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古代调处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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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 诚信承诺书.1 毕业论文.2-12 中英文摘要及关键词.2一、古代调处制度概述.3(一)古代调处制度内容.3(二)古代调处制度依据和类型.3(三)古代调处制度的特点.4(四)古代调处制度的价值及存续原因.5二、古代调处制度的思想渊源.6(一)“无讼”思想.6(二)宗法传统观念.7(三)传统的厌讼、贱讼观念.7三、对古代调处制度的评析.7(一)古代调处制度的优越性.7(二)古代调处制度的历史局限性.8四、古代调处制度对现代调解制度的启示.9(一)古代调处制度局限性的改造.9(二)古代调处制度优越性的借鉴.10五、结语.11参考文献.1113诚信承诺书本人作为论我国古代调处制度一文的作者,

2、郑重承诺:一、本论文是我在导师的指导下,参考相关文献资料,进行分析研究,独立完成的,其中所引用的文献资料和相关数据,都是真实的,并均准确地标明其来源;除标明来源的内容以外,不包含他人已公开发表的作品内容、学术成果、学术观点和数据。二、我保证本论文中没有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规定的任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若有违反,本人自愿接受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依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任何处理,承担取消论文成绩、取消学位申请资格、交回并注销学历学位证书、撤销学位等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学生签名:汪舒舒2017年6月2日 论我国古代调处制度摘 要 我国古代调处制度是在特有的历史环境下形成的一

3、种无讼纠纷解决机制。古代调处制度有其本身值得探寻的内涵、特点、存在依据和在各朝代展现的表现形式,由此探寻出古代调处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存在价值,其中使调处制度存续千年最主要的原因是传统儒家以和为贵为基础产生的无讼的思想渊源,除此之外还包括宗族传统的影响和小农经济环境下人们的厌讼、贱讼观念。在此基础上调处制度也显示出它的历史局限性,但仍有现代调解制度可以借鉴和思考的地方。关键词 调处制度;历史局限性;借鉴;无讼AbstractChinas ancient mediation system is a non-litigation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formed

4、by unique historical environment . Ancient mediation system has its own worth exploring the connotation, characteristics and existing basis and in various dynasties display form, which explore the theoretical basis and value of the ancient mediation system, the main reason for the existence of the m

5、ediation system in the millennium is the ideological origin of the traditional Confucianism, in addition to the influence of clan traditions and peoples concept of lawsuit awersion in the environment of small peasant economy. On the basis of mediation system also showed its historical limitations, b

6、ut still modern mediation system can learn and think something. Key words The mediation system; Historical limitations; Reference; No suit 由于我国古代长久的儒家礼法思想以及“无讼”的社会治理目标使人们对诉讼权利怠于行使,使古代的调处制度得以存在和发展。在现代社会中,法治的发展和完善,使人们培养了一定的诉讼权利意识,但同时近年来诉讼案件激增,社会矛盾加剧,因此我们需要从古代的调处制度中吸收有益的文化传统因素并改造调处制度中存在历史局限性的地方,缓和社会矛盾,

7、构建和谐社会。通过对我国古代调处制度优越性的发扬和局限性的改造,增强现代人的和谐意识,有利于案结事了,便于执行,有利于建设多元纠纷解决机制,顺应实际解纷止争的必要,适应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使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得到更好地发展。一、古代调处制度的概述随着近现代的发展,我国古代调处制度已经慢慢演化成调解,但依然拥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和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功能。由于近些年来社会矛盾加剧案件激增,使得我们对调解制度尤为的重视,所以要对古代调处制度加以理解,要理解它的含义,理解它的内容,理解它的特点,理解它的存续原因,使之对现代调解制度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一)古代调处制度的内容调处,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发

8、生纠纷时,由当事人请求第三人仲裁或官府和宗族内部主动依据道德伦理进行调停,使纠纷得以解决的争端解决机制。调处主体是指主持和参与调处的各方主体,包括两类,一是主持调处的第三方仲裁人,二是因发生矛盾而寻求调处的双方当事人。调处的主持者大体可分民间与官方两种。调处客体是指在中国传统审判过程中适用调处和息所针对的具体案件,包括几乎全部民事纠纷和一部分轻微刑事案件。古代调处制度是伴随早期氏族和国家的形成而发展的,在各朝各代都有不同的存在形式。在奴隶制社会时期,调处制度已经发展到一定的内容和形式。夏商周时期,以孔子主张“无讼”的思想为主要渊源,慢慢地从以严刑峻罚迫使人们自动寻求纠纷调停发展到设有专门负责解

9、决纠纷的官员,即“调人”。发展到秦代乡啬夫,“负有调解息讼的责任,在县以下的乡里基层组织如乡、亭、里,虽然没有审判权,但可以调解民事争讼”。1汉代调处息讼制度逐渐完善,乡啬夫负责听讼,主要管理乡级机构中的民事诉讼。发展到唐代时由里正、村正、坊正先进行调处,元朝时乡里设社,社长负责调处,到明代时调处制度已经发展的相当完备,在全国各乡设立“申明亭”由各地年高德劭的白叟在申明亭进行调处。清代虽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总是将调处作为纠纷发生时优先考虑的解决方法。“官府调处并不是见于法律规定的固定程序,但宋以后迄至明清,一直盛行不衰”。2从上述调解演进的历史可以看出中国古代调解在一步步制度化的过程中发展起

10、来的,深深植根于封建社会,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二)古代调处制度的依据和类型中国传统审判很大部分都依赖于调处的适用,但关于调处适用什么依据的问题,古代普遍受思想和道德束缚,其次才是法律依据。中国传统社会对于解决纠纷就是“无讼是求、教化为先;抓大放小,重刑轻民;主官裁断,幕友辅助”。3古代调处制度的类型丰富,民事纠纷调处从类型上大体可分为民间调处,诉讼调处和官批民调三类。按照调处人的主体差异,又可将民间调处分为民间自行调处和宗族调处,诉讼调处即为官府调处,官批民调本质上是官民互助。民间自行调处是指纠纷当事人邀请有威望的长辈、亲邻作为第三者居中调停从而解决纠纷,不依靠官府。民间自行调处不需经过繁冗的

11、程序和沉重的诉累,较为自由,因此深受老百姓欢迎。各朝各代都具有各种不同形式但本质相同的民间调处制度,如元朝的“告拦”制度。民间自行调处由民间有威望的人出面调处,具有“使弱者心平,强者气沮,谊全姻睦”的效果。4宗族调处是指矛盾发生在宗族内部时,由族长或族内德高望重的长辈进行剖决是非,调停争端,不得轻易提起诉讼。中国传统宗族制度起源于周,与古代氏族制度一脉相承,是由同姓族人为了维护本族的利益而聚居在一起,且宗族内部有本族的家法族规、纲常伦理约束着每一位族人,族长或族内德高望重的老人可对族内的纠纷依据宗法族规进行调处。宗族族长在进行道德说和的基础上还会根据事情本身的是非曲直来裁判,使双方当事人都能得

12、到劝服,稳定了社会秩序才使得官府对于宗族的调处和处罚决定给予认可,使之起到了“补官法之不足,作良民之保障”的作用。 官府调处又称诉讼内调处,是官员们对产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劝谕、调停使矛盾得到解决。我国古代“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大量案件集中于官府,因前人认为纠纷诉讼的频繁发生是因为缺乏教导,民众的和谐意识不强,故州县官员在对具体纠纷的调处过程中,“更像一位调停子女争吵的仁爱父母,而非执法严厉的裁判官”。5官批民调是指官府受理案件后认为案件情节轻微,批转宗族、州里等民间组织进行调处的一种类型。这种调处类型具有官民合作的色彩,近似于现代的法院委托调解,具有较高的能动性,但其不像现代调解制度

13、以分清是非曲直,维护人民权益为目的,而是为了息事宁人,维持社会稳定。(三) 古代调处制度的特点我国古代调处制度在历史上存续千年,具有顽强的生命力,自然存在维持其生命力的本质特点,包括调处适用范围的限定性即只能使用几乎全部民事纠纷和一部分轻微刑事案件;调处方式灵活多变,不限时间和地点;调处各种形式有其效力的差异性,强制性程度以民间自行调处最低,官方调处最高。1.调处适用范围的限定性 古代调处制度历来被统治者主张推崇,但适用的范围有一定的限制,不包括那些会危害国家统治和司法权的重案,如“十恶”、“强盗”、杀人等重大刑事案件都是国家禁止调处的案件。古代调处制度一般适用几乎全部民事纠纷包括户婚、田地、

14、房产等纠纷和一部分轻微刑事案件,这些能够被适用的事项被统治者称为“细故”,即细小而微不足道的事项。 2.调处方式的灵活多样性古代调处制度一般不限形式和地点。民间调处除了可以到专门的场所如“申明亭”之类的地方,还可以相约茶馆、饭庄来进行调处,甚至可以在双方当事人家中或是调处人家中进行调处。即使是官府调处,官府衙门也不是唯一的调处地点。例如,折狱龟鉴中记载:“梁陆襄为鄙阳内史,有彭、李二家,先因忿争,遂相诬告,襄引入内室,不加责消,但和言喻之二人感恩,深自咎悔。乃为设酒食,令其尽欢。酒罢,同载而归,因相亲厚”。调处的类型更加丰富,包含民间自行调处、宗族调处、官府调处、官批民调、行会调处等。3.调处

15、各种形式效力的差异性古代调处制度具有一定强制性,但是不同形式下的调处强制性程度不同。民间自行调处约束的效力最低,因为它是双方当事人自行寻找第三者进行纠纷调和的一种形式,最易发生调处失败的情况。宗族调处的约束力中等,因为宗族调处依据一定的家规族约,并且由拥有高于双方当事人的社会地位的宗族族长或德高望重的长辈来进行调处,因而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官府调处具有最高的约束力,官府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国家权力,且有依据一定的国家规范和传统道德理念来进行调处,具有最高程度的强制性。(四)古代调处制度的存续原因沿袭数千年的文化传统、思想观念深深植根于人们心中,教导人们和谐、无讼的思想,使人们在发生纠纷矛盾时下意识

16、地寻求调处作为解决方法,同时小农经济下的人们追求安稳平静的生活,这些内在因素使古代调处制度存续了数千年。除却内在的思想因素还有外在的政治因素,如统治者的推崇,使古代调处制度更加坚实、稳固地存续发展。1.内在因素首先,古代调处制度所寻求的是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各类事物都达到协调运作,平衡发展。是以调解在维持伦理秩序和保障社会和谐上有很重要的意义,为统治者所推崇,被百姓所接受。其次,从民众心理方面来说,古代调处制度是“无讼”思想的具体实现。“无讼”的核心思想即为和,和谐是中国古代百姓一直追求的目标,在历代都被确立为主流思想,中国古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家国一体化”,这种特点形成了古代中国特有的

17、家国同治的局面,再加上儒家伦理道德劝谕的潜移默化,使百姓们形成了和谐无争的生活准则。6最后,小农经济是中国传统调处制度存在和发展的经济基础。作为封建社会存续数千年的生产生活模式,小农经济有其重要地位,是中国自给自足的古代社会的一个鲜明特征,这种环境下,对人们的社会心理、人际交往产生巨大的影响,人们普遍较为保守。在此基础上,形成和发展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最普遍的纠纷解决方法调解。2.外在因素调处作为中国古代数千年来统治者都适用的一个制度,除了内在的思想因素外还有外在的制度因素。历代争讼都被看作“风俗口薄,人心不古,惟已是利,见利则竞”之事,在公堂之上,当事人及证人都要跪着听从发落,且有极大可能要遭受

18、刑讯处罚,这是诉累的具体体现。7诉讼的负累是使调处制度得以存在和发展的一种因素,统治者又希望能够更好的稳定社会秩序减少矛盾的发生,所以,调处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处理方式便为统治者广泛持续采用。调处不需要当事人付出繁重的讼费来提起告诉,为百姓们所青睐。同时,官府追求政绩也是调处制度得以盛行的一大原因。二、我国古代调处制度的思想渊源我国古代调处制度在悠长的历史传统中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思想渊源。我国古代调处制度以道德伦理为根据,是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方式之一。儒家的“无讼”思想因其核心思想“和谐”被历朝统治者都确立为主流的思想。在此基础上,宗族的传统观念和人们传统的厌讼、贱讼观念构成了我国调

19、处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思想渊源。(一) “无讼”思想 “无讼”是数千年来传统文化给人们带来的一个基本追求,人们在发生纠纷时不主张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而是依据传统的纲常伦理等观念来调节纠纷,其奠基人是孔子,受“力戒争讼”等古代相关诉讼文化影响,家丑不可外扬;屈死不告状;宁肯“私了”不愿“官了”;服输赔礼,得礼让人等等诉讼观念慢慢植根于人们心中,同时也使“无讼”思想伴随着这些观念一起影响着百姓们。8 “无讼”思想在历代都被推崇为主流思想,我国古代调处制度的核心思想渊源就是“无讼”,是历代统治者向往追求的治世目标。(二)宗族宗法传统观念中国传统社会在一定程度上是由氏族组成的,传统宗法制度更是存续了几千年

20、,由此产生的宗法传统观念也成为古代调处制度得以产生发展的思想渊源。宗族传统的“亲亲、尊尊”思想是宗法传统观念中的核心思想,在宗族内部,相当于一个小集体,有自己的一套治理规范,为了维护宗族的稳定和团结,当有矛盾发生时,宗族家长便会依据家规、族约等进行纠纷调停,这种以血缘亲情为维系的调解矛盾的方法自然受到欢迎。古代调处制度为统治者所认可和需求,尤其是宗族调处更是占有很大比例,产生“补官法之不足,作良民之保障”的效用,可以说,调处制度价值取向由传统小农经济的经济基础和宗族社会结构的社会基础和统治者推崇的政治基础决定的。(三)传统的厌讼、贱讼观念为了更有效地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国家统治,统

21、治者对调处制度相当推崇,竭力倡导无讼,为此积极向百姓们灌输贱讼、厌讼的观念。在古代社会,若向官府提起诉讼,首先在司法审判中官吏对于诉讼当事人会狠狠呵斥一番,严重的会先实行刑罚,其次会缴纳一定的诉讼打点费用,官吏的腐败和繁重的讼费增加民众们的诉讼负担,除此之外,统治者还会通过其他方式限制诉权,使百姓们对诉讼失去信心,由此培养百姓们的厌讼、贱讼观念,使双方当事人对进行诉讼有敬畏之心,不敢轻易提起诉讼,只能寻求调处的方法来消除矛盾,这是一般民众的普遍法律心理。三、对古代调处制度的评析古代调处制度在封建社会存续了几千年,自然有其优越性值得探索和研究,对于维护封建社会家族稳定,发展经济,巩固统治者的权力

22、,维持社会稳定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此外调处制度“适应于封闭的小农经济基础和深厚的血缘地域关系;依赖的是宗族势力和专制国家权力;凭借的礼与法相结合的多种法律渊源,维护的是三纲五常的伦理秩序”,这种长期裹挟封建等级色彩的制度也具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9 (一) 古代调处制度的优越性中国古代调处制度能持续发展数千年,因为它蕴含的是儒家传统“和”思想所一直主张的无讼,建立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是统治者们的治世目标。调处在中国古代延续了数千年的历史,除了有统治者一直推崇的原因,也包括古代人民在处理社会矛盾中对其的依赖,古代调处制度蕴含了中国传统思想文化,其发展存续有一定的优越性。古代生产力水平低下再加上繁重的

23、苛捐杂税使百姓生活的并不富足,当发生纠纷矛盾时,想要解决就必须提起诉讼而繁重的诉累使百姓们望而却步,古代调处制度便应运而生。除了减轻繁重的诉累,古代调处制度还能使社会秩序得到稳定,人与人之间和谐共处。(二)古代调处制度的历史局限性古代调处制度长期地受封建传统思想支配,不可避免地带有时代局限性,包含注重道德而忽视法律;罔顾人民的自由意愿,进行强制调处;私下了结刑事案件,加强社会矛盾以及忽视程序的重要性。研究其局限性,能更好地进行改造及借鉴,使其对我国现代调解制度产生积极的影响。1.以道德代替法律古代调处制度在调处过程中评判是非曲直的依据不是律例法规,而是以德行情理作为裁判的主要依据。由于古代社会

24、深受儒家思想影响,儒家的纲常伦理、道德情理是调处时的主要思想依据,并且依赖于调处主持者本身的道德素养及威信,由此造成调处的结果并非公平公正,案件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解决,只是出于息事宁人的目的,对人们形成正确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具有消极影响,百姓的正当权益得不到保障,同时使百姓们对法律不信任,降低了法律的权威性,使调处只是统治者维持社会稳定的工具。2.古代调处制度的强制性在古代社会中,民间调处人大多为族长或有威望的长辈,他们能够“一言以定之”,不在意是非曲直,只在意和息宁人,以消除矛盾,保持社会安宁为主要目的。封建等级使调处主持人与双方当事人之间并非平等关系,在古代社会中调处人拥有较高的地位,抱着

25、劝服、教导的目的进行的调处,其价值观念在调处过程中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由此出现了谁更威信就是谁说了算的现象。”10其次,在封建社会中,调处制度经常作为提起民事诉讼的前提,官府会采用刑罚手段来警告那些未经调处提起告诉的人们。此外,在调处的过程中,司法官吏会通过刑罚手段迫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以追求政绩。在官府主持的协议文书中,双方当事人应当表明协议是“遵命和息”,这正说明了调处达成的强制性而并非基于当事人自由意愿。3.私了刑案我国古代调处制度适用的范围是民事纠纷和一部分轻微刑事案件,不仅是民事纠纷在提起诉讼前要进行调处,刑事案件也是如此。由于古代官吏腐败这风盛行,极大比例的刑事案件最后都是通过调

26、处得到解决的。刑案最后处罚行为人的依据不再是国家的法律规范而是调解协议,受害人所能够获得的赔偿也是以调解协议为基准。这种私了刑案的情况忽视了国家的明文规定,挑战法律的权威,与“罪刑相适应”原则严重不符,不利于犯罪的追溯和惩罚。4.程序错位在古代大多把调处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必要程序,使当事人的诉权得不到保障,并且没有严格的程序法对调处者的言行举止加以规范和监督,使调处制度更加随意,程序混乱。这是一种结具主义,即在调处过程中重结果而轻程序。实体法的有效实施以程序法的不断发展完善为前提,古代社会往往忽视程序的重要性,沈家本在修律时说:“举凡法家言,非名隶秋曹者,无人问津。”,古代法律发展的艰难可见一

27、斑。作为古代法律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的调处制度,其历史局限性远不仅止于此,但上述四点起核心作用,通过对它们的论述,能更直观地发现调处制度的本质缺点,深入其中进行借鉴和改造,能使古代调处制度更好地进行转化,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四、 古代调处制度对现代调解制度的启示现代调解制度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对古代调处制度的继承和发展,但二者仍有差异。古代调处制度有其特有的优越性值得现代调解制度借鉴,但依旧存在些历史局限性可被现代调解制度加以改造运用,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才能发展出适合现代社会的调解制度。(一) 古代调处制度局限性的改造通过对古代调处制度的了解和研究,对已辨明的历史局限性进行相应的改造,包括道德和法律

28、的衡平,自由意志的保障,权限的限制,程序的正当性四个方面,能使古代调处制度更加科学地转化以适应现代法治体制。1.应当依法进行,兼顾道德与法律合法是调处的基本前提。调解作为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首先依据就是法律并为法律所监督的。人民调解法规定,当调解时应当“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合法”是调解的基本前提,但是在调解中也应当“合理”。这里的“理”不是古代儒家倡导的死板的封建伦理,而是现代社会主义法律社会大背景下的道德情理。因此,调解既要合法也要合理,既要依据现代明文规定的法律条文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又要依据现代普遍通用的道德情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矛盾双方当事人心悦诚服。

29、2.应当以自愿为前提,尊重私法自治现代调解制度的适用与否必须由当事人在自由意志下做出选择,达成调解协议,不能和古代调处制度一样带有强制性。调解必须保障双方当事人解决矛盾的自主权,调解人在调解纠纷的过程中必须将当事人的意愿放在首位,在弄清是非曲直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而不是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和社会的伦理道德强行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也应当是双方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所达成的合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5条、第88条规定,法院调解“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3.应当限定权限,以防干预刑事定罪现代人民调解的范围由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明文规定,可以

30、调解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适用调解的民事纠纷,经由实践也可以拓展到一部分轻微刑事案件。由于刑事案件具有较高的社会危害性,对于刑事案件的处理应当恪守“罪刑法定”的原则,公权力不能为私权所滥用。对于社会危害性较轻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通过行为人对受害者进行相应赔偿的方式处理纠纷。4.程序正当因为古代调处制度没有规范的法律程序,调处通常按照调处人自己的意愿进行,不利于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因此需要对程序正当方面尤其重视,程序法正常运行是实体法得以完善的前提。调解建立的正当程序要建立在平等、公开、准确、尊严四个方面,这是调解程序价值体现。(二) 古代调处制度优越性的借鉴我国古代调处制度虽然植根于封建等级社会

31、,不可避免地带有时代局限性的同时也存在使之存续数千年的优越性因素,借鉴这些优越性,与现代调解制度相结合,在符合现代法治环境地情况下,更好地解决纠纷,建设和谐社会。1.培养和谐意识传统文化一直弘扬“和为贵”思想,和谐的思想体现在经过各朝各代发展完善的古代调处制度上。古代调处制度深受儒家思想的浸染,追求礼治,追求社会生活和谐有序,百姓生活平稳、安定,维护了社会必要的人际关系,是百姓在封建等级环境下愿意选择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古代调处制度在另一方面来说讲求息事宁人,虽然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但这符合社会大众的心理,更易被寻常百姓所接受和采纳。培养和谐意识对建设一个稳定、文明的社会环境有积极意义。2.节

32、约诉讼成本古代调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节约大量的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古代调处制度是以小农经济为基础,自给自足的生活方式使百姓们产生追求安稳的心态,调处往往能一次性解决。现代人们有丰富的物质基础且有较强的权利意识,在发生纠纷通常不会息事宁人,会通过上诉、申诉等方式维护权益,且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出现执行难的问题。调解可以使双方当事人满足自己的要求,不经过诉讼,减轻司法机关压力,减少司法成本,与此同时调解较之审判更易于执行,防止人们从程序上拖延履行义务的时间。3.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当前社会的纠纷矛盾处理权依然大部分的集中于法院,基层法院的工作量已到饱和程度,此现象除了会大大降低法院办事效率还会浪费司

33、法资源,此时便需要以简易、高效为特点的调解制度来解决日益增加的矛盾纠纷,建设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减轻司法机关压力,节约司法资源。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旨在追求纠纷解决手段的多元化,除了诉讼方式外更多的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古代调处制度经过发展完善转化为调解制度,能够减轻诉累,解决社会纠纷,协调人际关系。现代各级法院特别注重“调解优先,调判结合”,调解在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五、 结语我国古代调处制度诚然有其时代的局限性,但也存在可供参考的优越之处,对现代法制建设具有积极意义。调处制度用来缓和社会矛盾成效是显著的,此外还能加强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协调人际交往,构建和谐社会。

34、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调解制度的规定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立,就是在借鉴了古代调处制度优越性的基础上形成发展的。实践表明,我国人民调解制度能有效的处理纠纷,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并且,在合意、合法的基础上形成的调解协议,较审判判决而言,更方便执行。11总之,我们要吸收古代调处制度的精华,去除时代局限性的糟粕,完善我们现有的调解制度,更好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参考文献1李祖军.调解制度论:冲突解决的和谐之路.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46.2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330.3王亚明.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法文化探源.理论与现代化,2006,6:47-53.4汪

35、辉祖.治讼合肥:黄山书社,1997:99.5赵晓耕.观念与制度:中国传统文化下的法律变迁.湘潭:湘潭大学出版社,2012:2406刘敏.论传统调解制度及其创造性转化一种法文化学分析.社会科学研究,1999,1:58-63.7刘艳芳.我国古代调解制度解析.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2:76-83.8徐和平,胡志斌.解析中国古代无讼理念的成因.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4:14-17.9丁国锋,范席晶.中国古代调处制度的影响.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5:73.10俞荣根,魏顺光.中国传统“调处”的非诉讼经验.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2,1:92-95.11谢振声,李晓琼.论古代调处制度的法制回应.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6:6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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