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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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新田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信息表1 案件名称 陆仁艳涉嫌无照经营页岩机砖案2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新食药工商质监案处字 2018 134 号3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 其他相关证照号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陆仁艳6 处罚事由 2018 年 1 月 23 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新田县龙泉镇*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郴州市茂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购进页岩机砖在新田县进行销售。经查明,当事人于 2017 年 10月 1 日在新田县龙泉镇镇盘家坝村租用村民刘远信的自建住房一楼门面用于经营页岩机砖,于 2017 年 12月 10 日开始销售从郴州市茂强建

2、筑材料有限公司购进的页岩机砖。当事人为了扩大经营规模,又于 2017 年12 月 31 日租用盘家坝 6 组村民委员会的 3 亩空置场地用于堆放页岩机砖。当事人购进的页岩机砖价格为 2角 7 分 5 厘/块,销售价格每块为 3 角 7 分 5 厘/ 块,页岩机砖的运费每块为 9 分 5 厘/块,页岩机砖的利润每块为 5 厘/块。当事人从 2017 年 12 月 10 日到 2018 年1 月 23 日期间共销售页岩机砖 20 万块,获利 1000 元人民币。7 处罚依据 依据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

3、、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8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新田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9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 年 8 月 10 日210 处罚结果 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 1000 元(壹仟元整);2. 并处罚款人民币 3000 元(叁仟元整)。以上罚没款合计 4000 元(肆仟元整)11 救济渠道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依法向新田县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传电子档

4、)。3新田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新食药工商质监案处字 2018 134 号当事人:陆仁艳性别:男出生:19*年*月*日电话:1478631*地址:湖南新田县骥村镇陆家村 12 组公民身份号码:432928*2018 年 1 月 23 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新田县龙泉镇盘家坝村(八一沙场旁)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陆仁艳涉嫌无照经营页岩机砖。本局于 2018 年 2 月 7 日予以立案调查。 2018 年 1 月 23 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新田县龙泉镇盘家坝村(八一沙场旁)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郴州市茂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购进页岩机砖在新田县

5、进行销售。经查明,当事人于 2017 年 10 月 1 日在新田县龙泉镇盘家坝村(八一沙场旁)租用村民刘远信的自建住房一楼门面用于经营页岩机砖,于 2017 年 12 月 10 日开始销售从郴州市茂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购进的页岩机砖。当事人为了扩大经营规模,又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租用盘家坝 6组村民委员会的 3 亩空置场地用于堆放页岩机砖。当事人购进的页岩机砖价格为 2 角 7 分 5 厘/块,销售价格每块为 3 角 74分 5 厘/块,页岩机砖的运费每块为 9 分 5 厘/块,页岩机砖的利润每块为 5 厘/块。当事人从 2017 年 12 月 10 日到 2018 年1 月 2

6、3 日期间共销售页岩机砖 20 万块,获利 1000 元人民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场所现场检查时制作,经当事人陆仁艳签字认可并按手印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陆仁艳无照经营页岩机砖的证据事实;证据二、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陆仁艳进行询问时制作,经当事人陆仁艳签字认可并按手印的询问笔录 1 份,证明当事人陆仁艳无照经营页岩机砖的详细情况;证据三、经当事人陆仁艳签字认可并按手印的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的 7 张照片,证明当事人陆仁艳经营页岩机砖的物证;证据四、经当事人陆仁艳签字认可并按手印的身份证复印件 1 份,证明当事人陆仁艳的身份;证据五、经当事人

7、陆仁艳签字认可并按手印的与盘家坝 6组村民委员会签订的“租地协议”复印件和与盘家坝村民刘远信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各 1 份,证明当事人租赁门面和场地用于经营页岩机砖的证据;证据六、经当事人陆仁艳签字认可并按手印的郴州市茂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郴州市茂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出厂合格证复印件、郴州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备案证明复印件、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复印件各5一份以及三份页岩机砖检测检验报告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陆仁艳经营页岩机砖的来源和该页岩机砖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资格。2018 年 08 月 01 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新食药工商质监工处告字2018134 号行政

8、处罚告知书和新食药工商质监工听告字2018134 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本局认为:当 事 人 的 行 为 违 反 了 国 务 院 无 证 无 照 经 营 查处 办 法 第 二 条 第 一 款 :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不 得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国 务 院 决 定 的 规 定 , 从 事 无 证 无 照 经 营 。 ”的 规 定 , 已构 成 无 照 经 营 的 违 法 行 为 。鉴于当 事 人 在 本 案 调 查 过 程 中 , 能 如 实 提 供 材 料 , 积 极 配合 调 查 ,

9、协 助 本 局 查 清 其 违 法 事 实 , 改 正 违 法 行 为 依 据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处 罚 法 第 四 条 第 二 款 : “设 定 和 实 施 行 政 处罚 必 须 以 事 实 为 依 据 , 与 违 法 行 为 的 事 实 、 性 质 、 情 节 以 及 社会 危 害 程 度 相 当 。 ”的 规 定 , 对 当 事 人 予 以 处 罚 。根据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3.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 1000 元(壹仟元整);64. 并处罚款人民币 3000 元(叁仟元整)。以上罚没款合计 4000 元(肆仟元整)。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代收行,上缴国库。代收行名称:新田县建设银行;户名:新田县财政局非税务收入汇缴专户;账号:4305 0171 7708 0800 0089(单位代码:80102;项目代码:050104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新田县人民政府或者 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六个月内依法向(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新田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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