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河道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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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河道管理条例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河道管理条例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河道管理条例20xx年8月24日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xx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九次会议批准,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具体内容。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河道管理条例(20xx年8月24日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xx 年9 月29 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平安,维护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综合功能,依据中华

2、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 自治州内河道的规划、建设、爱护、监督和防治水害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河道,是指河流、湖泊、人工水道、水库库区、行洪区、蓄滞洪区。第三条 河道管理应当遵循河道的自然属性,坚持全面规划、爱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完善河道分级管理制度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处理好爱护与利用、兴利与除害、流域与区域、当前与长远的关系。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的爱护与监督、规划与建设和防治水害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

3、财政预算。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的统一管理与监督,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宣扬实施有关水法律、法规;(二)组织编制河道规划和年度实施安排;(三)审批、验收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工程,参加涉河项目的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四)负责河道清淤保洁和涵闸、堤防、护堤林的管护;(五)编制、落实应急调度方案,组织、指挥防汛抗旱抢险;(六)依法收缴河道管理行政事业规费;(七)巡查检查河道,调解水事纠纷,行使水行政惩罚权。第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流域或者区域设置的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流域或者区域的河道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国土

4、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公安、财政、交通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辖区河道管理,刚好发觉、订正和阻挡河道违法行为。可以选聘河道监督员,帮助做好河道维护、清淤保洁等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制定河道管理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帮助做好河道的清淤保洁。第八条 自治州内的南利河、斋河等国际界河段,驮娘江、西洋江等省际界河段,南盘江、那么果河等州际界河段,根据管理权限实施管理。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盘龙河干流稼依水库至天保出境口段及其重要支流畴阳河安乐闸至交汇口段、南利河干流八嘎村至小寨村出口段、清水江干流古登寨至坝达出口段

5、、西洋江干流拖派村至南山村出口段等重要河段的管理。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爱护河道平安、参加防汛抢险救灾的义务,有权劝阻、举报破坏河道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危害河道生态环境的行为。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建立河道管理激励机制,激励、支持社会力气以多种方式参加河道的管护和治理。其次章 爱护与监督第十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河道管理范围和爱护范围,并设立标记,予以公告。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及其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外沿边线向外划定的护堤地。爱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划5米至10米的区域。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根据岸线限制线之间范围、历史最高洪水位和防洪标准划定。

6、爱护范围依据管理须要划定。湖泊、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为湖(库)区的水域、岛屿、蓄滞洪区、环湖(库)堤坝及依据管理须要划定的区域。爱护范围依据管理须要划定。第十一条 河道堤防的护堤地根据水平距离划定:城镇规划区、旅游风景区内的河道划10米至70米;其他河道划3米至5米。第十二条 河道管理范围的区域,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占用的应当有安排支配退让,须要补偿的由州、县(市)人民政府纳入预算。河道爱护范围的区域,其土地和附着物的权属不变,运用应当接受河道管理机构的监督。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控实力和信息化平台建设,向社会公布河道管理相关信息。第十四

7、条 自治州实行河道资源有偿运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第十五条 修建拦河闸坝等工程取用水的,应当同步设计建设生态流量下泄设施,保证下泄流量汛期不低于多年平均流量的30%;枯期不低于多年平均流量的10%。已建成的取用水工程,未建生态下泄流量设施或者生态下泄流量设施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限期修建或者改造。第十六条 利用工程设施设备干脆从河道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相应安装运用并管护好取水、用水、退水和生态下泄流量的在线监控设备,接入同级政府水资源管理信息平台。第十七条 经批准利用拦河闸坝工程取用水的单位,应当编制防洪应急预案和汛期调度运用方案,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实施。取用水单位在紧急状况下须要实

8、施洪水调度时,应当报县(市)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协同做好应急相关工作。第十八条 自治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定河道水域纳污实力,向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看法。州、县(市)环境爱护部门审批排放水污染物项目时,应当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限制总量。第十九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爱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单位或者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开发建设项目,须要在河道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再向环境爱护部门申请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其次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展经营性采砂(淘金、取土等)活动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依法缴纳河道采

9、砂管理费。农村集体、家庭自用采砂的,应当到当地河道管理机构填写自用采砂申请表。经批准同意的,免缴河道采砂管理费。河道采砂许可证,由州级河道主管机关统一印制。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开采范围。其次十一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电鱼、炸鱼、毒鱼和擅自拦河、围网养殖;(二)种植各类农作物,砍伐护堤、护岸林木;(三)倾倒、堆放、填埋废渣和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四)清洗装贮过有毒有害物品的车辆、容器;(五)倾倒土、石、泥浆,排放未达标的污水、废水;(六)设置行洪的阻水设施和构筑物;(七)侵占和毁坏河道堤防、涵闸、泵站及水文、水质、工程监测等配套设施设备;(八)填堵

10、、覆盖河道,调整河道水系,占用和拆除河道配套设施设备;(九)填河、填湖、填库造地;(十)擅自操作河、湖、库的涵闸;(十一)擅自关闭和堵塞生态下泄水流通道;(十二)擅自开展钻探、开采地下资源、搭建临时设施等。其次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河道执法队伍建设,改善执法装备,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联合巡查、协同管护、综合整治的工作机制,刚好发觉和查处河道违法行为。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其次十三条 自治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河道规划,应听从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水资源爱护、防洪等专项规划,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依据河道规划编制岸线规划时,应当明确爱护区、保留区、限制开发区、开发利用区等

11、分区和岸线限制线方案,并与水功能区划相连接,突出自然岸线爱护和生态修复。其次十四条 有关部门编制河道航运、渔业、旅游、城乡沿河建设等规划和开展有关利用活动,应当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看法。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河道和岸线规划制定年度安排,涉及航运、渔业、旅游、市政建设等规划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看法。其次十五条 河道整治须要占用土地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因河道整治新增的可利用土地,优先支配河道整治的移民安置。其次十六条 自治州和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工程、生物、行政等措施,对普者黑、浴仙湖、差黑海、老乌海等重要湖泊实施生态爱护与治理。其次十七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

12、各类工程和涉河建筑物、构筑物,建设方案应当在可行性论证之前,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看法。项目设计应当将河道整治纳入安排,同步审批、实施和验收。涉河工程主体项目审查及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工程施工影响防洪平安的,听从防汛指挥机构紧急处置确定。其次十八条 在自治州内各级行政分区的边界河和跨界河上开展河道整治和修建引水、排水、阻水、蓄水工程,需经双方或多方协商同意后,报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未经协商同意和未报经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不得单方修建。第四章 法律责任其次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河道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应当问责或者依法赐予行政

13、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河道管理职责,完不成河道管理目标责任的;(二)不根据规定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看法的;(三)发觉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事故,不按规定报告或者不依法实行处置措施的;(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五)不按规定收取和解交河道管理规费的;(六)发觉违法行为不刚好查处,造成严峻后果的;(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赐予惩罚:(一)侵占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运用权和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在河道爱护

14、范围内实施严峻影响和危害河道管理平安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二)不按规定建设和改造生态下泄流量设施、不执行生态下泄流量标准、担心装和维护在线监控设备系统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查封取用水设施设备,吊销取水许可证;(三)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在饮用水水源爱护区内设置的排污口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担当。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其次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赐予惩罚:(一)不按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范围和要求采砂的;伪造、涂改、买卖

15、、出租、出借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转让开采范围的,吊销其河道采砂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手续采砂的,对自采自用的,赐予教化或者警告;情节严峻的,可以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采砂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及设备,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不依法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拒绝或者拖欠缴纳的,处以应缴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吊销其河道采砂许可证;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其次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实行补救措施,并根据下列规定惩罚;造

16、成损失的予以赔偿;须要依法强制清理、拆除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担当:(一)违反第一项、其次项规定的,处以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七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其次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报批手续或者进行改造,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补办手续未被批准或者改造达不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拆除,复原原状或者实行补救措施;当事人逾期不执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建设方担当。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方法。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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