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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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目 录1总则61.1编制目的61.2编制依据61.3工作原则71.4适用范围72事故分级72.1特别重大(级)辐射事故72.2重大(级)辐射事故82.3较大(级)辐射事故82.4一般(级)辐射事故8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93.1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及职责93.2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103.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113.4应急救援专家组及职责133.5现场工作组133.6市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图154预防与预警164.1信息监控164.2预防工作164.3预警工作164.3.1预警级别164.3.2预警发布184.3.3预警响应194.3.4预警调整与解除195应急响应195.1响应

2、级别195.2应急响应与程序205.2.1级响应与程序205.2.2级响应与程序205.2.3级响应与程序215.2.4 级响应与程序216应急处置216.1应急监测216.2应急处置226.3现场管控226.4医疗救护237事故报告及信息发布237.1报告时限及内容237.2信息发布248安全防护258.1现场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258.2现场及周围群众的安全防护259应急终止和恢复行动259.1应急终止条件259.2应急终止程序269.2.1、响应终止程序269.2.2级响应终止程序269.2.3级响应终止程序269.3后果评价与后期处置2610应急响应能力维持2810.1应急演习2810.

3、2应急培训2810.3应急值守2811应急保障2811.1队伍保障2811.2资金保障2911.3物资保障2912监督管理2912.1预案宣传2912.2责任与奖惩2913附则3013.1名词术语解释3013.2预案修订与解释3013.3预案实施30附1 辐射事故报告表31附2 辐射事故总结报告321 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广州市辐射事故处理机制,提高广州市应对辐射事故的能力,防范和减轻辐射事故对公众生命健康的危害,维护辐射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广州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1.2编制依据本预案编制的主要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

4、民共和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规定广州市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管理规定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3工作原则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原则。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辐射事故。辐射事故应急状态,指放射源、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装置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者环境辐

5、射污染事件。(1)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2)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辐射污染事故;(3)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4)邻近地区发生辐射事故影响到本市辖区;(5)航天器坠落等对本市产生辐射影响;(6)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7)放射性物质恐怖袭击事件。2事故分级根据事故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4个等级。2.1特别重大(级)辐射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1)类、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

6、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2.2重大(级)辐射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1)类、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的;(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不含3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2.3较大(级)辐射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1)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的;(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不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2.4一般(级

7、)辐射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1)类、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的;(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环境辐射污染的;(4)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辐射污染后果的;(5)测井用放射源落井,打捞不成功进行封井处理的。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3.1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及职责成立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市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副总指挥:市政府协助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和事发地的区政府主要领导。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民防办,市生态环境局、

8、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和受影响区域或事发地的区政府等单位分管领导。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生态环境部、省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辐射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的应急工作指示和要求。(2)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市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辐射事故应急状态下,按照统一部署,以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卫生健康委和受影响区域或事发地的区政府的应急队伍为骨干力量,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配合;发生辐射恐怖事件时,指挥各成员单位配合反恐部门开展应急

9、救援工作;涉航天器坠落等对我市产生辐射影响时,配合国家和省做好处置工作。3.2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承担市应急指挥日常工作和应急协调工作。主要职责:(1)领导、指挥和协调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应急响应行动。(2)建立应急组织体系,明确各应急成员单位职责。(3)提出应急响应启动、调整和终止的建议。(4)跟踪掌握事故信息,根据生态环境部、省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和市人民政府指示和指令做好上传下达工作。(5)检查指导和协调成员单位应急准备、抢险救援、信息上报、善后处置等工作。(6)及时报告事故与应急救援信息。(7)建立应急救援专家库,组织专家咨询会议。(8)负责组织成立

10、事故应急现场工作组,领导事故应急现场工作组的现场工作。(9)编制和修订广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全市辐射事故救援培训、演练和交流。(10)负责指导辖区人民政府做好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维稳工作。(11)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3.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1)市委宣传部:指导并配合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媒体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会同市委网信办,配合做好网络舆论引导工作。(2)市委网信办:统筹、协调指导辐射应急事件的网络舆情搜集、研判、处置工作,协同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等部门加强网络信息传播秩序管理,打击网络谣言等不良信息,及时做好舆论引导工作。(3)市民防办:负责组织开展民防应急响应,根据指示及时发

11、布警报信号;维护、开启和封闭人防工程,为因灾疏散人员提供应急避难场所。(4)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辐射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辐射事故、跨辖区一般辐射事故的辐射环境监测和事故处置情况的实时报告、总结报告,对辐射事故进行定性定级和调查处理;协调解决辐射事故有关应急装备、物资的筹集准备工作;对事故产生的放射性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提出处理建议;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负责制定、修订本预案并按照程序报批;编制辐射项目规划,开展能力建设,落实辐射事故应急准备,维持应急响应能力;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培训、演练;配合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公众宣传、信息公开和舆论引

12、导工作;建立应急专家咨询组,组织专家组成员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5)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应急期间的粮食储备管理,组织储备粮食调拨和供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持重要商品价格稳定。(6)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应急期间的电力生产和供应,组织电力企业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协调对电力设施的抢修和维护,保障电网正常运行。(7)市公安局:负责维持疏导交通和实施道路管制,保障应急救援交通顺畅;负责隔离和封锁事故现场,维护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保护人员、救灾物资安全,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8)市民政局:指导区民政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纳入社会救助范围。(9)市财政局:负责应

13、急资金的保障;对应急资金使用进行财政监督。(10)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协调抢险救援车辆在高速公路收费站的优先通行。(11)市水务局:负责指导、督促供排水相关企业保障应急期间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等水务设施正常运行,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对城市公共供水、排水受到的污染进行检测和处置。(12)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应急期间本地农产品可能受到污染情况的检查,协助市生态环境局对受到污染的农田和农业用地土壤进行恢复,对可能受到辐射污染的农副产品等进行检测并组织力量妥善处理。(13)市卫生健康委:负责事故的卫生应急救援,包括伤员救治、受污染人员处理、受照射人员的剂量估算和健康检测;对应

14、急现场人员提出个人防护意见,对公众受到的辐射污染所致剂量进行检测和调查,指导公众做好个人防护。(14)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区应急管理部门做好辐射应急准备工作;配合开展受辐射事故影响区域群众的转移工作,做好转移安置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15)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应急药品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受污染情况的检查,加强重要商品物价监督检查。(16)市气象局:负责开展实时气象监测,及时向指挥部提供气象信息,预报、预测辐射扩散的气象条件。(17)受影响区域或事发地的区政府: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参与辐射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3.4应急救援专家组及职责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救援专家库,发生辐射事故时,根据需要从专家

15、库中抽调人员组成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3.5现场工作组发生辐射事故时,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辐射事故应急现场工作组。现场工作组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确定,负责事故现场的指挥协调工作。辐射事故应急现场工作组下设宣传信息组、现场协调组、现场监测组、现场处置组、安全保卫组、医疗卫生组。应急现场指挥部工作场所及相关保障工作由事发地辖区人民政府负责。(1)宣传信息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收集分析舆情,及时报送重要信息,向应急指挥部提出舆情应对建议;组织指导报刊、电台、电视

16、、网络等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负责接待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2)现场协调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各响应组有效开展应急响应工作;负责各响应组的现场指挥调度和后勤保障;指导辖区开展工作;对应急行动的终止提出建议。(3)现场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生态环境与卫生健康部门的辐射相关监测人员组成。负责开展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制定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必要时派遣专家或监测人员,加强现场应急监测工作;对辖区开展事故后期跟踪监测和去污后环境监测提供技术支援;提出外部监测力量支援建议。(4)现场处置组:

17、由市生态环境局与事发地辖区人民政府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制定事故处置方案;负责事故现场辐射污染的处理、处置;提出外部处置力量支援建议;负责对事故进行研判;必要时,配合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对易失控的放射源实施收贮。(5)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相关人员组成。指挥或指导当地公安机关执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任务;负责或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组织协调公安机关支援力量。(6)医疗卫生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相关人员组成。指导事故现场洗消、卫生应急处置等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或指导受辐射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和剂量评价工作;组织协调或指导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健康影响评估;组织协

18、调卫生健康部门支援力量。3.6市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图图1广州市辐射应急机构图 31 4预防与预警 4.1信息监控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市生态环境局对市内核技术利用项目进行动态信息监控,重点收集、报告和处理、类放射源信息,、类放射源使用单位的安全运行状况信息,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等)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核技术利用单位”)安全运行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发生在市外有可能对我市造成辐射影响的信息。 4.2预防工作核技术利用单位负责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方案,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市生态环境局及其区分局、市公

19、安局及其分局、卫生健康委及其下属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核技术利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实施有效监控,预防和减少辐射事故的发生。 4.3预警工作 4.3.1预警级别按照辐射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辐射事故的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表5-1 广州市辐射事故预警分级标准表级别预警颜色分级标准特别重大辐射事故(一级)红色(1)、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及以上急性死亡;(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江河流域、水源、土壤、空气等

20、)辐射污染后果;(4)对我市境内可能或已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的航天器坠落事件。重大辐射事故(二级)橙色(1)、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及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较大辐射事故(三级)黄色(1)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及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一般辐射事故(四级)蓝色(1)类、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3)放射性

21、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4)伴生矿开发利用中严重超标排放,造成局部环境辐射污染后果。4.3.2预警发布(1)发布制度辐射事故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辐射事故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由有关单位制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研判可能发生辐射事故时,应当及时向市政府、各区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广州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市生态环境局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发生辐射事故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区生态环境部门。发布可能引

22、起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预警信息,需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2)发布内容辐射事故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辐射事故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和咨询电话等。(3)发布途径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微博、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宣传车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采取足以使其知悉的有效方式发布预警信息。4.3.3预警响应(1)根据事件的影响范围、严重程度和事件等级,立即启动响应级别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

23、,并进行妥善安置;(3)指令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现场监测组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4)针对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5)调集辐射事故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4.3.4预警调整与解除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和专家咨询组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辐射污染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5应急响应5.1响应级别辐射事故状态下,根据事故级别应急响应分为级、级、级、级4个等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故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

24、,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5.2应急响应与程序5.2.1级响应与程序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指挥部报送信息至省人民政府或省生态环境厅。在等待省人民政府或省生态环境厅转达应急响应指令期间,指挥部和指挥部办公室需要做好的工作见5.2.3节相关内容。5.2.2。级响应与程序发生重大辐射事故,指挥部报送信息至省人民政府或省生态环境厅。在等待应急响应指令下达期间,指挥部和指挥部办公室需要做好以下工作:(1)发生辐射事故时,联系事发地政府和事故单位,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开展先期处理,防止事故蔓延;(2)建立与省生态环境厅的通信联络,定时报告事故进展情况;(3)根据省生态环境厅指导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指挥

25、部办公室需要在日常工作的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1)召集各响应组组长召开会议,了解事故进展情况,部署初步应急响应工作安排;(2)传达和贯彻省生态环境厅的指示,综合协调各应急响应组的应急响应行动;(3)汇总、整理事故期间相关信息与报告,做好与省生态环境厅的交接班工作。5.2.3理级响应与程序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汇总和核实事故信息进行研判,立即报告总指挥、副总指挥,根据总指挥指示启动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下达级响应指令;将辐射事故情况通报应急响应单位;副总指挥组织参与应急响应单位领导和应急救援专家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挥应急救援工作。按指挥部下达的指令,各应急响应工作组组织应

26、急队伍赶赴事故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组织下,各单位和专家按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控制事态发展,评估事故影响。5.2.4 的级响应与程序发生一般辐射事故,经市生态环境局辖区分局确认,由事发地辖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先期应急处置行动,并将辐射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故影响程度和应急处置情况报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汇总和核实事故信息进行研判,立即报告副总指挥,根据指示启动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下达级响应指令,将事故情况通报应急响应单位。按指挥部下达的指令,各应急响应单位立即组织应急队伍赶赴事故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组织下,各单位按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召集应急专家研究处置

27、措施,评估事故影响。6应急处置6.1应急监测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应急环境监测机构立即启动应急监测预案,应急监测队伍立即前往事故现场,根据现场情况,立即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持续跟踪监测,直至事故处置终止;及时将监测报告报送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协调上级辐射监测专业单位或提请部队专业部门等提供技术支持。在获得当地环境辐射本底水平值数据、放射源的原始资料信息及辐射事故信息的情况下,对事故污染区域按照从外围到中心逐步进行监测,确定受污染区域范围。按照监测规范,对受污染区域的环境状况、环境资源、相关人员进行监测(采样),确定环境辐射污染程度;及时将监测报告(包括初步报告和详细报告)报送至市辐射事故应急

28、指挥部办公室。6.2应急处置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事故现场情况,立即制定应急调查方案,组织应急人员迅速开展事故排查,确定事故单位和可能造成污染情况,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协调专业机构对事故现场放射性废物进行清理;协助公安机关进行现场隔离、警戒和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必要时提请部队专业部门等提供支持。6.3现场管控公安部门根据应急监测机构现场监测结果和放射性对人体的伤害特点,封锁事故现场,组织疏散现场周围人员;组织设置隔离带和警戒区,设立辐射警示标志,实行交通管制;立案侦查和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6.4医疗救护卫生健康部门设立医疗卫生救援点,对现场的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和卫生处理,确定人员放射损伤程度

29、,视情况转移至专科医院进行治疗,并协助现场监测组进行人员受照剂量监测工作;必要时提请上级部门派出有关专家和专业队伍支援。7事故报告及信息发布根据生态环境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要求,做好辐射事故报告工作。7.1报告时限及内容(1)发生辐射事故或者发生可能引发辐射事故的运行故障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在事发后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及公安、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事故,不得拖延不报或谎报。事故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

30、填写辐射事故报告表(见附1),报送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及公安、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接到辐射事故或者可能引发辐射事故的运行故障报告,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或者事故影响,配合市委宣传部、网信办等部门做好信息公开、公众宣传等外部应急响应工作。(2)辐射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发现辐射事故后,必须立即向所在地辖区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启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方案,采取必要的先期应急处置措施。并立即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卫生健康委,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2小时。事发地辖区辐射事故应急机构接到报告后,立即初步判断事

31、故级别,报告本级政府和上一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并逐级上报。情况紧急时,也可越级上报,但应同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属于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和较大辐射事故的,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在2小时内报送市人民政府,在6小时内报至省生态环境部门;属于一般辐射事故的,事发地辖区人民政府在2小时内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接到含类放射源装置重大运行故障报告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事发2小时内,将故障信息逐级上报至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3)禁止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4)如果辐射事故的伤亡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

32、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7.2信息发布(1)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市辐射事故信息的统筹;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的信息发布按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由省政府或省生态环境厅负责。(2)向社会发布信息要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和引起社会恐慌。(3)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指挥部批准不得对外发布辐射事故信息。8安全防护8.1现场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根据放射源或放射性物质的不同类型、核素和活度等情况,配备相应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8.2现场及周围群众的安全防护(1)根据辐射事故的级别、特点,疏散污染源周围群众,限制人员进入受污染区域。必要时实行交

33、通管制,防止群体性治安事件发生。(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地理环境、交通道路情况和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方式,由当地政府或公安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9应急终止和恢复行动9.1应急终止条件(1)确认辐射事故已经得到控制,事故状态已经消除。(2)失控的放射性物质已经得到有效控制。(3)释放到环境中的放射性物质已经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限值以内。(4)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故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9.2应急终止程序9.2.1、响应终止程序满足终止条件后,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34、。9.2.2级响应终止程序满足终止条件后,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接到省人民政府或省生态环境厅宣布应急响应终止指令后,开展后果评价与后期处置工作。9.2.3级响应终止程序满足终止条件后,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接到由省人民政府或省生态环境厅转达自生态环境部宣布应急响应终止指令后,开展后果评价与后期处置工作。9.3后果评价与后期处置应急终止后,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救援专家和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开展下列工作:(1)评价所有应急日志、记录和书面信息等。(2)评价造成应急状态的事故,指导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明原因,制定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3)评价应急期间采取的一切行动和措施。(4)根

35、据实践经验,修改完善现有应急预案和程序。(5)指挥部办公室在事故应急状态终止后一周内,向指挥部提交总结报告(见附2)。经核准后,由指挥部办公室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省生态环境厅。(6)做好事故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组织专家对放射性物质污染地区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意见和建议。(7)协调放射性废物处置专业单位进行后续处置工作。图2 广州市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10应急响应能力维持10.1应急演习应急演习旨在检验广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备性、应急设施设备的可用性、应急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同时为修订应急预案提供实践依据。需结合实际情况,有计

36、划、有重点地组织演练。辐射事故应急演习按照规定至少每两年举行一次。包括辐射事故应急单项演习(应急通讯、应急监测、放射源收贮等)。10.2应急培训应急培训旨在使应急人员熟悉和掌握应急预案基本内容,具有完成特定辐射事故应急任务的基本知识、专业技能和响应能力。广州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所有成员均应接受培训。10.3应急值守应急值班包括二十四小时手机值班制度、应急指挥中心日常值班。广州市辐射事故的事故接报,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组织人员的启动,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值班人员负责通知。11应急保障11.1队伍保障辐射事故应急救援成员单位,以市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

37、等部门为骨干力量,组建事故现场应急救援队伍,按照应急职责加强队伍能力建设,配备应急必要的专业物资装备,适时更新应急救援设备,建立信息共享、部门联动机制,强化专业培训和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保证应急队伍和设备随时处于良好的待命状态。11.2资金保障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预算,由各级财政部门审核并纳入部门预算统筹解决。事故处理处置费用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特殊情况下,由辐射监管职能部门按程序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解决。11.3物资保障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监测与防护、医疗救治、抢险救灾、去污洗消、交通运输、通信等器材物资的储备机制,建设应急物资储备

38、库,储备必要的各类应急物资和装备。12监督管理12.1预案宣传预案实施后,指挥部组织预案宣传、应急队伍培训和演习,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核技术利用单位,结合各自职责和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本行政区域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12.2责任与奖惩对在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3附则13.1名词术语解释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

39、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放射性物质泄露及伴生矿开发利用中超标排放,造成辐射环境污染等。13.2预案修订与解释本预案由广州市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13.3预案实施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4年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州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附1 辐射事故报告表_辐射事故报告表事故单位名称 (公章)法定代表人地 址电话邮编许可证号许可证审批机关事故发生时间事故发现时间事故发生地点事 故类 型人员受照丢失、被

40、盗、失控辐射污染事 故级 别一般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特大重大辐射事故人员受照情 况最大受照剂量(Gy)外照射人数内照射人数死亡人数急性重度放射病或局部器官残疾人数急性轻度放射病的人数受超过年剂量限值剂量的人数事故源数量污染面积(m2)序号身份编码核素名称出厂活度事故时活度密封/非密封源用途生产厂家固/液态出厂日期事故经过及影响情况报告人签字报告时间年月日时分附2 辐射事故总结报告(提纲)一、调查起止日期及调查地点和事由二、调查人员构成情况三、事故概况及应急处理情况四、事故调查方案及调查方法五、事故调查情况1、人员伤亡2、污染及处理情况3、现场勘查4、有关技术检测及认证、物证收集情况六、事故原因分析及事故级别的判定七、事故后果及危害影响评价1、经济损失2、社会影响八、事故处理结果1、确认违法行为2、处罚决定及其执行情况九、经验教训和改进工作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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