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纠纷案5616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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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纠纷案原告日本和美株式会社与被告辽宁亚洲红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亚洲红集团)、被告玫瑰谷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RIH公司)投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王鹏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张健主审,徐文彬参加评议,于2006年5月24日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原告日本和美株式会社委托代理人樊丹林、陈琳琳,被告亚洲红集团委托代理人周溥均到庭参加诉讼,于6月26日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樊丹林、陈琳琳,被告亚洲红集团的法定代表人吴廷辉、委托代理人周溥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RIH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

2、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4年6月15日原告与亚洲红集团签订增资意向书一份,约定共同向RIH公司投资,并计划其上市。合同第三条约定,RIH公司股东为原告、亚洲红集团及案外人林法坤。拟定的资产总额为1200万人民币,注册资本为6000万人民币。其中亚洲红集团承诺以其所持有的9000万人民币的辽宁亚洲红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洲红酿酒公司)的权益出资,作价3000万元人民币,对RIH公司占有75%的权益。原告以美元现金出资折合人民币1000万元,对RIH公司占有8.33%权益,其出资分三期进行,第一、二期均出资12万美元。意向书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如期支付了第一、二期投资款共计24万美元,

3、履行了自己的投资义务。亚洲红集团出具了收到24万美元的收条及收据。但至此以后,亚洲红集团从未按意向书规定履行自己的投资义务,RIH公司也未向原告发放确认其投资股权成立的任何证明文件。同时原约定的合资合同也没有如期签订。经原告多次催促,二被告置之不理,至今仍未履行任何约定义务。原告认为,二二被告在签订订增资意向书书后,且原告告按约履行自自己投资义务务后,拒不履履行自己应承承担的约定义义务,其行为为已构成根本本违约,致使使原告的投资资目的根本无无法实现,其其合法权益受受到严重损害害,现请求:1、解除原原告与亚洲红红集团签订的的增资意向书书;2、判令令二被告共同同返还投资款款24万美元元及全部利息息

4、人民币1443026.56元;33、二被告承承担本案全部部诉讼费用。原告在举证证期限内,提提供如下证据据:1、增资意意向书,证明明原告与亚洲洲红集团于22004年66月达成增资资协议,约定定共同向RIIH公司投资资。2、收款收收据,证明原原告按约定履履行了投资224万美元的的义务,二被被告出具了收收款收据。3、亚洲红红酿酒公司工工商登记批准准证书,证明明亚洲红酿酒酒公司现为外外商独资企业业,投资者为为RIH公司司。4、亚洲红红酿酒公司设设立登记申请请书,证明其其在成立之初初股东为吴廷廷辉及旭辉酒酒业公司。5、外方收收购中方股权权转股收汇外外资外汇登记记情况表,证证明20044年11月亚亚洲红酿

5、酒公公司原股东吴吴廷辉、旭辉辉酒业公司将将其所持有的的股权全部转转让给RIHH公司。6、亚洲红红酿酒公司章章程,证明亚亚洲红集团从从未持有亚洲洲红酿酒有限限公司的股权权,其在增资资意向书中表表述的将其所所持有的亚洲洲红酿酒有限限公司的权益益出售,作为为其出资的资资金来源纯属属欺诈,在此此基础上签订订增资意向书书无效。被告亚洲红红集团辩称:不同意解除除原、被告之之间签订的增增资意向书,因因为不符合解解除的条件,不不同意返还原原告的投资款款24万美元元。理由是:双方签订的的意向书是在在自愿、平等等的前提下签签订的,而且且我方已按意意向书的要求求履行义务,没没有违约行为为,而且在原原告不同意履履行情

6、况下,至至今我方仍按按意向书和上上市的要求进进行工作。根根据意向书规规定,双方先先后对亚洲红红酿酒公司的的资产在国内内进行了两次次评估,原告告对第一次评评估提出异议议,对此按原原告的要求和和指定的评估估所进行了第第二次评估,而而且对RIHH公司和亚洲洲红酿酒公司司的资产在美美国审计部门门进行审计,并并委托美国律律师对上市进进行准备工作作,此时原告告提出取回投投资款,将造造成我方极大大损失。同时时按意向书明明确规定,如如果原告对第第三笔投资明明确表示不再再进行投入,我我方应当准许许,将24万万美金转入到到亚洲红酿酒酒公司的投资资项目中,现现原告擅自要要求撤回出资资,违反合同同约定的义务务。被告亚

7、洲红红集团在举证证期限内,向向本院提供如如下证据:1、增资意意向书,证明明原告与亚洲洲红集团签订订增资意向书书。2、资产评评估报告,证证明亚洲红集集团按照意向向书规定对企企业进行资产产评估。3、审计事事务所出具的的审计报告,证证明亚洲红集集团履行意向向书。4、在美国国支出的律师师费,证明为为履行合同支支出的费用。55、亚洲红集集团的登记证证,证明该企企业性质。6、银行出出具的入帐证证明,证明原原告将24万万美元汇到RRIH公司的的帐上。7、RIHH公司组成公公司证明及股股东情况,证证明亚洲红集集团能代表亚亚洲红酿酒公公司来实施运运作。被告RIHH公司无答辩辩意见。经审理查明明,20044年1月

8、200日RIH公公司、亚洲红红酿酒公司,亚亚洲红集团签签订“RIHH公司在美国国上市工作流流程备忘录”一一份,约定:为使RIHH公司在美国国上市顺利进进行,资产运运作由亚洲红红集团投资部部负责协调前前期准备工作作,此项工作作统一操作,对对外签署的一一切文件,如如不违反操作作流程对各方方均有约束力力。20044年6月155日原告与被被告亚洲红集集团签订“RRIH公司增增资意向书”一一份,约定:原告与被告告亚洲红集团团共同向英属属维尔京群岛岛的RIH公公司出资,RRIH公司的的股东为原告告、被告亚洲洲红集团和林林法坤先生,拟拟定的资产总总额为120000万元人人民币,注册册资本60000万元人民民

9、币。其中亚亚洲红集团以以其持有的99000万元元人民币(以以评估价值为为准)的亚洲洲红酿酒公司司的权益出资资,作价30000万元人人民币出售给给RIH公司司,并以此收收到的现金作作为出资再投投入RIH公公司。原告以以美元现金出出资,折合人人民币10000万元;林林法坤先生以以美元现金出出资,折合人人民币20000万元。在在完成上述出出资行为以后后,亚洲红集集团在RIHH公司占有775%权益,原原告在RIHH公司占有88.33%权权益,林法坤坤对RIH公公司占有166.67%权权益。 原告告的出资分三三期投入,第第一期投入112万美元,于于2004年年6月1日已已给付;第二二期投入122万美元于

10、本本意向书签订订之日起5日日内给付,第第三期投入于于合资合同签签订之日起55日内给付。在在合资合同签签署前,原告告保留对第三三期投入的最最终决定权。即即有权根据亚亚洲红集团聘聘请的专业律律师对公司设设立及上市运运作方案的可可行性出具的的法律意见书书,判断并决决定是否实施施第三期投资资,亚洲红集集团有义务及及时向原告提提供上述律师师意见书,如如果原告决定定终止第三期期投入,亚洲洲红集团无条条件免除对原原告第三期投投资的义务。如如原告决定停停止第三期投投入,其第一一期、第二期期投入的现金金将转为对亚亚洲红酿酒公公司投资。合同签订后后,20044年5月288日、20004年6月118日原告分分别汇给

11、RIIH公司122万美元, 2004年年、20055年亚洲红集集团先后根据据双方约定对对沈阳亚洲红红冰葡萄酒有有限公司、亚亚洲红酿酒公公司进行四次次资产评估,22004年110月25日日亚洲红酿酒酒公司召开股股东会决议,将将股东吴廷辉辉与旭辉酒业业有限公司的的全部股份转转让给RIHH公司,20004年111月7日经辽辽宁对外贸易易经济合作厅厅批准,中方方股东将全部部股份转让给给RIH公司司,作价600.39万元元,并对亚洲洲红酿酒公司司的章程及工工商登记予以以变更,同时时RIH公司司授权吴廷辉辉为酿酒公司司的董事长。2004年年11月5日日RIH公司司与沈阳亚洲洲红冰葡萄酒酒有限公司股股东吴庭

12、辉签签订股权并购购协议,将888.89%的权益转让让给RIH公公司,该协议议尚未实际履履行。以上事实有有增资意向书书、收款收据据、亚洲红酿酿酒公司工商商登记批准证证书、登记申申请书、外方方收购亚洲红红酿酒公司登登记情况表、亚亚洲红酿酒公公司章程、资资产评估报告告书、RIHH公司在美国国上市工作流流程备忘录、入入帐证明、资资信证明函、法法庭审理笔录录等证据,经经开庭质证,本本院予以确认认,并在卷佐佐证。本院认为,本本案合同的签签订地、履行行地均在中国国,且双方当当事人对适用用中国法律均均无异议,故故根据当事人人意识自治原原则和最密切切联系原则,应应适用中国法法律。本案的争议议焦点为:11、原告与

13、亚亚洲红集团签签订的RIHH公司增资意意向书是否对对双方当事人人及RIH公公司具有法律律约束力。22、如果在合合同成立并有有效的情况下下,被告亚洲洲红集团是否否存在根本违违约行为,是是否符合法定定解除的条件件。关于RIHH公司的主体体问题,本院院认为,虽然然RIH公司司没有参加诉诉讼,原告也也未提供被告告存在的证明明,但因原告告与亚洲红集集团对RIHH公司的主体体资格均予认认可,同时从从英国渣打银银行有限责任任公司深圳分分行提供的帐帐单、资信证证明函,应认认定RIH公公司主体存在在。原告与亚洲洲红集团签订订的公司增资资意向书,是是双方当事人人的真实意思思表示,同时时具备合同的的基本构成要要件,

14、故该合合同虽然称为为增资意向书书,但对双方方当事人均具具有法律约束束力,且该合合同也已实际际履行,因此此对于原告提提出的该意向向书不是依法法成立的合同同的主张,本本院不予支持持。另该合同同虽然没有RRIH公司的的公章及签字字,但因双方方当事人在合合同履行的过过程中,RIIH公司没有有提出过任何何异议,并接接受原告汇入入的投资款,同同时按协议对对亚洲红酿酒酒公司实施收收购行为等,均均表示其对原原告及亚洲红红集团的投资资行为予以认认可。另RIIH公司在美美国上市工作作流程备忘录录盖章行为,也也表明其对原原告与亚洲红红集团的投资资是明知并认认可的。因此此本院认为,RRIH公司虽虽然没有在增增资意向书

15、上上签字盖章,但但该协议仍合合法有效。对于意向书书的签订主体体为亚洲红集集团而实际出出资主体为亚亚洲红酿酒公公司的问题,根根据工作流程程备忘录,亚亚洲红酿酒公公司对于集团团以亚洲红酿酿酒公司的资资产作为对RRIH公司的的投资是予以以认可的,没没有任何异议议,同时在实实际履行过程程中亚洲红酿酿酒公司已由由内资企业变变成外资企业业,各股东均均予同意,因因此本院认为为亚洲红集团团作为签订合合同的主体并并无不当。对于亚洲红红集团是否存存在根本违约约,是否应返返还原告244万美元的问问题,原告认认为亚洲红集集团没有履行行自己的投资资义务的主要要理由是,没没有将亚洲红红酿酒公司作作价30000万元人民币币

16、出售给RIIH公司,同同时没有将收收到的现金作作为出资再投投入RIH公公司。本院认认为,合同中中明确规定,拟拟定的资产总总额为120000万元人人民币,注册册资本60000万元人民民币,出资行行为完成后,亚亚洲红集团占占RIH公司司的75%权权益,原告占占8.33%权益。双方方的真实意思思为,对RIIH公司资产产总额的计算算和亚洲红集集团股权的计计算,均是以以亚洲红酿酒酒公司的资产产总额作为计计算依据,即即当该公司全全部股份转让让给RIH公公司时,其已已经履行出资资义务,至于于亚洲红酿酒酒公司在出售售给RIH公公司时具体的的作价数额,与与是否履行投投资义务没有有直接关系,同同时该投资意意向书正

17、在履履行过程中,亚亚洲红集团没没有将收到的的现金再投入入RIH公司司,并不能得得出其没有出出资的结论。现亚洲红酿酿酒公司已将将全部股份转转给RIH公公司,即RIIH公司拥有有亚洲红酿酒酒公司的全部部资产和权益益。同时沈阳阳亚洲红冰葡葡萄酒有限公公司股东吴廷廷辉也已与RRIH公司签签订协议,由由此可见亚洲洲红集团正在在积极履行出出资义务,不不存在根本违违约,不应返返回原告投资资款,如原告告不同意第三三期投资,可可将24万美美元按意向书书约定转入亚亚洲红酿酒公公司。依照中华华人民共和国国合同法第第八条、第九九十四条规定定,判决如下下:驳回原告日日本和美株式式会社的诉讼讼请求。本案案件受受理费人民币

18、币203377元,保全费费108355元由原告日日本和美株式式会社承担。如不服本判判决,原告日日本和美株式式会社、被告告玫瑰谷国际际控股有限公公司可在判决决书送达之日日起三十日内内,被告辽宁宁亚洲红企业业集团可在判判决书送达之之日起十五日日内,向本院院递交上诉状状,并按对方方当事人的人人数提出副本本,上诉于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辽宁省高高级人民法院院。被告万诚公公司、广源好好又多共同辩辩称,请求法法庭驳回原告告的全部诉讼讼请求。理由由如下:一、对对解除合作合合同,原、被被告双方已经经达成了协议议,而且该解解除合作合同同的协议得到到了国家商务务部的批准,被被告证据6可可证明这一点点,故该合作作协议已

19、经依依法解除。二二、在解除合合作合同后,双双方签订的服服务合同因为为原告没有履履行合同义务务,两被告已已经依法主张张解除。三、根根据被告证据据6国家商务务部的批复,广广源好又多已已经进入清算算程序。由于于合作合同已已经解除,原原告要求继续续履行该合作作合同无法律律依据,请求求法庭驳回。此此外,请求法法庭审查19997年3月月23日双方方签订的合作作合同的效力力,根据当时时的相关法律律法规,对外外商投资商业业企业进行审审批的机关应应该是国家经经贸委和外经经贸部,本案案合作协议需需经国家经贸贸委和外经贸贸部审批才能能生效,而本本案中广州市市外经贸委和和广州市政府府的审批是越越权审批。两被告另提提起

20、反诉,其其反诉事实中中关于合作合合同和服务合合同签订的历历史背景和合合同条款方面面与原告起诉诉事实相符。两两被告另称,由由于服务公司司不具备外商商投资企业的的股东条件,22001年88月18日,万万诚公司与服服务公司签订订了整改方案案及相关附件件,服务公司司同意转让股股权、退出广广源好又多的的经营,该整整改方案及附附件并获得国国家商务部的的批准。因此此,合作合同同已依法解除除。合作合同同解除后,22001年110月15日日,万诚公司司、广源好又又多和服务公公司签订了服服务合同,约约定内容同服服务公司诉状状所述。服服务合同签签订后,万诚诚公司、广源源好又多依约约支付了20001年度、22002年

21、度度、20033年度、20004年度的的服务费共计计132万元元。但服务务合同签订订后,服务公公司从未提供供任何约定的的服务,该合合同的目的根根本不能实现现。万诚公司司和广源好又又多分别于22005年55月19日、22005年77月6日向服服务公司发出出解除服务务合同的函、关关于解除服务务合同的函,要要求解除双方方签订的服服务合同。服服务公司在收收到上述两份份函件后无任任何异议,亦亦未向法院提提起确认合同同解除效力之之诉,应视为为服务公司同同意解除服服务合同。根根据相关法律律规定,合同同变更和解除除,不影响当当事人要求赔赔偿损失的权权利。在服服务合同期期限内,服务务公司从未提提供任何约定定的服

22、务,已已构成违约,应应返还万诚公公司和广源好好又多已支付付的服务费1132万元。故故反诉请求:1、判令反反诉被告返还还反诉原告已已支付的服务务费用1322万元;2、判判令反诉被告告支付反诉原原告上述服务务费用1322万元的利息息(自反诉原原告提起反诉诉之日起计至至反诉被告清清付之日,按按中国人民银银行同期贷款款利率计算)。服务公司针针对万诚公司司和广源好又又多的反诉辩辩称,请求法法庭驳回反诉诉请求,理由由:1、该反反诉请求已经经超过了诉讼讼时效,对方方支付费用的的时间是从11999年到到2005年年,除最后一一笔之外其他他已经超过诉诉讼时效。22、在当时国国家政策不允允许的情况下下,服务公司司

23、为广源好又又多办理了中中外合作经营营企业的相关关批复和营业业执照,在经经营过程中亦亦给予了大量量协助如办理理年检、跟有有关部门协调调等,服务公公司已按合作作合同约定履履行了义务。33、双方的合合作协议经过过广州市外经经委和市政府府的批准和同同意,虽然之之后有商贸部部对非试点外外商投资企业业进行整顿的的通知,但仅仅是整改。44、在20004年6月国国家取消对外外商投资商业业企业的限制制之后,广源源好又多已经经合法,根据据相关规定,在在进行诉讼阶阶段已消除违违法状态的,该该合同即合法法有效。5、当当时为规避国国家有关政策策,所以服务务公司以服务务费的形式收收取费用,现现广源好又多多已合法存在在,且

24、在工商商登记资料中中服务公司仍仍是广源好又又多股东,国国家商务部的的批复要求广广源好又多注注销但其没有有注销,广源源好又多仍应应支付相应的的费用,该合合作合同也应应继续履行。故故万诚公司和和广源好又多多要求服务公公司返还服务务费的请求不不符合事实及及履行合同的的情况,亦无无法律依据,请请求法庭驳回回其请求。【审理】经开庭质证证,各当事人人对对方提供供证据的真实实性均表示确确认。经审理查明明,19977年3月233日,服务公公司与万诚公公司签订了合合作经营“广广州市好又多多(广源)百百货商业广场场有限公司”合合同,合同同第十一条约约定双方的合合作条件:甲甲方(服务公公司)以办理理有关报批手手续,

25、提供外外经贸政策咨咨询为合作条条件;乙方(万诚公司)以认缴出资资1000万万美元,以设设备和现金投投入作为合作作条件。第四四十五条第二二款约定:自自合作公司领领取法人营业业执照之日起起,甲方每年年分取固定利利益30万元元,以后每成成立一个分店店,甲方每年年分取固定利利益则增加110万元,并并以增加后的的每年固定利利益为基数,每每三年递增110%。合同同签订后,11997年33月26日广广州市对外经经济贸易委员员会以穗外经经贸业(19997)1444号文批准准成立广源好好又多,同日日,广州市人人民政府颁发发了批准证书书。19977年3月288日,广源好好又多领取了了营业执照,开开始经营。1998

26、年年国务院办公公厅下发了关关于清理整顿顿非试点外商商投资商业企企业情况的通通知,整改改具体要求是是外商投资商商业企业中方方出资或分利利比例达500%以上,连连锁店、仓储储式商场必须须由中方控股股。20011年国家经贸贸委对外贸易易经济合作部部、国家工商商行政总局下下发了关于于进一步做好好清理整顿非非试点外商投投资商业企业业工作的通知知国经贸贸外经(20001)7887号,要要求对相关企企业严格按照照外商投资资商业企业试试点办法进进行整改。22001年110月15日日,原告和两两被告签订了了服务合同同,称根据据上述两整改改通知规定,外外商投资商业业企业的股东东均须符合一一定的资格要要求,现因服服

27、务公司作为为广源好又多多的合作中方方不具备入股股合营的条件件,故中方应应退出合作公公司,中方愿愿意退出合作作公司但仍愿愿继续为合作作公司提供咨咨询服务。该该服务合同约约定,服务公公司继续为广广源好又多提提供有关政策策咨询,继续续协助广源好好又多处理其其他相关事宜宜;广源好又又多每年支付付给服务公司司33万元服服务费,每三三年递增100%,支付时时间为每年的的6月30日日和12月331日,万诚诚公司对服务务费的支付承承担连带责任任;违约责任任:广源好又又多逾期付款款的,每逾期期一日,按照照中国人民银银行关于逾期期付款之规定定向服务公司司支付滞纳金金;服务期限限至20277年3月288日止,因执执

28、行本合同发发生争议协商商不成的提交交法院裁决。同同日,服务公公司在广州州市好又多百百货商业广场场有限公司和和广州市好又又多(广源)百货商业广广场有限公司司整改方案上上签字盖章,该该整改方案规规定将广州市市好又多百货货商业广场有有限公司、广广源好又多、广广州市好又多多广雅百货商商业广场有限限公司合并成成立广州好又又多商业发展展有限公司,服服务公司作为为广源好又多多老股东,因因不完全具备备中外合资商商业企业的中中方企业条件件而退出,新新公司股东由由中国友谊集集团公司、广广州信和集团团有限公司和和BOUNTTEOUS COMPAANY LIIMITEDD组成。20003年前述述三新股东和和万诚公司、

29、南南京纺织产业业(集团)有有限公司签订订关于取代代参与整改的的协议,约约定广州信和和集团有限公公司在前述整整改协议中的的全部权利和和义务由南京京纺织产业(集团)有限限公司概括承承受。20004年4月220日,商务务部作出商资资批(20004)5222号商务部部关于同意广广州市好又多多百货商业广广场有限公司司合同、章程程并通过整改改的批复:同意广州市市好又多百货货商业广场有有限公司投资资者变更为中中国友谊集团团公司、南京京纺织产业(集团)有限限公司和BOOUNTEOOUS COOMPANYY LIMIITED,同同意上述三方方于20033年6月200日根据整改改方案重新签签订的合资合合同和章程;

30、原广州市好好又多广雅百百货商业广场场有限公司和和广州市(广广源)百货商商业广场有限限公司应尽快快注销。20006年5月月11日,广广州市好又多多百货商业广广场有限公司司广源分公司司成立。被告告广州市(广广源)百货商商业广场有限限公司20006年6月112日工商登登记资料则显显示其目前状状态为已开业业企业。根据合作合合同的约定,广广源好又多已已向服务公司司支付19998年至20000年的固固定利润。根根据服务合同同的约定,广广源好又多向向服务公司支支付了20001年至20003年的服服务费共999万元。20005年3月月,广源好又又多向服务公公司支付333万元,服务务公司出具的的发票注明:广源好

31、又多多(20055年协办费),部分发票票上原注明为为2004年年协办费后更更改为20005年协办费费,招商银行行出具的借记记通知摘要上上则注明此333万元为22004年协协办费。服务务公司称此为为2005年年的服务费,万万诚公司和广广源好又多均均称此为20004年服务务费。2005年年1月23日日,广源好又又多曾致函要要求服务公司司协助相关政政府部门解决决货车和免费费购物巴士通通行广园路、白白云大道的问问题。万诚公司和和广源好又多多分别于20005年5月月19日、22005年77月6日向服服务公司发出出解除服务务合同的函、关关于解除服务务合同的函,函函中称服务公公司未提供任任何约定的服服务,且

32、当前前我国的投资资政策处于公公开和透明之之中,服务合合同存在的背背景条件和基基础已经全部部发生改变,已已无继续履行行的现实需要要,要求解除除双方签订的的服务合同同。在本案审理理过程中,原原告申请法院院对被告广源源好又多的财财产进行保全全,并向法院院提供担保,法法院依法作出出裁定对被告告广源好又多多财产进行保保全。法院认为,因因万诚公司为为香港企业,本本案为涉港中中外合作经营营合同纠纷,应应参照涉外案案件处理。因因本案争议涉涉及中外合作作经营企业合合同,根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讼法第二百百四十六条的的规定,法院院对本案享有有管辖权。根根据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合合同法第一一百二十六条条第二款“在在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境内履履行的中外合合资经营企业业合同、中外外合作经营企企业合同、中中外合作勘探探开发自然资资源合同,适适用中华人民民共和国法律律”的规定,法法院确认中华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地法律作作为解决双方方争议的准据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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