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中国法制史汉朝法制_中国法制史知识框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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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中国法制史汉朝法制_中国法制史知识框架 中国法制史汉朝法制由我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便利,猜你可能喜爱“中国法制史学问框架”。 第七章 汉朝法制 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驾驭汉朝法制的基本内容,以及法律儒家化的内涵和意义。 本章教学要求:介绍汉朝的刑事、民事、行政法制、司法制度的基本内容及其在中国法律史上的地位。 本章教学重点:汉朝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与司法制度的主要内容。 本章教学难点:中国封建正统思想的确立与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以及春秋决狱的内涵与意义。 第一节 立法活动与封建正统思想的确立 一、汉初的立法活动 .约法三章和九章律 (1)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

2、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 (2)九章律: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命萧何参照秦律,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在秦律六篇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三章,合为九章。 2.傍章律越宫律朝律 傍章律:叔孙通制定的礼仪制度方面的法律 越宫律:廷尉张汤制定的宫庭警卫方面的法律 朝律:御史赵禹制定的朝贺制度的法律 吕后二年律令(张家山汉简)、居延汉简、武威汉简、敦煌汉简 二、汉朝的主要法律形式 .律:具有稳定性和普遍性的基本法律 .令:皇帝的吩咐,也叫诏或诏令,是依据特定事务和特定对象临时发布的,可变更或代替律的规定 .科:针对某类事项而制定的单行法规 (1)科,课也,课其不如法者,罪责之也。 (2)科谓事条,以详

3、细的条例补充律令 .比:决事比,一种是比附援用典型案例作为依据,二是比附援用同类或相近的规定。 三、文景刑制改革 1.背景 -汉初养精蓄锐的政策 -汉文帝即位后持续秦商鞅变法后的法律 -思想发生改变, 汉初奉行的无为而治黄老思想不适应社会的发展 -人类文明程度提高,肉刑过于残酷 -汉文帝仁厚贤明 文帝废肉刑改革淳于意案(前167)缇萦上书救父 景帝改革刑罚文帝改革的不彻底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汉书刑法志) 2.汉文帝的刑制改革 (1)取消黥、劓、刖刑 黥刑 改为 髡钳为城旦舂 劓刑 改为 笞三百 斩左趾 改为 笞五百 斩右趾 改为 弃市 (2)取消肉刑与徒刑并施制,取消无期徒刑 肉刑与徒刑

4、并施改为髡、耐与徒刑并施如:完(耐)为城旦舂 3.汉景帝改革笞刑 (1)减轻笞刑 公元前156年 公元前144年 笞五百 改为 笞三百 改为 笞二百 笞三百 改为 笞二百 改为 笞一百 (2)制定箠令 -笞杖长5尺,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受刑部位-不得中途换人 4.意义与结果: 1.标记着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的过渡 2.中国古代刑制从野蛮走向文明的一个转捩点 3.促进/引发法律的儒家化 4.肉刑没有彻底废除 四、封建正统思想的确立:德主刑辅 1.从法家到黄老 (1)法家之问题 (2)黄老思想之兴盛 黄老之学始于战国盛于西汉,假托黄帝、老子的思想,实为道家和法家思想之结合,并兼采阴阳、儒、墨等

5、诸家观点。黄老之学强调道生法,主见是非有分,以法断之,虚静谨听,以法为符,认为君主应无为而治,省苛事,薄赋敛,毋夺民时。 (3)黄老之穷困 2.儒家思想的确立:大一统 (1)从贾谊到董仲舒 贾谊:年少有为,过秦论论积贮疏陈政事疏,20岁汉文帝博士,33卒 (2)董仲舒之新儒家思想 举贤良对策:天人感应、大一统、罢黜百家,表彰六经 德主刑辅:阴阳四时 阴阳比例 三纲五常 董仲舒天人三策: -天人感应,君权天授 -推明孔氏,抑黜百家 -春秋一统,任德任礼 其次节 行政法律制度 汉武帝时期 -减弱诸侯,加强中心集权-真正创立汉代各项制度-完善郡县制-刺史制度-监察制度 1.行推恩令,减弱诸侯势力 2

6、.限制诸侯权力 (1)减弱诸侯王自置吏的权限 (2)降低诸侯国官员的地位 (3)削夺诸侯王的赋权 (4)严格限制诸侯王的行为: 阿党、附益、左官 酎金律:汉武帝为减弱诸侯的势力,增加酎金的数量,以酎金律惩处诸侯酎金数量、成色不足的行为。 3.完善郡县制 隋书地理志:汉高祖矫秦县之失策,封建王侯,并跨州连邑,有逾古典,而郡县之制,无改于秦。 (1)强化郡的权力设置(2)完善县的设置 (3)高一级政区:刺史部(州) 4.刺史制度 汉武帝时把全国划分为十三州部,每州为一个监察区,设刺史一人,负责监察所在州部的郡国。 京师的州长官:司隶校尉 其他州:刺史 -直隶御史大夫 -不得干预地方行政 刺史六条

7、第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 其次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问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 第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苛暴,剥戮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讹言。 第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玩。 第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 第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政令。 5.监察制度 (一)中心 西汉初年 御史大夫(监督丞相) 西汉武帝 司隶校尉:监察京师及邻近各郡、抓捕人犯 西汉末年 御史台 御史中丞:监督百官、纠察不法、考课百 官、荐举人才 (二)地方 西汉初年 丞相史:由丞相派出,监察

8、数郡 西汉武帝 刺史:狱讼、盗贼、铸伪钱、徭役、吏治 第三节 刑事法律制度 一、主要刑罚原则 .刑事责任年龄(恤刑原则) 汉初,法律规定男子23岁就要登记服徭役,景帝二年改为20岁 汉宣帝元康四年:自今以来,诸年八十以上,非诬告杀人,它皆勿坐。 2.上请 贵族官僚犯罪,须上请皇帝/廷尉裁决。 凡上请,一般都会减免刑。 吏不满六百石,下至墨绶长、相,有罪先请。 3.亲亲得相首匿 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4.先自告除其罪 (1)谋反罪等除外 (2)一人犯数罪,只免自告之罪 二、刑罚 .死刑 腰斩、弃市,殊死 .肉刑 汉初

9、:墨、劓、剕、宫、笞、割舌(诽谤骂詈) 文景改革之后:宫、斩右趾、笞 .劳役刑:髡钳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 罚作:处轻罪犯以一年苦役 复作:经赦免解去钳赭衣的刑徒,又犯罪不再加刑,只需再为官府服劳役,满其本罪年月。 顾山,即女子犯罪,定罪后释放回家,每月出钱三百,由官府雇人到山上砍伐木材,以代替女犯应服的劳役。 4.赎刑 5.禁锢:剥夺罪犯的为官资格 终身不得为官(家族和亲族) 汉文帝:贾人、赘婿及吏坐赃者,皆禁锢不得为吏。 6.耻辱刑 7.具五刑 汉书刑法志:当夷三族者,皆先鯨,劓,斩左右止,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骂詈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8.夷三族 汉书刑法志:其后(

10、文帝),新垣平谋为逆,复行三族之诛。 夷三族:腰斩 三族:父母、妻子、同产(夫族、母族、妻族) -张晏注:同父则为同产,不必同母也。 -离异可免 三、主要罪名 1.危害专制中心集权的犯罪: (1)阿党附益罪:诸侯有罪,傅、相不举奏为阿党,即中心派到诸侯国的官员与诸侯结党;附益,言欲增益诸侯王也,朝中大臣与诸侯私下结交,阿媚王侯。 (2)左官罪:官吏与诸侯勾结对抗中心,舍天子而事诸侯为左官 (3)事国人过律罪:诸侯王每年役使吏民超过限额 (4)非正罪:诸侯非以嫡系正宗而继承爵位(免为庶人) (5)僭越罪:诸侯、臣下逾制运用器用、服饰等 (6)出界罪:诸侯擅自出越其封国国界(出界律) (7)漏泄省

11、中语罪:泄露朝廷机密事宜 2.侵扰君主专制 (1)欺谩、诋欺、诬罔罪(2)非议诏书、毁先帝罪(3)怨望诽谤政治罪(4)左道罪:以左道蛊惑民众者,依律处死刑(5)废格诏书罪:官吏不执行皇帝诏令 3.侵扰皇帝尊严和平安 (1)不敬、大不敬罪:对皇帝轻视失礼(2)阑入宫门罪:无凭擅自进入宫门 阑入殿门,弃市(3)失阑罪:守门官吏未刚好发觉或制止阑入者,犯者,免官 4.针对民众的罪名 (1)大逆无道罪(2)群饮罪(3)首匿罪:首匿,指主谋躲藏罪人(4)通行饮食罪:为起义者通状况、当向导、供应饮食(5)见知故纵罪:见人犯法,必需举告,否则为故纵,依律与之同罪 第四节 民事经济法律制度 (一)全部权 1.

12、官田 私田 2.拾得遗失物:得遗物及放失六畜,持诣乡亭、县廷。大者公之,大物没入公家也;小者私之,小物自畀也。 (二)契约 1.买卖契约:券书 郑玄:今时市买,为券书以别之,各得其一,讼则案券以正之。 2.债务契约:禁止高利贷 汉成帝:贷谷息过律,免。 二年律令杂律: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敢字贷钱财者,免之。 (三)经济制度 1.均输与平准 调剂运输和平抑物价 (1)均输:在大司农下设均输令、丞,统一征收、买卖和运输货物 (2)平准:开委府于京师,以笼卖货物,贱即买,贵则卖。是以县官不失实,商贾无所牟利。 2.盐铁专营与算缗、告缗 汉书武帝纪:(元狩四年)初算缗钱。 颜师古:率缗钱二千而一算

13、 黄宗羲:汉之武帝,度支不足,至于买爵、贷假、榷酤、算缗、盐铁之事无所不举。 茅盾:及至算缗钱,一时商人破产者数十万户,蓬蓬勃勃的商业资本势力遂一蹶而不振。 由于大部分商人对征税并不合作,不久汉武帝又下令告缗,激励平民相互揭发偷税行为,以偷漏税款的一半作为赏赐。 (四)婚姻家庭制度 1.结婚的程序:遵循六礼 2.结婚年龄:汉惠帝: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 3.一妻多妾制实际中允许妻离婚 4.离婚七弃 三不去 继承制度 1.爵位继承:嫡长子继承,非子非正 无继承权 2.财产继承:(1)诸子均分(2)遗嘱继承 3.收养制度 初听中官得以养子为后,世袭封爵 第五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4、1.中心 (1)皇帝 (2)廷尉:负责审理 诏狱和地方上送的重大、疑难案件 (3)杂治:重大案件由丞相、御史大夫等会同审理 2.地方 行政与司法合一 州牧:地方最高司法机关 郡守(下设决曹掾)和县令兼理司法 (二)诉讼审判制度 1.起诉:告劾 其见知而故不举劾,各与同罪 限制:(1)严禁越级上告 (2)卑幼不得告尊长,否则为不孝罪 (3)严禁诬告:二年律令:诬告人以死罪,黥为城旦舂,它各反其罪。 2.逮捕 (1)对一般人犯罪,有人告发或官吏告劾,随时逮捕。 (2)对封建官僚的犯罪,如需逮捕,有罪先请 3.审判 (1)鞫狱:审理案件 得到口供三日后,再次讯问,为传复 (2)断狱:判决 (3)读鞫

15、:宣读判决 (4)乞鞫:恳求复审或上诉(以三月为限) (5)执行:一般案件由郡县执行,郡有执行死刑权,秋冬行刑 汉初断狱报重,常尽三冬之月。 章帝元和二年(85年)定律:每以十一月、十二月报囚。 4.录囚 上级司法机关对在押囚犯复核审录,以检查下级司法机构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公正,并订正冤假错案 审判监督制度 -皇帝录囚(东汉明帝) -刺史录囚(西汉武帝,行部录囚徒) -郡守录囚 (三)春秋决狱 1.春秋决狱是指以儒家经典故事或微言大义作为处理特定法律案件、定罪量刑的指导原则的司法活动,也称经义决狱、春秋断狱、春秋折狱、春秋决事。 春秋决狱所处理的案件一般都是政治、司法中的疑难问题。 董仲舒首倡,

16、作春秋决狱232事。 2.精神:原心定罪 春秋繁露精华: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 盐铁论 刑德: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故其治狱,时有出于律之外者。 3.春秋决狱的特点 -弥补成文法的不足 -注意行为人的主观动机 -法律与道德结合 -法律儒家化 -中华法系 (四)法律的儒家化 1.立法 上请、恤刑、亲亲得相首匿 2.司法 春秋决狱、秋冬行刑 录囚、疑狱奏谳 (五) 王莽改制-改货币-改官制-改军制-改地名-改度量衡 制定则天下自平 犯令,法至死,制度又不定,吏缘为奸。天下嗷嗷然,陷刑者众。后三年,莽知民怨,下诏

17、诸食王田及私属皆得买卖,勿拘以法。 (六)东汉法制 太尉:掌兵事司徒:掌民事司空:掌水土事 三公入则参对而议政事,出则监察而董是非 -虽置三公,事归台阁(尚书台) -加强刺史权力(扩大监察权,渐渐成为州长官) -罢州郡兵 -豪强士族形成 -霸、王之道杂用 -继承秦制,又为儒家化之改造 -道德、学问与政治权力结合为一体 中国法制史 单项B “八议”中有“议宾”一项,指的是(前朝皇帝的后代)。 B “被庐之法”是(晋国)国制定的。 C 春秋时期最早公布成文法的是郑国。C 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将刑罚条写在(铜鼎)上。 C. 中国法制史 第 一 章 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第一节 西周以降的法制思想与

18、法律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中国古人对“德”和“天”两个观念始终有一种信仰,直到今日中国人. 法制史4:汉朝 约法三章:刘邦率军破秦入关至初,为争取民心,以废除秦朝苛繁严法为号召,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与秦的法律相比,大大简省,使“兆民大悦”,是两汉的立法开端。. 中国法制史资料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1A 2D 3B4C5C 6.D7C8A9A10.B 1在我国,首次制定赎刑是在( )。A夏朝B商朝C西周D秦朝 2夏商时期将死刑称为()。A戮B斩C凌迟D大辟3西周的买卖. 中国法制史提纲 中国法制史提纲夏商禹刑1 性质:禹刑被认为是文献记载所见中国古代最早的军法,其详细内容已无法考证了 2 内容:(1)昏:是指自己做了坏事却窃取别人的美名(见于左传: “己.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6页 共16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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