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城乡规划局业务管理制度汇编483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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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梅州市城乡乡规划局局业务管理制制度汇编编(试行)梅州市城乡乡规划局局 印印二一二年年十二月月目 录一、总 则二、梅州市市城市规规划审批批管理制制度(一)用地地规划管管理篇(二)建设设项目规规划审批批篇(三)道路路市政设设施规划划管理篇篇(四)房屋屋建设工工程规划划许可篇篇(五)建设设工程批批后规划划管理篇篇三、梅州市市城市规规划管理理技术规规定(一)用地地篇(二)详规规篇(三)市政政篇(四)附 录四、其他相相关文件件(一)关关于印发发梅州市市城市规规划区内内农村村村民自建建住宅规规划用地地管理规规定的通通知(梅梅市府2000988号)(二)关关于印发发梅州市市城市规规划区城城市规划划管理办办法

2、的通通知(梅梅市府20110227号)(三)关关于进一一步加强强城乡规规划工作作的意见见(梅梅市发20111444号)(四)关关于加强强梅州市市区规划划建设管管理的意意见(待待颁发)(五)梅梅州市城城乡规划划委员会会章程(六)梅梅州市城城镇规划划区建设设用地容容积率管管理办法法(梅梅市规20009553号)(七)关于于印发梅梅州市城城镇规划划区建设设工程规规划批前前公示办办法、梅梅州市城城镇规划划区房屋屋建设工工程规划划批后管管理规定定、梅梅州市市市政工程程规划管管理办法法的通通知(梅梅市规20110117号)(八)关关于加强强梅州市市个人自自建住宅宅规划管管理的通通知(梅梅市规2011044

3、4号)(九)关关于调整整城市基基础设施施配套费费收取有有关问题题的通知知(梅梅市规联联200111号)(十)梅梅州市住住房和城城乡建设设局会议议纪要(220111-7)(十一)梅梅州市城城乡规划划局建设设工程规规划核实实高度、间间距、面面积误差差处理的的办法(十二)关于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管理的暂行办法(十三)梅州市城乡规划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十四)关关于调整整个人自自建住宅宅维修加加固等零零星建设设工程规规划许可可程序的的通知(梅市规201258号)(十五)梅梅州市城城镇总体体规划修修改工作作规则(十六)梅梅州市城城乡规划划局城乡乡规划设设计招标标投标管管理规定定一、 总 则(一)为加

4、加快推进进我市新新型城市市化建设设,严格格城市规规划管理理,实现现城市规规划管理理的标准准化、规规范化和和法制化化,保证证城市规规划的实实施,根根据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城乡规规划法、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行政许许可法、广广东省城城乡规划划条例等等法律法法规,参参照省内内外先进进城市的的做法,制制定本管管理制度度。(二)梅州州市城市市规划区区范围内内(梅县县行政区区域除外外,下同同)城市市规划的的制定、修修改和实实施,应应遵守本本制度,梅梅州市所所辖各县县(市、区区)应参参照执行行。(三)市城城乡规划划主管部部门负责责梅州市市城市规规划区范范围内的的城市规规划的制制定、修修改和实实施管理理。(四)

5、原原我市出出台的关于统一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计算办法的通知、关于的补充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主要街道建筑高度、面宽规划管理的通知、关于提高梅州城区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标准的通知、关于梅州城区房地产项目规划核实违法超建的暂行规定、梅州市城乡规划局房屋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通知)同时废止。之前我市出台的有关规定(通知)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五)本制制度自220122年122月1日日起试行。在20112年112月11日前我局收收取的规规划方案案仍按照照旧规定定执行。试试行暂定定一年,由由梅州市市城乡规规划局负负责解释释。二、 梅州市城市市规划审审批管理理制度

6、(一)用地地规划管管理篇第一章 核发建设项项目选址址意见书书第一条在在城市规规划区内内新建、扩扩建、改改建工程程项目,编编制、审审批项目目建议书书和设计计任务书书,必须须遵守本本规定。第二条按按照国家家规定需需要有关关部门批批准或者者核准的的建设项项目,以以划拨方方式提供供国有土土地使用用权的,建建设单位位在报送送有关部部门批准准或者核核准前,应应当向城城乡规划划主管部部门申请请核发选选址意见见书。前款规规定以外外的建设设项目不不需要申申请选址址意见书书。第三条市市城乡规规划主管管部门负负责本行行政区域域内建设设项目选选址和布布局的规规划管理理工作。第四条建建设项目目选址意意见书,按按建设项项

7、目计划划审批权权限实行行分级规规划管理理。省级以上人人民政府府及其有有关部门门审批、核核准、受受理备案案及可能能严重影影响环境境、安全全的重大大建设项项目,其其选址意意见书由由项目所所在地的的县(市市、区)城城乡规划划主管部部门逐级级提出初初审意见见,报省省城乡规规划行政政主管部部门核发发。省级以下人人民政府府及其有有关部门门审批、核核准、受受理备案案的建设设项目,其其选址意意见书由由项目审审批、核核准、受受理备案案的有关关部门的的同级城城乡规划划主管部部门核发发。跨行政区域域的建设设项目,选选址意见见书由项项目所在在地城乡乡规划主主管部门门提出审审查意见见,报共共同上一一级城乡乡规划主主管部

8、门门核发。法律、法规规对建设设项目选选址意见见书核发发权限另另有规定定的,从从其规定定。第五条建建设项目目选址意意见书应应当包括括下列内内容:(一)建设设项目的的基本情情况主要是建设设项目名名称、性性质,用用地与建建设规模模,供水水与能源源的需求求量,采采取的运运输方式式与运输输量,以以及废水水、废气气、废渣渣的排放放方式和和排放量量。(二)建设设项目规规划选址址的主要要依据建设项项目经批批准的项项目建议议书或其其他立项项批准文文件的名名称、文文号;建设项项目与城城市规划划布局的的协调情情况;建设项项目与城城市交通通、通讯讯、能源源、市政政公用设设施规划划的衔接接和协调调情况;建设项项目配套套

9、的生活活设施与与城市生生活居住住及公共共设施规规划的衔衔接与协协调情况况;建设项项目对于于城市环环境的影影响及与与城市环环境保护护规划衔衔接和协协调情况况;6建设项项目与城城市防灾灾规划的的衔接和和协调情情况;7建设项项目与城城市风景景名胜、文文物古迹迹保护规规划的衔衔接和协协调情况况;(三)建设设项目选选址、用用地范围围和具体体规划要要求。第六条下下列建设设项目需需要编制制选址论论证报告告:(一)大中中型建设设项目;(二)跨行行政区域域的建设设项目;(三)城乡乡规划以以及相关关专项规规划确定定的重点点监管区区域内的的建设项项目;(四)各级级人民政政府要求求加强监监管的其其它建设设项目。建设项

10、目选选址论证证报告应应当委托托具有相相应城市市规划编编制资质质的单位位编制,编编制选址址论证报报告应当当符合有有关技术术规范。 第七条 建建设项目目选址意意见书的的申请应应提交下下列资料料:1.书面申申请和有关部部门同意意申请单单位作为为项目建建设主体体的批准准文件(应包含含建设单单位、申申请原因因、项目目性质、建建设规模模、选址址意向等等内容)。2.证明该该建设项项目属于于需要有有关部门门批准或或者核准准、以划划拨方式式取得国国有土地地使用权权的相关关文件;国家规规定实行行投资核核准管理理的建设设项目除除外。 3.县属单单位应当当取得县县城乡规规划主管管部门的的规划初初审意见见。4.道路交交

11、通工程程申请建建设用地地,应当当提交城城乡规划划主管部部门对建建设项目目规划方方案的审审查意见见、附图图。5.建设项项目所在在地尚未未制定控控制性详详细规划划的,需需提供由由具有城城乡规划划编制资资质的单单位编制制的、评评估项目目选址是是否合理理的建建设项目目规划选选址评估估报告。6.建设设项目选选址意见见申请书书。7.建设项项目总平平面规划划图(反反映拟选选址范围围的界线线及拐点点坐标、建建筑的平平面布局局、主要要经济技技术指标标、现场场照片)。8.1/5500现现状地形形图,用用地面积积超过110公顷顷,可用用1/110000或1/20000现状状地形图图代替,并标明意向用地位置,附dwg

12、电子文件9.申请人人身份证证明(复复印件):申请人人是法人人或其他他组织,应应当提交交: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组组织机构构代码证证或其其他有效效证明文文件,企企业法人人还应当当提交企企业法人人经营执执照法人、法法定代表表人或其其他组织织主要负负责人身身份证明明。10.授权权委托书书原件:当申请请人委托托代理人人办理有有关事宜宜时提交交,应当当明确代代理权限限及委托托身份证证明文件件。11.信用用承诺书书 (写写明本单单位(人人)对本本规划部部门所告告知的事事项均已已知悉并并理解;本人附附送的材材料均真真实、有有效,符符合建设设项目实实际情况况。如隐隐瞒有关关情况或或者提供供虚假材材料的,由由本单位

13、位(人)承承担相应应法律责责任。)12.法律律、法规规规定的的其他材材料。注:资料按按顺序装装订,且且所有复复印件均均须查验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第八条 办办结期限限:申办办材料齐齐全的115个工工作日内内办结(需需公示或或报市城城乡规划划委员会会审议的的项目,公公示或审审议时间间另计)。对对符合城城乡规划划的,根根据规划划和建设设项目的的性质、规规模,综综合发改改、国土土、环保保、建设设等部门门意见,确确定拟选选址位置置、用地地面积和和规划的的基本要要求,向向建设单单位核发发建设项项目选址址意见书书及标明明拟用地地范围的的附图和和规划要要求等附附件;

14、对对不符合合城乡规规划的,不不得核发发选址意意见书,并并书面告告知理由由。第九条 因建设设项目规规划选址址需要调调整城乡乡规划的的,应先先依法调调整规划划后再审审核项目目选址。第十条 对对需要征征求有关关部门意意见、技技术审查查的建设设项目,城城乡规划划主管部部门应组组织项目目选址评评审,经经评审通通过的选选址论证证报告的的结论,作作为核发发选址意意见书的的依据。第十一条 需要要征求有有关部门门意见、技技术审查查的所需需时间不不计算在在规定工工作日内内。第十二条对符合合手续的的项目,各各级人民民政府城城乡规划划主管部部门应在在规定审审批期限限内核发发选址意意见书,不不得无故故拖延。第十三条 取

15、得得选址意意见书的的建设项项目,在在有效期期内需要要对选址址意见书书所规定定的内容容进行调调整或变变更的,应应当经原原核发机机关批准准。第十四条 选址址意见书书自核发发之日起起二年内内未按规规定取得得建设项项目批准准或者核核准的,选选址意见见书自行行失效。确确需延期期的,应应当在到到期之日日前三十十日内向向原核发发机关办办理延期期手续,延延期次数数不得超超过二次次,每次次延长的的期限不不得超过过一年。未按照本办办法规定定取得选选址意见见书或者者选址意意见书过过期的,有有关部门门不得批批准或者者核准建建设项目目。第十五条 在选选址意见见书有效效期限内内,建设设项目未未获得有有关部门门批准或或核准

16、的的,选址址意见书书自行失失效。第二章 出具建设用用地规划划条件第一条 在城市市规划区区内各类类建设用用地规划划条件的的出具、监监督管理理以及建建设用地地规划许许可证核核发之前前需对规规划条件件进行变变更的,应应当按照照本规定定执行。 第二条 市市城乡规规划主管管部门负负责本行行政区域域内规划划条件的的管理和和监督工工作。第三条 规划条条件是城城乡规划划主管部部门对建建设项目目提出的的规划建建设要求求,是修修建性详详细规划划编制和和审批的的重要依依据,是是建设用用地规划划许可证证的有效效附件,用用以控制制土地使使用性质质、使用用强度并并规定公公建配套套设施和和城市景景观要求求。规划划条件应应当

17、包括括以下内内容: (一一)土地地使用要要求。包包括项目目用地性性质、范范围、面面积; (二)土地地开发利利用强度度要求。包包括容积积率、建建筑密度度;(三三)建筑筑控制要要求。包包括建筑筑高度、建建筑间距距和建筑筑退界要要求; (四)道路路交通设设施要求求。包括括道路红红线、交交通出入入口方位位、停车车泊位和和广场等等。涉及及广场等等公共开开敞空间间的应当当在规划划条件中中明确用用地规模模和方位位要求; (五五)市政政设施配配置要求求。包括括给水、排排水、燃燃气、电电力、电电信设施施等; (六)公共共设施配配置要求求。包括括文化、教教育、卫卫生、体体育、管管理、社社区服务务设施、应应急避难难

18、场所与与设施等等; (七)绿化化配置要要求。包包括绿地地率、防防护绿地地和集中中绿地的的设置要要求;(八)根据据用地具具体情况况,可在在规划条条件中提提出以下下补充要要求: 1.设计要要求。包包括建筑筑风格、建建筑色彩彩等要求求; 2.文化风风貌保护护、文物物古迹保保护、风风景名胜胜保护、河河湖水面面控制等等要求; 3.防火、防防爆、防防洪、防防空、防防震、防防治地质质灾害、环环保等要要求; 4.电力走走廊、长长输管线线、河道道、铁路路、军事事和国家家安全设设施、大大型基础础设施的的相关技技术要求求及保护护控制要要求; 5.对外交交通要求求。包括括机场、铁铁路、高高速公路路等市政政工程设设施要

19、求求; 6.空间开开发利用用的相关关技术要要求;7.规划主主管部门门认为有有必要提提出的其其他要求求。 第四条 建建设单位位或个人人应当按按照城乡乡规划主主管部门门确定的的规划条条件进行行开发建建设。任任何单位位和个人人不得擅擅自变更更城乡规规划主管管部门确确定的规规划条件件。 第五条 在城市市规划区区内以划划拨方式式提供国国有土地地使用权权的项目目,经有有关部门门批准、核核准、备备案后,城城乡规划划主管部部门依据据控制性性详细规规划确定定建设用用地规划划条件。第六条 在城市市规划区区内以出出让方式式提供国国有土地地使用权权的项目目,国有有土地使使用权出出让前,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城乡规划主管

20、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及附图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七条 地块规规划条件件确定后后一年内内国有土土地使用用权未出出让或划划拨的,重新出让或划拨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重新确定规划条件。第八条 未确定定规划条条件的地地块,不不得出让让或划拨拨国有土土地使用用权。规规划条件件未纳入入国有土土地使用用权出让让合同的的,该国国有土地地使用权权出让合合同无效效;转让让国有土土地使用用权,转转让合同同必须附附有原出出让合同同中的规规划条件件及附图图,并不不得改变变原出让让合同中中的各项项规划条条件。 第九条 国有土土地使用用权符合

21、合法定转转让条件件进行转转让的,受受让方应应当执行行原出让让合同中中规定的的规划条条件,并并由受让让方持转转让合同同向城乡乡规划主主管部门门申请办办理换领领建设用用地规划划许可证证。国有有土地使使用权转转让合同同,必须须附原出出让合同同中的规规划条件件及附图图。第十条 尚未经批准准的控制制性详细细规划的的地块,建建设单位位应当委委托具有有相应资资质的城城乡规划划编制单单位进行行规划条条件论证证,并持持论证结结论及其他他相关资资料向城城乡规划划主管部部门申请请规划条条件。城城乡规划划主管部部门应当当根据上上层次城城乡规划划和本规规定,并并结合建建设项目目选址论论证的结结果提出出规划条条件。第十一

22、条 对于于历史原原因未出出具用地地规划条条件的用用地,应应在编制制规划前前,向城城乡规划划主管部部门申请请规划。第十二 条条 拟拟订规划划条件应应当遵循循下列原原则: (一)严格格执行城城乡规划划管理的的相关法法律、法法规、规规章、技技术规范范以及国国家相关关政策的的规定; (二)严格格以控制制性详细细规划为为依据; (三)符合合梅州州市城市市规划管管理技术术规定(四)坚持持社会效效益、环环境效益益和经济济效益相相统一; (五)坚持持统一规规划、配配套建设设、改善善城市基基础设施施条件; (六)坚持持合理用用地和节节约、集集约用地地,积极极开发利利用地下下空间;(七)改改善城市市生态环环境,注

23、注重城市市景观; (八)保护护历史文文化遗产产和自然然环境; (九)对公公共利益益和利害害关系人人的利益益不会产产生重大大不利影影响;(十十)符合合城市防防灾、减减灾要求求,保障障城市安安全。 第十三条 规划划条件一一经出具具,原则则上不得得变更,确确需变更更的,以以控制性性详细规规划为依依据,并并符合法法律法规规以及相相关规范范的要求求,提出出有关说说明和论论证材料料,由城城乡规划划主管部部门审查查批准。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批准。规划条件的变更应符合周围环境要求和设施承载条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规划划条件变变更分为为核心内内容变更更和

24、一般般内容变变更。核核心内容容变更是是指对城城乡规划划实施或或公共利利益产生生重大影影响、涉涉及土地地市场公公平公正正性等的的变更;一般内内容变更更是指核核心内容容变更以以外的其其他变更更。 第十五条 规划划条件核核心内容容变更主主要包括括: (一)规划划用地性性质及兼兼容性的的调整,包包括不同同性质用用地比例例的调整整;(二)建设设用地规规模和用用地红线线的调整整;(三)道路路红线的的调整;(四)经营营性用地地容积率率、绿地地率的调调整;(五)公共共设施配配建或市市政设施施配建内内容和规规模的调调整。 第十六条 规划条条件一般般内容变变更主要要包括:(一)地块块建筑密密度、集集中绿地地、停车

25、车泊位、交交通组织织、空间间形态、建建筑间距距、建筑筑退界等等的调整整;(二)风景景名胜区区和规划划特色意意图区范范围外的的建筑高高度调整整。第十七条 变更规规划条件件核心内内容,必必须符合合以下条条件之一一: (一)因城城乡规划划调整或或者修编编造成地地块发展展条件变变化的;(二)因城城市基础础设施、公公益性公公共设施施建设需需要,导导致已出出让用地地的大小小及相关关建设条条件发生生变化的的;(三)国家家和省的的有关政政策发生生变化的的;(四)法律律、法规规规定的的其他情情形。第十八条 建设设用地规规划条件件的申请应提提交下列列资料:1.书面申申请(应应包含建建设单位位、申请请原因、建建设地

26、点点、项目目建设要要求、地地块基本本情况、办办理基本本要求和和其他需需要特别别说明的的事项)。2.用地所所在控制制性详细细规划的的图则(标标识项目目红线范范围,附附电子文文件)11份和该该图则的的成果复复印件11份;3. 建设设项目所所在地尚尚未制定定控制性性详细规规划的,需需提供具具有相应应资质的的城乡规规划单位位编制的的,符合合相关规规范的规规划设计计方案及及主要经经济技术术指标(附附电子文文件);4.1/5500现现状地形形图,用用地面积积超过110公顷顷,可用用1/110000或1/20000现状状地形图图代替,并标明意向用地位置,附dwg电子文件;5.全面反反映该项项目用地地最新现现

27、状的照照片;(须在上上报前一一周内拍拍摄,附附电子文文件);6.已取得得国有土土地使用用权证的的用地,申请规规划条件件时须提提供国有有土地使使用权出出让合同同;7.申请人人身份证证明(复复印件):申请人人是自然然人的,应应当提交交本人有有效身份份证明;申请人人是法人人或其他他组织的的,应当当提交: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组组织机构构代码证证或其其他有效效证明文文件,企企业法人人还应当当提交企企业法人人经营执执照法人、法法定代表表人或其其他组织织主要负负责人身身份证明明;8.授权委委托书原原件:当当申请人人委托代代理人办办理有关关事宜时时提交,应应当明确确代理权权限及委委托身份份证明文文件;9.信用承

28、承诺书 (写明明本单位位(人)对对本规划划部门所所告知的的事项均均已知悉悉并理解解;本人人附送的的材料均均真实、有有效,符符合建设设项目实实际情况况。如隐隐瞒有关关情况或或者提供供虚假材材料的,由由本单位位(人)承承担相应应法律责责任);10.法律律、法规规规定的的其他材材料。注:资料按按顺序装装订,且且所有复复印件均均须查验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第十九条 变更更规划条条件,应应当按照照下列程程序进行行:(一)受理理。建设设单位或或者个人人向城乡乡规划主主管部门门提交申申请和具具有相应应资质单单位编制制的规划划设计方方案及论论证报告告。符合合变更条条

29、件的,城城乡规划划主管部部门应当当予以受受理;不不符合变变更条件件的,不不予受理理并告知知理由。规规划条件件变更论论证报告告应详细细说明建建设用地地基本情情况、变变更规划划条件的的理由等等有关内内容。规规划设计计方案应应包括用用地总平平面布局局、建筑筑空间环环境、与与周围用用地和建建筑的关关系等内内容;(二)论证证和公示示。城乡乡规划主主管部门门应当就就建设单单位或者者个人提提出的规规划设计计方案组组织专家家论证,并并公示或或者征求求利害关关系人的的意见,必必要时,还还应当组组织听证证会,充充分听取取利害关关系人的的意见;(三)审定定。一般般内容变变更的,经经论证和和公示无无异议后后由城乡乡规

30、划主主管部门门审定批批准;核核心内容容变更的的,论证证和公示示(听证证)无异异议后,经经市城乡乡规划委委员会审审议通过过,市城乡乡规划主主管部门门应当将将变更后后的规划划条件在在十个工工作日内内通报同同级国土土资源主主管部门门。第二十条 变更更规划条条件的申申请应提提交下列列资料:1书面申申请(应应包含建建设单位位、申请请调整原原因、建建设地点点、项目目建设要要求、地地块基本本情况、办办理基本本要求和和其他需需要特别别说明的的事项);2委托具具有相应应资质单单位编制制的论证证报告;3城乡规规划主管管部门核核发的下下列资料料的复印印件:原建设设用地规规划许可可证及及附图、附附件;调整前用用地、规

31、规划和报报建的批批复文件件、附图图、附件件(申请请确认用用地规划划条件时时提供)附附件各一一份;4已取得得的土地地管理部部门批准准核发的的国有有土地使使用证及及附图、附附件复印印件各一一份;5建设项项目涉及及国家安安全、消消防、文文物保护护、航空空、通信信等部门门的,应应当提供供各相关关专业主主管部门门的书面面意见;6提供具具有相应应资质单单位编制制的总平平面规划划方案(反反映用地地范围的的界线及及拐点坐坐标、建建筑的平平面布局局、经济济技术指指标表)、现现场照片片;71/5500现现状地形形图,用用地面积积超过110公顷顷,可用用1/110000或1/20000现状状地形图图代替,并标明意向

32、用地位置,附dwg电子文件;8申请人人身份证证明(复复印件):申请人人是自然然人的,应应当提交交本人有有效身份份证明;申请人人是法人人或其他他组织的的,应当当提交: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组组织机构构代码证证或其其他有效效证明文文件,企企业法人人还应当当提交企企业法人人经营执执照法人、法法定代表表人或其其他组织织主要负负责人身身份证明明;9授权委委托书原原件:当当申请人人委托代代理人办办理有关关事宜时时提交,应应当明确确代理权权限及委委托身份份证明文文件;10信用用承诺书书 (写写明本单单位(人人)对本本规划部部门所告告知的事事项均已已知悉并并理解;本人附附送的材材料均真真实、有有效,符符合建设设项

33、目实实际情况况。如隐隐瞒有关关情况或或者提供供虚假材材料的,由由本单位位(人)承承担相应应法律责责任);11法律律、法规规规定的的其他材材料。注:资料按按顺序装装订,且且所有复复印件均均须查验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第二十一条条 经审批批同意用用地规划划条件变变更的,建建设单位位或者个个人应当当持有关关批准文文件,向向城乡规规划主管管部门申申请办理理用地规规划许可可变更手手续。涉涉及补交交出让金金的,土土地使用用权人或或者受让让方凭审审批文件件到国土土资源主主管部门门补交土土地出让让金,签签订土地地出让合合同补充充协议。核核发建设设工程规规划许可可证时

34、,涉涉及补交交土地出出让金的的,建设设单位应应提交土土地出让让合同补补充协议议。 第二十二条条 可可建设用用地范围围内,确确定为两两种以上上(含两两种)用用地性质质并要求求独立用用地的建建设项目目,规划划条件中中须明确确各类用用地规模模和规划划指标;不要求求独立用用地的不不同性质质建筑可可以结合合整体规规划布局局统一设设置的,可可以分别别提出建建筑规模模,其他他规划指指标在用用地内统统一平衡衡。单体体建筑为为两种以以上(含含两种)规规划性质质的,按按照规定定用地分分类和可可兼容范范围,分分别确定定用地性性质和建建设规模模。第二十三条条 规规划条件件有关指指标计算算口径应应当执行行国家标标准和地

35、地方有关关规范及及技术标标准。建建筑面积积的计算算统一执执行国家家标准建建筑工程程建筑面面积计算算规范(GGB/TT503353-20005)及及梅州州市城市市规划管管理技术术规定(试试行)。分期开发的的建设项项目,各各期建设设工程规规划许可可证确定定的建筑筑面积、配配套设施施面积总总和,应应与规划划条件、建建设用地地规划许许可证确确定的容容积率或或建筑面面积相符符合。 第二十四条条 申申请变更更建设用用地规划划条件办办结期限限:申办办材料齐齐全的115个工工作日内内办结(需需公示或或报市城城乡规划划委员会会审议的的项目,公公示或审审议时间间另计)。第二十五条条 建建设项目目规划审审批时,城城

36、乡规划划主管部部门应当当对建设设工程规规划条件件一致性性进行查查验;建建设工程程竣工后后,应当当对建设设工程规规划条件件一致性性进行核核实。经经查验、核核实发现现与规划划条件不不一致的的,应当当书面要要求建设设单位或或者个人人进行整整改。整整改不到到位的,城城乡规划划主管部部门应当当依法进进行处理理,并不不得为其其继续办办理后续续规划手手续。 第二十六条条 违违规调整整规划条条件的,由由上级城城乡规划划主管部部门或者者同级政政府撤销销其相关关规划许许可审批批。对违违反规定定调整规规划条件件的有关关工作人人员,按按照违反反城乡规规划责任任追究办办法规定定执行。 第三章 核发建设用用地规划划许可证

37、证第一条 在城市市规划区区内新建建和扩建建各类建建设项目目的用地地规划许许可管理理,应当当遵守本本规定。第二条 建设用用地的规规划管理理必须符符合城市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须依据城市规划和相关法规、规定。第三条 建设用用地规划划许可管管理的内内容包括括受理建建设用地地规划申申请,核核发建设设用地规规划许可可证,核核定其用用地位置置、界限限、土地地使用性性质和建建设项目目,提供供规划条条件,并并对建设设用地规规划许可可证进行行批后管管理。第四条 建设用用地按照照使用性性质和主主要用途途的不同同,分为为居住用用地、公公共管理理与公共共服务用用地、商商业服务务业设施施用地、工

38、工业用地地、物流流仓储用用地、道道路与交交通设施施用地、公公共设施施用地、绿绿地与广广场用地地和特殊殊与指定定用途用用地。国国家另有有规定的的,按国国家的规规定执行行。建设用地规规划许可可应当按按照经批批准的控控制性详详细规划划和建设设用地兼兼容性确确定建设设用地使使用性质质。建设设用地兼兼容性,控控制性详详细规划划已经作作出规定定的,应应当按照照控制性性详细规规划执行行;控制制性详细细规划未未作出规规定的,可可以按照照梅州州市城市市规划技技术规定定执行行。建设设用地规规划许可可确需改改变建设设用地使使用性质质超出控控制性详详细规划划和建设设用地兼兼容性范范围的,应应当先申申请按照照法定程程序

39、调整整控制性性详细规规划。尚未经批准准的控制制性详细细规划的的,建设设用地使使用性质质应当按按照经批批准的规规划条件件确定。第五条 建设项项目规划划用地红红线的划划定应当当考虑城城乡规划划要求、土土地使用用、建设设项目批批准文件件、有关关技术标标准与准准则等因因素综合合确定,以以现状实实测地形形图为依依据。第六条 居住用用地、工工业用地地以及公公共设施施用地等等城市建建设用地地实行统统一规划划、配套套建设的的原则。除除规定可可以划拨拨方式用用地取得得建设用用地的情情形外,严严禁零星星用地出出让和开开发。已已取得国国有土地地使用权权的建设设项目用用地未达达到下列列最小面面积的,不不得单独独开发(

40、邻邻接土地地已完成成建设或或因市政政公共设设施等确确实无法法整合的的除外):低层建建筑10000平平方米,多多层、中中高层建建筑20000平平方米,高高层建筑筑30000平方方米。积积极推进进成片开开发,拟拟出让用用地面积积原则上上应大于于50000平方方米,但但周边道道路完善善、地块块规则且且无扩展展空间的的用地除除外。第七条 向城乡乡规划主主管部门门申领建建设用地地规划许许可证,城城乡规划划主管部部门受理理申请后后,经审审核符合合城乡规规划要求求的,在在15个个工作日日内核发发建设用用地规划划许可证证和附图图附件。附附图附件件包括:规划用用地红线线图、规规划条件件及其它它文件。对对不符合合城乡规规划的,不不得核发发建设用用地规划划许可证证,并书书面告知知理由。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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