魏律。 鉴于汉代律令繁杂,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后人称为魏律或曹魏律。新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首先,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其次,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第三,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进了一大步。.4。北齐的大理寺。 北齐时期正式设置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大理寺的建立增加了中心司法机关的审判职能,也为后世王朝健全这一机构奠定了重要基础。此时期进一步提高尚书台的地位,其中的“三公曹”与“二千石曹”执掌司法审判,同

3、时掌囚帐。这为隋唐时期刑部尚书执掌审判复核供应了前提。 御史制度。秦代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对全国进行法律监督。汉代时期御史大夫(西汉)、御史中丞(东汉),负责法律监督;西汉武帝以后设立司隶校尉,监督中心百官与京师地方司法官吏;刺史,专司各地行政与法律监督之职。魏晋以降,为抑制割据势力,御史监督职能有明显加强。晋以御史台主监察,权能极广,受命于皇帝,有权纠举一切不法案件,又设治书侍御史,纠举审判官吏的不法行为。 5.奴隶制五刑 包括墨,劓,剕(也作腓),宫,大辟(即墨刑-在额头上刻字涂墨,劓刑-割鼻子,剕刑-砍脚,宫刑-毁坏生殖器,大辟-死刑),从夏代起先逐步确立,是一种野蛮的、不人道的、有意损

4、伤受刑人肌体的刑罚。 6明德慎罚: “明德慎罚”的主见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方法来治理国家,也就是通过道德教化的方法使天下人民臣服,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当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听从。明德慎罚的主见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者的基本政治观和基本的治国方针,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志向的原则与标本。 7六礼。 西周时期六礼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合礼合法的婚姻,必需通过六礼程序来完成,即纳采: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订婚;纳征:男方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请期: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亲

5、迎: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 8“五过”。 是西周有关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五过”的详细内容是:惟官,畏权势而枉法;惟反,报私怨而枉法;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9八议。 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时,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八议”制度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惩罚的法律规定。它包括议亲(皇帝亲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传统德行与影响的人)、议能(有大才能)、议功(有大功勋)、议贵(贵族官僚)、议勤(为朝廷勤劳服务)、议宾(前代皇室宗亲)。此后,八议成为各

6、代刑律的重要内容。唐律中的名例律在五刑、十恶之后即规定了八议制度。 10.五听。 五听制度指判案时推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周礼秋官小司寇中记载的详细内容是:辞听,听当事人的陈述,理屈则言语错乱;色听,视察当事人的表情,如理屈就会面红耳赤;气听,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如无理就会惊慌得喘息;耳听,审查当事人听觉反应,如无理就会惊慌得听不清话;目听,视察当事人的眼睛,无理就会失神。即通过视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面部表情、呼吸、听觉、眼睛与视觉确定其陈述真假,说明西周时已留意到司法心理问题并将其运用到审判实践中。 11竹刑。 邓析是郑国大夫,是一位与子产同时代的思想活跃的人物。他曾在郑国办私学传授

7、法律学问,并常常帮助他人进行诉讼。邓析综合当时郑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称为竹刑。邓析的竹刑属私人著作,但在当时有很大影响。后来邓析因为政治纷争而被郑国执政杀害,但他的竹刑仍在郑国流传并为执政者接受成为法律,所谓杀邓析而用其刑。 12官当。 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权制度。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北魏律法例篇规定:每一爵级抵当徒罪2年。南朝陈律规定更细,凡以官抵折徒刑,同赎刑结合运用。如官吏犯罪应判45年徒刑,许当徒2年,其余年限服劳役。若判处3年徒刑,准许以官当徒2年,剩余1年可以赎罪。这表明当时封建特权法有进一步发展。 13。“准五服制罪”。 晋律与北齐

8、律中相继确立“准五服制罪”的制度。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为标记,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的制度。按服制依亲属远近关系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服制不但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如斩衰亲服制最高,尊长犯卑幼减免惩罚,卑幼犯尊长加重惩罚。缌麻亲服制最疏,尊长犯卑幼惩罚相对从重,卑幼犯尊特长罚相对从轻。依五服制罪成为封建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影响广泛,直到明清。 14死刑复奏制度。 死刑复奏制度是指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制度。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这一制度,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打下了基础。这一制度的建立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限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

9、众的体恤。 15。封建制五刑。 进入封建社会后,奴隶制肉刑起先渐渐被废除,从汉初的文景帝废除肉刑起先, 以自由刑为主的封建五刑产生了,封建五刑分别为笞、杖、徒、流、死,最初在隋开皇律中作为刑罚体系得以体现,随后由唐朝律疏(武德律永徽律(唐律疏议)进一步完善,标记着中国刑罚制度的重大进步。 16上请。 汉高祖刘邦七年下诏: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即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贵族官僚某些优待。其后,宣帝、平帝相继规定上请制度,凡百石以上官吏、公侯及子孙犯罪,均可以享受上请优待。东汉时上请适用面越来越宽,遂成为官贵的一项普遍特权,从徒刑二年到死刑都可以适用。为官僚贵族犯罪减免刑罚,供应了法律上的保障。 17亲

10、亲得相首匿。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汉宣帝时期确立的。主见亲属间首谋躲藏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对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应处死的,可上请皇帝宽贷。它反映出汉律的儒家化,并且始终影响后世封建立法。 18.“三刺”制度。 西周时凡遇重大疑难案件,应先交群臣探讨;群臣不能决断时,再交官吏们探讨;还不能决断的,交给全部国人商讨确定。“三刺”制度说明西周对司法判案的慎重,是“明德慎罚”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二、简答 1简述晋律的颁行与张杜注律。 西晋泰始三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泰始律。晋律对汉魏法律接着

11、改革,精简法律条文,形成20篇602条的格局。与魏律相比,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同时对刑律分则部分重新编排,向着“刑宽”、“禁简”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在晋律颁布的同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总结了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阅历,经晋武帝批准颁行,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故晋律及该注解亦称“张杜律”。 2简述保辜的主要内容。 指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马上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肯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改变负责的一项特殊制度。唐律规定: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五十日。在限定的时间内受伤者死去,伤人者担当杀人的刑责;限外死去或者限内

12、以他故死亡者,伤人者只担当伤人的刑事责任。唐代确定保辜期限,用以判明伤人者的刑事责任,尽管不够科学,但较之以往却是一个进步。 3简述折杖法的主要内容。 宋史刑法志说:太祖受禅,始定折杖之制。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意在笼络人心,变更五代以来刑罚严苛的弊端。新的折杖法规定: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详细的折换方法是:笞杖刑一律折换成臀杖,杖后释放;徒刑折换成脊杖,杖后释放;流刑折换成脊杖,杖后就地配役1年。其中加役流以脊杖二十,就地配役3年。折杖法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折杖法对缓和社会冲突曾有肯定作用,但对反逆、强盗等重罪不予适用,详细执行当中也存在

13、流弊。宋史刑法志就曾说:“良民偶有过犯,致伤肢体,为终身之辱,而愚顽之徒,虽一时创痛,而终无愧耻。” 4.简述“准五服制罪”的主要内容。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准五服制罪”的制度。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为标记,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的制 度。按服制依亲属远近关系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服制不但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如斩衰亲服制最高,尊长犯卑幼减免惩罚,卑幼犯尊长加重惩罚。缌麻亲服制最疏,尊长犯卑幼惩罚相对从重,卑幼犯尊特长罚相对从轻。依五服制罪成为封建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影响广泛,直到明清。 5简述大清律例的制定与颁行。 (1)大清

14、律例的制定与颁行。大清律例于乾隆元年起先重新修订。乾隆即位之初,命律令总裁官对原有律例进行逐条考证,重加编辑,予乾隆五年完成,颁行天下。 大清律例的结构、形式、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部分。其中律目、诸图、服制各一卷,律例正文36卷,律文436条。自乾隆五年颁律以后律文部分基本定型,极少修订,后世各朝只是不断增修律文之后的附例。 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终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以大明律为蓝本,是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汉唐以来确立的封建法律的基本精神、主要制度,在大清律例中都得到充分体现;大清律例的制定充分考虑了清代政治实践和政治特色,

15、在一些详细制度上,对前代法律制度有所改进。 6.简述汉代的“秋冬行刑”的主要内容。 汉代对死刑的执行,实行秋冬行刑制度。汉统治者依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得执行死刑。后汉书章帝纪载,东汉章帝元和二年重申:王者生杀,宜顺时气。其定律:无以十 一、十二月报囚。”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因为这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申严百刑”,以示所谓“顺天行诛”。秋冬行刑制度,对后世有着深远影响,唐律规定“立春后不决死刑”,明清律中的“秋审”制度亦溯源于此。 7.简述唐律中五刑的主要内容。 唐律承用隋开皇律中所确立的五刑,即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作

16、为基本的法定刑,其详细规格与开皇律稍有不同: (1)笞刑,为五刑中最轻一级刑罚,分为五等,由笞十到笞五十,每等加笞十; (2)杖刑,亦分五等,由六十至一百,每等加杖十; (3)徒刑,分为五等,自徒一年至徒三年,以半年为等差; (4)流刑,分为三等,即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另有加役流; (5)死刑,分斩、绞二等。 8.简洁述评明代厂、卫特务司法机关。 这既是明代司法的一大特点,又是明代的一大弊政。厂是直属皇帝的特务机关。卫是指皇帝亲军十二卫中的锦衣卫,下设镇抚司,由皇帝任命亲信提督厂卫,多由宦官充当。厂卫干预司法始于太祖时期,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太祖始令锦衣卫负责刑狱与缉察逮捕。

17、锦衣卫下设南、北镇抚司,其北镇抚司“专理诏狱”,按旨行事,并设法庭监狱。尽管太祖后期曾加禁止,但成祖很快复原,成祖时“恐外官徇情”,设宦官特务机构“东厂”,专司“缉访谋逆,大奸恶”,其权超过锦衣卫。宪宗时又为监督厂、卫而设“西厂”,至武宗为监督东西厂,又设“内行厂”。明末曾下令尽毁锦衣卫刑具,不许再用。到明后期,厂卫特务多达十余万,严峻地干扰了司法工作:其一,奉旨行事,厂卫作出的裁决,三法司无权更改,有时还得执行;其二,非法逮捕行刑,不受法律约束。 9.简述汉代文帝、景帝废肉刑的刑制改革。 西汉建立后,重视总结秦亡教训。汉文帝时鉴于当时接着沿用黥、劓、斩左右趾等肉刑,不利于政权的稳固,起先考虑

18、改革肉刑。当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盛世,为改革刑制供应了良好的社会条件。文帝起先刑罚改革的干脆起因是在文帝十三年,齐太仓令获罪当施黥刑,其小女缇萦上书恳求将自己没官为奴,替父赎罪,并指出肉刑制度断绝犯人自新之路的严峻问题。文帝为之所动,下令废除肉刑。 刑制改革的内容。把黥刑(墨刑)改为髡钳城旦春(去发颈部系铁圈服苦役五年);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砍左脚)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文帝的改革,从法律上宣布了废除肉刑,具有重要意义。但改革中也有由轻改重的现象,如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虽然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不再用肉刑惩罚,但因笞刑数太多,使受刑之人难保活命,因而

19、班固称其为“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之”。改革存在不少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景帝继位后,在文帝基础上对肉刑制度作进一步改革。他主持重定律令,将文帝时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景帝又颁布瞂令,规定笞杖尺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使得刑制改革向前迈了一大步。 刑制改革的意义。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顺应了历史发展,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尽管这次改革还有缺陷,但同周秦时期广泛运用肉刑相比,无疑是历史性的进步,在法制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10.简述清代会审制度的发展。 在明代会审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重案会审制度,形成了

20、秋审、朝审、热审等比较规范的会审体制。秋审。是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因在每年秋天实行而得名。秋审审理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每年秋8月在*金水桥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高校士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秋审被看成是国家大典,统治者较为重视,特地制定秋审条款。朝审。是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旁边绞、斩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其审判组织、方式与秋审大体相同,于每年霜降后十日实行。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复审程序后,分四种状况处理:其一情实,指罪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死刑;其二缓决,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减为流三千里,或发烟瘴极边充军,或再押监候;其三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

21、之处,可免于死刑,一般减为徒、流刑罚;其四留养承嗣,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丁单情形,合乎申请留养条件者,按留养奏请皇帝裁决。热审。是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于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共同进行,快速决放在监笞杖刑案犯。 上述制度是一种慎刑思想的反映,但却导致多方干预司法,以致皇帝家奴也插手司法;最终结果是司法更加冤滥,法律制度与实际执法日益脱节,加速了王朝整个政体的腐朽。 11简述六杀的主要内容。 唐律贼盗、斗讼篇中依犯罪人主观意图区分了“六杀”,即所谓的“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等。唐律的“谋杀”

22、指预谋杀人;“故杀”指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意念;“斗杀”指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误杀”指由于种种缘由错置了杀人对象;“过失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即出于过失杀人;“戏杀”指“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基于上述区分,唐律规定了不同的惩罚。谋杀人,一般减杀人罪数等惩罚;但奴 婢谋杀主、子孙谋杀尊亲则处以死刑,体现了对传统礼教原则的维护。有意杀人,一般处斩刑;误杀则减杀人罪一等惩罚;斗杀也同样减杀人罪一等惩罚。戏杀则减斗杀罪二等惩罚。过失杀,一般“以赎论”,即允许以铜赎罪。“六杀”理论的出现,反映了唐律对传统杀人罪理论的发展与完善。 配役。配役刑渊源于隋唐的流配刑。推

23、行折杖法之后,原有的流刑事实上便称为配役。为补死刑和折杖后的诸刑刑差太大,有轻重失平之弊,朝廷遂增加配役刑的种类和一些附加刑,使配役刑成为一种特别困难的刑名。 12简洁评述两宋的配役。 配役刑在两宋多为刺配:刺是刺字,即古代黥刑的复活;配指流刑的配役。刺配是对罪行严峻的流刑罪犯的惩罚。刺配缘于后晋天福年间的刺面之法。宋初刺配并特别行之法,宋刑统也无此规定。太祖时偶一用之,意在补推行折杖法后死刑与配役刑之间刑差太大的弊病。但仁宗以后,刺配的诏敕日多,刺配之刑滥用,渐成常制。刺配对后世刑罚制度影响极坏,是刑罚制度上的一种倒退,在宋代和后世都曾遭到非议。 13.简洁评述明大诰。 朱元璋在修订大明律的

24、同时,为防止法外遗奸,又在洪武十八年(公元l385年)至洪武二十年(公元l387年)间,手订四编大诰,共236条,具有与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明大诰集中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 大诰是明初的一种特殊刑事法规。大诰之名来自儒家经典尚书大诰,原为周公东征殷遗民时对臣民的训诫。明太祖将其亲自审理的案例加以整理汇编,并加上因案而发的训导,作为训诫臣民的特殊法令颁布天下。大诰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惩罚。大诰的另一特点是滥用法外之刑:四编大诰中开列的刑罚如族诛、枭首、断手、斩趾等,都是汉律以来久不载于法令的酷刑。“重典治吏”是大诰的又一特点,其中大多数条文专为惩治贪官污吏而定,以此强化统治效能

25、。大诰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每户人家必需有一本大诰,科举考试中也列入大诰的内容。明太祖死后,大诰被束之高阁,不具法律效力。 14.简洁评述评廷杖制度。 即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的制度。朱元璋在位期间曾将工部尚书薛祥杖杀于朝堂之上。明太祖死后,“廷杖”之刑被愈益广泛地运用。明武宗正德初年,宦官刘瑾秉承皇帝旨意,“始去衣”杖责大臣,使朝臣多有死者。嘉靖年间因群臣谏争“大礼案”,被杖责的大臣多达134人,死者竟有l6人。至明亡前崇祯皇帝也没有停止杖责大臣的制度。皇帝法外用刑,加深了统治集团内部冲突,对法制实施造成恶劣影响。 15简述春秋决狱的主要内容。 汉代

26、的春秋决狱。这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其特点是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董仲舒在春秋繁露篇中对春秋决狱做了解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可见其要旨是:必需依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这里强调审断时应重视行为人在案情中的主观动机;在着重考察动机的同时,还要依据事实,分别首犯、从犯和已遂、未遂。盐铁论刑德中认为:“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更指出其以犯罪者的主观动机“心”、“志”定罪。

27、春秋决狱实行“论心定罪”原则,如犯罪人主观动机符合儒家“忠”、“孝”精神,即使其行为构成社 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事惩罚。相反,犯罪人主观动机严峻违反儒家提倡的精神,即使没有造成严峻危害后果,也要认定犯罪赐予严惩。以春秋经义决狱为司法原则,对传统的司法和审判是一种主动的补充。但是,假如专以主观动机“心”、“志”的“善恶”,推断有罪无罪或罪行轻重,也往往会成为司法官吏主观臆断和陷害无辜的口实,在某种程度上为司法擅断供应了依据。 三、论述 1试述唐律中的刑罚原则。 (1)区分公、私罪的原则。唐律规定公罪从轻,私罪从重。所谓公罪是指“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即在执行公务中,由于公务上的关系造成某些失误

28、或差错,而不是为了追求私利而犯罪,如“擅赋敛”而无私人获利者,惩罚从轻。所谓私罪包括两种:一种是指“不缘公事私自犯者”,即所犯之罪与公事无关,如盗窃、强奸。另一种是指“虽缘公事,意涉阿曲”的犯罪,即利用职权,徇私枉法,如受人嘱托、枉法裁判;虽因公事,也以私罪论处。适用官当时,也要区分公罪和私罪,犯公罪者可以多当l年徒刑。 唐律之所以要区分公罪与私罪,主要目的在于爱护各级官吏执行公务、行使职权的主动性,以便提高国家的统治效能;同时,防止某些官吏假公济私,以权谋私,保证法制的统一。 (2)自首原则。一是严格区分自首与自新的界限。唐代以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待罪行的,叫做自首。但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

29、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唐代称做自新。自新是被迫的,与自首性质不同。唐代对自新实行减轻刑事惩罚的原则。二是规定谋反等重罪或造成严峻危害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凡于人损伤,于物不行备偿,越渡关及奸,并私习天文者,并不在自首之列”。即对前述犯罪投案的也不按自首处理,因为这些犯罪的后果已不能挽回。三是规定自首者可以免罪,但“正赃犹征如法”,即赃物必需按法律规定如数偿还,以防止自首者非法获财。四是自首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实”,对犯罪情节交待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尽。名例律规定:自首不实及自首不尽者,各依不实不尽之罪罪之。至死者,听减一等。至于照实交代的部分,不再追究。 此外,唐律规定,轻罪已发,能首重罪,

30、免其重罪;审问他罪而能自首余罪的,免其余罪。出于分化打击犯罪的目的,唐律全面系统地发展了传统刑法的自首原则;这些内容影响到后世。 (3)类推原则。唐律名例律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即对律文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凡应减轻惩罚的,则列举重罪惩罚规定,比照以解决轻案;凡应加重惩罚的罪案,则列举轻罪惩罚规定,比照以解决重案。如疏议举律文说,谋杀尊亲处斩;但无已伤已杀重罪的条文,在处理已杀已伤尊亲的案件时,通过类推就可以知道更应处以斩刑。又举例说,夜半闯入人家,主子出于防卫,登时杀死闯入者,不论罪。律文没有致伤的条文,但比照规定,杀死已不论罪,致伤更不论

31、罪。唐代类推原则的完善反映了当时立法技术的发达。 (4)化外人原则。唐律名例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即同国籍外国侨民在中国犯罪的,由唐王朝按其所属本国法律处理,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犯罪者,按唐律惩罚,实行属地主义原则。在当时不仅维护了国家主权,同时也比较妥当地解决了因大量外国侨民前来所引起的各种法律纠纷问题。 2试述法经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地位。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是战国时期魏国魏文侯的相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成文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中国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历史地位。 法经共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

32、法。其中盗法、贼法是关于惩处危害国家平安、危害他人及侵扰财产的法律规定。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将此两篇列为法典之首。网法又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网、捕二篇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等。按晋书刑法志引新论所列:“其杂律略曰:夫有一妻二妾,其刑腻,夫有二妻则诛;妻有二夫则宫;曰淫禁。盗符者诛,籍其家;盗玺者诛,争论国法令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曰狡禁。越城,一人则诛,自十人以上夷其乡及族;曰城禁。博戏,罚金三币;太子博戏,则笞,不止

33、,则特笞,不止,则更立;曰嬉禁。群相居,一日则问;三日、四日、五日则诛;曰徒禁。丞相受金,左右伏诛;犀首以下受金,则诛;金自镒以下,罚不诛也;曰金禁”。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刑法典中的总则部分。法经规定了各种主要罪名、刑罚及相关的法律适用原则,涉及的内容比较广泛。其基本特征在于:维护封建专制政权,爱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法经的内容及特点充分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与利益。 法经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首先,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法经作为李悝变法的

34、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对这一时期社会的一种确定。其次,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干脆继承,成为秦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在内容上,法经中盗、贼、囚、捕、杂、具各篇的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继承与发展。因此,无论从其历史作用还是对后世的影响来看,法经都是中国法制史上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 3.试述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特点及其影响。 1840年鸦片斗争以后,统治者在内外各种压力之下,于20世纪初十年间,渐渐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改与变革。我们一般把这一

35、时期的法律改革活动称为清末修律。它的主要特点有: (1)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因此,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封建制度内容,即成为统治者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 (2)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惊奇混合:一方面,坚行君主专制体制及封建伦理纲常“不行率行变更”,在新修订的法律中接着保持确定和维护专制统治的传统;另一方面,又标榜“吸引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大量引用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使得保守落后的封建法律内容与先进的近现代法律形式

36、同时显现在这些新的法律法规之中。 (3)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变更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 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4) 它是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影响 清末的大规模修律活动,虽然在主观上讲是一种被动的、被迫进行的立法活动,修律本身也存在根本的缺陷和局限性,但在客观上产生了显著的影响,在中国近代法制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1)清末修律标记

37、着持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起先解体。随着修律过程中一系列新的法典法规的出现,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传统格局起先被打破。不仅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被抛弃,而且中华法系依伦理而轻重其刑的特点也受到极大的冲击。中国传统法制起先转变成形式和内容上都有显著特点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制。 (2)清末变法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通过清末大规模的立法,参照西方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和法律原则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为其后民国政府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供应了条件。 (3)清末变法修律在肯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面系统地向国内介绍和传播西方法律学说和资本主义法律制

38、度,使得近现代法律学问在中国得到肯定程度的普及,促进了部分中国人的法治观念的形成。 4.试述唐律的特点与中华法系的形成及影响。 唐律的特点: (1)礼法合一的特点。唐朝承袭和发展了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使得法律统治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犹如唐太宗所说:“失礼之禁,著在刑书。”把封建伦理道德的精神力气与政权法律统治力气紧密糅合在一起,法的强制力加强了礼的束缚作用,礼的约束力增加了法的威慑力气,从而构筑了严密的统治法网,有力的维护了唐朝统治。 (2)科条简要与宽简适中的特点。唐朝立法以科条简要,宽简适中为特点。以往秦汉法律,向以繁杂著称。西汉武帝以后,因一事立一法,导致律令杂乱。西晋

39、修律对汉律令做了大幅度的缩减,北齐律定为12篇949条,较前又有所进步。唐朝沿袭隋制,实行精简、宽平的原则,定律l2篇502条,并为后世所继承。仅以太宗修贞观律为例,“凡削烦去蠹,变重为轻者,不行胜纪”。足见唐律的上述特点。 (3)立法技术完善的特点。在立法技术上表现出超群的水平。如自首,化外人有犯、类推原则的确定都有充分表现。为防止官吏滥用比附,用精确的语言规定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条件下,官吏有意与过失出入人罪的处理方法,并在承袭前代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公、私罪,有意、过失的概念,并规定了恰当的量刑标准。如斗讼律说明“过失杀”说:“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共举重物,力所不制;若乘高履危足跌

40、及因击禽兽,以致杀伤之属,皆是。”唐律结构严谨,为举世所公认。 (4)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记。唐律是我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唐朝承袭秦汉立法成果,汲取汉晋律学成就,使唐律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唐律因具有封建法律的典型性,故对宋元明清产生了深刻影响。 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超越国界,对亚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朝鲜高丽律篇章内容都取法于唐律。日本文武天皇制定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 越南李太尊时期颁布的刑书,大都参用唐律。可见唐律不仅在本国而且在世界法制史上也占有重要地位。 5汉代文帝、景帝废刑罚改革的背景、内容及意义。 西汉建

41、立后,重视总结秦亡教训。汉文帝时鉴于当时接着沿用黥、劓、斩左右趾等肉刑,不利于政权的稳固,起先考虑改革肉刑。当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盛世,为改革刑制供应了良好的社会条件。文帝起先刑罚改革的干脆起因是在文帝十三年,齐太仓令获罪当施黥刑,其小女缇萦上书恳求将自己没官为奴,替父赎罪,并指出肉刑制度断绝犯人自新之路的严峻问题。文帝为之所动,下令废除肉刑。 刑制改革的内容。把黥刑(墨刑)改为髡钳城旦春(去发颈部系铁圈服苦役五年);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砍左脚)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文帝的改革,从法律上宣布了废除肉刑,具有重要意义。但改革中也有由轻改重的现象,如斩右趾改为弃市死

42、刑。虽然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不再用肉刑惩罚,但因笞刑数太多,使受刑之人难保活命,因而班固称其为“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之”。改革存在不少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景帝继位后,在文帝基础上对肉刑制度作进一步改革。他主持重定律令,将文帝时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景帝又颁布瞂令,规定笞杖尺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使得刑制改革向前迈了一大步。 刑制改革的意义。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顺应了历史发展,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尽管这次改革还有缺陷,但同周秦时期广泛运用肉刑相比,无疑是历史性的进步,在法制发展史上具有重要

43、的意义。 五、分析题(15分) 请说明下面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并从中国法制史的角度加以评析。 “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 ,若犯谋判以上罪,不有此律。”一一 唐律疏议 名例 答:这段话的基本含义是指亲属之间有义务相互隐匿犯罪行为,但犯谋叛以上重罪者除外。即所谓“亲亲得相首匿”。(或亲亲相隐原则)。这种主见亲属间相互隐匿犯罪邹而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则,源于儒家思想,反映了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倾向,严峻危害封建统治利益的犯罪,亲属间不柑相互隐匿。这表明儒家道德观与封建政权的根本利益发生冲突时,国家利益高于一切。 2、说明下面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

44、并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角度加以评析。 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和光绪朝东华录言:“折中世界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然三纲五常实为数千年相传之国粹,立国之大本,故凡我旧律义关伦常诸条,不行率行变更,数以维天理民彝于不蔽,亦不戾乎中国数千年之礼教民情。” (1)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立法时要汲取西方近现代的先进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同时不要违反中国传统的礼教民情。 (2)本文体现了清朝末年统治者被迫修改原有法律时的修律宗旨。他们试图通过改造传统法律、引进西方先进法律来缓解内外危机,但又试图尽量维持原有的落后封建伦理思想。 (3)以此原则为准,清政府进行了大量修律活动,先后制定出大清爽刑律等一批

45、近代意义上的法典。在体例上,打破了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在内容上,很大程度上变更了“以伦理而轻重其刑”的原则。它标记着中华法系的解体。 尽管其主观动机存在根本的缺陷,却在客观上传播了西方的先进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 3、请说明下面这段文字的甚本含义,并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角度加以评析。 “男子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妇发从坐,自非不道,诏所名捕,皆不得系。 - 汉书光武帝纪 答: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指老人、幼童和连坐妇女除犯大逆不道诏书指明追捕的犯罪外,一概不得拘捕监禁。汉代之所以给老幼妇女以优待,缘由是他们的犯罪行为不能构成社会的严峻危害,又能体现统治阶级的

46、宽仁思想。这是汉代强调贯彻儒家矜老恤幼和恤刑思思的体现,也证明汉朝法律起先儒家化。 中国法制史学习心得 通过中国法制史的学习后,使我对中华法系的理解有了更深的相识:在法制思想方面,中国古代法制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在法律分类方面,则是“民刑不分,以刑治民”的特点。而中国法制的. 中国法制史学习感受(整理) 学习中国法制史感受2022102206王嘉菲由于古代的法制最主要的就是表现在刑罚的方面,在封建专制期,刑法是达成统治目的的最佳手段,因此,通过目前为止对中国法制史的学习,我了解到的. 中国法制史学习心得 中国法制史学习心得通过学习中国法制史,我深深体会到了中国古代传统文化中的儒家精神。西周的法律制度的特点是礼法一元化,礼就是法,法律的精神就是儒家的,尽管此时儒家并未真正. 中国法制史学习心得. 中国法制史学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党政司法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