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一个月,任何一方可撤回申请预防和制止性骚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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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 、 隐私 、 住房 、 出行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这样保护你我权利 离婚冷静期一个月 , 任何一方可撤回申请 预防和制止性骚扰 , 用人单位有责任 今 要 闻 2018 年 8 月 28 日 星期二 主编 赵本春 责编 罗皓皓 视觉 尹晶 沈思明 责校 曹珂 03 03 ( 上接 02 版 ) 致 力 于 不 断 增 强 群 众 的 幸 福 感 获 得 感 安 全 感 , 新 增 了 对 利 用 宗 族 或 者 黑 恶 势 力 欺 压 群 众 以 及 充 当 黑 恶 势 力 “ 保 护 伞 ” 等 行 为 的 处 分 规 定 。 今 年 1 月 , 中 共 中 央 、 国 务 院 决 定 在

2、全 国 开 展 扫 黑 除 恶 专 项 斗 争 。 随 后 , 中 央 纪 委 印 发 通 知 , 明 确 要 求 各 级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要 立 足 职 责 定 位 , 坚 持 把 扫 黑 除 恶 同 反 腐 败 斗 争 和 基 层 “ 拍 蝇 ” 结 合 起 来 , 坚 决 冲 破 “ 关 系 网 ” 、 打 掉 “ 保 护 伞 ” 。 增强针对性 新 增 对 “ 两 面 人 ” 、 利 用 未 公 开 信 息 买 卖 股 票、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 家风败坏等新型违纪行 为的处分规定 , 进一步扎紧制度篱笆 针 对 反 腐 败 的 形 势 任 务 , 新 条 例 规 定 了 要

3、重 点 查 处 的 三 类 腐 败 案 件 , 即 党 的 十 八 大 以 来 不 收 敛 、 不 收 手 , 问 题 线 索 反 映 集 中 、 群 众 反 映 强烈 , 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 。 安 徽 省 原 副 省 长 陈 树 隆 “ 作 为 相 关 股 票 的 内 幕 信 息 知 情 人 员 , 在 内 幕 信 息 敏 感 期 内 买 入 上 述 股 票 , 非 法 获 利 1 . 3 亿 余 元 ” ; 河 北 省 委 原 书 记 周 本 顺 “ 家 风 败 坏 、 对 配 偶 子 女 放 任 纵 容 ” ; 中 宣 部 原 副 部 长 鲁 炜 “ 四 个 意 识 个

4、个 皆 无 , 六 大 纪 律 项 项 违 反 , 是 典 型 的 两 面 人 ” 近 年 来 , 一 些 管 党 治 党 的 突 出 问 题 和 新 型 违纪行为暴露出来 , 新修订的条例举一反三 、 以 案明纪 , 进一步扎紧了制度篱笆 。 比如 , 组织纪律部分 , 针对故意规避集体决 策 、 借 集 体 决 策 名 义 集 体 违 规 等 违 反 民 主 集 中 制原则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 廉洁纪律部分 , 针对 “ 四风 ” 隐形变异 , 对以 学 习 培 训 、 考 察 调 研 为 名 变 相 公 款 旅 游 等 违 反 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新表现作出处分规定 。 工 作 纪 律 部

5、分 , 增 加 对 贯 彻 党 中 央 决 策 部 署只表态不落实 、 热衷于搞舆论造势 、 单纯以会 议贯彻会议 、 以文件落实文件等形式主义 、 官僚 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 。 生活纪律部分 , 明确规定 : 党员领导干部不 重 视 家 风 建 设 , 对 配 偶 、 子 女 及 其 配 偶 失 管 失 教, 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 给予警告或 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 给予撤销党内职 务处分 。 新 版 党 纪 处 分 条 例 将 于 20018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 看点1 设立人格权编 此 次 提 交 审 议 的 民 法 典 各 分 编 草 案 , 一 大

6、亮 点 就 是 单 独 设 立 了 人 格 权编 。 “ 人 格 权 是 民 事 主 体 对 其 特 定 的 人 格 利 益 享 有 的 权 利 , 关 系 到 每 个 人 的 人 格 尊 严 , 是 民 事 主 体 最 基 本 、 最 重 要 的 权 利 。 ”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法 制 工 作 委 员 会 主 任 沈 春 耀 说 , 保 护 人 格 权 、 维 护 人 格 尊 严 , 是 我 国 法 治 建 设 的 首 要 任 务 , 近 年 来 加 强 人 格 权 保 护的呼声和期待较多 。 为 何 要 在 民 法 典 中 单 独 设 立 人 格 权 编 ? 沈 春 耀 表 示

7、 , 为 了 贯 彻 党 的 十 九 大 和 十 九 届 二 中 全 会 关 于 “ 保 护 人 民 人 身 权 、 财 产 权 、 人 格 权 ” 的 精 神 , 落 实 宪 法 关 于 “ 公 民 的 人 格 尊 严 不 受 侵 犯 ” 的 要 求 , 综 合 考 虑 各 方 面 意 见 , 总 结 我 国 现 有 人 格 权 法 律 规 范 的 实 践 经 验 , 在 民 法 典 中 增 加人格权编是较为妥当 、 可取的 。 据 介 绍 , 人 格 权 编 主 要 从 民 事 法 律 规 范 的 角 度 规 定 自 然 人 和 其 他 民 事 主 体 人 格 权 的 内 容 、 边 界

8、和 保 护 方 式 , 不 涉 及 公 民 政 治 、 社 会 等 方面权利 。 看点2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怎么办 ? 物权编草案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 届 满 续 期 问 题 , 引 人 关 注 。 目 前 物 权 编 草 案 对 此先作出一个原则性规定 。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法 工 委 主 任 沈 春 耀 在 向 常 委 会 会 议 作 说 明 时 表 示 , 根 据 党 中 央 批 准 的 有 关 工 作 安 排 , 该 项 工 作 由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研 究 , 提 出 方 案 后 , 国 务 院 提 出 法 律 修 改 议 案 , 修 改 城 市 房

9、 地 产 管 理 法 或 者 物 权 法 。 目 前 ,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尚 未 正 式 提 出 方 案 和 修 法 议 案 。 物 权 编 草 案 根 据 现 行 物 权 法 第 一 百 四 十 九 条 、 城 市 房 地 产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 对 此 先 作 出 一 个 原 则 性 规 定 , 即 : 住 宅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期 间 届 满 的 , 自 动 续 期 。 续 期 费 用 的 缴 纳 或 者 减 免 ,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 国 务 院 正 式 提 出 修 改 有 关 法 律 的 议 案 后 , 再

10、 进 一 步 做 好 衔 接 。 看点3 保护业主权利 物 业 擅 自 改 变 小 区 公 共 部 分 用 途 , 利 用 外 墙 、 电梯张贴广告却不知营利去向何方 对 此 , 民 法 典 物 权 编 草 案 加 强 对 建 筑 物 业 主 权 利 的 保 护 。 其 中 规 定 , 改 变 共 有 部 分 的 用 途 或 者 利 用 共 有 部 分 从 事 经 营 活 动 , 应 当 由 业 主 共 同 决 定 。 草 案 同 时 明 确 , 共 有 部 分 产 生 的 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 此外 ,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规定 , 业主共有部 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事项应当以合理形式向 业 主

11、公 开 或 者 向 业 主 大 会 、 业 主 委 员 会 报 告 。 “ 电 梯 、 绿 地 等 小 区 公 共 设 施 属 于 业 主 所 有 , 相 关 的 广 告 收 益 也 理 应 属 于 业 主 。 草 案 的 规 定 , 在 于 解 决 实 践 中 物 业 公 司 侵 害 业 主 权 利 的 问 题 。 ” 中 国 社 科 院 法 学 所 民 法 室 主 任 谢 鸿 飞 说 。 看点4 尊重婚姻自主权 患 有 医 学 上 认 为 不 应 当 结 婚 的 疾 病 者 , 纵 使两情相悦也不允许结婚吗 ? “ 现行婚姻法规定 ,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 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 。 这一规

12、定在实践中很 难操作 , 且在对方知情的情况下 , 是否患有疾病 并 不 必 然 会 影 响 当 事 人 的 结 婚 意 愿 。 ” 沈 春 耀 说 。 为 了 尊 重 当 事 人 的 婚 姻 自 主 权 , 民 法 典 婚 姻 家 庭 编 草 案 对 此 作 出 修 改 , 规 定 一 方 患 有 严 重疾病的 , 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 ; 不 如 实 告 知 的 , 另 一 方 可 以 向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或 者 人 民 法 院 请 求 撤 销 该 婚 姻 。 撤 销 婚 姻 的 请 求 , 应 当 自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撤 销 事 由 之 日 起 一年内提

13、出 。 此外 , 针对轻率离婚现象 , 草案规定了一个 月 的 离 婚 冷 静 期 。 草 案 提 出 : 自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收 到 离 婚 登 记 申 请 之 日 起 一 个 月 内 , 任 何 一 方 不 愿 意 离 婚 的 , 可 以 向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撤 回 离 婚 申请 。 看点 5 就法定救助义务作出规定 根据人格权编草案 , 自然人的生命权 、 身体 权 、 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 , 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及时 施救 。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孟强认 为 ,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 警 察 、 医 师 等 人 员 负

14、有 这 种 及 时 施 救 的 义 务 , 这 一 规 定 强 化 了 对 自 然 人 基 本 人 身 权 利 的 保 护 , 体 现 了 民 法 典 的 人 文 精 神 和人文关怀 。 看点 6 保护隐私权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 任 何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不 得 以 刺 探 、 侵 扰 、 泄 露 、 公 开 等 方 式 侵 害 他 人 的 隐 私 权 。 隐 私 是 具 有 私 密 性 的 私 人 空 间 、 私 人 活 动 和 私 人 信 息 等 。 针 对 隐 私 权 和 个 人 信 息 保 护 领 域 存 在 的 突 出 问 题 , 人 格 权 编 草 案 在 现 行 法 律

15、规 定 基 础 上 进 一 步 强 化 对 隐 私 权 和 个 人 信 息 的 保 护 , 并 为 即 将 制 定 的 个 人 信 息 保 护 法留下衔接空间 。 “ 草 案 首 次 对 隐 私 权 作 出 了 明 确 的 界 定 , 用 单 独 一 章 对 保 护 隐 私 权 和 个 人 信 息 进 行 了 详 细 的 规 定 , 有 效 回 应 了 现 实 需 求 。 ” 孟强说 。 看点7 针对性骚扰作出规定 针 对 社 会 各 界 反 映 强 烈 的 性 骚 扰 问 题 , 人 格权编草案作出了明确规定 。 草 案 规 定 , 违 背 他 人 意 愿 , 以 言 语 、 行 动 或 者

16、 利 用 从 属 关 系 等 方 式 对 他 人 实 施 性 骚 扰 的 , 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用 人单位应当在工作场所采取合理的预防 、 投诉 、 处置等措施 , 预防和制止性骚扰行为 。 谢 鸿 飞 表 示 , 这 意 味 着 用 人 单 位 如 果 没 有 建立预防 、 制止性骚扰的机制 , 就要对受害人承 担 责 任 , “ 从 而 促 使 用 人 单 位 履 行 义 务 , 减 少 和 遏制性骚扰行为的发生 ” 。 看点8 维护死者权益 人 格 权 编 草 案 明 确 规 定 , 民 事 主 体 的 人 格 权受法律保护 。那么 , 死者的名誉 、 荣誉等受到

17、侵害 , 如何维权 ? 草案对此规定 , 死者的姓名 、 肖像 、 名誉 、 荣 誉 等 受 到 侵 害 的 , 其 配 偶 、 子 女 、 父 母 可 以 依 法 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 死者没有配偶 、 子女 和 父 母 的 , 其 他 近 亲 属 可 以 依 法 请 求 行 为 人 承 担民事责任 。 “ 英雄烈士保护法已经为保护英烈的名誉 、 荣誉等提供了法律保障 。 此次人格权编草案的 相 关 规 定 , 有 助 于 更 全 面 地 保 护 死 者 的 人 格 利 益 , 同 时 也 是 对 成 熟 司 法 经 验 的 吸 收 采 纳 。 ” 孟 强说 。 看点9 明确 “ 无偿

18、搭乘” 事故赔偿责任 下 班 后 好 心 免 费 搭 载 顺 路 的 同 事 一 程 , 却 不 料 发 生 事 故 导 致 同 事 受 伤 。 这 种 情 况 下 驾 驶 人 是 否 需 要 赔 偿 的 问 题 , 引 发 社 会 各 界 争 议 。 民 法 典 侵 权 责 任 编 草 案 对 此 作 出 明 确 规 定 : 非 营 运 机 动 车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造 成 无 偿 搭 乘 人损害 , 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 , 应当减轻或 者 免 除 其 赔 偿 责 任 , 但 是 机 动 车 使 用 人 有 故 意 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 “ 一方面保护受害人 , 另一方面又考虑到

19、驾 驶 人 对 受 害 人 的 施 惠 因 素 , 较 好 地 协 调 两 者 的 利 益 。 ” 谢 鸿 飞 说 , 这 也 有 利 于 维 护 助 人 为 乐 的 良好社会风尚 。 草 案 还 规 定 , 同 时 投 保 机 动 车 强 制 保 险 和 商 业 保 险 的 机 动 车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造 成 损 害 , 属 于 该 机 动 车 一 方 责 任 的 , 先 由 承 保 机 动 车 强 制 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 ; 不足部分 , 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 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 仍然不足的 , 由侵权人赔偿 。 “ 明确强制保险和商

20、业保险的赔偿顺序 , 有 利于厘清责任 , 让受害者及时获得救助和赔偿 , 也 减 轻 了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的 经 济 负 担 , 充 分 发 挥 保险的社会功能 。 ” 孟强说 。 看点10 进一步约束 “ 霸王条款 ” 消 费 者 经 常 遇 到 这 类 现 象 : 一 些 经 营 者 利 用 预 先 拟 定 的 格 式 条 款 , 将 自 己 的 意 志 强 加 给 消 费 者 , 用 来 免 除 自 身 责 任 , 排 除 消 费 者 权 利 等 , 被 称 为 “ 霸 王 条 款 ” 。 一 些 公 用 事 业 单 位 和 服务机构服务意识不强 , “ 霸王条款 ” 屡见不鲜

21、 。 草 案 加 大 对 弱 势 合 同 当 事 人 一 方 的 保 护 , 规 定 了 电 、 水 、 气 、 热 力 供 应 人 以 及 公 共 承 运 人 对 社 会 公 众 的 强 制 缔 约 义 务 , 完 善 了 格 式 条 款 制度 。 草 案 规 定 , 提 供 格 式 条 款 的 一 方 未 履 行 提 示 或 者 说 明 义 务 , 致 使 对 方 没 有 注 意 或 者 理 解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条 款 的 , 该 条 款 不 产 生 效力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 轻其责任 、 加重对方责任 ; 排除或者限制对方主 要权利 , 该格式条

22、款无效 。 草 案 还 规 定 , 对 格 式 条 款 的 理 解 发 生 争 议 的 , 应 当 按 照 通 常 理 解 予 以 解 释 。 对 格 式 条 款 有 两 种 以 上 解 释 的 , 应 当 作 出 不 利 于 提 供 格 式 条款一方的解释 。 “ 合同编草案这样规定 , 是对现行合同法合 理 规 定 的 保 留 和 延 续 , 也 体 现 了 对 消 费 者 的 倾 斜保护 。 ”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孟 强说 。 看点11 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将扩大 故 意 撕 毁 对 方 没 有 底 片 、 珍 藏 了 数 十 年 的 结 婚 照 , 该 如 何 赔 偿 ?

23、毁 坏 了 对 方 传 了 几 代 人 的传家宝 , 该如何赔偿 ?类似这样貌似 “ 谁也说 不 清 ” 的 民 事 纠 纷 , 今 后 或 将 有 明 确 的 法 律 规 定。 侵 权 责 任 编 草 案 规 定 : 故 意 侵 害 自 然 人 具 有 人 身 意 义 的 特 定 物 品 造 成 严 重 精 神 损 害 的 ,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法 工 委 主 任 沈 春 耀 表 示 , 这一新增的规定 , 是根据审判实践的需要 , 对精 神 损 害 赔 偿 的 适 用 范 围 进 行 了 扩 大 , 是 对 精 神 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 中 国

24、 法 学 会 民 法 学 研 究 会 副 秘 书 长 孟 强 说 : “ 这 样 规 定 明 确 告 诉 大 家 , 侵 害 他 人 具 有 人 身 意 义 的 特 定 物 品 , 比 如 损 毁 了 他 人 的 结 婚 纪 念照 、 弄丢了他人的祖传物品 , 不是说按照那个 物 品 本 身 的 市 场 价 格 进 行 赔 偿 就 可 以 了 , 而 是 还 要 对 因 此 给 物 主 造 成 的 精 神 损 害 进 行 赔 偿 。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适 用 的 范 围 越 来 越 广 , 说 明 我 国 法律开始越来越多地从注重物质的保护拓展到 对精神权益 、 人格权益的保护 , 这正

25、是社会发展 进步的体现 。 ” 看点12 损害生态环境要惩罚性赔偿 草 案 增 加 规 定 了 生 态 环 境 损 害 的 惩 罚 性 赔 偿 制 度 , 明 确 侵 权 人 故 意 违 反 国 家 规 定 损 害 生 态 环 境 的 , 被 侵 权 人 有 权 请 求 相 应 的 惩 罚 性 赔 偿 , 同 时 还 明 确 生 态 环 境 损 害 的 修 复 和 赔 偿 制 度 。 根 据 草 案 , 损 害 生 态 环 境 , 能 够 修 复 的 , 法 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 复 责 任 。 侵 权 人 在 期 限 内 未 修 复 的 , 法 律 规 定 的机关或者组织

26、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 复, 所需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无法修复的 , 侵权 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 实 践 中 , 生 态 环 境 受 到 污 染 , 受 害 人 有 时 很难取证 , 规定惩罚性赔偿在某种层面上 , 能弥 补因为举证不能而无法获得充分赔偿的情况 。 ” 中 国 法 学 会 民 法 学 研 究 会 副 秘 书 长 孟 强 认 为 , 草 案 不 仅 加 大 了 对 于 污 染 环 境 、 破 坏 生 态 的 惩 罚力度 , 同时还有警示意义 。 据新华社 民 法 典 各 分 编 草 案 27 日 下 午 初 次 提 请 十 三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五 次

27、 会 议 审 议 , 其 中 包 括 六 编 , 即 物 权 编 、 合 同 编 、 人 格 权 编 、 婚 姻 家 庭 编 、 继 承 编 、 侵 权 责 任 编 , 共 1034 条 。 强 调 保 护 人 格 权 、 完 善 婚 姻 制 度 、 加 强 对 建 筑 物 业 主 权 利 的 保 护 草 案 对 我 国 现 行 民 法 通 则 、 物 权 法 、 婚 姻 法 等 民 事 法 律 规 范 进 行 全 面 系 统 编 订 纂 修 , 打 造 新 时 代 保 护人民民事权利的 “ 权利法典 ” 。 据 了 解 , 民 法 典 出 台 后 , 我 国 现 行 的 民 法 通 则 、 物 权 法 、 合 同 法 、 担 保 法 、 婚 姻 法 、 收 养 法 、 继 承 法 、 侵 权 责 任 法 等 将 被 替 代, 不再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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