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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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公司安全发展、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及其所属各子公司(作业区)、部室的安全生产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公司各子公司(作业区)、部室的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单位负责、职工参与和部门监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第四条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作业区)、部室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

2、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作业区)、部室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作业区)、部室管理班子其他成员按 -12第十二条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作业区)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程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一)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单位发展计划和生产经营计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消除、减少从业人员的安全、职业卫生风险,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3、。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评价体系,加强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实行全员安全生产目标责任承包制度,逐级分解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 (三)加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力度,严格执行各类人员安全资格制度。依法开展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作业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取复证工作,落实先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和持证上岗制度,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四)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作业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职业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

4、范,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配套的安全职业卫生设施投资和施工安全措施费用必须纳入工程项目概算。依法组织安全、职业卫生预评价、设施设计审查,否则不得开工建设。 (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建立并落实各种机械、电气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特种设备及建(构)筑物的维护、保养、检查制度,落实国家和行业规程、标准规范规定需要检验的特种设备及其他设备、设施的定期检验工作。 (六)加强危险源和危险作业管理。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作业区)必须对本单位危险源定期进行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实行动态管理;重大危险源必须按规定登记建档,开

5、展定期检测、评估、监控,落实管控措施,确保其处于受控状态。建立并落实各类危险作业安全保障制度。 (七)依法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要建立事故隐患的排查、建档、整改、销号制度;对重复出现的隐患,应改进工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对重大事故隐患要制定隐患治理方案,按“五落实”原则(即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和应急预案的落实)组织整改,跟踪督办。 (八)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及昆钢控股公司的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比例的,应当根据单位生产实际,落实专项资金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九)建

6、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落实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 -56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作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最高议事和决策机构,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全环保部。 第十七条公司安全环保部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规章和标准规范要求,适时制定和发布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公司各职能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本办法的职责,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规章和标准规范要求,负责制定并发布本部门职责和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公司安全环保部定期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出指导改进意见,责令其限期整

7、改。 第四章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公司每年与所属各子公司(作业区)、部室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实施安全管理承包责任制。年末对责任状目标指标及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综合检查考评,根据考评结果奖优罚劣。 第二十条 公司所属各子公司(作业区)未按时上报公司有关安全管理工作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责任子公司(作业区)给予1000元/次的考核,对责任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各给予500元/次的考核。逾期未改正的,加倍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公司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予以表彰。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9- 第二篇: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

8、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21号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7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中央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中央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

9、5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中央企业应当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省(区、市)、市(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对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督促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 (二)督促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 (三)依照有

10、关规定,参与或者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四)参与企业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五)督促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条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类监督管理。中央企业依据国资委核定的主营业务和安全生产的风险程度分为三类(见附件1): 第一类:主业从事煤炭及非煤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交通运输的企业; 第二类:主业从事冶金、机械、电子、电力、建材、医药、纺织、仓储、旅游、通信的企业; 第三类:除上述第 一、二类企业以外的企业

11、。 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主营业务内容的变化进行调整。 第二章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第五条中央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按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原则,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覆盖本企业全体职工和岗位、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 第六条中央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 (一)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

12、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中央企业主管生产的负责人统筹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三)中央企业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 (四)中央企业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主管范

13、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中央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包括: (一)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统一领导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决策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安委会主任应当由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安委会应当建立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 (二)与企业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一类企业应当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二类企业应当在有关职能部门中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内部专业机构;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应当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三类企业应当明确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

14、理工作,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应当在有关职能部门中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内部专业机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其他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 第八条中央企业应当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具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具体分解到相应岗位。 第九条中央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配备数量,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的,中央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内容和性质、管理范围、管理跨度等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中

15、央企业应当加强安全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逐步达到以注册安全工程师为主体。 第十条中央企业工会依法对本企业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进行民主监督,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中央企业应当对其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包括境外子企业)的安全生产认真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责任: (一)监督管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具备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6、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情况;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一类中央企业可以向其列为安全生产重点的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委派专职安全生产总监,加强对子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 (二)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纳入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对其项目建设、收购、并购、转让、运行、停产等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实行报批制度,严格安全生产的检查、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 对控股但不负责管理的子企业,中央企业应当与管理方商定管理模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通过经营合同、公司章程、协议书等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目标和要求等。 对参股并负有管理职责的企业,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参股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17、,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中央企业各级子企业应当按照以上规定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中央企业应当制定中长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企业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实现安全生产与企业发展的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第十三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积极推行和应用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体系等,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现代化。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应当包括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责任体系、风险控制体系、教育体系、监督保证体系等。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运行控制,强化岗位培训、过

18、程督查、总结反馈、持续改进等管理过程,确保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十四条中央企业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消除或者减少职工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保障职工职业健康。 第十五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包括预案体系、组织体系、运行机制、支持保障体系等。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培训、演练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落实应急物资与装备,提高企业有效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能力。第十六条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评估工作,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和管理方案,确保重大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第十七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

19、工作制度,规范各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的频次、控制管理原则、分级管理模式、分级管理内容等。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落实专项治理经费和专职负责人,按时完成整改。 第十八条中央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中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比例的中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实际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提取足够的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核算并编制使用计划,明确费用投入的项目内容、额度、完成期限、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的落实,并将落实情况

20、随年度业绩考核总结分析报告同时报送国资委。 第二十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制度,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和培训考核制度;严格落实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二十一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机制。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加大安全生产奖励力度,严肃查处每起责任事故,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制度和媒体应对工作机制,及时、主动、准确、客观地向新闻媒体公布事故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企业制定和执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标准等应当不低于国家和行业要求。 第四章安全生产工作报

21、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的工作安排报送国资委。 第二十五条中央企业应当按季度、年度对本企业(包括独资及控股并负责管理的企业)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并填制报表(见附件 2、附件3),于次季度首月15日前和次年度1月底前报国资委。中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实行零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中央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事件后,应当按以下要求报告国资委: (一)境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中央企业应当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见附件4),按本办法规定的报告流程(见附件5)迅速报告。事故现场负责人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

22、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上一级单位负责人报告;以后逐级报告至国资委,且每级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小时。 (二)境内由于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央企业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资委报告。 (三)境外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中央企业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资委报告。 (四)在中央企业管理的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中央企业作为业主、总承包商或者分包商应当按本条第 (一)款规定报告。 第二十七条中央企业应当将政府有关部门对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的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及时报国资委备案,并将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报告国资委。 第二十八条中央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构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3、机构的名称、组成人员、职责、工作制度及联系方式报国资委备案,并及时报送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中央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报国资委备案,并及时报送修订情况。第三十条中央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活动、重要会议、重大举措和成果、重大问题等重要信息和重要事项,及时报告国资委。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奖惩 第三十一条国资委参与中央企业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并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及国务院批复负责落实或者监督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国资委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督查,督促中央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中央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国资委根据情

24、节轻重要求其改正或者予以通报批评。 中央企业半年内连续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国资委除依据有关规定落实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外,对中央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第三十三条国资委配合有关部门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进行调查,或者责成有关单位进行调查,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国资委根据中央企业考核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认定情况,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进行下列降级或者降分处理(见附件6): (一)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期内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或者发生瞒报事故的,对该中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

25、以降级处理。 (二)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期内发生较大责任事故或者重大责任事故起数达到降级起数的,对该中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级处理。 (三)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期内发生较大责任事故和重大责任事故但不够降级标准的,对该中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分处理。 (四)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期内连续发生瞒报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对该中央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级处理。 本办法所称责任事故,是指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对事故性质的认定,中央企业或者中央企业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十五条对

26、未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中央企业,国资委从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业绩利润中予以扣减,并予以降分处理。 第三十六条授权董事会对经理层人员进行经营业绩考核的中央企业,董事会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理层人员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绩效薪金挂钩,并比照本办法的安全生产业绩考核规定执行。 董事会对经理层的安全生产业绩考核情况纳入国资委对董事会的考核评价内容。对董事会未有效履行监督、考核安全生产职能,企业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国资委对董事会予以调整,对有关董事予以解聘。 第三十七条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因安全生产问题受到降级处理的,取消其参加该考核年度国资

27、委组织或者参与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资格。 第三十八条国资委对年度安全生产相对指标达到国内同行业最好水平或者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中央企业予以表彰。 第三十九条国资委对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国务院对特殊行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划分按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附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中安全事故类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境外中央企业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严格遵守

28、所在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附件。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分类表 中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季报表 中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年度报表 中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快报 中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流程图 中央企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降分降级处理细则 第三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实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安徽华景建设有限公

29、司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和技术规程编制。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级各类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条所属各项目部必须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加强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公司安全部是系统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系统的施工安全生产的归口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条例是公司对所属项目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最基本要求。所属项目部应根据本项目、本专业的特点及施工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

30、各方面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 第七条安全生产对于所属项目部具有极为特殊的重要性,并且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系统性。为此,公司必须建立以企业法人为首的各级安全生产决策体系;以企业分管领导为首的各级安全技术、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经费保证体系;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主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以工会劳动保护为主的监督、检查体系;以党、团组织为主的思想政治保障体系;并且要充分发挥职工在安全生产中的群众监督作用。从而形成覆盖全企业,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网络。 第八条为科学地评价、考核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总公司设立安全生产事故亿元施工营业额死亡率的年度责任考核指标,

31、并列入企业主要领导的年度考核目标。具体为每亿元施工营业额0.05人。 第九条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设臵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足额配臵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专职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项目上专职安全人员的数量还应根据项目危险工种的作业量和作业面积等具体情况适当增加专业的安全人员,或根据情况增加专业的兼职安全员、安全工的数量。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的人员中应有机电设备专业人员,对动力、机电、大型设备等统筹管理并负责其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对于动力、机电、大型设备等的管理必须到位,不允许以租代管、以包代管。必须

32、对自有的大型机具设备的安全运行负责,同时对租赁的大型机具设备的安全运行也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 第十四条在年度计划施工营业额中确定适当比例的安全生产投入费用,在成本中列专项科目,单独核算,以有效解决安全生产的经费来源。下列支出应列入该科目: 1.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用品的购臵、更新。 2.消防设施、设备的购臵、更新。 3.安全教育经费。 4.安全技术培训。 5.安全技术改造、更新。 6.其他专项安全生产活动经费等。 第十五条公司安全监督部门及各项目部必须根据本企业或项目部的特点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对应急救援人员组

33、织演练,对应急器材和设备进行定期检查以保证其可靠性,以保证有效地应对突发的安全事故。 第十六条公司应为本企业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金。 施工项目亦应为现场的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自项目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在目前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情况下,保费可与建设单位协商列入工程造价,专款专用,或由参加项目施工的各总、分包企业承担,待国家出台相应规定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各项目部应树立安全生产的风险意识和保险理赔意识,对有条件的施工项目,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外的其他有关的险种,从而将企业的安全风险尽可能降到最低,将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经济

34、损失降到最低。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项目经理部等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具体任务、责任和权力,并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随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第十九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包括法律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政策、法规,将安全生产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主持重要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签发有关安全工作的重大决定,审定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奖惩。 2.负责审定和落实各级安全生

35、产责任制,督促检查同级副职和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3.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充实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期听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或审批有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4.组织审定并批准企业安全规章制度,按规定批准筹集和使用安全措施费用。 5.组织制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6.定期参加本企业安全生产检查。 7.按照有关规定和本条例第七十条事故处理“五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条企业安全生产分管领导的安全生产职责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企业领导,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

36、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2.监督检查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 3.组织编制本企业年度安全生产计划,确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4.组织并参加安全生产检查,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5.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6.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7.负责安全生产教育与考核工作。 8.负责组织对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及报告。第二十一条总工程师的安全生产职责 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技术领

37、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先进安全防护技术和安全防护设施。 2.审核、批准本企业安全技术规程及重大或特殊工程安全技术措施或方案,审定季节性安全技术措施。 3.参加施工项目重要或特殊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 4.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技术鉴定意见和改进措施。 第二十二条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和规范,在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分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 3.严格贯彻执行国家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其他有关安全规定,组织制订本企业

38、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4.组织并参与安全检查,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制订防范措施,检查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并参加对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 6.参加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专项方案的审核。 7.参加现场机械设备的验收。 8.深入现场检查,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行为,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处理。 9.负责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上报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档案。按规定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0.负责对企业各单位的安全考核评比工作,会同工会认真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积极推广安全生产科研成果、先

39、进技术及现代安全管理方法。 11.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搞好安全装备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供应和产品质量、防护性能检查,监督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得到劳动保护。 12.指导基层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定期召开安全专业人员会议,不断提高基层安全员的技术素质。 13.当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协助组织抢救,监督指导保护现场,清查人员伤害、资源损失情况,寻找证人、证物,汇集事故相关资料,填报事故快报。并督促报告公安及政府有关部门。配合事故调查,按规定时限完成事故调查报告。监督事故现场复工前的整改、整顿,并负责实施验收。第二十三条技术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1.组

40、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对由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地质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会审。 2.组织编制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督促落实并检查执行情况。 3.负责制定和贯彻施工工艺管理规定,检查施工工艺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存在问题。 4.组织并督促各生产单位对生产操作工人的施工工艺培训和安全操作技术培训。 5.负责安全设备等的技术鉴定,开展安全技术研究,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安全装备。 6.参加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 7.按规定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计划和工程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1.在编制、检查和评价生产计划的同时,认真参与编制、检查和评价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做好施工生产计划与安全

41、技术措施计划的衔接、配合,防止事故发生。 2.坚持抓生产必须抓安全的原则,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施工生产,发现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的施工生产活动,应及时制止。 3.在生产中出现不安全因素、险情及事故时,要果断正确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处理,认真做好记录。 4.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物资供应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采购(租赁)各类材料、机械设备、架设工具及劳动防护用品等,上述材料、设备、用品等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且所附各项技术资料齐全有效,其安全可靠性能符合国家或有关行业的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2.负责易燃、易爆、

42、剧毒物品的采购与管理,制定发放和使用制度,并严格执行。 3.负责按计划及时供应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所需的设备、材料、用品等。 4.参加对由其购入(租赁)进入施工现场的大型机械设备的检查验收。 5.参加由其购入(租赁)的机械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 第二十六条机械动力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对本企业所拥有的机电、起重、锅炉、受压容器(气瓶除外)等施工生产设备进行管理,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2.负责编制上述施工生产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3.负责对上述施工生产设备的操作运行人员,进行定期培训、考核并签发作业合格证。 4.对严重危及职工安全的机械设备应会同技术部门提出技术改进措施,并付诸实施。 5.负责

43、组织对现场机械设备的检查验收工作。 6.负责对施工生产设备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参加由于施工生产设备造成的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并针对事故原因提出措施。第二十七条人事劳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 1.对新入人员(包括实习、代培人员)及时组织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分配到相应的工作岗位。会同安全部门组织对职工的安全技术教育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2.把安全工作业绩纳入干部晋升、职工晋级和奖励考核内容。 3.按国家规定,从质量和数量上保证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 4.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有关制度落实对责任人员的追究处理。 第二十八条保卫消防部门

44、的安全生产职责 1.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认真做好安全生产的保卫工作。 2.负责施工生产中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使用审批和监管。 3.掌握主要施工过程的火灾特点,深入基层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的管理,督促落实火险隐患的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备和消防道路通畅。 第二十九条工会的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国家及全国总工会有关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并监督认真执行,对忽视安全生产和违反劳动保护的现象及时提出批评和建议,督促和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改进。 2.监督劳动保护费用的使用情况,对有碍安全生产、危害职工安全、健康和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有权抵制、纠正。 3.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教育职工自觉遵纪守法,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程、规定,支持企业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并提出处罚建议。 4.参加企业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订,会同有关部门搞好班组的安全建设,开展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活动。 5.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和对新装臵、新工程的“三同时”监督,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 6.认真贯彻落实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发挥工会组织的监督检查作用,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形势不断向前发展。 第三十条项目经理的安全生产职责 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其负责的工程项目的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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