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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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南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湖南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博士后制度是国家人才资源开发的一项重要措施,旨在培养、吸引和使用高层次优秀人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制定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博士后管理工作是指我省境内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湖南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协作研发中心(以下简称协作研发中心)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与设站(协作研发中心)单位。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

2、湖南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博管会),由省政府领导、省政府办公厅及人事、科技、教育、财政等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研究和协调全省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制定全省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省博管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博管办),在省人事厅办公。 第五条省人事厅是省政府综合管理全省博士后工作的职能部门,接受国家人事部、全国博管办的指导,负责落实省博管会各项决定和综合管理本省境内博士后工作。各市州人事局负责辖区内的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设站(协作研发中心)单位应成立博士后工作管理办公室,建立由人事、科研、后勤服务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的协调机构,并配备专职管理人

3、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博士后日常科研工作和生活服务工作。 第三章流动站、工作站及协作研发中心的设立 第七条流动站与工作站由国家批准设立。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工作站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增设流动站、工作站的工作,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省人事厅受理本省境内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的申请。各单位申请设站时,须填写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申报表或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表,经市州人事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初审后由省人事厅对拟设站单位进行考察并提出审核意见,再报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

4、审批。第八条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申请设立流动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 (二)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三)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博士后研究项目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 (四)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具有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和国家重点学科可优先设立流动站。 第九条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申请设立工作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5、: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二)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三)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四)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工作站。 第十条协作研发中心由我省批准设立。是在具备一定条件但暂未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优势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设立,经批准可以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是我省发展新技术、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创新创业平台。 申请设立协作研发中心的单位,须填写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协作研发中心申报表,经市州人

6、事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人事厅组织考察,并经专家评议后批准设立。 第十一条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协作研发中心,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建有专门的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具有一支研究开发水平较高的高层次技术人才队伍,能够提出具有较高水平或较好市场发展前景的科研课题、合作项目; (三)经营管理状况良好,有较好的经济效益,能为合作项目的研究开发和研发中心的建设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并能够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后勤保障; (四)企业领导具有较强的科教兴企、人才强企的意识,重视科技人才工作

7、,对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有迫切要求。 第十二条各地、各部门应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申报设立流动站、工作站与协作研发中心,以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加速科研成果转化,不断提高我省自主创新能力。 第四章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 (二)符合我省各设站单位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要求。第十四条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向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证明材料。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当向设站单位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

8、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五条设站单位应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人员,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要严格进行审核,并采用考核、考试、答辩等形式择优招收。 设站单位应与博士后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第十六条除经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外,申请人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七条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非设站单位或已设站单位的非设站学科,经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

9、,招收项目博士后人员。 第十八条工作站(协作研发中心)应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 后人员,合作双方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及相关博士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流动站应向工作站(协作研发中心)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帮助工作站(协作研发中心)确定好博士后研究项目及招收人员等工作。以工作站(协作研发中心)为主做好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并视导师指导和设备试验等情况向流动站支付一定费用,费用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工作站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的,由流动站按联合招收有关规定向省博管办办理有关进出站的报批手续。凡我省工作站与外省(市)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的,由

10、外省流动站到所在省博管办办理有关进出站的报批手续;但工作站须将有关材料报我省博管办备案。 协作研发中心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的,由流动站按单独招收博士后的有关规定向省博管办办理有关进出站的报批手续。 第十九条博士后进出站审批工作须通过中国博士后网站上的全国博士后交互式网上办公系统进行,网址:。博士后研究人员办理进站手续时应提供的材料有:博士后申请表、专家推荐信、博士后进站审核表、身份证复印件、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需加盖学位办公室的公章)、博士毕业证书复印件、健康体检表,如已婚应提交结婚证明和是否生育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复印件。 以下人员还另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进入

11、流动站的申请人须提供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学术部门考核意见表;进入工作站的申请人须提供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 (二)留学回国博士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或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均应对何时何校获博士学位有明确的说明);户口注销证明(出国前已注销户口者提供);在国外获长期居留证的博士,需提交该证件的复印件。 (三)申请做第二站博士后研究的人员须提供第一站出站时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博士后证书复印件。 (四)辞职人员须提供原单位人事部门同意辞职的证明,或原单位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的辞职证明

12、书。 (五)转业(复员)军人须提供军官转业证(复员证),或是原军队单位师以上干部部门出具的同意转业(复员)的证明,或是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门的转业(复员)批函。 (六)外籍人员须提供经确认的博士学位证书中文译件和本人护照复印件。 (七)在职人员、现役军人须提供单位出具的同意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的证明。 上述材料均须提供一式四份。 第二十条被录用的博士后需按时进站并办理报到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未报到者,应取消进站资格。如有特殊情况,应在规定的进站日期前向流动站申请延期进站。 第二十一条进站报到时应交验博士学位证书原件,因故未提交博士学位证书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须在进站半年之内到设站单位交验博士

13、学位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半年内不能交验博士学位证书的,将作退站处理。 第二十二条我省定期在人事编制网站(网址: http。/)上公布信息,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鼓励各设站(协作研发中心)单位招收知名大学毕业的外籍博士及在国外获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来湘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逐步提高我省博士后队伍的国际化程度。 第五章博士后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合作导师应是具有较高学术 水平的在岗教授、研究员及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或正在开展重大或前沿项目研究,具有博士学位的在岗副教授、副研究员及高级工程师。第二十四条合作导师应切实担负起指导的责任,支持博士后独立开展研究工作,特别是

14、前沿探索性研究。合作导师须出席博士后开题报告会,并在中期考核、出站考核时到会介绍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博士后站(协作研发中心)应成立以合作导师为主体的专家指导组(专家指导组一般3-5人),负责对申请进出站人员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科研成果和政治思想等情况进行考评;指导进站人员选择研究课题,并对其拟承担研究课题的选题依据、可行性等进行审核;定期听取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工作进度报告;对博士后研究人员退站或延长在站工作期限进行审议。 第二十六条各设站(协作研发中心)单位应将博士后人员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范围,其人事、组织关系、福利待遇等比照本单位同等人员对待,或按协议执行。博士后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15、。第二十七条博士后人员应与设站单位职工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障待遇,所需资金的筹集应当执行设站单位职工医疗保障资金的筹集办法。 第二十八条博士后人员进站报到后,可在设站(协作研发中心)单位所在地落常住户口,凭省、市(州)人事部门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其流动,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手续。第二十九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以凭省、市(州)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和其他有效证明,在其子女暂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入幼儿园、上小学和初中,报考(转入)高中以及报考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等事宜,享受当地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三十条博士后研究人员进

16、站三个月内应完成开题工作,并作开题报告。进站一年后,所在单位应组织专家指导组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 站一年来的工作进度、能力水平等方面进行中期考核。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超过3个月没有完成中期考核者,作退站处理。 第三十一条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一般不超过三年。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基金资助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的博士后人员,如需延长在站时间,经设站单位批准后,可根据项目和课题研究的需要适当延长。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后应按时出站,确有需要可转到另一个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博士后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最长不超过六年。 第三十二条特

17、别优秀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完成科研项目后,可申请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期限不应少于21个月。博士后研究人员提前出站,应由本人申请,经合作导师(专家指导组)、设站单位同意,报省人事厅审批。 第三十三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设站单位批准,可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经设站单位批准,也可根据项目情况适当延长。 第三十四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前必须完成进站后所确定的研究工作,并按照全国博管办规定的格式撰写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博士后研究人员应于期满出站前1个月,向设站单位提交研究工作书面报告、研究成果(发表论著清单),并作好出站准备工作。

18、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考核的评定分为不合格、合格、优秀。设站单位应按照出站考核的要求,组织专家对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工作、个人表现等方面进行考核评定,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将研究工作报告报送国家图书馆。 第三十五条流动站为博士后人员办理出站手续时须在博士后 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上写明(或另附证明)已核对博士后身份证、结婚证和子女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及出站报告已交。 对考核合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出站手续办理完毕后,由流动站寄报人事部核发博士后证书。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将作退站处理。第三十六条博士后人员的研究成果归属,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十七条对于未曾确

19、认专业技术职务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经考核合格,可确定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凡我省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博士后,进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及协作研发中心工作站满2年或博士后出站人员,经省人事厅考核合格可以认定“副高”级职称。 第三十八条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凭省、市(州)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到当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 第三十九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培养协议的以外,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相关单位要为出站博士后人员的合理使用创造条件,做好出站博士后人员的就业引荐等服务工作。暂时未落实接收单位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将本人

20、人事关系及档案委托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代管。 第四十条省人事厅会同市(州)或省直有关部门对流动站和工作站(协作研发中心)的博士后开题、中期考核、出站考核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不定期对流动站的博士后开题、中期考核、出站考核等情况进行抽查。 第四十一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三)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五)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六)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七)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四十二条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

21、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并应及时办理离站手续,3个月内没有落实单位的退站人员,其人事档案关系转至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代管。 第四十三条各级人事部门对博士后工作管理人员应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服务水平。设站(协作研发中心)单位需认真做好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科研管理和生活服务工作,并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省博管办提交博士后管理工作年度总结。 第四十四条国家、地方和设站单位共同出资,在设站单位和在站博士后人员数量较多的城市集中建造博士后公寓。有条件的单位也可自筹经费建造博士后公寓。博士后公寓是在站博士后人员居住的专门住房,不得挪作他用。博士后出站时,应及时从博士后公寓中迁出。第四十五条各设

22、站(协作研发中心)单位应做好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跟踪管理工作,保持良好的沟通联络,吸引更多的博士后,为湖南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博士后期满出站时,设站(协作研发中心)单位应发给他们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联系卡,博士后研究人员到新的工作单位报到后,应及时填写并分别寄给设站(协作研发中心)单位博管办及省博管办。 第六章日常经费与科研资助 第四十六条博士后日常经费是用于博士后人员日常生活和日常公用的专项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和设站单位 筹资。博士后日常经费中,生活费用开支占80%,主要用于工资、奖金、生活补助等;日常公用经费主要用于参加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第四十七条人事部和财政部根据

23、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调整并确定国家资助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现标准为每人每年5万元人民币,人事部制定国家日常经费资助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设站单位自筹经费资助招收博士后人员,其日常经费标准参照国家规定的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 第四十八条留学博士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国家按照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给予专门资助。 第四十九条国家经费招收的博士后工作期满,即终止日常经费的划拨,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在站工作时间,须报设站单位批准,延长工作期间不再下拨博士后日常经费,所需费用由设站单位自行解决。第五十条省财政设立博士后日常经费专项,主要用于差额资助设站单位部分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现资助标准为每人每期(两年)3万

24、元,省人事厅制定我省日常经费资助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五十一条申请省博士后日常经费资助人员应热爱祖国,品学兼优;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和较强的科研工作能力,在科研工作中做出过优异成绩;已正式办理进站手续并在站工作;选题范围符合国家和我省科技攻关、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性研究的重点发展领域及方向,紧密结合我省的经济与科技发展重点,技术路线明确、清晰,所研究课题具有前瞻性和创新性,并具有较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 第五十二条申请省博士后日常经费资助,须由在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向设站(协作研发中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设站(协作研发中心)单位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

25、。属市、州的工作站(协作研发中心),需经市、州人事局初审后再上报省人事厅。流动站、中央在湘企业工作站(协作研发中心)可直接报省人事厅。 第五十三条博士后日常经费由设站单位统一管理,单独立账,专款专用。设站单位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可以提取不高于博士后日常经费总额的3%,作为博士后管理工作经费。设站单位在博士后年度工作总结中,应专题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第五十四条省人事厅负责对国家、省财政下拨的博士后日常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违反规定使用不当的,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国家设立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为博士后人员开展科研工作提供资助。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同时接受国内外各种

26、机构、团体、单位或个人的捐赠。 第五十六条博士后科学基金设普通资助和特别资助两种方式。普通资助是对博士后人员从事自主创新研究的科研启动或补充经费;特别资助是为鼓励博士后人员增强创新能力,对在站期间取得重大科研成果和研究能力突出的博士后人员的资助。 第五十七条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的申请,按中国博士后基金会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和配套办法执行。 第五十八条我省设立湖南省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专项计划,支持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做好所选定的科研课题。我省博士后科研项目的申请按省科技厅、省人事厅关于设立湖南省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专项计划的实施意见(湘科人字202183号)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凡申请省

27、博士后科研资助者均需填写湖南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项目申请表。湖南省科技厅统一受理有关申请后,由省科技厅、人事厅共同对申请对象和科研项目作初步筛选。经过初步筛选的申请者及其科研项目,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后审定下达并组织实施。 第六十条各博士后设站(协作研发中心)单位应对获得科研资助的博士后人员给予1:1配套经费资助。 第七章评估和表彰 第六十一条博士后评估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简便”的原则。流动站侧重评估科研绩效、人才培养和使用情况等;工作站(协作研发中心)侧重管理机制、博士后的招收数量及与流动站的合作情况、科研经费使用、科研成果转化等。 第六十二条省人事厅按照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

28、会的安排,统一组织全省博士后工作评估。评估工作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第六十三条评估工作先由流动站、工作站(协作研发中心)根据评估要求进行自我评估,设站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经市州人事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初审后将评估情况报送省人事厅。省人事厅对上报材料进行认真核查和实地考察后,汇总形成对参评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的评估结果。 第六十四条流动站、工作站的评估结果需上报人事部,由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划分评估等级并予以公布。对管理工作优秀的流动站和工作站进行表彰;对管理不善、评估不合格、不具备设站条件的流动站和工作站视情况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并向社会公布。第六十五条省人事厅对受到警告并限期整改的设

29、站单位在制度建设、组织机构、博士后人员在站管理等方面进行专门的指导和帮助,并在整改期满时组织考核,将考核结果报人事部。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根据考核结果做出撤销警告或撤销设站资格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撤销的流动站和工作站三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设立流动站和工作站。 第六十六条协作研发中心实行动态管理,省人事厅对评估不合格的协作研发中心注销资格;对管理工作优秀的协作研发中心进行表彰;对符合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单位优先向人事部推荐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第六十七条对在科学技术、教育事业和经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 献的优秀博士后人员,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通过组织开展全国优秀博士后评选活动进

30、行表彰。 第六十八条我省设立“湖南优秀博士后奖”。该奖项每3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一定数量工作业绩显著、科研成果丰富,为湖南社会和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博士后。 第六十九条各市州与设站单位人事部门应加强日常管理,做好检查和表彰工作,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职业道德建设 第七十条博士后人员应自觉加强思想道德修养,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要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加强学术道德自律,反对学术上弄虚作假的浮躁浮夸作风,坚决抵制学术腐败和欺骗行为。 第七十一条加强对博士后人员的爱国主义教育,引导他们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淡

31、泊名利,潜心钻研,自由探索,锐意创新,学以致用。第七十二条加强对博士后人员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意识的培养,严格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和权益。创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依法申报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第七十三条各设站单位应为博士后人员营造尊重个性、学术民主、鼓励探索、支持创新、允许失败的宽松和谐环境,形成有利于优秀青年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各市州及设站单位应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博士后人员招收、考核和出站等具体办法。 第七十五条本细则由湖南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本细则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 18 页 共 18 页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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