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董事会议事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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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度之要 重在执行要把神马集团建成中国第一、世界一流的尼龙化工基地,我们必须从基础管理做起。管理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石,是企业永恒不变的主题。引入现代管理模式和手段,实现由传统管理向现代化管理的转变,是推动企业跨越式发展的强大动力。 制度之要,重在执行。企业管理的根本任务,不仅包括建立科学、完善的管理制度体系,更重要的是建立并形成有章可循、违章必纠的执行机制。制度如果得不到以一贯之的执行,无论其多么科学和完善,也只能是一纸空文,形同虚设,既不能促进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实现科学管理,更不能保障企业的规范运营和持续发展。管理制度作为企业运营的基本法规和行为规范,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具有规范性、

2、指导性和约束力。所以,要敬畏规则,管理制度一经颁布即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性,决不允许践踏、超越和违背。那么,怎样才能使管理制度得到严格而有效的贯彻执行呢?首先,要牢固树立和不断强化制度的权威。各级管理人员要自觉遵守管理制度,带头落实制度,遇事先从管理制度上找规范、找答案,严格按制度办事,严禁以特权超脱于制度。集团各单位和部门都要坚定不移、始终如一地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对不执行制度和违反制度的现象,必须一查到底,严格处罚,绝不姑息迁就。任何一次容忍,都会削弱制度的权威,都会降低制度的执行效率和效果。要教育和引导广大员工牢固树立“制度至上”的思想意识,养成自觉维护制度、认真

3、执行制度的良好习惯,使制度真正成为公司全员普遍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其次,要实现由传统管理向现代管理的转变。其中包括:全面引入和建立卓越的绩效管理、效能监察等管理制度和流程管理,开展全面质量管理、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精益生产、建立学习型组织、六西格玛管理等活动,为实现神马集团的战略发展目标提供支撑。要创新管理手段,由传统管理手段向信息化管理手段转变,以信息化推进工业化,加快企业信息化建设;第三,要在塑造“硬”实力的同时,着力塑造企业的“软”实力。就是以重塑企业先进和谐文化来提升竞争力,营造奋发向上、具有干事激情和创业冲动的文化氛围。“团结、实干、进取、奉献”,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

4、观,体现企业人文关怀,促进神马和谐发展。惟有此,则“神马”发展目标可期!惟有此,则“神马”的明天会更加美好! 中国神马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神马董200313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神马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程序和议事方式,保证公司董事会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利,承担义务,依据公司法、中国神马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对国有资产出资者负责,代行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以董事会会议的形式审议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的议事原则:1、依法议事的原则;2、权责相统一的原则

5、;3、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原则;4、科学、高效决策的原则。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组织机构第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第五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二名。董事会成员中须有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罢免或者更换。董事会成员由出资者按董事会的任期委派或者更换。董事会设非执行董事二名。第六条 董事会下设提名、考核、薪酬委员会,决策咨询委员会,预决算委员会等三个专业委员会和政策与法规研究中心、董事会办公室。第七条 提名、考核、薪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下属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监事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6、二)负责对下属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监事等人选进行考察和提名,提出任免意见。(三)研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四)研究和审查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法人代表及集团本部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五)评议总经理班子成员年度工作业绩,提出年薪等级的建议。决策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短、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咨询建议报告。预决算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对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进行审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对公司年中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审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对上年度公司财务决算进行审查并对总经理工作班子执行年度预算情况提出评价意见

7、和建议。政策与法规研究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一)对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经济政策、产业信息进行研究并提出咨询建议;(二)负责董事会、董事长的授权委托管理工作;(三)参与企业合并、分立、破产、投资、租赁、资产转让、招投标及其他重要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董事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对董事会决议、决定事项进行催办督办;(二)对集团公司相关项目决策进行前期调研;(三)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工作。 第八条 各专业委员会、政策与法规研究中心、董事会办公室对董事会负责,各专业委员会及政策与法规研究中心的提案、建议或报告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8、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定公司章程,报出资者批准生效;(二)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三)审议决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重大投资事项;(四)审议决定公司资产重组、企业并购等投资方案; (五) 审议决定公司债券发行方案;(六)审议决定对外借款、信贷、信用担保等事项;(七)审议决定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算与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九)审议决定公司内部组织管理机构的设置;(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9、(十一)任免董事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政策与法规研究中心主任、副主任,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十二)听取总经理及其班子成员、财务负责人工作汇报并作出评议或决定;(十三)批准全资子公司章程,依法委派或者更换其董事和监事,指定其法定代表人,决定其报酬及支付方式;(十四)依据产权关系,向控股、参股子公司委派产权代表,对其进行考核;(十五)依据产权关系,审议决定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增减注册资本、项目投资等重大事项;(十六)依据产权关系,审议决定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对外投资、合作、合资、股权转让、债务或债权转让、出租等重大事项;(十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出

10、资者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四章 董 事第十一条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第十二条 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愈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愈5年;(三)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愈3年;(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愈3年;(五) 个人

11、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第十三条 董事依法行使下列权利:(一)出席董事会会议,行使表决权;(二)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权;(三)根据董事会委托执行公司业务;(四)根据工作需要可兼任公司的其他领导职务;(五)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权利。第十四条 董事依法承担以下责任:(一) 对董事会的决定以自己的表决承担相应的责任;(二)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 承担公司法第十章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第十六条 非执行董事享受集团副总级待遇。

12、第十七条 未经出资者同意,董事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第五章 董事长第十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出资者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第十九条 董事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领导公司董事会的日常工作;(二)在董事会闭会期间,代行董事会部分职权;(三)代表公司董事会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四)检查公司董事会的决议实施情况;(五)签署董事会文件和由董事会授权委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六)遇有紧急重大事项,在不能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时,可以单独或会同其他董事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必须符合

13、公司利益,并于事后提交董事会确认;(七)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可指定一名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第二十条 董事长依法签署以下文件:(一)公司与所属子(分)公司订立的资产经营责任书;(二)根据董事会的决定,签发公司总经理的聘任、解聘文件;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聘任、解聘文件;(三)根据董事会的决定,签发全资子公司董事会成员、董事长的任职文件,签发向子公司委派监事的文件;(四)根据董事会的决定,签发向控股、参股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的文件;(五)根据董事会决议,签署公司对外诉讼法律文书;(六)根据董事会决议,签署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担保合同及公司与其他法人单位借款合同等

14、公司对外的所有经济合同;(七)根据董事会决议,签署公司资产重组、资产转让等有关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八)根据董事会决议,签署公司对外投资(包括所属全资子公司)、合作、合资、股权转让、出租等重大经济活动的有关协议;(九)根据董事会决议,签署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的设立、合并、资产重组、解散、变更、增减投资等相关文件及法律文书;(十)签署公司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十一)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的其他文件;(十二)公司董事会授权委托董事长签署的其他文件。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议题的确定和议案的准备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议题一般由董事或者总经理提出,经董事会办公室汇总后报董事长审定。经审定的议题,在董事或者总经

15、理的主持下,组织有关部门专题研究并拟定议案;应当由董事会自行决定的事项,由董事长组织专业委员会或有关部门拟定议案,最迟应在会议召开前10日送董事会办公室,以便提前送达各董事。第二十二条 临时董事会会议的议案,由董事长或者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董事或者总经理提出。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议事方式、工作程序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一)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三)总经理建议时。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以指定一名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出席董事

16、会会议,应当独立、充分、明确地表达意见。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理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即视为委托者本人已出席会议,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董事接受其他董事的委托以一人为限,且不能超越授权范围行使表决权。董事未出席某次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当视作已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第二十五条 下列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一)监事会成员;(二)董事会专业委员会主任、政策与法规研究中心主任、董事会办公室主任;(三)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员。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就与会议直接有关的事项表达意见和建议。第二十六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书面通知

17、全体董事。通知应载明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并应同时送达会议材料。临时召开董事会会议不受此规定限制。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的董事参加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对需要议决的事项逐项表决,每名董事对每项议决事项有一票表决权。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当对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六、七款:制定和修定公司章程,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的方案等事项作出决定时,须经三分之二董事同意方可通过。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实行记名式表决,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参加会议的董事

18、应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弃权或者建议的意见,并对自己的决策意见承担责任。董事会会议的记录人对董事会会议记录承担准确记载的责任。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及其代理人姓名、记录人姓名;(三) 会议议程;(四) 董事发言要点以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会议记录在公司的法定地址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会议记录的完整副本、董事会决议应迅速送发于每一位董事。第三十一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

19、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董事在表决时曾表明不同意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议决的事项,由董事长根据需要决定用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发布。除会议决定可以传达或者公布的以外,出席、列席董事会会议的人员都负有严格保密的义务。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决策程序。(一) 投资决策程序:由决策咨询委员会拟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项目的投资方案,提交董事会,由董事长主持审议,形成董事会决议,由总经理组织实施;(二) 人事任免程序:由提名、考核、薪酬委员会提出人事任免提名,经公司董事会讨论作出决议,由董事长签发聘任书和解聘文件;(三)薪酬考核程序:由

20、提名、考核、薪酬委员会提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法人代表及集团本部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与考核方案,评议总经理班子成员年度工作业绩并提出年薪等级建议,经公司董事会讨论作出决议,由该委员会组织实施。(四)财务预决算工作程序:由预决算委员会对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进行审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提交董事会,由董事长主持审议,经董事会通过后由总经理组织实施。(六) 重大事项工作程序:董事长在审核向董事会提交的重大事项的议案前,应对有关事项进行研究,判断其可行性,必要时可召开专业人员会议进行讨论,经董事会通过并形成决议后签署意见。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检查工作程序。董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由董事会办公室负

21、责督查相关部门予以实施,并向董事长报告落实情况和相应建议。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执行。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中国神马集团合同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合同管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经济纠纷,保证中国神马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集团公司)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集团公司是独立法人,董事长是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集团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应经董事长同意或

22、授权。 第三条 集团公司的各分公司及分支机构未经授权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分公司及分支机构在职责范围内的对外签约行为应报集团公司政策与法规研究中心核准后,方可办理。 第四条 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保证合同的合法性。 第五条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遵守、全面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六条 集团公司履行合同的原则是:重合同,守信用。在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前提下,享受合同规定的一切权利。 第七条 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以便合同双方全面履行。 凡万元以上(含一万元)的经济往来,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 利用书信、

23、电报、电传和其他书面形式完成要约、承诺,就合同重要条款达成协议的,视为书面合同。经当事人同意就合同条款所进行的修改、变更、终止的文书、电函、图表等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 签订合同应使用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其他印章替代。合同专用章应有专人保管。 第九条 集团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可参照本规定对本企业的合同进行管理。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人员及职责 第十条 集团公司对合同实行“统一领导,逐级负责,层层把关,相互制约,闭路循环”的原则,即签约由集团公司(政策与法规研究中心、财务部)和签约申请部门(各部、室、分公司)分别把关;履约由签约单位、政策与法规研究中心、财务部联合监督

24、。 集团公司政策与法规研究中心为集团公司合同的综合管理部门,全面负责集团公司所有合同管理工作,对本公司的合同实行统一管理。第十一条 政策与法规研究中心在合同管理中的职责一、负责制定集团公司合同管理规定和制度;二、负责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咨询;定期对合同签约人员进行专业经济法律知识的培训、考核,提高其业务素质,开展合同履约评比工作,总结推广合同管理工作经验。三、对万元以上的合同进行签约把关,对各类合同进行履约监督,四、协助审查对方当事人和经济担保人的签约资格、资信、履约能力、经营范围及授权委托;五、协助集团公司签约人员办理授权委托书;六、建立合同登记制度,监督、检查并及时掌握有关部门合同签约

25、、履行情况;七、参加产品订货会、用户座谈会,收集用户意见;八、集团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合同的谈判、签约或见证工作;九、配合各签约单位,参与集团公司合同纠纷的处理;十、参加下列合同的谈判或签约: (1)合同期在一年以上的合同; (2)重大涉外贸易和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合同; (3)集团公司内部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和集体合同; (4)需要参加谈判和签约的合同; (5)集团公司领导交办的各类合同。 第十二条 签约申请部门的合同管理职责: 一、负责编制本单位用于合同的年度采购计划、年度用款计划,并经主管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报集团公司财务部; 二、审查并履行本单位签订的合同; 三、及时填写合同审批

26、表(详见附件一),报有关部门审批; 四、合同标的物,应设专人进行验收; 五、做好本单位合同登记管理工作,完善本单位合同台帐及统计报表制度,并妥善保存各类合同及附件。 第十三条 验收部门的职责 一、要有强烈的敬业精神和高度的责任感,廉洁奉公; 二、接到签约部门的验收通知后,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检验查收; 三、按合同约定的验收方法和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四、如实填写验收意见,及时反映验收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合同签约人员的选用及职责 一、签约人员条件 1、合同签约人员应大公无私,工作积极主动,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为公司尽职尽责,不谋求个人私利; 2、应具有经济头脑,熟悉本行业业务知识,了解市场经

27、济信息; 3、具有一定的谈判技巧和签约水平; 4、经专业培训考核上岗,签约时应办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二、签约人员职责 1、接受法定代表人委托签订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严格按照其授权委托书所规定的代理权限、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依法签订、变更、解除经济合同; 2、严格审查对方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经营状况及对方签约人代理手续、权限等; 3、及时了解、掌握市场动态和供求、产销关系等信息,在保证质量、时间的前提下货比三家,节约开支; 4、及时报有关部门审查经办的合同,对所签合同负有认真履行的责任。变更、终止合同或出现纠纷,应及时反馈有关部门,并提出解决规定; 5、所签合同必须做到标的物

28、真实,适用条款齐全、完备,责任明确,避免空头合同、欺诈合同、误解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出现; 6、保管好与合同履行、变更、解除等有关的文本、函件,并及时交合同管理员归档。 第十五条 签约资格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不得转借,损坏或丢失应及时报集团公司政策与法规研究中心说明情况,申请补办。 第十六条 强化合同履约监督,实行签约人员和验收人员分离制度。合同标的物或成果实现后,签约人员应及时交付有权验收部门或有验收责任的人员,对标的物的质量、数量、包装、外观质量等进行检验,填写验收意见。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财务部是合同履行收付结算的执行和监控部门,应参与重大经济合同的谈判和签约。对外经济往来,凡列入本规

29、定管理范围的,必须凭经审批的生效合同及时收付合同款项和酬金。未按本规定订立合同者,或虽订立合同但未经备案或审查的,一律不得支付合同酬金。第三章 合同签订、审核及履行第十八条 集团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的期限超过一年(不含一年)的合同,必须报集团政策与法规研究中心核准后方可签约。第十九条签订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内容必须具体,条款完备,责任明确,字迹清楚,用语准确,做到规范化。 第二十条 合同生效履行后,签约人员应如实填写经济合同履行反馈表,将合同履行中的问题和意见经报集团公司相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签订具有支付货款或酬金义务的经济合同,需要预付款的,必须经集团公司主管领

30、导批准,并应以定金方式,且不得超过合同总标的20,一般合同贷款和酬金的结算应尽可能采用验收合格后付款的方式。第四章 合同纠纷的解决规定和奖惩制度第二十二条 合同发生纠纷时,签约部门应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集团公司政策与法规研究中心。 第二十三条 因对方违约造成合同纠纷的,签约部门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和所签合同的约定,协商解决规定,或依法进行处理,维护集团公司信誉,确保集团公司利益。 第二十四条 因我方原因造成合同违约的,签约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经济损失的扩大,同时主动与对方友好协商处理,征得对方同意,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若属合同经办人员工作失误等人为原因造成对方或我方利益损失的,可根

31、据过失责任情况由经办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若合同产生重大纠纷,影响集团公司生产经营或影响集团公司经济利益的,签约部门应及时通知政策与法规研究中心,由集团公司政策与法规研究中心依法解决。 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将定期对在合同管理、合同签约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合同管理、合同签约人员予以表彰和适当奖励。具体条件如下: 一、工作尽职尽责,有显著成绩的; 二、及时处理合同纠纷,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合同业务量大,合同履约率又达百分之百的; 四、其它应该予以奖励的。第二十七条 合同经办人由于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一万元以内的,给予经办人行政处分并责令其赔偿损失;造成公司经济损失

32、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给予经办人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给予经办人开除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政策与法规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开始起施行。中国神马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审批表签约申请部门合同编号标的名称承办人金 额送审日期签约申请部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审批意见审核意见政策与法规研究中心负责人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审核意见审批意见备 注中国神马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监事会暂行规定神马董200329号第一条 为了完善中国神马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和法人治理结构、

33、健全神马集团的监督机制,加强对集团下属公司的监管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河南省关于向省管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的实施意见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神马实业之外的集团公司下属其他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第三条 集团下属公司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派出,对集团公司董事会负责,代表集团公司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第四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本公司的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对公司的财务活动及公司管理者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监事会履行下

34、列职责:(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必要时向公司股东大会(股份制公司)和集团公司董事会报告。对董事、经理的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监事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第六条 监事会每年定期召开一次会议,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公司进行专项检查。第七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听取公司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财务、资产状况、经营管理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二)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

35、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三)核查公司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公司负责人作出说明。第八条 监事会每次对公司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公司负责人的工作业绩评价;公司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集团公司董事会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公司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可以直接向集团公司董事会专项报告。第十条 公司应当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36、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第十一条 监事会根据对公司实施监督检查的需要,必要时,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同意,可以委托集团公司内审或聘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进行审计,或提请集团公司纪委监察室审查。第十二条 监事会一般为3名监事,由两名集团公司下派人员和一名公司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集团公司下派监事由集团公司党委研究提名,集团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监事会主席由集团公司董事会任命。监事会可以在公司指定必要的工作人员。第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三)审定

37、、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四)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四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者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三)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第十五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各项费用由集团公司管理费预算列支。 第十六条 下派监事不得接受公司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公司安排、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在公司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不得接受公司的任何报酬

38、、福利待遇。第十七条 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并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第十八条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监事职务: (一)发现公司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二)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三)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行为的。第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四)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

39、为的。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神马集团商标管理使用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注册商标(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商标)的管理和正确使用,维护集团公司的整体形象以及产品质量和商标信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及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使用集团公司商标的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和被许可使用集团公司商标的各子公司、参股公司和其他关联企业。 第三条 集团公司商标是指集团公司依法在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神马”(图形汉字)和“SHEN MA”(图形拼音)及集团公司拥有的其他商标,集团公司对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

40、护。 第四条 集团公司商标标识是指带有集团公司商标的包装物、标签、说明书、合格证、徽章和带有集团公司商标图形的其他印刷品等。第二章 商标管理 第五条 集团公司政策与法规研究中心负责集团公司商标的注册、续展、变更、注销、转让、国际注册及商标标识、徽章的印制、使用、监督、管理和对外宣传等工作。 第六条 集团公司用于产品上的商标必须依法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 第七条 集团公司和各使用单位都必须维护集团公司的商标信誉和形象,并积极参加或协助集团公司参加国家驰名商标的评选工作。 第八条 集团公司商标是集团公司的无形资产,作为知识产权,可依法对外作价投资,并取得收益。 第九条 将集团公司的商标作价入股或对

41、外投资的,须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同意,报集团公司政策与法规研究中心备案,并依法办理法律手续。第三章 商标印制 第十条 集团公司商标标识的印制,由集团公司政策与法规研究中心负责统一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集团公司商标标识和徽章。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商标的标识上应注明“注”或者“R”标志的标识。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商标标识的印制单位,必须取得商标标识印制资格,具有地市级或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印制商标单位证书。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内部职能部门或分公司需要印制商标或标识的,应提出书面申请,注明所需数量,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由集团公司政策与法规研究中心与商标使用单位共同设计后,交有资格的印

42、刷单位印制。 第十四条 经许可使用商标的单位,其商标标识可自行到具有商标印制资格的印制单位印制,但必须将印制数量等情况报集团公司政策与法规研究中心。严禁在不具有商标印制资格的单位印制集团公司商标的标识。第四章 商标使用 第十五条 商标使用单位要建立完善的商标入库制度,按实际需要领取、使用集团公司商标或标识。不得将商标和标识随意发放和造成丢失。 第十六条 严禁出借带有集团公司商标图样的各种产品标识、合格证和产品说明书等。 第十七条 许可使用集团公司商标时,应当严格按照产品的质量标准要求,不得在副品、残次品上使用集团公司商标,更不得在副品和残次品上张贴集团公司商标进行销售。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商标

43、不得在未定型的试制产品上使用,但集团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商标和标识只限于集团公司所属的分公司依法使用,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关联企业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可有偿使用集团公司商标,但必须与集团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 经许可使用集团公司商标的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商标的图形、结构和文字。第二十一条 经许可使用集团公司商标的企业,其用在产品上的集团公司商标标识,必须印刷有“中国神马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监制”的字样。 第二十二条 使用集团公司商标的企业,应当保证所使用集团公司商标的产品质量,因产品质量影响集团公司商标的信誉或使集团公司商

44、标受到损失的,使用单位应当承担责任。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未按许可合同使用集团公司商标的,给集团公司商标造成损害或损失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使用单位只能按许可使用合同规定的商品使用商标,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或商标许可使用单位,经集团公司同意对外进行企业形象或商标广告宣传的,应有集团公司政策与法规研究中心参加创意,并进行备案。 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政策法规室可按照商标法规定,或按许可合同要求,对商标使用单位的商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损集团公司商标形象的,有权予以制止和纠正,直至终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商标需要在国外

45、注册的,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由集团公司政策与法规研究中心负责办理。 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商标的注册证书及有关集团公司商标的各种文件、证书,均由集团公司政策法规室负责留存及妥善保管,不得擅自转借、复印。 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商标在使用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纠纷等,由集团公司政策与法规研究中心负责处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集团公司商标被侵权,都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集团公司政策与法规研究中心举报,并积极提供线索,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集团公司可对举报者予以奖励。 第三十一条 除集团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转让或再许可他人使用集团公司商标。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集团公司商标谋取非法利益或达到非法目的,否则,一经发现,将追究其经济责任,情节严重者,将提交追究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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