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简分流与程序保障_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_傅郁林.doc

上传人:a**** 文档编号:6305 上传时间:2017-10-20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62.2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繁简分流与程序保障_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_傅郁林.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繁简分流与程序保障_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_傅郁林.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繁简分流与程序保障_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_傅郁林.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繁简分流与程序保障_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_傅郁林.doc(4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人民法院报 /2002 年 /09 月 /13 日 / 繁简分流与程序保障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傅郁林 仿佛就在昨天,以程序规范化、司法专业化、审判正当化为目标的民事司法改革还在轰轰烈烈 地推行着审判普遍开大庭、裁判文书过万字的运动,时至今日,以司法效率为主题的“繁简分流”改 革却有逆行之势,审判实践己大大扩展了现行法确定的独任制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简易程序似 乎正在以更加迅猛的浪潮席卷着尚未站稳脚跟的程序正当性。目前,我国基层法院共 3123 个,占 全国法院总数的 79.3%,基层法院 审判案件的数量占全国法院审理案件总数的 90%以上,而在这 些基层法院审理的一审民商事案件中,简易程序

2、适用率平均达到 80%以上。与此同时,由于为实 务界共知的合议制形式化现象的普遍存在,在那些适用未公开抛弃合议制的基层法院和普遍适用 合议制的中、高级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中,未能计入简易程序统计数据却行简易审理之实的案件平 均不少于 50%。最高法院近日开始讨论制定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然而 (*于现行程序法和法院组织法关于简易程序和独任制的规定存在着二元背反的困境,如何确定 简易程序的适用 范围和操作规程面临着两难境地。如果不理解繁简分流的价值基础,简单地扩大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将使刚刚起步的程序正当化进程毁于萌芽状态。 一、为什么实行繁简分流 简单地说,繁简分流是为了使程

3、序保障而在司法资源与司法需求的剧烈冲突中,以合乎理性的 规范使普通程序正当化获得现实可能性。从各国民事司法发展趋势来看,美国小额诉讼制度的出 现及其逐渐得到普及的时期,正好与包括诉答、开示等程序的现行美国民事诉讼基本框架形成及发 展的过程相重合。美国对抗制模式的运作前提是一审民事案件只有不足 5%进入审判,其中 1%的 判决详 述理由,上诉法院案件目前有 78%被放入不予发表和不准引用的“快车道”,这些案件一般 不开庭辩论、司法意见非常简短。德国民事普通程序依赖于类似的运作背景:以“简易程序”之一督 促程序 (支付令 )处理的一审案件是基层法院审判案件的 4.8 倍 ( 占全部案件的 87%)

4、。英国和曰 本自七十年代以来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关注,也都是在强大的积案压力下,为了保障不同价值取向的 程序正义而采取的对策。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世界各国的改革趋势并非总是一致,诉讼程序变革或演进的方向取决于各 国面临的现实状况的差异。比如,法国司法改革就呈现出 某些逆反性。因为法国诉讼程序以简易、 快捷、低廉的平民风格见长,加上起诉前法律援助 (法律咨询 )和小审法院的分担,积案问题相对而 言并不突出。相反,程序简易化和平民化特色使法国成为西方惟一在司法正当性方面受到公众质 疑的国家。法国近年司法改革的重点在于强化一审程序的专业化,同时为了充分发挥上诉法院在 减轻最高法院极度重负方面的职能,法国

5、放宽了当事人在上诉程序提出新证据和新主张的权利。 意大利以积案严重、讼程漫长而著称,民事程序改革需要对各个审级和程序的各个阶段都进行全面 修整,于是,上世纪九十年代改革在加重治 安法官的角色地位和扩大适用普通案件简易程序的同 时,也限制了当事人在上诉审中的权利。然而,由于改革措施缺少配套性,以缓解法官负担为目的 而不是以方便当事人获得司法救济的新治安法官制度,没有真正体现小额诉讼的功能,因而,全面 限制当事人的程序权利的改革措施受到程序正义目标的严峻挑战。 但无论如何,这些国家面临的困境仍然比较单纯,主要是在公正和效率两个端点之间寻求一个 平衡点。相比之下,我国面临的程序问题则如同疑难杂症。现

6、行民事程序制度在司法正当性和司 法效 率两个方面都面临着困境,而且近年来无法回避的司法信任危机表明,司法专业化和程序正当 化依然是目前更为迫切和突出的问题。诚然,合理的简易程序与程序的正当化过程相辅相成,然 而,如果不寻找一条有效的妥协途径实现繁简分流,法院在司法效率目标的驱动下盲目改革,可能 使九十年代以来以程序正当化为目标所进行的举步维艰的改革成果付诸东流。繁简分流研宄的重 点应当是谋求建立体现不同价值取向的多元程序体系,并体现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以缓解简易程序 与程序保障之间的价值冲突,巩固以司法正当化为总体目标的改革成果,避免程序改革大起 大落、 忽左忽右。 二、我国简易程序的先天缺陷和

7、改革误区 1. 简易程序与独任制混为一谈 我国立法所确定的“简易程序”,实际上是作为大陆法系国家通例的普通程序的简化形态。然 而,将独任制与普通程序截然分开的做法,我国要算是特例独行。德国、意大利和日本基层法院均 普遍适用独任制,但只有其中的小额金钱诉讼才适用简易程序,其余案件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 ;德、 意在九十年代改革之后,中级法院的部分一审案件也可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我国立法将独任制 与简易程序相互对应,普通民事程序不能适用独任制,增加了司法资源与程序保障 之间的紧张关 系。一方面,当司法实践无法调集足够的法官组成合议庭时,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就成为惟一 出路 ;另一方面,程序保障的需求

8、又在不断挑战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因为如果独任法官的权力 不受其他法官的监督,又没有来自普通程序规范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严格限制,那么,大量案 件的程序正当性就会处于一种空前的危境。 2. “简易程序”概念的模糊性 常常被改革者作为“简易程序”样本的是小额诉讼程序,以英国法治法官、法国小审法院、美国 许多州的限权法院和日本简易裁判所中的小额诉讼程序最为典型,一些共同特征使之 成为与普通 程序理念完全不同的独立程序。例如,诉讼收费低廉、讼程快捷 ;亲自诉讼、口头进行、非专业化 (法 官多为非职业法官或位次较低的职业法官,不要求律师代理 );程序对抗色彩相对微弱,职权主义介 入较多 (注重调解,

9、法官的消极性让位于纠纷解决的需要,在一定条件下对实体问题加以干预并作 出裁量决定 ); 以“限权”为特征,法官的司法权和当事人程序保障权两方面都受到一定限制 ( 比如, 美国小额法官就不享有普通法官所拥有的判决藐视法庭罪的权限,当事人一般不允许反诉,原则上 实行一审终审制 ) ;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是以支付金钱为 诉讼标的的案件 (一般限于交通事故、消费 者纠纷、邻里纠纷等 ),并以当事人对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选择权作为程序保障的基础。如果以 小额诉讼这些共同理念和特征为标准,我国目前并没有小额诉讼程序。 常常被我国误译为“简易判决”的美国即决判决程序 ( Summary Judgment)是美

10、国在陪审团审 判的传统下为普通案件设置的一种重要的审前分流装置。这一程序把形式问题与实质问题区分开 来,根据动议时存在的记录确定双方在事实问题上是否有真实的争议,以剔除虚假或完全没有根据 的请求或防御进入陪审团审判。即决判决程序是一种 由具有对抗性质的当事人主义的审理程序, 具有普通案件程序保障的共同特征。 3. 繁简分流方式的单一性 简易程序被扩大的另一原因是我国繁简分流方式单一,案件除适用普通程序之外,主要局限于 简易程序。在大陆法系各国,数额较大的金钱诉讼主要适用支付令,由于这一程序不受诉讼标的额 的限制,能够简易、快捷、成本低廉地处理所有符合条件的金钱案件,因而成为繁简分流的重要方 式

11、。这一制度一方面以赋予当事人异议权作为程序权利的保障,另一方面以败诉的高昂代价抑制 异议者滥 用权利。德国只有 10%的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支付令程序在法国小审法院和意 大利也十分重要。我国督促程序由于诉讼费用制度缺乏配套性,因而在实务中形同虚设,适用率不 到一审民事案件总数的 1%。此外,作为缓解一审案件压力的简易程序还有德国的书证简易诉讼 程序、法国的消费者破产程序、意大利的劳动法院救济程序,等等。我国劳动仲裁虽然作为前置程 序分解了法院的负担,但进入法院的劳动争议却没有适用特殊程序加以处理,这些争议也构成简易 案件的一部分。 4. 简易程序价值取向的片面性 在我国关于简易程序的立法中

12、,效率是惟 一受到明确关注的价值,以审理期限划分简易诉讼适 用范围成为基层法院普遍的惯例,简易程序常常成为规避审理期限的一种途径。比较研究表明,如 果非要把各国繁简分流程序的价值取向都归结为对司法“效率”的追求,那么这种“效率”的涵义也 是多元的、立体的、不同侧面以不同特色加以表现的“效率”,至少不仅仅以缩短审理期限或提高结 案率为标准 ;如果一定要把各种简易程序都看作是对司法公正某种程度的牺牲,那么这种牺牲绝不 是当事人被迫的、单向的、非理性的或没有利益回报的牺牲,因而,简易程序的合理设计和适用并不 必然以损害司法正当 性为代价。具体说来,各国“简易程序”除以公正与效率的平衡为价值基础之 外

13、,还各有侧重地体现以下价值取向: (1) 诉讼成本与诉讼收益相适应。这一理念解释了小额诉讼程序仅限于金钱诉讼。小额诉讼 以满足私人目的为要旨,而小额金钱纠纷对于整个商业交易和社会秩序的影响不大,因而,适用特 别简易的程序并且限制其程序权利无关宏旨。但婚姻家庭和公民身份案件由于涉及公序良俗和第 三人利益,金钱不再是确定成本收益的惟一标准,因而,各国程序法对这类案件适用专门程序。在 我国关于简易程序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金钱诉讼与其他民事案 件并无分别。在某些基层法院, “无争议”离婚案件占简易程序案件的 80%左右,过于简化的程序和对当事人主观权利的过度放纵 导致大量赌气离婚、草率离婚、胁迫离婚、

14、或虚假离婚,子女抚养等社会问题,规避法律、损害国家或 他人利益 (如骗取单位分房)的问题也时有发生。 (2) 保障当事人诉诸司法的权利。这一理念解释了赋予当事人小额程序选择权的制度。在民 事司法制度解决纠纷、实现公正、维护秩序等多重目的中,小额诉讼比普通诉讼更注重解决纠纷这 一私人目的。严格、复杂、专业化程度较高的程序虽然有助于维护或形成秩序或规则,却 意味着高 昂的诉讼成本、漫长的诉讼进程和专深的法律素养,意味着当事人接近司法的难度加大。同时,对 于当事人而言,程序本身的复杂或简易并不一定意味着程序保障权的满足,只有当程序的繁简成为 一种可选择、可处分的对象时,程序保障才真正成为其预设受益人

15、的“权利”。因此,小额诉讼和简 易程序的目标是追求不需要法律技巧的司法平民化,使当事人得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简易程序, 从而放弃普通程序的更多程序保障。特别是在那些边疆、落后地区,对于没有文化也没有诉讼代理 人的当事人,对“程序保障权”的理解应当以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及 其后果有真切的了解,并据此作 出符合自己真实意思和利益的行为为前提。相反,当程序成为当事人被动接受的制度设置时,复杂 程序和简易程序同样都是强加于当事人的义务而非“权利”。 (3) 维护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交易秩序和保护债权。近现代西方商法和民商事诉讼程序以满 足快速流转的市场经济需求为基本特征,这一价值取向在德国和美国的诉讼费用

16、制度中都得到充 分体现。德国支付令制度正是通过增加拖延债务所付出的代价(比如败诉方必须支付包括对方当 事人律师费在内的全部诉讼费用)而增加其利用率 ;美国的即决判决程序也是通过赋予法 官诉讼费 用裁量权来体现即决判决在避免缠讼和拖延、促进诉讼诚实行为、改善司法机制、加速案件处理、避 免在没有真实事实问题时不必要的审判 (庭审)、当事人效率正义和减少法院积案负担等复合宗旨 的 ,并且联邦最高法院八十年代以后的判例明确指出,即决判决应当用来扫除轻率诉讼和避免浪费 性审判。我国民事程序由于萌芽和生长于市场经济不发达状态,在各个细节上都表现出有利于债 务人的价值取向,这种程序政策倾向加之诉讼费用制度及

17、社会信用制度方面的缺陷,常常使当事人 在任何有 权利缝隙的环节都可能选择“顽抗到底”。因为债务人拖延债务而获得的机会利益 (如赢 得现金周转的时间并由此获得的商机 )远远大于因为异议所付的代价,这一点可以从我国督促程序 的立法和实践与德国的比较而获得证明。 综上所述,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划分并非以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冲突为基础,简易程序的价值 取向是多元的,这些价值的相互博弈、相互补充,在不同程序中各有侧重,并通过以当事人为本位、 规范强制与合意选择相结合的程序设计,使繁简分流与程序保障并行不悖。程序的简化并非必然 以牺牲公正为代价,复杂的程序也并非必须意味着程 序保障的实现。但当简易程序以效率为惟一 的价值取向、当简易程序以缓解法院压力而不是以满足当事人的程序利益为出发点、当简易程序作 为一种强制性适用而不参与当事人意愿时,效率的价值就可能覆盖和损害简易程序应当具有的其 他价值和功能。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研究报告 > 论证报告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