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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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目录1、范围22、规范性引用文件23、总则44、术语和定义45、安全生产基本条件56、安全管理与监督67、管理内容和要求108、考核与奖惩279、附 则2810、附 录28附录1:油气板块各板块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设置及其安监人员配备标准(规范性附录)29附录2:各级安监人员任职条件(规范性附录)30附录4:各类承包商应具备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示例341、范围本办法规定了 有限公司油气板块(以下简称“油气板块”)各板块企业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基本条件及管理内容和要求,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机构其及职责。本办法适用于 公司(以下简称“油气分公司”)及油气

2、板块内各生产性企业(与集团一致统称“营运企业/公司”)(以下统称板块企业)一切有关安全生产活动的管理和监督。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办法依据下列文件制定,如果下列文件依法进行修订后,本办法将依据该修订后的文件予以修订或重新制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同年11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公布,1995年1月1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

3、号(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1993年5月1日起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2002年5月1日起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并公布,2009年5月1日起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已于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

4、一次会议通过并公布,2008年5月1日起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1984年1月1日起施行)(8)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国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0号(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同年10月1日起施行)(9)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公布,2008年5月1日起施行)(10)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2

5、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1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1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2004年2月1日起施行)(1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经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

6、号(2009年3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同年5月1日起施行)(15)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2009年6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同年9月1日起施行)(16)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0号(2004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17)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6年7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同年11月1日起施行(1

7、8)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59号(19)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实施细则-浙安监管培2005175号(2005年11月16日发布并实施)(20)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21)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浙委200988号)3、总则3.1油气板块一切生产和与生产有关的经营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含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下同)以及上级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方方面面的关系,当安全生产与其他工作发生冲突时,必须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3.2油气

8、板块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相互配合,充分发挥作用。3.3油气板块安全生产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的原则,各部门、各板块企业应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从人、机、环境多方面着手,加强过程控制和管理,按照统一的部署,依靠全体员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3.4油气板块安全生产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并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即“五同时”原则)。3.5各板块企业应依据本办法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

9、规、规章、标准、规范,制定适合本板块企业实际情况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确保本办法得到有效贯彻执行。4、术语和定义4.1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泛指油气板块各级员工在确保人身免遭伤害、设备设施免遭损坏、损失的前提下,为完成本板块企业生产、基建、经营等任务所从事的一切职务活动。4.2本办法所称油气板块是指按照 有限公司板块化管理要求、归属油气板块的各单位组合。资产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4.3本办法所称生产型(性)企业是指油气板块中以石油(包括成品油)、天然气、城市燃气、压缩天然气为主要业务的并直接从事现场作业活动的企业(包括为之提供辅助服务带有生产、基建性质的企业)。4.4

10、本办法所称管理型企业是指油气板块中以石油(包括成品油)、天然气、城市燃气、压缩天然气为主要业务但该企业员工不直接参与现场作业、仅承担对主要业务操作方进行管理的企业。4.5本办法所称板块企业是指油气板块内生产型(性)企业和管理型企业。4.6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是指企业内部由人、机、环境和管理构成的用以保证安全地完成生产经营任务的有机整体。它包括企业的组织体系、设备设施和工器具、作业环境以及对组织体系、设备设施和工器具、作业环境实施有效管理的一整套制度体系(包括管理流程)。4.7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监督体系是指企业内部对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上级规定及本企业规程制度执行情况和

11、结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由自上而下、各个层级的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及其人员构成的组织网络。4.8本办法中“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5、安全生产基本条件5.1完善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5.1.1生产型(性)企业应当配足、配齐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并按规定取得相应上岗资格证书的员工;5.1.2生产型(性)企业必须配备、配齐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并能够正常运转、安全操控的设备设施和工器具;5.1.3生产型(性)企业必须具有符合标准并对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不致构成威胁和伤害的作业环境;5.1.4板块企业必须建立能够对人员行为、设备设施和工

12、器具状况、现场作业环境实施有效管理并保证安全地完成生产经营任务的企业标准(包括技术标准、工作标准和管理标准)。5.2健全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5.2.1板块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地方法规和规范要求,设置满足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所需要的机构(以下简称安监部门)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以下简称安监人员),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应符合有关规定;5.2.2板块企业应为安监机构或专(兼)职安监人员配置齐全、完备的安全生产监督装备。5.3满足国家、行业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6、安全管理与监督6.1管理体系及职责6.1.1各板块企业应根据本企业规模、组织结构、管理模式成立

13、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作为本企业安全生产决策机构,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决策决定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全面领导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并对上一级安委会负责。6.1.2各级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安委会常设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安委会日常事务,对安委会全体成员负责,并负责与上一级安委会的日常联系沟通工作。.6.1.3各级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在本级安委会领导下,对本级安全生产履行管理职责,贯彻执行安委会做出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决策。6.1.4各级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在本级安委会领导下,对本级安全生产履行监督职责,贯彻执行安委会做出的安全生产监督决定。6.2监督机构及职责6.2.1油气板块实行内部安全生产监

14、督制度。油气分公司对板块企业、各板块企业对下属部门或下属企业、部门对班组实行上级对下级的安全生产监督。油气板块安全生产除接受内部监督外,还应接受 有限公司、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负有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的监督。6.2.2板块企业之间存在委托管理关系的,委托方依据委托协议对受托方的安全生产实行监督,油气分公司对双方实行安全监督;板块企业的部分或全部生产活动委托板块外企业承担的,委托方应依据有委托协议对受托方的安全生产行为实行监督,油气分公司对板块企业进行安全监督。6.2.3油气分公司生产工程安全部是油气板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负责油气板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作为油气分公

15、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安委会日常事务。6.2.4油气板块各板块企业(建议统一称分公司所属各营运企业)应按附录1的标准设置安监部门或配备专职安监人员,为下属部门或下属企业和班组配备专(兼)职安监人员,并为安监部门或专职安监人员配置安监工作所需的照相、摄象摄像、录象录像、录音、计算机、专用监察车辆等装备。安监部门的资质和安监人员的资格应符合附录2的条件。不设独立安监部门的企业,应设专职安监人员,并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归口部门。6.2.5油气板块各级安监部门及其专(兼)职安监人员组成油气板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网络,行使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6.2.6油气板块各级安监部门业务上受上级安监部门的领导,

16、部门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监部门的审查。油气板块各级安监部门负责人变动,应征求上一级安监部门的意见和建议。6.2.7油气分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和板块企业其他各部门在各自分管范围内和分管工作过程中对被管理对象的人身和设备安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在履行管理职能的同时,应履行相应的安全管理职责,确保被管理对象人身和设备安全。6.3油气分公司安监部门(生产工程安全部)职责6.3.1对板块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及本办法等情况以及有关委托协议中明确的安全生产责任、义务等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协助、配合、参与集团公司对所属板块企业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

17、章、标准和本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6.3.2制定油气板块职业安全健康、消防、交通、保卫等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会签油气分公司各职能部门分管范围内涉及安全生产的管理文件。6.3.3组织开展油气板块安全生产检查,对油气板块涉及主设备、重要基础设施及重大施工机械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以及各板块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对问题严重不立即整改或整改措施不落实的,应下达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详见附录3),直至整改落实。6.3.4按照本办法规定,协助分管领导组织召开油气板块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组织召开油气板块安全网络例会。6.

18、3.5对油气板块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应及时向油气分公司主管领导和视情况向集团公司汇报,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6.3.6协助人力资源部组织开展油气板块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对各板块企业员工安全生产合法持证(包括安全资格证或安全培训合格证、特殊作业操作证等有关部门要求持证才能从事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上岗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6.3.7按照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参加或协助集团公司、政府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监督各板块企业“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原则的贯彻执行,完成事故

19、统计、分析、上报并统一对外发布安全生产信息。6.3.8对各板块企业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的安全生产和工程(项目)职业健康、安全、消防等有关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参加集团公司管理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重大技改项目职业健康、安全、消防等有关安全设施的可研、设计审查、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和单项竣工验收工作。6.3.9对各板块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并提出考核意见(参加、协助集团公司对板块所属营运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贡献者或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及时提出奖惩意见或建议。6.3.10借助学会、协会、专家组织或其他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对油气板块各板块企业

20、安全生产状况的诊断、分析、评价等服务。6.4板块企业安监部门职责6.4.1对本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规定、本办法及本企业有关安全规程、制度等情况、有关委托协议中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义务等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修改完善意见或向本企业领导、油气分公司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反馈。6.4.2协助本企业领导制定本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会签企业各部门分管范围内涉及安全生产的管理文件。6.4.3协助本企业领导组织开展本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对本企业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以及各部门或下属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1、。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应向被检查部门或下属企业下达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6.4.4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油气分公司汇报,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6.4.5组织编制本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督促生产技术(设备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反事故措施计划,并负责 “两措”计划的汇总上报。对本企业已批准的“两措”计划实施情况和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6.4.6协助本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开展有关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培训,并督促本企业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安全工作规程的考试和企业规定的应由安监部门组织的相关

22、人员安全培训考试;定期组织本企业三级安全网络活动,指导部门、班组安监人员的工作。6.4.7按照上级和本企业有关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组织、参加或协助本企业领导、油气分公司、集团公司或当地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监督各部门“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执行,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并统一对外发布安全生产信息。6.4.8对本企业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做出贡献者或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奖惩意见或建议;对不能胜任部门、班组安全生产工作的人员提出撤换意见或建议。6.4.9监督本企业各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和工程(项目)职业健康、安全、消防等有关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实施,参与本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技改项目

23、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消防等设施的可研、设计审查、安全预评价和竣工验收、达标自检以及技术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6.4.10借助学会、协会、专家组织或其他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提供诊断、分析、评价等服务。6.5安监人员的权利和义务6.5.1权利(1)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生产调度室等涉及安全生产的场所检查了解安全情况;(2)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3)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提取、查阅有关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照相、录音、录像等。(4)对事故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

24、监部门反映;对违反规程、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有权对下级安监部门和安监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和奖惩。(5)有权参与对承包商的安全资质审查。6.5.2义务(1)在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等生产场所执行正常的安全生产监督任务(集中组织的安全检查除外)时,应着装整齐并佩带“安监”标志,必要时应出示证件,并有维护正常生产秩序的义务;(2)在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时有解释理由的义务;(3)因事故调查需要向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时,有为当事人保密的义务;(4)当涉及事故单位或部门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时,有为其保密的义务;(5)对隐瞒事故或事

25、故处理不当的行为,有深入调查的义务。7、管理内容和要求7.1目标管理7.1.1油气板块安全生产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对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较大伤害、对企业资产造成较大损失的8种事故(有关生产事故的定义、定性和分类、分级,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等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1)人身死亡和构成较大以上事故等级的群体重伤事故;(2)严重影响生产、基建、经营活动正常开展的主要设备设施损坏事故;(3)泄漏爆炸和大范围停气等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天然气管网事故;(4)较大以上火灾事故;(5)人员伤亡构成的特大交通事故

26、(不含集团油气板块员工人员伤亡)(6)严重影响安全生产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重大以上偷盗、破坏等刑事案件。7.1.2油气板块各生产性企业、管理型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三级控制:(1)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和较大以上设备设施损坏事故;(2)部门(或车间、下同)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重伤和一般以上设备设施损坏事故;(3)班组控制异常和未遂,不发生轻伤和障碍以及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的不安全时间。(障碍定性和认定标准按照集团公司另行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执行,异常和未遂标准由企业自行制定)7.1.3各板块企业及其部门、班组可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办

27、法。7.1.4管理型企业应通过委托协议将安全目标、措施分解落实到被委托方在本企业承担安全生产具体工作的部门和班组,并要求其逐级明确相应的安全生产目标和措施。7.1.5油气板块各级在制订年度生产经营指标的同时,应明确相应的安全生产目标;在制订生产经营工作计划的同时,应明确保证安全生产目标实现的具体措施和计划。安全生产目标应层层分解,安全生产措施和计划应具体明确、切实可行。7.1.7油气分公司按照一级保一级的原则,对各板块企业安全生产实行目标管理。每年初,集团公司工作会议期间,集团公司会同油气分公司与各板块企业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各板块企业与下属部门或下属企业、部门与班组、班组与班员逐级签订安

28、全生产责任书,并要求各级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确保各级安全生产目标明确,措施有力,责任落实,工作到位。7.1.8各板块企业应建立本企业连续安全生产日记录。其中生产性企业和管理型企业连续安全生产日记录应在企业醒目位置公示,时刻提醒各级人员“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激发全体员工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感、荣誉感。7.1.9连续安全生产日记录的起计时间:新设立企业按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计。中断时间以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中发生中断安全日记录的事故之日为界。7.2责任制管理7.2.1油气板块各级行政正职(或主要负责人,下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7.2.2各级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工

29、作的基本职责(1)负责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监督体系,并使两者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充分发挥作用;(2)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3)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4)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和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5)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6)亲自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7)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8)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险,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在事故调

30、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9)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董事、监事、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7.2.3各级分管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7.2.4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到责任分担,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7.2.5油气板块内实行管理者对被管理者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被管理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被管理者的安全生产

31、工作向管理者负责。在油气板块内部考核上,管理者为被管理者承担连带责任。7.2.6各板块企业之间存在委托管理关系或与系统外企业存在委托管理关系或二个以上企业在同一生产场所从事具有一定安全生产风险的生产、基建、经营活动的,必须通过委托协议或附签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义务和违约追究条款。协议内容应做到安全生产界面清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未签协议或协议中未明确的,按照未委托追究委托方的责任,被委托方系油气板块内企业,还要追究被委托方的责任。7.3规程制度管理7.3.1油气板块各级在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反事故措施等时,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

32、则或补充规定,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7.3.2油气板块各级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程制度。各板块企业可参照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所规定的规程制度清单制订,行业没有规定的,按照以下原则逐项制订:(1)根据上级颁发的标准、规程、制度、技术规定、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本企业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制度。其中,制度经分管副职批准后执行,规程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2)根据上级颁发的检修规程、制度、技术规定,制定本企业的检修管理制度,经分管副职批准后执行;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经分管技术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执

33、行。(3)根据上级颁发的施工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7.3.3油气板块各板块企业应按以下原则及时补充、修订、复查现场规程、制度,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1)当上级颁发新的技术标准、规程、反事故措施和设备系统变动、本企业事故防范措施需要时,应及时对现场规程、制度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书面通知有关人员。(2)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经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并通知有关人员。(3)现场规程宜每3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国家或行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7.3.4各

34、生产性企业应每年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有效的现场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7.3.5各板块企业内工作的其他组织、个人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和设备缺陷管理、设备异动管理等制度;危险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方案编制审查和安全交底制度。7.3.6板块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规程、标准,充分发挥技术监督专责人员的技术监督管理作用,保证设备安全可靠运行。7.3.7各级领导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本企业规程制度的命令;下级在接到上级违规命令时,有权拒绝执行,并

35、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向发布命令者做出说明;所有人员发现违规行为都有权制止。7.4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以下简称“两措”)7.4.1各板块企业应编制年度“两措”计划,并于每年【 9 】月【 15 】日前与下一年度大修、技改项目同步报油气分公司生产工程安全部审查,并由油气分公司报集团公司批准。油气分公司将根据批准的“两措”计划,对各有关单位“两措”计划实施、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并对重大“两措”项目进行后评估,确保“两措”计划按时完成并符合安全、经济、技术要求。7.4.2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以生产技术(或设备管理)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或审定;安全技术劳动保

36、护措施计划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以安监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或审定。7.4.3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企业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7.4.4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标准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从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加强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编制,项目包括职业健康安全设施设备、安全工器具、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安全会议、安全管理新技术新方法(如危险点分析预控、安全性评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等为安全生产服务的各种措施;工程(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应根据工程(

37、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人员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编制,并在“四通一平”、主体工程安装等重大施工项目开工前,报油气分公司和集团公司备案并接受油气分公司和集团公司的监督。7.4.5“两措”计划应结合检修、技改计划一并实施。7.4.6职业健康安全、消防设施验收意见、并网安全性评价和集团公司与油气分公司组织的企业内部安全性评价结果应作为制定“两措”计划的重要依据。防汛、防台、抗震和防大范围停气等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7.4.7企业在安排年度生产费用时应优先考虑“两措”计划所需资金。其中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应单独列支或每年从更新改造费用和

38、其他安全生产费用中提取。企业“两措”计划所需资金的提取和使用情况接受油气分公司和集团公司审查与监督,以确保“两措”资金落实到位。7.4.8各级安监部门或专职安监人员对“两措”计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各有关单位要建立“两措”计划的竣工验收制度,对每一个“两措”项目进行统一编号,由责任部门负责实施和竣工验收,并填写竣工验收单后报本级安监部门或专职安监人员复检签证,切实做到闭环管理。7.4.9企业主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部门负责人应定期检查“两措”计划的实施情况,并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落实。7.5教育培训管理7.5.1新进入企业的生产人员(含实习、代培人员),必须经企

39、业、部门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并经有关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经相关技术业务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7.5.2进入生产区域工作的外单位(含制造厂家、协作单位、工程承包单位等)人员,应经有关安全规程制度的教育培训并经现场安全交底签字后,才能允许其按有关程序开展工作。7.5.3新上岗生产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安全技术培训,合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油气等高危行业企业)和24学时(其他企业),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前者每年还需接受安全再培训,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1)生产调度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相关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2)检修、试验人员(含技术人员),

40、必须经过检修、试验规程的学习和跟班实习;(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持证上岗;(4)各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和与安全生产有关工作的领导、主要生产部门、安监部门负责人及其专职安监人员实行持安全资格(合格)证上岗制度。具体要求与附录2中安监人员持证条件相同。此类人员每年还需接受安全再培训,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油气等高危行业企业)和12学时(其他企业);(5)拟担任企业副总工程师以上职务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取证培训,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合格)证(由于培训发证机构原因未能及时安排取证培训者可先行上岗,但在担任

41、职务后半年内必须接受取证培训)。其每年接受安全再培训时间同上述第(4)项;(5)其他国家规定必须持证上岗的人员也应经相关培训并取得上岗证后才能上岗;(6)凡国家规定必须持证上岗的人员,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定期参加复证培训(参加复证培训学时视同当年安全再培训学时)。7.5.4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1)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应急演练等安全技术培训活动。(2)离开调度值班岗位3个月及以上的值班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企业调度值班人员还需经相关行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工作。(3)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

42、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4)所有生产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行业要求的现场急救方法。所有员工必须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7.5.5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的定期考试(1)板块企业应对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其专业管理人员和运行、检修、试验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有关内容的考试。(2)板块企业应根据情况对一线人员的安全考试进行抽考,如抽考成绩与定期考试成绩差距较大,应重新进行考试,并通报批评。(3)板块企业应每年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

43、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4)板块企业应将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成绩记入个人教育培训档案,考试不及格的应限期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5)对违反规程制度造成事故或不安全事件的责任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责成其学习有关规程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7.5.6企业应将本企业内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编成教材,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7.5.7企业可运用录像、幻灯、电视、计算机多媒体、广播、板报、实物、图片展览以及安全知识考试、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7.5.8油气板块职业培训应设安全技术

44、专业课程;各级组织的在岗生产培训,应有安全方面的课程内容。7.6例行工作7.6.1班前会和班后会(1)班前会:运行接班前,应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和工作任务,做好操作危险点分析,布置安全措施,交代注意事项;检修班组在上班后工作班组出工前,应根据工作计划,向全班组成员交代当天任务、分工及安全注意事项,各工作班组开工前应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和工作内容,做好检修过程危险点分析,向各位工作班成员交代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并由各位成员签字确认。(2)班后会:运行、检修班组可根据当天工作情况,酌情召开。班后会主要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并做好记录。7.6.2安全日活

45、动班组每月至少进行二次安全日活动,活动内容应联系生产实际,有针对性,并做好记录。车间或相应等级的领导应参加并检查活动情况。7.6.3安全例会(1)安全生产例会油气分公司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由油气分公司分管安全生产领导主持,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或代表、各板块企业安全第一责任人或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安监部门、主要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参加;并定期召开安委会会议,由安委会主任主持,全体安委会成员参加。板块企业应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或安全生产风险分析会),综合分析安全生产趋势,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安全生产例会由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持,有关部

46、门负责人参加。各板块企业应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委会(可与当月、当季安全生产例会合并召开),检查总结安全生产情况,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布置落实下一阶段安全生产工作,安委会由安委会主任主持,全体成员参加。安委会会议二分之一以上成员缺席时,会议决议无效。(2)事故分析会凡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及其他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不安全事件,企业应按照规定立即召开事故分析会,进行事故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和对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的处理意见,报上级安监部门;发生人身轻伤或一般性质的不安全事件,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部门或班组召开分析会,进行原因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和对有关责任班组和人员的处理意见,报本企业安监部门或

47、专职安监人员。各级安监部门或专职安监人员应对事故分析会召开情况实行监督。(3)安全监督网例会油气分公司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监督网例会,由油气分公司生产工程安全部负责人主持,各板块企业安监部门负责人或专职安监人员参加。7.6.4安全检查(1)各板块企业应根据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前应编制检查提纲或“安全检查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检查内容以查领导、查思想、查管理、查规程制度、查隐患为主,对查出的问题应按照边检查边整改的原则立即进行整改,对一时无法整改的,要采取防范措施,并制订整改计划并监督实施。(2)各板块企业应每年结合季节特点和事故规律,按时组织开展春季和秋季安全大检查。春查大致安排在3月15日-5月20日进行,其中3月15日4月15日为各单位自查阶段,4月20日5月20日为油气分公司抽查阶段;秋查大致安排在9月20日11月30日进行,其中9月20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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