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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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精品文档.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电监安全200738号)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电力顾问、水电顾问、水电建设、葛洲坝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近几年来,全国电力安全生产保持了基本稳定的态势,但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电力建设安全事故特别是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时有发生,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各有关方面的安全生产责任,做好电力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防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要

2、求,我会制定了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电力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办法的规定,健全电力建设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加强电力建设工程及施工现场管理,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措施,有效预防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各派出机构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和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照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电监会安全监管局。附件: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

3、责任,预防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实施的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风电等发电建设工程,输配电建设工程及其他电力设施建设工程。核电核岛部分建设工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的水电建设工程,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四条 电力建设、勘

4、察(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五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全国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电力建设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履行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监督职责。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工程,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电力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电力建设单位应当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 电力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

5、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接受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第八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规定,在工程概算中计列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列入投标竞争性报价,不得调减或者挪用。第九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招标文件中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第十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审查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达到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考核要求。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

6、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达到考核要求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具备投标资格。第十一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在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向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发生变化的,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告。前款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投入计划、施工组织方案、安全应急预案等内容。第十二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向电力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各种管线资料,气象、水文和地质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

7、隐蔽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第十三条 电力建设单位不得向勘察(测)、设计、施工、监理、调试、监造等单位提出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电力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定额工期,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指定专业及劳务分包单位。第十四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保证所采购的设备、材料达到质量和安全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设备、材料及用具。第十五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制定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各类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电力建设安全生产事故后,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

8、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第十六条 电力勘察(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提供勘察(测)文件应当真实、准确,防止由于勘察(测)原因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电力勘察(测)单位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安全,保障勘察(测)地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第十七条 电力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及时变更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或者留下安全隐患。电力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

9、,并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指导意见。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电力建设工程,电力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措施建议。电力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工程概算中计列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名目、使用范围。第十八条 电力监理单位协助电力建设单位实施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做到安全生产监理与工程质量控制、工期控制、投资控制的同步实施。电力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控制要点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电力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实施细则对电力施工单位、调试单位和试

10、运行单位实施安全监理。电力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及时审查工程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电力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要求电力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责令电力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电力建设单位。第十九条 电力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方可上岗。第二十条 电力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执行电力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电力建设单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11、应当拒绝。第二十一条 电力施工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第二十二条 电力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电力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第二十三条 电力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四条 电力施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不得调减或者挪用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应当接受电力建设单位、电力监理单位的监督。第二十五条 电力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

12、承包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六条 电力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对下列达到国家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围堰工程、沉井工程;(二)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钢结构工程;(五)高空、水上、潜水、带电作业;(六)拆除工程、爆破工程、地下工程; (七)锅炉和汽机管道吹扫、锅炉酸洗作业;(八)高压容器压力试验;(

13、九)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安全技术措施经电力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第二十七条 电力施工单位的安全培训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和现场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施设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电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第二十八条 电力施工单位应当对因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和影响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缆、设施及周边环境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第二十九条 电力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租赁、验收、检测、发放、使用、管理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整体提升脚手架和模板、自升式架设设施、特

14、种设施等。第三十条 制造、安装、维修、拆卸电力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模板、压力容器和大型施工脚手架等特种设施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制造、安装、验收、维修、拆卸。第三十一条 电力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第三十二条 电力施工单位进行调试、试运行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调试大纲和试验方案,并对各项试验方案制定安全措施。第三十三条 电力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容易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危险源、危险部位、危险环节

15、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安全应急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分包单位编制施工现场安全应急预案。电力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物资和器材,定期组织演练。第三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履行下列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制定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规章、规定;(二)监督、指导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三)监督、指导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参与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与处理。第三十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履行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

16、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含相关照片、录像及电子文本等);(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法追究其责任。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第三十八条 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能源部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安全施工

17、管理规定的通知(1989年6月21日能源基1989610号)原水利电力部于一九八二年颁发的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生产)管理制度,自执行以来,对加强电力建设的安全施工管理和提高安全施工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经济体制和用工制度的改革,原制度已不适应电力建设发展的需要,且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一些不妥之处。为此,部基建司组织有关人员对制度进行了修订,新增了建设单位职责和包工队安全管理两章,并改名为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现正式颁发,自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原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同时废止。对该规定中的“建没单位职责”一章,各电管局(电力联合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局(电力公司)应

18、督促、检查所属各工程的建设单位(筹建处,工程指挥部等)认真贯彻执行。对该规定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随时告部基建司。附: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以保障职工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促进电力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结合电力建设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能源部所属电力建设的施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工程建设单位和参加电力建设的其他施工企业。第三条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等;应遵循电力建设的客观规律,严格

19、按基建程序施工。第四条厂长(经理)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责。要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努力消除事故隐患。在保证职工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和领导生产。第五条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必须坚持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施工任务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以后简称五同时)。第六条安全管理应加强基础工作,依靠科技进步,实行科学管理,逐步做到预测、预控;加强安全教育,提高职工技术素质;关心职工生活,注意劳逸结合。第七条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职工应认真履行自己的安全施工职责;各职能部门应在各自主管业务范围内对安全施工负责,并接受安全监察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第二章安全施工职责第八条电管局(电力联合公司)、省(

20、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局(电力公司)局长(总经理)及基建副局长(副总经理)职责:1局长是本局系统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局系统电力建设的安全施工及本规定的执行负全面领导责任。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3必须将安全工作列入本局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安全施工,并做到“五同时”。4局长直接领导本局的安全监察部门,对本局和本局所属单位安全监察机构的建立和健全负责。在安全监察工作上应充分支持安监人员履行职责。5应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和正确使用。积极采取措施,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劳动条件。6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和施工企业之间的互查,及时解决检

21、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第九条电管局、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局副局长(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应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施工工作负责。第十条公司经理,主管生产副经理职责:1公司经理是本公司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公司的安全施工负全面领导责任,应直接领导本单位的安全监察部门。2认真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等和上级有关规定。3必须将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施工目标管理计划。4应确保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与施工计划一起安排下达,并列为施工计划完成的考核内容。必须按国家和能源部的有关规定,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和正确使用。5组织

22、制订并认真执行安全施工与经济挂钩的办法,做到奖惩分明。总结推广安全施工经验,表扬和奖励安全施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6主持或组织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大检查,认真消除事故隐患。7按“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及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组织或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审查重大伤亡事故报告书,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第十一条公司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职责:1总工程师对本公司的安全技术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2认真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等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组织制订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经

23、审定后贯彻执行。3组织编制,审核公司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积极改善劳动条件。4组织,领导本公司安全规程的学习、考试及发证工作。5组织编制、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和重大施工项目的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做到施工现场布局和施工程序合理。6审批技术革新及新技术、新工艺中的安全技术措施。7参加安全大检查。组织对频发性事故原因的分析。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重大安全技术问题。8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负责事故的技术鉴定及技;术性防范措施的审查。第十二条现场性公司经理职责:1经理是本公司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公司的安全施工负全面领导责任。直接领导本公司的安全监察部门。2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

24、及上级有关规定,并负责组织制订实施办法。3必须将安全施工列入公司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及时解决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及职业危害中存在的问题。组织本公司安全施工目标管理的实施。4必须将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与施工计划一起安排下达,并列为施工计划完成的考核指标。应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和正确使用。5认真贯彻安全施工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做到奖罚分明。6确保发包合同中有安全施工与经济挂钩的内容,并保证严格按合同执行。7组织和参加定期的安全施工大检查,并督促整改,及时消除隐患。8组织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负责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第十三条现场性公司主管施工副经理职责:1对本公司

25、的安全施工负直接领导责任。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领导和协调本公司各职能部门对安全施工的管理。3负责组织本公司各级人员安全施工的思想教育工作。4主持并参加安全大检查,组织实施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5组织对频发性事故的分析、检查、督促防范措施的实施。6负责实施对包工队的安全管理办法。与包工队签发承包合同前必须组织对其安全施工资格的审查。7负责实施安全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8负责组织重伤事故的调查和处理。9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负责组织防范措施的制定与贯彻执行。第十四条现场性公司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职责:1对本公司的安全技术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6、。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及上级有关规定。3领导本公司安全规程和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学习,考试与发证工作。4在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措施的同时,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核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审批安全作业票并督促实施。5组织编制年度安全施工技术措施计划,积极改善劳动条件。6参加安全施工大检查,负责解决存在的安全技术问题。7负责组织技术革新、新工艺、新技术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核和报批。8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负责组织事故的技术鉴定和防范措施的提出。第十五条工地主任职责:1工地主任是本工地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工地的安全施工负直接领导责任。2认真贯彻执行国

27、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规定。3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施工任务的同时,把安全工作贯穿到每个施工环节,做到安全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具体化。每月至少检查、总结一次安全工作,及时采取措施,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施工。4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编制的安全施工措施。负责组织编制本工地的安全施工措施,经批准后组织贯彻执行,必要时亲临现场指挥。5按时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上级审批后负责组织实施。6负责本工地职工的安全教育。认真组织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动。7认真执行安全施工与经济挂钩的有关规定,做到奖罚分明。8负责组织本工地的安全施工检查与整改。严格遵守文明施工原则,确保在本工

28、地施工范围内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9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和主持轻伤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按时提出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工地主任应对事故报告的按时报出和真实性负责。第十六条工地专责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职责:1负责本工地的安全技术工作。2负责组织本工地的安全规程、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和上级有关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规定的学习。主持本工地安全规程的考试。3负责编制重要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的报审并亲自进行交底。合理安排施工程序,确保安全施工。4负责布置、检查、指导班(组)技术员编制分项工程的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和交底工作。督促检查班

29、(组)技术员按规定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5从技术方面指导和支持工地专职安全员的工作。6组织审定本工地技术革新和新技术、新工艺中的安全技术措施。7参加安全检查,解决存在的安全技术问题。8参加事故调查、分析,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提出改进意见。第十七条班(组)长职责:1班(组)长对本班(组)工人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2带领本班(组)人员认真学习、切实执行上级有关安全施工的规定。遵章守纪,及时纠正违章作业。3认真组织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动。坚持班前安全交底和班后安全小结。根据本班(组)人员的情况,合理分配工作。4尊重和支持各级安全监察人员的工作。5经常检查本班(组)工作场所的安全情况及所用施工机械

30、、设备。工器具和安全用具、用品的完好情况。督促和检查本班 (组)人员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用具。6负责组织第三级安全教育和变换工种工人的安全教育。7组织本班(组)工人积极开展技术革新,改善劳动条件。8发生事故后,负责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向上级报告。9组织本班(组)人员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训,提出防范措施。第十八条班(组)技术员职责:1负责本班(组)的安全技术工作,组织本班(组)人员认真学习、切实执行上级颁发的安全规程,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安全施工措施等。2做好一般施工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和交底工作。负责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做好安全措施交底,并督促检查措施执行情况。3协助班(组)长检

31、查本班(组)施工作业点的安全措施及所用工器具、机械设备、劳动保护用品用具的完好情况。检查和纠正违章作业。4参加本班(组)的事故(包括未遂事故)调查。协助班 (组)长及时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第十九条工人安全施工责任:1树立“安全施工、人人有责”的思想,认真学习,自觉遵守有关安全施工的规定,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规程及安全施工措施,不违章作业。2正确使用。精心维护和保管所使用的工器具和劳动保护用品、用具,并在使用前进行认真的检查。3不操作自己不熟悉的或非本专业使用的机械、设备及工器具。4作业前检查工作现场,做好安全施工措施,以确保个人施工安全和不影响他人安全作业。下班前认真清理现场。5施工中发现不安

32、全问题应妥善处理或向上级报告。爱护安全施工设施,不乱拆乱动。6认真参加安全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安全施工的建议,积极参加改善安全施工的技术革新活动,帮助新工人增加安全施工知识和提高操作水平。7对无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经安全施工交底的施工项目,有权拒绝施工并可越级上告。有权制止他人违章作业。8发生人身事故应立即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分析事故时应如实反映情况,积极提出改进意见和防范措施。第二十条公司各职能部门职责:1施工部门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同时,应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等,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为前提,组织编制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并严格

33、贯彻执行。负责文明施工的管理、检查、验评和总结工作。2技术部门对威胁施工人员生命安全和影响身体健康的重大问题应列入科研计划,定期解决。在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新的工器具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培训。对属本公司自身基建的新建、改建、扩建、挖潜及革新项目,必须按国家有关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的标准、规定,做到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3计划部门在编制和安排施工计划时,应按基建程序和生产的客观规律组织均衡施工。必须将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列入年度施工计划中,并付诸实施。与分包单位(包括农建包工队)签订用工合同之前,必须会同安监部门审查其安全施工资格,不合格者严禁录用。在签

34、订的承包合同中必须有安全施工与经济挂钩的内容。4施工机械管理部门应确保施工机具的完好、安全、可靠,并定期进行检查及性能试验;负责组织编制施工机械、施工机具的安全操作规程;负责机操工的教育、考试;负责施工机械、施工机具的事故调查、分析、统计及报告工作。5保卫部门应做好施工现场的防火工作。负责组织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的调查、分析。参加安全检查和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6劳动工资部门应经常了解施工现场的劳动条件,解决劳保制度及职工保健中存在的问题;会同安全监察部门对新工人或临时参加施工的其他人员进行入厂一级安全教育,未经安全教育,不得分配工作;签订的用工协议应符合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参加重大人身

35、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7物资供应部门应做好安全工具,器具的供应,保管和定期检验,试验工作。做好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8医务部门负责组织职工的健康检查;及时做好工伤人员的抢救和医护工作,并负责鉴定伤情;做好防暑降温的药物供应。9教育培训部门应把安全施工教育纳入全员技术培训的内容;进行全员技术考核时必须同时进行安全考核。负责组织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试。10财务部门应按已批准的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提供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做到专款专用;应按上级规定提供安全奖金。11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发放部门应及时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并负责定期检验鉴定。第三章安全监察机构第二

36、十一条健全安全监察机构,强化安全监察工作:1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必须设置专职的安全监察机构并在企业行政正职直接领导下工作。2电管局(电力联合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工业局(电力公司)的安全监察机构必须设专人管理基建安全工作。3施工企业安全监察机构的人员应按本企业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三配备,但不得少于五人,并应有一定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4工地必须设专职安全员,班(组)设兼职安全员。5专职安全监察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业务水平和初中以上文化水平,作风正派,工作认真,忠于职守。6专职安全监察人员应按国家及部有关规定评定技术职称。7专职安全监察人员应享受施工现场生产人员的待遇。其考核、任免和调动应征得隶属

37、上级安全监察部门的同意。8安全监察机构应有完善的宣传,教育手段和配备必要的监察工具,如安全监察用交通工具,录音设备,照相、摄像设备等。第二十二条公司安全监察部门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及上级有关规定。协助公司领导组织推动施工中的安全监察工作。2汇总和审核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批准后督促实施。3督促、检查基层单位的安全规程,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学习,考试及发证等工作。4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专业会议,总结、交流、推广安全施工方面的经验,研究业务工作。5编制年度安全工作计划,负责检查基层单位安全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6参加施工组织设计、主要施工项目、特殊作业及危险作

38、业等安全施工措施的审查工作。7深入施工现场检查安全施工情况,督促和协助解决问题。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先行停止工作,并报有关领导及时处理。8协助公司领导定期组织和参加各种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9督促所属单位做好有关安全技术监测、检验与鉴定等工作。10负责组织安全施工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或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安全施工竞赛。11认真贯彻落实对包工队、计划外用工的安全管理办法。参加对包工队的承包资格审查。12认真贯彻执行安全奖惩办法。督促和检查安全施工与经济挂钩规定的执行。13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协助事故单位提出预防措施,并督促按期实现。14做好职工伤亡

39、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15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劳逸结合和女工保护工作。第二十三条现场性公司安全监察部门的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及上级有关规定。协助公司领导组织推动施工中的安全工作。2汇编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批准后督促实施。3参加施工组织设计和单位工程、重大施工项目、危险性作业以及特殊作业安全施工技术措施的审查;审查安全施工作业票,并检查执行情况。4组织职工进行安全规程、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学习、考试及发证工作。负责对新工人入厂一级安全教育。5协助公司领导组织和参加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按“三定”(定人、定事,定期限)原则督促整改。6深入施工现场掌

40、握安全施工动态,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经批准后督促执行。有权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及违章指挥。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施工,有权指令先行停止工作,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研究处理。7负责组织安全网络活动。定期召开安全员的工作会议。检查、指导工地的安全活动。8监督有关部门做好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采购及定期检查和鉴定工作;监督个人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及清凉饮料的及时发放和合理使用。督促有关部门做好防止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措施。9贯彻落实安全奖惩办法。协助领导制定安全施工与经济挂钩的实施细则,并督促执行。10认真贯彻落实对外包工、外用工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承发包工程中有关安全施工与经济挂钩规定的实施。11制

41、定和实施安全员业务培训计划。提出工地专职安全员人选的调整意见。审批班(组)兼职安全员的人选。12参加重伤及以上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并负责按时上报。13做好职工伤亡事故的统计及上报工作。14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劳逸结合和女工保护工作。第二十四条工地专职安全员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工作规程、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及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施工的规定。在工地主任和公司安监部门的领导下做好安全施工管理工作。2参加和督促有关人员作好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及交底工作,并监督措施的执行。3负责监督检查本工地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督促做好安全施工设施;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特殊或紧急情况

42、,有权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处理;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有权对违章者进行经济处罚。4对重要施工项目和危险作业的施工,亲临现场检查,指导。5协助工地领导布置、检查安全日活动;做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和新工人入厂的二级安全教育。6监督施工人员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定期检验和鉴定工作。7及时总结和交流安全施工经验:有权提出对安全施工的优秀班(组)和个人进行奖励。8按“三不放过”的原则,协助工地领导组织轻伤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及上报。第二十五条班(组)兼职安全员职责:1协助班(组)长组织本班(组)人员学习贯彻安全规程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及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施

43、工的规定。2协助班(组)长搞好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认真开展安全活动。有权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3经常检查作业现场的安全施工情况,督促本班(组)施工人员做好安全设施和保持工器具的完好。4督促本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用具。5参加工地组织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协助班(组)长认真进行整改。6发生伤亡事故应及时报告,积极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参加本班(组)事故的调查、分析。第四章建设单位安全施工职责第二十六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等及上级有关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的行政正职应对本工程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负责。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必须设置专职安技

44、人员,负责协调,管理本工程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第二十九条组织制定本工程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规则及实施措施。组织制定有关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经济制约措施。第三十条审查施工(承包)单位安全施工资格和施工组织总设计中的安全施工技术措施。第三十一条协助施工单位按基建程序和施工顺序施工。协调解决各施工单位在交叉作业中存在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问题。第三十二条监督、检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第三十三条定期组织有各施工单位参加的联合安全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消除施工现场的脏、乱、差现象。第三十四条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总平面管理,做到文明施工。第三十五条组织开展安全施工竞赛。组织总结、交流安全施工、文

45、明施工经验。第三十六条参加重大及以上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第五章安全教育第三十七条施工企业应运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等。第三十八条经常组织职工学习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施工管理规定。每年或新工程开工前,应对施工人员普遍地进行一次安全规程的学习和考试。考试合格并取证后方可安排工作。不合格者严禁上岗。第三十九条对新进厂的人员(包括学徒工、合同工、临时工、协议工、实习人员及参加劳动的学生等),在分配工作以前,必须进行现场性公司、工地、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并填写三级安全教育卡片。对民工,在施工前,必须由施工负责人讲解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方法,宣讲安全工作票,并做好安全监护工作。现场性公司教育的主要内容: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等;本企业安全施工情况及有关安全施工的规章制度;施工现场特点,主要危险部位及要害部位;一般安全施工防护知识,电气及机械方面的安全知识;介绍本企业伤亡事故典型案例。工地级安全教育的内容:本工地工作性质、特点和安全施工概况;工种及作业的一般安全要求;施工区内的主要危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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