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城区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3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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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滨城区人民政府公报 2017 年第 3 期主管主办:滨城区人民政府 2017 年 10 月 10 日出版目 录【区政府文件】滨城区人民政府关于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滨城政字2017 48 号)(1)【区政府办公室文件】滨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的几点具体要求的通知(滨城政办字2017 63 号)(5)滨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城区税收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滨城政办字2017 65 号) (7)滨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畜禽养殖布局实施意见的通知(滨城政办字2017 66 号)(12)滨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滨城政办字

2、2017 67 号)(17)滨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滨城政办字2017 74 号)(21)滨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畜禽养殖粪污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滨城政办字2017 79 号)(32)滨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城区危险化学品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滨城政办字201781 号) (34)滨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城区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滨城政办字2017 97 号)(52)滨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首届滨城区文化惠民消费季实施方案的通知(滨城政办字2017 105 号)(55)- 1 -滨城区人民政府关于综合行

3、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滨城政字201748 号滨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鲁办发201554 号文件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滨办发201624 号)和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滨城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案的批复(滨政办字201765 号)有关要求,就推进我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按照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减少执法层级、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规范执法主体、优化执法力量配置为主要内容

4、,积极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执法体制,切实增强政府治理能力和社会管理水平。(二)基本原则1坚持“两个相 对分开”。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转变执法管理方式,实现政策制定、行政审批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监督处罚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开;实现区级综合执法与专业领域执法相结合,区级综合执法与乡镇(街道)综合执法相结合。2坚持权责统一、精简高效。合理划分不同层级政府执法权限,理顺职责关系,减少执法层级,整合执法队伍,落实执法责任,提升执法效能,着力解决职责交叉、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问题。3坚持总量控制、优化设置。按照

5、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有减有增的要求,通过整合资源、挖掘潜力的途径解决执法力量编制不足问题。加强一线执法力量,着力解决基层执法力量分散薄弱、监管缺位问题。4坚持统筹协调、有序推进。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有机结合,总体设计,分步实施,重点突破,有序推进。二、主要内容(一)合理确定综合行政执法范围按照“基层发生频率高、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关系密切、多头重复交叉执法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的要求,合理确定综合行政执法范围。1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推行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将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噪

6、音、大气方面)、食品安全(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健康证而从事街头饮食摊档经营行为)、工商管理(公共场所无照商贩、违反规定随意摆摊设点等行为)、公安交通(侵占道路方面)、水政、城乡建设、粮食流通、农业(含畜牧兽医、农业机械)等领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执法权纳入综合执法范围。在本行- 2 -政区域内(渤海十八路以东)集中行使下列职权:(1)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2)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3)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4)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

7、活噪音污染、建筑施工噪音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末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饮食服务业违反规定排放油烟、在城区内露天烧烤食品污染环境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8、以及建筑施工对大气造成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5)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市区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商贩和违反规定随意摆摊设点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查处时,可以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商)品。(6)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道路上违章停放车辆、驾驶员不在现场或拒绝将车辆移走的,可以锁定机动车车轮或者将车辆拖至不妨碍交通或指定的地点。(7)食品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以及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街头饮食摊档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8)对

9、未领取准养证私自养犬,伪造、冒用准养证、免疫证和犬牌,不接受定期免疫注射,应当实行而未实行拴养、圈养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9)负责除落地式大型户外广告之外的其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10)水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11)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12)粮食流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13)农业(含畜牧兽医、农业机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14)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经省政府批准上述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由新组建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行使具体职责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强

10、制措施权和执法监督检查权。行政执法权划转给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后,相关职能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除已经立案但未结案的以外,不得再行使已划转的行政执法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一律无效;未划转的行政执法权,仍由相关职能部门行使,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不得越权行使。2.专业领域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工商、质- 3 -监、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交通运输、劳动监察、油区管道稽查等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上述部门领域均保留一个执法机构,根据授权或委托,集中行使有关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未纳入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专业领域综合行政执法的部门(单位),相关执法职责集中由

11、部门或一个内设机构统一承担,不再另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执法队伍。结合改革推进情况,逐步扩大综合行政执法范围。文化市场领域执法改革待中央、省、市相关文件出台后再推进。(二)整合执法机构和人员编制1.组建区综合行政执法局(1)组建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整合城市管理、建设、粮食、农业、水利等部门(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责,组建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挂区城市管理局牌子) ,为区政府直属行政执法机构,核定行政编制 10 名;配备局长 1 名(正科级) 、副局长 3 名(副科级,其中 1 名副局长由市公安局滨城分局 1 名副局长兼任) 。区城市管理局局长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兼任,另配备专职副局长 1 名(副科级)

12、。(2)整合区执法监管指挥中心、区城镇建设监察大队、区粮食行政执法检查大队、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4 个事业单位行政执法职能,组建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为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所属正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财政拨款编制 41 名;配备大队长、教导员各 1 名,副大队长 2 名。内设 10 个执法中队,派驻各乡镇(街道)开展综合执法。(3)撤销区执法监管指挥中心、区城镇建设监察大队、区粮食行政执法检查大队、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4 个事业单位建制,按照“人随职能走”的原则,将 4 个事业单位职责、编制、人员等全部划入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整合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属行政执法队伍将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

13、股、消费者权益保护股(挂“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牌子)等机构的行政执法职能划入区公平交易局(挂滨州市滨城区工商行政管理经济检查大队和打击传销办公室牌子) 。3.整合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行政执法队伍将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综合业务股(挂监督与法制股牌子) 、产品质量监管股(计量认证监管股与其合署)等机构的行政执法职能划入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队。4.整合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所属行政执法队伍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相关机构的行政执法职能划入区卫生监督所。职能划转后,区卫生监督所更名为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大队。5.整合区交通运输局所属行政执法队伍将区交通运输管理所、区农村公路管理局、8 个交通管理所等

14、机构的行政执法职能划入区交通运输监察大队。职能划转后,区交通运输监察大队更名为区交通运输执法监察大队。6.整合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行政执法队伍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机构的行政执法职能划入区食品药品稽查大队。7.整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行政执法队伍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科等机构的行政执法职能划入区劳动监察大队。8.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所属的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区油区工作办公室所属的区管道- 4 -稽查大队,暂不调整。严格控制机构编制,保持执法人员队伍相对稳定,推动编制资源和人员配备向基层和一线倾斜;行政执法队伍使用的事业编制在现有总量内实行专项管理,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和资格

15、管理制度,未通过执法资格考试的人员,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三)推动执法重心下移按 照 相 对 集 中 、 重 心 下 移 、 城 乡 覆 盖 的 要求 , 区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局 向 各 乡 镇 ( 街 道 ) 派 驻执 法 中 队 。 派 驻 执 法 中 队 实 行 双 重 管 理 体 制 ,日 常 管 理 以 乡 镇 ( 街 道 ) 为 主 。 中 队 长 任 命 由区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局 征 求 乡 镇 ( 街 道 ) 意 见 后 按程 序 办 理 任 职 手 续 。 各 乡 镇 ( 街 道 ) 综 合 执 法办 公 室 作 为 乡 镇 ( 街 道 ) 综

16、 合 执 法 平 台 , 与 派驻 执 法 中 队 联 合 办 公 , 统 筹 辖 区 内 派 驻 机 构 和基 层 执 法 力 量 。 综 合 执 法 办 公 室 做 好 执 法 信 息事 前 预 警 、 发 现 上 报 以 及 执 法 联 络 配 合 等 工 作 ,组 织 协 调 辖 区 内 综 合 执 法 、 工 商 、 食 品 药 品 监管 、 公 安 等 部 门 派 驻 执 法 机 构 及 乡 镇 ( 街 道 )工 作 力 量 开 展 联 合 执 法 。三、工作机制(一)建立职能部门与综合执法机构协调配合机制。合 理 划 分 职 能 部 门 与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的职 责 权

17、限 , 调 整 完 善 权 力 清 单 和 责 任 清 单 , 明确 职 责 边 界 。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行 政 执 法 职 责 划 出后 , 仍 负 责 承 接 上 级 业 务 部 门 工 作 , 涉 及 行 政执 法 工 作 , 及 时 联 系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办 理 。 职 能部 门 发 现 应 当 由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查 处 的 违 法 行 为 ,应 及 时 告 知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进 行 查 处 。 综 合 执 法机 构 作 出 的 行 政 执 法 决 定 以 及 执 法 过 程 中 发 现的 问 题 , 应 及 时 通 报 职 能 部 门 ; 需 要

18、 职 能 部 门及 有 关 机 构 提 供 审 批 资 料 、 技 术 鉴 定 的 , 职 能部 门 及 有 关 机 构 要 积 极 配 合 。 加 强 工 作 会 商 ,及 时 研 究 解 决 管 理 与 执 法 工 作 中 的 问 题 , 形 成事 前 预 防 、 事 中 检 查 、 事 后 查 处 有 机 结 合 的 长效 监 管 机 制 。 建 立 职 能 部 门 与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之间 信 息 共 享 平 台 , 实 现 行 政 许 可 、 行 政 处 罚 等各 类 行 政 管 理 、 执 法 信 息 资 源 共 享 。 充 分 运 用大 数 据 、 云 计 算 、 移 动

19、 互 联 网 等 技 术 , 实 现 许可 、 监 管 、 执 法 信 息 实 时 发 布 、 实 时 留 痕 , 形成 相 互 支 撑 、 有 效 衔 接 、 整 体 联 动 的 新 格 局 。整 合 相 关 部 门 服 务 热 线 资 源 , 畅 通 投 诉 举 报 平台 , 构 建 监 督 机 构 、 执 法 部 门 、 人 民 群 众 之 间的 信 息 推 送 机 制 , 强 化 执 法 行 为 的 监 管 。 严 格责 任 追 究 , 因 衔 接 不 畅 或 不 作 为 影 响 工 作 造 成重 大 损 失 的 , 要 追 究 有 关 人 员 责 任 。 综 合 执 法机 构 与 职

20、 能 部 门 在 行 政 执 法 过 程 中 发 生 争 议 时 ,由 政 府 法 制 机 构 依 法 协 调 处 理 , 协 调 不 成 的 报本 级 政 府 解 决 。(二)建立与乡镇(街道)的配合协调机制。区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局 负 责 乡 镇 ( 街 道 ) 的 行 政 执法 队 伍 业 务 培 训 、 指 导 和 部 门 沟 通 协 调 工 作 ;乡 镇 ( 街 道 ) 负 责 派 驻 行 政 执 法 中 队 的 日 常 管理 , 组 织 开 展 区 域 内 行 政 执 法 活 动 。 综 合 行 政执 法 局 接 到 上 级 安 排 或 群 众 举 报 的 违 法 情 况

21、,按 辖 区 由 派 驻 执 法 中 队 开 展 执 法 活 动 ; 重 大 执法 任 务 和 跨 乡 镇 ( 街 道 ) 、 跨 部 门 的 执 法 活 动 ,由 综 合 执 法 大 队 牵 头 处 理 。(三)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 立 行 政 执 法 机 构 与 公 安 机 关 、 检 察 机 关 、 审判 机 关 信 息 共 享 、 案 情 通 报 、 案 件 移 送 制 度 ,实 现 行 政 处 罚 和 刑 事 处 罚 无 缝 对 接 。 完 善 案 件移 送 标 准 和 程 序 , 细 化 并 严 格 执 行 执 法 协 作 相关 规 定 。 行 政 执 法 机 构 发

22、 现 违 法 行 为 涉 嫌 犯 罪的 , 应 依 法 及 时 将 案 件 移 送 公 安 机 关 并 抄 送 同级 检 察 机 关 , 不 得 以 罚 代 刑 ; 公 安 机 关 发 现 违法 行 为 不 需 要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但 依 法 应 作 出 行 政处 理 的 , 应 及 时 将 案 件 移 送 行 政 执 法 机 构 。 对当 事 人 不 履 行 行 政 执 法 决 定 的 , 行 政 执 法 机 构- 5 -应 依 法 强 制 执 行 或 向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强 制 执 行 。(四)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实 行 行 政 执 法 公示 制 , 将 执 法 机 构 职

23、责 、 执 法 依 据 、 处 罚 标 准 、运 行 流 程 、 救 济 方 式 和 监 督 途 径 进 行 公 开 , 畅通 行 政 复 议 与 行 政 诉 讼 渠 道 , 增 加 执 法 透 明 度 。建 立 执 法 全 过 程 记 录 制 度 , 严 格 执 行 重 大 行 政执 法 决 定 法 制 审 核 制 度 , 规 范 行 政 裁 量 权 基 准制 度 。 落 实 行 政 执 法 责 任 制 , 严 格 实 行 执 法 评议 考 核 、 案 卷 评 查 和 执 法 过 错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坚 决 排 除 对 执 法 活 动 的 干 预 , 防 止 和 克 服 地 方和

24、部 门 保 护 主 义 , 严 惩 执 法 腐 败 现 象 。 健 全 行政 执 法 监 督 体 制 , 加 强 行 政 执 法 监 督 队 伍 建 设 ,配 齐 配 强 监 督 力 量 。 建 立 “双 随 机 、 一 公 开 ”监 管 机 制 。 随 机 确 定 检 查 对 象 和 检 查 人 员 , 及时 公 开 检 查 结 果 , 杜 绝 任 性 检 查 和 执 法 扰 民 。要 制 定 随 机 抽 查 事 项 清 单 , 健 全 市 场 主 体 名 录库 和 执 法 检 查 人 员 名 录 库 , 建 立 “双 随 机 ”工作 机 制 , 检 查 结 果 面 向 社 会 公 开 ,

25、增 强 市 场 主体 守 法 的 自 觉 性 。(五)完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 行 政 执 法 机构 应 严 格 执 行 罚 缴 分 离 和 收 支 两 条 线 管 理 制 度 ,统 一 使 用 省 级 财 政 部 门 制 发 的 财 政 票 据 , 收 费 、罚 没 收 入 须 按 规 定 全 额 上 缴 财 政 , 严 禁 将 收 费 、罚 没 收 入 同 部 门 利 益 直 接 或 变 相 挂 钩 。 行 政 执法 经 费 由 财 政 予 以 保 障 。四、组织实施区级部门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在区政府领导下进行,由区编办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机构编制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协调相关

26、部门推进改革。政府法制机构要做好相对集中执法权审核报批、执法监督及执法人员教育培训等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发挥管理优势,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供政策指导、信息共享、协调配合等支持。改革涉及部门要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做好人、财、物划转以及文档案卷资料交接工作,做到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确保改革顺利推进,2017年 11 月底前基本完成区级部门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滨城区人民政府2017 年 8 月 16 日滨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的几点具体要求的通知滨城政办字201763 号滨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关于进

27、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的几点具体要求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6 -滨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 年 7 月 1 日关于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的几点具体要求为更加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及区委系列要求,进一步改进政府工作作风,现强调有关要求如下。一、严格党内民主平等的同志关系。倡导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在签转文件、谈心谈话、党组活动、会议讲话和发言时相互称同志。区政府领导同志的讲话一律不称“重要讲话” 。二、严格会议制度。区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议题至少提前两天呈区政府领导同志审阅。区政府领导同志召开的专题会议议定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

28、报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自 2017 年下半年开始,周三为“无会日” ,确需在周三召开会议的,报区政府办公室审批。严格会议材料审核把关,确保数字、表述准确一致。三、严格调查研究有关规定。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区政府领导同志每年到基层调研时间不少于两个月。掌握调研活动主动权,多搞一些不打招呼、不作安排的随机性调研。减少调研陪同人员,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到基层调研时,乡镇(街道)只安排 1 名主要负责同志陪同;其他领导同志调研,由乡镇(街道)1名负责同志陪同,主要负责同志可不陪同。调研期间,确需就餐的,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四、严格新闻报道。按照精简务实、注重效果的原则,区政府领

29、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减少一般性会议活动报道,考察调研活动报道要多反映群众关心的实质性内容,礼节性会见活动一般不作报道。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公务接待。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不上高档菜肴,一般安排自助餐,人数较少或不具备自助条件的,可安排份饭。外事活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六、严格各类数据的真实性。数据统计要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不得有任何水分,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夸大失实,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做到“光明磊落” 。七、严格保密工作。强化保密意识,严格执行各项保密法规和规定,严格重要文件、内部资料管理,区政府会议议题材料根据需要标明密级或会后

30、收回。严格涉密和敏感数据材料运转,全程留痕。严格会议保密,区政府重要会议与会人员及记者、工作人员等,不得泄露讨论工作过程中的意见和尚未正式作出的决定。- 7 -滨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城区税收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 知滨城政办字201765 号滨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单位: 滨城区税收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滨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 年 7 月 4 日滨城区税收保障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强化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健全和完善全区税收综合管理长效机制,构建税收保障新格局,确保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根据中

31、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税收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5200 号) 、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税收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滨政办字2016117 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一)按照中央、省、市关于加强税收保障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逐步构建起“政府领导、财税共管、部门合作、社会协作、公众参与”的税收保障新格局。(二)坚持部门联动,整体推进,健全完善税收保障工作网络,建立起以强化税源源泉控管为核心的税收收入稳定增长机制,为滨城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可持续财力支持。(三)以涉税信息共

32、享共用为切入点,加大税收征管力度,实现制度管税、信息共享、公平税负、齐抓共管、依法治税,全面提高税收保障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四)通过建立实施税收保障工作机制,努力实现税收征管方式由注重征收管理向税源控管和征收管理并举转变;税收征管由税务部门单一治税向社会各界共同治税转变。切实降- 8 -低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强化全社会诚信纳税意识,努力营造法治、公平、文明、高效的良好税收环境。二、主要内容(一)建立税收保障工作组织体系。建立滨城区税收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总召集人,财税部门和负有税收协助责任的相关区直部门和单位为成

33、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由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具体负责税收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1.区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全区税收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搭建涉税信息管理应用平台;确定涉税信息采集相关工作和配套管理制度;督促各协管单位按要求报送涉税信息;负责对涉税信息比对分析,定期将税收收入征缴疑点信息推送财税部门调查落实;按照收入征管和工作要求,及时调整涉税信息采集范围、内容和方式;负责制定税收保障工作考核办法,定期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对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推送的涉及本区上报的税收征管疑点涉税信息进行调查落实,并及时报告办理结果。2.负有税收协助义务的部门和单位主要职责。

34、 负责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征缴工作,加强税收源头管控,堵塞税收流失漏洞;负责按照规定的制式和要求传输和报送涉税信息,并确保信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负责指导、督导管理单位按时、准确报送涉税信息;发现涉税违法行为时,及时传递相关情况。(二)建设完善涉税信息管理应用平台。研究制定规范的涉税信息指标体系,明确相关单位报送任务和要求,建立涉税信息自动化、标准化获取机制。财税部门要加强涉税信息的管理和比对分析,提高对涉税信息的深度挖掘和综合分析能力。以疑点涉税信息为切入点,积极推进收入征管、重点稽查和纳税评估等工作,努力将涉税信息转化为税收成果。加强与协管单位的协调配合,定期反馈涉税信息的利用情况

35、,并根据需要完善调整涉税信息指标体系。(三)深化国地税合作。以“服务融合、执法整合、信息聚合”为工作目标,深度融合服务资源,联合开展纳税服务。整合管理资源,联合开展税收分析,共同开展税源管理、风险管理、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形成工作合力,提高税源控管能力。聚合税收信息资源,联合采集应用第三方信息,实现内部信息互联互通、外部信息共享共用。(四)建立健全税收执法协助工作机制。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税收协助责任,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税收征管工作。在税务机关开展委托代征、监督检查、对涉嫌涉税犯罪案件立案、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及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等税收执法行为时,各协税部门和单位要在自身职责范围内,积极依法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在发现涉税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税务部门。三、强化职能部门源泉控管与协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认真履行涉税行政协助义务,按照源头控管、提高效率、节约成本、减少流失的原则,在相关涉税环节采取先税后证、先税后审(验)等有效措施,积极支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税源监控和税收征管工作。(一)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健全完善“五证合一”工作机制;在股权变动单位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后,工商部门应及时将股权变更信息通过信息传递平台推送给主管税务部门;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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