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8000培训.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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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智管理顾问高智管理顾问l全球经济一体化l贸易活动中的“劳动力倾销论”l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关注l20世纪60年代欧美国家的企业社会责任活动l全球通用社会责任标准的需求l经济优先权认可委员会(CEPAA)1997年10月制定颁布SA8000社会责任标准l国际社会责任(SAI)修订颁布SA8000:2001l鉴别企业是否关注劳工问题提供了标识l目前世界上已有数百家组织获得了SA8000的认证,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服装、纺织、玩具、化妆品、家用器皿、化工、食品等 l发展中国家的获证组织较多,且多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企业 l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和组织开始关注SA8000的认证 l获证组织每年成倍增加 lS

2、A8000认证会有更迅速的发展 方圆标志认证中心 实施SA8000标准的公司应遵守国家和其他适用的法律、公司签署的其他规章和SA8000标准。国家和其他适用的法律、公司签署的其他规章和SA8000标准所涉及的相同问题,采用其中最严格的要求。 公司也应考虑下列国际契约的原则:国际劳工公约第29号和105号(强迫性和奴役性劳动)国际劳工公约第87号(组织工会的自由)国际劳工公约第98号(集体谈判的权利)国际劳工公约第100号和111号(男女同工同酬;歧视)国际劳工公约第153号(工人代表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138号和建议书146号(最低年龄和建议)国际劳工公约第155号和建议书164号(职业健康和

3、安全)国际劳工公约第159号(职业训练与雇用/伤残人士)国际劳工公约第177号(家庭工作)国际劳工公约第182号(最恶劣童工)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歧视妇女行为公约 童工;强迫劳动;健康和安全;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歧视;惩戒性措施;工作时间;薪酬;管理系统。 一、公司 任何负责实施本标准要求的组织或商业实体的整体,包括公司所有员工(如董事、决策层、经理、监督和非管理人员,不论是直接雇用、合约性质或以其它方式代表公司的人)。二、供方/分包方 提供货物或服务给公司的商业实体,它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构成公司生产的货物或服务的一部分,或被利用来生产公司的货物或服务。三、分供方

4、 在供应链中直接或间接向供方提供货物或服务的商业实体,它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构成供方或公司生产的货物或服务的一部分,或被利用生产供方或公司的货物或服务四、补偿措施 因工人的SA8000标准所涵盖权益受到侵害,对工人或前雇员做出的补偿措施。五、纠正措施 为确保给不符合提供及时、持续的改正而实施的系统化改进或解决措施。六、相关方 与公司的社会绩效有关或受其社会绩效影响的个人或团体。七、儿童 任何十五岁以下的人。若当地法律规定最低工作年龄或义务教育年龄高于十五岁,则以较高年龄为准。若当地法律规定最低工作年龄是十四岁,符合国际劳工组织第138号公约有关发展中国家的例外规定,则以较低年龄为准。八、未成年工

5、 任何超过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但不满十八岁的工人。九、童工 任何属于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的人所从事的劳动,除非在国际劳工组织建议书146号所涉及的。十、强迫劳动 任何人在任何受惩罚威胁下被榨取的非志愿性工作或服务或作为偿债方法的工作或服务。十一、拯救儿童 为了保障曾经从事童工并遭遣散的儿童的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而采取的所有必要的支持和行动。十二、家庭工人 在直接或间接合同下,不在公司场地内为公司工作,不论由谁提供设备、原料或其它物料,根据雇主的要求通过提供产品或服务获得报酬的人。1.童工1.1 公司不可雇用童工或支持雇用童工的行为。1.2 公司应建立、保持形成文件的方针和程序,用于拯 救工作

6、状态下的儿童,并有效地传达这些方针和程序给员工和其他相关方,并且应该提供足够的支持来促使童工接受学校教育,直到他们超过童工年龄为止。 1.3 公司应该建立、保持形成文件的方针和程序,以促进ILO建议书146号所涉及的儿童教育和符合当地义务教育法规年龄规定或正在就学中的未成年工教育,并将其向员工及其他相关方有效传达。方针和程序还应包括一些具体措施来保证在上课时间内不雇用儿童或未成年工,而且儿童和未成年工的每日交通(来回工作地点和学校)、上学和工作时间加起来不得超过10小时。1.4 无论工作地点内外,公司不可置儿童或未成年工于危险、不安全或不健康的环境中。 2. 强迫劳动2.1 公司不得使用或支持

7、使用强制性劳动,也不可要求员工在受雇之时交纳“押金”或存放身份证于公司。 3. 健康与安全3.1 公司应该考虑到产业中普遍认知的危险和任何特定的危险,而提供一个健康与安全的工作环境,并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在可能条件下最大限度地降低工作环境中的危害,以避免在工作中或由于工作发生或与工作有关的事故及对健康的伤害。3.2 公司应该指定一个高级管理代表,来负责所有员工的健康与安全,并且负责实施本标准中有关健康与安全的规定。3.3 公司应该保证所有的员工都接受定期和有记录的健康与安全训练,并为新进的和转岗的员工重新进行培训。3.4 公司应该建立系统来探查、防范或响应可能危害员工健康与安全的潜在威胁。3.5

8、 公司应该为所有员工提供干净的厕所、可饮用的水,在适当的情况下,为员工提供储藏食物的卫生设施。3.6 如果公司提供员工宿舍的话,应该保证宿舍设备干净、安全,并能满足员工的基本需求。4. 结社自由与集体谈判权4.1 公司应该尊重所有员工自由成立和参加工会,以及集体谈判的权利。4.2 当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的权利受到法律限制的时候,公司应该协助员工采用类似的方法来达到独立、自由结社和谈判的权利。4.3 公司应该保证工会代表不受歧视,并且在工作场所能够接触工会的会员。5. 歧视5.1在涉及聘用、 薪酬、培训机会、 升迁、 解职或退休等事务上,公司不得从事或支持任何基于种族、社会等级、 国籍、 宗教、

9、残疾、 性别、 性取向、工会会员、政治归属或年龄上的歧视。5.2公司不可干涉员工遵奉信仰和风俗的权利,和满足涉及种族、 社会等级、 国籍、宗教、残疾、性别、性取向、工会会员、政治需要的权利。5.3 公司不能允许性别上的强迫、 威胁、 凌辱或剥削行为,包括姿势、语言和身体的接触。 6. 惩戒性措施6.1 公司不得从事或支持肉体上的惩罚、精神或肉体胁迫以及言语凌辱。7. 工作时间7.1公司应该遵守适用法律及行业标准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标准工作周应根据法律规定,通常不得超过48小时。员工在每个七天之内至少有一天的休息时间。所有超时工作应付额外报酬。在任何情况下每个员工每周加班不得超过12个小时。7.

10、2 除非符合7.3条(见下款),所有加班必须是自愿性质。7.3若公司与代表众多所属员工的工人组织(依据ILO定义)通过自由谈判达成集体协商协议,公司可以根据协议要求工人加班以满足短期业务需要。任何此类协议应符合7.1条有关规定(见上面规定)。8. 薪酬8.1 公司应该保证它所给付的标准工作周的工资至少能够达到法律或行业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而且能够满足员工的基本需求,以及提供一些可自由支配的收入。8.2公司应该保证不会为了惩戒的目的而扣减工资,并且保证定期向员工清楚的列明工资、福利的构成;公司还应该保证工资、福利完全合乎所有适用的法律,而且薪酬给付的形式,无论是现金或支票,都必须合乎方便工人的原

11、则。8.3 公司不可采用纯劳务性质的合约安排或虚假的见习期(学徒工制度)办法,来逃避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规中明定的公司对员工应尽的义务。9. 管理体系方针9.1最高管理者应制定有关社会责任和劳动条件的公司方针,以确保:a) 包含遵守本标准所有要求的承诺;b) 包含对遵守国家和其它适用的法律、公司签署的其它规章以及尊重国际协议和其解释(如第II 部分所列)的承诺;c) 包含对持续改进的承诺;d) 有效地形成文件、实施、保持和传达,并且以明白易懂的形式供所有员工随时取阅,所有员工在此所指的是包括董事、决策阶层、经理、监督和非管理人员,不论是直接雇用、合同制聘用或用其它方式代表公司的人;e) 可为公众

12、获取。管理评审9.2最高管理者应依据本标准的要求和公司应遵守的其它要求定期评审公司的方针、程序及其绩效结果的充分、适用和持续有效性。必要时,应对体系进行修正和改进。公司代表9.3公司应该指定一个高层管理代表,不论他在公司是否担负其它职务,来负责保证公司达到本标准中的规定。9.4公司应该协助非管理人员选出自己的代表,以便跟高层管理层就本标准规定的事项进行沟通。计划和实施9.5公司应保证公司上下皆能了解和实施本标准的规定;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a) 明确界定作用、职责和权限;b) 对雇用的新的和(或)临时的雇员进行培训;c) 对已有员工提供定期培训和宣传;d) 持续监测相关的活动和结果,来证明体

13、系是否有效地满足公司方针和本标准的要求。对供方/分包方和分供方的控制9.6 公司应该建立和保持适当的程序,基于其满足本标准要求的能力,来评价和选择供方/分包方(适当时,分供方)。9.7 公司应该保存适当的供方/分包方(适当时,分供方)对社会责任承诺的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书面的承诺:a) 遵守本标准的所有要求(包括本要素); b) 在公司的要求下参与公司的监测活动;c) 针对违反本标准规定的任何不符合事项,及时采取补偿和纠正措施;d) 及时、完整地向公司通报所有与之有商业关系的其它供方和分包方及分供方。9.8 公司应该保持合理的证据,证明供方和分包方能够达到本标准的要求。9.9 除上述9.6及

14、9.7款要求外,如果公司接收、处理或经营任何出自家庭工人的供方和分包方及分供方的产品和/或服务,公司应采取特定措施,确保这些家庭工人同其他直接雇用员工一样享有以本标准规定的相似程度的保护。这些特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a) 建立具法律效力的书面采购合同要求符合最低准则(依据本标准要求); b) 确保居家工人及所有与该书面采购合同有关人员理解实施合同要求;c) 在公司内保存详细的有关居家工人身份、所提供的产品/服务数量以及工作时数的记录;d) 不断进行事先通知或未通知的监测活动以确保该书面购买合同得以实施。处理疑虑和采取纠正措施9.10 当雇员和其他相关方质疑公司是否符合或不符合公司方针或本标准要求

15、的事项时 , 公司应该调查、处理并做出反应 ;雇员如果提供关于公司是否遵守本标准的资料 , 公司不可对其采取惩罚、解雇或其他歧视的行为。9.11 如果发现任何违反公司方针和/或本标准要求的不符合事项 , 公司应该根据其性质和严重性 , 调配相应的资源,采取适当的补偿和纠正措施 。对外沟通9.12公司应该建立和保持程序 , 就公司在执行本标准各项要求上的表现 ,向所有相关方定期提供相关的数据和资料 , 所提供的资料应该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评审和监测活动的结果。 核实渠道9.13如果合同有此要求 , 公司应该给相关方提供合理的信息和取得信息的渠道 , 以供其核实公司是否符合本标准规定; 如果合同中有进

16、一步的要求 , 公司应该通过采购合同的条文 , 要求供方和分包方提供相似的信息和取得信息的渠道。记录9.14 公司应该保存适当的记录,来证明公司符合本标准中的要求。方圆标志认证中心 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一般包括:劳动合同法、促进就业法、工作时间法、工资法、职业健康安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法、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法、社会保险法、职工生活福利法、工会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等。 我国劳动法表现形式按其立法主体、法律效力不同,可分为宪法、劳动法律、劳动行政法规、劳动规章。经我国批准生效的国际劳工公约也是构成劳动法的一种表现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

17、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l1991年9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l2002年10月国务院颁布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l1991年9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l1994年12月原劳动部颁布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8、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第九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欺侮、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19、处罚金。”原劳动部1995年颁布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原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1994年颁布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原劳动部办公厅1994年颁布对“关于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总发1994118号文件中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原劳动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1995年颁布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交纳抵押钱款或者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国务院1991年颁布关于重申禁止劳改产品出口的规定 是调整劳动关系中规范劳动者健康安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劳动法律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其立法主体、法律效力不同,可分为宪法、职业健康安

20、全法律、职业健康安全行政法规、地方性职业健康安全法、职业健康安全规章。经我国批准生效的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国际劳工公约也是职业健康安全法的一种形式。 是围绕如何消除、限制或预防劳动过程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保护职工安全与健康,保障设备、生产正常运行而制定的统一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

21、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一条规定:“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 ,我国职业健康安全标准实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标准体制。 1950年至年至1957年可视为初级阶段。年可视为初级阶段。1950年,国家颁布“共同纲领”,要求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卫生设施;1954年,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宪法就明确提出“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健康”的法律规定;1956年,国务院颁布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即所谓“三大规程

22、”。 1958年至年至1966年为调整阶段。年为调整阶段。1963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提出了企业需要建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制度、伤亡事故调查和处理制度,即所谓“五项制度”;1963年,原劳动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同颁布了防止矽尘危害工作管理办法。1967年至年至1978年为停滞阶段年为停滞阶段。这一时期职业健康安全法规建设受到阻碍。1979年至年至1990年为恢复发展时期。年为恢复发展时期。在这一阶段,国务院、原劳动部、卫生部等部委颁布了大量安全卫生法规。1979年10月,国家颁布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

23、标准(TJ36-79),1982年,国务院颁布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1983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监察工作报告;1987年,国务院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自自1990年我国职业健康安全法规进入了逐步年我国职业健康安全法规进入了逐步完善阶段。完善阶段。1991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2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4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8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1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l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l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l中

24、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l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l事故预防(人员,设施、设备和物品,作业环境,管理);l事故处理;l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修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第48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25、从六个方面规定了我国职业健康安全法规的基本要求;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职业健康安全要求做出了法律规定;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对维护和实现劳动者的休息权利,合理地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做出了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做出了基本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的“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26、、“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做出了基本法律规定。l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及职业资格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及职业资格 l劳动防护用品和健康监护劳动防护用品和健康监护 l童工的禁止使用和女工、未成年工的保童工的禁止使用和女工、未成年工的保护护 l工作时间和休假工作时间和休假 l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五十五条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27、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中

28、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1963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提出了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制度。1990年10月原劳动部颁发了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规定。1995年11月原劳动部颁发了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对企业生产岗位职工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做了具体规定。1999年7月原国家经贸委颁布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2002年12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了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29、工作意见、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l意识教育;l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知识教育;l典型事故教育。1电工作业;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4企业内机动车辆架驶;5登高架设作业;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7压力容器操作;8制冷作业 ;9爆破作业;10、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11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14、采掘(剥)作业;15、矿山救护作业;16、危险物品作业;17、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种类特种作业的种类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与发证工作,由特种作

30、业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申报,地市级安全生产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安全技术考核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两部门,以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为主。考核内容应严格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进行。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发给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应重新进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31、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配戴、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1996年4月原劳动部颁发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2000年3月原国家经贸委颁布了劳动防护

32、用品配备标准(试行)。2002年5月卫生部颁布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劳动防护用品的分类安全帽类呼吸护具类眼防护具类听力护具类防护鞋防护手套防护服防坠落护具护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检验、认证和发放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证产品合格证按标准发放l一般员工l特殊员工l健康档案l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召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l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第七章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做出了规定。2002年年10月国务院颁布月国务院颁布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1988年年6月国务院颁布月国务院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90年年1月原劳动部颁布月原劳动部颁布

33、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的规定。1991年年9月颁布了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护法。1992年年4月颁布了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障法。 劳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l经期l孕期l产期l哺乳期l劳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l劳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l1994年原劳动部颁布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l中

34、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第四章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做出了规定。l1991年6月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l1995年3月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

35、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条规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 护 职 工 在 安 全 生 产 方 面 的 合 法 利益。”“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中对劳动者在

36、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做了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中,

37、对工会代表职工的职业健康安全利益做出了规定。2001年12月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布了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l职业健康安全设施l职业健康安全设备l危险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

38、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9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等对企业的职业健康安全设施提出了具体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也对矿山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做了具体规定。l安全技术方面的设施l职业卫生方面的设施l生产辅助设施 中华人民共

39、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

40、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五条规定:“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

41、或者材料。”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9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等对企业的职业健康安全设备提出了具体要求。2003年3月11日国务院颁布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42、 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

43、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使用单位或者进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规定:“生产、存储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原有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

44、,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加以解决。”第十七条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

45、规定。”2002年年1月月26日国务院颁布了日国务院颁布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1984年年1月月6日公安部颁布了日公安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管理条例。1994年年3月月24日公安部颁布了日公安部颁布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办法。1989年年10月月24日国务院颁布了日国务院颁布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射防护条例。2002年年1月月4日卫生部颁布了日卫生部颁布了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卫生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

46、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

47、要求。”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配戴个人剂量计。”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

48、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9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 等对企业的

49、作业环境提出了要求。 1995年1月22日原劳动部颁布了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爆炸危险场所是指,由于爆炸性混合物出现造成爆炸事故危险,而必须对其生产、使用、储存和装卸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可评价为特别危险场所、高度危险场所和一般危险场所三个等级。不同程度的爆炸危险场所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2002年5月12日国务院颁布了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1987年12月3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99年12月24日卫生部颁布了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2002年5月卫生部颁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2002年5月卫生部颁布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

50、值(GBZ2-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在国家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作出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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