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队伍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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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宁区教师队伍管理办法(试行)(草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管理,合理配置人才资源,建设一支数量适当、结构合理、学科齐全、专业对口、素质优良的教师队伍,进一步促进全区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下简称教师法)、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幼儿教师专业标准和安宁区政府关于加强校长和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安政发201396号)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区教育系统所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所有教职员工(以下统称为“中小学教师”)。第二章 教师编制与任职资格及招考第三条 我区各中小学校

2、、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按区编办下达的教职工编制总额,由区教育局以规范、优化、科学、高效为原则,进行内部调配与管理。每学年结束,依据全区教育教学及各学校实际情况,由教育局进行必要的调整并报区编办批准。在教育局调配之后,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依照核定编制数,严格进行管理。因人员变动造成超编或缺员的学校,要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进行合理编制调整。对“在编不在岗”人员,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坚决清理,并及时将有关材料上报区教育局。教育局应在接到各中小学校、幼儿园上报后,将此类人员报区编办和区人社局按相关制度处理,不得长期占用学校编制。第四条 依据教育发展的新形势,对幼儿园教师单独核编并补充编制;

3、对教育局机关以满足教育行政管理需要为原则,对基建装备、校园安全、营养卫生、校外教育和教研室等业务股室科学、合理的予以核定,增加人员编制,杜绝无人无机构管事或随意抽调占用学校人员编制。第五条 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中小学教师应当按教师法及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和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取得教师资格。第六条 中小学招考人员,按照兰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根据区属中小学教师编制的岗位空缺情况,由区编办、区人社局指导教育局制定人员需求招考实施方案,经区政府同意后,报兰州市人社局,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同时,按照省政府民生实事实施方案选拔普通高校毕

4、业生到基层事业岗位工作实施细则和省、市下达我区指标,配合做好招录相关工作。第三章 师德建设第七条 教师要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享受其规定的权利。 第八条 教师要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兰州市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暂行规定、兰州市师德建设“五要”“十不准”和兰州市中小学教师礼仪规范等相关规定,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加强师德教育,坚持深入开展以“师德 师能 师风”为主题的教师队伍建设活动;坚持政治学习制度和必要的会议制度,组织教师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修养,搞好校风、师风建设。第九条 学校要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晋升、评聘职

5、务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强化监督机制,定期检查师德工作,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教学与教研第十条 教师要不断加强新课程理论的学习,转变教学观念,改变教学行为,不断创新教学方法和手段,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十一条 教师要研读义务教育课程标准,根据课程标准认真钻研教材教法,精心备好每一节课,并形成规范、完整的教案。同一年级组同科教师2人以上的,要进行集体备课。第十二条 教师要认真上好每一节课,用普通话进行教学;教学过程要注重知识与能力的传授和培养,注重学习过程与方法的指导和点拨,注重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的渗透和熏陶;面向全体,积极关注学困生,发展特长生,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指导学生

6、完成学习和实践任务,并对学生的作业和实践进行认真批改和指导。第十三条 教师要积极配合学校,主动地完成国家、省、市、区的教育科研课题研究任务;积极参加学校开展的校本教研活动,努力完成“六个一”任务(每周写一篇教学反思;每月提一个教学问题;每学期承担一次集体备课主讲;每学年上一节公开课;每学年研究一个小课题,写一篇研究报告或论文)。第五章 教师职称评定第十四条 要严格按照有利于推动教育事业优质均衡发展,有利于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有利于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配套推进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分类管理的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重师德、能力、业绩和贡

7、献的原则;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统筹规划,稳步推进,做好教师职称评定与管理,按时完成相关改革试点任务,为全面推进职称改革积累经验。第十五条 要结合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特点,依据省级评价标准,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与艺术,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按程序做好各级教师的职称评定工作。第十六条 教师的职称评聘,按照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兰州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及市上的相关规定,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第六章 教师培训与交流第十七条 中小学教师应根据

8、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第十八条 鼓励在职教师,特别是非师范类毕业进入教师岗位的人员,提高学历水平或考取第二学历,提高教师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在职教师攻读教育类研究生,给予学费补助奖励。第十九条 为了合理配置我区教育人力资源,优化师资队伍结构,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行教师交流制度,由区教育局要在全系统范围内统筹安排,根据省、市支教的统一要求,每年选派符合条件的教师到对口支援学校顶岗支教,支教期间人员隶属关系不变,交流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在本区内交流的人员,根据我区义务教育学校实际情况,在校际间进行安排,原则上不少于2年。参与交流的教师要签订目标责任书

9、,对未实现交流目标的教师适当延长交流时限。涉农薄弱中小学要选派积极上进、有培养潜力的青年教师到对口学校学习交流、锻炼提高。部分学校个别学科富余的教师校际间进行交流调配,鼓励中学富余人员到小学任教。第二十条 参加支教教师的待遇及考核和管理,参照安宁区中小学师资交流实施意见(试行)相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工作量及绩效考核第二十一条 教师的工作量参照教育部门下达的教师工作量的标准,根据学校(幼儿园)教育教学的实际需要,由学校进行合理安排。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及班子成员必须安排相应的课时。第二十二条 校长(园长)主持学校(幼儿园)全面工作。学校(幼儿园)班子成员在校长(园长)领导下分工负责,实行岗位责

10、任制。学校(幼儿园)教职工要按照校长(园长)分配的工作岗位,履行职责,尽职尽责地完成工作任务。对不服从分工或不履行岗位职责的人员,校长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由相关部门追究其相应责任。第二十三条 各学校(幼儿园)要按照安宁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教学绩效考核指导意见(试行)和安宁区中小学、幼儿园班级管理工作绩效考核指导意见(试行)中的相关规定,以尊重规律,以人为本;以德为先,注重实绩;激励先进,促进发展;客观公正,简便易行为考核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绩效考核及分配方案,以教师的工作实绩量化考核和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奖惩、培训、受聘、调整岗位、职务和工资晋升的重要依据。经学校教代会讨论后实施。

11、第二十四条 教师绩效考核奖(2014年新增绩效奖)不发,按照安宁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教学工作绩效考核指导意见(试行)和安宁区中小学、幼儿园班级管理工作绩效考核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教师考核分为工作实绩量化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实绩量化考核为年度考核的基础。学校要成立专门的考核小组,考核工作从德、能、勤、绩等方面进行,坚持全面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由所在学校负责每年度全面考核。 第二十六条 对教师和校长及其班子成员的考核结果,实行末位淘汰制。连续两年考核结果在末位的教师和校长,由区教育局班子进行诫勉谈话。同时,将校长考核情况报区委组织部备案;连续三年考核结果在末位的,教师由区

12、教育局重新分配工作,校长(园长)及其班子成员报区委组织部按相关规定另行处理。第八章 调配和调动第二十七条 教师调配必须按岗位、学科、空缺安排配置。新招聘全日制非师范类本科毕业生,原则上不能分配至中学任教。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调动严格按照区人社局的相关规定办理。调出教师需在假期办理调动手续,以防中途调整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外区调入人员需经区编办、区人社局与区教育局及学校沟通联系,根据学校学科缺员情况统筹安排。本系统内部调整人员,需本人提出申请,根据学校(幼儿园)实际代课情况,经局务会研究报区编办、区人社局备案经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调动。在学期中途原则上不办理教师调动手续。第二十九条

13、 严格禁止各行政事业单位随意从学校借用、抽调教师。确因工作需要借调教师,需经区人社局和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并在假期内安排。借调时间原则不能超过一学期,若一学期内未能办理调动手续者,要及时返回岗位,否则按旷工处理。第三十条 学校(幼儿园)之间原则上不得借用教师。确因缺少某些学科教师而需借用教师的学校(幼儿园),征得对方学校(幼儿园)同意,由借用学校(幼儿园)以书面形式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经区教育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借用。未经区教育批准借用教师,要追查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九章 奖 惩第三十一条 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以及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应给予奖励。奖励应坚持精神鼓励

14、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依据省、市表彰规定,区教育局每三年评选出一批优秀教师和先进教育工作者报区委、区政府审批,并在教师节期间给予表彰;每学年推选出一批教学质量优秀者和进步者,由区教育局表彰、奖励。第三十二条 各学校(幼儿园)应加强对教师队伍的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作旷工处理: (一)未按程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超过批准假期的; (二)未经主管部门批准调动或转行而被外单位招聘或抽调的。 凡出现旷工行为的教师,学校(幼儿园)应在一个星期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区教育局,逾期不报的,追究校长(园长)责任。对旷工教师,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

15、及教师法和区教育局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校长(园长)、教师应当遵守教师法、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严谨治学,廉洁从教,为人师表。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分别给予其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或解聘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罢课)的;(二)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三)玩忽职守,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四)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 (五)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

16、毒、迷信、赌博等活动的; (六)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组织学生参加有偿补课或以各种名义向学生摊派教辅资料,以教谋私乱收费和举办有偿家教或参与校外办班牟利的; (八)无故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九)上课(上班)时间参与喝酒、打扑克、打麻将等活动,或上网玩游戏、网购、炒股的; (十)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十一)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第十章 请 假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因病、因事请假,须填写安宁区教育系统干部职工请(销)假审批表,并按管理权限审批。校长离校两天(含两天)以上,需向局教育局局长请假;外出需按相关程序请假,备案。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请病假、事假、产假按照安宁区教育系统干部职工考勤请销假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章 退 休第三十六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到龄退休教职工方可按规定程序办理退休手续。第三十七条 教师因身体原因确实不能胜任教学工作的,需提前退休的,按照国家有关退休政策,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区教育局同意,报区人社局批准,可提前办理退休(病退)手续,工资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 教师正常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附 则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实施。本规定如有与国家、省、市有关教育法规不相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区教育局和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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