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制度.doc

上传人:飞****2 文档编号:50962805 上传时间:2022-10-17 格式:DOC 页数:14 大小:49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制度.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制度.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制度.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制度.doc(14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 3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制度 城乡规划法对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建设工程、乡村建设的行政审批和许可作出了以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为法律凭证来实施城乡规划、建立规划管理制度的明确规定。 (1)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2)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

2、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

3、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乡村建设规划管理。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四、城乡规划的修改 1规划修改的前提条件 城乡规划法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4、,乡规划,村庄规划等修改的前提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1)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修改,必须符合本法第四十七条所列的情况之一。即: 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前,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2)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

5、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涉及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3)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人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4)乡规划、村庄规划的修改,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2规划修改的报审程序 城乡规划法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修改的报审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 (1)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修改后,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

6、十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实际上就是要求按照原规划的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2)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后,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同样是要求按照原规划的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3)乡规划、村庄规划修改后,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五、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1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 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检查作了明确的规定。 (1)行政监督检查。包括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下级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执行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情况的监督检查。也包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并对有权采取的措施

7、作了明确规定。 (2)人大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的工作具有监督职能,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3)公众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检查,其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以便公众查阅和监督。 2法律责任 城乡规划法对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行为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对有关人民政府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按照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8、,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 (2)对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按照第六十条的规定,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 (3)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按照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 (4)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按照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依法赔偿等。 (5)对于城镇违法建设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按照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包括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罚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

9、入亦可以并处罚款等。 (6)对乡村建设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按照第六十五条规定,包括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和拆除。 (7)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临时建设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按照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包括责令限期拆除、并处罚款。 (8)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所应承担的责任,按照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包括责令限期补报、罚款等。 (9)强制措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附表: 第四章 城乡规划法配套行政法规与规章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

10、法1990年4月1日施行以来,我国城市规划的法制建设逐步健全与完善,相继颁布了若干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配套的行政法规与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期间对一些配套法规和规章还进行了修订。 第一节 行政法规 一、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以第116号令颁布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并于同年11月1日起施行。 1概述 条例范围:适用于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以及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11、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所称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见第二条、第三条)。 2条例的主要内容 (1)规划原则。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要求,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历史情况等,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庄和集镇的各项建设; 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 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当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 有利生产,方便

12、生活,合理安排各项建设布局,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见第八条)。 (2)规划依据。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见第十条)。 (3)总体规划内容。村庄、集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乡级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布点,村庄和集镇的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庄和集镇的交通、供水、供电、商业、绿化等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见第十二条)。 (4)建设规划内容。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宅、乡(镇)村企业、乡 (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划,有关的技术经济指针

13、,近期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具体安排(见第十三条)。 (5)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审批。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见第十四条)。 此外,该条例还有村庄和集镇规划的事实、村庄和集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处罚等有关规定。 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国务院以第524号令颁布了2008年4月2日经国务院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

14、护条例,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见第二条)。 2保护原则和要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见第三条)。 3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见第五条)。 4保护规划的基本要求 (1)历史文化

15、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2)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3)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 (4)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 (5)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见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

16、)。 5保护规划的内容 (1)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2)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3)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4)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5)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见第十四条)。 6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 (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2)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3)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

17、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4)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5)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1)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2)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3)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4)在历史建筑上刻画、涂污(见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7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的规定 应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制订保护方案,经城

18、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2)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3)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见第二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还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条件、申报资料、申报审批违反本条例的法律责任和处罚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二节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一、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为了更好地执行城市规划法,促进城市规划的编制规范化,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1990年建设部在原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当时城市规划的实际情

19、况,修订了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并经建设部1991年9月2日第十四次部常务会议通过正式发布实施。2005年新制定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在10月28日经建设部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于2005年12月31日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同时1991年9月3日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废止。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分五章、四十七条。其主要内容为: 1目的和适用范围 目的是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适用范围为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编制城市规划,同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编制,应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一条、第二条、第四十五条)。 2城市规划编制的阶段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

20、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可以编制分区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七条)。 3城市规划编制组织 (1)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 (2)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城市分区规划组织编制。 (3)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 (4)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5)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

21、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以上见第十条、第十一条) 4城市规划编制的原则要求 (1)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人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3)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4)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各省省域城

22、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5)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对于影响城市未来发展的重大专题,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由相关领域的专家领衔进行研究。 (6)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充分吸取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的意见;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充分听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和规划涉及的单位、公众的意见;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以上见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 5城市规划编制的主要程序性要求 (1)在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

23、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作出评价;针对存在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 (2)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要组织前期研究,按规定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应当向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3)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首先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按规定提请审查。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应当报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应当报请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

24、组织审查。 (4)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按法定程序报请审查和批准。 (以上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6城市规划编制的具体要求 (1)编制城市规划,要妥善处理城乡关系,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体现布局合理、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原则,保护自然与文化资源、体现城市特色,考虑城市安全和国防建设需要。 (2)编制城市规划,对涉及城市发展长期保障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区域协调发展、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内容,应当确定为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内容。 (3)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以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其他上层次法定

25、规划为依据。 (4)编制城市分区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以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编制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以已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5)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应当编制专门的保护性详细规划。 (6)城市规划成果的表达应当清晰、规范,成果文件、图件与附件中说明、专题研究、分析图纸等表达应有区分。城市规划成果文件应当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表达。 (7)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城市规划,提交的规划成果应当符合本办法和

26、国家有关标准。(以上见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七条) 7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内容 (1)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可以对城市远景发展的空间布局提出设想。 (2)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主要内容。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分析城市职能;提出城市性质和发展目标;提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预测城市人口规模;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提出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范围;提出交通发展战略及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布局原则;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发展目标;提出建立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3)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 1)提出市域城乡统筹的发展战略,中心城市应提出与相邻行政区域在空

27、间发展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城乡统筹发展等方面进行协调的建议; 2)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 3)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和建设标准; 4)提出重点城镇的发展定位、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控制范围;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原则确定市域重大基础设施、重要社会服务设施、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的布局; 5)划定城市规划区;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建议。 (4)中心城区规划的内容。分析确定城市性质、职能和发展目标;预测城市人口规模;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

28、已建区,并制定空间管制措施;确定村镇发展与控制的原则和措施;确定需要发展、限制发展和不再保留的村庄,提出村镇建设控制标准;安排各种用地;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划定建设用地范围;确定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确定市级和区级中心的位置和规模,提出主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确定交通发展战略和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布局,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确定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确定历史文化保护及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和要求;确定住房政策、建设标准和居住用地布局;确定电信、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环卫发展目标及重大设施总体布

29、局;确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提出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确定综合防灾与公共安全保障体系,提出规划原则和建设方针;确定旧区有机更新的原则和方法,提出改善旧区的标准和要求;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原则和建设方针;确定空间发展时序,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政策建议。 (5)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1)城市规划区范围; 2)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 3)城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城市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布局等; 4)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布局; 5)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包括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以及有关历

30、史文化遗产的具体位置和界线;6)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7)城市防灾工程布局、规定和标准。 (6)总体规划纲要成果。包括纲要文本、说明、相应的图纸和研究报告。 (7)城市总体规划的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及附件(说明、研究报告和基础资料等)。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述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以上见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三条) 8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1)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原则上应当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致,并不得违背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2)近期建设规划的内容。确定近期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确定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确定近期交通发展策略,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

31、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确定各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公益设施的建设规模和选址;确定近期居住用地安排和布局;确定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等的保护措施,城市河湖水系、绿化、环境等保护、整治和建设措施;确定控制和引导城市近期发展的原则和措施。 (3)近期建设规划的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纸,以及包括相应说明的附件。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达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以上见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 9城市分区规划 (1)分区规划的内容。 1)确定分区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土地使用性质和居住人口分布; 2)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和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

32、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 3)确定市、区、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分布、用地范围和控制原则; 4)确定主要市政公用设施的位置、控制范围和工程干管的线路位置、管径; 5)确定城市干道和支路的有关布局、指标,确定主要交通设施的位置和规模,确定轨道交通线路走向及控制范围。 (2)分区规划的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件以及相应说明的附件。(以上见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条) 10详细规划 (1)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 1)确定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及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2)确定各地块有关的控制指标及有关的设置要求; 3)提出各地块的城市设计指导原则; 4)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有

33、关交通设施的范围和位置等,规定各级道路的相关指标; 5)安排市政工程管线,进行管线综合。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 6)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2)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以上见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3)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主要内容。 1)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2)确定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 3)对住宅、医院、学校和托幼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4)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 5)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4)详细规划的成果。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件和附件;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包括规划说明书和图纸。(以上见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四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教案示例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